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丘國新暫委裁判官
#20230427荔枝角 #審訊 [1/1] #裁決
👤古思堯(77) 🛑因另案已還押7日
控罪:
(1) 阻塞逃生途徑
========
[16:03] 開庭
被告同意證物,無對證人作盤問;裁判官認為證人證供清晰、誠實可靠,給予比重,裁定達至標準,罪名成立。
控方表示古在2008年有類似紀錄,罰款3000。
古求情,指在西九龍告消防行政失當,排期2024年4月24日;本案因消防處選擇性執法會有機會上訴。
裁判官指若第二次干犯控罪,最高刑罰係罰款二十萬、監禁一年;唔會考慮西九案件,考慮了古的年齡、健康和生活情況,判罰款6000,限期9個月內交。
========
直播員按:整日審訊無朋友到庭支持😓
#丘國新暫委裁判官
#20230427荔枝角 #審訊 [1/1] #裁決
👤古思堯(77) 🛑因另案已還押7日
控罪:
(1) 阻塞逃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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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 開庭
被告同意證物,無對證人作盤問;裁判官認為證人證供清晰、誠實可靠,給予比重,裁定達至標準,罪名成立。
控方表示古在2008年有類似紀錄,罰款3000。
古求情,指在西九龍告消防行政失當,排期2024年4月24日;本案因消防處選擇性執法會有機會上訴。
裁判官指若第二次干犯控罪,最高刑罰係罰款二十萬、監禁一年;唔會考慮西九案件,考慮了古的年齡、健康和生活情況,判罰款6000,限期9個月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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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整日審訊無朋友到庭支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9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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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4:30
👤曾(18) #宣布判決 (#0902油塘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5月27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不服定罪上訴於2023年5月25日被駁回。曾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伍(34)🛑已還押14日 #申請保釋 (#20231203香港仔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李 #審訊前覆核 (#未知案發日期 8項洗黑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20/20]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屈,梁(22-26) #審訊 [1/3] (#0831太子 非法禁錮)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0:00
👤古思堯(77)🛑已還押8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律政司司長 與 👤任何進行相關禁制行為的人 #原訟庭上訴案件 #非正審上訴 #上訴許可申請 (#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曲旋律、歌詞或改編本。原訟庭於2023年7月28日拒絕批出禁制令,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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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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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09:47開庭]
D8 不適睇醫生中,官問是否急症室,指公立會慢、私家較快,並要求稍後附上相關醫生文件。
📌傳D7 第二辯方證人:姚客人
(此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為網店事務上門處理安裝貨物的客人)
審訊內容:
https://telegra.ph/2023-12-18-1118%E6%B2%B9%E9%BA%BB%E5%9C%B0-12-18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09:47開庭]
D8 不適睇醫生中,官問是否急症室,指公立會慢、私家較快,並要求稍後附上相關醫生文件。
📌傳D7 第二辯方證人:姚客人
(此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為網店事務上門處理安裝貨物的客人)
審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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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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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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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為網店事務上門處理安裝貨物的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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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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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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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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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 不適睇醫生中,官問是否急症室,指公立會慢、私家較快,並要求稍後附上相關醫生文件。
📌傳D7 第二辯方證人:姚客人
(此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為網店事務上門處理安裝貨物的客人)
審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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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1/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
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9:40]開庭
控方讀出案情,兩人均不認罪。
控方讀出雙方獲承認的事實,兩位被告明白並同意內容。控方將會傳召兩名證人,張姓男子(PW1)及當晚22:38於太子站L3層拘捕第一被告(D1)的警員PC18082(PW2)控方將有播出,2片長約兩分鐘,沒有警誡供詞。
[9:49]小休
雙方同意,用65C條讀出兩份獲承認的證人口供,港鐵職員列車車長(P12)及港鐵女職員(P13-13A),當時太子站月台情況,兩證人不用出庭作供。
[10:16]
傳召控方證人張展宏(PW1)作供。
雙方有一些商議,證人要稍後再安排作供,先給法庭觀看,片段證物P1-2(網媒片段)。
[11:47]小休
[12:18]
繼續傳召PW1作供
原播放片段,但因技術問題現小休
[12:34]
[12:50]開庭
繼續傳召PW1作供
播放片段 證物P1
小休前證人作供時提及當晚於太子站月台上有一大班人圍住證人,因當時有人見到證人拍攝當時月台情況,有一群在塲人士要求他刪去有關片段和相片,因而令證人不能離開現塲;證人作供時指稱其中四人的性別衣著身高等,在片段中指出該四名人士出現的時間,分別用A-D代號,女子代號A和C,男子為代號B和D。
