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安全哨兵
18.1K subscribers
7.68K photos
242 videos
24 files
5.97K links
一群哨兵牛組成嘅哨兵群🐂
#温書 !!

報料/更正消息可找
@TMsafeArma2_bot

意見/密碼更新收集
@TMSafeArmaCM_bot


【請連同圖+時+事(一句過)】只接受一手料
感謝手足🙏🙏🙏

特殊Tag: #安全性資訊 #勿忘831 #中學生 #屯門後援 #被捕手足 #尋人 #懲罰日記

Map Live:https://hkmap.live/
(TG: @hkmaplive@RealTimeMapHK)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判刑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鄭(33)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經審訊後罪成,裁決按此

速報: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裁決
👤李(17) #20200322元朗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李手足被控於2020年3月22日凌晨00:40,在元朗合益路與又新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4004 李文軒 (伸手攔住警員追捕2名年輕女子)

罪名不成立
不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
本案關鍵在於控方證人是否肯定伸手攔住牠的人是被告。根據證供,當時現場有不少人、環境混亂,而且有人跑過。警員亦沒有解釋為何截停被告,而且牠的注意力應該集中在追截的2名女子,對出手攔警之人的觀察未必可靠,難以確定該人就是被告……詳情後補

🟢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罪名不成立。

梁官認為被告可以有其他離開的路線選擇,毋須冒險在混亂現場逗留,拒絕辯方訟費申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提堂 #20200721元朗

D1:伍健偉🛑 因另案已還押逾2個月
D2:侯文健
D3:林進
D4:陳樹暉
D5:梁德明
D6:區國權
D7: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詳情:2020.7.21 天水連線組織遊行,當時因為遊行尚未獲批發不反對通知書,眾被告欲舉行記者招待會宣布遊行取消,惟宣布遊行取消的同時亦被票控。

‼️全部被告認罪

判刑:
D1罰款$10000,繳交期限為一個月
D2,4-7罰款$5000,繳交期限為一星期
D3罰款$10000,繳交期限為一星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註:伍精神不俗,離開前向公眾席揮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審訊 [1/2]

蔡 (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午進度:
PW1 警員24529 作供。聲稱事發時屯喜路向元朗方向有人堵路,後來追截行人路及馬路的人,並追跑入屯門市廣場截停被告...

主問完成,辯方盤問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審訊 [1/2]

蔡 (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午進度:
PW1 警員24529 作供。聲稱事發時屯喜路向元朗方向有人堵路,後來追截行人路及馬路的人,並追跑入屯門市廣場截停被告...

下午進度:
PW1警員24529及PW2警長2374吳志華(音)作供完。控方透露尚有兩位控方證人需要傳召。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1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續審[2/2]

👤蔡(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1)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2)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上午進度
PW3 偵緝警員 14073 梁仲昇作供。14073為從 PW1 警員24529 接收被告及負責檢取證物之警員。

PW4 偵緝警員 18787 郭偉俊為調查警員,負責查找案發現場cctv及寫調查報告

早休至12: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續審[2/2]

👤蔡(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1)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2)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

裁判官在上午時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辯方呈上三封由老師及制服團體導師等撰寫的品格證明信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續審[3/2]

👤蔡(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1)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2)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

控辯雙方已作結案陳詞之回應,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裁決
#1013屯門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
控罪1
1. PW1的觀察及辨認
PW1陳警員當天與30名同僚執勤,透過通訊機得悉屯喜路有人堵路,因此盡快趕到現場處理。到達現場後,他行得較前,與在場人士相隔6米,中間沒有障礙物,他目睹約60人在行人路及馬路堵路,約6人掘磚。大部分人身穿黑衣服及戴著黑口罩,陳警員認為現場人士正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要求在場人士除下口罩,在場人士並不理會仍然繼續聚集。由於男子A背著黑色背囊及戴著黑色鴨舌帽,是較為明顯的特徵,因此他鎖定男子A。

