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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8/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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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繼續由主控助手盤問D4
D4主要搞活動,會做簡單情緒輔導,明白佢哋感受,等佢哋自己講睇法和感受。

辯方證物D4-6 係D4 中心嘅架構圖,D4 係其中一個小隊成員,加埋秋姑娘共七個人,分為社會工作幹事和服務幹事,社會工作幹事職位高啲,D4係服務幹事,負責協助社會工作幹事,但工作上唔使下下都要佢哋同意,會向秋姑娘交代;做輔導都唔使秋姑娘同意,接觸user 係D4自己決定,包括用咩方式,但唔會用私人電話做聯絡,19年中心未有提供電話,20年就有,無特別限制,接觸人數無限制,YMCA無,社工守則都無。社工係專業,D4認為唔需要特別限制,外出接觸user時會向上司交代,在中心就唔會咁交代,唔會在傾偈之前問咗先,唔會擔心user性別問題,無咁諗過,機構有50幾人。

中心有員工證,唔需要時常掛在身,無規定,社工證都無掛,員工證有姓名,有機構名,有相,外出工作唔一定要掛員工證。社工守則無特別寫明要注意乜嘢基本安全,只係寫有基本考慮和優先考慮,用TG 同user 溝通,無特別規定要設定自動刪除,自己無set,user會set(主控唔知道可以set),女仔A & B 都有set。

約2019年4月認識女仔A & B ,佢哋到中心搵義工活動,當時未有情緒輔導嘅需要,六月份交換TG,要建立關係,請佢哋參與活動,用TG傾偈,了解佢哋興趣,知道六月份女仔A & B 有參加遊行,6月9日和6月16日,D4雖然知道,但無輔導,因為之前有傾偈,未去到要做輔導階段,案發當日知道佢哋要幫手。

有一日女仔A著到full gear 上中心,D4見佢行過嚇一嚇,唔知佢嘅情緒,因為做緊活動,無時間揾佢,亦無揾同事跟進;佢個性斯文,估唔到有咁大轉變,之後見佢有同佢傾這話題,畀分析佢,同埋參與有咩後果,無作進一步輔導,當時理解佢嘅情緒係好嬲好唔開心,未去到咁危險,未去到需要輔導階段,知道六至八月有唔少活動,見到女仔A嘅情況,未去到成日唔開心,或者去到憤怒嘅狀態,傾偈有講有笑,未去到咁極端。

當日約一點起身,睇直播,見有人掟嘢,有傘陣,唔算太和平,有危險性,14:30收到訊息要幫手,女仔B揾唔到女仔A,無再問咩情況,D4無搵女仔A,係女仔B見到A嘅IG相,只有朋友先見到,suppose D4係唔知嘅,所以無特登搵A,佢會知道係A話俾D4 聽,會影響A對B嘅信任,唔係唔需要關心,係個人私隱問題,在現場見到又唔同。

現場天橋底有途人,示威者在馬路,行人路都有危險性,點解仲去?因為擔心女仔A & B,尊重佢哋決定,所以無約佢去第二度,行人路有途人,未係好危險嘅地方。

🎥MFI 1 #17 項 NowTV新聞,控方指1350時嘅情況,馬路上有示威者,有雜物,行車線封咗,D4解釋睇直播時,見平靜咗一段時間係,唔知下一刻發生咩事,當時無同女仔B講危險問題,佢在現場更清楚,重點係揾人。去到橋底如果見到女仔A,都會知道係女仔B出賣佢,所以有女仔B在場好啲,係可以用電話溝通,但現場有女仔B係度就會好好多,對女仔A衝擊少啲,當時以為係遮打大廈天橋,不是環球大廈天橋底,兩條橋相隔一條馬路。

當日衣着為咗避免全黑,係灰色T恤,綠色外套,唔同意越多黑色越似示威者,唔係全黑就唔會誤會,外套專登揀唔係黑色。

睇D4-10地圖行走路線,平時都係咁行,無特別原因,目的地係天橋底,經過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係示威區,去到十字路口,見到着咩色衫嘅人士都有停留,見到咁情況,想行快啲去天橋底,就橫過咗黃格,當日無諗過由西港城行去干諾道中,兩邊差唔多,無諗住行出去,途中無聯絡女仔B ,在家有打TG call,聯絡唔到,可能訊號比較弱,通咗但聽唔到講嘢。

出咗門約行到電車路,唔記得咩位置,摸吓䄛袋有個用過嘅黑色口罩,係七月買嘅,因為有射過催淚彈,第二日落街仲聞到,所以去買,當日舖頭只得黑色,可以重用,黑色襟用,可以用兩三次。

主控指社工去示威現場無問題,可以幫助人,可以掛上工作證,唔需要帶黑色口罩掩飾身份。以D4所知,掛社工證去現場就係做陣地社工,當時唔係去幫嗰批年青人,唔同意控方指掛住證就可以減低被誤會係示威者,唔係着黑色衫,唔認為係示威者,當被捕時,係有個呢個諗法。

[16:50] 休庭,預計盤問可以在明早早休前完成,彭官擔心進度,期望盤問要精準,商討案件管理。

案件押後至明日(15/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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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盤問方向都係每事問,用慢鏡加放大鏡去問一分鐘內的動作,當時所見所想,去東問點解唔去西,行左問點解唔行右。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0/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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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代表D4的 #陳珏珊大律師 對裁決D4要再上庭作供作出陳詞,呈上案例CACC353/2019,判詞內容指大律師對法庭有責任,若見到認為不能修正的事,不提出而留作上訴理由是不合當,根據大律師守則,大律師對法庭的責任大於對代表當事人的責任,欲提出四個論點。

控方即時反對,不明辯方以什麼基礎來反對裁決,除非理由係好嶄新,若互相反對,沒完沒了,恆之有效的機制就會崩潰⁉️

🗣彭官以不友善的語氣:這不是裁判法院,我無權覆核自己,本席已經人慈,裁決講明D4可以選擇答與唔答,唔答可以解釋,其實無理由唔答,除非答咗係自招認罪;若果辯方要反對,請自問為何改變可以提供姓名的立場;指示大律師握要說出重點。

🗯律師激動地陳述:
1. 指出唔係可以強迫D4作供,D4已經作供完,現要求D4再作供,不是他的選擇,控方無申請,只係話如果辯方同意,控方不反對;辯方不同意。

2. 法庭早前話D4講與唔講,法庭唔會作出命令,留待陳詞,昨日裁決前都無命令。

3. 控方嘅說法係被辯方誤導,對控方不公,但盤問前無得到資料,不能認為被誤導而不作盤問。

4. 裁決對D4不公,D4係在知道可以不透露姓名之下作供,已經不可逆轉。

彭官重新無作出命令,D4可以選擇講與唔講,最終只係證供比重問題。

主控指辯方應在被告作供之前,向法庭作正式申請,以免誤會,唔係在主問期間發問,要法庭即時決定,如果當刻控方不反對,就不能再追。

[10:05] 彭官稱已經聽咗雙方陳詞和睇咗案例,不認為辯方有新論點裁決,亦無嚴重出錯,不需要更改裁決。

D4曾經作供控方不反對律師俾意見,[10:06~10:40] 休庭。

D4再次出庭作供

🔹控方盤問
D4表示現在不願意透露女仔A & B 的姓名,唔同意係虛構出嚟,唔同意當日作支援係虛構。

現在唔透露嘅原因,係基於無講身份,先透露年齡,講咗女仔參與過一啲活動,做過一啲咩行為,如果當時要透露,只會講認識兩位年青人,當時需要去搵呢兩位年青人。

唔同意如果當時係會答,因為要保持私隱,係社工責任。

唔同意控方指年齡、活動、行為對佢哋無不利影響,係有機會搵到佢哋,甚至去到A身上。

[10:48] 無覆問

[10:49] 轉回傳召D3的證人 DW5 駱先生

🔸辯方主問
駱先生係D3的中學同學,一齊係排球隊隊員,大學畢業,在私家醫院任職放射師。

在案發當日約咗D3在晚上打泰拳,從2019年5月開始打,D3在7月打,當晚打拳係DW5預約,知道D3在11月13日生日,打拳不是慶祝生日,知道D3有女朋友。

對D3-4號相有印象,在X-battle 影嘅,有五個人,DW5在想的正中間,D3 係右邊第二個;DW5 有戴頭巾索汗,着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因為襟污糟,衫褲係自己帶去,仲會帶水樽、毛巾、兩條拳帶。相片後方喺健身區,不另收費,DW5 有做健身,玩啞鈴、Smith架、拉背機等等,要帶健身手套。

唔知D3 在11月12日 日間有咩行程,DW5要返工,17:30放工,D3無出現,當晚有朋友通知D3被拘捕,非法集結,當時好驚訝,因為D3隨和、友善,無聽過佢有去去集會,一次都無,唔清楚佢有無罷工。

[11:11] 🔹控方盤問
11月12日係由DW5預約,經常幫佢預約,通常都超過三日前,印象中無少過三日,係可以用WhatsApp預約,特別記得係因為佢被拉,同意無寫低無記錄,係靠估算出嚟。

識咗D3 13至14年,有見過佢着其他顏色嘅衫,有見過去街唔戴口罩,打泰拳係同一堂,D3唔係每一次都做gym,如果做係唔會換衫;帶手套係想揸實啲,保護手指,手套有包手指喎,和唔包手指。

[11:20] 🔸辯方覆問
預約唔會少過三日,方便中心易安排,每班人數少,一個教練對四個。

[11:46] D7開始作供

🔸辯方主問
以65B形式呈上醫生報告,D7-1,中文譯本D7-1A,案發當日24歲,與父母和家姐同住在旺角,父親係商人,做海產批發,2017年大學畢業,任職放射師,2019年11月在法國醫院工作,返九龍城。

2019年11月11日星期一要返工,搭巴士,落巴士後覺得唔舒服,感覺到頭痛、四肢無力、氣喘、有咳,於是無返工,搭巴士返屋企,唔係即刻睇醫生,因為睇開嘅醫生診所未開門,約08:45返到屋企,在午飯之前去睇醫生,唔記得幾多點,有病假紙D7-2,醫生有開藥,睇完醫生後在家食藥休息。

有兩日病假,12號無返工,約七點起身,同女友WhatsApp,玩手機,約10點幾出街食早餐,然後返屋企瞓覺,約12點起身,在家打機,打到約14:30,同屋企人食飯,講晏啲會過海,買禮物和接女朋友,不返來食晚飯,在女友家中過夜;係買拍拖紀念日禮物,每個月都會互相送禮物、食飯,案發兩日後就係紀念日,所以買禮物;11號晚已經諗住買禮物,諗住買Tiffany 嘅鏈,之後去北角接女朋友,當日女朋友要見海關督察面試,在北角進行;同屋企人交代咗情況之後,爸爸叫D7去IFC睇翡翠螺,因為爸爸腰痛去唔到,呈上公司註冊處文件,華X食品公司嘅註冊(詳情省略)。

11月12日要去睇翡翠螺,因為收到city‘super 投訴,有好多爛咗殼,D7雖然唔係公司員工,有間中幫手,直至2019年之前,有在凍庫執倉,同埋在節日前夕,最忙嘅時候跟車送貨,凍庫係保存海產嘅儲物室,在荃灣區。

