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In-One 資訊集合平台
7.26K subscribers
51K photos
4.45K videos
82 files
102K links
@HKAllinOne 係一個集合過百真 • 香港嘅channel

Channels 一出post 就會即時forward去呢度
方便大家齋睇一個channel就睇哂所有消息
唔洗逐個睇

有任何意見 / 想推薦channel
請 pm @HKAllinOneBot
㩒 /start 之後打字 admin就會見到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5/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特別事項

[下午進度]

📌PW14 DPC 15945 馮家明(音)作供 從片段分析辨認D1
(辯方立場證人認出目標人物不是被告,盤問不多。控方指加上招認,家中搜出衣物認為目標人物就是被告)
🔹主問
-案發毒品調查科行動組笫2A隊,
透過現場CCTV、市民拍攝及網上片段分析行兇者,總共看超過二百個單位(拍攝者,地點、建築物),花了300小時看五六百段片接近一千小時,在十多段片內終找到一個姓唐疑犯。
🎬P45 灰白色頭髪、黑色tee左胸心口有花紋,紥起髻孭斜孭袋男子用腳踢受害人三次。
🎬P46 灰白色頭髪、黑色tee, 梳起似紥髻孭斜孭袋男子跟住受害人
控方要求在4張截圖圈出目標人物TP。證人指案發時間位置連貫,依賴髪式,Tee心口圖案,廋削身型、高度約1.7米辨認。自己沒有參與其他調查
-案發前🎬P26乍甸街京華中心亦見到目標人物及一男(男子A)一女(女子A)並在截圖圈出,男比目標人物高較肥,女較矮中等身材,3人在其他案發前後街道、便利店、找換店等片段如🎬P16、P28、P38、P40、P44、P36、P37、P34、P35、P33也一齊出現。其中P35片段拍到目標人物在許氏找換店外除下口罩吃東西。而P39被告住所大廈電梯及出入口CCTV也辨認到目標人物早上及晚上出門及回家,目標人物回家電梯內曾除下口罩飲水。

🔸沒有盤問

鄧官庭上要求被告除下口罩觀察被告身型及容貌。

1650今日完,明天PW15 警員將11767參與拘捕行動作供,為控方特別事項最後一位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930 更新區域法院座位現況

🕤09:30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5/11]
→大把空位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15]
→只有十餘人,大把空位
→歡迎報料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判刑
→尚有延伸庭
→歡迎報料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判刑
→20+人排隊

小結:區院各庭都有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0月1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6/11] 已有 謝謝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已有 謝謝

🕚11:0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2/15]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0月1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6/11] 已有 謝謝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已有 謝謝

🕚11:0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2/15]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6/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上午進度]

📌PW15 DPC 11767 劉啓聲(音)作供
🔹主問
🧷拘捕
-案發毒品調查科行動組笫3D隊,案發日0500上班,0615-0625上司現場訓示在黃大仙出動拘捕一疑犯並展示該人CCTV截圖。0630沙展34162、DPC 7395,13153及自己參與埋伏,自己在正門同7395同一位置。之後7395首先見到並成功截停及控制疑犯,PW15隨即上前協助看守。控制是指用手掌捉住被告手腕,約捉住幾秒,疑人沒有掙扎,沒有上手扣,警誡及拘捕沒有身體接觸被告。7395警誡後以非集及傷人罪拘捕,被告有回應。內容是「我去果度係為咗參加反國安法遊行,但我係唔知警察事前冇批准」「個律師屌鳩我,我一時衝動見人打所以跟住一齊打,我冇用硬物只係用手腳打」。記得咁詳細是因自己即場即刻在記事冊紀錄。沙展34162及同事13153在截停一兩分鐘內到達。
🧷黃大仙警署
-之後用便裝客貨車WE6437押解到黃大仙警署,證人負責駕駛,沙展34162在副駕駛位。車內7395有對被告說嚟緊程序,被告沒有提出打電話或見律師要求。見值日官過程唔記得,7395後來帶被告到報案室內接見室,門虛掩因新式門要用該署員工卡才能開,只有一罅隙,並不見到裡面,自己也聽不到對話內容
🧷警總毒品調查科接見室
-車程往總部中7395再講程序,被告也沒任何要求。被告被帶到西冀1743室(接見室),只有7395及被告,自己沒有入去在門外候命,防止逃走及協助,聽不到房內對話。
🧷被告住所搜屋
1435時同隊友帶被告到黃大仙住所搜屋,車程中只有7395解釋程序,被告沒有提出要求。在單位大門內外位置負責看守,7395負責全屋搜屋,不記得有沒有搜到物品,也不記得警察同被告對話
🧷跑馬地警署
-之後帶被告到跑馬地警署作羈留,不記得7395同被告有冇對話。到達後被告沒有作出投訴或要求
-所有過程沒有武力行為,利誘被告招認