P1片段播放完畢,證人作供尚未完畢。
[1:00]午休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1/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
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9:40]開庭
控方讀出案情,兩人均不認罪。
控方讀出雙方獲承認的事實,兩位被告明白並同意內容。控方將會傳召兩名證人,張姓男子(PW1)及當晚22:38於太子站L3層拘捕第一被告(D1)的警員PC18082(PW2)控方將有播出,2片長約兩分鐘,沒有警誡供詞。
[9:49]小休
雙方同意,用65C條讀出兩份獲承認的證人口供,港鐵職員列車車長(P12)及港鐵女職員(P13-13A),當時太子站月台情況,兩證人不用出庭作供。
[10:16]
傳召控方證人張展宏(PW1)作供。
雙方有一些商議,證人要稍後再安排作供,先給法庭觀看,片段證物P1-2(網媒片段)。
[11:47]小休
[12:18]
繼續傳召PW1作供
原播放片段,但因技術問題現小休
[12:34]
[12:50]開庭
繼續傳召PW1作供
播放片段 證物P1
小休前證人作供時提及當晚於太子站月台上有一大班人圍住證人,因當時有人見到證人拍攝當時月台情況,有一群在塲人士要求他刪去有關片段和相片,因而令證人不能離開現塲;證人作供時指稱其中四人的性別衣著身高等,在片段中指出該四名人士出現的時間,分別用A-D代號,女子代號A和C,男子為代號B和D。
P1片段播放完畢,證人作供尚未完畢。
[1:00]午休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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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1/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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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下午內容:
[2:30]開庭
雙方確認證物片段P1和P2都是同一來源,內容重覆,P2片段不用於庭些播放。
繼續傳召控方證人張展宏(PW1)作供,下午當接受D1代表盤問時確認當時職業為休班警員,現已進升為警長。
證人(PW1)當時回家途中於上址轉車,等車期間見到月台有事發生,用自己手提電話拍攝當時情況,約拍攝1-2分鐘,後來有人見到並要求他刪除電話的片段。從播放片段可見有一群人圍住證人,當中有包括今早作供時提及的代號A-D人士出現,片中有人要求證人刪除片段,才給予離開月台,後來片段被刪除,證人亦離開被圍位置,從樓梯離開月台。
部份片段可見,其中一名穿著白色上衣長髮是女子A,亦即本案第二被告(D2)。
證人的說法是片段以外,女子A態度好惡有帶領吹哨者角式,而領到其他人士起哄圍住被告。(直播員從片段看不到這情況)
P1片段播畢,PW1 完成作供
獲法庭豁免第二被告今天無須到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同庭續審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1/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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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下午內容:
[2:30]開庭
雙方確認證物片段P1和P2都是同一來源,內容重覆,P2片段不用於庭些播放。
繼續傳召控方證人張展宏(PW1)作供,下午當接受D1代表盤問時確認當時職業為休班警員,現已進升為警長。
證人(PW1)當時回家途中於上址轉車,等車期間見到月台有事發生,用自己手提電話拍攝當時情況,約拍攝1-2分鐘,後來有人見到並要求他刪除電話的片段。從播放片段可見有一群人圍住證人,當中有包括今早作供時提及的代號A-D人士出現,片中有人要求證人刪除片段,才給予離開月台,後來片段被刪除,證人亦離開被圍位置,從樓梯離開月台。
部份片段可見,其中一名穿著白色上衣長髮是女子A,亦即本案第二被告(D2)。
證人的說法是片段以外,女子A態度好惡有帶領吹哨者角式,而領到其他人士起哄圍住被告。(直播員從片段看不到這情況)
P1片段播畢,PW1 完成作供
獲法庭豁免第二被告今天無須到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同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09:59開庭]
📌傳D8 - 補回昨天缺席的醫生紙 -
🔸辯方主問
▶️背景
現年24歲,案發20。19年和家人住屯門。2018修讀環境相關科目,2020轉讀職業安全相關科目並有修畢。現職助理安全主任。
2019為學生有兩份兼職:沙田電話投注助理+於父親倉中做倉務助理 - 包括屯門貨物裝卸區+屯門南豐工業城 -工時6am至6/7pm。
2019.11.18不用上學,要番倉務兼職,夜晚約了女友,0000 欲到沙田大圍金禧商場女友之工作地點接她。
▶️出發衣着 + 被檢助物品
- Adidas帽+黑tee 黑長褲+黑白波鞋+
左手護踭- 此為之前叫女友淘寶買俾自己的,出街造型/拉親會帶,11.17日倉務兼職時左手拉親,所以帶了此護爭。文件見各樣工作時會搬運的貨物。
- 黑背包:內有防毒面具+眼罩+文具+筆記+passport
帶passport因遺失身份證;帶防毒面具因倉務兼職要搬「玻璃棉」,父親告知好毒並買給自己戴,父親自己也有戴;帶護目鏡為學業需要,因就讀環保之學科做實驗需用到護目鏡,其中水污染科要拎水版種菌,亦有硫酸實驗,老師指上實驗堂一定要有護目鏡;筆記為水污染科目相關。當日不需上課,帶出街因得一個袋,無執因怕唔記得帶,指平時如無戴會無得上堂
- 藍tee 為收工作替換
- 褲袋:銀包鎖匙電話
- 手套:被告當日在屯門南豐工業城兼職,並在倉中拎了手套 - 即後來警方檢助了的2隻外型不一手套。被告指因倉中箱污糟,只拎面頭手套,當時只確認了左右手,指不用確認相同款式。
被告早前所指於袋中的筆記+ THA 相片中見被告身上之藍色衫,背包,帽,護踭,均無被檢助。
▶️18號兼職後出旺角原因
18號工作至17:xx 被告父親叫自己去貨櫃裝卸區。自己帶同防毒面具和黑色背包一同前往於18:xx-19:00到達。1930收工,換上藍色衫,黑tee和手套放背包中。
後去旺角波鞋街(花園街)欲買一款式的yeezy 波鞋作周年禮物給女友。早前已在屯門元朗沙田搵過此波鞋但失敗。另一往旺角目的為尋找一些服務。
▶️路線
被告搭60 X往旺角。原打算在旺角上海商業銀行落車,但司機講改了深水埗南昌街為總站,自己估係因堵路。約2030落車後睇不到堵路/受阻塞/示威活動/對峙,車照行有一般途人。
電話有收到新聞通知講紅磡尖沙咀佐敦有示威活動,當下認為非常安全。繼續步行往花園街,接近21:00經太子彌敦道見馬路有雜物無通車,有多普通裝扮途人,見不到有人進行破壞/重裝備人士/對峙。當時認為都安全,打算繼續前往花園街。行到花園街,無見防線/警察,有普通裝扮途人+大部分店舖開門 ,自己行了成條街+樓上鋪都有行。行了20-30 分鐘唯搵唔到自己想買的款式。
後去了健興大廈搵服務,指朋友介紹,之前有去過。以往如想找這服務會在旺角元朗,也有其他地方如經過會嘗試光顧。上了健興約20-30分鐘,但睇唔啱。
之後行去登打士街轉去彌敦道直去咸美頓街美蘭大廈,指之前都有去過:途中2215 -20 經過彌敦道時同之前太子情況差唔多,但中間石壆位有人傳野,無留意傳乜,似有傳水。見唔到防線/警察,行人數量多過傳野人既數量,行人有恤衫,呈流動,有老有嫩。約2215-20到達咸美頓街, 記得時間因為要預時間接女朋友。在咸美頓街認為安全無見到有人破壞最後有去到美蘭大廈,但無開門所以最終無幫襯。
被告2230-25由美蘭大廈往彌敦道方向直去窄巷入寶寧大廈找相關服務,此為朋友介紹,之前也有去過幫襯。此程彌敦道情況和早前去美蘭大廈一樣。警方拘捕相片顯示被告黑色衫穿在藍色衫外,被告解釋當時在寶寧大廈用畢服務後見涷,便把乾淨的藍色衫穿在內黑色污糟tee穿在外。
2320-25 離開寶寧大廈單位落大堂見閘門外有人由彌敦道向砵蘭街跑過,自己冇諗發生啲乜照行出去想走,但見更多人由彌敦道跑入窄巷所以停下腳步,因認為自己唔關事+出去會被撞低。自己估他們是示威中被人追,指頭批跑的人是正常衣着,後面跑的人有裝備。
▶️人疊人情況
被告指自己站在寶寧大廈閘口位外,有幾人跑入閘口位。見地鐵站建築物上面有人落嚟後被人撞,開始人疊人情況,高過一人高度,自己無空間離開。五至6分鐘後見人群疏散 因有警員消防員把人群帶出去。
被告亦想離去,但後來有警察行來叫所有人踎低,被告表示自己唔關事,對方話唔好咁多嘢講叫你踎就踎,並以棍指向自己。自己冇見到窄巷人士在該處做什麼。
▶️不怕身上衣着被誤會
就有關身上衣着會否怕被人誤會。被告回答社會事件已有幾個月,屋企樓下自己也會着黑色衫和黑色袋,當警察追趕示威者,自己企一邊,警察亦沒有拘捕自己,不認為會被誤解,返工時有警察巡邏亦冇截停自己檢查。
▶️文件册:
就讀兩學科的學生證+電郵取錄書+提醒註冊學科的電郵+水污染科吹交功課電郵+倉中取手套和工具的箱- 顯示手套如何擺放+無被警方檢取之背包相片+建興大廈和美蘭大廈在地圖的位置。