不久後,在場人士逃跑,陳警員於是上前追截,沿途穿過屯門市廣場及屯順街,最終在屯門時代廣場外截獲並拘捕男子A。

辯方批評陳警員不清楚該6至7人是用什麼工具掘磚。梁官認為陳警員於庭上已解釋,他需要顧及整個環境,他能夠清晰描述現場人士正在堵路、掘磚以及他們的裝束,他們拿什麼工具來掘磚根本無關重要。

辯方批評陳警員不選擇與他較前的示威人士,而是選擇追截較遠的男子A,辯方認為不合情理,梁官則認為陳警員在庭上已指出男子A戴著黑色鴨舌帽及黑色背囊是易於辨認,法庭認為合情合理。再者,陳警員一直追截,中間沒有離開視線,時代廣場的玻璃門亦不會阻礙視線,陳警員中途沒有遇到其他示威人士,如果他突然改變目標反而會顯得不合情理,法庭肯定就是陳警員一直追截男子A。

辯方亦批評警員沒有在記事冊並沒記載現場有人掘磚及叫囂,直到18天後才首次提及有人掘磚,陳警員在庭上承認是自己的疏忽,梁官認為即使記事冊沒有紀錄並不影響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雖然PW2吳警長在記事冊沒提及現場有掘磚或叫囂行動,但法庭認為吳警長只是聚焦於不同方面,對不同細節的不同描述也不足為奇,並不會削弱陳警員的可靠性及可信性。

辯方批評陳警員沒有檢取背囊作證物,梁官認為這與陳警員無關,PW3梁警員負責撿取證物,他的理解是被告是以禁蒙面法拘捕,因此他只撿取了面巾作證物也是可以理解,並不影響陳警員及吳警長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總括而言,陳警員及吳警長對在場大士的行為舉止以及衣著並沒有誇大,在庭上亦坦白承認自己的疏漏,法庭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已向法庭道出事實。

辯方批評PW4郭警員沒有檢取現場的閉路電視片段,梁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閉路電視拍攝得到案發關鍵時刻,辯方的批評純屬揣測。

2. 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是否發生非法集結
根據上述分析,法庭裁定當天有60名人士在行人路及馬路堵路,亦有人曾經掘磚。大部分在場人士身穿黑色衣服及戴著黑色口罩,當警方要求他們除下口罩時,他們不旦沒有理會反而叫囂,是向警方挑戰,他們的挑釁行為足以破壞社會安寧。

3. 被告是否身處非法集結現場
陳警員一直追截男子A,中間沒有阻礙及離開視線,法庭裁定被告就是在場人士其中一人,他們懷著共同目的,壯大聲勢,他們的行為亦足以讓他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的行為,法庭裁定被告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
4. 被告是否觸犯禁蒙面法
法庭裁定被告在非法集結時戴著蒙面物品,意圖阻止他人辨識。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成立
____

求情:

辯方陳詞指案中沒有警員受傷,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被告的參與程度亦相對輕微。被告的身體狀況亦不適宜判處勞教中心,而更生中心的羈押期一般是8至9個月,刑期太長,懇請法庭判處較短的即時監禁。

梁官認為現階段應由懲教署決定院所的適合性,決定索取所有院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5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還押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1013屯門

蔡 (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蒙面法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求情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只是有一點不同意相信是誤會,被告是在中一開始加入聖約翰救護車,並不是小學。總括來說報告是正面的,報告指出他的身體不適合勞教中心,他對事件深感悔意,已有一個更生計劃,好讓他刑期結束後盡早回歸社會,他的志願是成為一名醫護人員,不論崗位。現再呈上4封求情信,由他在聖約翰救護車的其他隊員撰寫,希望法庭能採納報告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判刑
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法庭已參考了感化官的報告及求情信件,法庭在判刑時除了考慮更生元素,亦要考慮阻嚇元素。刑期的輕重關乎於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當時有否發生特別事件及被告在非法集結中所擔當的角色。考慮到被告在案中不涉及暴力,他亦不是擔當特別角色,故沒有加刑因素。報告指出被告不適合前往勞教中心,只有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合適,考慮到兩者的刑期時間分別,決定跟隨報告建議,2項控罪均判處更生中心🛑,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