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4/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4:51] 開庭
主控向陳官報告,在中午散庭後,約13:10,保安叫公眾人士離開期間,有一名女長者講「打橫行 攪抗爭 有獎金」,警察已經抄低佢身份證,向法庭申請索取閉路電視;陳官知悉後,詢問兩次事件是否同一人,係就蓄意藐視法庭,更讀出開庭前的法庭廣播,指公眾不能以不知道為理由。
🔹控方傳召 PW7 E 先生
E 先生宣誓作供,在白紙上寫上全名以作紀錄,辯方表示姓名不同,控方申請休庭了解。
控方稱因為匿名令,以代號稱呼證人,證人 E 先生的身份無錯,原來辯方理解的 E 先生係控方的 G 先生,辯方未有準備對 E 作盤問,今日未能繼續,控方會安排傳召 G。
[15:30]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4/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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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1] 開庭
主控向陳官報告,在中午散庭後,約13:10,保安叫公眾人士離開期間,有一名女長者講「打橫行 攪抗爭 有獎金」,警察已經抄低佢身份證,向法庭申請索取閉路電視;陳官知悉後,詢問兩次事件是否同一人,係就蓄意藐視法庭,更讀出開庭前的法庭廣播,指公眾不能以不知道為理由。
🔹控方傳召 PW7 E 先生
E 先生宣誓作供,在白紙上寫上全名以作紀錄,辯方表示姓名不同,控方申請休庭了解。
控方稱因為匿名令,以代號稱呼證人,證人 E 先生的身份無錯,原來辯方理解的 E 先生係控方的 G 先生,辯方未有準備對 E 作盤問,今日未能繼續,控方會安排傳召 G。
[15:30]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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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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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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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 開庭
主控向陳官報告,在中午散庭後,約13:10,保安叫公眾人士離開期間,有一名女長者講「打橫行 攪抗爭 有獎金」,警察已經抄低佢身份證,向法庭申請索取閉路電視;陳官知悉後,詢問兩次事件是否同一人,係就蓄意藐視法庭,更讀出開庭前的法庭廣播,指公眾不能以不知道為理由。
🔹控方傳召 PW7 E 先生
E 先生宣誓作供,在白紙上寫上全名以作紀錄,辯方表示姓名不同,控方申請休庭了解。
控方稱因為匿名令,以代號稱呼證人,證人 E 先生的身份無錯,原來辯方理解的 E 先生係控方的 G 先生,辯方未有準備對 E 作盤問,今日未能繼續,控方會安排傳召 G。
[15:30]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4/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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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 開庭
主控向陳官報告,在中午散庭後,約13:10,保安叫公眾人士離開期間,有一名女長者講「打橫行 攪抗爭 有獎金」,警察已經抄低佢身份證,向法庭申請索取閉路電視;陳官知悉後,詢問兩次事件是否同一人,係就蓄意藐視法庭,更讀出開庭前的法庭廣播,指公眾不能以不知道為理由。
🔹控方傳召 PW7 E 先生
E 先生宣誓作供,在白紙上寫上全名以作紀錄,辯方表示姓名不同,控方申請休庭了解。
控方稱因為匿名令,以代號稱呼證人,證人 E 先生的身份無錯,原來辯方理解的 E 先生係控方的 G 先生,辯方未有準備對 E 作盤問,今日未能繼續,控方會安排傳召 G。
[15:30]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777文宣傳播稿件大合集
#元朗721
車站經理:兩便衣警當晚在控制室監察 稱警方兩日前已安排
獨媒報導
https://tinyurl.com/ykoepfo7
2019年7.21元朗事件中,遭白衣人施襲、獲警方致謝舉報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6男被控暴動罪,3日踏入審訊第14日。為元朗站車站事務經理的男子B接受盤問,他稱7.21當晚11時45分抵達元朗站後,看見控制室內有兩名天水圍警署的便裝警員,至於非公眾地方亦有鐵路警區警員。
B透露於7月19日接獲天水圍警署同事以WhatsApp通知,問可否於「(7.21)當日放置兩名警員喺控制室監察車站運作」;B回應可以。最後警方在7月20日給予具體安排,根據安排7.21當日下午5時開始已有便裝警員在控制室監察,但B不清楚警員確實到場時間。B確認在控制室可以透過閉路電視監察元朗站情況。
#毋忘721 #警黑勾結 #721元朗恐襲 #721唔見人 #白衣人 #警黑合作 #警謊
車站經理:兩便衣警當晚在控制室監察 稱警方兩日前已安排
獨媒報導
https://tinyurl.com/ykoepfo7
2019年7.21元朗事件中,遭白衣人施襲、獲警方致謝舉報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6男被控暴動罪,3日踏入審訊第14日。為元朗站車站事務經理的男子B接受盤問,他稱7.21當晚11時45分抵達元朗站後,看見控制室內有兩名天水圍警署的便裝警員,至於非公眾地方亦有鐵路警區警員。
B透露於7月19日接獲天水圍警署同事以WhatsApp通知,問可否於「(7.21)當日放置兩名警員喺控制室監察車站運作」;B回應可以。最後警方在7月20日給予具體安排,根據安排7.21當日下午5時開始已有便裝警員在控制室監察,但B不清楚警員確實到場時間。B確認在控制室可以透過閉路電視監察元朗站情況。
#毋忘721 #警黑勾結 #721元朗恐襲 #721唔見人 #白衣人 #警黑合作 #警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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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3/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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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 開庭
