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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暴動 #裁決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A8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背景:同案5名被告較早前已認罪,昨天求情後法庭押後判刑至1月13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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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開庭

#練錦鴻法官 再向控方確認當日有和平遊行,路線由崇光百貨公司沿夏慤道到政府總部,而本案被告於金鐘道被拘捕,與夏慤道相差175米。法官希望確認是兩條不同路,因有兩名被告指稱是參與合法遊行;控方沒補充。

練官向A5及A8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詢問為何兩位指稱參與合法遊行會出現在不是遊行路線的金鐘道。 郭大律師回覆指兩被告體力不支,在遊行中間找地方休息。練官指 先 前 他 沒 有 為 意 ,未聽過被告就此作供,而夏慤花園是在金鐘廊外而非夏慤道,質疑為何他們不是去兵頭花園,並指辯方不能在此刻新增為被告作供。辯方指兩位作供時曾就體力不支而曾計劃到夏慤花園及金鐘花園而解釋。

法庭需要40分鐘為判詞作最後補充,休庭至1050時。

-1120再開庭-

📌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A2、A5、A6及A8干犯暴動罪,各被告罪名成立🔴

現頒下書面判詞予律師及被告商討,45分鐘後再開庭。

-1123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A1:梁(22) / A2:鄧(20) / A3:朱(31)
A4:劉(21) / A5:林(32) / A6:劉(36)
A7:楊(18) / A8:林(30) / A9:朱(23)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梁,朱,A4劉,楊,朱已還押逾1個月;鄧,林,A6劉,林已還押3日

A1,3,4,7及9 於2022年12月1日在練錦鴻法官席前承認控罪。A2,5,6及8,經審訊後於1月10日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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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1 代表: 黃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3代表:梁大律師
A4代表:伍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A7代表:陳大律師
A9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1現年25歲,警方在金鐘道拘捕被告,用身體撞警方以便脫離警方控制。當時全身穿著黑色衣服配戴過濾式口罩,白色袋內有另外一個口罩。於去年12月1日辭去醫院放射治療師一職。父母兄長對其有嘉,上司指被告人有責任心對病人關心,在疫情下主動協助。量刑時,其求情信中,表達自己的心路歷程,反映整個社會事件的悲劇,亦代表「很多受別人影響、自己思想不成熟、沒能力分析客觀事實的年輕人所作的事」。官指以為「違法可達義,守法是過時」的想法,當然提出此意見的人應該受懲罰。應考慮家人及社會的福祉,違法達義可能是在別無他法下的唯一反應,壓抑暴政社會中一個看法下的表現,香港尚未到這地步,有機制改進,香港受歷史處境影響,可能有制肘,不可能一蹴而就。
A1成績優異,熱愛工作關心別人,因疫情下父親失去工作。A1不是提早認罪,是希望使用時間多與家人共聚。考慮到被告沒有顯示有暴力行為,亦為其行為負責,量刑基準為45個月,因認罪拘減至30個月。

A2經審訊後裁定有罪,現年24歲於國內出生,香港大學畢業。在金鐘道被拘捕,接納期間因被警員追捕之下心急反應而推撞一下。量刑為48個月,酌情扣減兩個月至46個月。

A3現年31歲大學畢業,去年2月與女朋友結婚。預審時才認罪。現與妻子同住,家人已移居海外。於金鐘道被警方制服,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服,配戴過濾式口罩帽護目鏡背囊等物品。量刑為48個月,認罪,但非最早認罪,因此只可拘減百份之二十至38個月。

A4案發時21歲,認罪。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服配戴過濾式口罩護目鏡手套手䄂替換衣服及打火機。量刑為48個月,認罪下調至32個月。

A5當時是32歲與本案A8是姊弟關係,二人一同乘車由元朗居所前往港島參加遊行。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服及背囊內有一把縮骨遮一頂帽及一件短袖衫。她參與暴動的決定「明顯是思想粗疏」,未能評估其行為對他人影響,及得付出的代價,「基本負責任的簡單道理都想不通,對她作為老師的能力實在有保留」。量刑為48個月,沒有任何減刑的空間。

