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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3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趙(3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馮(21)🛑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阮民安(41)🛑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欺詐)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梁,鍾,郭,許,馬,嚴,張(20-28) #審訊 [1/20] (#1118理大 2項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3/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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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陳志輝裁判官
🕑14:15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覃有方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35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李/二胡伯伯(62) #提堂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3項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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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強利(58)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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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趙(3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馮(21)🛑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阮民安(41)🛑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欺詐)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梁,鍾,郭,許,馬,嚴,張(20-28) #審訊 [1/20] (#1118理大 2項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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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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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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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陳志輝裁判官
🕑14:15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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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覃有方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35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李/二胡伯伯(62) #提堂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3項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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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強利(58)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覃有方裁判官

今午,法庭處理了一宗案件的提訊和三宗傳票案件的審前覆核,詳情如下:
=============
👤陳(27) #20200117沙田 #提堂

*註:被告至2020年1月18日首次提訊後便還押至今

控罪2:管有違禁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內,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露出刀刃的刀。

控罪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停車場,意圖欺詐而偽造文件,即使用UY2252假車牌。

控罪4: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AP228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UY225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6: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AP228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控罪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UY225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2至7,並告知被告暫時無需答辯。辯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被告亦明白修訂控罪的詳情。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3日14:30再訊,以等候控罪1在高等法院的處理進度,其間反對被告保釋。辯方確認被告沒有保釋申請,亦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法庭提醒被告有關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的權利。被告表示明白。

法庭希望確認本案控罪1的進度。經過控辯雙方的協助後,法庭得知涉及控罪1的案件直到現在仍未有審期。

*註:本案控罪1 -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已經於2022年10月3日完成交付高等法院的程序。詳情可按下面的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22
=============
👤李(68)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前覆核

傳票1: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
被告被指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在大圍站A出口外的行人路上,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傳票2: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
被告被指於2022年8月24日11:27時,在大圍站A出口外的行人路上,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傳票3: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
被告被指於2022年9月29日18:30時,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人口,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被告選擇自辯。

控方申請將這3宗傳票合併處理。被告表示不反對。法庭批准。

被告希望向法庭表達自己對於控方修訂控罪的不滿。法庭表示明白被告的想法,其後花了一個短時間向被告解釋法庭程序。

法庭希望確認被告的答辯意向。被告表示不認罪。

控方表示審訊時會傳召12位證人(但差1位證人證供未給予被告)、涉及4條共約40分鐘的片段、不涉警誡供詞、和預計審期為4天。

因為被告自辯,法庭向被告解釋現時的狀況。過了一段時間的答非所問後,被告向法庭表示仍未看過證人證供;雖然有收到片段,但未看過。法庭因此向被告解釋省卻傳召證人的情況,和告知被告要在開審前自行收看片段的好處。

由於被告的準備進度不理想,法庭認為若對被告的公平著想,應要安排第二次審前覆核,並建議將案件押後8星期,但須要詢問被告的立場。花了一段時間解釋現時的情況後,被告確認可以在8星期後應訊。

基於以上,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8日14:30再訊。由於本案是傳票案件,被告是沒有擔保。因此法庭提醒被告要準時應訊,否則可能會發出通緝令。若然被告要更多時間準備案件,或提前預知身體不適,可去信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覃有方裁判官

今午,法庭處理了一宗案件的提訊和三宗傳票案件的審前覆核,詳情如下:
=============
👤陳(27) #20200117沙田 #提堂

*註:被告至2020年1月18日首次提訊後便還押至今

控罪2:管有違禁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內,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露出刀刃的刀。

控罪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停車場,意圖欺詐而偽造文件,即使用UY2252假車牌。

控罪4: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AP228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UY225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6: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AP228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控罪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UY225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2至7,並告知被告暫時無需答辯。辯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被告亦明白修訂控罪的詳情。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3日14:30再訊,以等候控罪1在高等法院的處理進度,其間反對被告保釋。辯方確認被告沒有保釋申請,亦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法庭提醒被告有關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的權利。被告表示明白。

