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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1/15]

D1:張(25)  / D2容(32) / D3鄭(2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背景:
中年無業漢陳真涉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於太古城中心外,咬甩前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及持刀傷人,陳真在施襲後疑遭人「私了」受傷倒地。警方事後拘捕 6 名男子,並提訴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

----------------------

[上午進度]

📌答辯:
D1: 承認控罪1及2,否認控罪3 (控方同意控罪3存擋法庭)
D2: 承認控罪1、2及4
D3: 承認控罪1及2
D4至D6: 否認控罪1及2

==================

⚫️認罪被告 D1-D3
控方讀出修訂案情,庭上播放網上公開片段剪輯精華(蘋果日報,大紀員及南華早報等),D1-D3 同意案情。
[案情指D1, D2及D3被拍攝到參舆襲擊片段,D2曾手持伸縮棍、D3用垃圾桶擲向受害人,之後被發現運動鞋染血在逃走時被捕]

📌裁決
D1及D3: 控罪1及2罪名成立‼️
D2: 控罪1,2 及4罪名成立‼️

📌案件管理
D1-D3代表確認口頭求情可以在12月22日 1000進行,明白可能須等待其他人審訊完結才作判刑。

📌保釋
D1代申請原條件繼續保釋,控方不反對
🛑D2及D3 沒有保釋,須繼續還押

==================

⚫️不認罪被告 D4-D6
三被告代表明白本案因現剩下3人受審,同意法官預計8天可完成審訊。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另有2名警員應辯方而傳召,沒有警誡供詞,主要依賴呈堂之片段。法庭批准審訊時免除警署報到。

📌控方讀出以下文件
📎簡短開案陳詞
2019年反逃犯條例引致社會運動,網上有人號召2019年11月3日1700 時在太古城舉行集會並有人鏈路線圖,當天相當多人嚮應前往,人羣叫喊光時口號及包圍一些店舖,約1900時證人陳真出現,之後因同人口角及向人施襲被人追打致受傷送到東區醫院,傷勢可參考醫療報告。
D4被拍到用腳踢受害人陳真及屈曲其腳
D5早於下午6時已在場,拍到跳起踩向受害人
D6 爭議身份,控方指片段拍到1905時他在2樓,期後用雨傘多次打受害人

📎D4及D6之𠄘認事實 P16
-2019年11月3日約1900時證人陳真在太古城中心外襲擊一男一女,警方在互聯網下載14段片段並作截圖。警方其後拍攝受害人傷勢及現場相片及製作相冊,並製作太古城中心之草圖
-D4及D6事後被上門拘捕,D4居於太古城而D6則居於藍田。被捕後警方拍攝2人及家中檢取物品之相片
-受害人之醫療報告
-D4及D6 出入境紀錄顯示2人案發時沒有離港
-D4事後在場留下卡片,曾協助警方認人及在高等法院作證人,陳真最後被判監14年半
-證物鏈不受干擾
- 2人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

📎D5𠄘認事實 P17
-警方製作之太古城中心草圖
-警方互聯網下載3片段並作截圖
-片段拍攝到的事情均是真實
-受害人之醫療報告,事後拍攝受傷照片
-警方拍攝現場相片15張
-證物鏈不受干擾
-案發時居於觀塘,事後被上門拘捕及檢取證物並拍攝照片
-出入境紀錄顯示案發時沒有離港
-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

📎受害人 陳真2份醫療報告
控方指另有一醫療報告將以65b呈堂但仍需時同各被告商討

🎥播放P5精華片段
-陳真在商場外向1男1女施襲,2人倒地
-商場內陳真地上被人圍毆
- D4身穿西衭,用腳踢受害人陳真
- D5曾用腳踩陳真
🎥快速播放P6精華片段
- 控方指拍到D6現場出現
-一男子右手有紋身用雨傘襲擊陳真,控方立場此人是D6

以下非同意事實,只觸及開案陳詞
🎥播放P?精華片段
-商場外趙家贀被咬甩耳仔後情況
-陳真被市民制服地上,被人圍打,頭部流血
-警方事後在商場外列陣封鎖現場,D4向街上警方及記者講述目睹早前有人被襲受傷事件並交自己卡片予警員作日後聯絡作證。

1217 午休,1430繼續,控方指下午有機會傳召證人陳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1/15]