A6 現年40歲音樂人,審訊後才定罪。 約於1715時,在金鐘道及添馬街交界的馬路上,手持一支與其身長約相等的長棍。其時示威人群佔據了該處馬路,附近亦有其他示威者手持類似的長棍,證據顯示被告逗留在現場15分鐘。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著配戴一對防滑手套護目鏡頭盔背囊內有一對手套及一罐噴漆。量刑為50個月,沒有任何減刑空間。

A7犯案時18歲,認罪。於金鐘道向灣仔方向被制服,當時全身穿著黑色衣服泳鏡。小學時已有閲讀障礙成續不理想,但後來在體育方面發展,後來代表香港參加比賽。犯罪時18歲並非求情,當時被告沒有任何裝備不排除當時並無詳細計劃參加示威。量刑為48個月,認罪拘減至32個月,被告背景酌情扣減四個月至28個月。

A8與A5一同由元朗居所前往港島參加遊行,在金鐘道被捕。當日穿著全身黑色衣服及背囊內有可替換衣服。求情陳詞中,當時A5及8,已打算離開,當時說法他們不知當時示威已演變成暴動。但當時亦見到空中彌漫催淚煙亦可見火光,亦可見示威者與警方有衝突,因此不接納其說法。他們身處在風眼中心,如果他們不是參與應早早離去,最終他們沒有離去,是有心參與暴動。量形為48個月,沒有拘減空間

A9犯案時23歲。當時身穿全身黑色衣服頭盔護目過濾式口罩手套左手有一隻手套手䄂替換衣服。
中大畢業社會科學,畢業後自學成為電腦程式工作者。考慮到被告人認罪及其個人背景,工作上有一定天份,判刑時是極為困難,判刑長短對他極為影響。量刑為48個月,雖然沒有提早認罪不能拘拘百份之三十,但本席可行使酌情權扣減百份之三十處理,至32個月。

最終刑期:
A1:30個月
A2: 46個月
A3: 38個月
A4: 32個月
A5: 48個月
A6: 50個月
A7: 28個月
A8: 48個月
A9: 32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黃(59)
D2:張(61)
🛑兩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2) D1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3) D1無牌管有槍械
(4) D2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5) D2無牌管有槍械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860
—————
1014 開庭

❗️速報❗️
D1 承認控罪1
D1 否認控罪2
D1 承認控罪3

D2 否認控罪4
D2 承認控罪5

主控讀出承認案情。
2名被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D1 控罪1、3罪名成立🔴D2 控罪5罪名成立🔴

主控申請控罪2及控罪4存檔法庭。法庭批准。

法庭有數條問題問主控:

1. 與控罪相關的facebook帳戶是公開還是只有獲准觀看的帳戶才可查閱相關內容

2. 相關的訊息有多少回應

3. 關於弓箭部分,能否穿透皮膚或玻璃(法官表明此問題雖不屬控罪一部分,但與其考慮事實相關)

1044 現休庭10分鐘

[1110更新:練官表示想親自檢示證物實物而公眾冇需要睇,指示保安清場,直到有指示再安排公眾入返open court旁聽。]

[1126 放返公眾人士入庭] 繼續聆訊

法庭需要了解兩名被告更多背景資料,尤其是D1心理狀況,因此下令為D1分別索取精神科醫生(Psychiatrist)及心理學家(Psychologist)報告作判刑考慮。另為D1及D2索取背景報告。

D2申請保釋,遭控方反對。聽取雙方陳詞後,法庭批准D2保釋 條件如下:
-現金及人事擔保各$50,000
-2200-0600宵禁
-警署報到
-不准聯繫控方證人

練官警告,批准D2保釋不代表他心目中已決定刑期長短。

[1151 完庭]

案件押後至2月24日1030進行判刑,期間D1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25]

👥何,霍,黃,羅,陳,陳,岑,賴(19-27) 🛑D6陳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控罪(1) D1-D8 暴動,全部認罪❗️

控罪(2) D5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不認罪
控罪(3) D8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不認罪

