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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6/44]

上午進度

D3:何(21)

控罪1: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這星期只係處理「D3是否適合進行審訊」這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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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只能作簡短的進度報告,前後時段的資料不足,希望有人提供!

辯方傳召精神科黃醫生作供

辯方主問

黃醫生為D3做評估,撰寫報告,證明D3不適合進行審訊/答辯。

辯方黃醫生報告
D3在案發前已經有去政府醫院睇精神科,被處方服食鎮定劑;黃醫生在不同日子,為D3進行多項不同的測試(有六大範疇),從不同渠道作觀察,評估D3患有:智能障礙、思覺失調、自閉症和其他潛在問題,評定為多重障礙症,結論係D3不適合進行審訊,他未能了解控罪詳情,未能給予律師適當指示。

黃醫生指他的報告是不偏不倚,因為內容詳細寫出他在何時、做什麼測試,所問的問題和被告答的答案,目的係自己做結論,也給其他睇報告的人作判斷。

反駁控方Dr. Amy Liu報告
雖然Dr. Liu的報告亦同意D3還有思覺失調症,但可以出庭,黃醫生指出她的報告資料不足以作出可以進行審訊的結論,因為內容無講如何做評估,甚至結論係引用其他醫生的結果,不是獨立報告。

作為做評測的六大範疇的資料不足,不應早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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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李官非常不耐煩地對待辯方,肯定無優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7/44]

D3:何(21)

控罪1: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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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處理D3是否適合答辯事宜。

傳召DW2精神科醫生李卓穎:

李醫生在今年4月22日為D3進行評估,得出結論是他不適宜答辯。

關於評估一名被告人是否適宜答辯、受審所考慮的六大範疇:是否明白控罪、認罪或不認罪、能否挑戰陪審團/法官或證據、能否給予律師指示、能否跟上法律程序、能否作出證供或抗辯;李醫生不同意控方所指,只要提供到更多空間、耐性和指引就能幫助D3做到,因他欠缺耐性與動力(精神分裂的負性症狀)去接受。

就控方專家證人為D3進行「裝模作樣測試」(Test of Memory Malingering),結果指他可能作假,李醫生對D3所作出的評估結論不會因而受影響;D3被羈押於小欖期間接觸過的精神科醫生也認為他有妄想等症狀。

無論是警方錄影會面或接受專家評估,D3都回應到對方提出的問題,但需要考慮他的回應質素;答辯需要思考、消化和表達決定,與回答基本事實問題的要求不同。

PW1臨床心理學家藍慧媛:

證人經控方另一專家證人廖醫生轉介,今年5月22日在小欖與D3進行TOMM測試,結論是D3傾向造假(malinger)。

證人觀察到D3對答如流、能夠跟從她的要求去做,亦能在正常時間內完成測試,以他當天的精神狀態、情緒穩定狀況下得出偏低分數,證人結論是他傾向誇大自己病況(D3主動告知證人自己記性唔好)。

TOMM原本設計不是測試智障人士,但智力正常的人與智障人士所得結果應該一樣,因為測試的是辨認(recognition),而現有文獻沒有證明到智力與辨認有明顯相關(correlation)。工作記憶(working memory)與辨認能力(recognition ability)並不相同。

案件管理
控方明天傳召精神科醫生廖清蓉及在小欖為D3加藥的精神科醫生(非專家證人身分),預計一天足以完成所有證供,星期四、五不開庭,控辯雙方下星期一呈交書面陳詞,同樣不開庭,星期二就開始其他被告的案中案,預計需要3-4天。法官打算再下星期一併就案中案及D3是否適合答辯作出裁決,之後正式開審。

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
臨時直播員按:📍完庭後何仔同旁聽人士講:多謝你地黎聽呀☺️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8/44]

D3:何(21)

控罪1: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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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傳召控方專家證人 廖清蓉醫生
證人為精神科專家

🔷️控方主問
證人稱應法庭要求接見被告D3,從5月11日開始先後接見過5次,共2小時,其間有足夠時間撰寫書面報告。

證人稱被告在與警員有適當的溝通下,有能力對答問題。與黄姓警員可以溝通,並能提供答案,這顯示他與陌生人可以溝通,包括黃姓警員和她本人。

評估一名被告人是否適合答辯,有六大範疇需要考慮,包括:
是否有能力明白控罪、認罪或不認罪的後果、是否有能力答辯、是否明白現時的區域法院審訊沒有陪審員,在更高階的高等法院審訊才設有陪審團、是否能夠給足夠指示予律師和大律師和能否跟上法律程序等。

