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裁決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1511開庭
控辯雙方就書面結案陳詞皆沒有補充。法庭直接宣判。
📌口頭裁決理由
(案情部分在此不贅。)
法庭接納兩名控方證人證供,認為沒有不合理、不可能或矛盾之處。
被告選擇不作供,傳召了女友作辯方證人。辯方證人不知道被告當日在荃灣確實做了什麼,因此法庭認為其證供與案件沒有太大關係。
辯方不爭議禾笛街與沙咀道交界發生非法集結,但辯方立場是警方施放催淚煙後,17:47:44時聚集人群已散去;被告被PW1截停時非法集結已經結束。
辯方亦指出,當日警方只拘捕了被告一人,反映現場根本沒有指稱的150人集結。法庭認為,非法集結具極高流動性;辯方稱現場不可能有非法集結的說法並不成立。而且,示威者四散,警方要捉拿他們不是易事。
本案沒有直接證供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他被捕前的行為;他當時在現場出現、身上物品,皆是法庭考慮的因素。被告被捕時戴口罩、手持長傘,當時未有疫情,亦沒有下雨;其背囊搜出的護目鏡、黑圍巾、手套等,獨立分開均有合法用途,惟同一時間在非法集結現場出現,法庭可作出的唯一推論就是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因此法庭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考慮到被告年紀,法庭下令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現階段不排除判監可能性。
📌辯方減刑陳詞
案件已有一段時間。被告至2022年7月20日才再次被拘捕,較早前已不需再遵守擔保條件。辯方希望法庭另外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作判刑考慮;李志豪裁判官斷言拒絕。
控方申請充公所有證物,辯方反對。
1527休庭
案件押後至3月3日1430同庭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裁決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1511開庭
控辯雙方就書面結案陳詞皆沒有補充。法庭直接宣判。
📌口頭裁決理由
(案情部分在此不贅。)
法庭接納兩名控方證人證供,認為沒有不合理、不可能或矛盾之處。
被告選擇不作供,傳召了女友作辯方證人。辯方證人不知道被告當日在荃灣確實做了什麼,因此法庭認為其證供與案件沒有太大關係。
辯方不爭議禾笛街與沙咀道交界發生非法集結,但辯方立場是警方施放催淚煙後,17:47:44時聚集人群已散去;被告被PW1截停時非法集結已經結束。
辯方亦指出,當日警方只拘捕了被告一人,反映現場根本沒有指稱的150人集結。法庭認為,非法集結具極高流動性;辯方稱現場不可能有非法集結的說法並不成立。而且,示威者四散,警方要捉拿他們不是易事。
本案沒有直接證供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他被捕前的行為;他當時在現場出現、身上物品,皆是法庭考慮的因素。被告被捕時戴口罩、手持長傘,當時未有疫情,亦沒有下雨;其背囊搜出的護目鏡、黑圍巾、手套等,獨立分開均有合法用途,惟同一時間在非法集結現場出現,法庭可作出的唯一推論就是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因此法庭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考慮到被告年紀,法庭下令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現階段不排除判監可能性。
📌辯方減刑陳詞
案件已有一段時間。被告至2022年7月20日才再次被拘捕,較早前已不需再遵守擔保條件。辯方希望法庭另外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作判刑考慮;李志豪裁判官斷言拒絕。
控方申請充公所有證物,辯方反對。
1527休庭
案件押後至3月3日1430同庭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判刑
D6:麥(18)🛑已還押14日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早前裁決:
法庭早前已裁定D6非法集結罪名成立,而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則不成立。
📌進一步求情
被告代表律師表示已取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合勞教中心,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律師表示報告指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尤其令母親失望和擔心感後悔。他有機會由副學士升讀大學學位課程,但或因此案而延誤,自己衝動犯事是不對的,願意致歉。
📌判刑
法庭指被告的背景報告沒特別求情因素,但沒直接證據指他有極端暴力行為以及對警方有直接衝擊行為,故接受報告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判刑
D6:麥(18)🛑已還押14日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早前裁決:
法庭早前已裁定D6非法集結罪名成立,而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則不成立。
📌進一步求情
被告代表律師表示已取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合勞教中心,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律師表示報告指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尤其令母親失望和擔心感後悔。他有機會由副學士升讀大學學位課程,但或因此案而延誤,自己衝動犯事是不對的,願意致歉。
📌判刑
法庭指被告的背景報告沒特別求情因素,但沒直接證據指他有極端暴力行為以及對警方有直接衝擊行為,故接受報告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判刑
黃(20)🛑已還押14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裁決理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981
