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安全哨兵
18.1K subscribers
7.68K photos
242 videos
24 files
5.97K links
一群哨兵牛組成嘅哨兵群🐂
#温書 !!

報料/更正消息可找
@TMsafeArma2_bot

意見/密碼更新收集
@TMSafeArmaCM_bot


【請連同圖+時+事(一句過)】只接受一手料
感謝手足🙏🙏🙏

特殊Tag: #安全性資訊 #勿忘831 #中學生 #屯門後援 #被捕手足 #尋人 #懲罰日記

Map Live:https://hkmap.live/
(TG: @hkmaplive@RealTimeMapHK)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月18日 星期一】上午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0:00
📍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判刑

🕥10:3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 3 月 1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0:00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西九龍裁法院第五庭 #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裁決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5月3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5月3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6月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六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續審

🕘10: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訊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審訊 [1/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文件處理事宜

控方表示辯方指出承認事實中的第十三段「寫得唔係幾好」,因而稍後會將第十三段以列表方式呈現。此外,控方表示早前打算呈遞六本相片冊,當中的相片有旁述。然而,辯方要求控方刪走相關的描述,因而控方需要時間再次列印所有相片冊。

對此,辯方表示期望控方可以製作一個trial bundle,以供疏理本案文件。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指出辯方先後收到多個版本的相片冊,擔憂屆時會造成混亂。再者,辯方關注控方現時呈遞法庭的文件內包括A6的警誡供詞,惟控方早前表示不會依賴相關供詞,控方表示「我會掹走㗎啦,呢個sample嚟」。

📌案件管理事宜

控方表示雙方同意若干案情後只需要傳召約十四至十五名控方證人,控方案情預計十日內可以完成。

A1法律代表就著特別事項(A1在現場所說一番話的可呈堂性)提交反對理由。辯方表示就著一般事項而言,要視乎案件進程而定,不過得悉並非每位被告皆會作供。

A1法律代表表示8月23日在高等法院有一宗案件需要處理,預先通知法庭;A2法律代表表示星期四在沙田裁判法院有一宗案件需要處理,申請星期四下午離席,期間由A3法律代表代為處理職務(hold papers);控方代表表示明日在區域法院有另一宗案件需要處理,希望能在早休期間前往處理。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審訊期間六人可豁免報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2/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開案陳詞

2019年12月1日2205時,警務人員在屯門鄉事會路巡邏期間,有約20-30名黑衣人正在該處設置路障,看到警員後,他們前往不同方向逃走。

同日2233時,另一隊警員抵達仁政街及屯門公路交界,看到有一群人在仁愛堂賽馬會社區及體育中心外聚集,警員立即下車向那些人跑去,期間聽到有打碎玻璃的聲音。警員跑過去把A1被截停,其後將A2-4拘捕。

所有被告身穿黑色上衣、長褲(A6除外),A6身穿短褲,多名被告持有示威者常見的保護裝備如防毒面具等。案發地點的停車場後門、舞蹈室後門等的情況被閉路電視拍攝,A1-6的個人物品其後也被送往檢驗所檢驗。

經檢驗後,A1-4的背包和手套發現成分相同的化學物品,為環己烷、庚幾環己烷。在A1的??發現丁烷成分。A1的律師表示會爭議對A1背包的招認。

政府化驗室檢驗報告顯示A1的背包有微量環己烷、庚己烷、庚幾環己烷
-A2的手套發現微量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其背包(P26)發現微量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
-A3的手套發現微量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其背包發現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
-A4的手套發現微量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其背包發現微量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
-從A5的背包裡檢取的一瓶火機油及一個裝有紅色液體的瓶子,該些紅色混合劑裡面有石油蒸餾物,為易燃有機溶劑
-A5的手套和腰包發現微量甲烷及輕量石油蒸餾物
-A6的手套發現微量甲烷

警員從案發地點的地上撿起了一個金屬罐,內裝有有機混合劑,內有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的成分。

證物P4A、B(兩個汽油彈),其中一個內有有機混合劑,裡面有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的成分;另外一個承載紅色液體的瓶子亦有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的成分。一個破爛的玻璃樣本,內有有機混合劑,裡面有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的成分。

總括而言,案發時所有被告一同串謀和不知名人士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意圖摧毀或損毀他人財物,意圖使用易燃物品摧毀或損毀該財產。