D1:張(25)  / D2容(32) / D3鄭(2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背景:
中年無業漢陳真涉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於太古城中心外,咬甩前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及持刀傷人,陳真在施襲後疑遭人「私了」受傷倒地。警方事後拘捕 6 名男子,並提訴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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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不認罪被告 D4-D6 審訊

1432 開庭

📌讀出 應審訊而作第三份醫療報告P18(以65b 呈堂)
指出在東區醫院應診精神科時向醫生表示早年國內因生意及經濟問題出現精神問題,曾有酒精中毒紀錄,2019年9月定期覆診時有改善及穩定。本案發生後再送院稱曾再喝酒不記得如何發生衝突,檢查後沒發現有精神問題,只有睡眠質素欠佳,但須再定期接受精神科覆診

📌傳召 PW1 羅先生
🔹主問
自2005開始在太古城中心任職保安員,中間曾經離職但共做了十七年,商場有廣播系統,有緊急事件可作出宣佈。2019年6月反修例初期不多集結,8及9月起間會有人到此集會唱歌。
2019年11月3日0715當值,知道有人號召在太古城商場集會,下午5時開始有人在南商場二至四樓欄桿聚集,約有百人。有人在5樓帶頭唱「願榮光歸香港」,有人在二樓手拖手造成人鏈至北商場溜冰場口叫口號及唱歌。1810時管理處指示上5樓戲院外因有十多人向黃姓同事質問為何容許警員進入,自己到場向人羣指是警員自己進入但途人不滿圍住2人,一人在自己耳邊大罵當時下午五點多有廣播指商場人多勸喻勿去人多地方。約六時許才有廣播表示商場會關閉。
當日聚集人多影響一些商店要拉閘提早停止營業,翌日從同事口中知有店被噴漆,形容各式衣著人羣也有,有深色淺色衣物,部份戴口罩,沒留意是否同警方對峙。自已一直在5樓工作至晚上八時收工,比正常時間遲半小時。
🎥播放P15影片,太古城一期商場內人羣在各層欄桿聚集叫口號及唱歌,有多名防暴警察衝入商場,商場發出廣播。拍攝到PW1及另一同事在五樓商場被市民責罵放警員入商場,以上同自己當時所見情況相若,也是作供所提及被人圍住質問時候,主控指出在PW1耳邊大罵男子是D2。
🎥播放P09,商場內店舖被人噴白色油,PW1翌日上班才知
🎥播放蘋果日報片段P?,陣真襲擊人後逃走被人截停圍打,咬傷趙家賢耳仔。PW1自己不在場,但認得位置是商場西門出口
🎥播放P06片段,證人指出是商場二樓中庭近舞台位,有扶手電梯往下層南座地下,由此行往西門打鬥位置約1至2分鐘
🔸盤問
D5代表
-當日見到人鏈叫口號及唱歌,同意商場內可能有顧客或居民行行企企、玩電話
D6代表
-同意地鐵站有2出口往太古城商場,另有出口往吉之島,可再往康山屋苑
-同意當日人流跟平時差不多
-商場外圍亦有商店及食肆
-管理處早已通知有示威活動加派人手,但自己覺得不足夠應付人羣
- PW1在5樓戲院外出入口逗留至收工,沒有去商場內其他地方,也沒目睹本案
-同意商店提早收工但店內有燈可能仍有職員
-約1815至1830時商場廣播宣佈商場即將關閉,所有人要離開,但五樓戲院外門口沒關上以便讓人離開
🔹沒有覆問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 PW2 陳真 (服刑中)
🔹主問
今年52歲於內地出生,2009年由大陸移居香港,在太古城居住。2019年11月3日飲酒後後往會所焗桑拿浴後,約晚上7時離開回家經過太古城商場,途中聽到有人叫「光復香港」,自己貪玩用廣東話叫「光復台灣」,有數人走來鬧自己大陸仔,自己繼續行被人追上,自己聽不明他們講甚麼,之後多人圍住發生口角,其後事情完全不記得。庭上播放 PW2傷人後現場片段,同意片中初段當時只是手有傷勢。片段後來見趙家贀受傷,認出後段灰色上衣頭受傷倒地男子上是自己, PW2指事後看CCTV才知道中間過程,自己翌日在醫院才恢復意識。

📌更改保釋條件
D5申請豁免人事擔保,但可增加一天報到,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更改,其他條件不變。

1626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將展開 PW2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2/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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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9 開庭

