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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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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下午:

2:40 開庭

雙方商量過有關A5 A8,控方證人PW23,24及30,辯方不需要盤問,可以簽署獲同意事實處理,現呈上。

因此,控方要準備另外兩名匿名證人,處理屏風,申請柙後至星期一處理。

控方呈上今早主問時有關一枝漆噴,現呈上實物。
法官拆開透明證物袋,取出後,噴在A4白紙,官述係可以用,淨返1/3液體噴液。

A5 A8:呈上網上片段 從 Twitter下載一段45秒,喺當日有關A5 及A8被拘捕情景,現呈堂。A5A8為姊弟關係,現呈上兩日出世紙副本P038及P039。

A6:申請撤銷下星期一到警署報到獲批。

2:47 今天完畢

案件柙後至12月5日早上10:00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3/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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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傳召控方證人PW22 匿名作供
當日 將 A5反手扣上膠索帶,後來交予女警673接管A5。

A5:播放一段約45秒鳥瞰片段,辯方說法是當日PW22由樂禮街衝出金鐘道,然後拘捕A5嘅路線。但PW22指不能睇清,因此不能確認

警員作供完畢

10:44 小休

傳召控方證人PW29 匿名作供
當日拘捕A8

證人作供完畢

11:44小休

11:55開庭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裁定各被告表面證供成立❗️

沒有中段陳詞,A2選擇出庭作供

控方開始盤問A2,作供未完畢

法庭要求控方準備有關A2證物實物呈堂。

12:52上午完畢

案件柙後至下午2: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3/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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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控方繼續盤問A2

A2堅稱當日只是去灣仔電腦商塲購買手提電腦充電器,之後會往跑馬地與當時女朋友及其家人一同食飯,之後會到女朋友屋企過夜。當日是星期日放假,由香港大學宿舍乘坐巴士前往灣仔,後來上車後,望吓社交媒體才知道當日有遊行由銅鑼灣起點至金鐘政序總部。才知道自己前往的路線會受阻,所以在動植物公園下車,步行至金鐘道往灣仔方向。後來聞到前面有催涙煙味飄過來,就跑向中環方向,因聞到催淚煙味身體感到不適有咳嗽,後來跑到近終審法院路旁坐底休息,有一位女士自稱急救員過來幫被告用生理鹽水清洗眼晴,由於手部都有痛,於是該位自稱急救員幫他戴上手袖,然後用生理鹽水冲洗。後來有另一位中年女士問被告有沒有帶保護裝備,被告答沒有,之後該中年女士從她身旁的一個大環保袋內拎出一些物品放進被告的背囊內。因當時不適,不知道該中年女子放甚麼東西入被告背囊內。

當時被告只想儘快離開,後來被告前往灣仔方向離開,後來去到金鐘地鐵站近統一中心入口,因為已經落閘,知道不能乘搭地鐵離開,當時有聞到催淚煙味,有感到不適,於是坐在地上,看看之前該中年女士放了甚麼東西在自己背囊,於是將整個背囊的東西倒出,將保護裝備戴上目的是想保護自己及儘快離開。當跑到金鐘道時被警員拘捕。

從背囊取出物品,戴上一個過濾式口罩連兩個紅色濾罐、一副泳鏡、一對勞工手套。

當時被告身穿短袖黑色上衣、黑色褲及黑色波鞋;於背囊內搜出一件短袖上衣及一條卡其色褲。背囊內的衣服用作到女友過夜替換,準備翌日即9月30日大學活動所用。

A2堅稱當日沒有意途參與當日暴動或示威活動。

法庭查看A2證物實物,A2作供完畢,A2亦完成案情。

2:59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柙後至明天早上10:0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4/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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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10:19 開庭

A5出庭作供,控方盤問尚未完畢

11:19 小休

A5作供完畢

A6出庭作供,控方盤問尚未完畢


12:57 上午完畢

案件柙後至下午2: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4/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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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下午
[2:37]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A6