有應承去IFC睇,食飯食到14:50~14:55左右,換衫執嘢出街,白色T恤,藍色牛仔褲,執入凍庫嘅保暖衣、頭套、護目鏡、手袖,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係要來瞓覺用,因為當晚在女朋友家中瞓,係睡衣,拎咗包藥,垃雜嘅個人物品,隱形眼鏡,眼鏡盒,鎖匙,出街時係戴眼鏡,被拘捕時都係戴眼鏡,攜帶隱形眼鏡,因為諗住13號會戴con (contact lens),本身背囊有洗con水,戴cap帽和口罩出門,習慣唔洗頭就戴帽,戴咗深色口罩,因為驚抵抗力差,容易感染,和驚傳染其他人,12號應該好返好多,戴口罩係保護自己,保障他人,大概三點出門。

P56, P57, P58 係手䄂,護目鏡,頭套,護目鏡在凍庫用,室温係 -20度,而且兩邊有強力出風位,避免凍嘅強風直接吹入眼,會戴護目鏡,要帶係因為要入city‘super 嘅凍庫,物品係爸爸嘅,頭套防止凍風吹入口鼻耳仔,同時會着city‘super 嘅公家羽絨,帶頭套係避免直接接觸羽絨帽,手䄂係類似頭套作用,避免直接接觸羽絨。P57 護目鏡上下有膠紙,因為護目鏡有窿,膠紙係要來封住啲窿。

如果在公司凍庫工作,會再多啲物品,會有冷帽和手套,手套可以保暖,防污糟,避免受傷,呈上兩張相片,其中一張相見到D7在公司凍庫處理貨物,見到吹風機,羽絨係D7嘅,放在公司凍庫門口,見到部份護目鏡、頭套、有戴冷帽,全部放在公司,唔使由家中帶去,公司裝備唔係公用,係一人一套。另一張相見到D7爸爸在公司凍庫外邊,有羽絨、頭套、冷帽,無戴護目鏡,因為出咗凍庫除低咗,相片呈堂為D7-4A & B。

控方對相片有保留,辯方解釋相片係在2018年10月16日影,拍攝者係D7爸爸,影畀媽媽睇,因為佢擔心D7在凍庫工作會凍親,爸爸在2017年曾經凍傷,所以影畀佢睇。

主問未完,14: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30]
D1:吳(25)/ D2:陳(25)/ D3:陳(22)
D4:李(24)/ D5:蔡(23)/ D6:林(23)
D7:陳(24)/ D8:梁(24)

控罪:
(1)D1-8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2,D4-7使用一個口罩、D3,D8使用一條圍巾。

(10)D2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支大麻捲煙,即共1.22克草本型態的大麻。

(11)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啡黑色槌仔及46顆彈珠。


答辯:
D2, D5, D6就控罪(1)認罪‼️

D1, D3, D4, D7, D8就控罪(1)不認罪。
D1-8就控罪(2-9)不認罪。
D2, D5, D6同意案情, 控罪(3), (6), (7), (10), (11)存檔法庭。

案情撮要:
控辯雙方對5月2日提交的案情撮要有修改, 呈上修訂本。

2019年11月12日約1218時, 示威者在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阻塞交通。1230時警方組成防線, 1252時警方舉起藍旗及黑旗, 向示威者發出警告。1256時警方舉起橙旗及黑旗。警車離開現場時示威者向警車投擲磚塊。示威者破壞元氣壽司及吉野家。示威者聚集於一起, 舉起雨傘, 破壞交通燈。示威者叫口號如「好仔唔當差 當差正仆街」「香港人報仇」等。示威者破壞巴士, 部分人舉起雨傘掩護示威者的行動。

兩名警署警長(PW4, PW5)看見畢打街有路障及火堆, 追截示威者, D2, D5, D6於置地廣場被捕。不同警方及媒體片段拍攝到相關錄像及截圖。

控方會於餘下審訊中播放片段。所有求情判刑押後處理, 於原定審期最後一日, 6月27日0930認罪被告需到庭, 視乎審訊進度另定求情判刑日期。

D2, D5, D6撤銷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0/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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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 開庭

🔸繼續D7主問
呈上公司單據,11月11日發出,送四樣貨品去IFC city‘super,(控:傳聞證供;辯:稍後有證人處理,PD7-5),其中一項係翡翠螺有city’super 收貨印,證明收咗貨,稍後收到投訴,螺殼爛咗,要去睇。

去到中環被拘捕,被檢取嘅物品有八支生理鹽水P61,四支一排,D7指係洗con 水,指係同一樣嘢,D7用生理鹽水洗con,從工作嘅醫院拎返嚟,唔記得幾時拎,上司係批准嘅,生理鹽水在醫院有好多用途,D7嘅部門用作打顯影劑,因為當時買咗新儀器,唔會再用細支裝嘅生理鹽水,上司講有需要嘅話可以拎,用作嚟洗Con,因為同藥房買嘅成份一樣,有買過,呈上一盒在藥房買嘅生理鹽水,和證物的包裝盒的影印本,證物P61盒面印有0.9% sodium chloride,藥房嘅生理鹽水印有 “0.9g sodium chloride,ideal for all contact lens”,D7指成份一樣,濃度一樣,包裝一樣,只係形容唔同。

🎥P124 拍攝D7被拘捕,播放器時間09:00~09:09,D7被搜身,@09:15在背囊搜出藥袋,呈上@10:04的截圖P7-7,有生理鹽水和白色膠藥物袋。

約15:00出門,去旺角搭地鐵去中環站,去到聽到地鐵廣播,大概內容係因為有公眾活動某啲出口封咗,想去Tiffany,在G出口,封咗,於是去咗D1出口,當時聽到G出口封咗,同意承認事實中不包括G出口封咗,可能當時聽錯,當時睇Google Maps,G封咗,最近就D1。

睇地圖P151,D1出口在匯德豐大廈,對面係置地廣場,德輔道中有入口去到,上到地面喺畢打街,見到有人企在畢打街馬路,干諾道中方向比較多人,見佢哋行吓企吓,遠啲就睇唔到,因為有人遮住,沿着行人路行到交通銀行轉角位,見到馬路上嘅人都係行吓企吓,無大改變,D7然後轉右過馬路去到Tiffany行人路,經過畢打街,附近有人開遮,多咗人在附近,無理佢哋,照行過去,到置地LV店外行人路,放慢腳步,望兩眼畢打街,左右後方都有望,見到畢打街馬路上嘅人,開始行去皇后大道中方向,無理佢哋,繼續向前行走向雪廠街方向,行咗幾步,聽到澎一聲,掉頭望吓聲音來源方向,來自左後邊,望唔到發生咩事,因為有巴士阻住視線,繼續向前行,覺得澎一聲係放咗催淚煙,在遠嘅後方,之後見到銀色金屬大閘,知道係Tiffany門口封咗,呈上相片D7-8,事後影嘅Tiffany門口,同當時一樣。片段P123(2)係另一被告在Tiffany門口搜身,見到門口閂咗,當時環境有啲混亂,剛上行人路,留意到畢打街上嘅人向皇后大道中行,又見到有啲人在德輔道中馬路上的巴士後面行上行人路,再聽到另一吓澎一聲,聲音近咗,覺得佢哋係避催淚煙而行上行人路,當時好混亂,心神已經唔係買嘢,想遠離畢打街行去雪廠街,一開頭聽到澎一聲,再有澎一聲,越嚟越近,後期比較混亂,想遠離馬路啲人,當過咗電話亭燈柱左右,好多人在身邊跑過,又再聽到澎一聲,再近咗,於是跟住一齊跑。

[16:00~16:10] 休庭

跑緊時頂帽甩吓甩吓,於是除咗頂cap帽,呼吸唔暢順,於是除口罩,之後跑咗一陣去到巴士站附近位置,減速行埋一邊,因為跑咗一陣覺得無乜危險,除咗半邊背囊,想“養”吓件衫,之後見到前面有人掉頭跑向自己,覺得嗰面都係放咗催淚煙,於是亦都跟住掉頭跑,跑回向畢打街方向,跑咗幾步,附近有人講有警察,身邊有兩個着深色衫,攞住長遮、示威者打扮嘅人高速跑過,當時擔心被警察誤會為示威者,將手上口罩和帽掉落地,繼續向前跑,好快見到置地廣場中庭凹位,有路人行埋去企喺度,於是跟住行埋去企埋一邊,見到佢哋個做法幾好,於是跟着做,唔使喺條行人路跑來跑去,見到警察追緊一個女仔,全身黑色,當時見警察追佢,同一時間有一位女士行緊去中庭凹位,警察在追女仔過程中撞跌女士,後面趕來嘅警員圍住兩人,隔離有一個男士同警察講,個女士唔關事㗎,D7亦有跟住講,當警察控制場面,有一警員行出嚟用警棍示意,在中庭凹位嘅人可以離開,就跟着離開行向雪廠街,行在前邊嘅人就離開咗,後邊嘅人包括D7,有另一名警員留低佢哋,佢用警棍指住講「唔夠人,全部唔走得」。

🎥P141(2) Landmark CCTV,畫面影向雪廠街見到巴士站,@15:26:10 D7在巴士站附近,全程在行人路上跑,@15:26:12 D7過咗巴士站,左前方有電車站,有兩三個黑影跑入畫面,當時無留意黑影啲人,諗住無乜危險,想企埋一邊,無為意雪廠街有警察嚟緊,見人掉頭走,跟住掉頭,都無乜為意有警察,第一次見到警察係企在凹位之後,除口罩係因為擔心被誤會為示威者,當時未見到有警察,覺得有警察在附近,所以除帽除口罩。

11月12日去中環係想去Tiffany買鏈,之後去IFC city’super 睇翡翠螺,唔係參加非法集結或者暴動,帶備嘅物品唔係用嚟參加非法集結或者暴動,戴帽和戴口罩唔係掩飾身份,去到中環D1出口,見到馬路嘅情況無即興參與,亦唔係透過逗留去壯大聲勢、鼓勵或者協助,無加入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亦唔係做哨兵。

[16:45] D7證供大至完結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9/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9/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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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繼續由D4作供

🔹控方盤問
背囊中的白色口罩係外科醫用口罩,當日無用,係用嚟探祖母用嘅,唔算好普通,要去搵,屋企人買嘅,已經唔係全黑,黑色口罩無問題,唔同意白色比黑色避免俾人誤會。

知道要經過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去到畢打街轉左時才見到行人路上情況,知道有蒙面法,穿過示威區,自己唔係參與,有保持距離,唔同意驚誤會為示威者,參與係有機會受影響,被誤會對個人有影響,有機會影響機構,所以唔係全黑,保持距離距離,唔同意無理由唔用白色口罩,唔同意係特登帶黑色口罩去參與示威,無諗過除口罩,當刻諗住戴咗先,唔會戴吓除吓,無諗過其他方法避免被user認到,出門口去到電車路位置先有諗住戴口罩,出門之前無咁諗過,社工唔俾有機會干犯蒙面法。

有同秋姑娘講去中環搵user,佢需要情緒輔導,同傾偈唔同,相信有急切性,無問秋姑娘點處理,相信自己可以處理,先了解事情,無要求專業人士支援,無講user 在示威區,講唔講係無影響,唔同意user 是否在示威區有唔同支援。唔需要得到上司同意,D4同意去示威區,對機構可能有影響,唔係去參與示威,會保持距離,唔係全黑去現場,當時無諗過要問上司,絕對唔會逗留長時間,如果搵到女仔B,可以去安全地方先,當時係關心女仔B在何處,無諗過通知上司,並非故意唔講,被捕後機構有發出支援指引,係秋姑娘與同事討論後得出嘅結果,唔同意如果事先講未必批准。