繼續由 PW3 C女士作供
🔸A6 律師繼續跟進陳官的問題
律師稱在午飯時揾到資料,顯示有24個緊急制,C女士話每卡車有5個,8卡應有40個,不肯定係唔係全部被撳著。
車長室有兩個屏幕,係可以透過閉路電視睇到車內情況,在回應緊急掣時唔着,壞咗,當時係行出車長室睇到車內有人。
在紅磡開車時,有檢查儀器,但唔包屏幕,事發後兩個月做嘅口供,無提屏幕有故障,唔肯定係緊要環節,唔明白律師指係嚴重情節,律師指無能力即時觀察車廂情況,運作上係嚴重情節,C同意都可以咁講;唔記得內部報告有無講。
陳官:證人不應被譴責,這不是紀律聆訊。
律師:不是追究責任。
[14:53] A7 律師跟進
列車到達元朗站時,未知有事故發生,到想開出時就知道有事,有人拍門話打交,於是報告OCC,第一次報告係閂唔到門,報告之後唔係即刻收到OCC指示,等咗約5分鐘左右,5分鐘內未有人拍門。
因為閂唔到門報告OCC,有人企在車門中間,所以閂唔到門,行咗出車長室觀察,無留意月台有無人,知道車內有乘客,等咗5分鐘,OCC叫清車,廣播「列車停止運作,請乘客離開車廂」,同意無作出解釋,報告OCC清唔到車,無問點解,繼續叫清車,重複廣播,車內仍然有乘客,只係望到第一卡,唔知有幾多人無落車,唔知點解唔落車,律師指C唔能夠排除車內有人受傷。
陳官:問題對證人不公平,佢好多嘢做,受傷係受內傷定外傷呢,請修正問題。
有無諗過有人受傷?(無印象有無諗過)
清車時,C唔記得有無人由月台入車廂,唔知因咩原因有人唔落車。
C第二次踏出月台,見到有乘客,因為好多人遮住,望不通月台,報告OCC清車失敗,OCC由叫清車變成叫閂門,有報告OCC閂到門,唔記得有無報告駛走,OCC知道開車駛走,OCC無阻止,無再叫清車。
由元朗到屯門,中間有三個站,有人拍門,用手拍和用腳踢都有,唔知係咩人拍門,無回答過問題,同意離開元朗站越遠,越少人拍門,無人衝入車長室,車長室嘅門有鎖,係堅固嘅,覺得去到屯門先算。
車長室有急救箱,所有列車都有,同意唔知撳制嘅人係唔係想攞急救箱,唔記得訓練有無教急救,當晚無用過急救箱。
[15:31] 控方覆問
緊急掣俾按下,屏幕會以電子方式顯示,如果未重置,係唔知有無人撳第二次。
律師稱“第二次”踏出車長室,澄清閂門時會行出去,出出入入咗好多次。
終於開到車,正常係唔使報OCC。
元朗到屯門,中間係有朗平、天水圍和兆康。
有人拍門,一般係通知OCC搵人處理,唔記得當晚有無報。
C女士作供完畢
[15:45~16:02] 小休
🔹控方傳召 PW4 D先生作供
D先生係港鐵設計工程師,昨日收到證人傳票,重温口供時發現有錯處,已作出修正,原版呈堂為P17和修正本P17A,主控讀出他對721列車的檢查報告口供,在2019年11月22日由警長54267錄取,內容主要係列車在晚上十一時後,至離開元朗站之前,每一節車廂車門的開關情況,和車廂內各緊急制的使用情況,顯示車門曾作多次開關,全車40個緊急制中,有24個被乘客按動。
D先生係檢視Train Management System, TMS 的行車紀錄作出報告,列車有八卡車廂,每卡車有獨立編號,每卡車有五個緊急制,共40個,其中24個(每卡都有)被乘客按動,亦被車長重置,按下緊急制後不會妨礙閂車門。
一卡車每邊有五隻門,最早的一隻車門曾在23:06關上,隨後所有車門在23:11~23:14之間有多次開閂紀錄(報告有詳細說明那一隻門在什麼時間嘗試閂門),當晚閂唔到門係有人阻礙或有雜物阻塞。
[16:20]🔸A1律師盤問
每卡車有緊急制,按下之後車長可以重置,TMS會儲存作紀錄,事後可以從系統下載資料;開閂車門和緊急制係同一套紀錄,還有車速等資料,CCTV無錄影,不能引證。
車長室有顯示屏可以睇到車廂情況,如果有問題要維修,就需要返去八鄉車廠處理,D先生只做設計,唔知維修詳情,通常唔會即刻匯報,唔清楚當日情況。
🔸A2律師盤問
D先生稱有24個緊急制曾被按動和重置多過一次,無數幾多次。
在陳官詢問下,D先生表示有按動和重置次數的紀錄,更知道按動和重置之間的時間,呈上列車紀錄的原始資料,辯方不反對呈堂,A2律師和陳官均希望D先生作出解析。
[16:30] 案件押後至明日(3/11) 10:00 續審。
==========
直播員按:有啲奇怪:1. 辯方多次問及C女士見到車廂和月台的情況,C完全無提過白衣人打人;2. 控辯雙方花了不少時間查問列車情況,重點係無警時份喎!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3/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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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9] 開庭
繼續由 PW3 C女士作供
🔸A6 律師繼續跟進陳官的問題
律師稱在午飯時揾到資料,顯示有24個緊急制,C女士話每卡車有5個,8卡應有40個,不肯定係唔係全部被撳著。
車長室有兩個屏幕,係可以透過閉路電視睇到車內情況,在回應緊急掣時唔着,壞咗,當時係行出車長室睇到車內有人。
在紅磡開車時,有檢查儀器,但唔包屏幕,事發後兩個月做嘅口供,無提屏幕有故障,唔肯定係緊要環節,唔明白律師指係嚴重情節,律師指無能力即時觀察車廂情況,運作上係嚴重情節,C同意都可以咁講;唔記得內部報告有無講。
陳官:證人不應被譴責,這不是紀律聆訊。
律師:不是追究責任。
[14:53] A7 律師跟進
列車到達元朗站時,未知有事故發生,到想開出時就知道有事,有人拍門話打交,於是報告OCC,第一次報告係閂唔到門,報告之後唔係即刻收到OCC指示,等咗約5分鐘左右,5分鐘內未有人拍門。
因為閂唔到門報告OCC,有人企在車門中間,所以閂唔到門,行咗出車長室觀察,無留意月台有無人,知道車內有乘客,等咗5分鐘,OCC叫清車,廣播「列車停止運作,請乘客離開車廂」,同意無作出解釋,報告OCC清唔到車,無問點解,繼續叫清車,重複廣播,車內仍然有乘客,只係望到第一卡,唔知有幾多人無落車,唔知點解唔落車,律師指C唔能夠排除車內有人受傷。
陳官:問題對證人不公平,佢好多嘢做,受傷係受內傷定外傷呢,請修正問題。
有無諗過有人受傷?(無印象有無諗過)
清車時,C唔記得有無人由月台入車廂,唔知因咩原因有人唔落車。
C第二次踏出月台,見到有乘客,因為好多人遮住,望不通月台,報告OCC清車失敗,OCC由叫清車變成叫閂門,有報告OCC閂到門,唔記得有無報告駛走,OCC知道開車駛走,OCC無阻止,無再叫清車。
由元朗到屯門,中間有三個站,有人拍門,用手拍和用腳踢都有,唔知係咩人拍門,無回答過問題,同意離開元朗站越遠,越少人拍門,無人衝入車長室,車長室嘅門有鎖,係堅固嘅,覺得去到屯門先算。
車長室有急救箱,所有列車都有,同意唔知撳制嘅人係唔係想攞急救箱,唔記得訓練有無教急救,當晚無用過急救箱。
[15:31] 控方覆問
緊急掣俾按下,屏幕會以電子方式顯示,如果未重置,係唔知有無人撳第二次。
律師稱“第二次”踏出車長室,澄清閂門時會行出去,出出入入咗好多次。
終於開到車,正常係唔使報OCC。
元朗到屯門,中間係有朗平、天水圍和兆康。
有人拍門,一般係通知OCC搵人處理,唔記得當晚有無報。
C女士作供完畢
[15:45~16:02] 小休
🔹控方傳召 PW4 D先生作供
