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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10415旺角 #審訊 [2/2]
胡/網媒記者(44)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
10:13 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也不會有辯方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鄭官傾向下週續審,但控辯雙方商議後,最快要5月20號才可繼續上庭。鄭官說不欲案件拖延過久,押後至今天14:30續審,辯方可準備點列式陳辭。
10:20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20210415旺角 #審訊 [2/2]
胡/網媒記者(44)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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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也不會有辯方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鄭官傾向下週續審,但控辯雙方商議後,最快要5月20號才可繼續上庭。鄭官說不欲案件拖延過久,押後至今天14:30續審,辯方可準備點列式陳辭。
10:20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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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10415旺角 #審訊 [2/2]
胡/網媒記者(44)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
14:47 開庭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後,控方開始口頭陳詞。
【控方陳詞】
案件發生於2021年4月15日「國家安全教育日」,警方拍攝搜證,於16:31開始拍攝(比標準時間快3分鐘),被告於17:25開始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當時警長33641問同事「係咪有票?」被告纏繞警長,警員58799接手拍攝,演變成個人質問,陳督察要被告冷靜。控方指被告質問偏頗,為指罵式說話,且帶粗言穢語,認為屬「喧嘩」,而且挑起在場人士情緒,有意圖影響社會安寧。
督察要求被告冷靜是合情合理,「冷靜」一詞說了兩次:首次是 「先生麻煩你冷靜啲」、第二次是 「我警告你冷靜 」,以督察證供為依歸,兩次說話皆屬命令。警員是想拍攝街站,被告高聲呼叫,影響現場收音,屬「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
15:14 【辯方陳詞】
📌針對控罪(1):
辯方認為主要爭議點在於被告有否破壞社會安寧。被告沒有使用武力,亦沒有威嚇,對現場人士沒甚麼影響,現場證供記者、途人約有40-50人,沒人受到被告影響,不會構成破壞安寧、促使暴力發生。
辯方認為PW3(警員)可信性成疑:該警員講了「繼續」一詞達15次,雖然他聲稱是向同事講,但不合理,「繼續講啦」一詞不算是回答。另外,其語氣相當大聲、近乎呼喝,不似與同事交談,似挑釁被告。
📌針對控罪(2):
被告只是講話,並無阻擋鏡頭,PW3(警員)亦可在街站走來走去,而警員拍攝無受大影響。如警員覺得被告阻礙,可出聲叫他「行開」,但他實際並無提示,還說「繼續講」,被告又怎知他是在阻撓警員工作?故此,被告的阻撓程度只構成不便,不算是大阻礙。
就「冷靜啲」一詞,此非客觀清晰具體命令,非常不具體,被告可以如何冷靜?充其言這只是勸喻或請求,不算叫被告遵從,被告亦無從遵守。
📌針對控罪(3):
辯方亦認為被告並無故意忽略警員。在警員第一次說「冷靜」,語氣較軟及溫和,被告不知這是命令。錄影時段01:04:52是第一次,十餘秒後被告已轉身離去,顯示其有遵從警員指示。而警員的「繼續」字眼,使被告更激動。錄影01:06:00 被告說「我畀面你」後再走開,與警員首次說「冷靜」相距1分鐘,被告已於1分鐘內配合,是合理遵守命令。再者,在警員記事冊,並無記錄「refuse」之類字眼,而岑督察承認被告有聽他說話。
除了PW3,辯方對其他控方證人並無質疑。
鄭官聽罷雙方陳詞,宣布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3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被告因另案繼續服刑🛑
15:57 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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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旺角 #審訊 [2/2]
胡/網媒記者(44)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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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 開庭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後,控方開始口頭陳詞。
【控方陳詞】
案件發生於2021年4月15日「國家安全教育日」,警方拍攝搜證,於16:31開始拍攝(比標準時間快3分鐘),被告於17:25開始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當時警長33641問同事「係咪有票?」被告纏繞警長,警員58799接手拍攝,演變成個人質問,陳督察要被告冷靜。控方指被告質問偏頗,為指罵式說話,且帶粗言穢語,認為屬「喧嘩」,而且挑起在場人士情緒,有意圖影響社會安寧。
督察要求被告冷靜是合情合理,「冷靜」一詞說了兩次:首次是 「先生麻煩你冷靜啲」、第二次是 「我警告你冷靜 」,以督察證供為依歸,兩次說話皆屬命令。警員是想拍攝街站,被告高聲呼叫,影響現場收音,屬「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
15:14 【辯方陳詞】
📌針對控罪(1):
辯方認為主要爭議點在於被告有否破壞社會安寧。被告沒有使用武力,亦沒有威嚇,對現場人士沒甚麼影響,現場證供記者、途人約有40-50人,沒人受到被告影響,不會構成破壞安寧、促使暴力發生。
辯方認為PW3(警員)可信性成疑:該警員講了「繼續」一詞達15次,雖然他聲稱是向同事講,但不合理,「繼續講啦」一詞不算是回答。另外,其語氣相當大聲、近乎呼喝,不似與同事交談,似挑釁被告。
📌針對控罪(2):
被告只是講話,並無阻擋鏡頭,PW3(警員)亦可在街站走來走去,而警員拍攝無受大影響。如警員覺得被告阻礙,可出聲叫他「行開」,但他實際並無提示,還說「繼續講」,被告又怎知他是在阻撓警員工作?故此,被告的阻撓程度只構成不便,不算是大阻礙。
就「冷靜啲」一詞,此非客觀清晰具體命令,非常不具體,被告可以如何冷靜?充其言這只是勸喻或請求,不算叫被告遵從,被告亦無從遵守。
📌針對控罪(3):
辯方亦認為被告並無故意忽略警員。在警員第一次說「冷靜」,語氣較軟及溫和,被告不知這是命令。錄影時段01:04:52是第一次,十餘秒後被告已轉身離去,顯示其有遵從警員指示。而警員的「繼續」字眼,使被告更激動。錄影01:06:00 被告說「我畀面你」後再走開,與警員首次說「冷靜」相距1分鐘,被告已於1分鐘內配合,是合理遵守命令。再者,在警員記事冊,並無記錄「refuse」之類字眼,而岑督察承認被告有聽他說話。
除了PW3,辯方對其他控方證人並無質疑。
鄭官聽罷雙方陳詞,宣布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3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被告因另案繼續服刑🛑
15:57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