下午1430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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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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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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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現年24歲,案發20。19年和家人住屯門。2018修讀環境相關科目,2020轉讀職業安全相關科目並有修畢。現職助理安全主任。
2019為學生有兩份兼職:沙田電話投注助理+於父親倉中做倉務助理 - 包括屯門貨物裝卸區+屯門南豐工業城 -工時6am至6/7pm。
2019.11.18不用上學,要番倉務兼職,夜晚約了女友,0000 欲到沙田大圍金禧商場女友之工作地點接她。
▶️出發衣着 + 被檢助物品
- Adidas帽+黑tee 黑長褲+黑白波鞋+
左手護踭- 此為之前叫女友淘寶買俾自己的,出街造型/拉親會帶,11.17日倉務兼職時左手拉親,所以帶了此護爭。文件見各樣工作時會搬運的貨物。
- 黑背包:內有防毒面具+眼罩+文具+筆記+passport
帶passport因遺失身份證;帶防毒面具因倉務兼職要搬「玻璃棉」,父親告知好毒並買給自己戴,父親自己也有戴;帶護目鏡為學業需要,因就讀環保之學科做實驗需用到護目鏡,其中水污染科要拎水版種菌,亦有硫酸實驗,老師指上實驗堂一定要有護目鏡;筆記為水污染科目相關。當日不需上課,帶出街因得一個袋,無執因怕唔記得帶,指平時如無戴會無得上堂
- 藍tee 為收工作替換
- 褲袋:銀包鎖匙電話
- 手套:被告當日在屯門南豐工業城兼職,並在倉中拎了手套 - 即後來警方檢助了的2隻外型不一手套。被告指因倉中箱污糟,只拎面頭手套,當時只確認了左右手,指不用確認相同款式。
被告早前所指於袋中的筆記+ THA 相片中見被告身上之藍色衫,背包,帽,護踭,均無被檢助。
▶️18號兼職後出旺角原因
18號工作至17:xx 被告父親叫自己去貨櫃裝卸區。自己帶同防毒面具和黑色背包一同前往於18:xx-19:00到達。1930收工,換上藍色衫,黑tee和手套放背包中。
後去旺角波鞋街(花園街)欲買一款式的yeezy 波鞋作周年禮物給女友。早前已在屯門元朗沙田搵過此波鞋但失敗。另一往旺角目的為尋找一些服務。
▶️路線
被告搭60 X往旺角。原打算在旺角上海商業銀行落車,但司機講改了深水埗南昌街為總站,自己估係因堵路。約2030落車後睇不到堵路/受阻塞/示威活動/對峙,車照行有一般途人。
電話有收到新聞通知講紅磡尖沙咀佐敦有示威活動,當下認為非常安全。繼續步行往花園街,接近21:00經太子彌敦道見馬路有雜物無通車,有多普通裝扮途人,見不到有人進行破壞/重裝備人士/對峙。當時認為都安全,打算繼續前往花園街。行到花園街,無見防線/警察,有普通裝扮途人+大部分店舖開門 ,自己行了成條街+樓上鋪都有行。行了20-30 分鐘唯搵唔到自己想買的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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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行去登打士街轉去彌敦道直去咸美頓街美蘭大廈,指之前都有去過:途中2215 -20 經過彌敦道時同之前太子情況差唔多,但中間石壆位有人傳野,無留意傳乜,似有傳水。見唔到防線/警察,行人數量多過傳野人既數量,行人有恤衫,呈流動,有老有嫩。約2215-20到達咸美頓街, 記得時間因為要預時間接女朋友。在咸美頓街認為安全無見到有人破壞最後有去到美蘭大廈,但無開門所以最終無幫襯。
被告2230-25由美蘭大廈往彌敦道方向直去窄巷入寶寧大廈找相關服務,此為朋友介紹,之前也有去過幫襯。此程彌敦道情況和早前去美蘭大廈一樣。警方拘捕相片顯示被告黑色衫穿在藍色衫外,被告解釋當時在寶寧大廈用畢服務後見涷,便把乾淨的藍色衫穿在內黑色污糟tee穿在外。
2320-25 離開寶寧大廈單位落大堂見閘門外有人由彌敦道向砵蘭街跑過,自己冇諗發生啲乜照行出去想走,但見更多人由彌敦道跑入窄巷所以停下腳步,因認為自己唔關事+出去會被撞低。自己估他們是示威中被人追,指頭批跑的人是正常衣着,後面跑的人有裝備。
▶️人疊人情況
被告指自己站在寶寧大廈閘口位外,有幾人跑入閘口位。見地鐵站建築物上面有人落嚟後被人撞,開始人疊人情況,高過一人高度,自己無空間離開。五至6分鐘後見人群疏散 因有警員消防員把人群帶出去。
被告亦想離去,但後來有警察行來叫所有人踎低,被告表示自己唔關事,對方話唔好咁多嘢講叫你踎就踎,並以棍指向自己。自己冇見到窄巷人士在該處做什麼。
▶️不怕身上衣着被誤會
就有關身上衣着會否怕被人誤會。被告回答社會事件已有幾個月,屋企樓下自己也會着黑色衫和黑色袋,當警察追趕示威者,自己企一邊,警察亦沒有拘捕自己,不認為會被誤解,返工時有警察巡邏亦冇截停自己檢查。
▶️文件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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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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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D8
🔹控方盤問(上午加下午內容)
控方又話要問幾條先早休…
問被截停後,留在窄巷還是哪裏。回答警方叫自己踎喺閘處,並帶出去上索帶後帶去找換店處等,再被帶去闊巷等後去THA (臨時羈留區)。控問由截停到闊巷到tha 階段身上衣着有否改變 - 回答印象中冇。同意截停時衣着和在tha 拍的影片時相同。控就闊巷帶去THA一事,問如果形容在a1出口附近截停後往tha講法是否正確 - 回答正確
— 小休 —
問是否被截停前無意會到有暴動 - 答無
同意知18號星期一不用上課因社會事停學
手套事宜:被告答在19年前做了倉務兼職四年,控問幫了4年有經驗何不自戴手套工作。回答不需要因為有提供。控方質疑被告指稱污糟,並且冇同款式提供,被告回答只是外面污糟。控質疑做了四年兼職屬於穩定,自帶手套較理想。被告答認為冇需要。
眼罩:被告同意文件夾內吹交功課的電郵中睇不到需做實驗/何時讀水污染/要自備眼罩 的資訊
控質疑買波鞋為何不網上購買,回答有試過但買唔到,續回答周年紀念是11月20。控方質疑為何不早些去旺角 - 答當時自己估計可以在網上買,但是失敗。控方質疑被告兼職地方在屯門而不是旺角,到旺角買波鞋不順路,為何不早過18號去買 - 被告答(好似講話冇諗過買唔到,聽唔清楚。)
被告早前主問中提及當晚會和女朋友過夜,回答控方當時已拍了三年拖。控方質疑被告當晚和女友過夜和出旺角搵服務某程度上或有抵觸,續指在旺角只用了半小時搵波鞋,主要是搵服務。質疑到底被告有否約女友有否諗住買波鞋,問被告會否怕被女友知道。被告的主觀感受見解在此略去,重申是有約女朋友亦有諗住買波鞋。
黑帽+防毒面具+眼罩+ 手套:
請控方問點解做兼職要戴帽 - 回答冇特別理由。控方問點解要係黑色 - 回答家中只有黑色。
就被告早前所指背囊中的眼罩是因學業需要,控方質疑當時停課為何還放在背囊中,被告回答只有一個袋+無執袋+認為放在內亦唔阻位。控方質疑出街會整爛整跌,被告回答唔會拎出嚟。
控方指停課是因為社會事件,問被告會否怕被誤會。被告回答不會因為自己返學兼職需要帶,並指自己企喺一邊冇人會理。同意自己可以唔放眼罩在袋但選擇帶出去,不同意控方所指此為參與暴動。
控方問為何手套會放在袋,被告解釋自己需要前往貨物裝卸區,不會返回貨倉放回手套,加上防毒面具是私人用品會在自己處。法官問貨物裝卸區和貨倉相距幾遠,回答1公里。控方質疑被告既然面具只是在貨倉內用,可以寄存在貨倉內。被告回答自己防毒面具沒有標記加上是私人用品,不想他人拿來用,冇諗過如控方所指在面具上落標記。
控方質疑被告都有用倉內的手套。被告解釋防毒面具用喺口,同手部用品爭好遠,續指自己的面具和示威者不同,控方指型號唔同功能一樣,被告回答唔知,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可以選擇帶唔帶出去但最後有帶出去一說。控質疑會令人有誤解,被告解釋試過帶,但冇警察截停搜查所以認為冇問題。
被告同意控方指旺角經常有示威,控質疑禁仲繼續帶出去,被告回答留意新聞消息是指紅磡尖沙咀佐敦一帶。控質疑如果真係有睇新聞通知一定會見到旺角有封路和堵路,被告回答此常見,而此情況亦不代表有對峙。
控指被告前往有機會有示威的旺角,並且帶了可以不用帶的東西,被告答唔認為有問題。控方續指是因為有用到該些物品,被告回答如果用就唔會放喺背囊。
黑色護踭:被告解釋此為造型,加上前一天工作整親,不同意控方所指沒有醫療上幫助,續指能夠舒緩痛楚。同意控方所指能夠作防曬之用。控方質疑為什麼用黑色,回答是造型上的選擇。
控方指被告前往旺角並選擇帶同護目鏡防毒面具黑色帽和手踭。被告答唔認為有問題,不同意被指是因預備前往旺角參與示威集結
控方問就巴士路線改站,會否同意此轉變顯示旺角有事發生。回答巴士路線有轉變不是第一次,即使堵路亦不等於有示威,可以是把東西放在該處,但不等於該處會有示威人士。續答控冇諗住轉行程,認為是常見情況。