______
1610開庭
辯方已解釋報告,被告確認報告內容。報告指他身體不適合在勞教中心服刑。
📌辯方減刑陳詞
被告與家人關係融洽;成績不算太好,但修畢副學士課程於2022年展開了學士學位課程。師長對他的品格有正面評價;學業及學業以外他都熱心參與,包括學生會、編輯等課外活動。
🌟李官邀請控方就延誤檢控議題表態,控方承認案件有一些延誤,但不接受是法律上的undue delay;本案在2019年11月發生,當時有大量案件需要處理,之後疫情開始⋯⋯李官明言本案證供並不複雜,被告管有的物品亦是案發當日已被搜出;因此接納辯方說法,判刑會考慮案件延誤的因素。
禾笛街的集結時間較短,而根據警方證供沒有出現暴力行為,被告亦沒有利用管有的物品作出任何行為。相比其他集結事件,本案案情相對溫和。被告既沒有作出任何行為,更非領導角色。
由於勞教中心不是合適的選項,辯方希望法庭判處刑期考慮《罪犯自新條例》;惟李官坦言這不是他會考慮的因素。
📌判刑理由
被告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因此法庭只餘下判處即時監禁的選項。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什麼悔意可言;其個人背景不構成特別減刑因素。
本案集結時間不長,沒有證供顯示有暴力行為,但當時正值社會事件,法庭判刑需要反映。
📌判刑
法庭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案件延誤酌情下調1個月,總刑期為5個月監禁🔥
1626退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判刑
黃(20)🛑已還押14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裁決理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981
______
1610開庭
辯方已解釋報告,被告確認報告內容。報告指他身體不適合在勞教中心服刑。
📌辯方減刑陳詞
被告與家人關係融洽;成績不算太好,但修畢副學士課程於2022年展開了學士學位課程。師長對他的品格有正面評價;學業及學業以外他都熱心參與,包括學生會、編輯等課外活動。
🌟李官邀請控方就延誤檢控議題表態,控方承認案件有一些延誤,但不接受是法律上的undue delay;本案在2019年11月發生,當時有大量案件需要處理,之後疫情開始⋯⋯李官明言本案證供並不複雜,被告管有的物品亦是案發當日已被搜出;因此接納辯方說法,判刑會考慮案件延誤的因素。
禾笛街的集結時間較短,而根據警方證供沒有出現暴力行為,被告亦沒有利用管有的物品作出任何行為。相比其他集結事件,本案案情相對溫和。被告既沒有作出任何行為,更非領導角色。
由於勞教中心不是合適的選項,辯方希望法庭判處刑期考慮《罪犯自新條例》;惟李官坦言這不是他會考慮的因素。
📌判刑理由
被告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因此法庭只餘下判處即時監禁的選項。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什麼悔意可言;其個人背景不構成特別減刑因素。
本案集結時間不長,沒有證供顯示有暴力行為,但當時正值社會事件,法庭判刑需要反映。
📌判刑
法庭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案件延誤酌情下調1個月,總刑期為5個月監禁🔥
1626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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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審訊 [5/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11:16開庭]
裁判官表示已閱讀控辯雙方的陳詞,認為十分詳盡。
裁判官詢問辯方是否不爭議當晚現場有非法集結,因為控方在結案陳詞花大篇幅陳述,須確認在判決中是否需要處理
D3 & D4 確認不爭議當晚有非法集結。
D1 亦不爭議該處有非法集結,但爭議 D1 是否集結的一部分。
控辯雙方確認主要爭議是被告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表示需要押後裁決,由於之後會放假及處理另一案件的裁決,最快要5月中才處理好本案的裁決。
經諮詢各大律師的日程後,押後至2023年6月5日裁決,由於裁判官屆時會審理另一宗暴動案件,定於15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3庭。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1:20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審訊 [5/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11:16開庭]
裁判官表示已閱讀控辯雙方的陳詞,認為十分詳盡。
裁判官詢問辯方是否不爭議當晚現場有非法集結,因為控方在結案陳詞花大篇幅陳述,須確認在判決中是否需要處理
D3 & D4 確認不爭議當晚有非法集結。
D1 亦不爭議該處有非法集結,但爭議 D1 是否集結的一部分。
控辯雙方確認主要爭議是被告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表示需要押後裁決,由於之後會放假及處理另一案件的裁決,最快要5月中才處理好本案的裁決。
經諮詢各大律師的日程後,押後至2023年6月5日裁決,由於裁判官屆時會審理另一宗暴動案件,定於15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3庭。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1:20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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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21001深水埗 #審訊 [1/1]
黃(19)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
[10:09] 開庭
控方宣讀三項控罪,被告全部不認罪❌