D先生係港鐵設計工程師,昨日收到證人傳票,重温口供時發現有錯處,已作出修正,原版呈堂為P17和修正本P17A,主控讀出他對721列車的檢查報告口供,在2019年11月22日由警長54267錄取,內容主要係列車在晚上十一時後,至離開元朗站之前,每一節車廂車門的開關情況,和車廂內各緊急制的使用情況,顯示車門曾作多次開關,全車40個緊急制中,有24個被乘客按動。
D先生係檢視Train Management System, TMS 的行車紀錄作出報告,列車有八卡車廂,每卡車有獨立編號,每卡車有五個緊急制,共40個,其中24個(每卡都有)被乘客按動,亦被車長重置,按下緊急制後不會妨礙閂車門。
一卡車每邊有五隻門,最早的一隻車門曾在23:06關上,隨後所有車門在23:11~23:14之間有多次開閂紀錄(報告有詳細說明那一隻門在什麼時間嘗試閂門),當晚閂唔到門係有人阻礙或有雜物阻塞。
[16:20]🔸A1律師盤問
每卡車有緊急制,按下之後車長可以重置,TMS會儲存作紀錄,事後可以從系統下載資料;開閂車門和緊急制係同一套紀錄,還有車速等資料,CCTV無錄影,不能引證。
車長室有顯示屏可以睇到車廂情況,如果有問題要維修,就需要返去八鄉車廠處理,D先生只做設計,唔知維修詳情,通常唔會即刻匯報,唔清楚當日情況。
🔸A2律師盤問
D先生稱有24個緊急制曾被按動和重置多過一次,無數幾多次。
在陳官詢問下,D先生表示有按動和重置次數的紀錄,更知道按動和重置之間的時間,呈上列車紀錄的原始資料,辯方不反對呈堂,A2律師和陳官均希望D先生作出解析。
[16:30] 案件押後至明日(3/11) 10:0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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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有啲奇怪:1. 辯方多次問及C女士見到車廂和月台的情況,C完全無提過白衣人打人;2. 控辯雙方花了不少時間查問列車情況,重點係無警時份喎!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3/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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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3] 開庭
📍法庭對辯方申請要控方傳召證人冼卓嵐(冼)的裁決
冼曾被控方列為證人,在開審前被剔除,冼係片段攝錄者,有人做直播,控方從公開媒體下戴,證物係P7E,片長34分鐘,相信冼係提供者,以完整證物鏈,辯方在2023年8月23日去信控方,指名道姓要求傳召冼作證,A1律師在9月6日的審前覆核和審前覆核的問卷中,並無要求控方傳召冼的議題作備案,辯方在9月12日,15日,19日和29日,向控方發咗四封信,都無指名道姓要求冼作證人,辯方在10月27日正式提出申請,當時查問A2~A7律師,並無相同申請,在A1律師陳辭後,A2~A7律師改變立場,支持A1,但無補充,相信係搭順風車,辯方呈上案例,雙方都同意,證人並不是只有那一方可以傳召,不屬於那一方,雙方都可以傳召。
上訴庭案例指控方一旦列作證人,便需要傳召,即使證供對控方不利,也需要傳召給辯方作盤問,除非控方認為證人不可信。
辯方在庭上申請,首次陳詞時,無講述冼係A1助手,冼在2018年6~7月成為A1助手,當時A1有40~50名助手,有全職和兼職都係受薪,控方指不相信可以依賴冼嘅證供,辯方指冼在區域法院作證人,證供獲接納,認為證供直得信賴。
本席查問下,冼作供嘅案件嘅被告係白衣人;一般情況下,控方列出作為證人,踪然稍後被剔除,仍然要提供給辯方盤問,控方不能盤問自己的證人。
本席認為冼嘅身份,明顯有不同角色,2018年係A1助手,冼和A1入到元朗,有其目的,和A1目的一致,可以見於P7E片段,不少是關於A1,聚焦於A1,在FB 直播,目標不難見,控方由公開媒體下載同一片段,冼嘅口供並不如前述兩個案例。
控方把冼列作證人,係P7E嘅證物鏈關係,控方有理由擔心冼不可靠,不傳召作供。冼嘅角色、與A1關係,控方不傳召冼不會對A1做成不公,不會對其他被告不公。
法庭不批准所有被告的申請,A1律師稱會索取指示,會否傳召冼,本席不會傳召冼作證人,被告可自行傳召。
[11:05] 傳召 PW3 C女士
🔹控方讀出證人口供。口供在2019年8月16日 15:25 在西鐵控制室,由偵緝警員13950代筆,C 在2018年3月入職做車長,揸西鐵至今,2019年7月21日要返工,15:11~23:41,當晚22:29由紅磡開車去屯門,離開荃灣站後,知道上兩班車停咗在元朗站,22:50到元朗站一號月台,正常開門上落客,見有人在月台幕門與車門之間,阻礙車門闗閉,返回車長室,通知在青衣的控制中心OCC,通知元朗站職員處理,幾分鐘後OCC 指示清客,廣播多次,見有乘客離開,通知OCC清唔到客;已經盡力回應緊急掣,對方無回應,有人拍打車長室門,OCC繼續叫清客,有行出車長室,因為太遠,睇唔到和聽唔到車廂情況,OCC叫閂門,試咗5~6次閂門,終於有一次閂到,無印象幾時離開元朗站,離開之後仍然有人不斷拍打車長室門,問點解唔閂門,列車最後開到屯門站。
[11:22] 🔸A1 律師盤問
C 接受咗6個月訓練,有事要匯報OCC, Operation Control Center,OCC 會聯絡車長畀指示,例如飛站或停駛,知到列車有廣播,月台有廣播,至於車站廣播、網上廣播或全港廣播就唔清楚。車站和月台廣播由OCC決定,唔會自己決定,OCC做月台廣播唔會話畀C 女士聽。
22:29 知道前邊兩班車停在元朗站月台,車門無法關上,當時唔知咩原因,22:55 入元朗站,好多人阻礙車門,閂唔到,通知咗OCC,OCC叫清客,無講原因點解,有在車廣播「請勿靠近車門」,唔記得講咗幾多次,約10次;OCC叫元朗站職員處理,從通訊機知道有職員會嚟,但睇唔到佢哋。
C女士回覆陳官清車做法,唔係車長由車頭行到車尾,係留在駕駛室,由車站職員上車叫人走,確保車上無乘客。收到清車指示,C女士可以做嘅就係廣播,從CCTV見到車廂內有乘客。
A2~A7 律師無盤問
📍以下係C女士回覆陳官提問
22:50入站,早前有車延誤,當時OCC無指示,C當係平常運作,預計停留1~2分鐘離開,無印象當晚幾點離開,估計逗留咗15~20分鐘,之後OCC問閂唔閂到門,試咗5~6次,閂到,報告畀OCC,指可以離開,唔知點解OCC問閂唔閂到門。
22:52 後,直接通知咗OCC,OCC知道未離站,佢揾咗站員處理,隔咗幾分鐘叫清客。
閂唔到門,通常係有人阻住,除此之外,可能有障礙物,有嘢攝住;車長室係睇到邊一度門閂唔到,第一次見到咁嘅情況,好驚,因為未見過,當時好多人撳緊急掣,有人拍門話有人打交,有報OCC,只係叫清客,幫唔到C女士;有人撳咗緊急掣,列車係唔可以開出,可以閂到門,縱使閂咗門,都唔會開車,撳緊急掣係會通知OCC,正常有站員嚟幫手。
閂到門之後,唔知緊急掣處理咗未,重置咗之後就可以開車。
返到公司有寫statement ,關於當晚情況。
清客係失敗咗,通知OCC清唔到,改問閂唔閂到門,嘗試閂門,閂到就開車,陳官話OCC無話繼續行,落咗指示清客,去到朗平站有無繼續清客?C女士話OCC無指示,唔可以繼續清客,朗平站正常上落,車門和幕門可以正常閂門。
由元朗站到屯門站都有人拍門,問點解唔閂門唔開車,好多人問,感覺係驚,驚有人衝入嚟動粗,有通知OCC有人拍門,叫繼續行車。陳官:無叫OCC報警,點解唔報?C...