未遇過被拘捕,同事無諗過要保留群組訊息,唔同意係無呢啲訊息。

14:30收到訊息,14:50出門,10多分鐘去到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當時心急,緊張女仔B嘅情況,因為得佢一個在場,擔心佢安全,途中無聯絡女仔B,未去到無咁嘅需要,主控問行走路線圖,D4話已經畫咗D4-10,主控又要畫點樣由路口行去天橋底的精準路線(官:有咩關係?)。

🎥MFI 7 #1,畫面係Armani對出,D4出現在行人路,平常步速,周圍望,佢哋可能在馬路,要搵。

🎥MFI 7 #3,畫面係遮打大廈干諾道中向上環,D4步速唔快,唔見四圍望,行埋欄杆,有向前望文華東方和大會堂,唔同意無搵人,@15:22:27 D4 傳訊息俾女仔B,搵咗7~8分鐘,估計會唔會女仔B已經搵到女仔A?或者有其他事無聯絡我,所以先再傳訊息俾女仔B,一直都打唔到TG call,試過六七次,所以先傳訊息,主問時有講打俾佢,只係無講幾多次,六七次都係打唔通,現場打係接通嘅聲都無。主控質疑唔見D4好心急,解釋了考慮自己安全,在橋底有搵個女仔B,唔係好似片段中只係見到兩次打電話,唔同意無打俾女仔B,一直等信息等call。

D44 7號相,立場新聞截圖,D4睇緊大會堂有無警察,同意係可以向前行,但因為等緊女仔B,唔想離開太遠。

[11:00~11:26] 休庭

在場留咗幾分鐘,唔同意唔需要留低,當時係掙扎緊、衡量緊留低等還是離開。

🎥MFI 7 #5,畫面係遮打大廈向金鐘,@15:25:37 見到D4行向金鐘,急步轉入小巷,同意當時主要視線唔係搵人,係留意緊警方行動,和顧及自己安全,唔同意望向警察同搵女子B不一置,唔同意出現嘅目的係作為示威者哨兵,唔同意傳訊息係通知有警察到。

D4轉咗入聖佐治大廈小巷,離開前無去另一邊天橋底搵女仔B,D4解釋係有離遠望過去,因為要保持距離,如果見到就會過去叫佢離開,有人群,視線可能受阻,女仔B有機會被遮住,無兜路行過去,同意行出馬路會清楚啲,但唔想咁做,分別不大,唔同意目的唔係搵女仔B。

去到遮打道後有傳訊息俾女仔B,無傳俾女仔A,無TG Call 女仔A,唔同意無擔心女仔A嘅安全。有猜想過女仔B已經搵到女仔A,點解唔揾女仔A?之前提過私隱問題和擔心女仔B多啲,約女仔B在皇后大道中會合,嗰度安全啲,係半個鐘前嘅資訊,唔同意文華東方相對安全,因為警方在大會堂嚟緊,皇后大道中無示威者,離開都方便,唔同意搵目測安全嘅地方,當時只係諗皇后大道中,無考慮其他,無約實喺邊度,所以叫佢到咗聯絡我,同意聯絡唔到。經遮打道去德輔道中,目的係要去皇后大道中,到德輔道中,開始係行,過咗巴士站開始跑。

MFI 6 見D4跑,原因係路上多人由畢打街行向雪廠街擁緊過嚟,身後亦多人擁過嚟,當時無留意凹位無諗過企埋一邊無諗過棋在電車站,因為想去皇后大道中,掉頭係因為見到警員持盾和槍,警被唔會係示威者,警察跑向自己,反應就係驚,唔同意唔需要驚,唔知警察會唔會衝埋嚟,當時未諗除口罩,掉頭之前無同其他人交談,轉身之後都無同任何人交流。

🎥P141(2) @15:22:03,見到D4出現,D4稱當時見到警察大叫咗一聲,畫面見到嘅動作係指咗兩下,唔同意主控講見唔到警察,唔同意雪廠街視線被遮擋,唔同意越跑得快越更加易被唔會,唔同意無諗過行埋一邊去避免嫌疑,走出馬路係想望清楚前邊嘅情況,唔同意係刻意去睇吓有無警察。

🎥MFI 7 #13片段,畫面係德輔道向雪廠街,@15:26:14 D4 出現,@15:26:17 見到警察就掉頭,唔同意警察唔跑埋嚟屌頭先有諗過除口罩同意當時嘅裝束足夠嘅俾警察辨認到唔係示威者唔同意唔需要除口罩當時諗係除咗更加好。唔同意除口罩原因係想掩飾身份,掩飾曾經參與示威。

同意在聖佐治大廈轉左可以去雪廠街,唔同意咁樣係更遠離示威區,當時無咁諗,印象中雪廠街係無示威者,當時無咁考慮,唔清楚經雪廠街上皇后大道中會更近,唔同意會有更多時間聯絡女仔B,現在諗同意行雪廠街,當時無考慮。

控方向被告指出案情:(被告回應)
- 當日出現係參與非法集結與暴動(唔同意)
- 係有備而來,藉着出現,同其他示威者壯大聲勢(唔同意)
- 協助、教唆其他示威者表達立場,破壞社會安寧(唔同意)
- 以哨兵嘅身份出現(唔同意)
- 戴黑色口罩係掩飾身份(唔同意)
- 到咗警署有警員叫畀黑色口罩佢哋處理(同意)
- 唔知處理係咩意思(同意)
- 指出根本唔會有警員攞走不利嘅黑色口罩(唔同意)
- 有警員處理黑口罩係作出嚟嘅(唔同意)


[12:54] 🔸辯方覆問
D4 係2017年畢業,2018年9月~11月在老人院工作。

當日約咗女仔B在Armani 出少少橋底,無講邊一個橋底。

處理user傾偈,做情緒支援,係關心和了解情緒,例如之前有搞打沙包活動,發洩情緒,做輔導係有分別,見心理輔導,係由專業做輔導嘅人,user做簡單輔導,唔需要專業輔導。面對user,會同佢哋傾偈、關心和明白佢哋,同佢哋分析做嘅決定會帶來咩後果,如果見到佢哋要支援以外嘅事,係能力範圍以外,會同上司講情況,有可能佢會同D4一齊見年青人,同D4一齊見,因為關係係建立在D4 同user 之間,D4在場會信任多啲,唔會貿貿然轉介,而自己不在場。

14:30 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8/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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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辯方繼續覆問
當日聽到警察在大會堂呢個消息,有行咗去近大會堂位置,望向嗰邊,睇吓係唔係真係有警察,然後傳訊息俾女仔B,叫佢離開,搵個安全地方。

控方指無着黑衫,唔怕被誤會為示威者,仲要保持距離?係需要嘅,因為在場等女仔B。

盤問時問到點解見到警察會驚,怕被誤會係示威者,要跑?驚主要係因為見到警察揸盾和棍,衝緊過嚟,驚會受傷,自都係年青人,驚警察唔知會對自己做咩。

P141(2) 控方指D4在巴士站有動作,右手指向外,左手揞住口;D4當時嚇親,呱咗一聲,左手揞口一刻係15:26:09,呈上截圖為D4-15A & B。

當日無行經過太子大廈或者皇后像廣場,嗰度係安全嘅。

在現場打電話俾女仔B係打唔通,打得通時聲音都斷下斷。

傳訊息俾秋姑娘,問俾唔俾去,佢批准,交代唔等如批准,當日無計劃要先問准先去,要交代因為是涉及中心user,要同上司講聲,佢回應係唔會阻礙去現場嘅決定。

雖然當時好緊張、好焦急,但肢體唔會有大動作。

[14:56] 覆問完

⚔️控方表示早前以為辯方可以隨時提供女仔A & B 的姓名,現在知道辯方唔願意透露身份。
⚔️辯方:在主問和盤問都無問到,法庭無命令,畀唔畀係證供比重問題,係證據問題,可信性和可靠性問題。

傳召DW4燂小姐

🔸辯方主問
燂小姐是D4在YWCA的同事,2018年11月識佢,屬青少年社區團隊服務幹事,同D4同一小組,2019年6月小組攪打沙包活動,DW4有參與,有用TG group,與D4有5~6個group,有工作上嘅,有私下約食飯嘅group,工作group有 set auto delete ,打沙包活動之後,對青少年嘅情緒應對有共識,氣氛負面,接觸時多留意情緒,了解佢哋對事件睇法,分析,同user 有用TG聯絡,11月12日因病假無返工,收到D4訊息,講佢會去中環見user,做情緒支援,印象深刻因為佢係放假,之後被捕更加深刻,DW4無回應訊息,唔記得有無其他人回應,知道有「和你lunch」,睇直播留言現場情況,之後收到同事cap圖D4被捕,喺蘋果即時新聞cap圖,係收到訊息後約半個鐘頭就收到cap圖,第二日D4無返工,返工之後無交代發生咩事,中心有提醒,同事見user時留在安全地方,DW4在2022年9月離職,無保留 TG group message 。

D4有戴背囊習慣,睇D4-4 #3相,相片在籃球場影,認到相中D4,係孭同一個背囊,知道佢有帶遮嘅習慣,落雨時問過佢攞遮。認識D4 嘅工作和行動節奏比較慢,情緒唔會表達出嚟。

[15:50] 🔹控方盤問
DW4 在2017年9月在YMCA工作,中心因應社會運動,氣氛負面,達成協助青少年共識,社工出外接觸user,唔使等批准,但要報備,在TG group講低,如果唔批,上司會個別聯絡同事,通常唔會唔批。DW4都有出外見user,報備簡單資料,唔使交代邊一個user,地點就要,唔使有人陪,無規定。

11月12日收到D4在TG group嘅訊息,有講去中環,無話去示威區,知道中環有示威活動,個人選擇唔會喺示威現場見面,如果無選擇,會報備去示威現場,唔同意唔需要戴口罩,因為會射催淚煙,帶口罩係保護,屋企有乜嘢就戴咩口罩。

D4 在兩日後返工,知道佢被捕,會關心佢,第一次遇到咁情況,唔知要做啲乜嘢,唔知道TG group message 幫到佢,無討論點樣幫佢,有問佢嘅情緒,D4無問攞訊息,約2~3星期前知道要做證人,訊息已自動刪除,無記錄,三年前嘅訊息,唔同意係因為唔記得。

[16:19] 🔸辯方覆問
外出工作時會在工作群組向上司報備,會講去邊區,但不會講去揾何人,因為私隱問題。

[16:25] DW4作供完畢。
彭官提出就D4作供時提到女子A & B,法庭不會下命令如何處理,控方此時提出以為辯方可以提供B的名字,但得知辯方不願意,對控方不公。

辯方稱日前D4在作供時提出,法庭可以下命令叫D4提供名稱,但沒有,基於社工守則D4選擇以A & B稱,已作供完畢,盤問過程中,控方完全沒有問及關於兩人身份的課題,在沒有提供名字的情況下,D4可能講多咗關於兩名女子的私人資料,現在才要提供,對辯方更加不公。

雙方爭議一論之後,彭官退庭考慮。

[17:00] 彭官指理解控方對辯方的誤會,法庭本不應作出命令,辯方不可以因為沒有在D4作供當刻,指示透露姓名,而在整個審訊過程不提供,因刑事案件中沒有私隱,裁定D4要再作供,就A&B的身份回答控方,議題明天處理。
彭官再次提出擔心進度,希望控辯雙方的問題要精準,原以為今日下午可以休庭,但要攪到17:10。