🔸盤問
🧷拘捕行動
-當日0500-0615在總部準備文件工作及楂車往被告住所
-自己身上有手扣,因出動拘捕相信其他出動同事也有帶
-主問說埋伏未必企同一位置是指會行來行去但在附近兩三米
-13153在附近但沒目睹截停。他位置看不到,是一兩分鐘後才到
-記不起7395捉住手是正面定反手
-7395以非法集結及傷人罪拘捕被告,不記得是否兩罪也作警誡。
-不同意自已用手扣反鎖被告雙手,7395警告合作啲否則拉埋女朋友,沙展34162曾對被告說「搵咗你好耐,打律師」,7395現場沒作拘捕或警誡
-不同意車上7395取去被告電話,及威脅說出密碼否則拘捕女友
-否認車上曾問沙展34162是否去黃大仙警署,指拘捕位置是黃大仙警區,各人經驗非淺這是共識
-不同意車上7395對被告說「唔通你唔係去示威去行街,咪講大話」
-車上34162曾説「合作啲,大家好過喲,快啲見到屋企人」
🧷黃大仙警署
~不同意自己及13153也在接見室,不同意自己吩咐被除曬衫褲搜身,不同意被告要求關門自己說不使咁麻煩,出面睇唔到。被告說有女警,PW15快啲除曬,出去示威又唔怕醜。不同意用侮辱言語
🧷警察總部
-錄影會面前有冇入過接見室?我冇曾經同被告一齊入內,自己曾入去取嘢寫嘢
-不同意6月30日早上1010多34162、7395、13153及自己同被告一同在青品調查科接見室,34162只逗留5分鐘
-不同意被告答唔記得案發日活動,PW15自己曾拍枱「你會記得,你去咗搞事,係銅鑼灣同班死o靚仔打人」
-不同意7395同被告說比個劇本佢,認咗佢咁就判輕啲
-不同意同7395講快啲開咗個電話
-不同意被告曾問可唔可以打電話比屋企人,7395叫嗱拿聲認咗咪可以打
-不同意被告話想搵律師,自己話我哋夠曬料,搵咩嘢律師,7395對PW15說唔好咁勞氣,呢條儍仔嚟,一陣會認㗎喇!
-不同意自已較大冷氣,被告說可唔可以唔較大冷氣,自己答你認咗我熄埋冷氣都得
-不同意沙展34162之後入房利誘被告認罪大家都舒服啲,否則被告好多年都見唔到屋企人,不同意34162指一陣開機錄影招認就告較輕傷人罪,比5分鐘你考慮
-不同意7395對被告說比5分鐘諗諗,跟住帶被告去廁所
🧷被告住所搜屋
-自己守在大門,同睡房有幾米距離,不記得該睡房門是否關上
-知道搜到物件詳情不知,被告有同7395但不記得。
🔹覆問
6月30日被告做錄影會面時沒有入過毒品調查科1743室即接見室

特別事項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控方就一般事項傳召最後一名證人PW10解釋以65b呈堂報告