法庭裁定第一控罪罪名成立❗️
控方申請D5, D8之控罪(2) & (3) 在法庭存檔獲批

D2, D8要求申請攞勞教中心報告,法官不批准

法官要在4月4日前辯方要交陳詞及案例,各被告還押至4月17日10:00 回法庭作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D1:何(20)/ D2:霍(21)/ D3:黃(19)
D4:羅(20)/ D5:陳(20)/ D6:陳(27)
D7:岑(19)/ D8:賴(19)
🛑A6陳已還押逾2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21日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5]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3)留在法庭存檔

——————

[1024開庭]

⏺️有關D1求情
法官向D1法律代表指求情信稱被告因「好奇去現場」,若事實如此法庭不能接受D1的認罪。
D1法律代表澄清D1起初是因好奇到場,但逗留一段時間後便自覺自己的在場實在會對示威產生鼓勵作用。練官又質疑D1當日身穿黑色衫褲,是否確實只因好奇到場?律師確認D1是到場後才有想法上的轉變。練官終接受律師的解釋。

⏺️進一步求情
D4補交兩封求情信。
D5法律代表希望呈上D5的航空教學書及相冊,練官質疑為何不早點呈交,最終批准呈交。
D8指不要求法庭為其索取勞教報告,惟練官指自己從未批准索取。

⏺️判刑
D1,D2,D3,D7,D8量刑起點為48月
D4量刑起點為50個月
D5,D6量刑起點為51個月
開審前認罪扣減三分一,並考慮其他求情因素,最終判刑如下:

🔴🔴🔴
D1:監禁32個月
D2:監禁32個月
D3:監禁 28個月
D4:監禁 33個月
D5:監禁34個月
D6:監禁 34個月
D7:監禁 32個月
D8:監禁 32個月
🔴🔴🔴

⏺️所有證物歸還警方處理

[1216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控罪: 暴動

👥梁,馬,關,陳,周,余,姜,馬,張,郭,劉,麥,呂,曾,莊,高,容,鄧,王,黃,張,何,樊(17-39)

------------------

‼️法庭批准每位被告2家屬進庭‼️

💛庭外消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洗黑錢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阮民安(41)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 2021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陳述,具持續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控罪2: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控於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被告的名義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港幣718,788.27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辯方代表: 黃大律師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和(2)及同意案情

📎控罪(1)案情指稱被告在社交媒體貼文或評論包括(只節錄部份)
🔹水警林女督察工作中逝世
🔹蘇總裁判官病重
🔹宣揚香港獨立
🔹一名警察在北再被野豬咬傷
🔹歌頌19年11月12日保衞中文大學之學生
🔹蘋果日報及立場新聞被政權消失
🔹大家毋忘721

法官就控罪(1)要求主控在判刑前提供FB/IG追縱人數,轉發等及其他資料,控方承諾下星期一可交法庭及辯方,辯方如有回應須在8月3日前提出。

📎控罪(2)案情指被告包括公開售賣菠蘿、芒果及自己演唱會門券,另外虛構替稱犯暴動罪A小妹妹售賣曲奇籌款(約七十一萬八千多元),警方查證沒有女被告吻合所指審訊資料,其後部份資金多次由銀行戶口𘍭賬到被告在賽馬會開設之博彩戶口。

📎法官亦留意到案情涉及被告太太及舅仔,有合謀之嫌,控方指2人沒有被檢控及已經離港,辯方代表不反對將被告及太太間whatsapp對話截圖呈堂。

📌裁決:
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43歲,書面求情已交法庭,不再重複。主要想講有2點,第一是被告知道2項控罪性質完全不同,但希望法庭仍然可以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第二是自被捕後沒有再透過第三方繼續在Facebook或Instagram 社交媒體發放訊息,法官查詢帳戶是否仍生效,控方指回覆仍有效及可被公衆看到,但涉案文章已被移除。最後辯方代表指呈交文件已經引述許有益、尹耀昇洗黑錢案案例,控罪(1)則沒有相關上訴案例提供。

📌沒收令
控方向法庭申請沒收被告戶口內三十七萬多元,法庭待控方提供所需資料才作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1日10:00作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注:法官宣布判刑日子後辯方代表起身指當天需到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一天審訊,練官沒有回應便轉身離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譚(22)

控罪1:#非法集結
除A10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被告在2022年12月22日於 #練錦鴻法官 席前被判處2年監禁 詳情按此
========
申請方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申請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