控問為什麼由深水埗行去旺角 - 回答自己有時間,續指2100見到太子地鐵站仍然有開。控質疑見到深水埗太子地鐵站有開應該會睇咗深水埗先,被告解釋自己在南昌不會經過深水埗地鐵。控指被告可以搭地鐵前往目的地 ,回答自己有時間加上路程不長。控質疑被告要搵波鞋和搵服務為何不留點體力,被告回答行路不需很多能量。控指被告見到路面交通情況不正常才選擇行路,被告指深水埗有車行,而且旺角深水埗地鐵站都有開。
下午盤文內容:
被告不同意由深水埗行去旺角係因知道無交通,同意有經太孑地鐵站。控問有無留意太孑地鐵站情況 - 答正常有開,旺角都有,續答2100到旺角地鐵站。控問行的途中有收到新聞消息嘛 - 答無留意
控問美蘭大廈有多小類似服務性質的鋪頭- 答有3-4間,皆無開。控問有無諗點解 - 答可能太遲,指有時都會禁因該處小選擇 。
就主問提及沿着彌敦道經過窄巷2225到達寶寧大廈,被告同意由咸美頓往彌敦道並且往南行至A1出口用了5分鐘,同意彌敦道往南行經過九龍行。控方指南邊有碧街和彌敦道交界。
控方播片欲顯示當時情況
大紀天 約實時22:00
見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控指片段顯示車路無車行,有滿黑色衫人,有煙冒起。
CCTV 約實時2215-2225
見窩打老道附近地段,控指片段顯示車路無車行,有黑色衫人。被告同意控方所指片段中顯示彌敦道和窩打老道交界滿黑色三人,亦同意片段中顯示22:2x有集體移動
控方指出由美蘭大廈沿着彌敦道往南往寶寧大廈的階段,被告一定會見到此情況 。被告回答當時有見到很多人但都是流動情況,集體向後跑的移動則看不到,同意控方所指彌敦道是香港重要幹道,同意冇車,同意自己應該會見到有東西放在彌敦道上和有人傳物品,同意在九龍行對出。
控方指出被告往南行,自然視線應該見到窩打老道和彌敦道交界,被告回答自己前面有人阻住不能看見遠方。控方質疑此說法是否代表有很多人,被告回答即使現在出去該處都會俾人群阻擋視線。控方指被告狡辯,被告解釋冇可能一眼見到窩打老道方向情況。
控方指被告必然見到窩打老道很多人,被告回答冇留意此情況。控方質疑被告見到有人傳嘢都冇留意有冇特別,被告認為各有各做自己事。控方指被告提及人群多,阻住自己視線都唔留意,並問被告傳野的情況是否正常。被告回答現在來說不正常,但當時經常有此情況發生,同意傳遞物品為示威者所用。控方指被告應該知道有非法行為進行或可能發生。被告回答睇唔到有催淚彈情況。
就住被告所提及深水埗太子有行人和地鐵有開認為正常,控方質疑被告現在認為彌敦道有傳遞物品也屬正常。被告回答此情況當時常見。控方反問有乜係唔正常,被告回答射催淚彈或汽油彈,因會弄傷自己。控方指出被告唔覺有不正常事情發生屬不正確,被告不同意。
控方問被告在A出口窄巷看見地鐵站有塗鴉嗎,回答有。控方指出口封了,被告指冇留意,因從窄巷入寶寧大廈,控方質疑只是兩三部距離,被告反問點解自己要咁做。控方質疑不擔心封左咩,被告回答冇咁諗過。控方質疑既然被告約了女朋友亦在意時間,被告回答油麻地封咗行兩步就係旺角。控方指被告需要睇油麻地有冇被封,被告回答到時落樓都睇到。控方質疑如果咁做咪預唔啱時間,被告回答自己已經講過油麻地去旺角唔遠。控指被告知a1出口不能用 - 答冇行過去睇。
被告同意寶寧大廈的大閘可從內看到外面環境。續答入去時2215-20 閘門無關上,離開時則有關上 。控問去了邊個樓層及提供服務者身份,被告指記得是某幾個樓層,續指時隔太耐+及後事件大衝擊,無太多記憶,就對方身份認知有限,案發後無同該供應服務者聯絡 。不同意控指講唔出相關細節是因無發生。
控問被告有無問寶寧大廈拎CCTV 。
🌟被告答被拘捕後留意到新聞指不需舉證,自己一直唔知要,以為係警方提供 ,所以無試拎cctv。
控方指被告口講,問有冇其他資訊輔助法庭知道在寶寧大廈發生乜事 - 答無。控續問提供服務的地方內部結構,被告同意在內留了1小時,22:2x -23:2x, 控方問其過程… 續問窗外有冇聽到聲,答有聽到細的bombom聲,無聽到叫囂,無嗅到tg/燒焦味。
控問聽到bombom聲有無查看發生咩事,被告回答該單位內的窗防透視,自己未閒亦不會搞人哋的窗。控方指此聲可能有汽油彈,被告回答記得都過咗一段時間。控方質疑被告唔在意,被告回答好細聲以為好遠,不同意是編織理由去掩飾自己知有暴動
控方指即使入寶寧大廈前認為情況不嚴重,但可以演變成嚴重衝突,被告同意有機會。控方問被告為何要在寶寧大廈把黑色衫穿在面,被告回答涷所以粒多件衫。
控方指被告同意樓下有機會演變嚴重,仍然穿上黑色衣服。被告回答之前家中樓下也有類似事情發生,自己站在一旁沒有警察搞自己,今次認為情況會相同。控方問點解夜晚11點幾仲戴帽,被告回答係造型,而護踭則是因為受傷和造型上打扮。回答控方冇睇醫生,控方質疑工作受傷應該向老闆報工傷,被告回答自己只是小痛如這樣做會俾人鬧。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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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D8
🔹控方盤問(上午加下午內容)
控方又話要問幾條先早休…
問被截停後,留在窄巷還是哪裏。回答警方叫自己踎喺閘處,並帶出去上索帶後帶去找換店處等,再被帶去闊巷等後去THA (臨時羈留區)。控問由截停到闊巷到tha 階段身上衣着有否改變 - 回答印象中冇。同意截停時衣着和在tha 拍的影片時相同。控就闊巷帶去THA一事,問如果形容在a1出口附近截停後往tha講法是否正確 - 回答正確
— 小休 —
問是否被截停前無意會到有暴動 - 答無
同意知18號星期一不用上課因社會事停學
手套事宜:被告答在19年前做了倉務兼職四年,控問幫了4年有經驗何不自戴手套工作。回答不需要因為有提供。控方質疑被告指稱污糟,並且冇同款式提供,被告回答只是外面污糟。控質疑做了四年兼職屬於穩定,自帶手套較理想。被告答認為冇需要。
眼罩:被告同意文件夾內吹交功課的電郵中睇不到需做實驗/何時讀水污染/要自備眼罩 的資訊
控質疑買波鞋為何不網上購買,回答有試過但買唔到,續回答周年紀念是11月20。控方質疑為何不早些去旺角 - 答當時自己估計可以在網上買,但是失敗。控方質疑被告兼職地方在屯門而不是旺角,到旺角買波鞋不順路,為何不早過18號去買 - 被告答(好似講話冇諗過買唔到,聽唔清楚。)
被告早前主問中提及當晚會和女朋友過夜,回答控方當時已拍了三年拖。控方質疑被告當晚和女友過夜和出旺角搵服務某程度上或有抵觸,續指在旺角只用了半小時搵波鞋,主要是搵服務。質疑到底被告有否約女友有否諗住買波鞋,問被告會否怕被女友知道。被告的主觀感受見解在此略去,重申是有約女朋友亦有諗住買波鞋。
黑帽+防毒面具+眼罩+ 手套:
請控方問點解做兼職要戴帽 - 回答冇特別理由。控方問點解要係黑色 - 回答家中只有黑色。
就被告早前所指背囊中的眼罩是因學業需要,控方質疑當時停課為何還放在背囊中,被告回答只有一個袋+無執袋+認為放在內亦唔阻位。控方質疑出街會整爛整跌,被告回答唔會拎出嚟。
控方指停課是因為社會事件,問被告會否怕被誤會。被告回答不會因為自己返學兼職需要帶,並指自己企喺一邊冇人會理。同意自己可以唔放眼罩在袋但選擇帶出去,不同意控方所指此為參與暴動。
控方問為何手套會放在袋,被告解釋自己需要前往貨物裝卸區,不會返回貨倉放回手套,加上防毒面具是私人用品會在自己處。法官問貨物裝卸區和貨倉相距幾遠,回答1公里。控方質疑被告既然面具只是在貨倉內用,可以寄存在貨倉內。被告回答自己防毒面具沒有標記加上是私人用品,不想他人拿來用,冇諗過如控方所指在面具上落標記。
控方質疑被告都有用倉內的手套。被告解釋防毒面具用喺口,同手部用品爭好遠,續指自己的面具和示威者不同,控方指型號唔同功能一樣,被告回答唔知,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可以選擇帶唔帶出去但最後有帶出去一說。控質疑會令人有誤解,被告解釋試過帶,但冇警察截停搜查所以認為冇問題。
被告同意控方指旺角經常有示威,控質疑禁仲繼續帶出去,被告回答留意新聞消息是指紅磡尖沙咀佐敦一帶。控質疑如果真係有睇新聞通知一定會見到旺角有封路和堵路,被告回答此常見,而此情況亦不代表有對峙。
控指被告前往有機會有示威的旺角,並且帶了可以不用帶的東西,被告答唔認為有問題。控方續指是因為有用到該些物品,被告回答如果用就唔會放喺背囊。
黑色護踭:被告解釋此為造型,加上前一天工作整親,不同意控方所指沒有醫療上幫助,續指能夠舒緩痛楚。同意控方所指能夠作防曬之用。控方質疑為什麼用黑色,回答是造型上的選擇。
控方指被告前往旺角並選擇帶同護目鏡防毒面具黑色帽和手踭。被告答唔認為有問題,不同意被指是因預備前往旺角參與示威集結
控方問就巴士路線改站,會否同意此轉變顯示旺角有事發生。回答巴士路線有轉變不是第一次,即使堵路亦不等於有示威,可以是把東西放在該處,但不等於該處會有示威人士。續答控冇諗住轉行程,認為是常見情況。
控問為什麼由深水埗行去旺角 - 回答自己有時間,續指2100見到太子地鐵站仍然有開。控質疑見到深水埗太子地鐵站有開應該會睇咗深水埗先,被告解釋自己在南昌不會經過深水埗地鐵。控指被告可以搭地鐵前往目的地 ,回答自己有時間加上路程不長。控質疑被告要搵波鞋和搵服務為何不留點體力,被告回答行路不需很多能量。控指被告見到路面交通情況不正常才選擇行路,被告指深水埗有車行,而且旺角深水埗地鐵站都有開。
下午盤文內容:
被告不同意由深水埗行去旺角係因知道無交通,同意有經太孑地鐵站。控問有無留意太孑地鐵站情況 - 答正常有開,旺角都有,續答2100到旺角地鐵站。控問行的途中有收到新聞消息嘛 - 答無留意
控問美蘭大廈有多小類似服務性質的鋪頭- 答有3-4間,皆無開。控問有無諗點解 - 答可能太遲,指有時都會禁因該處小選擇 。
就主問提及沿着彌敦道經過窄巷2225到達寶寧大廈,被告同意由咸美頓往彌敦道並且往南行至A1出口用了5分鐘,同意彌敦道往南行經過九龍行。控方指南邊有碧街和彌敦道交界。
