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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0915屯門 #不服定罪上訴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2)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6月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已服刑完畢。

--------------------

聴畢雙方陳詞,法庭擇日宣佈裁決。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0902葵涌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

被控旅2019年9月2日,在葵芳興
寧路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
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行山杖和士
巴拿

--------------------------

被告審訊後於2020年8月14日被 #林子勤裁判官 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速報:
原裁判官裁決有犯錯,因此他作出的裁斷是「有悖常情」,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高等法院所述法律理據答辯人就控罪是否罪名成立
裁決書詳情: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44_2022.docx


📌批淮申請保釋
除更改報到警署,其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0902葵涌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葵芳興寧路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行山杖和士巴拿
--------------------------
被告審訊後於2020年8月14日被 #林子勤裁判官 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速報:
原裁判官裁決有犯錯,因此他作出的裁斷是「有悖常情」,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高等法院所述法律理據答辯人就控罪是否罪名成立

裁決書詳情: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44_2022.docx


📌批淮申請保釋
除更改報到警署,其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0902葵涌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葵芳興寧路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行山杖和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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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審訊後於2020年8月14日被 #林子勤裁判官 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速報:
原裁判官裁決有犯錯,因此他作出的裁斷是「有悖常情」,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高等法院所述法律理據答辯人就控罪是否罪名成立

裁決書詳情: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44_2022.docx


📌批淮申請保釋
除更改報到警署,其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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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0902葵涌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葵芳興寧路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行山杖和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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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審訊後於2020年8月14日被 #林子勤裁判官 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速報:
原裁判官裁決有犯錯,因此他作出的裁斷是「有悖常情」,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高等法院所述法律理據答辯人就控罪是否罪名成立

裁決書詳情: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44_2022.docx


📌批淮申請保釋
除更改報到警署,其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0902葵涌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葵芳興寧路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行山杖和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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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審訊後於2020年8月14日被 #林子勤裁判官 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速報:
原裁判官裁決有犯錯,因此他作出的裁斷是「有悖常情」,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高等法院所述法律理據答辯人就控罪是否罪名成立

裁決書詳情: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44_2022.docx


📌批淮申請保釋
除更改報到警署,其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0902葵涌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葵芳興寧路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行山杖和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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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審訊後於2020年8月14日被 #林子勤裁判官 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速報:
原裁判官裁決有犯錯,因此他作出的裁斷是「有悖常情」,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高等法院所述法律理據答辯人就控罪是否罪名成立

裁決書詳情: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44_2022.docx


📌批淮申請保釋
除更改報到警署,其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0915屯門 #宣讀判詞

謝(28)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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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後被 #施祖堯裁判官 裁定兩控罪罪成,於2022年6月1日判處4個月監禁,被告已服刑完畢但仍提出定罪上訴申請。

--------------------

上訴人沒有到庭,由代表律師出席聽取結果

📌速報:上訴被駁回,維持定罪

上訴法官認為以本案的案情而言,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本案的兩項控罪。

詳細裁決書如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33_2022.docx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7月1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上訴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0914淘大 #不服定罪上訴

劉(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背景:經審訊後於2023年4月28日罪成,還押13日以索取背景報告;於2023年5月10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放棄上訴,即時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7月28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33/44] #求情

🕓16:00
已有#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宣讀判詞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宣讀判詞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

控罪:喧嘩或擾亂秩序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8月9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法庭批准。

---------------------

📌裁決:
🔹定罪上訴被駁回
🔹刑罰上訴得直,撤銷七個月刑期改判5個月,須即時服刑‼️

詳細判詞: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66_2022.docx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申請保釋

D8 蔡凱明 (20)🛑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本控罪最高刑罰為14年)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
法庭已閱申請人的書面陳詞

保釋申請被拒
========
本文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所限,未有包括庭內及其協助警方的詳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8月2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6/33]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0/90]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9月04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5/33]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審訊[1/7]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審訊[1/15]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上訴許可申請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案件呈述上訴

(截至091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0902荔景 #案件呈述上訴

第一答辯人/D1:連(19)🛑因另案服刑中
第二答辯人/D2:郭(22)

控罪(2):公眾妨擾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

背景:兩位被告於2021年5月18日在 #施祖堯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公眾妨擾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______

速報:
法官拒絕控方上訴,判詞稍後發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