彭官問為何過左咁多個月先話時間緊逼?
彭官指好難接受,指呢個係策略性考慮,逼使法庭有時間壓力。再問,藍大狀係幾時代表被告。

藍大狀指希望睇到上訴文件冊先申請,並指出其最早獲釋日子是2024年3月31日

彭官指申請上訴理由簡直是瘋狂,不合常理。除非你話我知,你冇常識啦。

藍大狀指明白好難說服法官。彭官指唔係難說服,係唔應該提出。

彭官再提出判刑考慮的感化官報告,承認運送衣物到理大內年青人,並逗留現場。

案情極其嚴重,刑期是否明顯過重,我覺得冇任何空間討論。同埋,今次申請是反映被告毫無悔意。

就定罪上訴完全沒有可爭辯空間。
就刑期上訴,雖然24個月實屬不輕,但當時可演化成暴力活動風險不細,感化官報告亦指出被告承認運送衣服給理大內人士,及逗留現場。

判決:
保釋申請被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譚(22)

控罪1:#非法集結
除A10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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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2022年12月22日於 #練錦鴻法官 席前被判處2年監禁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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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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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

彭偉昌問點解過左咁多個月先話時間緊逼?
彭偉昌指好難接受,指呢個係策略性考慮,逼使法庭有時間壓力。再問,藍大狀係幾時代表被告。

藍大狀指希望睇到上訴文件冊先申請,並指出其最早獲釋日子是2024年3月31日

彭偉昌指申請上訴理由簡直是瘋狂,不合常理。除非你話我知,你冇常識啦。

藍大狀指明白好難說服法官。彭偉昌指唔係難說服,係唔應該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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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就定罪上訴完全沒有可爭辯空間。
就刑期上訴,雖然24個月實屬不輕,但當時可演化成暴力活動風險不細,感化官報告亦指出被告承認運送衣服給理大內人士,及逗留現場。

判決:
保釋申請被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譚(22)

控罪1:#非法集結
除A10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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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2022年12月22日於 #練錦鴻法官 席前被判處2年監禁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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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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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

彭偉昌一連串諷刺及反問,藍大狀仍盡其努力陳詞說服法官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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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就定罪上訴完全沒有可爭辯空間。
就刑期上訴,雖然24個月實屬不輕,但當時可演化成暴力活動風險不細,感化官報告亦指出被告承認運送衣服給理大內人士,及逗留現場。

判決:
保釋申請被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譚(22)

控罪1:#非法集結
除A10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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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2022年12月22日於 #練錦鴻法官 席前被判處2年監禁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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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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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

彭偉昌及後說出一連串諷刺及指罵的問題,藍大狀仍盡其努力陳詞說服法官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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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保釋申請被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譚(22)

控罪1:#非法集結
除A10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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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2022年12月22日於 #練錦鴻法官 席前被判處2年監禁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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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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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

彭偉昌及後說出一連串諷刺及指罵的問題,藍大狀仍盡其努力陳詞說服法官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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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保釋申請被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2/40]

A18: 鄧(39) / A23: 樊(28)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3 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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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控方盤問

當日15:30出門,之前無睇電視,知到有集會,由銅鑼灣去金鐘,知道無不反對通知書,知道唔會有拘捕行動,唔想有衝突,所以去叫人離開,知道交通會受阻,由北角行去金鐘,有行電車路和其他小路,經過維園上灣仔,沿途無勸人離開,因為目的地係金鐘,去到終點勸人會有效啲。

約17:00去到金鐘太古廣場附近,見到唔少示威者,佢哋行行企企,在金鐘聞到有催淚彈氣味,遠處見到白煙,當時唔離開係因為想叫人離開,叫咗約半個鐘,唔肯定有無人走,因為佢哋行嚟行去,約17:10戴上豬嘴,因為聞到催淚煙,開始唔舒服,帶手套係保護雙手,隔開催淚煙,唔同意係掉雜物。

約17:30開始跑,因為身後邊近灣仔啲人開始跑,中環方面有防暴,同意控方指一齊跑會被認為係一份子,不同意企定可以向警方解釋,不同意一齊跑係聚集,跑緊時收催淚煙影響,只係睇到少少嘢,唔同意右肩膊撞到警察,係右手臂撞到,唔肯定撞到對方邊度,唔認同係刻意撞開佢。

