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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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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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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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子 #生育 这竟然好像不是段子。。。
Forwarded from 剧终新闻 (剧终)
#女性权益 #卵子 #冻卵 #女性 #生育 #商业化 #延时生育 #伦理

【为何单身男性可存精,单身女性不可冻卵? 国家卫健委:避免商业化】

出于生育力保存的考虑,为何单身男性可以存精,单身女性却不可以冻卵?对此国家卫生健康委1月19日说:目前,以延迟生育为目的,为单身女性冻卵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应用卵子冷冻技术存在健康隐患。与男性生育力保存技术不同,女性卵子冷冻技术是有创性操作,技术实施难度大于冻精。在取卵和卵子冻存、解冻、移植过程中均存在技术风险。

2:为延迟生育为目的的卵子冷冻技术应用在学术界依然存在较大争议。美国生殖医学会、欧洲人类生殖与胚胎学会均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支持女性以推迟生育为目的应用卵子冷冻技术应用,并明确提出商业化推广卵子冷冻技术可能会给晚育女性带来虚假希望,造成女性进一步推迟生育计划。国外相关人群研究表明,卵子冷冻技术的成功率随女性年龄增加而下降。

3:严防商业化和维护社会公益是辅助生殖技术实施需要严格遵循的伦理原则。超出医学指征、将辅助生殖技术作为商品向健康人群提供,会不可避免地促使以盈利为目的导致技术滥用。目前部分媒体使用“后悔药”“生育险”等说法对卵子冷冻技术进行渲染,容易产生误导,带来技术滥用的风险和不良社会影响。

4:关于完善单身女性生育权配套政策措施。我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未对单身女性生育权作出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行为不仅涉及女性,也涉及子代的健康和发展等基本权利,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南方都市报)(中国卫健委
#女性 #科技人才 #就业 #年龄限制 #孕哺期 #未成年 #刻板印象 #生育

【科技部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中要创造条件吸纳更多女性科技人才参与。在若干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探索设立女科学家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青年科学家项目适当放宽女性申请人年龄限制。继续落实好相关人才项目中放宽女性科研人员申请年龄的政策,进一步统筹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人才项目中女性科研人员的申请年龄。鼓励科研单位设立女性科研人员科研专项。

5.推动落实高级职称女性科技人才退休政策。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政策,符合条件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年满60周岁或年满55周岁退休。年满60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执行高级专家离休退休有关政策。国有企业要认真落实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相关政策,做好女性高级专家退休相关工作。

8.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国家人才计划适当放宽女性申报人年龄限制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推荐女性科技人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中,鼓励提名更多优秀女科学家作为候选人,在同等条件下支持女性优先入选。

11.为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营造良好科研环境。鼓励科研单位设立女性科研回归基金,资助女性科研人员生育后重返科研岗位。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对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商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在孕哺期保留研究生招生资格。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允许女性科研人员因生育或处于孕哺期延长结题时间。

12.为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创造生育友好型工作环境。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通过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设母婴室、提供儿童托管服务等方式,为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条件。对于在生育友好型工作环境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加大表彰奖励力度。

14.鼓励女性从事科学技术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要加强对女学生学科选择和职业发展的引导,消除学科性别刻板观念对女学生专业选择的不利影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置理工科专业优秀女大学生奖学金,鼓励更多女大学生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对理工科女学生职业发展规划辅导,引导更多女学生选择科研作为终身职业。

内详👉(科学技术部)
#人口 #生育 #社会抚养费 #三胎 #托管 #代孕 #住房 #缴税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以下简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作出如下决定。
...
(一)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老龄化是全球性人口发展大趋势,也是我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预计“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口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将对经济运行全领域、社会建设各环节、社会文化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释放生育潜能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促进代际和谐,增强社会整体活力。
...
(七)主要目标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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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技术审批,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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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
内详👉(新华社)
#人口 #生育 #婴幼儿 #托管 #课后服务

【国新办就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有关情况举行发布】

封面新闻记者:多项调查显示,婴幼儿无人照料是制约生育的重要原因,请问下一步在这方面有哪些考虑?谢谢。

“七普”数据显示,我们现在家庭户规模是2.62人,比“六普”3.1人又有下降,家庭抚幼养老功能在逐渐弱化。另一方面,现在0-3岁的婴幼儿全国有4200万左右。据调查,其中1/3有比较强烈的托育服务的需求,但是实际现在的供给为5.5%左右,供给和需求缺口确实还很大。
...
“十四五”规划也明确提出,要把托育服务作为重点来发展,到“十四五”期末,使每千人的托位数从目前的1.8提高到4.5。

第一财经记者:孩子的照料问题是影响三孩政策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决定》要求推动孩子的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请问,在解决好课后服务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2017年以来,教育部对课后服务工作作了部署,各地也采取了有效措施,这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有10.2万所义务教育学校开展了课后服务,有6500万学生参加了课后服务。...