📌PW10 譚博士 專家身份作供
影片衣物及實物比對辨認
🔹主問
-現為政府高級化驗師,確認P72及P72a 為其撰寫中英文口供,專家作供超過50次,其中3次是衣物辨認。
-初步檢測衣物同片段沒明顯分別作進一步分析
-揀選影像找人模擬動作再拍攝觀察特徵,結果是本案證物tee恤口袋圖案、䄂上標誌吻合,因衣服是工廠大量生產,不知道市面有多少件,不能量化結果,結論證物tee 恤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相片中衣物,然而斜孭袋也是相似情況(3樣特徵相似),同意鄧官所理解如有多件相片所顯示衣物同時出現,由同一個人擁有的機率便會收窄。便有更強指向所化驗的是相同的袋及衣服機會較高。

問及有否百份百肯定例子,證人指要有個別特徵如 污漬,破損等,才會考慮送檢之衣物與片段相同。而此結論不常見。

證人同意自己沒有特別知識及受過訓練關於舉證責任

🔸沒有盤問

🔺控方就特別事項及一般事項所有舉證完畢

特別事項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就特別事項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指被告及一證人將會作供

📌被告作供
🔹主問
-今年33歲,現在是自僱客貨車司機,與女友同住,案發時也是。
🧷被捕情況
-2020年6月30日0730離家開工,打算去停車場取車去官塘上貨。但行出去正門往停車場途中兩男擦身而過後被從後箍頸(7395)、一人捉住手,另一人以手扣反鎖,之後7395說現在拉你,跟住上一貨車才表露警察身份。7395問電話放那邊,答左邊褲後,右邊警察13153推自己向左方面坐左邊7395取走電話,7395再問密碼,自己沒有回應他說唔合作的話我宜家上去拘捕埋你女朋友,於是講出密碼。司機11767問宜家去邊,34162答黃大仙警署,曾對被告說唔好搞咁多嘢。11767亦說唔好唔認,夠曬資料告你。7395問5月24日下午去邊,被告答不記得,7395便說果日去咗遊行你仲打人唔需要扮唔記得。13153說其實你都唔使扮嘢,都成隊人拉你。
🧷黃大仙警署
-在黃大仙警署笫一時間被押解到一房內坐低,似在報案室內。11767 叫除衫褲赤裸搜身,門沒關上,13153 亦在場說仲咩震曬,怕醜?我話有女警關門,11767話睇唔到後關多少少,13153話你快手就快啲完,比人睇都係睇一陣!被告當時沒有同意如此搜身。之後7395拿一疊文件入房後,13153及11767走出門外,7395拿出文件沒有給予時間看或讀出便要求簽名,現在知道是羈留人士通知書,庭上認出P58,雖然早上8時簽,副本在警察總部錄影前才收到副本。黃大仙警署內簽文件後要求7395比打電話給女朋友想找律師及通知家人,但被拒絕。

1300 午休至1430 繼續主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6/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特別事項
[下午進度]

📌被告繼續作供
🧷黃大仙警署
-7395同我講冇權咁做(打電話),佢在一本簿上寫字,期間沒說話,之後按要求在幾個位簽名,自己沒有看內容因7395說是正常文件做返紀錄,庭上確認證物記事冊上簽名。尾段聲明確認明白口供屬實,是按7395給予之紙條內容照抄,當時很驚,怕不合作不知何時才能回家。記事冊寫2次口頭招認實際沒有作出。