在報告第16段各方不爭議被告有: 自閉症、思覺失調和智力障礙,以致他冇耐性,需要多些時間溝通和交流;他亦有精神上的問題。

證人在庭上提供一案例 (案例呈堂為P51),提供案例雖然有困難,但可以作為參考,亦可以參考返證人自己版本的第26段,認為有些協助可以幫助到被告。

就被告是否有能力作供,證人稱被告能明白,思考和溝通;控方亦指出他與警員會面時;與醫生會面時能夠就問題作答,亦有就問題回答過「唔記得,唔清楚」。

基於上述及有關報告,證人評估被告D3適合答辯。

🔶️辯方盤問
辯方指根據評估的六大範疇,D3明白控罪最高判刑為7年,實質上他是否明白什麼是「暴動罪」?對該控罪有什麼了解? 證人:
「 被告在會面中容易忟憎、暴燥和不耐煩。被告個人認為沒有破壞物品不算是暴動。證人承認沒有向被告複述暴動控罪的元素,亦沒有在報告寫出來。被告有向證人提及過他被 CCTV拍攝到,覺得擔心。證人向辯方指出是否適合答辯是有一籃子因素,在六個元素裡面要考慮整體,而不是單一元素,在第13至第17段,被告知道有律師代表他,和知道與律師溝通是重要的。

[1145] 證人作供完畢

由於下一位證人還未抵達,審訊延後至1230。

[1233] 開庭

傳召王醫生作供
[不會依賴他的報告]

🔶️辯方主問
王醫生稱被告在小欖覆診時情況嚴重,有幻聽和思覺失調,曾向他處方藥物,服藥後思覺失調症狀有減輕 。

🔷️主控覆問
服藥後有好轉,證人稱是靠觀察和依靠病人的感覺,加上病人自己透露的情況。

證人作供完畢

[1243]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 (13/6) 14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1/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
D14作供完畢,特別事項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雙方稍後就特別事項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下星期二(6月20日)14:30開庭進行口頭補充。

明天下午開庭處理D3是否適宜答辯的口頭補充陳詞,李官初步打算下星期五(6月23日)一併就兩個事項作出裁決 ,當天09:30開庭,D3、D14以外的其他被告也需要上庭。按目前進度,李官對於能否在6月26日開始正式進行審訊甚有保留。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2/44]

D3:何(21)

控罪1: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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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開庭]

今天法庭繼續處理D3是否適合答辯和受審事宜。

辯方表示採納早前已呈交的書面陳詞,沒有特別補充。

🔹控方口頭補充陳詞

控方就此事項援引了多宗案例供法庭參考,其中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九 [2022] HKDC 1271,本案的兩位辯方精神科專家也有在該案以辯方專家證人身分作供(*主審法官林偉權最終不信納兩位專家作出被告人不適宜受審的判斷,裁定被告人適宜受審)。根據該案裁定理由書,被告人的事務律師曾出庭作供,以證明無法向被告人索取指示;本案辯方則只依賴兩位精神科醫生證供。此外,林官在聆訊期間一直留意被告人表現,觀察到其專注、沒有呆滯或異常情況,「看來知道庭上發生的一切事情」;本案法官也可在已進行的聆訊中留意到D3看來是否明白法律程序,或有沒有不明白的情況出現。

早在審前覆核提交問卷時,辯方已提出會就某些證供的採納性提出爭議,似乎在那個階段已經知道會爭議警誡供詞,顯示法律團隊有收到D3的指示。

🔸辯方回應

關於審前覆核問卷,因為無法從被告取得指示,所以辯方一定有爭議。對於TOMM(*控方指測試結果顯示被告有造假),法庭不應予以比重,因測試不是為是否適宜答辯而設計,而且控方心理學家接受盤問時同意不能排除被告未必有造假,精神科廖醫生也稱結論不是指被告扮病。

