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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8/7]

下午進度

D1: 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14:35] 開庭

裁判官裁定D1兩項控罪及D2的第2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14:40 - 15:04] 休庭

***
D1出庭作供

鄭官協助D1作供給法庭知,一般將個人資料背景講出來,再講證供。 D1回答係基督教網上教會,網媒有YouTube頻道。

D1講自己是院牧,是自發做,並沒有同法院有任何關係,成日去法庭旁聽,無正式收入,有講過YouTube廣告費約低於$1蚊,沒有固定收入的工作,以積蓄過活加上子女家用。

官問: 8段影片有乜野想講? (影片1-7,9)

答: 是國安從2千多條影片抽出來,是選擇性抽出,完全不同意,出庭作供去澄清這些影片。

一開頭兩頁是講背景主要是聖經的訊息,其後是D1的體會,香港是越來越崩壞,民主越來越敗壞,講出來不是有惡意,當法律變成武器,最終損害香港嘅法治。

D1說原本在英國居住近十年,熱愛香港,特別2019年香港嘅撕裂,特別理大圍城拘捕超過1千人,有累積1萬人被捕,係史無前例,D1指佢嘅祈禱的重要性,帶出祈禱真係要向神侮改,落係神到將會好恐怖(意思係被神審判),目的求神憐憫香港,在影片中D1是雙腳跪下向神為香港祈禱,當時收睇有百幾人,直到現在2百幾人,影響好細,D1指自己發出先知的呼聲,發出時代的呼聲。

祈禱內容除了審判外,為著香港人去禱告。 對控方第一段就播出話有煽動的行為,是屬於宗教性質,諗唔到控方會揀左第一段作為控告D1煽動,但D1睇唔到有煽動。 目的是為了香港不要面對一個審判。

第二段片講47人案,D1所指三大策略是牧師去左咁多旁聽的觀察,特別是47人案,好多人不被保釋,進程被押後,是現實的觀察。 只是講出一個現況,全部無俱煽動的字眼,提到國安法第42條,是法官個人信唔信你會否繼續危害國家安全,有此門檻就令很多人不被保釋,依D1自己為例,自己都是用國安法嘅條件不被保釋。

世紀怨案,D1印象中應該網民貼文,記憶中是網民的言論,D1好清楚他的言論要人注意唔好做一些違法或觸犯法網,提醒自己或網友唔好犯法。

47人案第一晚搞到有人入醫院,醜出國際,衰過第三世界,在國際媒體也有報導,因D1過去十年去世界各地做扶貧,是親身體會,好少咁樣47人案咁審訊,背後含意想有改善,想指出司法上的缺點。 見到香港咁嘅情況痛心。

法官責任唔應該影響到司法,法官有乜法例唔畀戴黃口罩,是D1轉述返聽來的消息,後面是D1向法官提出的質疑,作為一個牧師一個良好公民會有質疑。 是對法庭要解釋左原因才有公信力。 而鍊錦鴻法官是D1的親身的經歷,執法人更加不能濫用權力,法庭或法官在沒有法律基礎下有可能損害法律精神。 是D1對法治精神的回應,希望糾正法官的不足的地方,出於善意。

第4段的回應,承接緊高等法院戴口罩的問題,D1特別強調是他自己親身向高院的職員追問 ,什麼原因上星期唔畀戴黃口罩入法庭,他以善意去問原因,得到答案不理想,引述職員回應是"不同你講原因"。 D1表示訝異,D1與職員的親身對話也變成煽動。

更嚴重是當日有位女士已入法庭,是杜麗冰法官親自要求該位女士著黑色有傘仔衫。 D1說他只是講述該女士的經歷,不明點解成為煽動。

如果著傘仔品牌的衫,質問是否當做政治宣傳,D1是提出質問。 法治是特別限制有權力的人避免濫用權力,法官的權力是法庭給予,法官有審訊的權力,要有法律根據公正。 否則就會濫用左權力,故此D1強調要有法律根據。 D1唔想睇到有高等法院的法官有可能損害法治,聖經說在小事上粗心,在大事上也會粗心。 唔好小看小事,唔想口罩等事件,有可能損害香港法治,希望捍衛香港法治。