🧷警察總部會面錄影室(1743)
-7395、11767及13153均在房內。沙展34162原本也在,但說處理文件所以行開。
-7395 問5月24日是否去銅鑼灣遊行,被告答不記得,11767拍檯話唔好扮嘢,你係去咗銅鑼灣示威同打人。11767再講唔通去行街咩。7396將電話解鎖密碼交13153用作查閲手機。
被告問告咩同認咩,7395答非法集結及傷人。被告再要求打電話,7395叫先認曬罪,話去參加反國安法同傷人,做好手續便走得。13153也講合作啲,唔係好大鑊。
-房內向7395要求搵律師,他說我冇咁嘅權利,加上已經簽署同意不用找律師。7395問「不如我比個劇本或者故事比你,你照住去講,咁樣會唔會好啲?」,此外也查問5月24日被告行蹤,有冇去禮頓道,知唔知邊間係IT,去到有冇堵路及破壞,被告全部答設有。7395拿著一疊相說一定去過搞事,11767補充有哂相影你去過,被告話唔似。7395再說跟住做錄影會面會涉及相片,你只要跟住做圈出嚟。7395從被告口中知沒有用架生打人說一陣兩次錄影會面將分開非集及傷人。34162再入房接著問7395咩環境,知道未得爭小小後再看7395之記事冊,之後對被告說「我再講一次劇本你聽,你一陣錄影跟住講,我同上級講告你輕啲」,34162望住7395之記事冊照說一遍「劇本」,7395稍後說比5分鐘被告考慮,然後再帶去廁所,期間問被告是否有女朋友,有問諗過結婚,被告答有諗住呢2年。7395話如果一陣唔搞事,合作啲,一切唔會太衰,我哋都唔使做咁多嘢,你喺聰明人一陣應該知道要合作,考慮清楚未,被告沒回答。
-約十時許開始錄影前被告説凍想著多件衫,7395說你合作就比件衫你,考慮清楚合作啲未?被告答「哦」。錄影前被告收到早上8點簽名之羈留人士通知書副本,內容沒讀出,吩咐自己睇。記事冊副本PP59也在開機錄影前收到,但記事冊內容指08;51副本已經交被告並非事實,被告指簽名因當時7395遮住內容,只看到收件人簽署。
🧷錄影會面紀錄
同意2次錄影也有招認遊行及打人,因當日很驚,唔合作怕女朋友也會被拘捕,及唔知幾耐才見到家人及會否改控罪。合作啲理解是按警察意思去做不會被打,控罪會輕啲。
🧷住所搜屋
-指睡房搜到證物後沒有警誡,也沒有招認,睡房門是全打開,得7395同自己,搜屋過程十分鐘多少少完成
🔹盤問
-住所樓下拘捕後,只得7395在車上表露身份說出警員編號及名字,到黃大仙警署聴到7395叫其他人才知幾時位警員編號,34162也要求其他人對時間做紀錄時叫名字及編號才知其他警員身份。
-回答沙展34162要求跟劇本內容是「2020年5月24日約一時到達銅鑼灣,準備參加一個同反國安法有關遊行,上網看到資料知道有這個遊行,但不知警方沒有批準。到達銅鑼灣後見到超過200人聚集,出於好奇見到人行便跟住一齊行,去到禮頓道IT時見到其他人堵路及破壞,自己冇參與只企附近行人路目睹事件發生,之後跟住一班人在禮頓道一帶四圍兜,因環境開始混亂,不知走去邊所以跟住其他人冇離開現場。至於傷人係跟人行嘅途中有一位男士上前辱駡我,因此好嬲,那位男士再鬧埋身邊一齊行黑衣人,其他人起哄圉住打該男子,你嬲見人打便跟住打,但只係踢幾腳打咗幾拳,冇用硬物打,你錄影時照呢個劇本答7395,7395會出示相冊,你圈出似你果個,可以圈啲唔圈啲」。
-控方指反對理由書沒有提及叫圈出似你果個及可以圈啲唔圈啲,被告同意,因庭上讀出反對理由時不知可改,而週末同律師開會也沒有提出因要組織所以冇要求加埋落反對理由內容,控方指今日自己庭上講出因早前審訊看過片段主問才加插情節到「劇本」,被告不同意
-被告被問錄影前有冇看過本案片段,回答前往黃大仙警署時在車內13153有用手機播放高空片段一段,是庭上播放過,同意是市民拍攝保良局外那段。主控再指會面紀錄文字騰本被告錄影答到受害人衣服非黑色及該人逃到安全島但劇本沒説,被告説因看過警察車上提供片段及從新聞或網上看過事件知,同意自己主問時沒提過。主控再問為何知受害人逃往大球埸方向,被告指從網上新聞片段知,被告不同意上述3項為虛構。

1640 今日完,被告盤問未完成

案件管理
控方盤問被告估計仍需半天。辯方指另一證人(女朋友)主問約半小時。

案件明天09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7/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特別事項