A1管有兩個有丁烷的罐子、兩個打火機,一個內有機混合物的金屬罐子,裡面有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的成分。

被拘捕時,A1的背包裡面檢獲一部對講機,經檢驗後,該對講機能正常運作。

📌承認事實,後呈堂為P129(頭盔:本承認事實極度不完整,歡迎(跪求)指正)
📝承認事實內容

傳召PW1 警員22889 劉懿政(音)
2019年12月1日駐守屯門警區第三梯隊第三分隊,軍裝當值
負責在案發周邊地點巡邏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

2019年12月1日2205時正在屯門鄉事會路向安定村方向與同僚一同乘坐警車巡邏,到達錦華花園附近時見到有4-5名身穿黑衣、戴黑帽的人形跡可疑。警員之後下車並前往屯門市中心一帶,欲找回該些人士。期間在V city及錦華花園十字路口對出看見大約20-30名身穿黑衣、蒙著面的人推雜物堵路,也有人用雷射筆照射往警員方向,警員退至十字路口。其後,PW1看見該些人逃往鄉事會路方向,遂通知指揮中心及疏導交通。

📌展示地圖供PW1指出約30名黑衣人(十字路口外)當時身處的位置逃跑的方向,有標示的版本為P130

A1、4法律代表 盤問


A2法律代表 盤問


A5、6法律代表沒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法官進行跟進,PW1指出第一批黑衣人看見警車之後已經向十字路口的相反方向逃走,故認為他們該不會在警員前往市中心期間趕至錦華花園外的十字路口,因而推測他們是兩批人。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 女警16431 李燕華(音)
2019年12月1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C大連第一小隊
負責拘捕A1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

大約2020到達屯門警署候命,同日2215從通訊及得知屯門V city對出有人堵路,在2217時離開警署登上警車AM7140前往巡邏。2233時到達屯門公路近仁愛堂賽馬會社區及體育中心後看見小隊指揮官的所屬車輛,之後下車。PW2下車後看見有8名黑衣人四散,PW2奔跑至距離下車位置十米為止,看見附近行人路有一名身穿黑色連帽外套、一條黑色緊身運動褲、白色運動鞋,沒有手持物品及戴口罩的女子(A1)站著,PW2奔跑至該處,期間該名女子未有移動。PW2詢問A1為何出現,未有得到任何回答。PW2隨即為A1搜身,在其身上搜出一個粉紅色長方形錢包、一個白色口罩及一部Iphone。

其後,警員21600在2241時手持一個黑色女裝背囊走過來並指出該背囊屬於A1,PW2接過背囊並向A1展示背囊,A1思考一會後否認。PW2打開背囊後發現一個黑色對講機、兩個未開封的3M防毒面具、兩罐石油氣(每罐527mL)、一個打火機、五支生理鹽水(每支15mL)、一些化妝品、一件女裝內褲。A1隨即承認背囊屬於她,但表示兩罐石油氣是由一名陌生人交予其的。PW2其後警誡A1,警誡之下A1表示「我放工經過㗎咋」。

📌展示相片冊(C)相片(5-11)供PW2確認相關物品,內容如下:
5-一個黑色背囊
6-打開了的背囊
7 -兩個未開封的3M防毒面具
8 -一個黑色對講機
9-兩罐石油氣
10-五支生理鹽水
11 -一個打火機

PW2知道現場曾經有人投擲汽油彈,因擔心會有人搶犯或逃走,便為A1所上手銬及帶其登上警車AM7140。及後,其他未有進行拘捕的同僚登上警車,等待指揮官指示返回警署。乘坐警車前往警署期間,PW2與A1並排坐,警車上亦有其他被捕人,在車上,被捕人之間並沒有交流。

早在未上車前,PW2便將在A1身上搜出的物品放進背囊,再讓A1拿著背囊。到達警署並錄畢口供後,PW2便將A1背囊內的物品取出並分類,將物品放進證物袋,再用釘書機封起證物袋。與此同時,現場亦有其他偵緝警員為證物拍照。翌日凌晨0134時,PW2將證物交予偵緝警員7147逐一拍照。拍照後,PW2將相關證物放回證物袋裡,並用訂書釘封好。