案件押後至明日(16/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1/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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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D7繼續作供

🔸辯方有補充問題
P16 關於D7嘅相部,1-4號相係裝束,5-6號想喺背囊,7-9號相喺手機,手機在褲袋內,11-12號相係衫褲鞋襪,係藍色牛仔布鞋,13-19號想喺背囊內嘅物品,20號相係長者八達通卡,係食飯時媽媽比俾嘅,叫D7去增值,遲啲公公嚟香港,俾公公用,21號相係D7嘅八達通,在銀包內。

[09:45]🔹控方盤問
指出D7曾經在2019年做過4次舞台劇,又引述當時的廣告內容,D7有印象。

重複D7在2019年11月11日返工途中感到不適,查問幾點落車,行咗幾遠,當日有無落雨,搭咩車返屋企,點解唔即時去睇醫生,同醫生講咩?12日好返點解唔返工?(內容無謂,下删三百字)

11月14日係拍拖紀念日,會送禮物,但女朋友在正日要上堂到22:00,改在星期六慶祝,11號覺得第二日會好返,所以諗住去買禮物,12號晚送咗先,印象中中環有Tiffany,唔肯定準確位置,12號去到中環站,有用Google map揾邊個出口,唔知IFC都有Tiffany。

2019年6~11月間有去旅行,有用Facebook ,知道香港發生咩事,有聽過三罷。11月12日07:00起身,感覺差唔多好返,七點至10點期間,有留意堵塞地鐵,睇新聞嗰時已經正常返,冇留意有「和你lunch」,知道有三罷,但唔知係邊一日。食早餐時冇開電視冇睇新聞,好少睇手機,當時上緊碩士課程,食完早餐做功課,唔同意知道有「和你lunch」,冇乜關心社會事件,希望盡快平息,出入一直無受交通影響,會避開。

D7爸爸的食品公司做咗13至14年,又去荃灣嘅凍庫幫手,有相D7-4A,着住羽絨,係每人一套嘅衣物裝備,仲有其他保暖衣物,自己冇戴帽,唔知爸爸媽媽有冇。

當日食晏時爸爸叫去IFC、處理關於投訴事件,有講要做啲咩,略略睇吓有幾多爛,影相俾佢,當時唔知關於幾多貨,現在睇D7-5單據,有兩箱,共30kg翡翠螺。爸爸叫D7睇完螺之後同IFC city’super 魚部主管say sorry,講兩句好說話,預計有需要在凍庫逗留一段時間,估計一兩分鐘。這部份無在主問時講,唔同意係作故仔,幾句講完。

D7不是食品公司員工,工作返醫院,讀緊碩士課程,唔係經常去荃灣凍庫,除D7之外,有外判嘅送貨司機,佢都會入凍庫執貨,如果有客投訴,要去客戶嘅凍庫檢查,平時係由爸爸做,司機唔會做。

本案嘅護眼罩、手袖、頭套,係爸爸嘅,D7屋企冇,護眼罩係free size,D7合用,第一次處理投訴,去過客人嘅凍庫幫手,正常來講送貨係送到入凍庫,D7未入過city‘super 嘅凍庫,知道有公家羽絨,冇試過着,唔知適唔適合大細,知道羽絨有帽,知道非常寒冷。唔同意city‘super嘅羽絨只係員工用,唔記得資訊係點嚟,但知道係公家用,同意冇着過。

12號離開屋企,冇帶冷帽,D7-4B相中爸爸有戴冷帽,P56薄黑色手袖,同意從新聞中見到示威者係用黑色頭套和手袖,唔同意出門口時係諗住去示威地點,因此帶呢啲物件會有危險,示威者周圍都有,好難避免,要如常生活,物品在背囊,冇着住,同意被警方截查會有危險,所以現在在法庭,當時天真,以為在袋內就與我無關。

唔同意最簡單直接方法,係由家中大羽絨去city’super。

有讀過化學和生物科,唔記得有冇讀過sulphur dioxide,唔識對人嘅皮膚和眼睛有影響,唔知道催淚煙有sulphur dioxide,知道好難聞,P57防風眼罩上嘅膠布唔係D7貼嘅,同意可以防止氣體進入眼罩,可以放催淚煙。

以D7認知,當日city‘super會供應薄嘅膠手套,係食物安全用嗰啲,唔係保暖嘅,唔同意主控講唔俾帶手套,唔同意因為當日冇帶保暖手套,所以咁講,唔記得點樣知道,city‘super唔俾帶自己手套入去。

[11:11~11:35] 小休

12號14:30~14:50食飯,15:00出門,執嘢包括手就頭痛惡夢驚五至20分鐘做以上嘅嘢,city’super喺公司其中一個重要客戶,爸爸好緊張,要D7去,無冇需要盡快去,六點前去到就得,估計係11號晚投訴,唔知準確時間;D7唔知爸爸有無打過電話,有講過搵主管,知道係邊個,因為送過貨,唔同意如果真係有投訴就先去city‘super,唔知IFC都有Tiffany,無從網上搵Tiffany,只係去中環嗰間,唔同意去IFC係作出嚟。

女朋友住住何文田,12號好返,唔怕見佢,11號晚諗住12號送禮物,同意唔係一定要12號送,約咗佢朋友在當日下午見面,冇詳細計劃,唔係慶祝紀念日,13號由女朋友屋企返工,女朋友家冇睡衣褲, 同意可以擺定,但係冇,所以帶P59 & P60 黑色短袖衫褲,唔同意因為13號會帶Con,所以有生理鹽水,因為con 水一直放在背囊,唔係嗰日特登放入去。生理鹽水係在醫院攞嘅,因為買咗新儀器,唔使用細樽裝水,上司指有需要就可以拎,唔記得嗰時有幾多,微不足道嘅事,唔同意上司無講可以攞。

唔同意P59 & P60 唔係用作睡衣,唔同意生理鹽水係用嚟戴con,係另有目的。

12號獨自去中環Tiffany,在中環任何時段冇認識任何人,在地鐵聽到廣播G出口封咗。無在置地廣場行街買嘢,知道G出口可以去到畢打街,唔知道有通道直接由地鐵去置地廣場,Google Maps睇到就係G出口,搜尋中環Tiffany在邊個出口,當時以為Tiffany係地舖,唔知道可以由置地裏面行入Tiffany。

約15:20~15:25到D出口,知道有社會事件,知道背囊內有手袖、護目鏡、生理鹽水,唔會想在示威現場逗留,上到地面轉左去畢打街德輔道中,過馬路去到對面LV店舖,中間冇停過,過咗馬路放慢腳步,望返畢打街左後方,唔係停低,有繼續向前行去雪廠街,行咗幾步,聽到澎一聲,掉頭望向聲音方向,應該係繼續行緊,冇停低,行過見到Tiffany閂咗門,聽到第二下槍聲,想遠離畢打街,向前行。

🎥MFI 6 (1), @15:25:30,🎥P141(8) 15:25:28~15:23:36,辯方反對,指控方在案情指控時無指出,無播片。控方指係已呈堂證物,在盤問階段作出測試,指出D7當時在片段中出現。控方倒後播片,@15:25:10 見到D7,指唔係所有嘢播晒出嚟,測試過程,可以用未播過片段,MFI 6 只係協助法庭專注,唔等於其他無用。

控方向D7指出,留待法庭處理。

盤問未完,14: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1/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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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開庭

🔹繼續由控方盤問D7

控方繼續播片,由15:25:28開始倒帶,直至@15:25:10見到D7,@14:50 見到D8,D7唔認識。

聽到第二吓澎一聲,想遠離畢打街,行過電話亭燈柱,見人跑跟住跑,頂帽甩吓甩吓,所以除咗,呼吸唔暢順,所以除口罩,一開始跑就唔暢順,唔係跑咗一陣。

🎥MFI 6(3) @15:25:43 & @15:25:50 過電話亭燈柱開始跑;MFI 6(4) P141(12) 德輔道中閉路電視影向金鐘,15:25:50 D7除帽;MFI 6(5) P141(15) 德輔道中閉路電視影向上理,15:25:50 D7除帽,兩步後除口罩;D7唔同意頂帽唔係甩吓甩吓,唔同意跑幾步之後呼吸唔會唔暢順;走到巴士站附近,想“楊”下件衫,跑咗一陣覺得冇乜危險,有掉頭向畢打街,聽到附近有警察。

🎥MFI 6(7) 閉路電視影向雪廠街,見到大個Rolex logo,@15:26:12 D7在巴士站與馬路之間,當時在行人路行,見唔到警察,15:26:13~15:26:14 在巴士站與店舖之間,@15:25:15 開始掉頭,未聽到有警察,@15:25:16 掉晒頭,@15:25:18 唔記得邊個講警察,@15:25:20 掉帽,@15:25:25 掉口罩,怕被誤會為示威者,唔同意唔擔心,因為當時行人路混雜咗示威者,聽到有警察,所以擔心;唔同意一早在畢打街德輔道中要擔心,因為示威者在馬路,過馬路時見唔到警察,冇考慮其他人會誤會,唔同意掉口罩掉帽係想掩飾示威者身份。

15:26:25~15:26:27 見到D7右手接觸過D8嘅背囊,有女士被撞低,當警方控制場面後,有警員示意可以離開,但另一警員示意留低,講「唔夠人,唔准走」。@15:26:38開始走,@15:31:35 有一男子走咗。

11號晚諗住去中環Tiffany,當時未知要去city’super,有去過其他商場,冇留意有冇Tiffany,當時只知道中環有,冇搵其他,方便啲,之後要去北角,唔同意冇搵係諗住去示威。

[15:40~15:50] 小休

11號晚諗住去金鐘或銅鑼灣Tiffany,唔同意藉着出現在示威現場壯大聲勢,唔同意協助、鼓勵作出破壞社會安寧,唔同意表達個人政治立場。

[15:53] 🔸辯方覆問
11號唔舒服,返到醫院都唔去醫院睇醫生,係因為入職時有師兄講,唔使諗住喺醫院睇醫生,只要醫生知道係職員,就算再病,都要返工,所以大家建議唔好在醫院睇醫生,一定冇得休息。

當日爸爸舒服,點解唔搵司機幫手,因為司機唔係做呢啲嘢,佢只係負責送貨,投訴係爸爸做開,私人事務,司機會幫手做呢啲嘢。

出門時有帶手袖,知道點用,用嚟隔住隻手和公家羽絨,避免直接接觸,爸爸一樣咁做,好耐之前入city‘super凍庫做嘢已經有帶手袖,冇帶自己嘅羽絨去city’super,冇見過佢帶,冇聽過話要自備,當日亦無叫D7帶羽絨。

D7-4B 相中爸爸帶着冷帽,D7在荃灣凍庫執嘢會戴冷帽,去city’super 嗰套嘢冇冷帽,因為入一陣,時間唔長,睇翡翠螺,只係一兩分鐘,冇需要帶冷帽。

手套係用嚟保暖和搬貨,唔係食物安全手套,荃灣倉有手套,入去執倉搬貨就會帶手套,當日套裝備冇手套,因為city‘super 唔俾戴非食物安全手套,雙手要保暖,唯有放入羽絨衫袋。

