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0922沙田 #暴動 #阻差辦公
🙍🏻♀️D1:陳 (24)
🙎🏻♂️D2:周 (23)
👨🏻D3:黃 (43)
🛑三位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D1-3暴動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D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
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本年一月求情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99
————————————
‼️速報‼️
D1共判監41個月
D2共判監44個月
(第2控罪中3個月與第1控罪同期執行 )
D3共判監40個月
=========
法官指判刑會考慮三大因素:
1. 這場暴動的嚴重性,而不可只憑被告有做或無做某些行為而判斷有否參與暴動
2. 參與暴動中有冇干犯其他罪行
3. 判期需具阻嚇性
而判斷暴動的嚴重性會考慮是否即場或預先計劃、參與暴動人數、有否使用武力、暴動為時多長、有否做成傷害、其嚴重性 、有否影響公眾及社群、被告角色及有否犯其他罪行等。
此場暴動參與人數約100人,為數不少,唯時間不長。參與者穿黑衣黑褲,短時間內設路障,可見為有組織行事。路障橫跨三條行車線,嚴重影響路面交通。而當時有人在指揮,噴易燃液體後便有火魔法師縱火,可見參與者有角色分工。三位被告均有目的地參與示威。他們參與、認同並幫助示威者。該處近民居及商場,受影響的市民並不少。而且有縱火,以警方為目標作出襲擊及對峙。三位被告在警方到場後亦沒有離場。而此次暴動被告沒有使用武器,亦沒有人受傷,所以嚴重性較低。
量刑起點
參考其他同類型案件,第一與被告量刑起點為4年半,考慮到她承認參與示威,節省法庭程序,因此減刑到4年。
第二被告量刑起點為5年或以上,(暴動罪4年半,阻差辦公半年),考慮到他承認參與示威,節省法庭程序,因此減刑到4年半。
第三被告參與程度較低,量刑起點為三年半。
減刑因素
三名被告案發前均背景良好。求情指三名被告皆是家中之經濟支柱,法官並不接納。第一被告求情時表示大學生時曾當義工,法官指此事距離現在已數年,並不接納。第三被告求情表示一直有當義工及捐款,法官接納為減刑的基礎。
最後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三名被告的暴動刑期起點為3年半,即42個月。
刑期
D1共判監41個月
D2共判監44個月
(第2控罪中3個月與第1控罪同期執行 )
D3共判監40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0922沙田 #暴動 #阻差辦公
🙍🏻♀️D1:陳 (24)
🙎🏻♂️D2:周 (23)
👨🏻D3:黃 (43)
🛑三位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D1-3暴動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D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
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本年一月求情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99
————————————
‼️速報‼️
D1共判監41個月
D2共判監44個月
(第2控罪中3個月與第1控罪同期執行 )
D3共判監40個月
=========
法官指判刑會考慮三大因素:
1. 這場暴動的嚴重性,而不可只憑被告有做或無做某些行為而判斷有否參與暴動
2. 參與暴動中有冇干犯其他罪行
3. 判期需具阻嚇性
而判斷暴動的嚴重性會考慮是否即場或預先計劃、參與暴動人數、有否使用武力、暴動為時多長、有否做成傷害、其嚴重性 、有否影響公眾及社群、被告角色及有否犯其他罪行等。
此場暴動參與人數約100人,為數不少,唯時間不長。參與者穿黑衣黑褲,短時間內設路障,可見為有組織行事。路障橫跨三條行車線,嚴重影響路面交通。而當時有人在指揮,噴易燃液體後便有火魔法師縱火,可見參與者有角色分工。三位被告均有目的地參與示威。他們參與、認同並幫助示威者。該處近民居及商場,受影響的市民並不少。而且有縱火,以警方為目標作出襲擊及對峙。三位被告在警方到場後亦沒有離場。而此次暴動被告沒有使用武器,亦沒有人受傷,所以嚴重性較低。
量刑起點
參考其他同類型案件,第一與被告量刑起點為4年半,考慮到她承認參與示威,節省法庭程序,因此減刑到4年。
第二被告量刑起點為5年或以上,(暴動罪4年半,阻差辦公半年),考慮到他承認參與示威,節省法庭程序,因此減刑到4年半。
第三被告參與程度較低,量刑起點為三年半。
減刑因素
三名被告案發前均背景良好。求情指三名被告皆是家中之經濟支柱,法官並不接納。第一被告求情時表示大學生時曾當義工,法官指此事距離現在已數年,並不接納。第三被告求情表示一直有當義工及捐款,法官接納為減刑的基礎。
最後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三名被告的暴動刑期起點為3年半,即42個月。
刑期
D1共判監41個月
D2共判監44個月
(第2控罪中3個月與第1控罪同期執行 )
D3共判監40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張(34) #0914淘大
🛑已還押21天🛑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阻差辦公
================
前言:
在2019年9月14日,親北京的支持者在觀塘道清理連儂牆。其後,他們前往淘大商場揮動國旗和唱國歌,並在後來與身穿黑衣的示威者衝突。在約15:05時,警方到場並在商場中庭發出警告,但群眾沒有理會。在15:27時,包括警員15398的警員們衝向彩頣居的方向嘗試截停示威者。在過程中,有位姓譚的人嘗試從警員15398和警長2990手中拿回背包,包括三人的一群人互相糾纏。在此期間,D2嘗試搶走警員15398手中的索帶。
被告事後面對1項控罪,即「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於2022年7月6日在裁判官劉淑嫻席前承認控罪。法庭聽取求情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押後判刑。