📌展示相片冊(C)相片(9、10)
9-展示燈柱1904
10-展示屯門賽馬會仁愛堂後門,PW1指出發現A1時其正站在附近位置

PW2表示自己拘捕A1的位置距離V City遠

📌展示相片冊(C)相片()
1-一部電話及電話殼
2-一個藍色口罩(在A1身上搜獲),PW1表示當時應該是看到另外一面,所以以為是白色口罩
3-一張八達通
4-一張八達通
*小童及成人八達通各一*

-主問完畢

1252休庭,1430續審

(註:作供嗰陣大聲少少、搵證物嗰陣靜少少係咪真係咁難???)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4/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繼續傳召PW2 女警16431 李燕華
2019年12月1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C大連第一小隊
負責拘捕A1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繼續盤問

📌展示MFI3、4 PW2的兩份證人供詞
MFi-3第九段 指出2019年12月2日0101-0131時,PW2將證物逐件放在透明膠袋中。同日0134時,PW2將證物交予偵緝警員7147。

📌展示相片冊(3)相片(2-12)
相片顯示一個貴重財物袋內有一個綠色口罩

📌展示相片冊(3)相片(62)
相片顯示一個透明膠袋

📌展示相片冊(3)相片(?12、22、35
11- 白紙上寫著AP1
12-白紙上塗了1,寫上2
22-白紙上塗了2,寫上3
35-辯方指出圖中白紙為11所示的,只是被翻轉然後寫上AP4

A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盤問

📌展示D1 PW2的記事冊(no.6120554)

A5法律代表 #張耀良大律師 盤問

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盤問

-盤問未完

1126早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5/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傳召PW6督察 葉浩華(音)
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C大連第一小隊
負責制服A3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

大約2020到達屯門警署候命,同日2215從通訊及得知屯門V city對出有人堵路,在2227時離開警署登上警車前往巡邏。下車後見到有一名黑衣人向新墟街市方向逃走,於是PW6隔著欄杆捉著該人右手,惟該人後來成功掙脫。PW6隨即跨過欄杆,當時聽到附近有爆玻璃樽聲音。然後,有一名人士向PW6的方向迎面而跑,PW6立即喝令該人(A3),該人舉高雙手後PW6前去將其制服在地。將A3移動至行人路後,將A3交給PW4,然後在現場繼續候命。期間PW6看到附近天橋上有人聚集。

等候現場蒐證完畢後,於2315登上警車離開現場。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盤問

📌展示相片冊(5)相片(39)
拍攝時警車已到達現場
39-可見有一名身穿黑衣的人走上去相片38中的樓梯
PW6未能指認相片中的人

A5法律代表 #張耀良大律師 盤問

📌展示相片冊(6)相片(1-6)

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警員19773文志祥(音)
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C大連第一小隊
負責拘捕A2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

當日2215時接獲通知在數名黑衣人在Vcity一帶聚集,當晚2233警車經過屯門公路某等著就看到AM8385,之後停車下車。期間有7-8名黑衣人四散,下車之後看到A2被同僚制服,當時A2身穿黑色長袖衣、黑色長褲、黑色寫,背著背囊。PW7指出其被制服期間有掙扎,因為擔心A2會逃走,於是上前拘捕,然後為其反手鎖上手銬。

2250時,以「非法集結」及「管有物品可非法用途」 兩項罪名宣布A2,2253時與A2登上警車AM7140,2315時警車離開現場前往屯門警署。
2225時在屯門警署會見值日官,2331-2345期間向A2發出pol153(羈留人士通知書)。2346-2451發出pol1123(羈留搜查表格),2352-2354替A2搜身。

2252-翌日0018時錄取警誡口供。0030-0100期間處理涉案證物,包括一個黑色背囊,在背囊內找到一個護目鏡、一個3M防毒面罩、兩個過濾器 、一部黑色iPhone連sim卡。在被告身上檢取一個黑色面巾、一張八達通及一對灰黑色手套。