控方播片欲顯示當時情況
大紀天 約實時22:00
見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控指片段顯示車路無車行,有滿黑色衫人,有煙冒起。
CCTV 約實時2215-2225
見窩打老道附近地段,控指片段顯示車路無車行,有黑色衫人。被告同意控方所指片段中顯示彌敦道和窩打老道交界滿黑色三人,亦同意片段中顯示22:2x有集體移動
控方指出由美蘭大廈沿着彌敦道往南往寶寧大廈的階段,被告一定會見到此情況 。被告回答當時有見到很多人但都是流動情況,集體向後跑的移動則看不到,同意控方所指彌敦道是香港重要幹道,同意冇車,同意自己應該會見到有東西放在彌敦道上和有人傳物品,同意在九龍行對出。
控方指出被告往南行,自然視線應該見到窩打老道和彌敦道交界,被告回答自己前面有人阻住不能看見遠方。控方質疑此說法是否代表有很多人,被告回答即使現在出去該處都會俾人群阻擋視線。控方指被告狡辯,被告解釋冇可能一眼見到窩打老道方向情況。
控方指被告必然見到窩打老道很多人,被告回答冇留意此情況。控方質疑被告見到有人傳嘢都冇留意有冇特別,被告認為各有各做自己事。控方指被告提及人群多,阻住自己視線都唔留意,並問被告傳野的情況是否正常。被告回答現在來說不正常,但當時經常有此情況發生,同意傳遞物品為示威者所用。控方指被告應該知道有非法行為進行或可能發生。被告回答睇唔到有催淚彈情況。
就住被告所提及深水埗太子有行人和地鐵有開認為正常,控方質疑被告現在認為彌敦道有傳遞物品也屬正常。被告回答此情況當時常見。控方反問有乜係唔正常,被告回答射催淚彈或汽油彈,因會弄傷自己。控方指出被告唔覺有不正常事情發生屬不正確,被告不同意。
控方問被告在A出口窄巷看見地鐵站有塗鴉嗎,回答有。控方指出口封了,被告指冇留意,因從窄巷入寶寧大廈,控方質疑只是兩三部距離,被告反問點解自己要咁做。控方質疑不擔心封左咩,被告回答冇咁諗過。控方質疑既然被告約了女朋友亦在意時間,被告回答油麻地封咗行兩步就係旺角。控方指被告需要睇油麻地有冇被封,被告回答到時落樓都睇到。控方質疑如果咁做咪預唔啱時間,被告回答自己已經講過油麻地去旺角唔遠。控指被告知a1出口不能用 - 答冇行過去睇。
被告同意寶寧大廈的大閘可從內看到外面環境。續答入去時2215-20 閘門無關上,離開時則有關上 。控問去了邊個樓層及提供服務者身份,被告指記得是某幾個樓層,續指時隔太耐+及後事件大衝擊,無太多記憶,就對方身份認知有限,案發後無同該供應服務者聯絡 。不同意控指講唔出相關細節是因無發生。
控問被告有無問寶寧大廈拎CCTV 。
🌟被告答被拘捕後留意到新聞指不需舉證,自己一直唔知要,以為係警方提供 ,所以無試拎cctv。
控方指被告口講,問有冇其他資訊輔助法庭知道在寶寧大廈發生乜事 - 答無。控續問提供服務的地方內部結構,被告同意在內留了1小時,22:2x -23:2x, 控方問其過程… 續問窗外有冇聽到聲,答有聽到細的bombom聲,無聽到叫囂,無嗅到tg/燒焦味。
控問聽到bombom聲有無查看發生咩事,被告回答該單位內的窗防透視,自己未閒亦不會搞人哋的窗。控方指此聲可能有汽油彈,被告回答記得都過咗一段時間。控方質疑被告唔在意,被告回答好細聲以為好遠,不同意是編織理由去掩飾自己知有暴動
控方指即使入寶寧大廈前認為情況不嚴重,但可以演變成嚴重衝突,被告同意有機會。控方問被告為何要在寶寧大廈把黑色衫穿在面,被告回答涷所以粒多件衫。
控方指被告同意樓下有機會演變嚴重,仍然穿上黑色衣服。被告回答之前家中樓下也有類似事情發生,自己站在一旁沒有警察搞自己,今次認為情況會相同。控方問點解夜晚11點幾仲戴帽,被告回答係造型,而護踭則是因為受傷和造型上打扮。回答控方冇睇醫生,控方質疑工作受傷應該向老闆報工傷,被告回答自己只是小痛如這樣做會俾人鬧。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2/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休班警),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志明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
[09:36] 開庭
📍傳PW2 警員18082 黃軒龍(音)
🔹控方主問
證人當時駐守機場特警K小隊,當日任速龍,22:45與PTU B大隊一齊沿着彌敦道向太子掃蕩,22:50從通訊機得知太子站有群眾毆鬥,破壞地鐵站,總警司周明(音)命令去太子站作拘捕行動,22:53去到太子站C2出口,由樓梯落到L3層,到達去調景嶺方向嘅3號月台,有列車停咗,開咗車門有乘客,月台有好多人,有市民有警察,大部份市民係普通衣著,少部份黑衫黑褲,有人戴面罩戴手套,證人跑到E8扶手電梯附近,見到一大班市民,距離約5米,班人前面有一名男子,黑衫黑褲黑鞋,戴彩色口罩,孭藍色斜孭袋,手揸白色膠袋,當時面對面,佢見到PW2就轉身走,跑向E8扶手電梯,但電梯上好多市民阻住佢,因為佢逃走,證人上前捉住佢,叫警察、咪郁,佢無理會,轉身逃跑,反抗,於是用棍打,利用痛楚使其服從,拉佢離開電梯,壓在地下,為防止佢逃跑,上咗膠手銬,22:58現場初步安全,拘捕佢非法集結,佢無回應。
主控叫PW2在庭上辨認讓男子,認出D1。
23:00拉D1去月台安全地方快速搜身,無危險物品,23:15 CID 9299 到場,簡述完就交畀佢處理。
主控問點解要“跑”到E8扶手電梯?因為當時情況混亂,防止目標人物離開,所以要盡快“跑”。
咩叫目標人物?D1當時衣著同附近嘅市民好唔同,黑衫黑褲,戴彩色面罩帶手套,轉身跑,所以係目標人物。第一眼見到D1,他距離E8 電梯約10米,企在人群前邊,與證人面對面,人群企一邊無動靜,D1無動靜,人群初時無反應,後來慢慢散開。
主控叫證人睇證物:P4 面罩,其實係頭巾,D1當時戴在面上遮住口鼻下巴,綁在後邊。P5 手套。P6 藍色斜孭袋。P7 白色膠袋,當時左手拎住,證人有睇過裏面,現在唔記得係咩。
[10:05] 🔸辯方盤問
證人當日著深色制服,衣服上無警察字樣,同意在太子站有人穿深色衫,無印象有人戴頭盔,現場環境嘈雜,跑落L3,跑向E8,當時小組係4個人,各人各自行動,律師指當時4人係一齊(唔記得)。
證人唔肯定電動樓梯附近有無樓梯,電梯已經停咗,市民行緊上去;因為D1黑衫黑褲,戴彩色面罩戴手套,認定係目標人物,證人衝向D1,無印象其他同事有無一齊,拉低D1和講警察咪郁係同時;同意唔肯定D1一定聽到;同意D1當時無戴豬嘴、無眼罩、無背囊,壓在地前有用棍打,唔同意打頭,唔同意壓低後有打,見唔到D1瞓低後有同事打佢,唔同意被告不省人事,無檢查傷勢。
律師指出有3個警察打D1(唔同意),被告暈低無知覺(唔同意),係兩個警員撳低佢(無留意)。
同意面罩係頭巾,證人有拉低,同意係一個圈狀,律師問點解主問時講綁在後邊(記錯),指證供係作出嚟(記憶模),律師指既然無印象,但將唔係事實嘅講出嚟(唔同意),律師直指學堂係點教證人在法庭畀證供?證人最終同意頭巾唔係綁住,講咗亦係事實,但只係講錯。
律師再指出D1無頑強抗拒(唔同意),示威者常見係帶深色口罩(係),彩色口罩係第一次見(係),顏色上唔同(唔同意),同其他人唔同(係)。
[10:05] 🎥P1 《東網》直播,畫面分為左右兩格,左邊係太子站,播放器時間 @00:10:58,畫面見幾個著深色衫嘅人,證人指最右邊係自己,舉起警棍;當時D1行向E8電梯(係),4個人捉住D1,D1無動作(係),@11:02 D1被兩個警員壓在地,片段見到D1瞓在地下後,仍然被棍打咗4吓,證人表示他在D1瞓低前打咗兩吓,瞓低後無打,無留意其他同事,同意律師指片段顯示D1被打咗十幾吓;@13:50 見到證人和另一警員帶D1行去20米外做快速搜身。
律師引述證人口供:「我係警察,而家拘捕你非法集結…」,指出為何會在該階段講我係警察,因為早前拉低D1時無講過(唔同意)。
片段見到D1和證人一同面向電梯,證人同意係從背後拉低D1;因此律師質問證人在主問時的口供「大家面對面,上前嗌警察咪郁,佢無理會,轉身逃跑」,片段中唔見「轉身逃跑」?證人解釋係口誤講錯,律師再次指將唔係事實嘅嘢在法庭講(唔同意),轉身逃跑唔係事實(係,次序問題)。
證人有查過白色背心膠袋,無危險物品,同意同普通示威者唔同。
[10:46] 🔹控方無覆問,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申請小休給予法律意見。
[11:15] D1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2作供
🔸辯方主問
D2案發時19歲,就讀保良局何鴻燊社區書院,在2019年9月1日,學校有迎新營,D2係組媽,案發當晚原本打算去尖沙咀準備迎新營物資和接男朋友放工,七點幾去到尖沙咀,見到路面混亂,決定先行離開,去油塘男朋友家中攞物資,再去銅鑼灣;因為D2家住屯門,學校在銅鑼灣,第二日早上七點要搞迎新營,驚時間趕唔切,所以幾個同學夾錢在銅鑼灣住酒店。
搭地鐵離開尖沙咀,去到太子站1號月台,落樓梯行去3號月台轉觀塘線,落車時有好多人,見唔到特別事,上咗車掛住睇手機,一陣之後無開車,同平時唔一樣,當時未有廣播,見到有人落車,就行出月台,之後有廣播叫人離開,跟住人向樓梯行,聽到前邊有爭執,但視線見唔到,人多擠迫,繼續向前行,聽到有人嗌影相、delete 相,行到欄杆位,見到一個男人,相距兩三個身位,佢嗌唔好掂我,有幪面人士叫佢delete相。
律師叫睇P1A @05:50 截圖,圈住嘅係D2,係第一眼見到PW1的位置,PW1在欄杆左邊,D2在右邊,中間隔住幾個人,D2聽到有人話影相,有人叫delete相,實質唔知咩事,好奇慢慢行埋去,@06:08 D2話當時同PW1講“影相唔緊要”,因為覺得無乜所謂,見到佢好驚,想安慰佢,黑衣人情緒激動,當時D2最近PW1,只有同PW1講,無理黑衣人,@06:15 有黑衣人拍打PW1身邊嘅牆,態度有攻擊性,D2伸出手隔開,驚打交,06:18~06:20 D2叫PW1 冷靜啲唔好驚,@06:32 片段見有市民向樓梯移動,D2 和女子C留低;律師問直到這一刻,事情唔關D2事,做乜留低,D2表示好管閑事,想勸交,@06:38 PW1向右轉,繞過咗欄杆去到樓梯,見到PW1想走,想隔開人群,但有人撞到自己失平衡,情急之下搵嘢揸住。