D5代表指今早至9時才聯絡到被告,至開庭時乘坐的土在東區隧道遇上塞車,估計十時前才到,申請押後至1000 開庭。

0941 休庭

1002 再開

D5代表指D5在0955 到達,得悉被告今早0900 才起身,0918離家乘的士,明白遲到可致取消擔保,向法庭致歉。

📌傳召 PW2 陳真 (服刑中)
🔸盤問
▪️D4代表
-同意自己在高等法院因3 項蓄意嚴重傷人及 1 項普通襲擊罪被定罪判處14年半監禁,但被告補充有證人造假。同意從呈堂蘋果日報片段PD12自己有襲擊途人,但指是有人打自己才作出襲擊,是被扭曲因果。
-片段有一綠色衣女子及男子被襲,同意身旁刀是自己,指自己日日行山切生果用,時常帶在身。並指香港律師時常幫助弱者而違背良心協助指控誣告自己。自己在案發時不清楚有傷過人,翌日後來在醫院清醒才知悉事件,再次重申自己被人打才作出襲擊。
- D4代表指他襲擊一男一女之後再咬甩趙家賢耳仔,PW2指是因有人先打自己,但欠缺CCTV拍到有人打自已先,高等法院依賴2證人頂證自已先作襲擊才入罪,聲言是有人造偽證。
-同意片段見自己之後再襲擊花藍色上衣男子,再次指自己不知當時做過甚麼。播放TVB片段,被告用手扯住一穿花衫男子頭髮,一穿深色衭穿皮鞋男子(D4)用腳踢PW2背三下想令他放手,證人不同意。再播PD06, PW2被人㩒在地上想反抗,之後穿皮鞋男子屈曲其腳同時用手撥開其他想打PW2的人,問在場不是所有人也是襲擊他,證人不同意再次說是大家扭曲了先後次序。
▪️D5代表
-案發前自己去康怡居(應是康蘭居)焗桑拿,當日晚飯飲了酒才打算去出汗消除酒氣,飲了約六七杯每杯三百毫升洒,自己冇錶不清楚食飯,浸桑拿及外出時間。
-自己為此案落了2份口供,對事件發生2份文件不同解釋因寫第一份是入院時對剛剛發生事件忘記,第二份在事後看過片段及見到自己傷勢才填寫所以詳細寫下經過,包括見到20示威人士聚集及叫「光復香港」,自己貪玩說過「光復台灣」,不同意是自己挑釁各人。
-自己每天也一定行山或去康怡居做運動,行山會由柏架山去赤柱,習慣在鰂魚涌買生果好似蘋果啤梨,所以一定帶刀出街,對於自己用刀傷人完全無印象
🔹覆問
- D4代表腳指其被人屈曲腳部,那人幫手撥開襲擊的人為何不同意?證人語無論次回答。

-證人作供完-

📌傳召 PW3 偵輯警員12315余思遠(音)
🔹主問
2021年4月駐東區反黑組,上司委派於網上搜尋𘶹於2019年11月3日太古城之事件。
📎11月3日太古城集會
調查下PW3在Telegram 兩個頻道分別為「香港人抗爭日程文宣」及「香港人抗爭日程表文宣」頻道找到資料,頻道分別於19年10月29日及11月2日發訊息,是文宣號召示威者在19年11月3日去太古城商場中庭作集氣,罷食美心,叫口號及組成人鏈,集合時間是1700,集會在1800開始,自己將文宣作截圖呈堂P20。
📎辨認D6身份
-確認2022年1月5日自己替D1- D6 各人在警署拍攝了正面相片,自己再將D6同手上片段人物對比及作了4張對比截圖P21呈堂,以面貌及身體特徵得出結論是同一人'包括左眉毛偏高,右手紋身圖案,文字方向及位置相同。
📎製作精華片段
確認今年10月20至11月14日為本案製作了一段約長9分鐘精華片段,即呈堂片段P22。其後將片段中D4至D6出現作截圖
🔸盤問
▪️D4
-同意為本案製作了草圖,自己寫IKEA位置更正在2019年應是IT
▪️D6
- 2022年1月替本案6疑人拍照,目的是紀錄樣貌及特徵,同意沒規定要影咩特徵,也不知各人在2019年11月21日曾被警方拍照,當時D6有眼鏡,自已有比對過檢取眼鏡之相片。
-問到呈堂對比相片一張是用2019年11月21日警方所拍,D6眼鏡不同2022年照片,PW3指口供辨認沒提過眼鏡是衣物,辨認是用衣物及身體特徵,法官指呈堂有些片段相信是清𕇦,會作參考。
-不同意2019年片段中指稱D6紋身不清晰,回答可在庭上將片段播出來再看,並教導庭上各人指Windows有一個放大鏡功能
-同意2019年時警方沒有為D6之紋身拍相片,但在片段中可截圖,庭上即時播放截圖P31。
🔹沒有覆問