控方原本有八名證人,但與辯方簽署承認事實後,不需傳召證人,只需播出閉路電視片段和錄影會面紀錄。
辯方不爭議被告身份和錄影會面內容;被告母親會為被告的身體狀況作供。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播放閉路電視片段,裁判官稱無需播出錄影會面,會在內庭睇。
檢視完被損毀的旗桿後,控方舉證完畢;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和傳召被告母親作供。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4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12:35] 完
詳情候補
#李志豪裁判官
#20221001深水埗 #審訊 [1/1]
黃(19)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
[10:09] 開庭
控方宣讀三項控罪,被告全部不認罪❌
控方原本有八名證人,但與辯方簽署承認事實後,不需傳召證人,只需播出閉路電視片段和錄影會面紀錄。
辯方不爭議被告身份和錄影會面內容;被告母親會為被告的身體狀況作供。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播放閉路電視片段,裁判官稱無需播出錄影會面,會在內庭睇。
檢視完被損毀的旗桿後,控方舉證完畢;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和傳召被告母親作供。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4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12:35] 完
詳情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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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裁決 #判刑
雷(41) 🛑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 ~ (12)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被控於2022年2月24日至28日,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即2019年冠狀病毒(COVID-19)的人,藉身處下列地點及其內作出的行為,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即2022年2月24日在深水埗西九龍中心2樓「吉野家」、深水埗汝州街257號地下「炯記手撕雞」;
同年2月25日港鐵深水埗站開往旺角站的列車、旺角西洋菜南街51號友誠商業中心地庫「美心MX」、港鐵旺角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深水埗欽州街黃金中心地庫「惠康超級市場」及深水埗西九龍中心4樓「百佳超級市場」;
另同年2月26日在港鐵深水埗站開往尖沙嘴站的列車、港鐵尖沙嘴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
同年2月27日在港鐵深水埗站開往尖沙嘴站的列車、港鐵尖沙嘴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
同年2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56號地下「海港冰廳」。
======
裁決:🛑當中9項罪名成立🛑
判刑:部份刑期同期執行,考慮被告求情後,監禁7個半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裁決 #判刑
雷(41) 🛑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 ~ (12)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被控於2022年2月24日至28日,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即2019年冠狀病毒(COVID-19)的人,藉身處下列地點及其內作出的行為,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即2022年2月24日在深水埗西九龍中心2樓「吉野家」、深水埗汝州街257號地下「炯記手撕雞」;
同年2月25日港鐵深水埗站開往旺角站的列車、旺角西洋菜南街51號友誠商業中心地庫「美心MX」、港鐵旺角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深水埗欽州街黃金中心地庫「惠康超級市場」及深水埗西九龍中心4樓「百佳超級市場」;
另同年2月26日在港鐵深水埗站開往尖沙嘴站的列車、港鐵尖沙嘴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
同年2月27日在港鐵深水埗站開往尖沙嘴站的列車、港鐵尖沙嘴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
同年2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56號地下「海港冰廳」。
======
裁決:🛑當中9項罪名成立🛑
判刑:部份刑期同期執行,考慮被告求情後,監禁7個半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21001深水埗 #審訊 [2/1] #裁決
黃(19)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
[15:40] 開庭
法庭收到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雙方都無口頭補充。
裁判官簡述案情後,作證供分析,表示不相信被告和其母親的證供,稱兩人經盤問後的證供前後矛盾,有意隱瞞,不同意損壞的只是旗桿而並非國旗,明顯對國旗和區旗不尊重,裁定三項罪名成立‼️
控方呈上被告背景資料,無定罪紀錄。裁判官突然講不打算給予保釋,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按)
[16:22] 轉到第八庭