就控方引用郭啟安法官在另一宗區域法院案件批評辯方黃醫生對該案被告人所自稱狀況照單全收,辯方指出,黃醫生在其他案件都有被主審法官評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在本案,黃醫生有公平公正地向法庭呈現他評估被告是否適宜答辯時所考慮的六大範疇;被告能夠與他對答,但有時出現答非所問情況,因而判斷被告不能明智地向律師給予指示。回應控方指辯方兩位專家都曾懷疑被告有機會作假卻沒有寫在報告中,辯方重申,除了與被告直接對話,兩位專家也有做客觀測試去證實其智力及六大範疇,而控方專家的判斷也應採用相同標準去考慮。

辯方強調,就被告是否適宜答辯、受審,考慮的是相對可能性標準。控方的專家證人也認同被告有相關病歷;根據辯方黃醫生評估,被告智力約為9-12歲。至於控方倚賴被告進行錄影會面時的表現以證明他適宜答辯,正如李官早前曾指出,當下要考慮的是被告現時情況,而不是幾年前他進行錄影會面時的狀態⋯⋯李官反指,幾位專家證人都表示,被告現時與三年前狀態沒有大分別。

李官需時考慮,訂於下星期五裁決。辯方麥大律師先交代,若然法庭裁定D3適合答辯和受審,辯方會有爭議,需以交替程序處理,但與爭議有關的黃醫生7月11日之前都不在香港,無法出庭作供。控方譚專員估算控方案情所需審訊時間,如不用"strict proof"大約需要傳召10名證人,如要"strict proof"則需另外傳召20-30名證人,預計額外要多20天時間處理其證供⋯⋯李官面部表情僵硬一陣後表示,留待下星期五有裁決後再商議。

[15:03完庭]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下星期五)11:00續審,屆時法庭將就D3是否適宜答辯及D14特別事項作出裁決

📍下星期二下午開庭進行D14特別事項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4/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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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開庭]

D3代表麥大律師向法庭致歉,D3今天早上因肚痛不適,11:18才趕到法院大樓,隨即去了洗手間,11:22正式到達法庭。李官表示,今次接納其解釋,不計較他第一次遲到。

今天開庭就兩個事項作裁決,分別關於D3和D14。李官先向控辯雙方澄清,即使雙方書面陳詞中「受審」與「答辯」字眼交替使用,本案D3要處理的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4)條被告是否適合受審,而非是否適合答辯。

裁決
法庭裁定D3適合受審;亦裁定D14相關記事冊、會面紀錄與案情重組皆可呈堂。裁決理由會在較後階段公布。

案件管理
李官十分關注審訊時間安排。由於D3需要接受審訊,惟辯方律師至今尚未能從當事人索取與案情相關指示,控方暫時未能預計舉證所需時間。辯方就會面紀錄(特別事項)會傳召精神科醫生,而控方目前不打算傳召醫生證供,如有都會好短,亦不需另花時間準備報告,肯定不會臨時又申請押後,延誤審訊。

李官另外提醒D8,即使他已承認進入立法會控罪,但因為要進行紐頓聆訊,判刑或不會得到1/3扣減。D8代表駱資深大律師確認。

[11:42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月26日)14:30續審,屆時將正式開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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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立法會 #續審 [15/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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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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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開庭]

D3代表麥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審訊時D3不坐在被告欄內,改坐旁聽席,方便其家人及社工向他講解審訊內容;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麥大律師另外滙報,由於法律團隊難以向D3索取指示,因此無法簽署任何同意事實,控方需要"strict proof"。

李官邀請麥大律師申明立場,目前辯方意向於一般事項與特別事項皆以精神科黃醫生為辯方證人,但法庭日前已裁定D3適合受審,意即不接納黃醫生的部分證供,而由始至終黃醫生就案件只撰寫了一份報告。

📎讀出D1及D7承認事實
📎播放三段D7精華片段放大版(D7不爭議身分)
📎讀出D8第二份承認事實

關於李官提出的問題,麥大律師目前傾向繼續依賴黃醫生證供;他申請押後再作考慮。

[15:47休庭至16:15]

一直無法從D3取得指示的麥大律師,仍在考慮當中,或許會爭議案件應由另一法官審理。(*至今D3尚未進行答辯)