而家無依據官大晒,D1指是網友留言,但顯出不公義。 D1就說法官唔講法是什麼世界,同D1以上說的是連接,是講出捍衛自由。

D1講明不是要挑動仇恨,是真係有個機制去處理,去投訴,完全無煽動。 D1說明現有機制可以透過機制去投訴,符合現行法制,沒有煽動意圖。

雖然D1說自己是蚊型網台,只是想講真實事情,將庭內發生的事情真實地講出來,有感而發,以為躺平就OK,D1無講任何政治口號,只係講有愛心有正義有guts都被告煽動,表明是得寸進尺。 呢個可能係司法上的一個洞,像堤壩有裂,要補返避免堤壩出事。

官問:以上關於口罩被拒或黑色衫有傘仔的事件,D1是不在場?是D1稍後親身去高院詢問職員?D1綜合他是質疑法官沒有法據及捍衛言論及表達的自由?

答:D1是同意官的理解。

鄭官與主控及辯方相議,如果星期五D1作證完,要準備結案陳詞的日期。

[16:30] 完

明天09:30繼續D1作證。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9/7]

上午進度 2/2

D1: 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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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法院直播
D1指"強硬路線搞到香港死路一條"根據控方謄本資料呢句話係網友留言。

官詢問D1是否有回應以上網友留言, D1答唔記得有冇講 "吓, 強硬路線搞到香港死路一條"作為回應網民。

D1指出唔係去解決問題, 而係去解決問問題的人。 用當時2019年用3個口號作根源, 由6月開始(1)「香港人 加油」, 是和平發表市民的心聲, 但沒有解決市民的問題; (2)用禁蒙面法, 口號轉為「香港人 反抗」, D1指出想用另一個法例去解決問題, 是識得其反。 而蒙面法就激起第二波, 都是解決唔到根源問題。 (3) 是周子樂去世, 當時D1趕去醫院問職員能否探望, 得到回應是不適合, 當晚出現第三句口號是「香港人 報仇」。

要做的是應該探究根本的問題, 2019年如何發生及一連串的問題, 如逃犯條例無去即時處理, 不是去煽動人對司法憎恨, 是質疑沒有解決根源的問題, 只是用法律去解決違法問題, 但解決唔到撕裂的問題。 用法律真係可以令香港繁榮安定由亂變治嗎?

另一句"搞到一鑊粥"是D1講疫情, D1由疫情未爆發前及醫療設備未爆, D1分享在非洲的經歷當時伊波拉病毒爆發時, 當地人死亡不一定是死於病毒, 好多人是死於其他病, 因醫療崩潰已沒有人醫而死。 當時D1去醫院作祈禱。

當時疫情有7千幾宗, 當時有出來排隊檢測可能造成交叉感染, D1憶述當時病人要瞓街, D1去尼泊爾救災時提供帳幕好暖, D1憶述感受是香港身位金融中心的感受。

死左咁多人都無人負責, 咁唔係搞到一鍋粥? 咁提出來都叫煽動?

由2019年到現在問題都未解決過, 幾十萬人移民, 最需要勞動力, 香港係咪有亂入治, D1說他睇唔到。

香港嘅問題請大家注意, 法庭判人入獄後有冇考慮更生問題? D1在還柙時做緊更生的工作。

D1說自己發出自由及時代的呼聲。

根本無解決問題, 逐一提出問題的人被送入監獄。

在獄中見到立場及羊村男士也是被告煽動, 另一公務員也是被告煽動, D1也是被告煽動, D1為他們作祈禱。

香港而家進入煽動的時代, 一個以愛心良知被控煽動, 他是提出唔同法官的問題, 疫情的問題就被帶上法庭。

D1指他有外國永久身份, 要走一早走左, 但留在香港就是做時代嘅見証, 作為做香港進入煽動時代的見証。

香港不再是繁榮安定, 是真正有感而發。

提出問題背後的動機是希望糾正問題, 出於愛心出於善意。

用另一角度去睇疫情係保護年青人不再受到法律上嘅打壓。 D1指睇返由2020年疫情開始到而家, 仲有冇人因暴動或上街而被捕?

鄭官打斷D1對929案件相關人士的講述, 是因鄭官是其中一個負責審訊類似案件。

D1說會尊重鄭官。

D1指事實是一班年青人真是被保護左, 冇再上街。 之前引用國際人權組織講過"打壓"言論自由等用字, D1也是用相似用詞就被指煽動, 難度國際人權組織也是煽動嗎?