📍陳官強調只係想知道列車運作情況,並不影響各被告。
A1 律師有跟進問題,正常撳咗緊急掣係有車站職員幫手,當晚就唔知,見唔到有站員上嚟幫手。
由元朗至屯門都有人拍門,但無人衝入車長室,無人接觸C女士,安全離開車廂。
陳官又問:車長室嘅門外邊有無門柄,無,要用鎖匙開門,車長室內度門係無橫柵,無緊急掣。由元朗至屯門,C女士受驚,無通知OCC要揾人幫手,有權咁做,點解唔做?C:唔識答。
[12:19] 🔸A2律師跟進
稱陳官盤問咗證人(眾人笑,陳官嚴肅指正)。乘客撳緊急掣一般要求協助,元朗站好多人撳緊急掣需要協助,當時有問,但無人回應,唔知點解。
有人拍門,唔記得拍門講乜,唔記得有人講打交,唔記得有人拍門叫開車。
車長室有顯示緊急掣位置,好少見咁多掣撳咗,大約有20~30個,每卡車有5個,8卡車有40個制,大規模撳掣,未遇過,有報OCC,有問乘客,無回應。
陳官稱OCC叫繼續清客,有強人所難,C女士孤立無援,擔心人身安全。
[12:30]🔸A6 律師跟進
緊急掣係撳落去嘅,有查詢過但無回應,乘客回應時接近個咪係會清楚啲,車長回應嘅說話會整卡車都聽到,唔記得接咗幾多個緊急掣,無回應意思係聽到車廂聲音,但聽唔求助者聲音,唔記得有無回應其他車廂。
律師指車卡有聲,係混集嘅聲音,有人聲,C女士唔記得有人大嗌大叫,唔記得有人嗌救命,唔記得有人叫開車。
每卡車有4個閉路電視鏡頭,覆蓋全卡車,車長室有兩個顯示屏,可以揀邊一卡車嚟睇,正常畫面一開四,可以睇晒全車,但兩個顯示屏都壞咗,所以無㨂嚟睇,正常回應緊急制,係會自動顯示該卡車,講唔到回應咗幾多卡車;唔回應緊急制,都可以㨂睇邊卡車,但因為當時緊急,要清客,無用顯示屏睇車廂情況,加上個mon 黑咗。
[13:00] 辯方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14:30續審。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3/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0:03] 開庭
📍法庭對辯方申請要控方傳召證人冼卓嵐(冼)的裁決
冼曾被控方列為證人,在開審前被剔除,冼係片段攝錄者,有人做直播,控方從公開媒體下戴,證物係P7E,片長34分鐘,相信冼係提供者,以完整證物鏈,辯方在2023年8月23日去信控方,指名道姓要求傳召冼作證,A1律師在9月6日的審前覆核和審前覆核的問卷中,並無要求控方傳召冼的議題作備案,辯方在9月12日,15日,19日和29日,向控方發咗四封信,都無指名道姓要求冼作證人,辯方在10月27日正式提出申請,當時查問A2~A7律師,並無相同申請,在A1律師陳辭後,A2~A7律師改變立場,支持A1,但無補充,相信係搭順風車,辯方呈上案例,雙方都同意,證人並不是只有那一方可以傳召,不屬於那一方,雙方都可以傳召。
上訴庭案例指控方一旦列作證人,便需要傳召,即使證供對控方不利,也需要傳召給辯方作盤問,除非控方認為證人不可信。
辯方在庭上申請,首次陳詞時,無講述冼係A1助手,冼在2018年6~7月成為A1助手,當時A1有40~50名助手,有全職和兼職都係受薪,控方指不相信可以依賴冼嘅證供,辯方指冼在區域法院作證人,證供獲接納,認為證供直得信賴。
本席查問下,冼作供嘅案件嘅被告係白衣人;一般情況下,控方列出作為證人,踪然稍後被剔除,仍然要提供給辯方盤問,控方不能盤問自己的證人。
本席認為冼嘅身份,明顯有不同角色,2018年係A1助手,冼和A1入到元朗,有其目的,和A1目的一致,可以見於P7E片段,不少是關於A1,聚焦於A1,在FB 直播,目標不難見,控方由公開媒體下載同一片段,冼嘅口供並不如前述兩個案例。
控方把冼列作證人,係P7E嘅證物鏈關係,控方有理由擔心冼不可靠,不傳召作供。冼嘅角色、與A1關係,控方不傳召冼不會對A1做成不公,不會對其他被告不公。
法庭不批准所有被告的申請,A1律師稱會索取指示,會否傳召冼,本席不會傳召冼作證人,被告可自行傳召。
[11:05] 傳召 PW3 C女士
🔹控方讀出證人口供。口供在2019年8月16日 15:25 在西鐵控制室,由偵緝警員13950代筆,C 在2018年3月入職做車長,揸西鐵至今,2019年7月21日要返工,15:11~23:41,當晚22:29由紅磡開車去屯門,離開荃灣站後,知道上兩班車停咗在元朗站,22:50到元朗站一號月台,正常開門上落客,見有人在月台幕門與車門之間,阻礙車門闗閉,返回車長室,通知在青衣的控制中心OCC,通知元朗站職員處理,幾分鐘後OCC 指示清客,廣播多次,見有乘客離開,通知OCC清唔到客;已經盡力回應緊急掣,對方無回應,有人拍打車長室門,OCC繼續叫清客,有行出車長室,因為太遠,睇唔到和聽唔到車廂情況,OCC叫閂門,試咗5~6次閂門,終於有一次閂到,無印象幾時離開元朗站,離開之後仍然有人不斷拍打車長室門,問點解唔閂門,列車最後開到屯門站。
[11:22] 🔸A1 律師盤問
C 接受咗6個月訓練,有事要匯報OCC, Operation Control Center,OCC 會聯絡車長畀指示,例如飛站或停駛,知到列車有廣播,月台有廣播,至於車站廣播、網上廣播或全港廣播就唔清楚。車站和月台廣播由OCC決定,唔會自己決定,OCC做月台廣播唔會話畀C 女士聽。
22:29 知道前邊兩班車停在元朗站月台,車門無法關上,當時唔知咩原因,22:55 入元朗站,好多人阻礙車門,閂唔到,通知咗OCC,OCC叫清客,無講原因點解,有在車廣播「請勿靠近車門」,唔記得講咗幾多次,約10次;OCC叫元朗站職員處理,從通訊機知道有職員會嚟,但睇唔到佢哋。
C女士回覆陳官清車做法,唔係車長由車頭行到車尾,係留在駕駛室,由車站職員上車叫人走,確保車上無乘客。收到清車指示,C女士可以做嘅就係廣播,從CCTV見到車廂內有乘客。
A2~A7 律師無盤問
📍以下係C女士回覆陳官提問
22:50入站,早前有車延誤,當時OCC無指示,C當係平常運作,預計停留1~2分鐘離開,無印象當晚幾點離開,估計逗留咗15~20分鐘,之後OCC問閂唔閂到門,試咗5~6次,閂到,報告畀OCC,指可以離開,唔知點解OCC問閂唔閂到門。
22:52 後,直接通知咗OCC,OCC知道未離站,佢揾咗站員處理,隔咗幾分鐘叫清客。
閂唔到門,通常係有人阻住,除此之外,可能有障礙物,有嘢攝住;車長室係睇到邊一度門閂唔到,第一次見到咁嘅情況,好驚,因為未見過,當時好多人撳緊急掣,有人拍門話有人打交,有報OCC,只係叫清客,幫唔到C女士;有人撳咗緊急掣,列車係唔可以開出,可以閂到門,縱使閂咗門,都唔會開車,撳緊急掣係會通知OCC,正常有站員嚟幫手。
閂到門之後,唔知緊急掣處理咗未,重置咗之後就可以開車。
返到公司有寫statement ,關於當晚情況。
清客係失敗咗,通知OCC清唔到,改問閂唔閂到門,嘗試閂門,閂到就開車,陳官話OCC無話繼續行,落咗指示清客,去到朗平站有無繼續清客?C女士話OCC無指示,唔可以繼續清客,朗平站正常上落,車門和幕門可以正常閂門。
由元朗站到屯門站都有人拍門,問點解唔閂門唔開車,好多人問,感覺係驚,驚有人衝入嚟動粗,有通知OCC有人拍門,叫繼續行車。陳官:無叫OCC報警,點解唔報?C...