代爸爸處理投訴,預算可以在六點前完成,想去Tiffany先,想女朋友再見完面試收到禮物,就算買耐咗,都可以接完女朋友先,送完鏈,再去IFC。

當日帶咗衫褲,冇帶襪和底褲,因為覺得着多一日好平常,冇必要帶,瞓上床就想乾淨衫褲,返工着制服,唔需要着得隆重。

除口罩,跑步導致呼吸唔暢順,環境比較混亂、緊張,亦可能未完全康復,引起氣促,即時反應就係除口罩,冇詳細思考。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D7右手在D8嘅背囊後邊,睇完有啲印象,當時唔識D8,見到做呢個動作,右手提一提高,諗返起當時情況,知道有人跑在後邊,推一推前邊個袋,唔使比後邊跑埋嚟嘅人撞到,即使有咁做,都係俾身後嘅人撞咗一下。

[16:36] 傳召D7證人(DW6) 陳先生

🔸辯方主問
陳先生是D7的爸爸,做海產批發生意,冇請員工,請咗外判工人送貨,佢唔係員工。

D7在2013年考完DSE,間中有幫手入凍庫執倉,聖誕節跟車送貨,至2019年都係咁情況,凍庫在荃灣,溫度係 -20度,有羽絨、冷帽、頭套、手套、護目鏡,戴冷帽保暖,戴完頭套再帶冷帽,手套可以保暖,亦放污糟,保護雙手搬貨,護目鏡係保護唔好畀冷風直接吹眼,D7-4A 影D7在凍庫,2018年影,凍風出口在左上角,D7-4B 影DW6在凍庫出面,DW6着住羽絨外套,帶冷帽,黑色頭套遮住口鼻,無戴護目鏡,因為帶着唔舒服,習慣一離開就除,影相時無戴,2017年影嘅,嗰日整爛咗頭套,覺得得意,影俾太太睇。

工作會去顧客嘅凍庫,會帶頭套、護目鏡、手袖,唔會帶羽絨,客會有公家羽絨,2019年基本上得city’super一個客,所有分店都做,所有city‘super凍庫都有羽絨,手袖係個人衛生,唔會帶羽絨去,冇帶冷帽,因為唔會長時間,city’super 規定唔可以帶我哋嘅手套,要帶食物專用手套,搬運手套污糟,保唔到暖都冇辦法,檢查食物過程只係幾分鐘。

[17:05] 主問未完,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20/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2/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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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繼續控方盤問
質問有關護目鏡的細節。證人稱在2017年睇中醫,中醫叫保護雙眼,所以去war game 舖頭買護目鏡,老闆介紹,買咗四個,三個在公司,一個在家,當時購買無詳細睇,攞返公司試用,發覺護目鏡有吼唔防風,所以證人黐上膠紙,四個都黐咗,黐膠紙後功能一樣,無諗過要攞返去換,唔知道控方指出的改裝情況(護目鏡上下內側似乎貼上橡膠條),無其他改裝。

不同意控方指護目鏡是屬於D7,亦不同意為咗令D7脫罪,而在庭上講大話。

[14:55] 🔸辯方覆問
- 不同意控方指在不足夠保護衣物的情況下,叫D7入凍庫,因為city’super有公家羽絨,入去時間好短。
- 雖然控方提出好多唔同嘅方法可以更換貨物,但十多年來嘅處理方法,都無被CitySuper投訴遲更換貨物。
- 關於護目鏡的上下內側有甩甩哋嘅橡膠條,購買時唔係咁嘅。

[15:01] 證人作供完畢,控方提出曾經揾Tiffany & CitySuper 做證供,證明在2019年有幾多間分店,需要與辯方處理;D8亦表示有事情要與控方商議,申請押後至明日續審,但彭官表示要知道進度,休庭給雙方商議。

[15:40] 商議後控方呈上Tiffany經理的供詞,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呈上,無需在庭上讀出內容。D7案情完結。

關於D8,商議後控方有兩項事情要跟進,係關於WhatsApp 內容和一條片段,控方需時處理。

[15:4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1/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2/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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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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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

傳召D7證人(DW6) 陳先生作供,是D7的爸爸

🔸繼續由辯方主問

簡單重複昨日證供,陳先生做急凍海產生意15年,有機會去city‘super檢查貨物,凍倉有公家羽絨,15年來都有,一定要用食物安全手套,夏天着短袖衫褲,避免直接接觸公家羽絨,會戴手袖保護個人衛生,律師問昨日有無講手䄂?DW6修正昨日講漏咗。
❗️彭官嚴正指責律師「提水」

如果由屋企出發,會帶頭套、護目鏡、手袖,家中只得一套,平時係證人自己用,公司有三套,一套係自己,一套係D7,一套係外判工人。

2019年11月11日,送咗兩箱翡翠螺去IFC city‘super,主管阿龍打電話俾DW,話畀佢聽其中一箱螺有好多爛咗殼,要退貨,DW叫佢原箱放入凍庫,第二朝會落去睇。

送貨嘅過程係會先打電話去四間舖頭,睇吓攞幾多貨,跟住叫運輸跟單執貨派貨,上到去舖頭,入貨倉之前會檢查溫度,檢查完就送去部門放低,搵主管簽名確認,單據一式三份,最底嗰份留俾收貨人,面單和第二份會攞去俾倉務員蓋印,面單留俾倉務員,第二份攞返公司,11號同樣流程,PD7係invoice 副本,第一項係兩箱翡翠螺,倉務員有蓋印,有簽名,呈堂為D7-5。

11號晚10點幾收到投訴電話,諗住點樣退貨,成晚瞓唔着,第二朝起身唔舒服,頭痛、心口翳住、腰骨痛復發,食咗兩粒止痛藥,打電話俾四間舖頭接order,照常開單俾運輸執貨送貨,之後返房休息,唔記得瞓到幾點,太太打電話問有無好啲?太太話買外賣返嚟食,1430起身食飯,同D7 和太太一齊食,D7放病假在家,D7話一陣會過海去接女朋友買禮物,唔返嚟食飯,去女朋友家中過夜,知道之後,見佢精神幾好,叫佢順便去中環睇翡翠螺,叫佢去city‘super搵阿龍,話係陳生嗰仔,阿龍會帶佢去睇,叫佢着保暖衣物,戴頭套、護目鏡、手袖,city’super有公家羽絨,帶食物專用手套,入凍庫打開個箱,睇一睇,影張相俾DW,出返嚟代DW同阿龍say sorry,會盡快換貨俾佢,叫D7在六點前去到就得喇,其他事DW會安排,因為尊重city’super,要面對面道歉,俾人感覺我哋好重視品質。

D7約3點出門,DW WhatsApp 阿龍,通知佢阿仔去睇,D7最終無去到,無心情處理,叫運輸補返一箱,外判司機唔係員工,唔可以代表公司去同city’super道歉。

[10:30~10:48] 小休

D7出門時有帶頭套、護目鏡、手袖,護目鏡有膠紙,係DW黐嘅,防寒風。辯方主動申報DW曾有案底,多年前的事,與本案無關。

[11:00]🔹控方盤問

照例質疑每一個環節:
CitySuper多唔多投訴?(平均一年一兩次,有時無)
除咗D7送貨有無做其他?(有入凍庫執貨,19年11月讀緊碩士課程,好忙)
知唔知有三罷、和你lunch,有無留意示威影響交通、影響送貨?(從來無送唔到貨)
案發當日DW太太出咗街,唔怕影響佢安全?(佢咁大個人自己識啦)
點解腰痛唔去睇醫生,D7唔關心你?(睇醫生都係食止痛藥,可以咁做,但當日無諗,只係諗住上床休息)
D7病咗,點解唔問吓佢咩病,唔關心佢?點解叫病咗嘅D7入凍庫?(見佢第二日打機唱歌,好似平時咁,感覺佢精神幾好,自己腰骨痛去唔到,著晒保暖衣物,入去時間好短)

[11:40~12:05] 小休

點解要入凍庫影相,而不直接換貨?(在凍庫睇貨、影相係慣常做法,另一目的係面對面say sorry)
點解唔叫阿龍影相?(佢哋無責任做呢樣嘢,叫佢影相好唔尊重,要當面講對唔住)
點解唔自己帶羽絨去CitySuper?(咁樣好唔方便)
主控質疑昨日庭上著羽絨?(因為早兩日有鼻水,所以有帶,唔會着住周街走)

主控稱去過CitySuper的凍庫,想提出問題叫證人確認; #田奇睿大律師 提出反對,理由係從未收過控方在這方面的資料,懷疑控方有幾多資料未披露。
❗️彭官又好認真的表示不明白辯方反對理由,駁回申請
控方指出city’super有兩個凍庫,其中一個長方形,存放翡翠螺,風唔係咁大,不需要護目鏡保護,DW不同意不大風,頭五年幾乎日日去,風扇在長方形盡頭,city’super凍過公司凍庫,温度係-20度。

相片D7-4a,D7在相中戴上護目鏡,係公司三套中其中一套,唔記得咩牌子,時間太耐,2013年買,無爛過,係在屋企樓下war game鋪買嘅。

盤問未完,14: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暫代區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判刑

袁(26)

控罪:#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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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已經收到有關被告傷勢的文件。辯方指可以證明傷勢與本案相關。控方沒有補充。

判刑理由:

🔍背景:

被告承認一項「暴動」罪,並同意相關案情。

控方案情如下:

背景:

有人於2020年5月24日發起公眾遊行,但是次遊行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於同日12:56時,有約500人在崇光百貨外聚集,其後佔領對出的馬路,叫喊口號和展示口號旗幟(包括「天滅中共」、港英旗、美國國旗等),即使警方發出警告,人群仍然沒有離開現場。

根據片段(辯方不反對真確性),在上述過程期間,現場人群有叫喊:

⁃ 「香港獨立,唯一出路」、
⁃ 「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
⁃ 「香港人,反抗」、
⁃ 「解散警隊,刻不容援」、
⁃ 「Fight for freedom,Stand with Hong Kong」、
⁃ 「黑警死全家」、
⁃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

展示「香港獨立」旗幟;歌唱「願榮光歸香港」;以及高舉「五一」手勢等。

於同日約13:12時,示威者打算走往灣仔,他們佔領行車路,車輛不能通行。

於同日約13:20時,有示威者攻擊警員,因此警員向波斯富街後退,過程中示威者仍有向警方投擲硬物、玻璃樽、雨傘、水樽、和樹枝等物件。

於同日約13:24時,警方發射催淚煙驅散示威者。

控方播放相關片段顯示上述情況(辯方不反對真確性),以及有警員在軒尼詩道制服一名人士,控辯雙方不爭議這名人士是被告。

被告的行為:

被告被指曾在軒尼詩道與波斯富街的行車中央分隔線拾起磚頭,並跳起向警方投擲,但很快他在軒尼詩道的行車線被警員制服,並於約13:25時被捕。在被數名警員制服過程中,被告有激烈反抗。當時被告頭戴鴨舌帽、身穿綠色上衣和黑色長褲、運動鞋、亦有𒹂帶可伸縮的雨傘、望遠鏡、外套、和其他衣服等物品

📄背景和求情:

被告案發時24歲,直到今日仍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與家人同住,有良好和穩定的家庭和工作的背景。被告亦已經有更生的計劃。

在口頭補充求情階段時,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當日不是在崇光百貨外被制服,亦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起初崇光百貨的集結,或是叫喊煽動性的口號,故被告的參與程度較低(被告亦不是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但同意案發時在崇光百貨外的人群都是普通裝束;

⁃ 被告沒有帶備保護裝備,如黑色裝束和頭盔,亦沒有佩戴蒙面物品,如面罩;