[11:40~12:08] 小休
P1A截圖冊@06:40,見到D2右手搭着PW1左邊膊頭,D2解釋係想同佢一齊走,D2感覺到有力從左後方推埋嚟,@06:41 D2左手揸住樽水,右手搭住PW1 左邊,係因為跌倒要搵嘢捉住,@06:45 D2企定,右手推住PW1 ,係唔想佢撞埋嚟,頂住佢,無阻住佢離開,@06:50 D2 感覺再無力推埋嚟,就縮手,再無接觸PW1,向左邊離開,向人群反方向上樓梯,離開太子站。
律師再播一次片段,指頭尾約一分鐘,PW1 指D2 在場停留咗5~10分鐘,D2稱之前無見過PW1;PW1指D2 召喚其他人,D2唔同意,只係想唔好打交,無召喚其他人,唔係領導角色,唔係吹哨者,唔係第一個話佢影相,D2只係相比其他人冷靜,叫唔好郁手,唔好打交,無叫交出手機,無叫delete相,無阻止離開,無用手推/扯/捉住唔俾佢離開。
[12:25] 🔹控方盤問
D2唔知留咗在太子站幾耐,估計全程約15分鐘,見過有人在站內開遮,唔知有人換衫,見過有人掉衫在地下,離開時見過有警察。
D2係單獨到太子站,知道案中有ABCDE各人,控方指男子D係着綠色衫,孭背囊人士,D2無同佢傾過偈,之前無見過,唔係男朋友;控方叫睇P2A @00:12的截圖,紅色圈紮馬尾嘅係D2,指D2同身後邊綠色T恤孭背囊嘅男子D「企埋一齊」;辯方反對,稱「企埋一齊」可圈可點,主控收返描述,D2同意男子D企在旁邊。
🎥P1 06:37~06:52 D2 在PW1前面慢慢由左邊離開;主控指D2離開,係因為男子D去咗PW1面前,D2將PW1交咗畀男子D(唔同意)。
@06:34 PW1右邊有兩個女子,近啲嘅係女子C,隔離係D2,@06:36 PW1 與 D2 之間有欄杆,@06:40 D2 搭住PW1膊頭,係想同佢一齊離開,唔好繼續落去,承認係多管閑事,主控問:既然有呢個想法,男子D埋到去,點解又唔幫手?D2解釋唔係關心delete相,係想大家冷靜,呢個係勸交嘅目的,當時知道勸交已經無用,考慮自身安全,選擇走先。
@06:42 D2 右手仍然接觸到PW1,唔同意係推佢,主控指PW1 右邊有一個人帶豬嘴黑色衫戴手套,指係男子E,D2 唔知,唔知當時有幾多人同PW1有接觸;@06:39 男子E雙手接觸PW1,D2在PW1左邊,@06:42 D2 與男子E共同控制PW1唔俾佢離開(唔同意),@06:49 D2 指已經企定,手依然接觸PW1,係唔想PW1撞向自己。
男子E有彩色頸巾,控方指係係D1,遭辯方反對,指無證據,D2稱當日無留意,無印象當時見到。
D2 離開衝突現場之後,約在5分鐘內行上地面離開,途中有見到警察,同意無向警察講3號月台的衝突。
[13:08] 辯方覆問
離開時見到警察,當時D2上樓梯,警察在另一邊落樓梯,到大堂時見到另一批警察在前面跑過。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明日(21/12) 11:00 結案陳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2/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休班警),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志明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
[09:36] 開庭
📍傳PW2 警員18082 黃軒龍(音)
🔹控方主問
證人當時駐守機場特警K小隊,當日任速龍,22:45與PTU B大隊一齊沿着彌敦道向太子掃蕩,22:50從通訊機得知太子站有群眾毆鬥,破壞地鐵站,總警司周明(音)命令去太子站作拘捕行動,22:53去到太子站C2出口,由樓梯落到L3層,到達去調景嶺方向嘅3號月台,有列車停咗,開咗車門有乘客,月台有好多人,有市民有警察,大部份市民係普通衣著,少部份黑衫黑褲,有人戴面罩戴手套,證人跑到E8扶手電梯附近,見到一大班市民,距離約5米,班人前面有一名男子,黑衫黑褲黑鞋,戴彩色口罩,孭藍色斜孭袋,手揸白色膠袋,當時面對面,佢見到PW2就轉身走,跑向E8扶手電梯,但電梯上好多市民阻住佢,因為佢逃走,證人上前捉住佢,叫警察、咪郁,佢無理會,轉身逃跑,反抗,於是用棍打,利用痛楚使其服從,拉佢離開電梯,壓在地下,為防止佢逃跑,上咗膠手銬,22:58現場初步安全,拘捕佢非法集結,佢無回應。
主控叫PW2在庭上辨認讓男子,認出D1。
23:00拉D1去月台安全地方快速搜身,無危險物品,23:15 CID 9299 到場,簡述完就交畀佢處理。
主控問點解要“跑”到E8扶手電梯?因為當時情況混亂,防止目標人物離開,所以要盡快“跑”。
咩叫目標人物?D1當時衣著同附近嘅市民好唔同,黑衫黑褲,戴彩色面罩帶手套,轉身跑,所以係目標人物。第一眼見到D1,他距離E8 電梯約10米,企在人群前邊,與證人面對面,人群企一邊無動靜,D1無動靜,人群初時無反應,後來慢慢散開。
主控叫證人睇證物:P4 面罩,其實係頭巾,D1當時戴在面上遮住口鼻下巴,綁在後邊。P5 手套。P6 藍色斜孭袋。P7 白色膠袋,當時左手拎住,證人有睇過裏面,現在唔記得係咩。
[10:05] 🔸辯方盤問
證人當日著深色制服,衣服上無警察字樣,同意在太子站有人穿深色衫,無印象有人戴頭盔,現場環境嘈雜,跑落L3,跑向E8,當時小組係4個人,各人各自行動,律師指當時4人係一齊(唔記得)。
證人唔肯定電動樓梯附近有無樓梯,電梯已經停咗,市民行緊上去;因為D1黑衫黑褲,戴彩色面罩戴手套,認定係目標人物,證人衝向D1,無印象其他同事有無一齊,拉低D1和講警察咪郁係同時;同意唔肯定D1一定聽到;同意D1當時無戴豬嘴、無眼罩、無背囊,壓在地前有用棍打,唔同意打頭,唔同意壓低後有打,見唔到D1瞓低後有同事打佢,唔同意被告不省人事,無檢查傷勢。
律師指出有3個警察打D1(唔同意),被告暈低無知覺(唔同意),係兩個警員撳低佢(無留意)。
同意面罩係頭巾,證人有拉低,同意係一個圈狀,律師問點解主問時講綁在後邊(記錯),指證供係作出嚟(記憶模),律師指既然無印象,但將唔係事實嘅講出嚟(唔同意),律師直指學堂係點教證人在法庭畀證供?證人最終同意頭巾唔係綁住,講咗亦係事實,但只係講錯。
律師再指出D1無頑強抗拒(唔同意),示威者常見係帶深色口罩(係),彩色口罩係第一次見(係),顏色上唔同(唔同意),同其他人唔同(係)。
[10:05] 🎥P1 《東網》直播,畫面分為左右兩格,左邊係太子站,播放器時間 @00:10:58,畫面見幾個著深色衫嘅人,證人指最右邊係自己,舉起警棍;當時D1行向E8電梯(係),4個人捉住D1,D1無動作(係),@11:02 D1被兩個警員壓在地,片段見到D1瞓在地下後,仍然被棍打咗4吓,證人表示他在D1瞓低前打咗兩吓,瞓低後無打,無留意其他同事,同意律師指片段顯示D1被打咗十幾吓;@13:50 見到證人和另一警員帶D1行去20米外做快速搜身。
律師引述證人口供:「我係警察,而家拘捕你非法集結…」,指出為何會在該階段講我係警察,因為早前拉低D1時無講過(唔同意)。
片段見到D1和證人一同面向電梯,證人同意係從背後拉低D1;因此律師質問證人在主問時的口供「大家面對面,上前嗌警察咪郁,佢無理會,轉身逃跑」,片段中唔見「轉身逃跑」?證人解釋係口誤講錯,律師再次指將唔係事實嘅嘢在法庭講(唔同意),轉身逃跑唔係事實(係,次序問題)。
證人有查過白色背心膠袋,無危險物品,同意同普通示威者唔同。
[10:46] 🔹控方無覆問,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申請小休給予法律意見。
[11:15] D1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2作供
🔸辯方主問
D2案發時19歲,就讀保良局何鴻燊社區書院,在2019年9月1日,學校有迎新營,D2係組媽,案發當晚原本打算去尖沙咀準備迎新營物資和接男朋友放工,七點幾去到尖沙咀,見到路面混亂,決定先行離開,去油塘男朋友家中攞物資,再去銅鑼灣;因為D2家住屯門,學校在銅鑼灣,第二日早上七點要搞迎新營,驚時間趕唔切,所以幾個同學夾錢在銅鑼灣住酒店。
搭地鐵離開尖沙咀,去到太子站1號月台,落樓梯行去3號月台轉觀塘線,落車時有好多人,見唔到特別事,上咗車掛住睇手機,一陣之後無開車,同平時唔一樣,當時未有廣播,見到有人落車,就行出月台,之後有廣播叫人離開,跟住人向樓梯行,聽到前邊有爭執,但視線見唔到,人多擠迫,繼續向前行,聽到有人嗌影相、delete 相,行到欄杆位,見到一個男人,相距兩三個身位,佢嗌唔好掂我,有幪面人士叫佢delete相。
律師叫睇P1A @05:50 截圖,圈住嘅係D2,係第一眼見到PW1的位置,PW1在欄杆左邊,D2在右邊,中間隔住幾個人,D2聽到有人話影相,有人叫delete相,實質唔知咩事,好奇慢慢行埋去,@06:08 D2話當時同PW1講“影相唔緊要”,因為覺得無乜所謂,見到佢好驚,想安慰佢,黑衣人情緒激動,當時D2最近PW1,只有同PW1講,無理黑衣人,@06:15 有黑衣人拍打PW1身邊嘅牆,態度有攻擊性,D2伸出手隔開,驚打交,06:18~06:20 D2叫PW1 冷靜啲唔好驚,@06:32 片段見有市民向樓梯移動,D2 和女子C留低;律師問直到這一刻,事情唔關D2事,做乜留低,D2表示好管閑事,想勸交,@06:38 PW1向右轉,繞過咗欄杆去到樓梯,見到PW1想走,想隔開人群,但有人撞到自己失平衡,情急之下搵嘢揸住。
[11:40~12:08] 小休