📍陳官強調只係想知道列車運作情況,並不影響各被告。
A1 律師有跟進問題,正常撳咗緊急掣係有車站職員幫手,當晚就唔知,見唔到有站員上嚟幫手。
由元朗至屯門都有人拍門,但無人衝入車長室,無人接觸C女士,安全離開車廂。
陳官又問:車長室嘅門外邊有無門柄,無,要用鎖匙開門,車長室內度門係無橫柵,無緊急掣。由元朗至屯門,C女士受驚,無通知OCC要揾人幫手,有權咁做,點解唔做?C:唔識答。
[12:19] 🔸A2律師跟進
稱陳官盤問咗證人(眾人笑,陳官嚴肅指正)。乘客撳緊急掣一般要求協助,元朗站好多人撳緊急掣需要協助,當時有問,但無人回應,唔知點解。
有人拍門,唔記得拍門講乜,唔記得有人講打交,唔記得有人拍門叫開車。
車長室有顯示緊急掣位置,好少見咁多掣撳咗,大約有20~30個,每卡車有5個,8卡車有40個制,大規模撳掣,未遇過,有報OCC,有問乘客,無回應。
陳官稱OCC叫繼續清客,有強人所難,C女士孤立無援,擔心人身安全。
[12:30]🔸A6 律師跟進
緊急掣係撳落去嘅,有查詢過但無回應,乘客回應時接近個咪係會清楚啲,車長回應嘅說話會整卡車都聽到,唔記得接咗幾多個緊急掣,無回應意思係聽到車廂聲音,但聽唔求助者聲音,唔記得有無回應其他車廂。
律師指車卡有聲,係混集嘅聲音,有人聲,C女士唔記得有人大嗌大叫,唔記得有人嗌救命,唔記得有人叫開車。
每卡車有4個閉路電視鏡頭,覆蓋全卡車,車長室有兩個顯示屏,可以揀邊一卡車嚟睇,正常畫面一開四,可以睇晒全車,但兩個顯示屏都壞咗,所以無㨂嚟睇,正常回應緊急制,係會自動顯示該卡車,講唔到回應咗幾多卡車;唔回應緊急制,都可以㨂睇邊卡車,但因為當時緊急,要清客,無用顯示屏睇車廂情況,加上個mon 黑咗。
[13:00] 辯方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14: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4/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0:09] 開庭
繼續由 PW4 D 先生作供
昨日呈上由TMS 所列印的圖表P18(1~2),陳官先叫證人解釋,圖表係截取一小段時間,只反映當晚22:47~23:29的情況,顯示車速、車門開閂和緊急制(Ecall)的狀態。
(按:因無圖表在手,雙方的對話,未能完全理解)
🔸D2 律師盤問
D先生解釋紅色與灰色線之間(估計係時間軸)的時間為72秒,22:53:50~22:56:14 列車速度為零,顯示係停在元朗站,23:14離開。
某一Ecall 制在23:05:50 的線條轉向上代表被按下,23:15:05 線條向下代表車長重置緊急制;最後一個Ecall #22 號在23:17:50撳咗,72秒後重置。證人無其餘16個緊急制的資料。
[10:26] 🔸D6 律師盤問
@23:11:50 顯示大部份Ecall 在同一時間被重置,證人確認係可以一次過重置所有制。
🔸D7 律師盤問
由第1~24號全部Ecall ,大部份都係在同一時間被重置,係在23:11:50之前約80~90秒,第24號就唔係,係在開車後被按下。
D 先生表示正常情況下,接聽Ecall後會重置,但圖表未能反映車長接聽咗邊個和幾多個Ecall,之後重置,不能同意辯方推論在23:11:50之前,有Ecall未被接聽而被重置,只能根據圖表而同意1~3號Ecall被按下好耐,7號被按兩次,9號被按三次。
D 先生回覆陳官問題,有總制可以一次過重置所有Ecall,唔記得有無制係單獨重置。
[10:41] 🔹控方覆問
圖表P18係由電腦列印,每格72秒,有少量Ecall 係在開車後被按下;如果列車在停車的情況下有緊急制被按下,車門係可以閂上,但列車係開唔到車,如果在行車途中有緊急制被按下,列車可以去到下一站,之後就要停,直至緊急制被重置。
D 先生再回覆陳官問題,唔肯定車廂內的實體緊急制,是一旦被按下,會停留在被按下的狀態,還是會自動回彈。印象中緊急制被按下之後,車廂係有顯示燈,車長室的顯示屏有訊號和有聲響。
[10:52~11:06] 小休
🔹傳召 PW5 F 先生作供
證人係港鐵高級車站管理主任,主控讀出F 先生在2019年8月15日,由偵緝警員6583替他錄取的口供,721當晚要在23:00在元朗站上班,22:00出門,打算在兆康站坐車到元朗站,在西鐵列車之上,聽到廣播話不停元朗站,於是在朗屏站轉輕鐵去到元朗,由G出口上西鐵大堂,到達站長室時係23:18,在輕鐵落車,無留意有人聚集或者打鬥,早已從網上得知西鐵元朗站有爭執,主動離開站長室,由S10樓梯上月台,見到數十名人士落樓梯去大堂,多數人着白色衫,無留意佢哋手上有什麼,月台上無車停低,地面有爛咗嘅雨遮,無人同證人講被打,有人問幾時有車,F 在月台逗留直至22號凌晨所有列車停止服務,返回站長室工作。
[11:15]🔸D1律師盤問
F 先生熟悉站內設施,車站有站長室,設在H, K & J 出口附近,警方的警務室在站長室後面,站長室有閉路電視可以監察車站情況。
如果有特別事,控制中心OCC會有指示,例如做廣播或指示列車飛站,列車係自動駕駛,由OCC控制,車長可以唔使做嘢;車廂有廣播系統,大堂和月台都有獨立嘅廣播系統,可以由車站控制或者由OCC直接控制;如果有事,車站係唔會獨自決定,會先通知OCC,OCC可以睇到各站嘅閉路電視。
在車上聽到廣播會飛站,上車之前無聽到,從網上資料知道元朗站有爭執,但無話停站。
因交通問題,23:18才返到站長室,由G入口上大堂,經過F & G 出入口,見到好凌亂,見唔到有人爭吵,唔多人在樓梯,唔覺得嘈吵,返到站長室無問咩事,見到同事好忙安排工作,估計有事發表咗,無參與同事嘅討論,無問有無報警,F上月台巡視,見到一班白衣人走落樓梯,見唔到救護員,見唔到受傷人士,印象中車站無廣播,月台上無車,月台上有人,但唔多人,無人同F講被人打,唔知721列車事件。
[11:52] 🔸D2律師盤問
D2律師稱聽到 F 先生的證供,好似當晚與平常日子上班無分別,F 不同意,指有分別,了解到元朗站有爭執,返到時唔見有爭執,無見證發生事情。
關於警務室,F先生無理會呢個問題,理解可能有警員在裏面,久唔久見唔到有警察,證人唔可以入去,唔知有咩設備,答唔到警務室有幾大,律師問站長室呢?F都唔知站長室有幾大,無概念有幾大,律師問有幾多人在內工作?F回答最少一個人,一更有4~5人…
請 F 睇P13(7) & (8) 消防喉轆的相片,表示係無銷門,唔需要打爛玻璃都可以開門,但消防喉轆就要打爛玻璃先可以攞出嚟,唔知道加壓泵的運作。
其他律師無盤問
陳官有查詢,F 回答如果救護員到場會,有指定地方接待,先揾站長,由他帶救護員去搵傷者,元朗站嘅特定地方喺在J 出口下低。車長與OCC 之間嘅對話,站長室係聽唔到。返工之後無廣播,唔記得有無廣播延誤。正常情況下每班車只在車站會停留30至40秒,如果停咗超過1分鐘就要報告OCC或者站長。
D7因應陳官的提問有跟進,如果唔係港鐵直接叫救護員,救護員會唔會由其他地方到達現場?F 指理論上係有機制,由港鐵職員帶去搵站長,再搵傷者,實際上係見過有救護員直接到站長室拍門。
[12:26] 控方覆問
飛站係有兩種情況,一種係列車不停車站,直接駛過,另一種係列車到站停一停,但唔開門,再開出。
[12:30~12:42] 小休
🔹傳召 PW6 B 先生作供
證人係港鐵車站事務經理,時任元朗站最高負責人,當晚趕回元朗站,23:45時落的士到達。
🔸D2 律師盤問