裁判官稱因被告情緒不穩,未能進行聆訊,詢問辯方律師在被告缺席下進行聆訊有無異議,律師無異議,呈上多封求情信:被告母親、班主任、老師、學校教育心理學家,和社工的背景報告;知道案情嚴重,無保釋申請;因被告情緒問題,向法庭申請縮短索取報告的日期,至7~10日,裁判官稱睇唔到有咩理由給予優待,指示律師在下次出庭時,好好穩定被告情緒。
案件押後兩個星期至6月14日15: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判刑,期間索取更生中心報告和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考慮醫院令,不排除判處監禁。
========
直播員按:被告聞判後即時精神崩潰,被告母親本來非常傷心,卻要強忍眼淚勸被告冷靜,旁聽人士無不心酸;裁判官卻瞬間消失❗️責任不在我方
#李志豪裁判官
#20221001深水埗 #審訊 [2/1] #裁決
黃(19)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
[15:40] 開庭
法庭收到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雙方都無口頭補充。
裁判官簡述案情後,作證供分析,表示不相信被告和其母親的證供,稱兩人經盤問後的證供前後矛盾,有意隱瞞,不同意損壞的只是旗桿而並非國旗,明顯對國旗和區旗不尊重,裁定三項罪名成立‼️
控方呈上被告背景資料,無定罪紀錄。裁判官突然講不打算給予保釋,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按)
[16:22] 轉到第八庭
裁判官稱因被告情緒不穩,未能進行聆訊,詢問辯方律師在被告缺席下進行聆訊有無異議,律師無異議,呈上多封求情信:被告母親、班主任、老師、學校教育心理學家,和社工的背景報告;知道案情嚴重,無保釋申請;因被告情緒問題,向法庭申請縮短索取報告的日期,至7~10日,裁判官稱睇唔到有咩理由給予優待,指示律師在下次出庭時,好好穩定被告情緒。
案件押後兩個星期至6月14日15: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判刑,期間索取更生中心報告和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考慮醫院令,不排除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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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被告聞判後即時精神崩潰,被告母親本來非常傷心,卻要強忍眼淚勸被告冷靜,旁聽人士無不心酸;裁判官卻瞬間消失❗️責任不在我方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英語聆訊
#0929旺角 #裁決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 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 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 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
[16:10] 開庭
辯方無口頭補充,裁判官宣佈裁決,D1罪名成立,因為D3 D4 的案情有疑點,罪名不成立。
被告需要還押,辯方申請為被告攞心理報告,案件押後至6月19日 15:30再訊。
========
直播員按:因裁判官聲線問題,聽唔到詳情,請見諒🙇🏻♂️
#李志豪裁判官 #英語聆訊
#0929旺角 #裁決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 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 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 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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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 開庭
辯方無口頭補充,裁判官宣佈裁決,D1罪名成立,因為D3 D4 的案情有疑點,罪名不成立。
被告需要還押,辯方申請為被告攞心理報告,案件押後至6月19日 15: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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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因裁判官聲線問題,聽唔到詳情,請見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21001深水埗 #判刑
🔸庭外消息🔸
黃(19)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
被告的更生中心報告正面,學業成績良好,無刑事記錄。
辯方提出押後,希望索取感化報告,或其他非監禁刑罰。
裁判官迅速作出判刑,稱根據上級法院指示,在十一國慶大日子作出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實屬嚴重,被告在同日連續三次犯案,因此判處被告入住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按:被告在開庭後才被帶出犯人欄,在聽到判刑後開始爆喊,散庭拉住犯人欄唔肯走,叫畀我見阿媽,此時忽然有一便衣女士走到他面前指嚇他,隨即被警員拉離法庭,在閂門前一刻,旁聽席聽到被告在內大叫😭
被告母親一直眼濕濕,稱有好人幫緊佢哋,表示感謝
#李志豪裁判官
#20221001深水埗 #判刑
🔸庭外消息🔸
黃(19)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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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更生中心報告正面,學業成績良好,無刑事記錄。
辯方提出押後,希望索取感化報告,或其他非監禁刑罰。
