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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5月1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審訊 [1/9]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 [6/5]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1/2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3/10]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5/2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5月1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審訊 [1/9]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 [6/5]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1/2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3/10]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5/2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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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5月2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23/30] 已有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判刑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七庭 #求情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10/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提訊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不服定罪上訴

🕒15: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提訊

(10:5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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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5月2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23/30] 已有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判刑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七庭 #求情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10/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提訊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不服定罪上訴

🕒15: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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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3:鄭(17)
A4:李(18)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2)A3,A4非法集結
(5)A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2)A3,A4同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5)A3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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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部分內容從缺,歡迎按此報料🔅

庭上播放一段片段,拍攝到兩名被告當日出現情況包括在膠袋築起的防線出現及行為

證物處理方面,控方不反對各人的個人財物和衣物歸還,其餘在當日示威現塲使用過的物品將會存檔

各人願意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賠償,合共$27600

A4望法庭考慮索取更新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及社會令報告;法庭最終決定只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吿

🔴 各被告承認控罪,需交由懲教署還柙看管

11:03 完畢

案件押後至6月6日下午2:30進行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趙(34)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翌日有人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性言論。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36歲姓黎及34歲姓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葉(20)於2022年5月10日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5日10:00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及求情。

黎(36)於2022年12月29日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2日10:00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及求情。

- - - - - - - - - - - - - - - -

[10:02]開庭

被告明白控罪及承認控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呈上七個案例,法庭向控方提問七個案例與本案情節相比屬嚴重、輕微或相近?法庭現休庭,希望控方熟讀案情後再作回應

[10:47] 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趙(34)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翌日有人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性言論。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36歲姓黎及34歲姓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葉(20)於2022年5月10日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5日10:00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及求情。

黎(36)於2022年12月29日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2日10:00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及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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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開庭

被告明白控罪及承認控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交由懲教署看管

辯方呈上多封包括被告自己、家人及兩封前上司的求情信。

控方呈上七個案例,法庭向控方提問七個案例與本案情節相比屬嚴重、輕微或相近?法庭現休庭,希望控方熟讀案情後再作回應

[10:47] 休庭
[11:03] 開庭

控方回應就呈上的案例與本案犯案的嚴重性屬高、中、低。本案不比其中四個案例輕微。另外法庭作為記錄控方對於本案犯案的嚴重性的回應為三個字:「無陳詞」

法庭現休庭梳理及整理草擬文件給各方跟進

[11:20]休庭
量刑起點10個月,真誠有悔意已失去一份良好工作酌情扣減一個月及認罪扣減,最終判刑為6個月

[12:05]完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805屯門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24)

控罪:非法禁錮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新界屯喜路2號新都大廈外屯門公路(往九龍方向)近新都商場,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非法囚禁吳惠森,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
0943開庭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控方案情
被告同意案情

🎥播放約半小時現場錄影片段

📌辯方陳詞

雙方同意禁錮過程歷時22分鐘;被告一早已到現場但只是在附近徘徊,至1919時才於片段中出現,而他在當中的參與程度是曾用膠索帶綑綁事主,其他時間他只是逗留圍觀和拍攝。

參考李官年前審理的機場案(DCCC812/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雲龍及另三人),該案與本案分別在於本案被告只是被控非法禁錮一項罪名;現場雖有200人堵路,但參與襲擊僅約20人,而且控方選擇檢控的罪名顯示被告沒有參與其他較激烈衝突。

被告以攝影為生,收入不穩定。本案是他在社會事件中一時衝動而做出錯誤決定。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後第二次提訊他即表達認罪意向(第一次提訊因控方文件問題而押後),反映悔意。

事主身體多處受傷,當中較嚴重傷勢有可能是電單車撞到障礙物後跌低或初段衝突時造成,而非被禁錮期間受傷,與被告無關。

辯方主張參考機場案 的12個月量刑起點。

📌判詞案情撮要

案發當日有三罷號召,示威者佔領新都大廈外屯門公路路段,令交通受阻。被告被媒體拍攝到於1855時與約200名示威者聚集;1910時吳惠森(事主)駕駛電單車在障礙物前摔倒。二十多名示威者衝向吳,圍堵並指罵他;吳取出一枝伸縮鋼棒自衛。他被武力按壓、踢頭、雨傘毆打、頭盔打頭。有示威者攜有膠索帶並傳遞給其他人,束縛吳手腳使其動彈不得,又捂住其口面;他們亦以言語侮辱及責罵吳。