B先生知道消防系統的基本運作,睇P13(7) & (8) 消防喉轆的相片,講唔到有幾多個在元朗站,無資料在手,打爛玻璃會有警報有聲,水泵才運作,才會有水,打爛玻璃只係其中一種令系統運作的方法,還有煙霧頭,返工前無收到報告有關消防煙霧頭。
B先生表示不會由個別職員報警,係會通知OCC代為報警,但無有關記錄,理解係即時,OCC有警方console ,由警方自己處理,一般經驗,警方會在短時間到場。
返到元朗站,在公眾地方唔見有警察,而在非公眾地方見到有鐵路警區人員,站長室見到有兩名天水圍警署的便衣警察,事源係在7月19日天水圍警署曾經用WhatsApp 聯絡證人,要求安排在7月21日派警員進駐站長室作監察,20日通知車站職員有關安排,21日17:00會有一位警員到場,實際到達時間就唔知,唔知佢哋睇到咩,確認站長室有閉路電視可以監察車站情況。
控方無覆問,B 先生作供完畢。
[13:15] 休庭,案件押後至14:45 續審。
==========
直播員按:休庭期間,黃婆婆在庭外走廊唱歌,陳官開庭後又再教育公眾要守法庭規舉,指示控方/警方紀錄該人資料,調查跟進。散庭後即有警員到場跟著。
直播員想作出特別嗚謝 #李百秋大律師,據控方向法庭報告,控方本來不會傳召證人B,辯方只有李大律師申請盤問,繼而帶出令人震撼的重大訊息!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4/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0:09] 開庭
繼續由 PW4 D 先生作供
昨日呈上由TMS 所列印的圖表P18(1~2),陳官先叫證人解釋,圖表係截取一小段時間,只反映當晚22:47~23:29的情況,顯示車速、車門開閂和緊急制(Ecall)的狀態。
(按:因無圖表在手,雙方的對話,未能完全理解)
🔸D2 律師盤問
D先生解釋紅色與灰色線之間(估計係時間軸)的時間為72秒,22:53:50~22:56:14 列車速度為零,顯示係停在元朗站,23:14離開。
某一Ecall 制在23:05:50 的線條轉向上代表被按下,23:15:05 線條向下代表車長重置緊急制;最後一個Ecall #22 號在23:17:50撳咗,72秒後重置。證人無其餘16個緊急制的資料。
[10:26] 🔸D6 律師盤問
@23:11:50 顯示大部份Ecall 在同一時間被重置,證人確認係可以一次過重置所有制。
🔸D7 律師盤問
由第1~24號全部Ecall ,大部份都係在同一時間被重置,係在23:11:50之前約80~90秒,第24號就唔係,係在開車後被按下。
D 先生表示正常情況下,接聽Ecall後會重置,但圖表未能反映車長接聽咗邊個和幾多個Ecall,之後重置,不能同意辯方推論在23:11:50之前,有Ecall未被接聽而被重置,只能根據圖表而同意1~3號Ecall被按下好耐,7號被按兩次,9號被按三次。
D 先生回覆陳官問題,有總制可以一次過重置所有Ecall,唔記得有無制係單獨重置。
[10:41] 🔹控方覆問
圖表P18係由電腦列印,每格72秒,有少量Ecall 係在開車後被按下;如果列車在停車的情況下有緊急制被按下,車門係可以閂上,但列車係開唔到車,如果在行車途中有緊急制被按下,列車可以去到下一站,之後就要停,直至緊急制被重置。
D 先生再回覆陳官問題,唔肯定車廂內的實體緊急制,是一旦被按下,會停留在被按下的狀態,還是會自動回彈。印象中緊急制被按下之後,車廂係有顯示燈,車長室的顯示屏有訊號和有聲響。
[10:52~11:06] 小休
🔹傳召 PW5 F 先生作供
證人係港鐵高級車站管理主任,主控讀出F 先生在2019年8月15日,由偵緝警員6583替他錄取的口供,721當晚要在23:00在元朗站上班,22:00出門,打算在兆康站坐車到元朗站,在西鐵列車之上,聽到廣播話不停元朗站,於是在朗屏站轉輕鐵去到元朗,由G出口上西鐵大堂,到達站長室時係23:18,在輕鐵落車,無留意有人聚集或者打鬥,早已從網上得知西鐵元朗站有爭執,主動離開站長室,由S10樓梯上月台,見到數十名人士落樓梯去大堂,多數人着白色衫,無留意佢哋手上有什麼,月台上無車停低,地面有爛咗嘅雨遮,無人同證人講被打,有人問幾時有車,F 在月台逗留直至22號凌晨所有列車停止服務,返回站長室工作。
[11:15]🔸D1律師盤問
F 先生熟悉站內設施,車站有站長室,設在H, K & J 出口附近,警方的警務室在站長室後面,站長室有閉路電視可以監察車站情況。
如果有特別事,控制中心OCC會有指示,例如做廣播或指示列車飛站,列車係自動駕駛,由OCC控制,車長可以唔使做嘢;車廂有廣播系統,大堂和月台都有獨立嘅廣播系統,可以由車站控制或者由OCC直接控制;如果有事,車站係唔會獨自決定,會先通知OCC,OCC可以睇到各站嘅閉路電視。
在車上聽到廣播會飛站,上車之前無聽到,從網上資料知道元朗站有爭執,但無話停站。
因交通問題,23:18才返到站長室,由G入口上大堂,經過F & G 出入口,見到好凌亂,見唔到有人爭吵,唔多人在樓梯,唔覺得嘈吵,返到站長室無問咩事,見到同事好忙安排工作,估計有事發表咗,無參與同事嘅討論,無問有無報警,F上月台巡視,見到一班白衣人走落樓梯,見唔到救護員,見唔到受傷人士,印象中車站無廣播,月台上無車,月台上有人,但唔多人,無人同F講被人打,唔知721列車事件。
[11:52] 🔸D2律師盤問
D2律師稱聽到 F 先生的證供,好似當晚與平常日子上班無分別,F 不同意,指有分別,了解到元朗站有爭執,返到時唔見有爭執,無見證發生事情。
關於警務室,F先生無理會呢個問題,理解可能有警員在裏面,久唔久見唔到有警察,證人唔可以入去,唔知有咩設備,答唔到警務室有幾大,律師問站長室呢?F都唔知站長室有幾大,無概念有幾大,律師問有幾多人在內工作?F回答最少一個人,一更有4~5人…
請 F 睇P13(7) & (8) 消防喉轆的相片,表示係無銷門,唔需要打爛玻璃都可以開門,但消防喉轆就要打爛玻璃先可以攞出嚟,唔知道加壓泵的運作。
其他律師無盤問
陳官有查詢,F 回答如果救護員到場會,有指定地方接待,先揾站長,由他帶救護員去搵傷者,元朗站嘅特定地方喺在J 出口下低。車長與OCC 之間嘅對話,站長室係聽唔到。返工之後無廣播,唔記得有無廣播延誤。正常情況下每班車只在車站會停留30至40秒,如果停咗超過1分鐘就要報告OCC或者站長。
D7因應陳官的提問有跟進,如果唔係港鐵直接叫救護員,救護員會唔會由其他地方到達現場?F 指理論上係有機制,由港鐵職員帶去搵站長,再搵傷者,實際上係見過有救護員直接到站長室拍門。
[12:26] 控方覆問
飛站係有兩種情況,一種係列車不停車站,直接駛過,另一種係列車到站停一停,但唔開門,再開出。
[12:30~12:42] 小休
🔹傳召 PW6 B 先生作供
證人係港鐵車站事務經理,時任元朗站最高負責人,當晚趕回元朗站,23:45時落的士到達。
🔸D2 律師盤問
B先生知道消防系統的基本運作,睇P13(7) & (8) 消防喉轆的相片,講唔到有幾多個在元朗站,無資料在手,打爛玻璃會有警報有聲,水泵才運作,才會有水,打爛玻璃只係其中一種令系統運作的方法,還有煙霧頭,返工前無收到報告有關消防煙霧頭。
B先生表示不會由個別職員報警,係會通知OCC代為報警,但無有關記錄,理解係即時,OCC有警方console ,由警方自己處理,一般經驗,警方會在短時間到場。