PW7指第一眼看到被告時,其有戴手套。

之後與A2去了位於屯門警署地下的訓示室,PW7指出訓示室大概有法庭一半的大小左右。

當時訓示室內有長桌、椅子,並架起了一個臨時的搜查室 。PW7表示搜查室是使用一些高1.9米的屏風間隔而成。

PW7在案發現場有檢查A2背囊,搜查完畢後便將背囊交給A2。A2在掙扎期間甩了一隻手套,其後A2自行拿著該手套。
去到屯門警署會見值日官,發出不同文件後,便在訓示室內處理證物。A2在訓示室內對著PW7而坐。之後PW7將證物交給偵緝警員拍照,當時PW7及A2在場。偵緝警員在地上拍證物期間會更換墊底的A4紙張。之後便將證物放進證物袋裡面,封好並釘上黃色標籤,然後將證物交予偵緝警員7147。
📌展示相片冊(3)相片(?)
顯示一對手套

PW7指出這對手套屬於自己

📌展示相片冊(3)相片(12)
顯示一個黑色面巾,下面有白色A4紙墊底

📌展示相片冊(3)相片(13)
顯示一個手套,下面有白色A4紙墊底

PW7表示圖中的紙不是相片12中的紙,指出偵緝警員會更換紙張。

📌展示相片冊(3)相片(16)
PW7表示自己將證物放緊透明膠袋後封包再釘上黃色標籤,然後交給偵緝警員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盤問

A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展示相片冊(6)相片(10)
顯示屯門仁愛堂賽馬會社區會堂外

-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6日09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6/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繼續傳召PW8警員22291黃國明(音)
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C大連第一小隊
負責拘捕A4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繼續盤問


A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繼續盤問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盤問

A5法律代表沒有盤問

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盤問

-PW8 作供完畢-

15:47是日審訊提早完結,明日0930同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10/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繼續傳召PW11 偵緝警員7147 鄺智立(音)
當日駐守屯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
負責拍攝本案被告及證物照片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繼續主問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盤問

📌展示D1 PW2的記事冊(no.6120554)

-相信是PW11的記事冊呈堂為MFI6-

📌展示相冊(3)相片(35-37、39-40、44-47、49)
顯示A4的證物

📌展示(P98/P100?)metadata

1112早休

*今早主問及盤問內容從缺,歡迎 按此 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11/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陳詞表示,律政司經過考慮後,表示各位被告可以在同意相關案情的情況下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案件,並表示「我地琴日傾到好夜,傾到夜晚七點幾,所以並唔係一個輕率嘅決定」。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相關的案情。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表示因昨日與控方商討完畢,而未有機會向A1、4解釋相關情況,代表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不過所有被告傾向同意簽保守行為。

#郭啟安法官 關注是否必然要所有被告同意案情,控方表示「呢個係一個package嚟」,指出若然有個別被告不同意案情,控方將會繼續檢控六人。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12/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所有盤問內容已經補回

所有被告同意相關案情,將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案件。

#郭啟安法官 關注A1同意的相關案情中只是承認了本案爭拗已久的背囊屬於自己,惟案情中未有提及相關物品(如石油氣罐),指出法庭需要有相關基礎去讓其簽保守行為,單憑一些常見物品、被告衣著而要其簽保守行為似乎「有啲那個」,雙方其後修改案情。
*郭官指出承認案情不等於認罪,極其量只是認錯而已

此外,法庭關注A3-6全部為未成年/學生,下令其需要擔保人代簽保守行為,四人的父/母親為擔保人。

🎊六人可以8000-11500元簽保守行為24個月,全部控罪獲撤回🎊
A1:$10000(控罪一)、$1500(控罪三)
A2:$10000
A3-6:$8000

📌證物處理
雙方早前已呈遞書面陳詞告知相關安排

(對於A3-A6,郭官表示「有好多好似第三至六被告嘅年輕人都喺呢座大樓裡面接受審訊,唔係個個都好似你地咁幸運可以冇事咁行返出嚟」,又表示法庭會致力維護法治,任何人若為了自己的個人政治理念選擇衝擊法治、破壞社會穩定,法庭不會容忍,又引述上述庭早前指出的年輕不是求情的理由,寄語各被告要守法。此外,又對A3-6的擔保人表示「你地今日真係好好彩啦,可以攞返個仔返嚟。唔好再俾佢地破壞社會安寧、破壞社會秩序,香港係需要繁榮、安定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5月1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續審 [7/2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少年庭 #提堂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7/2]

🕙10:00
📍#終審法院二號法庭 #訟費評定聆訊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8/2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