被告在吳身邊蹲下,1924時取得膠索帶綑綁吳的足踝,其後在附近逗留,用手提電話拍攝吳。1934時救護員到場為吳檢查傷勢,被告繼續徘徊。

本案導致事主左手肘關節骨折甩臼、右手肘瘀傷、左前肩擦傷、左膝擦傷 、身體多處擦傷及挫傷,出院後獲兩星期病假,數個月無法工作,進行了六個月物理治療和針灸。

🔥判刑
與獲上訴庭認可量刑的機場案件相比,本案事主傷勢較嚴重,但案發過程歷時較短,故此兩案嚴重性相若。與該案一樣,法庭於本案以12個月為量刑基準,認罪扣減1/3,總刑期為監禁8個月🔴

1134退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游德康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網上言論

張(32)

🛑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彈藥,即580枚空包彈,是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至某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 - - - - - - - - - - - - - - -
[10:11]開庭

承認控罪(1)管有炸藥 及(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認罪協商下,控方確認將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則留在法庭存檔。

最大求情理由是第一時間認罪及本案涉及的物品,只是儲存在自己住所,而並非租用其他單位放置;被發現的未能足以製成暴炸品。物品購入時間為2019年612事件之前。
在群組內所涉及的人數只是五個人,當時只是好奇及貪玩而在網上學習如個製造爆炸品及建立Telegram群組,被告人是該群組的管理員及在群組內有發放影片等。

雙方倚賴 陳及董案作為參考

期間繼續還押看管‼️

案件押後至2月23日早上9:30於區域法院進行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3月2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宣布判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0/9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5/2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6/7]

🕧12: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01金鐘

A2黎(19)/A3陳(20)/ A4陳(20)/
A8黃(29)/ A9何(28)

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A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所有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控罪二存檔法庭

-------------------------------
重點案情:
2019年7月1日有人在網上呼籲中斷七一升旗儀式。
2019年7月1日 0500時開始,演藝道、龍匯道等有示威行動。
0530時示威者橫越警方車路防線。
0530時起,警方用揚聲器警告示威者,數百名示威者仍然繼續佔領。有示威者派保鮮紙,戴防毒面具...辱罵警方、移動欄杆、投擲阻礙物。有示威者在傘陣後躲避,有人用閃燈、鐳射筆射向警方。

0715-0722時,警方驅散示威者,左轉入龍匯道。
警方防線有激烈衝突,有示威者投擲雞蛋、雨傘、水樽、使用噴射工具。
有人用雨傘襲擊警方和躲在傘陣,之後示威者後退,把三角鐵馬向後拉,退至龍匯道,往龍和道方向逃。

A8在交界被捕。
0722-0724時,示威者留在龍匯車道,大叫口號。躲在傘陣後投擲物件,使用鐳射光...把裝有紙皮的鐵籠推向警前排。
0724 龍匯道示威者開始散去。

A2,3,4,9在龍匯道被捕。
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有以下說法:
A2表示想表達訴求。
A4表示激烈衝突???(咪好嘈聽唔到)
A3,4,8,9身上有頭盔、眼罩、口罩、索帶。

A2在示威者防線前排,手持黃色雨傘,指向警方並揮動雨傘。
A3在龍匯道被捕,在示威者防線前排,在群中間移動至前排,用手指指向警方。
A8在交界被捕,有投擲水樽,其後退至示威者防線。
A9在交界被捕,在人群當中,與另一示威者交談。
-------------------------------

暴動分有三個階段

階段一(0544-0715)
由0500開始,有示威者大叫口號、辱罵警方、拆欄。
於後期0545分已是暴動,有人搬動鐵馬。
李慶年提醒非法集結是「會」破壞社會安寧,暴動是「已經」破壞社會安寧。

階段二歷時7分鐘。

階段三歷時2分鐘。
基本上所有被告在0724時已被捕。

所有階段歷時90分鐘。
-------------------------------
🔱被告的角色
李慶年問起各被告的行為。
只有A4沒有片段拍到行為,其他被告都有片段拍到。
有問到A2是否留守,因沒直接或間接證據證明他有參與襲擊。李慶年舉例指扔磚、挖 磚、傳送磚頭是不一樣的。
A2是有參與行為,李慶年提醒是在討論有沒有襲擊行為,因參與行為全部被告都有,要知道有沒襲擊行為,才能在量刑時說清楚。因此沒有直接證據指A2有直接襲擊的行為。
李慶年指被告投擲的工具有分致命和非致命,又留意到A8扔的是水樽。
-------------------------------