返到元朗站,在公眾地方唔見有警察,而在非公眾地方見到有鐵路警區人員,站長室見到有兩名天水圍警署的便衣警察,事源係在7月19日天水圍警署曾經用WhatsApp 聯絡證人,要求安排在7月21日派警員進駐站長室作監察,20日通知車站職員有關安排,21日17:00會有一位警員到場,實際到達時間就唔知,唔知佢哋睇到咩,確認站長室有閉路電視可以監察車站情況。
控方無覆問,B 先生作供完畢。
[13:15] 休庭,案件押後至14:45 續審。
==========
直播員按:休庭期間,黃婆婆在庭外走廊唱歌,陳官開庭後又再教育公眾要守法庭規舉,指示控方/警方紀錄該人資料,調查跟進。散庭後即有警員到場跟著。
直播員想作出特別嗚謝 #李百秋大律師,據控方向法庭報告,控方本來不會傳召證人B,辯方只有李大律師申請盤問,繼而帶出令人震撼的重大訊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5/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0:09] 開庭
傳召PW8 匿名證人 E
🔹控方主問
由主控讀出PW8 在2019年8月16日,由偵緝警員6583錄取的口供,證人係港鐵高級車站管理主任,在元朗西鐵站上班,721當日16:40返工,在站長室工作,當晚好忙,要處理好多事,見有十幾人爭執,聯絡站內警務室警員,與OCC聯絡,接市民電話,有兩卡列車未能如期開出,安排同事工作,處理火警鐘,J出口提出拉閘,後來有多名高級職員到站。
[10:30] 🔸D1 律師盤問
確認在站內非公眾地方,站長室附近有電梯和樓梯可以上月台。
確認721當日下午有兩名便衣警員到達站長室睇CCTV,但唔知佢任務;在20:00~21:00期間從CCTV見有人爭執,聯絡站內警務室警員,1~2分鐘到站長室,叫跟程序做,
D2 律師盤問,針對車站控制室的情況
D6 律師盤問,針對J出口與消防/救護的集合位置
(詳情後補)
[13:00] 休庭,14:30 續審,D7 律師盤問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5/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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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開庭
傳召PW8 匿名證人 E
🔹控方主問
由主控讀出PW8 在2019年8月16日,由偵緝警員6583錄取的口供,證人係港鐵高級車站管理主任,在元朗西鐵站上班,721當日16:40返工,在站長室工作,當晚好忙,要處理好多事,見有十幾人爭執,聯絡站內警務室警員,與OCC聯絡,接市民電話,有兩卡列車未能如期開出,安排同事工作,處理火警鐘,J出口提出拉閘,後來有多名高級職員到站。
[10:30] 🔸D1 律師盤問
確認在站內非公眾地方,站長室附近有電梯和樓梯可以上月台。
確認721當日下午有兩名便衣警員到達站長室睇CCTV,但唔知佢任務;在20:00~21:00期間從CCTV見有人爭執,聯絡站內警務室警員,1~2分鐘到站長室,叫跟程序做,
D2 律師盤問,針對車站控制室的情況
D6 律師盤問,針對J出口與消防/救護的集合位置
(詳情後補)
[13:00] 休庭,14:30 續審,D7 律師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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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4:39] 開庭
繼續由 PW8 匿名證人 E 作供
🔸D7 律師盤問
睇P12相片冊第73 & 74 號相,係J出口落地下,有行人路行去南邊圍,指出由G出口同樣可以行去南邊圍(同意)。
證人係高級車站控制主任,有下屬,22:43時係首次見到站內有爭執,從CCTV見到在一號客戶服務中心,有不尋常情況,習慣見到投訴就記低時間,所以對22:43 & 22:56 清晰啲,22:43之前收到市民來電,話在出口被人騷擾,但無講邊個出口,後來有一人講在G 出口,透過CCTV睇各出口,睇唔到有人騷擾,證人E 出去各出口睇,確定無人騷擾其他人。
22:43見到十幾人爭執,打電話聯絡警務室,有警員聽電話,佢出到控制室,話照程序做,於是聯絡Operation Control Center, OCC 報警,E 估計OCC在一兩分鐘後報警。
之後一路有嚴重事,工作非常繁忙,聽OCC和市民電話,安排同事上月台,從對講機中聽到同事講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叫佢哋搵安全嘅地方;客服中心職員亦有問報咗警未,但當晚無問佢哋係咪有市民求助要求報警。
事後有和同事傾過,當晚在控制室內好驚,好混亂,無留意有無人拍門,因為入控制室要經過兩度門,第一度門較遠,睇唔到,可能有人拍但聽唔到,有人拍打車站控制室的玻璃,感覺係攻擊,感到好驚。
車站與車站之間通訊的內部電話可以當普通街線打出打入,打出和打均不會顯示電話號碼,不知道打咗5/6次的女子的電話;辯方指出在22:43時,站內不同區域仍有商舖營業,有鴻福堂、7-11和彩福軒,商舖有機會知道內部電話的號碼,E 表示有可能。每間店舖均有急救箱,包括地鐵公司,E 唔確認當晚知道有救護員到場,係後來睇媒體知道有。
陳官查問:所有觸發消防系統的警報都係同一種聲音;控制室係可以控制所有閘機的開關,E 有權跟程序做,但最好事前通知OCC,封閘機係不會影響行車;站內的廣播系統係可以作分區或全面廣播。
D2 律師跟進,當晚只有月台的消防系統被打爛玻璃。
[15:34] 🔹控方覆問
由一號客戶服務中心至K 出口的一段路,係有CCTV錄影,而該支攝錄鏡頭不在P4A圖中。
控制室的CCTV顯示器係一個畫面分開四格,影像唔清晰。
唔記得求助電話的內容,重點係問報咗警未。
車站與車站之間的內部電話係得一條線,內部通話會顯示對方車站名稱,接聽電話的先後次序係先接内線,後接街線,平日都有街外人打入內部電話,但好少。
[15:57] 傳召匿名證人G 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只帶出證人係元朗站站務主任,721當日返中更15:40~25:05,上司係高級站務主任(證人E ),和無出庭作供的同事甲。
🔸D2 律師盤問
當日返工唔知有便衣警員,無人講,平日控制室會有陌生人出現,唔會問,當日曾經見過有陌生人,唔記得時間,唔知佢哋做乜,見到佢哋有睇閉路電視,無接觸無對話。
G 多數在月台睇閉路電視,在控制室比較少,畫面四格嘅內容係可以調校,一格就清楚啲,四格比較幪。
G唔知道證人E 在22:43前收到電話,話有市民被騷擾,唔記得有無陪佢巡視過出口。
因為有去屯門的列車開唔到,被派上月台,在第六卡車廂位置,被市民包圍,問報咗警未,知道控制室有叫OCC報警,就同乘客講報咗。
其他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6:1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4/11) 10:00 續審,將會傳召一名總督察;D2~D7 繼續保釋。
