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1馬鞍山 #提堂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
辯方表示現階段已不牽涉證供,只牽涉陳詞。預計2星期可以準備好。控方同意。
原有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可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D1,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續審,其間以更新的條件繼續保釋。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1馬鞍山 #提堂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
辯方表示現階段已不牽涉證供,只牽涉陳詞。預計2星期可以準備好。控方同意。
原有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可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D1,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續審,其間以更新的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0902葵涌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
器
被控旅2019年9月2日,在葵芳興
寧路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
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行山杖和士
巴拿
--------------------------
被告審訊後於2020年8月14日被 #林子勤裁判官 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速報:
原裁判官裁決有犯錯,因此他作出的裁斷是「有悖常情」,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高等法院所述法律理據答辯人就控罪是否罪名成立
裁決書詳情: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44_2022.docx
📌批淮申請保釋
除更改報到警署,其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0902葵涌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
器
被控旅2019年9月2日,在葵芳興
寧路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
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行山杖和士
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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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審訊後於2020年8月14日被 #林子勤裁判官 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速報:
原裁判官裁決有犯錯,因此他作出的裁斷是「有悖常情」,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高等法院所述法律理據答辯人就控罪是否罪名成立
裁決書詳情: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44_2022.docx
📌批淮申請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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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0902葵涌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葵芳興寧路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行山杖和士巴拿
--------------------------
被告審訊後於2020年8月14日被 #林子勤裁判官 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速報:
原裁判官裁決有犯錯,因此他作出的裁斷是「有悖常情」,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高等法院所述法律理據答辯人就控罪是否罪名成立
裁決書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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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讀判詞 #0902葵涌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葵芳興寧路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行山杖和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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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審訊後於2020年8月14日被 #林子勤裁判官 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速報:
原裁判官裁決有犯錯,因此他作出的裁斷是「有悖常情」,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高等法院所述法律理據答辯人就控罪是否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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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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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葵芳興寧路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行山杖和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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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審訊後於2020年8月14日被 #林子勤裁判官 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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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葵芳興寧路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行山杖和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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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審訊後於2020年8月14日被 #林子勤裁判官 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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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裁判官裁決有犯錯,因此他作出的裁斷是「有悖常情」,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高等法院所述法律理據答辯人就控罪是否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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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葵芳興寧路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行山杖和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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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審訊後於2020年8月14日被 #林子勤裁判官 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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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裁判官裁決有犯錯,因此他作出的裁斷是「有悖常情」,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高等法院所述法律理據答辯人就控罪是否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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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葵芳興寧路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行山杖和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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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審訊後於2020年8月14日被 #林子勤裁判官 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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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葵芳興寧路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行山杖和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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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審訊後於2020年8月14日被 #林子勤裁判官 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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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裁判官裁決有犯錯,因此他作出的裁斷是「有悖常情」,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高等法院所述法律理據答辯人就控罪是否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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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葵芳興寧路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行山杖和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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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審訊後於2020年8月14日被 #林子勤裁判官 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速報:
原裁判官裁決有犯錯,因此他作出的裁斷是「有悖常情」,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高等法院所述法律理據答辯人就控罪是否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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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葵芳興寧路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行山杖和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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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審訊後於2020年8月14日被 #林子勤裁判官 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速報:
原裁判官裁決有犯錯,因此他作出的裁斷是「有悖常情」,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高等法院所述法律理據答辯人就控罪是否罪名成立