🔆參與人數
李慶年指「數百人」很龍統,可以是三百 人,可以是九百人,也是「數百」,但當中有很大差別。
控方指是200-300人
李慶年指暴徒分好多類,有偏激勇武派,有留守現場壯大聲勢的。
控方沒精準分工數字,但指前排有約20-30人,是整體人數十份一。

演藝和龍匯流動性範圍約100米-200米,約大半個足球場。

-------------------------------
📎暴力程度
辯方表示是低或低至中,承認參與人數不是最低,不是突發性,但武力程度低,催淚彈也不需要放,也沒有人使用火,沒有人受傷。
控方同意不是激烈的暴動,認為程度是中或中下,即是低至中,但未到低。
李慶年多次暗示控方「我問咗咁多次」「你點算好呢」暗示控方要說暴力程度嚴重。最後同意為暴力程度是中。
控方補充是次暴動激烈,有人扔雞蛋、水樽、雨傘、煙霧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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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片📺

顯示當時暴動情況,及各被告的被捕片段
超高清鏡頭影到好多人
(有牧童笛聲)
(背景聲有「黑色帽扔嘢!影住佢」「扔遮!影住佢!」「戴住口罩扔嘢!影住佢!」)

A2手持黃雨傘
李慶年:A2左右的人疑似推他向前衝,似「極度暴力的勇武派推年輕人出去」,還有通訊器,似經過「軍事訓練」
有A2即場被截停搜查的片段,狗問「槌仔係咪帶嚟遊行示威打中信大廈㗎」A2答「係」

A3穿透明雨衣
中信大廈對出,3示威者被狗拉起扔去牆邊,之後到A3被扔去牆邊。

A4沒有影片

A8
A8在馬路上被按低

A9
A9被帶到中信大廈外,被告坐在地上

2019年7月1日未有口罩令,是暴動初期
-------------------------------
求情:

A2案發只有17歲,現年20歲是學生,嚴重程度是低至中。
各封求情信可見他是品行良好的人,希望可以索取教導所報告。
李慶年問如果報告不被採納,會想量刑是多少,辯方回答不高於三年。


A3案發時17歲,現年21歲,是學生但被逼停止了。於2019年尾去了新加坡接受訓練,但沒離港,最後選擇回港。訓練期間令被告心智成熟,明白守法的重要。超過10封求情信得知他背景是如何。希望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當時他手指警員,是叫警員不要傷害群眾,他是沒組織、自發地到達現場,以後自己可為大家發聲,現在明白是愚蠢和不智。李慶年指主流意見接受不到。
李慶年提醒勞教報告偏離主流意見,問如果跟主流意見,會想量刑是多少。辯方回答不高於三年。

A4有家人去世,現年與2人同住,現過了21歲。
引用 #1118理大 梁XX案,律政司會申請覆核.........
本案的嚴重性低,被告背景苛刻。
李慶年引用 DCCC190,193,194,196,198,200,201/2021、DCCC632/2022,簡稱該些案是「梁XX系列」,他們都是陳廣池法官,李慶年在疑慮自己要不要跟陳廣池法官的標準。李慶年指要在阻嚇和更生之間取得平衡。
李慶年認為如果用「梁XX系列」作為案例,如有風險坐兩次監,對被告生涯規劃有影響,因該案處於覆核階段。
辯方指想爭取最低刑期,指估不到將來發生甚麼事,李慶年提醒他是估到的,要作出風險評估。
李慶年問辯方想跟主流意見,還是大膽的挑戰,但後果不知。
辯方指希望量刑起點低於三年九個月,表示明白「梁XX系列」是新思維,所以主張起點不高於三年。

A8因為案件影響而需要轉職,現年30歲。
身世不幸,家人之間的關係不好,有親戚身體不好。被告有接受治療。
願意承認控罪,希望量刑起點為三年至三年半,同意明顯地扔水樽,明白這樣是不對。希望盡快服刑完照顧家人。
李慶年提醒有人利用精神病作疪護,但也有人是真的精神病,所以要有案例。
辯方引用鄧XX案例,明白不能用病作為犯法的藉口。
李慶年引用女村長案例,指可以從減低罪責方面參考。