#陳廣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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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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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 開庭
繼續由 PW8 匿名證人 E 作供
🔸D7 律師盤問
睇P12相片冊第73 & 74 號相,係J出口落地下,有行人路行去南邊圍,指出由G出口同樣可以行去南邊圍(同意)。
證人係高級車站控制主任,有下屬,22:43時係首次見到站內有爭執,從CCTV見到在一號客戶服務中心,有不尋常情況,習慣見到投訴就記低時間,所以對22:43 & 22:56 清晰啲,22:43之前收到市民來電,話在出口被人騷擾,但無講邊個出口,後來有一人講在G 出口,透過CCTV睇各出口,睇唔到有人騷擾,證人E 出去各出口睇,確定無人騷擾其他人。
22:43見到十幾人爭執,打電話聯絡警務室,有警員聽電話,佢出到控制室,話照程序做,於是聯絡Operation Control Center, OCC 報警,E 估計OCC在一兩分鐘後報警。
之後一路有嚴重事,工作非常繁忙,聽OCC和市民電話,安排同事上月台,從對講機中聽到同事講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叫佢哋搵安全嘅地方;客服中心職員亦有問報咗警未,但當晚無問佢哋係咪有市民求助要求報警。
事後有和同事傾過,當晚在控制室內好驚,好混亂,無留意有無人拍門,因為入控制室要經過兩度門,第一度門較遠,睇唔到,可能有人拍但聽唔到,有人拍打車站控制室的玻璃,感覺係攻擊,感到好驚。
車站與車站之間通訊的內部電話可以當普通街線打出打入,打出和打均不會顯示電話號碼,不知道打咗5/6次的女子的電話;辯方指出在22:43時,站內不同區域仍有商舖營業,有鴻福堂、7-11和彩福軒,商舖有機會知道內部電話的號碼,E 表示有可能。每間店舖均有急救箱,包括地鐵公司,E 唔確認當晚知道有救護員到場,係後來睇媒體知道有。
陳官查問:所有觸發消防系統的警報都係同一種聲音;控制室係可以控制所有閘機的開關,E 有權跟程序做,但最好事前通知OCC,封閘機係不會影響行車;站內的廣播系統係可以作分區或全面廣播。
D2 律師跟進,當晚只有月台的消防系統被打爛玻璃。
[15:34] 🔹控方覆問
由一號客戶服務中心至K 出口的一段路,係有CCTV錄影,而該支攝錄鏡頭不在P4A圖中。
控制室的CCTV顯示器係一個畫面分開四格,影像唔清晰。
唔記得求助電話的內容,重點係問報咗警未。
車站與車站之間的內部電話係得一條線,內部通話會顯示對方車站名稱,接聽電話的先後次序係先接内線,後接街線,平日都有街外人打入內部電話,但好少。
[15:57] 傳召匿名證人G 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只帶出證人係元朗站站務主任,721當日返中更15:40~25:05,上司係高級站務主任(證人E ),和無出庭作供的同事甲。
🔸D2 律師盤問
當日返工唔知有便衣警員,無人講,平日控制室會有陌生人出現,唔會問,當日曾經見過有陌生人,唔記得時間,唔知佢哋做乜,見到佢哋有睇閉路電視,無接觸無對話。
G 多數在月台睇閉路電視,在控制室比較少,畫面四格嘅內容係可以調校,一格就清楚啲,四格比較幪。
G唔知道證人E 在22:43前收到電話,話有市民被騷擾,唔記得有無陪佢巡視過出口。
因為有去屯門的列車開唔到,被派上月台,在第六卡車廂位置,被市民包圍,問報咗警未,知道控制室有叫OCC報警,就同乘客講報咗。
其他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6:1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4/11) 10:00 續審,將會傳召一名總督察;D2~D7 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6/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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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6] 開庭
⏺️傳召 PW9 總督察 李百豪(音)
控方指無主問,陳官問係邊位被告要傳召,首先係D2,後期D1加入。
🔹控方帶出證人在721當日,時任元朗助理指揮官(行動),注守元朗警署;問有無其他職務,證人表示主要係元朗助理指揮官。
🔸D1 律師盤問
PW9 知道元朗警署有設立District Operations Room,每日朝早實行;知道當日有派便衣警員到元朗站控制室,唔知運作細節;當日唔係在DOR,係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共有四隊,每隊6~7人,在元朗警署候命,約23:00收到DOR指派去元朗站… 律師問證人有無對該次行動做紀錄?
📍陳官叫證人避席,鄭重向全體律師講,唔希望有任何人指桑罵槐嘅做法,重點係暴動,唔希望發問嘅趨向有任何其他目的;指律師問不應問證人不作書面紀錄的原因。
D2 律師陳辭,要求控方提供當時元朗警區的最高負責人,證人只是聽隨DOR指揮,不是負責人。話題引起控辯互相指責。
[11:27~12:05] 小休
繼續盤問,證人知道在721前,元朗警區有好多特別安排,但問到當日警方有咩做過就十問九唔知。D1盤問未完。
(詳情後補)
[13:00] 休庭,14:30 續審。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6/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0:06] 開庭
⏺️傳召 PW9 總督察 李百豪(音)
控方指無主問,陳官問係邊位被告要傳召,首先係D2,後期D1加入。
🔹控方帶出證人在721當日,時任元朗助理指揮官(行動),注守元朗警署;問有無其他職務,證人表示主要係元朗助理指揮官。
🔸D1 律師盤問
PW9 知道元朗警署有設立District Operations Room,每日朝早實行;知道當日有派便衣警員到元朗站控制室,唔知運作細節;當日唔係在DOR,係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共有四隊,每隊6~7人,在元朗警署候命,約23:00收到DOR指派去元朗站… 律師問證人有無對該次行動做紀錄?
📍陳官叫證人避席,鄭重向全體律師講,唔希望有任何人指桑罵槐嘅做法,重點係暴動,唔希望發問嘅趨向有任何其他目的;指律師問不應問證人不作書面紀錄的原因。
D2 律師陳辭,要求控方提供當時元朗警區的最高負責人,證人只是聽隨DOR指揮,不是負責人。話題引起控辯互相指責。
[11:27~12:05] 小休
繼續盤問,證人知道在721前,元朗警區有好多特別安排,但問到當日警方有咩做過就十問九唔知。D1盤問未完。
(詳情後補)
[13:00] 休庭,14:30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