進一步求情:
有關背景報告,辯方大律師指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絕大部分的內容(不同意的內容只是小事)。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在獄中有撰寫信件。辯方大律師亦向法庭呈上一份文件,旨在向法庭指出被告曾在不同示威場合內保護受傷的人,不問受傷的人立場。
辯方大律師指辯方明白本案的嚴重性,但希望向法庭指出被告當時作出涉案行為的原意並非阻礙涉案警員進行拘捕,他只是希望避免被制服的人因是次拘捕行動而受傷,他當時未有想到自己的行為令自己現時要面對法律後果。再者,他在事發後亦有尋求警員協助處理涉案的拘捕事件。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現時已有領悟,明白到自己當時的行為是不智和非法。此外,被告亦已因本案而被「起底」,更因受是次「起底」令他的個人生活受影響。
本案判刑:
阻差辦公罪的最高刑期是監禁2年,不能以緩刑方式處理。此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若涉及破壞社會秩序的情節,量刑的比重會較集中在阻嚇性。法庭予以監禁18星期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刑期扣減和進一步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後,監禁11星期是被告的刑期。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張(34) #0914淘大
🛑已還押21天🛑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阻差辦公
================
前言:
在2019年9月14日,親北京的支持者在觀塘道清理連儂牆。其後,他們前往淘大商場揮動國旗和唱國歌,並在後來與身穿黑衣的示威者衝突。在約15:05時,警方到場並在商場中庭發出警告,但群眾沒有理會。在15:27時,包括警員15398的警員們衝向彩頣居的方向嘗試截停示威者。在過程中,有位姓譚的人嘗試從警員15398和警長2990手中拿回背包,包括三人的一群人互相糾纏。在此期間,D2嘗試搶走警員15398手中的索帶。
被告事後面對1項控罪,即「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於2022年7月6日在裁判官劉淑嫻席前承認控罪。法庭聽取求情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押後判刑。
進一步求情:
有關背景報告,辯方大律師指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絕大部分的內容(不同意的內容只是小事)。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在獄中有撰寫信件。辯方大律師亦向法庭呈上一份文件,旨在向法庭指出被告曾在不同示威場合內保護受傷的人,不問受傷的人立場。
辯方大律師指辯方明白本案的嚴重性,但希望向法庭指出被告當時作出涉案行為的原意並非阻礙涉案警員進行拘捕,他只是希望避免被制服的人因是次拘捕行動而受傷,他當時未有想到自己的行為令自己現時要面對法律後果。再者,他在事發後亦有尋求警員協助處理涉案的拘捕事件。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現時已有領悟,明白到自己當時的行為是不智和非法。此外,被告亦已因本案而被「起底」,更因受是次「起底」令他的個人生活受影響。
本案判刑:
阻差辦公罪的最高刑期是監禁2年,不能以緩刑方式處理。此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若涉及破壞社會秩序的情節,量刑的比重會較集中在阻嚇性。法庭予以監禁18星期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刑期扣減和進一步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後,監禁11星期是被告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777文宣傳播稿件大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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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7位被告 #20200516將軍澳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李(56)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855。#襲警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黃(50)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855。#阻差辦公
================
簡單背景:
在2020年5月16日,網民發起「四區和你shop」的活動。在當天約14:00時,包括本案被告的100名人士在東港城聚集,他們被指曾/帶領他人叫喊政治口號和挑釁警員,而D6和D7亦被指在被截查時襲擊警長58855(PW7)和阻礙警長58855執行職務,即協助D6逃走。
口頭裁決理由:
📌法律原則:
法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是清白;所有被告沒有案底,他們的作供可靠性高,犯罪傾向性低;除D4外的被告不作供,這是他們的權利,法庭不會對他們有不利推論。
📌控方是否不能在最後作陳詞:
就此議題,D3和D5方提出反對。法庭認為D3和D5雖沒有作供,但有律師代表。再者,本案審訊歷時10天、多達100份證物、亦有共9名證人出庭出供,故案情有其複雜性。因此,法庭認為控方可以作出陳詞,就事實和法律議題協助法庭。
📌現場有沒有非法集結:
片段顯示有約100名人士在人群多和商鋪多的案發地點叫喊一些具威嚇性和挑釁警察的口號,如「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沒有暴徒只有暴政」、「黑警死全家」和「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等。