内详👉(国新办)
#人口 #老龄化 #生育 #七普 #传统生育观念 #生育观念 #计划生育 #东北

【全国149城深度老龄化,东三省36地市全部进入】

按照国际通行划分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7%时,意味着进入老龄化;达到14%,为深度老龄化;超过20%,则进入超老龄化社会。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对除三沙市之外的33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三沙市之外的普通地级市、州、盟,下称“市”)的人口年龄构成进行梳理后发现,目前全国有149市已进入到深度老龄化,在东北地区、成渝城市群、黄河中下游、中部地区、长三角较为集中。

其中,#四川 的深度老龄化城市达到了17个,数量位居第一。东部的 #山东#江苏#浙江 的深度老龄化的城市也不少。

其中,山东全省16个地市中,已有14个进入到深度老龄化,另外两个城市枣庄和聊城,离深度老龄化的标准也很近。目前,山东65岁及以上人口达到了1536万人,是全国老龄人口总量最大的省份。

第二经济大省江苏的13个地市中,有10个城市已经深度老龄化。其中,南通、泰州、扬州等苏中地区老龄化最突出。

浙江11个地市中,也有6个地市已经深度老龄化,主要集中在浙江北部、杭州湾沿岸等地。汤海孺说,浙北、杭州湾沿岸过去计划生育执行得比较严格,人口出生率比较低,因此老龄化比例相对更高。而浙东南的温州、台州传统观念相对浓厚一些,生育率相对更高一些,老龄化相对较低。

也就是说,传统生育观念对一个地方的生育率和老龄化程度有明显影响。相比长三角发达地区,广东和福建、浙东南的温台地区老龄化程度相对较低。数据显示,广东21个地市中,仅有梅州这1个城市进入到深度老龄化。福建9地市中,只有闽北的山区市南平进入到深度老龄化。这些地方受传统观念影响,生育率比较高。(第一财经
#计划生育 #行政法规 #人口 #生育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 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华社
#安徽 #阜阳 #残疾 #节育 #生育

【代表建议对适龄残障妇女实行节育措施,安徽阜阳卫健委答复:基本人权无权剥夺

据安徽省阜阳市政府网站9月22日消息,阜阳市卫健委近期答复市人大代表韦桂兰等《关于对适龄残障妇女实行节育措施的建议》称,生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不论性别,不论健康与否,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生育权。

据澎湃新闻报道,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针对残障者生育权问题的法律规范,也没有法律对残障者作为生育权主体的资格进行特别的限制。

阜阳市卫健委表示,生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不论性别,不论健康与否,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生育权。我们需要更加积极关注残障妇女生育生殖健康相关需求,开展生理健康教育培训,在生育服务支持中,提升残障妇女参加婚前体检、定期产检意识。(澎湃新闻)
#安徽 #人口 #生育 #断崖 #节育 #托育 #幼儿园 #育儿假 #产假 #公租房 #房地产 #独生子女 官宣断崖

【关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9月27日,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公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民接受不孕不育症治疗、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的,其医疗费用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民接受节育手术后要求再生育的,其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九十天;
(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三)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婴幼儿家庭入托、入园给予一定补助。
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并可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的奖励和优待不变。
第三十四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对获得《独生子女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全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第三十六条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

在意见稿附带的说明指出:安徽出生人口连续4年减少,人口形势极为严峻。据安徽省全员人口数据库统计,2017年至2021年我省出生人口分别为98.4万、86.5万、76.6万、64.5万、53万(预测),年增长率为-12.1%、-11.4%、-15.8%、-17.8%,整体呈断崖式下降趋势。(安徽司法
#女性 #妇女权益保障法 #歧视 #就业歧视 #就业 #录取 #教育 #教育公平 #生育 #互联网 #土地 #宅基地 #同居 #离婚 #家暴 #人身安全保护令 #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后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从消除招生就业领域性别歧视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修订草案对诸多热点作出回应。

1. 进一步阐释“歧视妇女”含义

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阐释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等。

2.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与升学歧视

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修订草案还要求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时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修订草案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3. 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权益

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时“默认”不给妇女分补偿款,甚至在村规民约中设置不平等规定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由此出现许多矛盾纠纷。

修订草案作出回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将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范围。

4. 加强对女性人身安全和人格权益保护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前,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象限于家庭成员及共同生活的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将曾经有过亲密关系但已分开且未共同生活的人也纳入适用范围。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预防职场和校园性骚扰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
(一)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二)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三)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四)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七)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措施。

另一方面,学校应当对女学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新华社)(中新社)
#北京 #社保 #医保 #不孕不育 #辅助生育 #生育

【0221 北京16项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业内人士称未来有望全国铺开】

2月21日,北京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6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调整,其中对体外受精胚胎培养等53项辅助生殖技术项目进行了统一定价。

同时,《通知》指出,为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费用可控、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基础上,将门诊治疗中常见的宫腔内人工授精术、胚胎移植术、精子优选处理等16项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甲类报销范围。新政策将于3月26日正式落地。

有业内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未来该政策有望在全国铺开。(证券日报)(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