[16:21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1:30續審,處理完D3部分後會開始傳召證人作供

📍按:早前在D3是否適宜受審的爭議中,控方多次引述專家證人意見,指只要給予當事人空間、耐性和指引(allowance, patience, guidance)他就可以達到六大範疇標準,適宜受審;然而今天審訊明顯見到,權威專家只能給予理想而離地的建議,現實中當事人根本缺乏相應支援。法庭根據法律原則去裁定一個人適宜受審;有沒有人考慮過他能否有意義地參與審訊(participate effectively)、是否真的可確保他面對的是一場公平審訊(a fair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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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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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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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開庭
D3律師表示,因應法庭裁定D3適合答辯,向法庭申請分拆案件。
控方表示適合繼續由李官作審訊,指辯方現在才有新議題:當時被告是否適合做會面記錄,和案發當日被告嘅精神狀態;辯方的專家證人不在香港,控方專家證人未有準備,咁拖落去對其他被告不公,議題應該在審前覆核要提出;不反對申請,本案另一被告D13分拆案件,已排期在9月4日進行審前覆核,在10月16日進行15日審訊。

李官關心案件出度,主控稱控方專家證人Dr. Amy Liu 要再跟被告會面,唔會在一兩個星期提交報告,如果D3不留在本案,控方只需兩三日就可以完結控方案情,如果留低,可能要去到下星期尾。

李官需要控方再提供準確的所需時間,以作決定,指示小休。

[12:33]
主控稱未能聯絡另一醫生證人,他已轉到私人醫院執業,需要法庭出證人傳票,需時處理,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日。

李官理解辯方反對的理由,是指D3在做會面記錄時,雖然有母親陪同,但母親並非係合適成年人,因母親的理解能力有問題。

主控要求辯方提出書面反對理由,D3律師表示會利用下午時間準備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日(28/6) 09:30 同庭續審,預計只開上午,在星期四才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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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8/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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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先處理被告D3案情,傳召以下證人:

⏺️傳召助理新聞主任
負責案發時發佈新聞稿,共發佈了13份有關 7.1立法會事件列為證物 (附件1)。

其他被告已簽署承認事實,只D3沒有簽署,因此傳召下列攝影師作供。

下列證人(職員/警員)案發時均在鑑證科攝影課執行職務。

🔷️控方主問 

⏺️鑑證科 攝影師
被揩派到立法會拍攝,共拍攝了245張照片,其中30張成為證物。

⏺️PW5  PC14340 李阮龍(音)
屬鑑證科,在立法會大樓拍攝了251張照片,部分照片列為成證物。

⏺️PW6 周海迪 攝影師
在鑑證科攝影部負責拍攝,拍攝了2張照片,部份作為證物。

⏺️PW7 PC8543 關耀輝(音)
2/7 在立法會大樓拍攝,共拍攝了198張照,其中21張作為證物。

⏺️PW8 PC33805 黄禮儀
2/7拍攝了132張照片,其中39張列作證物。

⏺️PW8 PC52885 林建新
拍攝了多張照片,26張相片列為證物。

⏺️PW10 PC1874 陳永豪
共拍攝了70張照片,19張列為證物。
因同事 鄺錦輝3866 已移民,警員幫忙確認鄺錦輝拍攝的其中7張照片,7張照片列為證物。