法庭認為這約100名人士有共同目的,而他們的行為具挑釁性、威嚇性或侮辱性,亦令其他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情况可能會惡化,這些人會繼續做出惡劣或粗暴的行為,而惡劣或粗暴的程度會使社會安寧被破壞,甚至使害怕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會飛非法集結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故這是非法集結。
📌D1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若綜合PW1和PW2的證供,他們對D1在案發時說了甚麼(如令商戶落閘、叫口號和「上嚟拉我」)有矛盾。法庭認為PW1和PW2即使因觀察專注點有不同致口供有分歧是可理解,但他們在案發時身處的位置相近,不應就D1在案發時說了甚麼出現這大矛盾。
撇除PW1和PW2的證供,餘下的證據是片段顯示D1向警員握拳頭高舉雙手。法庭認為這行為意味含糊,不代表D1有參與非法集結。
📌D2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不爭的是PW3在庭上將D1錯認為D2,但PW3指D2在案發時沒有戴口罩,他亦是截停D2的警員,PW3不能就這情況作出解釋,後來亦在庭上承認現時對案發時的事的記憶模糊。再者,當PW3截停D2時,PW3並不知道D2在此前身在何方和做了甚麽,他截停D2是因D2當時跑向他。
進一步考慮,現場人流多,群眾與示威者的衣著分別不大,D2身上亦沒有裝備,東港城與D2的居所相近。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2有參與非法集結。
📌D3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PW4指他有專注觀察D3,他指D3有叫口號和作出手勢,和沒有走到百老匯。法庭指片段與他所述不符,D3並沒有做手勢,甚至曾走到PW4身後和走到百老匯,PW4的觀察有疑點。關於叫口號,PW4指D3的口罩有郁動,法庭認為這基礎不穩妥。
撇除PW4的證供,餘下的證據是D3身在現場,這不代表甚麼。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3有參與非法集結。
📌D4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PW5指D4在CSL附近與約20人叫口號、拍攝和歡呼。關於叫口號,PW5指D4當時的口罩和身體有郁動,法庭認為這基礎不穩妥。事實上,PW5後來在庭上承認他不肯定D4有叫口號。
D4的案情是她在案發時正做外賣工作,「等接單」,同時亦與朋友用手機視訊通話,她亦有工作紀錄,當時她左耳亦有戴耳機,身上也有foodpanda保溫袋。法庭認為D4當時理應知道現場情況,但有證據支持她的說法,她也沒有裝備,她的證供並非不合理,控方也不能反駁D4正與朋友用手機視訊通話。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4有參與非法集結。
📌D5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PW6 指D5在CSL附近有叫口號,且有到處移動,但PW6後來承認他只是估D5 有叫口號。再者,根據片段,PW6當時大部分時間是背對CSL,他如何觀察D5的正面存有疑點,和在現場有不少人叫口號的情況下分辨出D5的聲音。
法庭另指出D4和D5的控方案情存有不尋常之處,PW1指D4和D5在現場帶頭叫口號,但PW5和PW6均沒有此說法,然而PW5和PW6是處理D4和D5的警員,PW1是現場指揮官。
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5有參與非法集結。
📌D6和D7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甚至襲警和阻差辨公:
PW7警員58855指他見到D6在場叫「黑警死全家」,而D7則叫口號。其後他們走往豐澤的方向,並在見到警察後離開,因此PW7見狀即上前表露身份並阻止他們離開。在過程中,PW7指D6打他的右上臂;而D7則推他並拉著D6的手。最後,PW7向D6噴射胡椒噴霧並在最後制服D6。
PW7指D6曾舉頭帶領他人叫口號。法庭指片段沒有顯示到情況,在場的PW3亦沒有留意到。DW2的證供指她與D6和D7逛街。法庭考慮過她們一行人在商場的路線後,不能排除DW2的說法。
有關D6打PW7的右上臂,不爭的是PW7在案發後第二天寫的記事冊寫D6打他的左上臂,法庭認為事發時PW7和D6面對面,PW7亦理應清楚記事冊內容的重要性,但出現這重大矛盾是事實。有關D7阻差辦公,法庭指照片不能顯示D7有攬/拉著D6。
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6和D7有參與非法集結,甚至襲警和阻差辨公。
📌總結:
考慮所有證據後,法庭裁定控方不能就所有控罪舉證,所有控罪撤銷。
訟費申請:
D1,3,6,7有訟費申請,控方反對。法庭認為D1在當時曾在警員向人群警告時向警員作出動作,這是自招嫌疑,拒絕D1的訟費申請。至於D3,6,7,由於他們並非技術性脫罪,亦非自招嫌疑,故批准他們的訟費申請。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7位被告 #20200516將軍澳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李(56)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855。#襲警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黃(50)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855。#阻差辦公
================
簡單背景:
在2020年5月16日,網民發起「四區和你shop」的活動。在當天約14:00時,包括本案被告的100名人士在東港城聚集,他們被指曾/帶領他人叫喊政治口號和挑釁警員,而D6和D7亦被指在被截查時襲擊警長58855(PW7)和阻礙警長58855執行職務,即協助D6逃走。
口頭裁決理由:
📌法律原則:
法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是清白;所有被告沒有案底,他們的作供可靠性高,犯罪傾向性低;除D4外的被告不作供,這是他們的權利,法庭不會對他們有不利推論。
📌控方是否不能在最後作陳詞:
就此議題,D3和D5方提出反對。法庭認為D3和D5雖沒有作供,但有律師代表。再者,本案審訊歷時10天、多達100份證物、亦有共9名證人出庭出供,故案情有其複雜性。因此,法庭認為控方可以作出陳詞,就事實和法律議題協助法庭。
📌現場有沒有非法集結:
片段顯示有約100名人士在人群多和商鋪多的案發地點叫喊一些具威嚇性和挑釁警察的口號,如「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沒有暴徒只有暴政」、「黑警死全家」和「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等。
法庭認為這約100名人士有共同目的,而他們的行為具挑釁性、威嚇性或侮辱性,亦令其他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情况可能會惡化,這些人會繼續做出惡劣或粗暴的行為,而惡劣或粗暴的程度會使社會安寧被破壞,甚至使害怕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會飛非法集結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故這是非法集結。
📌D1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若綜合PW1和PW2的證供,他們對D1在案發時說了甚麼(如令商戶落閘、叫口號和「上嚟拉我」)有矛盾。法庭認為PW1和PW2即使因觀察專注點有不同致口供有分歧是可理解,但他們在案發時身處的位置相近,不應就D1在案發時說了甚麼出現這大矛盾。
撇除PW1和PW2的證供,餘下的證據是片段顯示D1向警員握拳頭高舉雙手。法庭認為這行為意味含糊,不代表D1有參與非法集結。
📌D2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不爭的是PW3在庭上將D1錯認為D2,但PW3指D2在案發時沒有戴口罩,他亦是截停D2的警員,PW3不能就這情況作出解釋,後來亦在庭上承認現時對案發時的事的記憶模糊。再者,當PW3截停D2時,PW3並不知道D2在此前身在何方和做了甚麽,他截停D2是因D2當時跑向他。
進一步考慮,現場人流多,群眾與示威者的衣著分別不大,D2身上亦沒有裝備,東港城與D2的居所相近。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2有參與非法集結。
📌D3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PW4指他有專注觀察D3,他指D3有叫口號和作出手勢,和沒有走到百老匯。法庭指片段與他所述不符,D3並沒有做手勢,甚至曾走到PW4身後和走到百老匯,PW4的觀察有疑點。關於叫口號,PW4指D3的口罩有郁動,法庭認為這基礎不穩妥。
撇除PW4的證供,餘下的證據是D3身在現場,這不代表甚麼。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3有參與非法集結。
📌D4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PW5指D4在CSL附近與約20人叫口號、拍攝和歡呼。關於叫口號,PW5指D4當時的口罩和身體有郁動,法庭認為這基礎不穩妥。事實上,PW5後來在庭上承認他不肯定D4有叫口號。
D4的案情是她在案發時正做外賣工作,「等接單」,同時亦與朋友用手機視訊通話,她亦有工作紀錄,當時她左耳亦有戴耳機,身上也有foodpanda保溫袋。法庭認為D4當時理應知道現場情況,但有證據支持她的說法,她也沒有裝備,她的證供並非不合理,控方也不能反駁D4正與朋友用手機視訊通話。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4有參與非法集結。
📌D5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PW6 指D5在CSL附近有叫口號,且有到處移動,但PW6後來承認他只是估D5 有叫口號。再者,根據片段,PW6當時大部分時間是背對CSL,他如何觀察D5的正面存有疑點,和在現場有不少人叫口號的情況下分辨出D5的聲音。
法庭另指出D4和D5的控方案情存有不尋常之處,PW1指D4和D5在現場帶頭叫口號,但PW5和PW6均沒有此說法,然而PW5和PW6是處理D4和D5的警員,PW1是現場指揮官。
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5有參與非法集結。
📌D6和D7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甚至襲警和阻差辨公:
PW7警員58855指他見到D6在場叫「黑警死全家」,而D7則叫口號。其後他們走往豐澤的方向,並在見到警察後離開,因此PW7見狀即上前表露身份並阻止他們離開。在過程中,PW7指D6打他的右上臂;而D7則推他並拉著D6的手。最後,PW7向D6噴射胡椒噴霧並在最後制服D6。
PW7指D6曾舉頭帶領他人叫口號。法庭指片段沒有顯示到情況,在場的PW3亦沒有留意到。DW2的證供指她與D6和D7逛街。法庭考慮過她們一行人在商場的路線後,不能排除DW2的說法。
有關D6打PW7的右上臂,不爭的是PW7在案發後第二天寫的記事冊寫D6打他的左上臂,法庭認為事發時PW7和D6面對面,PW7亦理應清楚記事冊內容的重要性,但出現這重大矛盾是事實。有關D7阻差辦公,法庭指照片不能顯示D7有攬/拉著D6。
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6和D7有參與非法集結,甚至襲警和阻差辨公。
📌總結:
考慮所有證據後,法庭裁定控方不能就所有控罪舉證,所有控罪撤銷。
訟費申請:
D1,3,6,7有訟費申請,控方反對。法庭認為D1在當時曾在警員向人群警告時向警員作出動作,這是自招嫌疑,拒絕D1的訟費申請。至於D3,6,7,由於他們並非技術性脫罪,亦非自招嫌疑,故批准他們的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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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哥採訪被指阻差辦公仍遭扣查
警聲稱形跡可疑 兼拒出示身份證
全文:https://bit.ly/3cYUX2h