⁃ 被告沒有計劃參與衝擊性行為,被告亦沒有計劃參與集結,他原本是前往電腦城,被告案發時的裝束亦可以支持這點;

⁃ 被告沒有干犯其他控罪,亦沒有人因被告的行為而受傷

⁃ 被告是於最早的機會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 被告因本案而留下傷勢,需要定時到醫院覆診;

⁃ 被告由被捕至起訴相距2年(被告在此期間曾被短暫釋放),被捕至今已經3年,案件數次押後都是因為仍未收齊控方的文件,並非被告拖延案件),其間被告和家人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亦影響被告的規劃,但被告仍有參加一些活動尋求協助;

⁃ 被告的求情信可示被告明白自己衝動行為的錯誤,承擔責任,有所悔意

⁃ 被告深受身邊人的喜愛和讚賞,亦得家人的支持。被告有良好的家庭,是家庭的支柱,有良好的背景,過往是奉公守法的人,也未曾缺席過警署報到,重犯機會十分低

⁃ 就案例而言,辯方呈上一系列「魚蛋革命」的上訴案例,當中CACC113/2018案是涉及投擲磚塊的行為,以及有多位警員受傷,上訴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年6個月;而CACC130/2017案和CACC164/2018案的縱火和警員受傷的情節都較本案嚴重,故本案的量刑起數不應高於監禁5年

📌量刑原則 - 暴動罪: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 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本案判刑:

辯方引述一系列上訴庭「暴動」罪的案例。然而,上訴庭沒有就「暴動」罪訂下量刑指引,但這類案件一般而言是處以監禁4至5年。

是次遊行集會帶有破壞社會安寧的成份,事後演變成暴動,被告是在暴動發生時參加其中。

在非法集結未演變成暴動之前,示威者在集結中已展示他們的鮮明立場和主見,就是公然挑戰國家的主權和法治,這點是可以從叫喊的口號和展示的旗幟中反映。被告主動襲警的行為亦可示其挑戰和仇視警方的心態,這亦令被告在暴動的角色不能被淡化。

事實上,被告當時頭戴帽和身穿黑褲,在當時沒有下雨下仍帶傘,更是有帶備望遠鏡和額外衣服,這些可見被告是有預謀參與暴動。

不爭的是參與是次暴動的人數有約500名之多,他們佔領銅鑼灣主要路段,使銅鑼灣被癱瘓,後來他們更是主動挑釁、追趕、和襲擊警員。

辯方在求情時提及被告的傷勢。相關求情是得到醫療報告的支持。

辯方在求情時提及案件延誤和心理壓力的情況。法庭的經驗是這類案件是往往需要數年時間處理,但明白被告面對龐大心理壓力的情況。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年9個月,考慮到被告是第一時間認罪、被告有良好背景、被告的傷勢、和被告因本案面對的壓力,監禁3年是被告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5863&currpage=T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3/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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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

控方與D8達成本案第四份承認事實,以65b呈上,內容係同意「港大同學會書院」陳校長的證明書。

傳召D8作供

🔸辯方主問

D8 在1995年出生,住中環西摩道,2017年大學畢業,2018年獲教育文憑,2019年11月做港大同學會書院老師,任期由2019年9月至2021年8月,教綜合科學和生物科,2021年辭職。

學校對老師要求高,要準備筆記功課畀學生,非傳統中學,用活動教學,學校唔用教科書,老師因應學生程度,由零開始出課堂內容,每堂兩至三個環節,有遊戲和實驗,教中四班,要求老師準備好多好多練習筆記,要設計活動、實驗吸引佢哋對生物科興趣;未過試用期,希望在Band one學校教到好成績。

有關注社會事件,D8表示中立,學校指引中立,習慣睇Facebook新聞,有like明報。教學期間無同學生討論社會事件,在學校,老師和家長係用WhatsApp和電郵聯絡,有不同群組。11月無停課,無受影響,學校在黃竹坑,返學由屋企行去中環地鐵站,坐車去金鐘,轉車去海洋公園站,再行5分鐘,工作無受社會事件影響,海洋公園站無封過站,中環無封過路,11號無停課,嗰日學校提早放學,晚上約22:30,學校用WhatsApp傳訊息俾全體老師,大概內容:學校因應交通情況,11月12日停課一天,期間學校照常開放,高層老師必須回校,學生如有需要都可以返學校,停課期間不停學,老師要根據12號嘅課堂,準備相對嘅網上教材畀學生自行學習,12號因工作安排,要準備網上教材,打算朝早在家完成網上教材,但有兩件事一定要在學校做,打算晏晝食完飯返學校做,出小測卷和準備實驗,小測卷學校有指引,不能重複過往三年考試卷,考試卷一定要用學校電腦睇,所以一定要返學校參考試卷;因為book咗實驗室準備中四實驗,實驗室好難book,所以決定返工。

案發當日08:30起身,等上司學科主任畀指示,09:45收到WhatsApp和電郵,指示科組要準備咩網上教材,包括筆記、功課,用咩渠道通知學生,因為電郵寫ASAP,就開始做,一直做到食飯,大約13:00,工作已經做晒,上載至網上平台,通知學生,食飯食到約兩點,睇WhatsApp 和電郵,無新指示,走去小睡,瞓到約14:45起身,執USB、實驗用手套,換衫出門。

出門時無留意交通,因為沿着平時路線行去中環站,未試過封路,無諗過要特別去睇,朝早工作時,睇Facebook,見到明報新聞有講三罷,多區示威,睇唔到講中上環,食飯後出門之前無睇Facebook,無從其他途徑睇即時新聞,無約其他人。

當日嘅衣着,相片P117(1~4),上身係藍色恤衫P66,黑色長褲P67。灰色鞋P68,本身係白色,2018年去完柬埔寨變咗灰色,一件黑色T恤底衫,相片睇唔到,影片見到戴cap帽,因為啱啱瞓醒,求其戴帽唔使梳頭,出門時已經帶咗頸套,只係包頸,無遮口鼻,因為嗰日天氣凍大風,戴嚟保暖,係平時返工嘅衣着,上課日子唔會戴帽,凍就會戴頸套,睇情況,大風就會戴,夏天唔使,秋冬會帶嚟防身;黑色背囊係返學用,出街都用,裝隨身物品,例如䄛、叉電器,無執背囊,多數係太重先執,承認事實中有講背囊內揾到嘅物品,有啡色外套P187,冷氣房保暖用,一對黑色手套P72,準備實驗用,係關於生物科plant nutrition gas exchange 植物的營養和氣體交換,放葉落水,葉有氣孔,有空氣經過氣孔在水中排出,比較唔同品種植物嘅葉氣吼分布、密度,要準備不同品種嘅樹葉,學校有自然徑,可以揀不同品種樹葉,試吓邊種適合,平時處理植物都會帶手套,保護雙手,學校有手套,但在STEM房,普通手套唔係防割,保護唔到,D8入唔到STEM房攞手套,自己嘅乾淨啲,呢種手套在大學開始用,field trip野外考察用,好多時間會用,爆林保護雙手,工作時仍然有與同學去,生物科老師都會自組或者跟機構做野外考察,習慣戴手套,手套用咗幾個月。

黑色口罩P73,在警署在背囊內搵到,係保暖口罩,同外科口罩有分別,較為厚啲,形狀唔同,包裝係咁寫,呈上同款口罩相片,寫住“舒適保暖口罩”,出門口時攞咗入袋。

黑色手肘P74,都係在背囊搵到,平時出field trip 用,防曬、皮膚會涼啲,之前考察過,放在袋內無執出嚟,對上一次在10月尾夜行時用過,大學開始已經戴手袖。

一隻375G USB P78,在背囊搵到,帶返學校工作用,因為要出小測卷,打算大致出完之後,就擺晒入USB入邊,帶返屋企再做修改。

粉紅色iPhone P76,當時扲住在手,去到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手中係揸住手機和充電器。

[11:20~11:49] 小休

D8在地圖畫出由屋企行去中環嘅路線,15:00出門,沿着半山電梯落去、嚤囉廟街、堅道、士丹頓街、荷李活道、擺花街、到電梯最底,過馬路去德輔道中,再過馬路去到C出口,成為D8-6。

同平時一樣去到德輔道中,見到馬路上無車行,行人路一樣,正常人來人往,在德輔道中南邊行人路行,繼續向C出口步行,無特別,直到C出口,見到封咗拉閘,繼續向前行去Landmark,搵其他出入口,邊度可以入,見到G出口無封,去到近Citibank,有途人攞手機影相,D8拉高頸套遮住口鼻,因為係老師,唔想俾人影到,好難入Band one中學,試用期未過,唔想俾人影到放上網,被學生見到亂咁評論,Citibank 在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位,見到德輔道中有好多人在馬路上行行企企,無做任何嘢,畢打街近皇后大道中嘅馬路上少啲人,近德輔道交介位多啲人,着返工衫,有著便服,在交界位嘅馬路,黑衣人同着返工衫嘅人一樣行行企企,因為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好多人,睇唔清楚畢打街與干諾道中嗰度發生咩事,過馬路去Landmark嘅G出口,因為環境好奇怪,想知發生咩事,望向干諾道中方向,注意力集中在干諾道中,行咗出馬路,都係睇唔清實際發生咩事,覺得所有嘢嘅源頭喺嗰度,但因為德輔道中啲人遮住,所以睇唔到,但好想知發生咩事,當時無特別留意行人路情況,唔記得望咗幾耐,留意到馬路上嘅人上返行人路,都係望向干諾道中,好好奇,直至離開都唔知發生咩事,因為人多,上咗行人路,有人遮住視線,唔係企定定,有移動,從人群之中睇,唔記得睇咗幾耐,突然間見馬路上嘅人向皇后大道中方向行,見到越來越多舉雨傘嘅人在馬路上向皇后大道中行,當時唔知點解咁做,有啲擔心,向右邊移動,同馬路上嘅人保持距離,舉遮嘅人來自干諾道中方向,唔見有人破壞,無人拆欄杆,無人破壞交通裝置,無敲打物件,無人掟汽油彈,有人聲,但無人叫囂,無辱罵警察,無舉旗,無警告,無嗌咪,無指示。

移動之後,見途人向雪廠街行,唔知有咩危險,所以見到佢哋行就跟住行,突然間有人開始跑,跑之前留意到在馬路有黑衣人行上行人路,見到同行嘅人望向干諾道中方向,D8又望,但睇唔到發生咩事,有巴士遮住視線,跟住,身邊嘅人開始跑,唔知係唔係有危險,所以跟住跑向雪廠街,因為起跑時驚頂帽會甩,所以除帽,同時拉低頸套方便呼吸,一直跑,諗返起剛才在馬路上上返行人路嘅蒙面人,當時諗唔想被誤會喺馬路上嘅人,早前蒙面,係無諗過會被誤會為示威者,因為離開好遠。

跟住見到前邊嘅人跑轉頭,唔知係咪雪廠街嗰邊都有危險,所以掉頭跑向畢打街,見到前面嘅人轉入置地中庭凹位,跟住轉入去。

片段中見唔到D8有帽和手頸套,手拎住手機和充電器,因為情況混亂,唔知幾時跌咗頂帽和頸套,見到前邊啲人停在凹位,就跟住停,當時見到有上班嘅女士被後面跑上嚟嘅警察撞到跌在地上,警察扶起佢俾佢離開,同時間有一位警察揮棍指示D8和其他人離開,話唔關事嘅人離開,聽佢咁講就離開,打算轉右,有人離開咗,之後聽到另一警察講唔准走,所以停低,被截停問話、搜袋。