📌被告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錄影會面劇本
-主問作供說沙展34162要求講出傷人劇本,昨天說知道受害人走到安全島被打是看新聞知,主控指錄影會面謄本指自己「在安全島再打他2拳」但劇本無,被告回答不記得為何咁說招認。劇本是「男子鬧你」,同意會面「個律師屌鳩我」,劇本同樣「你好嬲打他」,你錄影答「你講咩呀」也是自己作出嚟。被告指劇本是大概方向,自己理解合作啲是自己加啲細節。
-錄影看渣甸街CCTV截圖為何自己說「無印象這個位見過差佬」,回答無印象為何咁答
-不同意有關劇本庭上回答是虛構出來
-作供說在往黃大仙警署車上已經提供手機密碼,劇本沒提過要講,問為何錄影會面問取密碼不假思索講出而不說車上已經講了?被告說不記得為何咁答。
-劇本「去到IT見到堵路」,錄影會面卻能說出細節如垃圾筒、路牌等雜物放路上?回答是看過其他非當日當時新聞片套用落去。
-承認錄影會面說「其他人遊行人士在前面十米」同黑衣人行為是自己虛構
-不同意自己錄影會面時候表現平靜,是害怕,有小動作如兩手不知放邊,坐立不安。同意回答時很多細節劇本冇也即時能夠回答
-截圖如何決定圈唔圈,被告指圖片少人按有冇特徵去圈。會面前7395亦有給部份圖片並指呢個咁似你仲唔係你,引導其在會面時圈出。被告同意昨天作供不詳細所以沒有作此指控7395。
🧷住所樓下拘捕
-被捕時樓下有街坊,沒叫救命因箍實咗條頸,呼吸都困難。也沒有掙扎因手亦很快被拉去後面。被告形容7395用前臂從後箍實成條頸。
-為何被不明人仕箍實咗條頸亦慢慢跟住上車?答因仍箍頸(雖然放鬆咗但因驚叫不出),上了手扣及有被禁住膊頭。有街坊目睹但沒有反應,同意行動猶如綁架但不同意提及警察之武力拘捕是自己虛構
-車上提供密碼作供說因7395說不合作上去拉埋女朋友,主控指其實警方不知有女朋友及同住,被告不同意。
-招認口供反對書提到是街上拘捕時警方說上去拉埋你女朋友,究竟是街上定車上,回答應是車上才真,反對書在呈堂一日前才看沒有時間仔細看清去更正不符
🧷黃大仙警署及其他
-作供指除7395其他人表露警察身份,如何知沙展34162編號?證人答不記得如何知道
-作供清楚敍述每個警員說話(語氣用詞),被告指沒有即時或事後紀錄,純粹是印象深刻記得。同意事隔兩年記憶應無咁好,不同意可以説出細節因為是自己作出來。
-作供指到黃大仙警署是7395帶住直入接見室,冇人問咩事,也不留意有冇經過報案室亦不知值日官是誰
-赤裸搜身前34162叫其他人編號對時間做紀錄是不合理,被告不同意
-同意簽名(Pol 153)時7395遮蓋上半截內容在反對理由及主問沒提過,是剛剛才說出
-答記事冊上多處簽名,包括在側邊位自己沒認知,沒問點解,真確聲明是首次見,7395叫抄及簽名便跟住,7395除寫記事冊用手遮內容簽名時也遮住內容。同意簽名時也遮住內容是首次庭上講出,不認同是虛構。
-女朋友沒去銅鑼灣,同意警方沒基礎拉她
-作供提到錄影前去廁所時7395問到結婚計劃為何會答,被告指只是普通對答
-不記得去跑馬地警署後有冇見值日官,只記得沒有作出任何投訴。回答鄧官指就算獲釋後也沒對警察作任何投訴。而自己工作有簽收文件經驗,但案件中記事冊及文件沒看簽名主要是因怕不合作女友會被拘捕。
-不同意控方案情指住所樓下拘捕、黃大仙警署及錄影會面時警方沒有威嚇,利誘招認或簽文件以及警員從沒提供劇情。同意兩次錄影會面後均收到光碟,而通知書簽收為自願。
-盤問下證人又同意主控指多份文件簽收均是自願,法官提醒「自願」意思是無威脅利誘下作出。
-被告作供話沙展34162指跟劇本判輕啲,當日34162有提傷人17及19,但自己不知道兩罪之分別