如果咁樣都成為煽動指控, 公眾可以對司法可以監督的責任如何實行? 法治不單子司法機構去維護, 公眾也要維護。

今日嘅香港面對疫情問題, 撕裂嘅問題, 進入煽動的年代, D1沒有解決方法, 但希望由他能無罪釋放。 D1鼓勵人民要守法不是去犯法。

***
D1作供回應第2項發表煽動文字的檢控

官解釋控方不是告D1拍手掌, 是針對文字, 即是講左嘅野。 有冇拍手掌可以係背景, 控方告D1的說法。

官問: 有d證人講D1有拍枱?
答: 不記得

下午14:30 - D1繼續為第2項控罪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9/7]

下午進度

D1: 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14:35] 開庭

D1繼續為第2項控罪作供

引用鄒幸彤被煽動所寫的文章一樣, 法庭也是讀者之一, 無論法庭判決如何, 作者可以不用理會, 只有作者才知寫作的意思, D1意思是無論係法官及控方, 法庭如何裁決, 都是其中一位讀者之一, D1是最清楚自己當時在法庭內所講的背後意思。

D1對鄒幸彤所講的話感欣賞而拍手, 陳官講法庭是有規矩的, 有機會被控告鄙視法庭, 會轉交比警方或律政司處理。

如陳官沒有用警告來處理拍掌情況, 之前同樣是鄒幸彤案也有拍掌情況, 陳官也沒有警告處理, 而陳官講鄒幸彤是在作政治訴求, 但彤說這不是政治訴求, 是證詞是六四死難者的聲音, D1同意彤的說法。 認為如果沒有陳官打斷彤講述證詞, 沒有說要用法律追究拍掌人士的話, 也沒有D1所說的話的情況。

法官有權作出干預,但不能作出不公義的干預, 可能影響外界對法庭造成不公義的觀感。

法官干預鄒幸彤就顯得不公義, 是否沈默或是憑良知去監督法官作出不合當的干預行為, 運用良好公民的責任作出一個提醒或表證, 目的是為了司法機關或相關人士可以糾正。

正正是回應鄒幸彤所說捍衛言論自由,就是要繼續說話。

決定每件事情如何處理落在法官身上, 法官應慎言慎行是最妥善的做法, 陳官當日說政治訴求, 沒有慎言慎行,沒有通情達理, 不合符司法良心, 所以D1才向陳官提出閣下跌左良知。 D1對陳官的評語及監督所指出的問題。 所以D1講話的背景很重要。 當D1在捍衛言論自由時, 已準備好承擔責任。

運用D1的自由去拍手, 運用良知去指出法官的問題, 也會承擔自己所作的行為。

有愛心, 有正義, 有良知, 有guts 四有是D1的原則, 絕無煽動之意。

沒有呼籲在場人士去破壞法庭秩序, 只是叫人去承擔自己拍手的行為。

D1表示一方面有自己意志去行使自由, 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免於恐懼去承擔責任, 只是指不需逃避拍手的責任, 沒有煽動的意義。 不是煽動其他人去責罵法官或是煽動其他人去起哄。 D1只是按陳官要求離開法庭。

D1所說有拍手就起身, 是方便庭警抄資料, 起身方便庭警識別。

D1叫人夠膽拍手就夠膽認是鼓勵他人承擔責任。 講出按自己的自由拍左手咪承擔責任, "香港人拉得幾多過"是指有幾多人起身咪拉幾多過的意思。 希望法官能糾正。

作為一個良好的公民, 要守法, 故鼓勵其他人去有勇氣去承擔, 所以叫其他人洗乜驚, 即是叫他人不要感害怕來承認拍手責任,去捍衛香港嘅法治。 完全沒有鼓勵他人不守法, 相反是鼓勵他人守法。 "香港人拉唔晒" 呢句話是事實的陳述, 確實是拉唔晒, 香港特首, 法官, 國安警察, 庭警也是香港人,世界各地當地的公民也是點會拉得晒。

D1指出正是因為陳官打斷鄒幸彤的證詞是影響左法庭的公正, 也是影響外界對法庭是不公正的觀感, 才會有D1所說的一番話。

中國人有句說話是[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 必須按著良知而抗辯, 為著言論自由而抗辯。沒有挑起他人對司法憎恨, 反而D1是指出司法嘅問題, 希望能糾正。