控方沒有其他證人,完成控方案情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222午休,下午1430繼續
由於D4上午表示身體不適,下午視乎其身體狀況是否可開始D4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2/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案件管理
法律代表表示D4會作供,由於D4仍然身體不適,申請將案件審訊押後至明天。
D5代表指被告初步表示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D6代表指被告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1434 今日完畢,明天 1000繼續,將展開 D4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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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3/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

D4代表:麥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2 開庭

🔺D4法律代表指被告服藥休息後今天可以作供
🔺D5法律代表表示剛收到被告新指示,申請押後至1030開庭以便確認指示獲批

1005 休庭

1026 書記通知1100 才開庭

1103 開庭

🔺D5代表向法庭指因被告有新指示(同是否聘用現時法律團隊有關),團隊向法律援助署匯報後獲答覆按情況需要押後D4今日作供,但今天可先傳召D4兩名證人,因2人證供只是本案事件發生前事項,法庭同意今天只傳召2人,提醒D5代表趁這兩天向D5解釋現階段解僱/更換律師後果

🟢D4案情
📎DW1 嚴女仕 作供
🔸主問
現在是診所助理,做了2個月。2019年是全職傳道員。認識D4夫婦四十年多,確認2019年11月3日 1430-1450 時為自己母親出殯儀式,呈上殯儀館靈堂儀式相片可見D4夫婦出席儀式。
🔹盤問
知道D4涉及刑事案件,雙方冇討論過,同意自已不在案發現場目擊事件。當日最後見到D4是1450,同意他之後做甚麽自己不知道
🔸沒有覆問

📎DW2 鄭 修女作供
🔸主問
服務天主教寶血會達63年,2019年11月3日 1500至1700負責在九龍華仁書院主持一個靈修課程,D4夫婦出席課程後用車送自己回跑馬地住所,約1730 回到家。形容D4為人有禮,尊敬別人及具正義感。
🔹盤問
-早幾個月收到通知要為本案作證人
-同意D4在當日 1730後做過咩唔知
🔸沒有覆問

1132 今日完畢,星期一0930繼續,將處理D5 新指示及D4開始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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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4/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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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7開庭

🔺D5法律代表黎大律師確認今早再收到被告新指示,可能影響答辯,由於需時解釋後果及作紀錄,要求押後到1020 獲批

0949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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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上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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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珮玲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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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開庭

主控稱在昨日已交關於D5的案件摘要畀辯方,辯方確認;控方讀出摘要(讀咗約15分鐘),講述當日太古商場有人鏈活動,叫口號,唱榮光,陳真經過商場,各被告向陳真施習,陳真的傷勢(但又唔講佢咬人耳仔,持刀傷人),事後拘捕D5。

D5 認罪,法庭宣布罪名成立。

🎥控方播放關於D5的精華片段。

高官指示D5同在12月22日10:00求情,辯方申請擔保,呈上有關證明文件,控方反對保釋;考慮後,高官暫時延長D5保釋至22日,當日要再交證明文件,之後再昨考慮,嚴厲但語重深長地提醒D5,法庭給予最後機會,要遵守保釋條件。

[11:44] D4 作供

(詳情後補)

[13:14] 作供完畢,14:45 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4/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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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7開庭

🔺D5法律代表黎大律師確認今早再收到被告新指示,可能影響答辯,由於需時解釋後果及作書面紀錄,要求押後到1020 獲批

0949 休庭

1021 各方商討後,書記通知1130 才再開

1110 再開

📌D5重新答辯
D5代表確認 被告新指示重新答辯,承認控罪(1)、(2)‼️
控方表示明早可預備好案情擇要

📌D5保釋
主控反對D5擔保指警署報到紀錄曾有10次遲到,被告代表指其近期紀錄改善,早兩天也遲到出庭,法庭也向其表達後果,希望可給予多一次機會。法官今日准許D5繼續擔保,但明言明天同意案情被定罪後極大機會撒銷其擔保。