A9案發26歲,現時29歲,有悔意,家人支持被告。
求情信指僱主願意在他服刑後繼續聘請,朋友和同事也指出他是善良的人。
(沒其他了...)
李慶年問如果報告不被採納,會想量刑是多少,指A9年紀較大,與其他被告情況不一樣。

--------------------------------
證物處理:按主控官申請處理

李慶年指自己「好好生意」,所以要還押超過3星期才判刑,想盡量顧及A2的利益,因為判教導所的話不能扣減

A2索取教導所報告、A3索取勞教報告、其他人沒報告

🛑還押至2023年4月13日0930上庭,由當值法官押後到4月17日0930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4月1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9/40]

🕤09:30
(已有)#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6/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2/9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7/25]

🕦11: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9/7]

(截至0933)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0701金鐘

A2黎(19)/ A3陳(20)/ A4陳(20)/
A8黃(29)/ A9何(28)
🛑各被告已還押逾21日

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A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所有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控罪二存檔法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225

-------------------------------
A2, A3報告正面

A2在還押期間有寫求情信,律師指本案暴力程度不高,被告曾往海外參軍,但之後有回港。
李慶年指不想冒險,指這是原則性錯誤,指判勞教有可能被覆核,被告也會記掛住這個訴訟。
因此李慶年想判監,而A2想坐勞教

A9換了法律團隊

-------------------------------
判刑陳詞(只列重點):
暴動是預先計劃,示威者響應呼籲,大部分有裝備,是有備而來,最高峰有200-300人,有扔雞蛋和其他物品,推欄杆向警方,前排有20-30人,有用雨傘接觸到警方,有人推裝滿紙皮的鐵籠向警方。
歷時約99分鐘,事件阻礙駕駛者,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
不過本案沒有使用汽油彈和火,本案屬中度嚴重性。
不少參與者被煽動上街,片中有2名男子把被告推去前排,雖然部分被告沒有暴力行為,但留守現場壯大聲勢也是參與暴動的一部分。
法庭的判刑要有阻嚇性....

---------------------------

判刑考慮:
A2心智明顯不成熟,有精神情緒問題,精神健康值得關注。因此教導所是合適的。

A3不是少年人,勞教中心是一年至半年不等,不是和量刑基準合乎的做法。量刑起點三年三個月,認罪扣1/3,因此判處監禁26個月。

A4 起點三年三個月,扣1/3,因此26個月。

A8有扔水樽,起點三年九個月,扣1/3,因此28個月。

A9起點三年三個月,扣1/3,因此26個月。

上述被告都被考慮到案件拖延三年半年,很遲才被起訴。

🛑總結🛑
A2 :教導所
A3 :26個月
A4 :26個月
A8 :28個月
A9 :2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0701金鐘

A2黎(19)/ A3陳(20)/ A4陳(20)/
A8黃(29)/ A9何(28)
🛑各被告已還押逾21日

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A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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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控罪二存檔法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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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A3報告正面

A2在還押期間有寫求情信,律師指本案暴力程度不高,被告曾往海外參軍,但之後有回港。
李慶年指不想冒險,指這是原則性錯誤,指判勞教有可能被覆核,被告也會記掛住這個訴訟。
因此李慶年想判監,而A2想坐勞教

A9換了法律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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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陳詞(只列重點):
暴動是預先計劃,示威者響應呼籲,大部分有裝備,是有備而來,最高峰有200-300人,有扔雞蛋和其他物品,推欄杆向警方,前排有20-30人,有用雨傘接觸到警方,有人推裝滿紙皮的鐵籠向警方。
歷時約99分鐘,事件阻礙駕駛者,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
不過本案沒有使用汽油彈和火,本案屬中度嚴重性。
不少參與者被煽動上街,片中有2名男子把被告推去前排,雖然部分被告沒有暴力行為,但留守現場壯大聲勢也是參與暴動的一部分。
法庭的判刑要有阻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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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A2心智明顯不成熟,有精神情緒問題,精神健康值得關注。因此教導所是合適的。

A3不是少年人,勞教中心是一年至半年不等,不是和量刑基準合乎的做法。量刑起點三年三個月,認罪扣1/3,因此判處監禁26個月。

A4 起點三年三個月,扣1/3,因此26個月。

A8有扔水樽,起點三年九個月,扣1/3,因此28個月。

A9起點三年三個月,扣1/3,因此26個月。

上述被告都被考慮到案件拖延三年半年,很遲才被起訴。

🛑總結🛑
A2 :教導所
A3 :26個月
A4 :26個月
A8 :28個月
A9 :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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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1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9/18]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6/33]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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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鍾(32)