應該切消國安法及煽動, 即使正在還柙, D1繼續關心其他囚犯, 也關心香港, 國際人權委員會提及特別是法院如何執法的問題,已引起國際上的關注。

定立指引的目的是一個獨立並維護法治的司法機構,是香港的基石, 社會大眾委以法官有獨立司法的權力。

D1正正受煽動罪控告, 依國安法條件下十次申請保釋被拒, 就是法官不相信他不會危害國家安全。

D1名聲受損, 面對兩項煽動罪的指控, 在各大報章報導。

D1即使提到不同法官及法律問題, 是想問題得到糾正。希望法官以終審法院對法官的指引,作出公正及獨立的審判。

法官向D1綜合說法是D1認同謄本上指出是D1所說, D1是同意的。

D1說庭內穿短䄂黑色衫, 手帶的衫是灰色長䄂外套, 庭內所帶是白罩。 錄良知的影片時轉戴黑色口罩。

D1說無其他補充。

16:00 - 1612 休庭

***
D2辯方律師盤問D1

問: 是否知道有職員要求不要在3庭門口不要阻住門口出入?
答: 有時有。

問: 當日有冇見到十幾個人出入法庭門口?
答: 不清楚, 因警員帶他到另一地方查身份證。

***
主控盤問D1, 其中問題:

問: 是否好認同鄒幸彤的說話?
答: 大致認同

問: 如裁判官無制止是否會拍得更長更大力, 無視法庭的莊嚴?
答: 無必會。 基於陳官不公正地打斷鄒幸彤的證詞, 才打破過往尊重法庭。

問: 你有無企係身?
答: 同意

問: 大叫有拍手?
答: 同意

問: 法庭公眾席無咪, 在律師席收音都聽到D1的聲音?
答: 習慣公開大聲說話(因他是牧師經常發言)。

問: 正義, 良知, 有拍手 係鄙視?
答: 不同意, 只是作為監督法官去發聲, 毫無鄙視。

問: 有轉身向身後大眾講過夠膽拍手, 係製造強烈對立面?
答: 不同意。

問: 其他人應該抵抗?
答: 不同意。

問: 當時好多公眾
答: 同意。

問: 當時一個演說發表係一個鼓動?
答: 不同意。

問: 香港人拉唔晒語帶諷刺?
答: 不同意。

問: 同意已經無心尊重法庭?
答: 不同意。

問: 恐嚇語調是無良知, 是你散播公眾對香港司法鄙視?
答: 唔同意, 動機是善良, 是想糾正裁判官不慎行不慎言。

問: 你同意鄙視法庭就是散播鄙視法庭?
答: 不同意, 無激起任何鄙視的意思。

問: 鼓動他人繼續拍人?
答: 不同意, 在他講完都無人再拍手。

問: 沒有人再拍手或擾亂法庭因已離庭?
答: 不同意

問: 如人人都拍掌拍枱, 法庭就運作唔到?
答: 不同意, 如果無陳官打斷, 無人會拍手。

問: 拍手, 拍枱, 大聲對公眾宣言, 製造左對立面?
答: 不記得有拍枱, 不同意是宣言declaration, 不同意製造對立面。

盤問未完

16:40完庭

明早09:30主控繼續盤問D1。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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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10/7]

D1: 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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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D2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10月21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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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彭/ 《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6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D1-2 發表煽動文字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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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控辯雙方已經將引結案陳辭呈交法庭,今堂作口頭補充

—————
控方補充

控方採用10月3日書面陳詞,指出本案煽動罪,最高判處二級刑罰,罰款五千,監禁兩年。

控方引用區域法院羊村繪本黎雯齡案中,郭法官判詞指 [控方需要證明被告要有煽動意圖]。稱區院對裁判法院無約束性,控方係不需要證明意圖。判詞作仔細分別,相差好微,細分係無必要,對每一個犯罪行為,要證明有意圖。