主問到尾聲,未完,14: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3/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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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繼續辯方主問
約15:00 出門,睇手機,有一中四班學生在14:05時發訊息,出門先睇到,佢搵D8幫手上載教學材料俾佢溫習,小測用,有跟進,沿途用手機搵教學材料上載到雲端,就快行到QRC100 (Queen’s Road Central),15:15 send WhatsApp 畀佢 “please check”,打完呢句見到電話得返好少電,在背囊攞充電器叉電,開始揸住充電器直到置地外面,兩個時間與地點之間一直揸住,第一眼見到警察係在置地廣場凹位,女士被撞低當刻。

🎥P141(8),控方在15:25:30開始播放,辯方在15:21:21開始,係D8首次在片段出現(MFI 8),@15:22:05 D8 開始過馬路行向置地廣場,@15:22:09 企在行人路對出嘅馬路,@15:22:33 上返行人路,@15:22:44 趷高腳望,@15:33:52 趷高腳望向干諾道中方向,@15:25:12 再趷高腳望,@15:25:19 見人急步向皇后大道中,多人舉遮,@15:25:22 D8 離開馬路,@15:25:30 控方指控D8,當日無約人同行,截停之前無遇到相識嘅人,無同人交談,無手勢或者眼神交流、無意圖參與暴動,無藉着身在現場鼓勵或者支持佢哋,無做任何動作。

[15:00] 🔹控方盤問
D8在香港大學讀生態學,進修教育文憑一年,去過多國旅行,同讀書無關,在香港有去field trip,去烏溪沙海星灣、香港島嘅龍脊,教綜合科學,教初中生生物概念,做實驗要小心,唔好受傷。

11月11日晚收到訊息,嗰晚諗住第二日早上做網上教材,下午返學校,有兩個原因,中四班嘅生物科小測在11月14日,預計在星期三要俾試卷由另一位生物科課老師檢查,檢查完在當日印卷,或者星期四印卷,另一老師教另一班,一份卷兩班用,每月都有小測,學校無明文規定,係和另一老師協商,D8係新老師,想盡力做好工作,主控指在14號完成都無問題,亦唔係必定要在14號做小測,D8稱係可以轉,但唔係無問題,因為學生在每一科都有測驗,學校規定每日不能多於兩個測驗,定咗日子要轉,唔知改到幾時,UT在一個Sem,然後小測,如果夾到另一日就可以,實際好難在短時間再測驗,當日出咗MC,實際出咗幾多唔記得,另一老師決定課題,然後D8負責出題目,佢負責check卷,題目不能重複過往三年嘅考試卷,曾經檢視過去三年嘅題目,不同意因為好多份卷無可能記得晒不同意無印象。

原本11月12日要返學,會在空堂出題目,無同另一老師傾改日子,如果係資深老師可能會咁做,但當時資歷淺,唔會亂改,因為已經定好咗,在學校日程表寫咗。

唔同意控方指可以在13號揀題目,13或14號印,要俾同事check,可能會改,唔會咁趕,預計13號搞掂,如果唔得,最終係要14號印。

唔可能同另一老師一齊做,因為每個老師都有不同工作,另一老師可能出緊另一份卷,所以自己嘅卷自己出。

關於實驗室,11月12號係準備下一堂的實驗,實驗性質係plant nutrition gas exchange ,將樹葉放在水中,睇空氣從氣孔排出,睇分布和密度,要準備、設計實驗流程、步驟,引導學生探究唔同樹葉氣孔分布、數量、密度、全部都要在實驗室做,做準備工作,將不同嘅樹葉帶去實驗室,用量杯放入水,計劃畀一啲挑戰事項俾學生,例如睇有燈或者無燈嘅分別,流程可以思考,如果實驗係自己玩,可以在屋企做,但實驗畀全班學生做,所以要一早準備好,實際上畀setup佢哋係大概點嘅樣,模擬一次,呢個係相對簡單實驗,搵樹葉和模擬一次係好重要,在課室裏面看似簡單嘅步驟,老師背後一定要做功課,唔同意唔需要時間,順利係可以好快,但安排六個小組,邊樣做先邊樣做後,點樣帶佢哋去到挑戰項目,係要模擬,不同嘅樹葉、細杯大杯、有燈無燈,好多嘢,呢個實驗係第一次做。

實驗室係好難訂,訂咗16:00開始,最遲22:00走,學校嘅停車場有自然徑,無特定要邊種樹葉,做完實驗仲要設計工作紙,同實驗室助理準備物資,同意係可以在12號之後做,但實驗室難訂,已經計劃好,就跟着進度。

[16:20] 主控表示會詢問另一範疇,但留意到時間,預計星期五一定夠時間,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星期五(23/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4/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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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繼續傳召D8作供

🔹控方盤問
11月11日因為三罷學校提早放學,D8約在15:30放學,唔知道下午在中環金鐘有暴動,無睇明報嘅實時報道,回程返屋企平靜,無示威。

22:30收到WhatsApp訊息,有關示威活動,知道有可能同交通有關,預計11月12日回校,會睇Facebook,明報彈出嚟就睇,無就唔知。唔同意必定會睇吓將會有咩事發生,同意因為WhatsApp訊息,知到11月12日會有事。

11月12日08:30起身,09:45收到指示,08:30~09:45無特別事要做,同意有時間睇新聞、WhatsApp 、Facebook ,當時唔知有和你lunch,無睇電視嘅習慣,無印象當日父母有無睇電視。

09:45工作至13:00,食飯無開電視,食完飯睇手機,應該有講晏啲出街,無印象講交通情況,無講中環有示威,14:00左右有睇手機,睇有無學校嘅訊息,唔記得有無其他訊息,午睡就睇情況,有時有,學校午飯時間大概由12點幾到一點幾,有空堂可以瞓,在自己個位瞓,唔同意學校唔俾瞓覺。

較鬧鐘14:45,無特別原因,約15:00出門,見學生有‎WhatsApp,無睇新聞,主控質疑唔趕時間,無任何事情阻止D8查核新聞。

執袋,無執黑色口罩,原本在背囊內,嗰排轉凍,媽媽畀保暖口罩,無諗住用,因為戴咗頸套,有放手套入背囊,因為要摘樹葉,10月尾有去夜行,有用手套,皮膚涼啲;主控指唔着手袖比較涼啲(唔同意)。考察之後每日都有用背囊,無留意手袖在背囊有無異味,指出唔係唔知,係特登帶出去中環參與示威(唔同意)。

控方指作為新老師,應該要梳頭先出門,D8 解釋,瞓完覺起身,求其戴頂帽,唔需要gel頭;因為大風所以戴頸套,出門前戴咗,足夠保暖,唔使着外套。

控方指藍色恤衫,黑色底衫,黑色帽,黑色褲,黑色頸套可以遮口鼻,灰色鞋,去到示威現場,除咗藍色恤衫就係黑衣人,D8指如果真係除咗就係,如果當知道有手袖,戴埋,咁就同意似示威者。控方指出打算去示威現場穿着(唔同意)。

行去德輔道中轉右去畢打街,路面無車行,無諗有咩發生,見唔到好多人,直到C出口,唔同意未到C出口已經知道好多人。

15:21 閉路電視見到D8 到C 出口,環球大廈有B出口,唔知有無得過去,雖然C出口去G出口遠啲,但唔使去示威中心,無諗過馬路去B出口,C出口去D出口行唔到,無揀D出口;由C出口行前幾步,見到G出口開門,馬路上無車,黃格好多人,有黑衣人。

🎥MFI 6(1) 15:19~15:21 D8唔同意好多人在馬路上行,有人聚集在路口,費事俾人誤會,驚被影上網,唔同意唔知係示威緊,見人行行企企,又無咩事,同平時示威唔同,見唔到有人阻住車行,有諗過係示威,但平靜,唔同意企喺馬路中心就足夠證明示威。

D8不能確定多人企在馬路就係非法集結,干諾道中係源頭,但見唔到德輔道中,望向嗰邊,唔知道德輔導中班人做緊咩,唔知係非法集結,唔覺得有危險,見唔到有人掟嘢,見唔到有警察,唔同意有機會警察到場。

[11:12~11:38] 小休

D8在Citibank 拉高頸套,唔想俾人影到,珍惜份工,影到放上網,驚學生亂咁評論,誤會而作出無謂揣測,不同意唔選擇離開,無除頸套,因為當時衣著同非黑衣嘅途人一樣,唔係參加非法集結,有無頸套無分別,知道有蒙面法,無諗過危險性,在Citibank行人路,見唔到干諾道中,見唔到非法事情。

CCTV 拍到D8 企在LV門外,有黑衣人行過,D8 知道身處非法集結地點,無印象有全身黑衫黑褲蒙面人,唔同意必定知道會堵路,同意干諾道中發生緊一啲嘢,同示威有關,片段顯示停咗4分9秒,同意有示威,有機會有危險,開始係無後尾有,唔同意控方指出有機會示威,唔係參與就要離開,見到有人向皇后大道中行,有人向干諾道中行,遠離干諾道中,在馬路行,行人路正常,D8係可以去G出口,無人阻止,D8向右邊移動,遠離佢哋。

🎥MFI 6(1) 15:23:09~15:25:29,@15:24:35 D8 未開始跑,行緊,@15:25:29離開,唔知有警察,留咗2分20秒,唔同意刻意唔離開,好奇發生咩事,唔同意留低係支持參與。主控指在15:23:25 D8舉左手,伸出五隻手指,D8否認係自己。

🎥MFI 6(5) @15:25:48 D8 除帽,@15:25:50 除頸套,跟住開始跑,拉低呼吸暢順啲,無諗過企埋一邊。

🎥MFI 6(6) D8在馬路上跑向雪廠街,當時見唔到警察,@15:26:15 見唔到警察由雪廠街跑過嚟,唔記得幾時除頸套,應該係跑緊嘅時候,@15:26:18 調轉頭,除咗頸套,主控指出D8除帽除頸套,係見到警察跑緊過嚟(唔同意,唔知幾時跌咗);主控指出係擔心被警察截停,唔想有呢啲衣物在身(唔同意);主控指出如果擔心一早在LV位除頸套(唔同意)。

🎥MFI 6(7) @15:26:26 D7左手在D8前面,右手在背囊位置,D8稱當時唔知佢隻手。MFI 6(6) @15:26:25 D7右手踮着背囊,@15:26:40 D8 左手踮着D7 背囊,D8 無印象。

[12:50] 表示盤問到尾聲,申請提早休庭整理資料;14: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8/8]

A1:范(23)/ A2:杜(23)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11月22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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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
有關特別事項完畢,(遲左入唔知結果sorry,但估計接納供詞。因D1作供時關於受傷部份會採用特別事項的供詞)