當日著黑衫黑褲,同示威者一致,唔著白衫係唔想被認係反對者,不同意明知有集會,著黑衫係想參與,不同意豬嘴和手套係自己帶去,不同意留低係想參與集結,1730走係因為見到警方夾擊,不是參與非法集結,而畏罪逃跑,不是刻意撞到警員,見到有橙旗,但睇唔清楚有咩字,同意當日有暴力示威。

🔸辯方覆問
當日穿黑色衫黑褲,係唔想被唔會為敵對,因為目的係要勸人走。

📍案件管理
由於A18無作供,控方的結案陳辭本來不應就A18事實作評論,但法官問控方會否評論,控方當然打蛇隨棍上。法庭指示控方在8月22日交陳辭,辯方在8月31日回應,9月18日續審作口頭補充,法庭希望在同日裁決,10月5日作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2/40]

A18: 鄧(39) / A23: 樊(28)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詳情:
1.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 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3 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
[10:21] 開庭

主控宣讀關於A18 & A23 的開案陳辭,當日在金鐘何時被警員拘捕。

主控宣讀關於兩名被告的同意事實,A18被警員20022制服,由警員6194拘捕;A23被總督察11827拘捕;兩人當時所穿的衣服、手套、口罩、頭盔等物品,被拘捕時被影片拍攝到。

🔹A18案情
控辯雙方同意就A18的兩名控方證人的口供,可以65B形式呈堂,無需傳召證人;主控讀出PW1 警員20022 賴文𠎀(音)的三份供詞,第一份講述當日當值,17:04開始由畢打街掃蕩到金鐘,PW1見到A18逃跑,並跌倒在地,用盾牌壓在地上,交由警員6194作出拘捕;第二份補上拘捕位置的草圖;第三份係睇完片段後做截圖。

主控讀出PW2 警員6194 盧敬文(音) 的口供,講述拘捕A18後,在現場搜身,帶去灣仔警署,晚上在押去北角警署,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落口供、見值日官等過程。

🔹A23案情
傳召PW3 警員 I (匿名)

🔹控方主問
PW3當日為速龍,17:28時由樂禮街衝出金鐘道,驅散示威者,壓到一名男子在地上,過咗一陣見到第二名男子向他衝過來,被它撞到右胸口,推開佢,他繼續向灣仔方向逃跑,後來畀總督察撲到在地上。證人在地圖上劃出大約位置。

[11:39]🔸辯方盤問
律師叫證人嘗試在控方文件的相片中,辨認自己,亦嘗試在Yahoo片段中指出現場情況,證人均未能確認。只同意除咗相撞一吓,第二名男子沒有和PW3或地上男子有任何接觸。

傳召PW4 總督察 11827 梅永剛(音)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係速龍主管,17:28由樂禮街衝出金鐘道,在前排,見到約有200名暴徒(被法官叫改稱示威人士),見到同事PW3身在金鐘道慢線近太古廣,被一名1.75米高、壯材、長髪、戴豬嘴、穿黑衫黑褲男子撞到,佢向灣仔走,追上前撲倒他,控制在地上,交畀DSPC 5908 & WDPC 13239處理。PW4在庭上指出該男子係A23。

[12:03] 🔸辯方盤問
第一眼見到A23時未撞PW3,他從中環方向跑向灣仔,撞到之後都係跑向灣仔。被告被制服之後在地上似乎神志不清,有其他人幫佢治療,他有時面向地有時面向天,知道他被送去醫院。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辯方需要答辯。

A18選擇不作供,不傳證人。

A23 選擇作供,不傳證人。

🔸辯方主問
2013年樊從香港大學畢業,在顧問公司任職,2019年升任Executive Enginner,2019年成為英國註冊結構工程師,2021年穫得香港工程師註冊管理局的註冊專業工程師資格,2019年開始住在北角,呈上多封由上司和朋友撰寫的品格證明書。