身兼記協主席的本台副採訪主任陳朗昇(昇哥)今早與攝影師到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時,被警務人員截查,昇哥其後被指阻差辦公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目前被扣留調查,案件交由旺角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協助的律師向警員了解,引述警方指案件仍需時調查。
#陳朗昇 #昇哥 #阻差辦公 #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channel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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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聲稱形跡可疑 兼拒出示身份證
全文:https://bit.ly/3cYUX2h
身兼記協主席的本台副採訪主任陳朗昇(昇哥)今早與攝影師到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時,被警務人員截查,昇哥其後被指阻差辦公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目前被扣留調查,案件交由旺角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協助的律師向警員了解,引述警方指案件仍需時調查。
#陳朗昇 #昇哥 #阻差辦公 #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channel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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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和你報WhatsNews Media
[記協主席陳朗昇接警方通知將被落案起訴 涉月初麥花臣球場阻差辦公案]
#即時
記協主席陳朗昇,今天(19日)下午接警方電話,指其今天要到旺角警署,並將會正式落案起訴。事後,陳朗昇於社交平台專頁發帖交代,並指自己會於今天下午3時半到旺角警署。
完整報道:https://www.whatsnewsmedia.com/11600/14/49/07/
#業主立案法團 #記協 #九龍城裁判法院 #阻差辦公 #陳朗昇 #朗屏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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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主席陳朗昇,今天(19日)下午接警方電話,指其今天要到旺角警署,並將會正式落案起訴。事後,陳朗昇於社交平台專頁發帖交代,並指自己會於今天下午3時半到旺角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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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立案法團 #記協 #九龍城裁判法院 #阻差辦公 #陳朗昇 #朗屏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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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候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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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需要索取更進一步社會服務令及醫療報告,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作判刑
D2: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D3: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候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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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需要索取更進一步社會服務令及醫療報告,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作判刑
D2: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D3: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3位被告同被裁定罪名成立,D2陳振哲及D3鄭仲恒早前已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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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開庭]
上次聆訊中,法庭下令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及工傷報告等有關資料。然而,就感化官反映就被告人的工傷情況,需要向相關醫院遞交醫學調查表格才可索取進一步醫療報告,而該報告需在醫院收到表格後6個星期才能完成,而被告的工傷假期亦已延長至2023年1月19日。
由於未有醫療報告,感化官報告無法完成。辯方申請案件押後至1月27日再訊,控方則建議只押後到1月9日。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0日1430同庭再訊,期間被告續以現時條件保釋