被告發表有關作為文字有煽動意圖,有意發出,知道自己發表緊乜嘢,知道發表嘅文字有煽動意圖,被告熟知當時社會氣氛係撕裂。

D1嘅講法係糾正施法錯誤,係真誠信念,目的是指出司法錯誤的信念,是否有合理基礎?(控方沒有加以說明),法庭有耳聞目睹D1作供,可以作事實嘅裁斷。

控方指不會有實際情況指在發表文字時無煽動意圖,指沒有違反被告的無罪假定或違反人權,只需要證明(控方引用法例)其中一樣,不用照鏡般完全一對一反映。

行為元素:知道該作為及發表文字就得。
犯罪元素:當時被告清楚知道同意圖,不需分析。
(控方的意思大致是指被告知道該作為及發表文字就得, 但不用證明煽動所帶來的後果。)

控方指出D2辯方的陳詞中第22段,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控方不同意,D2辯方指依賴第9(3)(估計係法例)控方要證明煽動帶來的後果consequence。

指D2辯方的陳詞中引用方文浩案例 - 煽動他人有意圖傷人。  與本案控罪元素不同,本案無需要證明被煽惑者的行為,受眾點做是無關係。 備註:方文浩係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
D1陳詞

被告講咗約半分鐘後,裁判官叫停被告,指已經睇晒被告嘅陳辭,更提出錯處證明,聲稱重複讀出陳辭對法庭係冇幫助,但不會阻止。

D1明白,只講述前言及總結:

前言:本案名義上係煽動,但不單是法律之戰,更是信仰之戰,守護良知正義之戰,守護人權及自由之戰,也是煽動訴訟之戰,自從殖民地年代的煽動罪被激活以來,香港變成煽動年代,由陌生的控罪變作常態化,為何香港突然出現了這麼多的煽動者?是誰煽動了誰?是個人出問題或是社會出問題?

本人因聽審六四案拍掌而來,被控煽動罪,質疑法官驅逐旁聽人士及指出法官在散庭後對辯方律師作不必要批評,作為誠信良知的牧師,作為時代先知及為香港祈禱,因以被控煽動。

本人不能沈默,無畏無懼,傾盡全力無懼來抗辯,為守護基本法及從神而來的良知,本人選擇沒有律師代表也沒有經濟支持下,自己好比大偉與巨人歌莉婭之戰,為耶和華的名爭戰,為屬靈爭戰,係公義爭戰,係無煙燒之戰。

烏克蘭戰爭超過半年,總統澤連斯基Zelensky曾講過,大約為 [我們不會因恐懼而在談判桌上帶上腳鐐],引用來形容自己,大慨的意思為[我不會出於恐懼而不站在法庭面對本人的指控,最可怕不是真槍實彈,不是水砲車,不是鋭武裝甲車,而是鐵窗,經過6個多月被監禁,不單沒有意氣消沈,還在獄中向囚友講道,由法院牧師變成監獄牧師,幫助囚友更生的地方,無論在那裏,活出聖經,不會挑起蔑視,不會誘使他人不守法律,願成為光明戰士,因為黑暗不能勝過光,公義及良知可以得勝]。

總結: 一場法律與良知之戰,一場人權良知之戰,這場煽動案將快完結,經過之前2星期審訊,當時每天早餐之後,換卜西裝,拎著載著一大疊文件的沈重大膠袋去西九法院,回監獄時已是晚上9時多,被安排陌生的監倉及吃著冰凍和生硬的飯。

當時每日靠神支撐,每日專注在法庭上審訊,作供時留意控方的說話滿佈陷阱,小心回答,不是為自己,是為公眾守護表達自由,新聞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

在訴訟案中涉高院杜麗冰法官、區院謝沈智慧法官及陳慧敏裁判官,引用法官指引,指出該三名法官在法庭上的行為,法官權力是由社會大眾所委以重任,法官的行為是受到公眾監察的。

本人作為牧師、良好市民及作為傳媒人士,報導事實,被控方作為罪證,律政司是公義的檢控嗎?習主席宣誓有說過受人民監督,本人在監督法庭法官行為,何罪之有?