9月29日15:30由家中出發去金鐘,在灣仔地鐵站附近有人派過濾式口罩(豬嘴)和手套,檢取嘅物品之中仲有口罩嘅包裝袋,去金鐘嘅目的係打算叫人離開,唔好留喺度,約1700去到太古廣場對出西行線,在金鐘徘徊,現場有示威者,都係行行企企,中環遠處有警察,如精華片段中見到,示威者與警察對峙,警方射催淚彈,現場聞到有氣味,受催淚彈影響,呼吸困難和手部痕癢,因此戴上豬嘴和手套,約1730大批示威者向灣仔跑,自己跟着跑,大概跑道樂禮街就被捉住,當時視線受阻,因有眼水和煙霧,睇唔清楚前邊,感覺到有碰撞,跟住被警員撲倒,趴在地面,失去意識,醒返時仍在馬路,後來被送去瑪麗醫院,全身抽搐,當日意圖參與集會,無意圖撞警員。

A23主問完,盤問開始,控方指會繼續盤問A23約30分鐘。

下午150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D18: 鄧(39) / D23: 樊(28)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D18代表:#黃錦娟大律師代 #葉青菁大律師
D23 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本案合共23位被告,21人已經認罪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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甫開庭,練官宣佈裁決2人罪名成立,即時派發書面理由予代表,休庭30分鐘讓律師向被告解釋。

詳細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13A_2021.docx

📌裁決速報
2人暴動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D18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傳召證人,也沒向2名控方證人PW1及2作盤問,兩證人口供合理可信,更與現場情況、錄影及截圖相符,法庭接納2人證供。D18當時穿上差不多成為製服的衣着和裝備、混在示威者群中,更與之共同逃往灣仔。唯一可能的推論,是D18是示威者其中一員並參與暴動
D23
辯方對PW3及4的證供中的基本事實並無任何質疑,D23有作供,他解釋現場是因為不想有人受傷,所以到場奉勸參與者離去。他撞到PW3,是他看不清前路所致,並非故意。D23聲稱在金鐘徘徊了半小時,祗見到其他示威者漫無目的地徘徊。事實上,根據被告𠄘認的案情,示威者已在金鐘道一帶與警方發生衝突,示威者用木板及雨傘組成路障,向警方投擲雜物及多枚汽油彈,而警方亦多次口頭及用旗幟向之警告,更發放了多枚催淚氣體,法官認為其說法不可能是事實。更甚者D23以一個普通市民的身份,無論其出發點如何高尚無私,亦非違反警方勸龥及指令、冒着防碍警方執行職務的危險,在發生衝突之處流連。因此不接納D23的解釋,亦不接納其證供中與PW3及PW4的說法𣎴同的部份。法庭裁定D23當時撞向PW3是故意以圖“救人”的行為;即幫助被PW3所箝制的黑衣示威者逃走。再加上當D23身處的環境、其衣著以及其企圖與其他示威者一同逃向灣仔,法庭認為唯一可能的引伸,是D23是示威者中的一員,他與其他示威者有同樣的意圖集合在一起參與暴動。

📌認證口供
A18過往2007年有一項非同類定罪紀錄,2018年另有一控罪判處簽保守行為,期間犯下本案。
A23
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1000 於區域法院第49庭與已認罪21人同時判刑,法庭命辯方需於9月22日 1000 前交求情文件。🔴期間取消2人保釋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40]
#0929金鐘

A1 梁(20) /A2 馬(17)
A3 關(22)/A4 陳(18)
A5 周(19)/ A6余(24)
A7 姜(22)/ A8馬(23)
A9 張(20)/ A10郭(20)
A11 劉(24)/ A12麥(20)
A13 呂(19)/ A14曾(18)
A15 莊(22)/ A16高(22)
A17 容(22)/A18 鄧(39)
A19 王(18)/ A20黃(19)
A21 張(23)/ A22 何(24)
A23 樊(28)
🛑梁,劉, 容,黃,A21張,何已還押2個月

控罪:
1.暴動(所有被告)
2.襲警(A11)
3.攻擊性武器(A7)

詳情:
1.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1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及樂禮街交界襲擊警員13714。
3.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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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控罪1:‼️A1-17及A19-22認罪,A18、23不認罪‼️
控罪2、3:控方申請存檔法庭獲批