控罪:
(1)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2)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4)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5)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10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2022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 「四圍去播毒」等字眼, 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 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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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 2, 3, 4, 5 : 認罪
控罪2,4存檔

🔸控罪1, 3, 5成立

🔸案情 : 指被告在連登,發表言論以違法行為威脅司法人員,如在一貼文留言「殺哂d 法官就岩」,唯該留言意正評/負評皆為0。被告亦有就關於梁健輝先生7.1事件發表相關言論,正評/負評皆為0。就covid事件,被告曾發表指「與病毒共存個權係我地身上」,共543項留言,35xx正評4xx負評。

🔸拘捕:拘捕時電話發現相關連登account ,除了案情提及的言論,也發現其他以反政府為主的內容。

🔸辯方陳詞:
被告無定罪紀錄,和父母同住,完成大學課程,替父親處理小型公司。求情:被告向影響社會道歉,只意在網上發表情緒。被告知悉會有機會即時監禁,因此為雙親身體早前問題而感擔心。父親指被告本性善良,曾考取first aid 牌希望幫助他人。

控罪1:被告的留言無人回應,內容空泛,屬發洩情緒。官指煽惑屬預防性罪行,未必需要付諸實行
控罪3:被告之發表亦無人回應,屬對制度不滿。
控罪5:針對防疲:雖然有3千多正評,4百多負評,但當時omicron弱很多。辯方希望各罪可以同期執行。

🔸判刑:
李官指就煽惑罪,應讓法律在最早時間介入。指被告不是名人,雖控罪一沒有引來大回響,但控罪5為持續性,積極鼓勵性。
控罪1 於2021年5月散播殺害司法人員言論;
控罪3 於2021年7月 散播殺害警務人員言論;
控罪5 於2022 年2月就covid 發表言論顯示被告敏感度不足。

控罪1 ,3  : 量刑10個月,求情減1個月,認罪減3分1,兩罪中3個月分期執行,即9個月
控罪5 :量刑4個月,求情減1個月,認罪減3分1,即2個月

總刑期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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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鍾(32)

控罪:
(1)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2)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4)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5)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10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2022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 「四圍去播毒」等字眼, 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 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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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3),(5):認罪
控罪(2),(4):留在法庭存檔

🔸控罪(1),(3),(5)罪名成立

🔸案情 : 指被告在連登,發表言論以違法行為威脅司法人員,如在一貼文留言「殺哂d 法官就岩」,唯該留言意正評/負評皆為0。被告亦有就關於梁健輝先生7.1事件發表相關言論,正評/負評皆為0。就COVID事件,被告曾發表指「與病毒共存個權係我地身上」,共543項留言,35xx正評4xx負評。

🔸拘捕:拘捕時電話發現相關連登account ,除了案情提及的言論,也發現其他以反政府為主的內容。

🔸辯方陳詞:
被告無定罪紀錄,和父母同住,完成大學課程,替父親處理小型公司。求情:被告向影響社會道歉,只意在網上發表情緒。被告知悉會有機會即時監禁,因此為雙親身體早前問題而感擔心。父親指被告本性善良,曾考取first aid牌希望幫助他人。

控罪(1):被告的留言無人回應,內容空泛,屬發洩情緒。官指煽惑屬預防性罪行,未必需要付諸實行
控罪(3):被告之發表亦無人回應,屬對制度不滿。
控罪(5):針對防疲:雖然有3千多正評,4百多負評,但當時omicron弱很多。辯方希望各罪可以同期執行。

🔸判刑:
李官指就煽惑罪,應讓法律在最早時間介入。指被告不是名人,雖控罪一沒有引來大回響,但控罪(5)為持續性,積極鼓勵性。
控罪(1)於2021年5月散播殺害司法人員言論;
控罪(3)於2021年7月 散播殺害警務人員言論;
控罪(5)於2022 年2月就COVID發表言論顯示被告敏感度不足。

控罪(1),(3) : 量刑10個月,求情減1個月,認罪減3分1,兩罪中3個月分期執行,即9個月
控罪(5):量刑4個月,求情減1個月,認罪減3分1,即2個月

總刑期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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