P1A截圖冊@06:40,見到D2右手搭着PW1左邊膊頭,D2解釋係想同佢一齊走,D2感覺到有力從左後方推埋嚟,@06:41 D2左手揸住樽水,右手搭住PW1 左邊,係因為跌倒要搵嘢捉住,@06:45 D2企定,右手推住PW1 ,係唔想佢撞埋嚟,頂住佢,無阻住佢離開,@06:50 D2 感覺再無力推埋嚟,就縮手,再無接觸PW1,向左邊離開,向人群反方向上樓梯,離開太子站。
律師再播一次片段,指頭尾約一分鐘,PW1 指D2 在場停留咗5~10分鐘,D2稱之前無見過PW1;PW1指D2 召喚其他人,D2唔同意,只係想唔好打交,無召喚其他人,唔係領導角色,唔係吹哨者,唔係第一個話佢影相,D2只係相比其他人冷靜,叫唔好郁手,唔好打交,無叫交出手機,無叫delete相,無阻止離開,無用手推/扯/捉住唔俾佢離開。
[12:25] 🔹控方盤問
D2唔知留咗在太子站幾耐,估計全程約15分鐘,見過有人在站內開遮,唔知有人換衫,見過有人掉衫在地下,離開時見過有警察。
D2係單獨到太子站,知道案中有ABCDE各人,控方指男子D係着綠色衫,孭背囊人士,D2無同佢傾過偈,之前無見過,唔係男朋友;控方叫睇P2A @00:12的截圖,紅色圈紮馬尾嘅係D2,指D2同身後邊綠色T恤孭背囊嘅男子D「企埋一齊」;辯方反對,稱「企埋一齊」可圈可點,主控收返描述,D2同意男子D企在旁邊。
🎥P1 06:37~06:52 D2 在PW1前面慢慢由左邊離開;主控指D2離開,係因為男子D去咗PW1面前,D2將PW1交咗畀男子D(唔同意)。
@06:34 PW1右邊有兩個女子,近啲嘅係女子C,隔離係D2,@06:36 PW1 與 D2 之間有欄杆,@06:40 D2 搭住PW1膊頭,係想同佢一齊離開,唔好繼續落去,承認係多管閑事,主控問:既然有呢個想法,男子D埋到去,點解又唔幫手?D2解釋唔係關心delete相,係想大家冷靜,呢個係勸交嘅目的,當時知道勸交已經無用,考慮自身安全,選擇走先。
@06:42 D2 右手仍然接觸到PW1,唔同意係推佢,主控指PW1 右邊有一個人帶豬嘴黑色衫戴手套,指係男子E,D2 唔知,唔知當時有幾多人同PW1有接觸;@06:39 男子E雙手接觸PW1,D2在PW1左邊,@06:42 D2 與男子E共同控制PW1唔俾佢離開(唔同意),@06:49 D2 指已經企定,手依然接觸PW1,係唔想PW1撞向自己。
男子E有彩色頸巾,控方指係係D1,遭辯方反對,指無證據,D2稱當日無留意,無印象當時見到。
D2 離開衝突現場之後,約在5分鐘內行上地面離開,途中有見到警察,同意無向警察講3號月台的衝突。
[13:08] 辯方覆問
離開時見到警察,當時D2上樓梯,警察在另一邊落樓梯,到大堂時見到另一批警察在前面跑過。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明日(21/12) 11:00 結案陳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3/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休班警),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志明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
[11:07] 開庭
雖然陳官在昨日指可以以重點形式交陳辭,兩位辯方律師還是交了完整的書面陳辭,陳官睇咗,控方亦已經睇咗,指證供上無唔啱。
🔸D1律師的口頭補充
控方指稱男子E就係D1,但容貌、髮型、物品都唔同,PW1的證供一直無提男子E,直至睇到片段,亦無話男子E出現咗幾耐,片段中男子E只係出現15秒,由畫面左邊行入,唔係一直逗留在場,PW1稱男子D係最先到。
PW1稱在場逗留5~10分鐘,盤問下稱落車後在月台徘徊約一分鐘就去到片段某階段,用手機拍攝約一分鐘,之後走咗,整個禁錮最多都係兩分鐘。
假設男子E係D1,唯一嘅證供係PW1話佢“捉過我”,片段見E拉完PW1就離開咗,無講過嘢,無證據禁錮,拉PW1可以解釋為拉佢埋嚟打,可以係見有危險拉開佢,唔係控罪嘅禁錮,唔係話捉實佢,要佢delete 相後才放手。
關於辯認,不單係要辯認衣服,重要係認容貌,片段嘅質素係不足夠;控方指同樣彩色頭巾,但無詳細資料,例如頭巾形狀、圖案花紋;控方指影到男子E 的T 恤有兩個英文字,而D1 的T 恤有6個英文字、兩個符號,T 恤唔係獨一無二;男子E 戴豬嘴、孭背囊,D1兩樣都無,另有膠袋;髮型更加唔同。
PW2對D1被截查拘捕的位置不清晰,無證據指男子E 禁錮後,短時期後D1被截查。
🔸D2律師的口頭補充
辯方不爭議PW1被禁錮,爭議D2有無做,有無意圖做,有無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
🎥P1 律師再播片,重點講解D2的每個動作,解釋可能出現的合理原因(詳情請參閱昨日報導),指D2身形較身旁的男子細小,如果她是召喚人、領導他人,有共同目的,她應更加壯擔,無理由PW1未delete 相就走咗。
同意如果純粹睇片段,表面證據係成立嘅,但經D2作供,法庭理應考慮D2嘅說法是否合理,她到場的原因,她的背景,有參與義務工作,有志成為醫護,事後睇,她的出現係不智亦不幸。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0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3/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休班警),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志明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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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開庭
雖然陳官在昨日指可以以重點形式交陳辭,兩位辯方律師還是交了完整的書面陳辭,陳官睇咗,控方亦已經睇咗,指證供上無唔啱。
🔸D1律師的口頭補充
控方指稱男子E就係D1,但容貌、髮型、物品都唔同,PW1的證供一直無提男子E,直至睇到片段,亦無話男子E出現咗幾耐,片段中男子E只係出現15秒,由畫面左邊行入,唔係一直逗留在場,PW1稱男子D係最先到。
PW1稱在場逗留5~10分鐘,盤問下稱落車後在月台徘徊約一分鐘就去到片段某階段,用手機拍攝約一分鐘,之後走咗,整個禁錮最多都係兩分鐘。
假設男子E係D1,唯一嘅證供係PW1話佢“捉過我”,片段見E拉完PW1就離開咗,無講過嘢,無證據禁錮,拉PW1可以解釋為拉佢埋嚟打,可以係見有危險拉開佢,唔係控罪嘅禁錮,唔係話捉實佢,要佢delete 相後才放手。
關於辯認,不單係要辯認衣服,重要係認容貌,片段嘅質素係不足夠;控方指同樣彩色頭巾,但無詳細資料,例如頭巾形狀、圖案花紋;控方指影到男子E 的T 恤有兩個英文字,而D1 的T 恤有6個英文字、兩個符號,T 恤唔係獨一無二;男子E 戴豬嘴、孭背囊,D1兩樣都無,另有膠袋;髮型更加唔同。
PW2對D1被截查拘捕的位置不清晰,無證據指男子E 禁錮後,短時期後D1被截查。
🔸D2律師的口頭補充
辯方不爭議PW1被禁錮,爭議D2有無做,有無意圖做,有無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
🎥P1 律師再播片,重點講解D2的每個動作,解釋可能出現的合理原因(詳情請參閱昨日報導),指D2身形較身旁的男子細小,如果她是召喚人、領導他人,有共同目的,她應更加壯擔,無理由PW1未delete 相就走咗。
同意如果純粹睇片段,表面證據係成立嘅,但經D2作供,法庭理應考慮D2嘅說法是否合理,她到場的原因,她的背景,有參與義務工作,有志成為醫護,事後睇,她的出現係不智亦不幸。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0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控方希望提出反證。控方及D5辯方就書面陳詞無進一步補充。梁官休庭一會後,裁定批准控方反證。控方指有一商業登記證+市民證人:家樂坊商場物業主管,需要時間安排證人到庭。
辯方聞判後表示可以以65B形式同意口供,不會作盤問,就此無申請重開辯方案情,相關D5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73 。
控方指如此便不需申請證人到庭。控方就反證呈上「㷫烚烚」餐廳的商業登記,證顯示於2023年開業+家樂坊商場主管書面口供:內容大致為證人翻查租務後指2019年無「㷫烚烚」,至2023年 8 月才有。
結案陳詞日子:2024年2月28日 14:30
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控方希望提出反證。控方及D5辯方就書面陳詞無進一步補充。梁官休庭一會後,裁定批准控方反證。控方指有一商業登記證+市民證人:家樂坊商場物業主管,需要時間安排證人到庭。
辯方聞判後表示可以以65B形式同意口供,不會作盤問,就此無申請重開辯方案情,相關D5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73 。
控方指如此便不需申請證人到庭。控方就反證呈上「㷫烚烚」餐廳的商業登記,證顯示於2023年開業+家樂坊商場主管書面口供:內容大致為證人翻查租務後指2019年無「㷫烚烚」,至2023年 8 月才有。
結案陳詞日子:2024年2月28日 14:30
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上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