📌案件管理
法官明白D4希望盡早今天作供,但有見D5之案情摘要未完成甚或有新指示等變數,無奈下再押後其作供,而明早D5代表因有事需延至11時才開庭。

1119 今日完畢

法庭將案件押後審訊至明早11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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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下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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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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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 開庭

傳召DW3 黃女士(D4太太)

🔸辯方主問
11月3日由上午11時至下午五時,黃女士一直與D4一齊,期間去咗望彌撒、參加喪禮、靈修講座、去買餸、買燒鵝,去地鐵站攞手信,想去超級市場,但無開門,改在Starbucks與D4會合返屋企,出商場門口見到陳真襲擊一男子,有兩名女子與他糾纏,D4叫她進入商場和報警,她無跟隨入商場,因為見到有一名8~9歲小朋友無人照顧,和見到有一名傷者(温先生)在傷殘人士通道,就帶咗小朋友離開現場,去停車場入口,該處較安全;稍後D4回來揾她,問點解唔入商場,她解釋其中一名與陳真糾纏的綠色衫女子係小朋友的媽媽,於是D4就走向該女子,之後就唔知D4發生的事;當晚與D4留低提供資料協助警方。

當日黃女士曾經打電話報警,但打唔通,估計係太多人打。

黃女士無政治立場,當日唔知有示威活動,途經該處係返屋企途中;今日作供無偏幫D4,形容D4係善良嘅人,有正義感,唔係好勇鬥狠,無政治立場。

[15:00] 🔹控方盤問
黃女士見到小朋友單獨企喺度喊,叫媽媽,所以照顧佢,去到停車場出入口時打電話報警,打咗一兩次,見有好多人走出嚟,估計有人打緊,唔想重複,阻住警方。

唔記得有無同D4講報咗警,可能有,重點係講小朋友,所以D4行去綠色衫女士方向,同意見唔到D4做咩。

辯方無覆問。

[15:05] D6 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高官查詢D4的抗辯方向,係為咗防止其他人襲擊,所以用武力阻止;查詢控方對D4 & D6 的立場係身處現場,鼓勵暴動。指示雙方在結案陳辭中表達希望法庭留意片段中那一刻,雙方對片段的演繹。

📌案件管理
法庭指示控方在12月29日交結案陳辭,辯方在2024年1月29日回覆,在2024年2月8日10:30同庭作口頭補充。D4 & D6 申請改為每星期報到一次獲批。

[15:20] 完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求情

D1:張 / D2:容/ D3:鄭/ D5徐(20-32)🛑容,鄭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D5 審訊表證成立後改認控罪(1)、(2)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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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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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打算推番認罪答辯
法援委派之大律師代表指被告開庭前最新指示為打算推番控罪(1)及(2)之認罪答辯,故法援團隊今天不再代表被告,法官提問下D5確認今天自己處理,解釋同意案情內有細節不完全同意,進一步指控前代表律師可能溝通時有誤導。法官追問此情况下不可能再有法援處協助是否有經濟能力及已經找到新代表,D5 支吾以對。

1025 小休至 1046 各代表商討

法援處代表庭上指D5今天開庭前一分鐘才指示推番答辯,由於事出突然,需押後向上級匯報及請示才知法援處將如何處理,希望法庭押後處理D5

▪️擔保
D5陳詞希望以原條件保釋被拒,由於現狀况仍是認罪,D5需要即時還押🛑

法庭將D5案件押後至18 1130 再提訊,D5須告知是否已聘私人律師代表。

🔹D1、D2及D3
📌求情:
各代表均採納呈交書面求情陳詞,只口頭講出重點
▪️D1
初犯沒有定罪,有穩定職業,較早階段PTR前認罪,片段中只徒手打了受害人幾下,沒有預謀,對事件有悔意,計劃獄中進修運動相關科目,希望兩罪可同期執行
▪️D2
事件受害只有一人,因見到咬傷人衝動下才犯法,事件只有6分鐘,也沒預謀,亦是一早有悔意認罪,也希望2罪同期刑期可以同期,希望早日回家服侍雙親。
▪️D3
最大求情是有悔意認罪,被捕後至還押仍在狗場做義工,「私了」時使用身傍垃圾桶等武器因是因見到陳真用刀傷人及咬甩議員耳仔,年輕衝動下才去打受害人,暴動過程只有6分鐘,沒有預謀或參與非法集會,參與度低,希望考慮2罪同期執行

案件判刑暫時押後至2024年5月22日 1030,🛑期間3人須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