🔸沒有覆問

👨🏻‍⚖️鄧官問作供指錄影前兩次要求較細冷氣被拒,但第一次錄影片段見到被告笫三次要求較細冷氣警察照做,為何拒絕2次仍第三次提出,被告指沒有特別想過。

📌DW2 被告女友 作供
🔸主問
-2018年8月起同居住在被吿黃大仙家中,任職售貨員。案發日需工作由12:30-21:30。
-早上約十時收到男友同事阿威電話指找不到男友而他沒上班。自己打電話比男友發現去了留言信箱,打whatsapp 問去咗邊一直沒回覆。
-之後用男友Ipad 用Apple Find my Iphone 找其位置發現在灣仔警察總部,時間約十一點左右。問朋友協助下搵咗一個律師。律師指打去警察總部查詢有冇被捕,但打去問了男友名字答沒有這個人便cut線。自己返工唯有一直打男友電話至下午三點幾約打了廿幾次。母親下午四點去家中發現有男朋友隨身斜孭袋放在枱面並拍照用whatsapp 比我。當日約下午六點半回家見到男友隨身斜孭袋內有口供紙及光碟,於是再聯絡律師協助搵男友,告知律師男友全名及身分證號碼。7月1日凌晨三點幾whatsapp 剛剛見完男友,男友沒有獲釋,男友7月2日上堂後保釋回家告知口供紙是回家搜屋時放低。
🔹盤問
-第一次打電話給男友是1035
-斜孭袋是全黑色AAPE牌子好細(約半張A4)只裝到銀包及鎖匙包
-警察總部電話是律師比,不知道是那個部門,一開口對方說是灣仔警察總部,我便問「有冇一個人叫唐xx被捕」,那人回沒有便掛線。於是再找律師問下一步。
-為何總部接電話那人沒查就不再打,回答因對方話警察總部並答沒有此人,唯有再找律師
-主問時說對方問男友名字,覆問又說「有冇一個人叫唐xx), 有2個版本,證人指主問版本才正確
-家中斜孭袋、口供紙副本及2隻光碟男友說是警察帶回家搜屋時叫他放下
-不同意家中上述物品是虛構出來
-男友事後告知有被警察箍頸及不合作便拉埋女朋友

🔸沒有覆問

-特別事項辯方案情完-

1237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雙方就特別事項作結案陳詞,辯方律師書面陳詞需在0930或前交法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8/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特別事項 - 案中案
口供招認自願性及真確性,包括記事冊、2次錄影會面

🔸辯方結案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

庭上在鄧官要求下,辯方代表鄭大律師讀出陳詞:反對招認口供呈堂,主要因在沒有警誡非自願情況下作出。而警察未按正常程序包括首次威嚇不合作會拘捕女友,PW11作供指截停時沒捉手但另一拘捕警員作供指有、PW12不肯定PW11有冇就傷人罪作拘捕、黃大仙接見室開門赤裸搜身、黃大仙警署內PW11沒有讀出文件內容便吩咐簽名及多次拒絕打電話要求、要求在記事冊簽名前PW11遮蓋內容、PW11指搜屋時被告睡房內招認門沒關上PW12-13,15沒可能聽不到。希望法庭考慮以上疑點拒絕接納招認口供。

🔹控方結案陳詞
辯方其中一反對理由是沒有作出招認,但控方指出是有,辯方只是爭議是否自願

📌特別事項裁決
🔺法官今早已看完文件仔細考慮,裁定接納控方呈堂招認口供包括2次錄影會面

一般事項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就一般事項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代表鄭大律師指收到新指示希望休庭