[3:30]A6 完成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3:32]A8出庭作供,控方盤問未完

4:09 今天完畢

案件柙後至明天早上10:0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5/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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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11:04今天完畢

案件柙後至12月29日早上10:00作結案陳詞
2023年1月29日早上10:00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5/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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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11:04今天完畢

案件柙後至12月29日早上10:00作結案陳詞
2023年1月29日早上10:00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求情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A1:梁(22)/ A3:朱(31)
A4:劉(21)/ A7:楊(18)/ A9:朱(23)
🔴各被告於審訊第一天正式承認控罪,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另外四名被告不承認控罪並已完成審訊,案件排期於明天1月10日上午10時於區域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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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1018開庭

#練錦鴻法官 向控方確認9月29日金鐘的情況,警方及傳媒錄像拍攝到17:20:52-17:26:18時於金鐘道,在力寶中心近添馬道東行線上曾發射64枚催淚彈及2枚燃燒彈。同意當時有示威者在政府總部使用橡根。

當日有和平遊行,路線由崇光百貨公司沿夏慤道到政府總部,本案被告於金鐘道被拘捕相差175米。#練錦鴻法官 指被告當中沒有人指稱自己打算跟隨和平集會去政總外。

A3 辯方代表指被告只是在金鐘道被拘捕,並無指稱無參與和平集會;其他辯方代表律師無補充。

各被告早前已存檔書面求情陳詞。A3代表律師就背景資料補充,A4及A9新增一封由被告人親自撰寫求情信。

法庭決定會一併將認罪及不認罪一併處理,案件押後至1月13號早上10時判刑。

1036 完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暴動 #裁決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A8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背景:同案5名被告較早前已認罪,昨天求情後法庭押後判刑至1月13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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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開庭

#練錦鴻法官 再向控方確認當日有和平遊行,路線由崇光百貨公司沿夏慤道到政府總部,而本案被告於金鐘道被拘捕,與夏慤道相差175米。法官希望確認是兩條不同路,因有兩名被告指稱是參與合法遊行;控方沒補充。

練官向A5及A8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詢問為何兩位指稱參與合法遊行會出現在不是遊行路線的金鐘道。 郭大律師回覆指兩被告體力不支,在遊行中間找地方休息。練官指 先 前 他 沒 有 為 意 ,未聽過被告就此作供,而夏慤花園是在金鐘廊外而非夏慤道,質疑為何他們不是去兵頭花園,並指辯方不能在此刻新增為被告作供。辯方指兩位作供時曾就體力不支而曾計劃到夏慤花園及金鐘花園而解釋。

法庭需要40分鐘為判詞作最後補充,休庭至1050時。

-1120再開庭-

📌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A2、A5、A6及A8干犯暴動罪,各被告罪名成立🔴

現頒下書面判詞予律師及被告商討,45分鐘後再開庭。

-1123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A1:梁(22) / A2:鄧(20) / A3:朱(31)
A4:劉(21) / A5:林(32) / A6:劉(36)
A7:楊(18) / A8:林(30) / A9:朱(23)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梁,朱,A4劉,楊,朱已還押逾1個月;鄧,林,A6劉,林已還押3日

A1,3,4,7及9 於2022年12月1日在練錦鴻法官席前承認控罪。A2,5,6及8,經審訊後於1月10日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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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1 代表: 黃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3代表:梁大律師
A4代表:伍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A7代表:陳大律師
A9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1現年25歲,警方在金鐘道拘捕被告,用身體撞警方以便脫離警方控制。當時全身穿著黑色衣服配戴過濾式口罩,白色袋內有另外一個口罩。於去年12月1日辭去醫院放射治療師一職。父母兄長對其有嘉,上司指被告人有責任心對病人關心,在疫情下主動協助。量刑時,其求情信中,表達自己的心路歷程,反映整個社會事件的悲劇,亦代表「很多受別人影響、自己思想不成熟、沒能力分析客觀事實的年輕人所作的事」。官指以為「違法可達義,守法是過時」的想法,當然提出此意見的人應該受懲罰。應考慮家人及社會的福祉,違法達義可能是在別無他法下的唯一反應,壓抑暴政社會中一個看法下的表現,香港尚未到這地步,有機制改進,香港受歷史處境影響,可能有制肘,不可能一蹴而就。
A1成績優異,熱愛工作關心別人,因疫情下父親失去工作。A1不是提早認罪,是希望使用時間多與家人共聚。考慮到被告沒有顯示有暴力行為,亦為其行為負責,量刑基準為45個月,因認罪拘減至30個月。