⏺️A1就一般事項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說出當天想搭巴士路線,於近恒生大學上落斜坡位置總共見到約2-3個人由相反方向行過,有機會於巴士站來,當時自己近扶手邊行,冇特別情況發生,但有隱約聽到有類似物件碰撞聲。自己本身是用緊電話,所以當刻亦有暫停及抬頭向附近望,但無見到特別情況,便繼續往落樓梯方向行。至接近樓梯口,突然有班黑衣人向自己迎面衝來,唔知有幾多人,但第一眼見有2-3人喺最前。比較深刻印象是當中有人拎住長條形物品。因衝過來太突然,打算避開但避唔開,當中有被人撥開亦有撞過。人群實際上是多過2-3個人,有可能是十多個。最深刻是被人撥開的一下,因為都比較大力,令自己差點跌低,但最後沒有跌低,因為撥開好大力,所以成個人傾斜。當時心情好突然,因被撥開撞開,所以好驚。站穩後決定轉身離開這地方,唔落樓梯住,當時太混亂,只想盡快離開,無諗去邊,自己實際上亦轉身向恒大方向去。由喺路口被撞至轉身走,過程很快,但唔記得幾耐,以秒計。過程中無見警察。而轉身後,喺前面亦有見到黑衣人,相信約十多個。而轉身後附近亦有人,但無留意有幾多。當時因好混亂好驚唔知發生咩事。當時亦無聽到任何人叫喊,呼喚,亦無聽到人話自己是警察。自己去到小徑時便向右跑,轉入恒生大學方向。到達分差路時,打算想快啲去安全地方,然後躲避一下。當時選擇了恒生大學校園。結果無到達到該大樓,入到圍欄內一段距離,就被人從後撳低了,後來知道是警員。當時不知道後面有警員。撳低情況是行走其間突然撳低了自己。因好大力被撳低,所以是下爬落地,而成個正面都是掂到地下。辯方代表指回到警署後,有關下爬的傷勢,會採用特別事項的供詞,便不用重覆。被告指當時下爬,雙手手掌同眼都受傷。而自己當時亦唔知發生咩事,過程中自己沒有掙扎,警長叫唔好郁之後自己亦無郁。

被告當天身上有黑色卡片包,但警員截停時唔能夠拎出。當時是放近身衛衣近肚位置的袋中。睇證物PD12黑色有帽衛衣,是當天所穿衣服。當時卡片包有身分證,學生證,八達通及少量現金。電話是手揸着。出門口時有該卡片包,但講唔出喺邊個位跌了。下身是黑色緊身褲,面上亦有帶口罩。

當日需上班,於店面實習,當天衣物恰當,因本身規定需穿該品牌當季服飾,或黑衫黑褲。服飾需自己畀錢買,因自己經濟狀況不好,唔想未有糧前付出一筆金錢買衫。呈上一相片是由公司群組一經理sent出,是指鎖匙不能就此插在locker中。相中包括被告locker。相片是被告培訓第一天拍的,會見到被告locker亦有寫上被告姓名,自己當天所穿衣服;相內有人沒穿黑色衣物,因該些衣物是品牌當季衣服。2張相片分別成為證物D12及D13。
當時沒有疫情,帶上口罩因面部生了暗瘡,唔想被看見素顏的樣子。
面前有4張相片,是20191113約晚上9:30影。是被捕後,因受傷,所以影低作記錄(其後呈堂為辯方證物)。因影唔哂全面,但反影到部份面部暗瘡情況,因此被告當天帶上口罩。被告當天不知有示威情況,亦沒意圖參與非法活動。穿黑色衣物亦與非法活動沒有關係,是返工需要。被告唔同意控方指曾於大老山隧道外出現,而自己亦沒有落該樓梯到該範圍。

辯方主問完成。

[1129早休20分鐘]

1156再開庭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被告因黑衣人出現覺得危險,應該與黑衣人拉開距離,而不是同佢地一齊逃走,被告指試過避開但避唔開,先有撞嘅情況。控方問是否阻住黑衣人逃走?被告指喺黑衣人嘅相反方向阻住左,但太突然所以無諗過企喺原地。控方指橋有2邊,有冇試過行埋一邊?被告指當時無咁試過。片被告指不是特登跟住跑。控方問點樣冇跟住但又喺後面跑?被告指不是跟住,是想離開。控方質疑被告當時目的應是返工,所以唔應該同黑衣人走,被告指因想離開該位置。被告當時面向交匯處方向,冇留意有冇跡象停步。控方質疑點解無留意?被告指因避開時有被撥開或撞開,所以當時諗唔到咁多野,而無望天橋下發生咩事,是情況唔容許自己望。控方問發生咩事唔容許?(sorry聽唔清楚被告答‘因為冇???’)被告首次見黑衣人約2-3個,其後黑衣人陸續出現。第一眼見2-3人之後已唔知佢地點移動。被告被撥開後,前方有黑衣人遮擋了視線,嘗試讓開嘅時候唔成功。被告指一開頭是被撥開,自己傾斜,因未企穩,啲人依然向自己方向跑來,便出現了撞的情況。當時想企開但企唔開。控方指天橋不是很窄,被告指需穿插喺黑衣人唔同方向,喺佢地中間移動唔安全,可能會撞得勁啲。控方指被告應企定等黑衣人跑過自己,被告指當時只諗到離開該位置,因覺得唔安全,而橋面亦有黑衣人。被告覺得要離開左先,但自己無做判斷。被告指轉身後,前方(即原先背向的位置)是有約十幾個黑衣人。被告指起步是轉身後,起跑一刻十幾個黑衣人已跑過自己。控方問為何仍要跑走而不繼續前進。被告指轉身前仍望不到樓梯,因亦有黑衣人在前,冇確實數過,感覺上是十幾個。被告冇觀察樓梯仲有幾多黑衣人上嚟,因為當時對自己來說好混亂。之前又被人撞又企唔穩又唔知發生咩事,所以覺得混亂。控方質疑為何不觀察,被告指因事出突然,無時間亦無心力觀察。控方指因任務是要返工需落樓梯。被告指當時想安定先,亦因時間充裕。
控方問是否覺得往恒大方向走是唯一一條去到安全地方嘅路徑?被告指係,因自己係咁過嚟。而自己無觀察當時情形。控方問跑嘅方向點解要向恒大方向同點解要跟住黑衣人?被告指當時覺得安全及想盡快離開,沒有向宿舍跑因當下無諗咁多。
彭官查詢地圖內有關宿舍位置,控方及辯方講解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9/8]

A1:范(23)/ A2:杜(23)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11月22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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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A2證人

🔸辯方主問
(早段內容從缺)

證人指平時住宿舍,如步行往恒大校園,都會使用相片20-22之路徑。M座N座是教學大樓,除課室外,會有24小時電腦室及餐廳於M座,餐廳於早上7點亦已開,學生可自由使用。

2019年11月時,因社會運動各區有堵路,教員驚同學返唔到學,某啲學系便會停課,而證人及A2學科都有停課。雖然停課,但考試及功課需繼續,2人便繼續留宿。對於回宿舍及校園沒有影響。

2019年11月11日當晚2人亦有在宿舍,至12日當天7時左右,證人未起床,不知佢幾點出門口。自己同A2同住,對A2觀察:A2好早起身,如需返工做pt,或做功課溫書等會早起,都會到M座進行以免嘈醒證人。證人自己及A2都是貪靚,出街會化妝及set頭,但如當天懶或唔會見太多人,便會帶口罩及帽遮住無化妝個樣。因當時停左課,見同學機會少左,便不會化妝及set頭,帶口罩及帽的機會便多了。

雙方無爭議:案發當天,D2髮尾染左綠色,因是證人及D2一齊染。證人指因為9月份(19年9/6-8日)參加迎新營,2人是搞手,而學校所有迎新營傳統會喺營內以紅藍黃綠4色作分組,搞手喺邊組就會染果隻色的髮。呈上文件冊6-10相片顯示當時搞手都要染髮,其中一張相中有同學沒有染髮,因不是搞手。2人原為藍色組,但因甩了少少色,故顯得偏綠。5張相片呈為辯方證物。呈上迎新營的表演片段截圖及播放片段,顯示到5位搞手亦有染髮及髮尾同樣有甩色情況。片段及截圖成為辯方證物。表演後仍有綠色頭髮,髮型師指綠色好難染走,試過染黑色,但好快染變返綠色,證人最後於11月時剪掉。因為無參加其他迎新營,所以沒有其他迎新營照片。因在校園及宿舍亦有見其他同學有此染髮情況,所以知其他迎新營亦會咁。除了A2外,另外至少有2位同學於11月時亦有此綠色頭髮。

辯方主問完成。

🔹控方盤問
控方指留意到證人仍有保留於4年前與A2成為室友時之合照,指2人是很好朋友,證人同意。控方指如知她牽涉於暴動案會想幫被告,證人同意。案發當天A2去邊度證人唔知,證人同意。證人指A2習慣早起,指7點左右起身。A2習慣去餐廳食早餐或到電腦室做功課溫習。證人指教學大樓安全,因需有學生證拍卡才能進入。
彭官問辯方剛才提到習慣,起身等是否傳聞證供。辯方代表指因2會人同住,所以如就住證人的觀察,辯方立場不當傳聞證供。
控方想問證人A2被捕時沒學生證。辯方反對,提出承認事實當時同意基礎是「搜出並檢取」指有檢取部分,但有物品是搜出後發還,因此不計在該部份。而且另有證供提及電話等亦沒有於「搜出並檢取」的部份內。控方指有警員於口供上提及,但因承認事實有提,所以沒有傳召該警員出庭。彭官指因沒有傳召出庭,法庭便沒有此部份證供。控方指法庭可於判決時再考慮,但控方仍可對證人作出提問。彭官提醒因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沒有責任..(sorry唔記得彭官所指)…

[1105早休15分鐘]

控方收回關於學生證的提問。控方指A2被捕時帶住黑色帽及袋中有黑色備用口罩,說對於A2點解會帶證人應不知,證人同意,補充指是A2平時會帶的東西。證人唔知點解A2唔帶喺頭,觀察指如驚個頭亂左便會帶返帽。控方指證人唔清楚A2會於街上逗留多久,證人同意。

控方指有約干同學於髮尾有染髮,及另有2位同學於11月時亦留有綠色髮尾,證人同意。證人指無同該2位同學合照,因無約出嚟見面故無合照,但有於校內見過及於社交媒體見過。

證人同意控方所指當時校內好多課程停課,如非宿生好少返校園,但補充指有時同學都會特登返嚟學校做功課,因有啲程式只有學校有。控方指此情況多發生於一天內較後時間,證人指不清楚。

控方向證人指出A2當天早上7時有冇參與暴動證人不知道,證人同意。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覆問
辯方指剛所控方提出的「好多宿生如非必要」,指如非宿生,證人唔會知道有冇必要,證人同意。
對於控方指「人山人海」,證人講唔出當時住左幾多宿生,證人指自己住果層約百多人,因有3人房甚至4房,一層約20間房,大約8層,都是類似房間分怖。另外3間宿舍亦會住超過100人。
辯方覆問完成。

A2案情及所有辯方案情亦完結。

[1152休庭20分鐘至1217再開庭]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暫訂於24年1月23日下午2:30進行。
另取消A3明天的提堂,改為24年1月23日,保釋條件會與A1及A2睇齊。
預計於3月頭2星期作裁決。

[1222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裁決

D1:吳(25) / D2:陳(25) / D3:陳(22)
D4:李(24) / D5:蔡(23) / D6:林(23)
D7:陳(24) / D8:梁(24)
🛑D2, D5, D6 已還押逾 6個月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訟辯)1
D1/D6 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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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速報:所有被告面對的控罪均罪名成立❗️

法庭以頒下判辭方式,只宣布裁決結果,之後休庭一小時。給律師閱讀判辭,和與被告商量。

[11:25] 再開庭

經各方商議後,法庭定下以下日期,辯方在2024年1月15日16:30戓之前交書面求情,1月20日09:30在同庭作口頭補充,1月27日09:30 在同庭作判刑。現不會為各被告索取報告。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56A_2021.docx

各被告交由懲教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