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安全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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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Tag: #安全性資訊 #勿忘831 #中學生 #屯門後援 #被捕手足 #尋人 #懲罰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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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審訊 [1/2]

蔡 (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午進度:
PW1 警員24529 作供。聲稱事發時屯喜路向元朗方向有人堵路,後來追截行人路及馬路的人,並追跑入屯門市廣場截停被告...

下午進度:
PW1警員24529及PW2警長2374吳志華(音)作供完。控方透露尚有兩位控方證人需要傳召。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1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5月3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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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續審[2/2]

👤蔡(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1)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2)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上午進度
PW3 偵緝警員 14073 梁仲昇作供。14073為從 PW1 警員24529 接收被告及負責檢取證物之警員。

PW4 偵緝警員 18787 郭偉俊為調查警員,負責查找案發現場cctv及寫調查報告

早休至12: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5月3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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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續審[2/2]

👤蔡(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1)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2)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

裁判官在上午時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辯方呈上三封由老師及制服團體導師等撰寫的品格證明信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5月3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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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26元朗

D2:龐 (25)

控罪:
(2)D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2)D2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

本年5月24日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29

控方將播五條片段,為案情撮要第四段提及的online sources。第二段片為有線新聞,總長3:54。第三段片總長1:53。兩條片亦有報導元朗周圍情況,控方詢問是否播放全條片,張官提出由頭播放全部。

第一段片一開始中間有兩個人物,白衫男士為控方案情所指本案D1,襲擊本案事主港超聯元朗守門員教練梁卓祥,開始時D2未出現;01:02-02:36為D2出現時間。控辯雙方不爭議片段中現場有幾十人聚集。

第二段片一開始報導元朗周圍的情況,00:57開始襲擊事件,01:13 D2出現。控方指D2用手肘攻擊梁的膝蓋,之後片段繼續播放周圍情況。

第三段片一開始已是襲擊事件,到00:39之後為其他報導,00:16 D2出現,當時蒙面穿黑衫。

第四段片00:07開始為襲擊事件。

第五段片總長1分39秒,00:07 D2出現。

張官確認D2襲擊事主前有與事主互相指罵,控辯雙方同意,控方呈上片段的工作副本。

辯方求情:
呈上兩個案例及五封求情信,一封是被告所撰,表示後悔,得到教訓,不會重犯。一封是父母一同撰寫,表示被告有悔意,不會重犯,願意支持他。一封是前僱主所撰,指被告為好員工、樂於助人,有做義工探訪低收入家庭及獨居長者,並派食物予他們。 一封信是現僱主所撰,表示知道案件仍希望將來聘用他。

案例一:以膠杯襲警,判囚18個月

案例二:補習老師襲擊學生逾一百次,經審訊後定罪,判囚3個月,緩刑一年

事主主要受傷於頭部,而D2襲擊的是膝頭,傷勢只有腫,並非嚴重。同樣案例中案情並非最嚴重,被告亦認罪及感後悔。辯方希望取感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如取報告,希望可申請擔保。

張官表示涉及社會事件的案件,上訴庭多次強調要法庭考慮現場有不同政見的人群聚集及作出破壞,指淺色衫男士與事主糾纏,引致蓮漪效應,而被告的行為亦會引起蓮漪效應。事主傷勢不嚴重只是僥倖,與上述的案例完全不同,案情嚴重,不應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6月18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期間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被告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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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水佳麗裁判官

👤黃(38) 🔥#判刑 (#20201003元朗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轉至三樓一庭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6月1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12: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少年法庭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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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13屯門 #續審[3/2]

👤蔡(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1)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2)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

控辯雙方已作結案陳詞之回應,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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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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