本人不單只為本人爭戰,為廣大香港市民爭戰,避免侵犯基本法的自由權,守護司法堤壩避免崩塌。

公正是法治生命線,習主席心中的法治所講 [100減1等於0],一個錯判累掉其他99個,對當事人是100%傷害,讓每人感受到法庭公正公義。

「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公義如江河滔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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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陳詞

區域法院黎雯齡案,同意控方要證明被告要有煽動意圖,同意對本案無約束性。

D2辯方認為控方要證明被告要有煽動意圖,還要證明有意圖煽動所帶來的後果。

辯方指出PW3的質素,要聽返法庭錄音才記起D2所講的5句說話後面的4句。PW2見到有另一人起身,PW3睇唔到。

假設法庭認為D2有說出5句話,係咪有煽動意圖,依整體5句或分開5句來看, 也看不出有煽動意圖。

D2沒有抗拒法庭的指示,D2是一邊離開法庭,一邊說話,也有依法庭指示被抄身份證,D2在離開法庭時有講過"搵包青天來審"等說話,只是衝口以出的魯莽之言。

D2辯方補充在辯方陳詞引用方文浩案,重點指出要證明被告要有煽動意圖及意圖要證明所帶來的後果,會否帶來引起他人對司法憎恨,意圖引起他人不守法?指D2所發表只是離開法庭所講的不滿之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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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引用陳永霖案煽動案,該案有提及光時8個字, 但本案沒有包含,該案判7個半月不計認罪。 基於量刑原則,D1現時已還柙6個月多,會對D1不公,要求今日作出裁決。

法官解釋要時間想清楚,最快在下星期四作裁決,假設罪名成立,程序要聽完D1 & D2 求請,再諗清楚,未必可以即日判刑。另假設當日裁決後,不用求情等有機當日判刑,但只是假設,法官確定會盡快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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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7日 09:30 裁決,D1繼續還押,D2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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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因控辯雙方根據書面陳辭和案例判詞作補充,好多內容跟唔到,抱歉只能記下大概意思,有時都唔知講緊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裁決

D1: 彭/ 《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6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D1-2 發表煽動文字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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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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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速報:
D1 兩項罪名成立
D2 一項罪名成立
詳情稍後提供

[12:27] 求情完
1500判刑

[15:15] 速報:
D1 判處12個月監禁
D2 判處3個月監禁

D2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二人需要還押候判‼️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判刑

D1: 彭/ 《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6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D1-2 發表煽動文字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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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 開庭,判刑

求情
D1是一名牧師、網媒、無前科,無其他求情
D2是家庭主婦,無前科,有子女校長求情信

量刑考慮

引用D2辯方律師提出馬俊文案判詞第75段,考慮因素包括:犯案時間、地點、社會氣氛、次數、煽動規模、預謀性、使用武力、伙同犯罪、被煽動對象群組大少、是否成功煽動其他人犯案、犯案人社會的潛在影響力。

引用D2辯方律師提出裁判法院的4個案件,指出量刑數個月監禁對本案適用。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古思堯案第5段[煽動控罪屬防犯性, 避免延續性]。

第一控罪
D1持續不斷在網上攻擊不同司法人員,貶低司法人員,踐踏法庭,其中一個影片觀看高達9千,有人觀看影片後會誤信對司法人員不公。煽動罪判刑無指引,但要判處阻嚇性刑罰。判處10個月監禁,不認罪,無減刑因素。

第二控罪
在裁判官作出警告後D1 & D2還繼續行為,對裁判官審訊有短暫影響,煽動產生不同危機,D1 & D2屬公開行為, 但認同是單一次性發生。判處3個月監禁,不認罪,無減刑因素。D2嘅個人健康情況不是減刑因素。

總結 :
D1總判刑期12個月,第一與第二控罪有1個同期執行。
D2判監3個月。

D2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備註:鄭官回應之前D1指出為何由國安警察拘捕及調查為何控告煽動以不是蔑視法庭,鄭官表示由那個部門作調查,而控告那些罪名由律政司負責,法庭不干預。)

直播員按:鄭官不相信D1在網上批評可以糾正法官,但又相信可以造成司法憎恨,有煽動意圖。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姬法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不服定罪上訴

趙(67)

控罪:發表煽動文字
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27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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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撤銷上訴申請,法庭批准,被告需要即時開始服刑🔴

📍直播員按:諗起《毒舌大狀》末段對白:「法律面前 xxxx」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10228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鄧(2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1年2月28日,在豉油街西洋菜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7990林少安。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0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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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不獲批出法援,因此自行處理上訴,沒有法律代表。上訴人就遲交文件向法庭致歉。