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
[11:00] 開庭
主控稱在昨日已交關於D5的案件摘要畀辯方,辯方確認;控方讀出摘要(讀咗約15分鐘),講述當日太古城商場有人鏈活動,叫口號,唱榮光,陳真經過商場,各被告向陳真施習,陳真的傷勢(但又唔講佢咬人耳仔,持刀傷人),事後拘捕D5。
D5 認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播放關於D5的精華片段。
高官指示D5同在12月22日10:00求情,辯方申請擔保,呈上有關證明文件,控方反對保釋;考慮後,高官暫時延長D5保釋至22日,當日要再交證明文件,之後再昨考慮,嚴厲但語重深長地提醒D5,法庭給予最後機會,要遵守保釋條件。
[11:44] D4 作供
🔸辯方主問
D4 任職律師樓文員,居住在太古城超過30年,無政治立場,無仇恨警察,無憎恨政府。
2019年11月3日上午11時許去參加彌撒,午飯後去參加喪禮,DW1 嚴女仕 作供;三點至五點去參加靈修講座,DW2 鄭修女作供,之後揸車送鄭修女返跑馬地,約17:30去北角買餸,返屋企後再去筲箕灣買燒鵝,呈上單據D4-2,時約18:15,返太古城在地鐵站放低太太,她約姐姐交收手信,D4泊車後去搵太太,途中收到電話,已經攞咗手信,相約在北面商場Starbucks等,行返屋企,路程約3~4分鐘,去到北面商場西出口見到太太,此時見到陳真襲擊他人。
D4曾經在高等法院就陳真案做證人作供,陳真用刀插温先生背脊四下,辯方不重複其他內容。
D4見到襲擊,未見過斬人,感到好震驚,叫太太報警,他跑返入商場,目的係叫人協助,入咗商場,回頭見唔到太太,又好驚,返出去搵太太,在西面商場嘅停車場出口見到太太,佢同一個小朋友一齊,問太太點解跟住入商場,佢話因為要照顧小朋友,被襲擊嘅綠色衫女士係佢媽媽,同小朋友行去遠處;D4就想行過去同綠色衫女士講,太太照顧緊佢個仔,在行緊嘅途中,就目擊陳真咬趙家賢嘅耳仔,其後陳真撲向花藍色衫男子身上,掹住男子嘅頭髮和耳仔。
🎥PB10 & PB13 TVB 片段,影到D4踢陳真,解釋係想拯救花藍色衫男子,令佢唔好受傷,同意係用力踢,係合理嘅武力,令陳真分散注意力,放開花藍色衫男子,力度合理,形容係細力,踢完約3秒後花藍色衫男子就逃脫,見到花藍色衫男子走咗就無再踢;當時踢陳真唔係同其他人一齊襲擊佢,唔認識其他人,唔係因為其他人呼籲而踢佢,唔係“私了”,唔接受“私了”行為。
🎥PV06 @02:10:17 影到D4摺疊陳真雙腳,解釋係因為陳真向上申腳,佢反抗,想起身,想減低佢嘅活動能力,唔想佢襲擊人,等警察到場;有一名灰色衫男子想襲擊陳真,因為反對“私了”於是用手推開佢,D4本來用手壓住陳真,佢好大力反抗,改為用膝頭壓住佢雙腳;D4推開灰色衫男子時失去重心企唔穩,感覺到無能為力,就放手離開,無再接觸陳真。
片段03:39:40~42 見到D4留低,交卡片和身份證俾警察,做好市民嘅責任,願意做證人指證陳真;未接觸警察之前有接觸太太,唔離開嘅原因係因為太太照顧傷者嘅小朋友。
D4唔知當日商場有人鏈活動,當日不在太古城,唔關心呢類活動,當日行為嘅動機係制止罪案發生,陳真係危險人物,持續襲擊,之以前未見過。
[12:29] 🔹控方盤問
控方呈上D4在高等法院畀口供嘅藤本,問當中有多段提到「震驚」,D4解釋係驚佢埋嚟傷害自己,驚自身安全受威脅,叫太太報警,自己入商場搵人協助,制止陳真傷害人,預期有人幫手,無引領佢哋,在人群中跑返出去,去到西面出口,見陳真好瘋狂,當刻唔知太太有無報警。
🎥PB01 & PB02 同係大紀元片段,見到D4踢陳真,解釋係見到陳真襲擊花藍色衫男子,盡市民責任救佢,唔同意控方指陳真倒在地無攻擊力,因陳真抓住花藍色衫男子。
現場好混亂,聽唔到「打佢,打死佢」,同意畫面見到有人攻擊陳真。唔同意踢陳真係救唔到花藍色衫男子,陳真有鬆手。當時聽唔到「手足撳住佢」,唔係聽到先過去。灰色衫男子踢陳真,D4用手推開佢,當刻接近失去中心。
唔同意使用非法武力,唔同意令到陳真身體受傷,唔同意有好多機會報警,唔同意留低係參與暴動,只係制止罪案發生。
[13:10] 🔸辯方覆問
指PB01大紀元片段之中,動作係一致係用腳踢,唔係“私了”。
點解唔持續拯救?因為花藍色衫嘅男子已經走咗,無參與暴動,穿着黑色衫黑色褲,係因為去參加莊重嘅儀式。
[13:14] 作供完畢,14:45 續審。
=====
直播員按:證人變成被告,但又唔見告721案中證人A女士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上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
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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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開庭
主控稱在昨日已交關於D5的案件摘要畀辯方,辯方確認;控方讀出摘要(讀咗約15分鐘),講述當日太古城商場有人鏈活動,叫口號,唱榮光,陳真經過商場,各被告向陳真施習,陳真的傷勢(但又唔講佢咬人耳仔,持刀傷人),事後拘捕D5。
D5 認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播放關於D5的精華片段。
高官指示D5同在12月22日10:00求情,辯方申請擔保,呈上有關證明文件,控方反對保釋;考慮後,高官暫時延長D5保釋至22日,當日要再交證明文件,之後再昨考慮,嚴厲但語重深長地提醒D5,法庭給予最後機會,要遵守保釋條件。
[11:44] D4 作供
🔸辯方主問
D4 任職律師樓文員,居住在太古城超過30年,無政治立場,無仇恨警察,無憎恨政府。
2019年11月3日上午11時許去參加彌撒,午飯後去參加喪禮,DW1 嚴女仕 作供;三點至五點去參加靈修講座,DW2 鄭修女作供,之後揸車送鄭修女返跑馬地,約17:30去北角買餸,返屋企後再去筲箕灣買燒鵝,呈上單據D4-2,時約18:15,返太古城在地鐵站放低太太,她約姐姐交收手信,D4泊車後去搵太太,途中收到電話,已經攞咗手信,相約在北面商場Starbucks等,行返屋企,路程約3~4分鐘,去到北面商場西出口見到太太,此時見到陳真襲擊他人。
D4曾經在高等法院就陳真案做證人作供,陳真用刀插温先生背脊四下,辯方不重複其他內容。
D4見到襲擊,未見過斬人,感到好震驚,叫太太報警,他跑返入商場,目的係叫人協助,入咗商場,回頭見唔到太太,又好驚,返出去搵太太,在西面商場嘅停車場出口見到太太,佢同一個小朋友一齊,問太太點解跟住入商場,佢話因為要照顧小朋友,被襲擊嘅綠色衫女士係佢媽媽,同小朋友行去遠處;D4就想行過去同綠色衫女士講,太太照顧緊佢個仔,在行緊嘅途中,就目擊陳真咬趙家賢嘅耳仔,其後陳真撲向花藍色衫男子身上,掹住男子嘅頭髮和耳仔。
🎥PB10 & PB13 TVB 片段,影到D4踢陳真,解釋係想拯救花藍色衫男子,令佢唔好受傷,同意係用力踢,係合理嘅武力,令陳真分散注意力,放開花藍色衫男子,力度合理,形容係細力,踢完約3秒後花藍色衫男子就逃脫,見到花藍色衫男子走咗就無再踢;當時踢陳真唔係同其他人一齊襲擊佢,唔認識其他人,唔係因為其他人呼籲而踢佢,唔係“私了”,唔接受“私了”行為。
🎥PV06 @02:10:17 影到D4摺疊陳真雙腳,解釋係因為陳真向上申腳,佢反抗,想起身,想減低佢嘅活動能力,唔想佢襲擊人,等警察到場;有一名灰色衫男子想襲擊陳真,因為反對“私了”於是用手推開佢,D4本來用手壓住陳真,佢好大力反抗,改為用膝頭壓住佢雙腳;D4推開灰色衫男子時失去重心企唔穩,感覺到無能為力,就放手離開,無再接觸陳真。
片段03:39:40~42 見到D4留低,交卡片和身份證俾警察,做好市民嘅責任,願意做證人指證陳真;未接觸警察之前有接觸太太,唔離開嘅原因係因為太太照顧傷者嘅小朋友。
D4唔知當日商場有人鏈活動,當日不在太古城,唔關心呢類活動,當日行為嘅動機係制止罪案發生,陳真係危險人物,持續襲擊,之以前未見過。
[12:29] 🔹控方盤問
控方呈上D4在高等法院畀口供嘅藤本,問當中有多段提到「震驚」,D4解釋係驚佢埋嚟傷害自己,驚自身安全受威脅,叫太太報警,自己入商場搵人協助,制止陳真傷害人,預期有人幫手,無引領佢哋,在人群中跑返出去,去到西面出口,見陳真好瘋狂,當刻唔知太太有無報警。
🎥PB01 & PB02 同係大紀元片段,見到D4踢陳真,解釋係見到陳真襲擊花藍色衫男子,盡市民責任救佢,唔同意控方指陳真倒在地無攻擊力,因陳真抓住花藍色衫男子。
現場好混亂,聽唔到「打佢,打死佢」,同意畫面見到有人攻擊陳真。唔同意踢陳真係救唔到花藍色衫男子,陳真有鬆手。當時聽唔到「手足撳住佢」,唔係聽到先過去。灰色衫男子踢陳真,D4用手推開佢,當刻接近失去中心。
唔同意使用非法武力,唔同意令到陳真身體受傷,唔同意有好多機會報警,唔同意留低係參與暴動,只係制止罪案發生。
[13:10] 🔸辯方覆問
指PB01大紀元片段之中,動作係一致係用腳踢,唔係“私了”。
點解唔持續拯救?因為花藍色衫嘅男子已經走咗,無參與暴動,穿着黑色衫黑色褲,係因為去參加莊重嘅儀式。
[13:14] 作供完畢,14: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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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證人變成被告,但又唔見告721案中證人A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