裁決書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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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葵芳興寧路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行山杖和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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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審訊後於2020年8月14日被 #林子勤裁判官 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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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裁判官裁決有犯錯,因此他作出的裁斷是「有悖常情」,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高等法院所述法律理據答辯人就控罪是否罪名成立
裁決書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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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0915屯門 #宣讀判詞
謝(28)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審訊後被 #施祖堯裁判官 裁定兩控罪罪成,於2022年6月1日判處4個月監禁,被告已服刑完畢但仍提出定罪上訴申請。
--------------------
上訴人沒有到庭,由代表律師出席聽取結果
📌速報:上訴被駁回,維持定罪
上訴法官認為以本案的案情而言,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本案的兩項控罪。
詳細裁決書如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33_2022.docx
💛感謝報料💛
#張慧玲法官
#0915屯門 #宣讀判詞
謝(28)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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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後被 #施祖堯裁判官 裁定兩控罪罪成,於2022年6月1日判處4個月監禁,被告已服刑完畢但仍提出定罪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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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沒有到庭,由代表律師出席聽取結果
📌速報:上訴被駁回,維持定罪
上訴法官認為以本案的案情而言,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本案的兩項控罪。
詳細裁決書如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33_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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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宣讀判詞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
控罪:喧嘩或擾亂秩序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8月9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法庭批准。
---------------------
📌裁決:
🔹定罪上訴被駁回❌
🔹刑罰上訴得直✅,撤銷七個月刑期改判5個月,須即時服刑‼️
詳細判詞: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66_2022.docx
#張慧玲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宣讀判詞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
控罪:喧嘩或擾亂秩序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8月9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法庭批准。
---------------------
📌裁決:
🔹定罪上訴被駁回❌
🔹刑罰上訴得直✅,撤銷七個月刑期改判5個月,須即時服刑‼️
詳細判詞: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66_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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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裁決
D1: 陳(33)
D2: 鄺(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
D1及D2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裁決速報:
🔴2人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本案發還重審,林官重新審視原審時之事實裁決及高等法院張慧玲法官提出之新法律觀點,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兩人的喧嘩行為包括D1對受害人説「返大灣區啦」,D2則説「你走啦,你走啦,中國人,中國人,走喇,X你老母」,行為是火上加油,客觀上相當可能令PW1 (受害人)或其他在場人士對其他人使用暴力,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求情:
2人均無定罪紀錄,呈上案件時序表,本案由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希望法庭考慮有延誤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及或減輕刑罰,代表引用黃振偉上訴案例(因程序波折至延誤)。
本案案情較其他同類案件輕,上訴庭也沒指PW1著火是直接同兩人喧嘩有關。2人沒有打人,行為只是想令受害人敗走。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作緩刑處理。
🔹控方回意
-同意辯方所指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時間對2人有實質影響,但案例指要考慮控方有否不合理延誤及調查之複雜性,本案當中用了16個月預備案件呈述文件,當時有海量社會事件案件耍處理,提供法律意見又需時,再者排期也用了一年,控方沒有故意作出拖延。
-基於以上原因控方同意法庭可作寬大處理2人判刑。
📌判刑速報
‼️D1及D2 即時監禁5星期‼️
理由:
林官指非監禁式刑罰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考慮2人言行以即時監禁6星期作量刑起點,因延誤作一星期扣減。
📌保釋
2人之代表律師指將作 定罪及刑期上訴,要求申請保釋被拒❌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裁決
D1: 陳(33)
D2: 鄺(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
D1及D2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裁決速報:
🔴2人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本案發還重審,林官重新審視原審時之事實裁決及高等法院張慧玲法官提出之新法律觀點,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兩人的喧嘩行為包括D1對受害人説「返大灣區啦」,D2則説「你走啦,你走啦,中國人,中國人,走喇,X你老母」,行為是火上加油,客觀上相當可能令PW1 (受害人)或其他在場人士對其他人使用暴力,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求情:
2人均無定罪紀錄,呈上案件時序表,本案由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希望法庭考慮有延誤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及或減輕刑罰,代表引用黃振偉上訴案例(因程序波折至延誤)。
本案案情較其他同類案件輕,上訴庭也沒指PW1著火是直接同兩人喧嘩有關。2人沒有打人,行為只是想令受害人敗走。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作緩刑處理。
🔹控方回意
-同意辯方所指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時間對2人有實質影響,但案例指要考慮控方有否不合理延誤及調查之複雜性,本案當中用了16個月預備案件呈述文件,當時有海量社會事件案件耍處理,提供法律意見又需時,再者排期也用了一年,控方沒有故意作出拖延。
-基於以上原因控方同意法庭可作寬大處理2人判刑。
📌判刑速報
‼️D1及D2 即時監禁5星期‼️
理由:
林官指非監禁式刑罰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考慮2人言行以即時監禁6星期作量刑起點,因延誤作一星期扣減。
📌保釋
2人之代表律師指將作 定罪及刑期上訴,要求申請保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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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02葵涌 #提堂
👤李(22)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
審訊後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今年7月7日#張慧玲法官 命原審法官需重新考慮法律觀點再作裁決
📌裁決
聽取雙方陳詞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
即時監禁3個月🔴
以5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案發於2019年,2020年裁定被告無罪後大學畢業、有穩定工作,加上現己年逾25 歲沒能適用青少年罪犯更生選項,酌情減刑至3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子勤裁判官
#0902葵涌 #提堂
👤李(22)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
審訊後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今年7月7日#張慧玲法官 命原審法官需重新考慮法律觀點再作裁決
📌裁決
聽取雙方陳詞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
即時監禁3個月🔴
以5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案發於2019年,2020年裁定被告無罪後大學畢業、有穩定工作,加上現己年逾25 歲沒能適用青少年罪犯更生選項,酌情減刑至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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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所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20180613立法會
#20200508立法會
#20201016立法會
#不服刑罰上訴
尹兆堅(54)🛑因另案已還押逾30個月
1)妨礙立法會人員罪
2018年 6月13日,立法會討論「一地兩檢」時,尹兆堅被指與保安碰撞。
2)藐視罪
案情指,民建聯主席、立法會議員李慧琼獲提名參選 2019 年至 2020 年立法會內會主席,但由於選舉未有如期完成,遂在2020 年 5 月 8 日召開特別會議,以處理積壓工作。多名泛民議員反對由李主持會議,並在李坐上主席椅後,包圍主席台叫囂,衝擊保安防線。
3)藐視罪
被控在2020年10月16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內,在立法會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擾亂,引致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申請人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12月13日被判處監禁7星期,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申請人沒有代表律師,親自答辯
法官指收到申請人書面撤回上訴申請,尹確認。法庭正式駁回申請,撤銷其擔保需要即時服刑‼️
#張慧玲法官
#20180613立法會
#20200508立法會
#20201016立法會
#不服刑罰上訴
尹兆堅(54)🛑因另案已還押逾30個月
1)妨礙立法會人員罪
2018年 6月13日,立法會討論「一地兩檢」時,尹兆堅被指與保安碰撞。
2)藐視罪
案情指,民建聯主席、立法會議員李慧琼獲提名參選 2019 年至 2020 年立法會內會主席,但由於選舉未有如期完成,遂在2020 年 5 月 8 日召開特別會議,以處理積壓工作。多名泛民議員反對由李主持會議,並在李坐上主席椅後,包圍主席台叫囂,衝擊保安防線。
3)藐視罪
被控在2020年10月16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內,在立法會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擾亂,引致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申請人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12月13日被判處監禁7星期,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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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沒有代表律師,親自答辯
法官指收到申請人書面撤回上訴申請,尹確認。法庭正式駁回申請,撤銷其擔保需要即時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