[145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3位被告同被裁定罪名成立,D2陳振哲及D3鄭仲恒早前已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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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開庭]
上次聆訊中,法庭下令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及工傷報告等有關資料。然而,就感化官反映就被告人的工傷情況,需要向相關醫院遞交醫學調查表格才可索取進一步醫療報告,而該報告需在醫院收到表格後6個星期才能完成,而被告的工傷假期亦已延長至2023年1月19日。
由於未有醫療報告,感化官報告無法完成。辯方申請案件押後至1月27日再訊,控方則建議只押後到1月9日。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0日1430同庭再訊,期間被告續以現時條件保釋
[145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Channel C TG頻道 🎞
陳朗昇被控阻差辦公今作供 指當時憂再被警方公開身份證
CCTV片段顯示女警「快閃」委任證
https://channelchk.com/a/9994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本台多媒體製作主任(新聞)陳朗昇去年9月7日於旺角麥花臣場館外,前往採訪途中被警方截查後被捕,事後被起訴一項「阻差辦公」及一項作為交替控罪的「阻礙公職人員」罪。案件今日(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陳朗昇接受控方盤問時指,他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的主因是要確認其身分,並憂慮「身份證被警員直播」的事件會再發生。
#陳朗昇 #阻差辦公 #警員 #身份證 #channel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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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片段顯示女警「快閃」委任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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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本台多媒體製作主任(新聞)陳朗昇去年9月7日於旺角麥花臣場館外,前往採訪途中被警方截查後被捕,事後被起訴一項「阻差辦公」及一項作為交替控罪的「阻礙公職人員」罪。案件今日(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陳朗昇接受控方盤問時指,他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的主因是要確認其身分,並憂慮「身份證被警員直播」的事件會再發生。
#陳朗昇 #阻差辦公 #警員 #身份證 #channel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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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實時現場新聞直播(及 獨家實時消息)
1649 #六四 #維園 #阻差辦公
據HKFP報導,最少二十三人於六四事件三十四周年期間在銅鑼灣一帶被帶走,被帶走人士中包括多名香港社運人物及記者,另有一人涉嫌阻差辦公被捕。
聯合國人權事務辦事處發聲明,表達對香港於六四事件周年拘禁平民的關注及憂慮,並呼籲無條件釋放所有被拘留人士。
美國大使館及歐盟駐港辦公室一如既往,繼續在六四事件周年晚上在窗邊點起燭光。中聯辦則發聲明譴責外國勢力干預香港。
詳細報導: https://hongkongfp.com/2023/06/05/1-arrested-23-taken-away-for-investigation-by-hong-kong-police-over-tiananmen-crackdown-commemorations/
#HKFP
據HKFP報導,最少二十三人於六四事件三十四周年期間在銅鑼灣一帶被帶走,被帶走人士中包括多名香港社運人物及記者,另有一人涉嫌阻差辦公被捕。
聯合國人權事務辦事處發聲明,表達對香港於六四事件周年拘禁平民的關注及憂慮,並呼籲無條件釋放所有被拘留人士。
美國大使館及歐盟駐港辦公室一如既往,繼續在六四事件周年晚上在窗邊點起燭光。中聯辦則發聲明譴責外國勢力干預香港。
詳細報導: https://hongkongfp.com/2023/06/05/1-arrested-23-taken-away-for-investigation-by-hong-kong-police-over-tiananmen-crackdown-commemorations/
#HKFP
Hong Kong Free Press HKFP
1 arrested, 23 taken away for investigation by Hong Kong police over Tiananmen crackdown commemorations
A 53-year-old woman has been arrested for allegedly obstructing police officers after she refused to show her identity card outside Victoria Park, the site where annual candlelight vigils for victims of the Tiananmen crackdown were once held, on the 34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