A2經審訊後裁定有罪,現年24歲於國內出生,香港大學畢業。在金鐘道被拘捕,接納期間因被警員追捕之下心急反應而推撞一下。量刑為48個月,酌情扣減兩個月至46個月。

A3現年31歲大學畢業,去年2月與女朋友結婚。預審時才認罪。現與妻子同住,家人已移居海外。於金鐘道被警方制服,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服,配戴過濾式口罩帽護目鏡背囊等物品。量刑為48個月,認罪,但非最早認罪,因此只可拘減百份之二十至38個月。

A4案發時21歲,認罪。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服配戴過濾式口罩護目鏡手套手䄂替換衣服及打火機。量刑為48個月,認罪下調至32個月。

A5當時是32歲與本案A8是姊弟關係,二人一同乘車由元朗居所前往港島參加遊行。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服及背囊內有一把縮骨遮一頂帽及一件短袖衫。她參與暴動的決定「明顯是思想粗疏」,未能評估其行為對他人影響,及得付出的代價,「基本負責任的簡單道理都想不通,對她作為老師的能力實在有保留」。量刑為48個月,沒有任何減刑的空間。

A6 現年40歲音樂人,審訊後才定罪。 約於1715時,在金鐘道及添馬街交界的馬路上,手持一支與其身長約相等的長棍。其時示威人群佔據了該處馬路,附近亦有其他示威者手持類似的長棍,證據顯示被告逗留在現場15分鐘。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著配戴一對防滑手套護目鏡頭盔背囊內有一對手套及一罐噴漆。量刑為50個月,沒有任何減刑空間。

A7犯案時18歲,認罪。於金鐘道向灣仔方向被制服,當時全身穿著黑色衣服泳鏡。小學時已有閲讀障礙成續不理想,但後來在體育方面發展,後來代表香港參加比賽。犯罪時18歲並非求情,當時被告沒有任何裝備不排除當時並無詳細計劃參加示威。量刑為48個月,認罪拘減至32個月,被告背景酌情扣減四個月至28個月。

A8與A5一同由元朗居所前往港島參加遊行,在金鐘道被捕。當日穿著全身黑色衣服及背囊內有可替換衣服。求情陳詞中,當時A5及8,已打算離開,當時說法他們不知當時示威已演變成暴動。但當時亦見到空中彌漫催淚煙亦可見火光,亦可見示威者與警方有衝突,因此不接納其說法。他們身處在風眼中心,如果他們不是參與應早早離去,最終他們沒有離去,是有心參與暴動。量形為48個月,沒有拘減空間

A9犯案時23歲。當時身穿全身黑色衣服頭盔護目過濾式口罩手套左手有一隻手套手䄂替換衣服。
中大畢業社會科學,畢業後自學成為電腦程式工作者。考慮到被告人認罪及其個人背景,工作上有一定天份,判刑時是極為困難,判刑長短對他極為影響。量刑為48個月,雖然沒有提早認罪不能拘拘百份之三十,但本席可行使酌情權扣減百份之三十處理,至32個月。

最終刑期:
A1:30個月
A2: 46個月
A3: 38個月
A4: 32個月
A5: 48個月
A6: 50個月
A7: 28個月
A8: 48個月
A9: 3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