法庭希望確認本案控罪1的進度。經過控辯雙方的協助後,法庭得知涉及控罪1的案件直到現在仍未有審期。

*註:本案控罪1 -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已經於2022年10月3日完成交付高等法院的程序。詳情可按下面的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22
=============
👤李(68)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前覆核

傳票1: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
被告被指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在大圍站A出口外的行人路上,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傳票2: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
被告被指於2022年8月24日11:27時,在大圍站A出口外的行人路上,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傳票3: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
被告被指於2022年9月29日18:30時,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人口,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被告選擇自辯。

控方申請將這3宗傳票合併處理。被告表示不反對。法庭批准。

被告希望向法庭表達自己對於控方修訂控罪的不滿。法庭表示明白被告的想法,其後花了一個短時間向被告解釋法庭程序。

法庭希望確認被告的答辯意向。被告表示不認罪。

控方表示審訊時會傳召12位證人(但差1位證人證供未給予被告)、涉及4條共約40分鐘的片段、不涉警誡供詞、和預計審期為4天。

因為被告自辯,法庭向被告解釋現時的狀況。過了一段時間的答非所問後,被告向法庭表示仍未看過證人證供;雖然有收到片段,但未看過。法庭因此向被告解釋省卻傳召證人的情況,和告知被告要在開審前自行收看片段的好處。

由於被告的準備進度不理想,法庭認為若對被告的公平著想,應要安排第二次審前覆核,並建議將案件押後8星期,但須要詢問被告的立場。花了一段時間解釋現時的情況後,被告確認可以在8星期後應訊。

基於以上,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8日14:30再訊。由於本案是傳票案件,被告是沒有擔保。因此法庭提醒被告要準時應訊,否則可能會發出通緝令。若然被告要更多時間準備案件,或提前預知身體不適,可去信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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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年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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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3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馮(21)🛑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阮民安(41)🛑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欺詐)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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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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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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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覃有方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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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27)🛑已還押逾35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李/二胡伯伯(62) #提堂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3項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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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強利(58)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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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33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33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8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8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8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33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32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9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32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7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24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23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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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1530開庭

辯方明白案件將交付予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

========
按:由於《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3):

如被控人在任何初級偵訊中並無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則裁判官須在緊接錄取證人供詞之前,向被控人解釋第(1)款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並通知被控人他可向法庭申請解除此等限制的命令的權利。
========
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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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2-07.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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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09: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7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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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7/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張(62) #審訊前覆核 (#20210208粉嶺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 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4/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李(50) #審訊 [1/5]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0/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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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41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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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7月03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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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7.02-07.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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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09: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7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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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7/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張(62) #審訊前覆核 (#20210208粉嶺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 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4/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李(50) #審訊 [1/5]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0/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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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41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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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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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2-07.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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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09: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7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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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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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7/35]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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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不設旁聽)
👤張(62) #審訊前覆核 (#20210208粉嶺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 無牌管有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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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4/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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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50) #審訊 [1/5]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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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0/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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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41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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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 🛑已還押逾41個月
被告於2020年1月18日首次提訊後便還押至今

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內,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露出刀刃的刀。

(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停車場,意圖欺詐而偽造文件,即使用UY2252假車牌。

(4):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AP228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UY225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6):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AP228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UY225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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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控方稱本案的控罪(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已經上咗原訟庭,被告亦已經認罪,但有其他被告不認罪,已排期在2024年2月19日進行60天聆訊,至2024年6月19日,認為本案應在該案審訊完結後才進行,因此申請押後一年。

辯方不反對押後,無8天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7月3日在沙田法院提堂,被告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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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被告精神不錯,見到朋友和中學老師到庭支持,高興哋揮手示意。有自稱是案件主管的便衣男子,鬼鬼鼠鼠坐在家屬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