⏺️PW11 PC3191 何銳明
拍攝了182張相片,其中12張列為證物。

⏺️PW12 PC51132 田智文(音)
拘捕D3時為D3拍攝了照片 ,辯方代表對該張照片沒有爭議,列為呈堂證物。

以上證人口供辯方代表全部沒有盤問。

庭上主控助理讀出刑事條例65B;其他辯方代表方對於錄影沒有爭議 。

該65B為 TVB職員 葉炳棠 的2份口供 ~ TVB新聞片段,第一份口供列為證物 P58(1)。第二份口供 (補充資料)列為證物 P58(2)。

另一TVB證人 何志輝的口供列為證物 P59。

香港電台證人口供 ( P14),列為證物 P6O。

電訊盈科乃香港電台供應商, 證人 丘芷倫口供列為證物 P61。

電訊盈科另一證人 蘇俊奇,證人口供列為 P62。

[1107] 小休  [1129] 開庭

主控將 D3及D7的人士登記紀錄呈堂。

證物 P305 的人士登記紀錄中附有相片。

🔷️控方主問

⏺️PW13 警長 5192 譚德明
案發時調任至有組織特別調查隊,證人曾反覆觀看片段,入境處和被捕時的照片,認出片段中為D3。主控把該段片段呈堂 。

主問完畢

🔶️D3代表盤問
是否百份百認出D3?證人答道不可以說是百份百,但從片段,人事登記紀錄和拘捕時的照片,對比後認為是D3。

李官追問證人是否相信片段和相片是同一人,證人同意。

🔶️D8代表盤問
是否百份百認出是D8?證人答道不用看片段和照片都能認出是D8;證人說在 2347時認出,畫面很短,他大約10秒便行開。警員稱花了800小時看影片。

🔷️控方覆問
片段中當時D8是人行開了還是鏡頭轉走了?證人答道是人行開。

[1152] 主控稱無法安排證人在本日下午作供,故提議押後至明天,明天應該是立法會內的職員作供;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30/6) 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例保釋。

💛感謝多位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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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0/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0932] 開庭

由於D3服食了精神科藥物,現正處於昏睡狀態,D3代表說在這種情況下審訊對他不公平,法庭批准休庭45分鐘,看D3情況而定再開庭。

主控陳述今天將會共有9位證人作供,包括相片册攝影師、1位有關D3指紋人員、督察(不爭議事實)、另外還有5位.....共9位證人。

涉及2張口供紙將用65B讀出。

[0936] 休庭4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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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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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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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

由於D3服食了精神科藥物,現正處於昏睡狀態,D3代表說在這種情況下審訊對他不公平,法庭批准休庭45分鐘,看D3情況而定再開庭。

主控陳述今天將會共有9位證人作供,包括相片册攝影師、1位有關D3指紋人員、督察(不爭議事實)、另外還有5位.....共9位證人。

涉及2張口供紙將用65B讀出。

[0936] 休庭

[1020] 續審

由於D3在證人室仍然處於昏睡狀態,未知他何時回復正常;主控稱主要倚賴D3代表向他陳述狀況, 案件押後至明天續審。

案件管理:

主控稱星期五將會休庭。

D1代表稱預計審訊2天,有簡短辯方證人。
D3代表預計D3部分很快完結。
D7 (抱歉聽唔清楚)
D8代表稱有一位證人;沒有辯方證人。
D14代表稱有一位證人,需時1天或一天半審訊。

主控稱預計審訊可以在日程期完成。

[1027]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6/7) 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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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立法會 #續審 [21/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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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傳召PW17 高級督察 吳景華

🔹由主控助手主間
於 1/7 1338時被指派到中環警署,其後在龍和道待命。在美國銀行中心設立防線,於1770時派到立法會執行防禦工作,於議員入口1設立防線。抵達時看到示威者在外面用硬物衝擊,當時聞到有燒焦味。觀察到其時示威者用硬物衝擊保安入口,警員用長盾和短盾抵擋被插入的鐵支,曾發出警告,但是沒有被理會;與此同時有雞蛋、噴漆和不明刺激性液體潑向警員,其中一名警員被潑到,即時用清水處理後沒有大礙。於2100時徹退。

證人作供完畢 (沒有其他盤問)

⏺️傳召PW18 偵輯警員 14059  郭紹陽
案發時隸屬有組識及三合會調查科,曾經處理D3。

🔷️控方主問

於 2019.8.18,0628時在沙田某單位找尋D3,警員12097以刑事毁壞作出拘捕和警誡。
D3稱有進入立法會,但是沒有毁壞物品。警員當時有出示手查令,並向單位人士覆述搜查令內容。其後在單位內檢取了屬於.D3的 手提電話、黑白色波鞋和一張個人八達通。警員其後把D3帶回警署親自處理;其後D3和母親一起先去 田心警署, 後去沙田警署作被捕人程序。

由於D3感覺不適,情緒不穩,辯方代表要求休庭。

[0956) 小休 [1030] 開庭

由於D3仍然情緒不穩,休庭至1130,續審。

法庭聲稱D3這樣做是刻意拖延,再這樣下去會取消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