#河北 #看守所 #辣椒水 #虐待 #另案处理 #抽搐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虐待被监管人案)】
2019年7月26日,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同日19时被送入**市看守所羁押。2019年7月28日下午18时许,高某某出现幻听幻觉、胡言乱语,在监室内随意走动。针对高某某的症状,**市看守所带班领导、指导员陈某某(另案处理)没有听从医护人员的意见建议对高某某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而是违反看守所关于使用械具的相关规定,于当日20时45分许指使辅警张某某(另案处理)到看守所指挥中心拿手铐、脚镣递进208监室,让在押人员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给高某某戴上了手铐、脚镣。当晚22时左右,陈某某等人违反看守所关于械具使用的规定,将手铐、脚镣与武警用背包带同时使用;同时,违反公安部《看守所执法细则》关于监室内临时固定措施的规定,采用公安部严禁使用的非制式约束带(武警背包带)穿过手铐、脚镣的方式将高某某束缚在监室内床上。高某某在被束缚限制体位期间,一直持续地挣扎喊叫,陈某某等人没有及时解除对高某某的束缚限制体位措施,也没有及时对高某某采取救治及安全防范措施。
2019年7月29日0时左右,在高某某被限制体位期间,辅警姚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违反警用催泪喷射器(俗称辣椒水)的使用规定,指使在押人员童某某(另案处理)用警用催泪喷射器喷射已经被束缚的高某某,高某某被喷面部后更加痛苦地挣扎、喊叫。2019年7月29日凌晨2时55分左右,陈某某到208监室巡视时看到高某某的状况,放任其不停地喊叫、挣扎,未对高某某采取救治及安全防范措施。陈某某结束巡查后不久,姚某某通过报号器指使田某某对高某某进行殴打。后田某某、童某某多次拿鞋抽打高某某的脸和嘴。姚某某在监控室看到后通过报号器告诉田某某别打脸,打肉多的地方,田某某便拿鞋多次打高某某的臀部。7月29日凌晨3点至4点30分期间,姚某某两次到208监室窗口处辱骂高某某,每次长达20余分钟,并指使值班人员田某某:如果高某某再喊叫就拍他。王某某在与姚某某共同值班过程中,听到姚某某指使田某某打高某某的通话后未予制止,也未对在押人员童某某和田某某对高某某殴打的行为进行制止。
2019年7月29日凌晨4时30分左右,童某某、田某某在看守所监室通风降温不畅的高温天气下将被褥折成3层,多次捂盖高某某身体长达1小时20分钟左右,被捂盖被子之后高某某持续挣扎、挣脱,在值班室监控巡查的姚某某、王某某对童某某、田某某给高某某捂盖被子的行为未进行制止。2019年7月29日6时左右,高某某出现全身抽搐等异常状况,120急救人员赶到**市看守所208监室后,诊断高某某瞳孔散大、心电图显示直线,无生命体征,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自2019年7月28日22时左右高某某被陈某某等人以非制式约束带(武警背包带)穿过手铐、脚镣的方式束缚在床上,至2019年7月29日6时左右高某某身体出现异常状况,高某某被限制体位长达八小时左右,期间高某某又被喷辣椒水以及殴打,在高温天气下被捂盖多层被褥。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1.高某某符合在窦房结病变的基础上,长期大量饮酒加重其循环、呼吸负荷,引发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限制体位、疲劳等因素对死亡过程有促进作用。2.建议高某某被限制体位、喷警用瓦斯催泪喷射器、殴打、高温天气下盖3层被褥等外界因素为导致其死亡的次要原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12309中国检察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虐待被监管人案)】
2019年7月26日,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同日19时被送入**市看守所羁押。2019年7月28日下午18时许,高某某出现幻听幻觉、胡言乱语,在监室内随意走动。针对高某某的症状,**市看守所带班领导、指导员陈某某(另案处理)没有听从医护人员的意见建议对高某某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而是违反看守所关于使用械具的相关规定,于当日20时45分许指使辅警张某某(另案处理)到看守所指挥中心拿手铐、脚镣递进208监室,让在押人员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给高某某戴上了手铐、脚镣。当晚22时左右,陈某某等人违反看守所关于械具使用的规定,将手铐、脚镣与武警用背包带同时使用;同时,违反公安部《看守所执法细则》关于监室内临时固定措施的规定,采用公安部严禁使用的非制式约束带(武警背包带)穿过手铐、脚镣的方式将高某某束缚在监室内床上。高某某在被束缚限制体位期间,一直持续地挣扎喊叫,陈某某等人没有及时解除对高某某的束缚限制体位措施,也没有及时对高某某采取救治及安全防范措施。
2019年7月29日0时左右,在高某某被限制体位期间,辅警姚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违反警用催泪喷射器(俗称辣椒水)的使用规定,指使在押人员童某某(另案处理)用警用催泪喷射器喷射已经被束缚的高某某,高某某被喷面部后更加痛苦地挣扎、喊叫。2019年7月29日凌晨2时55分左右,陈某某到208监室巡视时看到高某某的状况,放任其不停地喊叫、挣扎,未对高某某采取救治及安全防范措施。陈某某结束巡查后不久,姚某某通过报号器指使田某某对高某某进行殴打。后田某某、童某某多次拿鞋抽打高某某的脸和嘴。姚某某在监控室看到后通过报号器告诉田某某别打脸,打肉多的地方,田某某便拿鞋多次打高某某的臀部。7月29日凌晨3点至4点30分期间,姚某某两次到208监室窗口处辱骂高某某,每次长达20余分钟,并指使值班人员田某某:如果高某某再喊叫就拍他。王某某在与姚某某共同值班过程中,听到姚某某指使田某某打高某某的通话后未予制止,也未对在押人员童某某和田某某对高某某殴打的行为进行制止。
2019年7月29日凌晨4时30分左右,童某某、田某某在看守所监室通风降温不畅的高温天气下将被褥折成3层,多次捂盖高某某身体长达1小时20分钟左右,被捂盖被子之后高某某持续挣扎、挣脱,在值班室监控巡查的姚某某、王某某对童某某、田某某给高某某捂盖被子的行为未进行制止。2019年7月29日6时左右,高某某出现全身抽搐等异常状况,120急救人员赶到**市看守所208监室后,诊断高某某瞳孔散大、心电图显示直线,无生命体征,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自2019年7月28日22时左右高某某被陈某某等人以非制式约束带(武警背包带)穿过手铐、脚镣的方式束缚在床上,至2019年7月29日6时左右高某某身体出现异常状况,高某某被限制体位长达八小时左右,期间高某某又被喷辣椒水以及殴打,在高温天气下被捂盖多层被褥。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1.高某某符合在窦房结病变的基础上,长期大量饮酒加重其循环、呼吸负荷,引发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限制体位、疲劳等因素对死亡过程有促进作用。2.建议高某某被限制体位、喷警用瓦斯催泪喷射器、殴打、高温天气下盖3层被褥等外界因素为导致其死亡的次要原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