裁判官迅速作出判刑,稱根據上級法院指示,在十一國慶大日子作出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實屬嚴重,被告在同日連續三次犯案,因此判處被告入住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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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被告在開庭後才被帶出犯人欄,在聽到判刑後開始爆喊,散庭拉住犯人欄唔肯走,叫畀我見阿媽,此時忽然有一便衣女士走到他面前指嚇他,隨即被警員拉離法庭,在閂門前一刻,旁聽席聽到被告在內大叫😭
被告母親一直眼濕濕,稱有好人幫緊佢哋,表示感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英語聆訊
#李志豪裁判官 #判刑
👤朱(30) #0929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1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由於這宗案件本身是英語聆訊,所以是次判刑聆訊語言都是英語。
進一步求情:
辯方表示已經將兩份精神科報告解釋予被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辯方說兩份精神科報告均指被告不需要接受相關治療。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和兩位親人所撰。內容大致指被告案發時是受現場氣氛影響致犯案,現時已經後悔,承諾日後不再重犯。被告平時的品格正面,用心照顧親人,希望法庭輕判。
辯方引用案例,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獨特的個人情況致其判斷社會狀況和行為對錯或後果、和自制能力較常人弱下,量刑上可以較寛大處理,但同意監禁式刑罰是不能避免。
裁判官問及學習能力是否必然與弱智掛鈎。辯方認為這是大眾認知,被告亦是白卡持有者。控方表示不能確定。
口頭判刑理由:
法庭知悉早前有裁判官曾判處同案被告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但這刑期對法庭沒有約束力。
法庭考慮判刑時已顧及到本案的案情、包括被告在非法集結的參與程度、非法集結的時長、示威者的行為和目標等等,法庭就控罪1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控罪2予以監禁3個月作量刑起數。
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認為監禁7個月15日是合適的,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情況不構成減刑因素,這是被告的刑期‼️
===================
附錄:針對被告的簡單案情
在2019年9月29日晚上,有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他們向警署照射鐳射光束,叫喊反政府及警隊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黑警死全家」等。
其後,被告在西洋菜南街遭警員16692和警員19442制服。當時被告身穿黑衣、佩戴著黑色帽、手套、手袖、及面罩等。另外被告被搜出1卷魚絲和1支鐳射筆。
片段拍攝到被告在案發時曾以鐳射筆照射旺角警署,並在警署附近徘徊。
#李志豪裁判官 #判刑
👤朱(30) #0929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1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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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這宗案件本身是英語聆訊,所以是次判刑聆訊語言都是英語。
進一步求情:
辯方表示已經將兩份精神科報告解釋予被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辯方說兩份精神科報告均指被告不需要接受相關治療。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和兩位親人所撰。內容大致指被告案發時是受現場氣氛影響致犯案,現時已經後悔,承諾日後不再重犯。被告平時的品格正面,用心照顧親人,希望法庭輕判。
辯方引用案例,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獨特的個人情況致其判斷社會狀況和行為對錯或後果、和自制能力較常人弱下,量刑上可以較寛大處理,但同意監禁式刑罰是不能避免。
裁判官問及學習能力是否必然與弱智掛鈎。辯方認為這是大眾認知,被告亦是白卡持有者。控方表示不能確定。
口頭判刑理由:
法庭知悉早前有裁判官曾判處同案被告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但這刑期對法庭沒有約束力。
法庭考慮判刑時已顧及到本案的案情、包括被告在非法集結的參與程度、非法集結的時長、示威者的行為和目標等等,法庭就控罪1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控罪2予以監禁3個月作量刑起數。
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認為監禁7個月15日是合適的,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情況不構成減刑因素,這是被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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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針對被告的簡單案情
在2019年9月29日晚上,有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他們向警署照射鐳射光束,叫喊反政府及警隊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黑警死全家」等。
其後,被告在西洋菜南街遭警員16692和警員19442制服。當時被告身穿黑衣、佩戴著黑色帽、手套、手袖、及面罩等。另外被告被搜出1卷魚絲和1支鐳射筆。
片段拍攝到被告在案發時曾以鐳射筆照射旺角警署,並在警署附近徘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