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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纽约州,法官虽然来自人民并依靠人民,但是他是人民自己也要服从的权力。司法权在本身的产生、常设机构的设置和职能的规定方面, 尤其对于公意和舆论,也享有这样的特殊地位。

高等法院的成员,不是象在瑞士那样,由立法机构这个往往感情用事、有时盲目、经常不够负责的集体权力选派的,而是由州长指定的。

法官一经任命,就被认为是不可撤换的。 任何诉讼案件都必须由法官审理,任何惩罚都只能由法官宣判。法官不仅解释法律,而且可以说他还能审理法律。如果立法机构在党派的激烈斗争中偏离了宪法的精神或条款,法庭就拒绝宣判,使立法机构根据宪法行事

这时,法官虽然不能强制人民保卫宪法, 但宪法只要依然生效,他至少能迫使人民尊重宪法。法官不直接领导人民,但他能制约人民

司法权在瑞士几乎是不存在的,但它却是美国民主的真正调节器。

现在,我们即使仔细研究纽约州宪法的一切细节,也找不到一点贵族制度的成份。没有阶级,没有特权 ,到处都是权利均等,只有一个精神推动着所有的制度,没有相互排斥的倾向。

总之,民主的原则渗透一切并主宰一切。然而,如此全面实行民主的政府,却比瑞士的民主政府具有稳定得多的地位、和平得多的施政办法和正常得 多的工作程序。 可以说这种情况部分地来自法律的差异。

我们描述的纽约州的法律,是为防止民主固有的缺陷而制定的;而我所勾勒的瑞士的制度,则好象是专门为发展民主固有的缺陷而制定的。

瑞士的制度限制人民,美国的法律推动人民。美国人担心他们的 政权走向暴政,而瑞士人好象只希望他们的政权变得越强硬越好

我决不夸大法律机制对人民的命运发生的影响。我知道,世界上的重大事件主要应当归因于它们的最为一般和最为深刻的根源;但不能否认,制度本身却有一定的能力,并依靠自身的力量促使社会 繁荣昌盛或贫困匮乏

#論美國的民主 #托克維爾 #憲法精神 #瑞士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