‼️A1-17及A19-22確認案情,控罪1罪名成立‼️

上午進度:
確認案情以及播放相關片段

1445再訊,期間所有認罪被告交由懲教看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929金鐘

A1 梁(20)/ A2 馬(17)/ A3 關(22)
A4 陳(18)/ A5 周(19)/ A6余(24)
A7 姜(22)/ A8馬(23)/ A9 張(20)
A10郭(20)/ A11 劉(24)/ A12麥(20)
A13 呂(19)/ A14曾(18)/ A15 莊(22)
A16高(22)/ A17 容(22)/ A18 鄧(39)
A19 王(18)/ A20黃(19)/ A21 張(23)
A22 何(24)/ A23 樊(28)

🛑梁,劉,容,A21張,何 已還押逾110日,A2馬,關,陳,周,余,姜,A8馬,A9張,郭,麥,呂,曾,莊,高,王,A20黃 已還押逾50日,鄧,樊 已還押17日🛑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A11)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A7)

詳情:
1.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1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及樂禮街交界襲擊警員13714。
3.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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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檢控官 #葉志康大律師#何煦齡大律師
辯方: D1 #李荔珊大律師 , D2 #梁寶琳大律師 , D3/4/17 #黎安妮大律師 , D5 #陳健強大律師 , D6 #田思蔚大律師 , D7 #吳維敏大律師 , D8/23 #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 D9 #連普禧大律師 ,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D11/13 #黃廷光大律師 , D12 #李國輔大律師 , D14 #石書銘大律師 , D15 #楊明鳳大律師 , D16 #張志雄大律師 , D18 #葉青菁大律師 , D19 #吳敏生大律師 , D20 #陳偉彥大律師 , D21 #譚俊傑大律師 , D22 #袁焌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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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名被告中,21名承認暴動罪。其中5名被告於6月中審前覆核取消保釋還押,其餘被告於8月中開審首日正式認罪還押。
D7亦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根據認罪協議,D11襲警控罪存檔法庭。
兩名被告D18、D23否認控罪受審,9月18日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本案全部被告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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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 開庭,但各被告未到庭,法官先與律師代表詢問書面求情陳詞內容
09:34 女被告在懲教押解下到庭
09:36 男被告陸續入庭
09:38 法官開始讀出案情背景


量刑考慮:
1. 各被告刑責,總體行動
2. 個別被告干犯其他罪行,刑責更為嚴重
3. 任何人加入或支持其他團體,不得以同情,以收阻嚇之用

練官讀出其餘量刑因素,與其於本年四月處理的另一 #0929金鐘 判刑理由書 99%相同(rephrase過少少啦)。

「如果示威者要抗議警方濫權,可以去位於同區的警察總部,而非代表特區政府的政府總部」

📌量刑基準:51月

📌減刑:
大部分被告年輕、初犯,有理想職業、成績亮麗,部分更是專業人士。

21名被告在候審期間,因為擔心案件、對家人歉疚,受心理上煎熬,部分被告甚至患上抑鬱。可說是咎由自取,非減刑因素。
控方2021年1月21日要求答辯,所有被告不認罪。案件排期2023年8月13日開審,其中21名被告在審前覆核或開審後通知認罪。因非即時認罪,不會獲得上訴庭三分一扣減。

年輕人「思慮不周,前仆後繼墮下懸崖」
「身為法律學生,理應明白其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犯法不能達義,知法犯法,對所稱悔意有所保留」


📌判刑
D1, D3, D4, D6, D9, D10, D13: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 🔥34月🔥
D2: 下調起點至42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身體狀況,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28月🔥
D5: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7: 起點51月,控罪三3個月監禁分期執行,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總刑期🔥48月🔥
D8: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1: 起點52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1月🔥
D12, D14, D15: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良好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6, D17, D20, D21, D22: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38月🔥
D18: 起點48月,非年輕或初犯且於審訊後定罪,但辯方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2個月,刑期🔥46月🔥,另違反守行為令罰款$2000
D19: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23: 起點52月,於審訊後定罪,被捕前現場故意用力撞開警員,罪責較重,但就背景酌情減刑2月,刑期🔥5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