法庭指出,上訴人自稱不知襲擊者是警察,但他當時在現場又講一句「你玩晒啦」,明顯知悉其警察身分,亦有意圖襲警。

法庭又指出,上訴人有暴動案底,出獄不久再干犯本案,原審裁判官判處3個月刑罰合理。

法庭駁回上訴,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丘(34)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2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7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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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 #藍凱欣大律師
檢控方代表:#莫韻妍 高級檢控官

法官理解本案源自西九龍另一宗47人案件,但表示不需考慮該案件,申請方代表同意,法官已閱畢雙方書面陳詞,要求在庭上先聽取相關現場警員攝錄機片段/錄音及999報案中心錄音片段再聽取雙方陳詞。

📎定罪上訴
🔹答辯方播放P1- 7片段
P1及P2: 999報案中心錄音
對話中被告投訴警員阻撓進入法庭處理客戶案件,接電者指示報案人同現場警員干涉。
P3: 警員隨身攝錄機片段
有一便裝人員對鏡頭指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及證明是律師身份被拒,於是作拘捕。
P4: 警員拍片段
被告同多名警員爭論被阻止進入法庭,警員則指被告拒絕證實身份
P5及P6: 網上片段
旁白指警方封鎖法庭外,拒絕放行不相信是律師之被告,當時其手上持有法律文件打算重入法院,之後警員將被告拘捕。
P7 :大紀元片段

另有一些法院CCTV截圖指被告4次被警員截停。

🔸申請方對構成該行為不會爭議,原審裁判官集中4次截停後情況。

理據一是警方是否有權設立封鎖區,同意早上有數百入進入法庭但當時晚上人數不多,而晚上九點半警方根據公安條例第17條是否必須及有權封鎖法院外圍,陳官指出當時應該聆訊未完,庭內仍有大批人士。馬大律師進一步指原控罪二及三「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撒消,合理相信控方也不肯定警方有權設封鎖線。

理據二 法院保安由法院保安人員負責,沒有證據下放權力予警方核實進入人士身份,更遑論上訴人是準備入庭處理客戶審訊律師

法官查問審訊中被告沒有作供指相信警員沒有相關權力,馬大律師確認但這是被告權利。以自身35年執業經驗從未被要求出示證件,陳官則指本案控罪是「拒絕」出示。
代表質疑裁判官判詞指被告拒絕出示證件旨示在刁難而非真誠相信警方沒有權力。

最後一點「阻撓」根據譚立輝案例是程度問題。PW1 盤問下指進入封鎖區未能出示證明人士不會放行,本案被告最終沒有被放行,警員職務沒受阻。

📎刑罰上訴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指被告魯莽,但裁判官指故意不合作沒有悔意拒絕判以社會服務令。代表指魯莽同故意不同。而案中就算真有阻撓也只二三分鐘。

馬大狀向法庭指上次社會服務令報告有效期,陳官即指記住提出問題為何不去查證一下,要求馬大律師檢視相關條例。

🔹答辯方
採納書面陳詞。

▶️回應第一上訴理據:
控方撒消控罪二及三有多方理由,但原因不用向辯方透露。重申撒控不代表沒有檢控基礎。法庭保安證供指出當日有六七百人輪候入庭,警方有責任維持秩序及防止有人影嚮運作甚或示威,47人案是敏感案件,一日未審完都需要警方協助。

▶️回應第二上訴理據:
無案例支持就上訴方指被告律師身份和其可信性的關聯,裁斷陳述書亦已提及被告律師身份,可見已有相關考慮。另指裁判官是專業,亦不需把心路歷程和盤托出。

就被告是否真誠相信警方無權限設立封鎖區一事,被告無出庭作證,現不應憑空替其思考上訴原因。即使上訴方指案發片段能顯示被告行為屬真誠相信,仍需作供才知被告真誠相信什麼。並指案發片更像是在為難警察。

答辯方提一案例指有2 名被告在門口阻警入鋪內捉逃犯,二人同質疑警方執法的法理基礎,均無作供。處理上訴的法官指當時被告無作供,不能顯出其信念。

▶️回應第三上訴理據:
指當時警方要求簡單,如被告配合可放行。加上當時被告致電999報警指處理「暴動案」此描述已可見有錯。

▶️回應判刑上訴
就被告見感化官時講自己魯莽,裁判官認為此不等於有悔意的事宜,答辯方同意,並指被告案中是不認罪的。

▶️馬律師補充經查證後社會服務令報告並無時限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2日 14:30 頒下判案書,批准被告繼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