1040 休庭後
被告代表鄭大律師指被告選擇重新答辯‼️

🔥重新答辯:
承認控罪(2)🔴
承認控罪(3)🔴

控方案情摘要需在10月15日存檔法庭,求情文件夾需要在10月17日0930存檔法庭。

案件押後至10月18日處理判刑求情

辯方要求原條件繼續保釋,控方反對。法庭批准保釋但更改條件至每天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7/11]

D1: 唐(31)
D2: 譽(24)
D3: 鄭(23) 尚有 #1112中環 案件排期至2023年中開審
D4: * (15)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D2-D4]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此為D2至D4協商後更改控罪,3人承認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4)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一單位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律政司同意存檔法庭)

🔺D2,D3及D4 開審前認罪
D3及D4去年與控方達成協議,控方將兩人暴動控罪改為 非法集結罪,D3及D4會承認非法集結控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D2 亦在較後時間協商後及控方同意將暴動控罪改為非法集結罪,同意承認非法集結及傷人罪,而攻擊性武器罪將存檔法庭。

🔺D1 審訊後期認罪
開審首天鄧官知悉其他3人認罪協議由暴動罪改為非法集結曾詢問D1代表鄭大律師會否同控方商討,休庭後法律代表重申答辨不承認兩控罪需展開審訊,於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再改變答辯方向承認暴動及傷人罪由於控方需預備同意案情須押後至今日正式認罪答辯。

===== ===== ===== =====

📌D1案情
控方讀出案情案情指,逾數千名示威者於案發日下午1時許在銅鑼灣聚集,朝灣仔方向遊行,反對制定國安法和國歌法,警方則築起防線。示威者及後向高士威道、禮頓道等散去,並在不同地點設路障和放火。約下午2時45分,有示威者破壞位於禮頓道的I.T. Shop 玻璃櫥𕦬,以及新寧道中國太平大廈的入口。事主陳子遷於下午3時許,見到一群示威者破壞I.T. Shop時,譴責示威者,並指警方到場後便會拘捕他們。當陳轉身打算離開時,一群示威者襲擊陳,令他跌倒。示威者用雨傘、硬物和徒手襲擊陳包括報警及背部陳被打至流血。陳沿禮頓道朝加路連山道逃跑,並大叫救命。該些示威者繼續追打陳,把他的衣服扯爛,並在保良局停車場繼續襲擊陳。陳之後突圍逃離,期間示威者未罷手,又阻止他撤退。陳一度寸步難行,只能蹲下,雙手保護頭部。陳之後橫過加路連山道與禮頓道交界的馬路時被推跌,包括三名被告在內的15名示威者包圍陳,徒手施擊,又腳踢和用長傘等硬物不斷打和踢陳的頭和背部,亦有人將大型路牌扔向受害人但沒有命中,陳逃至南華會門外有職員協助救援。庭上播放市民拍攝片段指D1正襲擊陳。D1在一個月後被捕,在記事冊及錄影會面有作招認,分別在保良局停車場外用腳及追至加老連山道再用拳打受害人。

📌裁決
D1 承認控罪 (2)及(3) 並同意案情,法庭裁定兩控罪名成立‼️

D2至D4 已經承認控罪(1)(3),開審首天被裁定各人2項罪名成立。

📌求情
D1 代表呈上哥哥、女友及女友母親三封求情信,採納書面求情,代表沒有任何補充

D2 代表呈上包括被告本人,派飯義工等,被告有一次襲擊警員紀錄,被告雖然開審首日認罪,但在9月16日巳去信法庭通知希望法庭考慮給予25%認罪折扣,而非指引開審日不高於20%折扣及希望索取背景報告

D3代表呈上包括被告及另外13人撰寫之求情信,被告過往品格良好,本案為單一事件,在當時社會氣氛下一時衝動參與襲擊但片段可見少於2秒,受害人亦已經復原沒有永久創傷。而非法集結中被告沒有作任何行動也沒有預謀,希望可以作三分一扣減

D4現在17歲,案發及現在仍非常年輕,本案為單一事件同本人品格不符,事件中也沒有特定角色,書面求情提到過去一段時間本人及家庭遇上之不幸經歷,現在被告有悔意,希望法庭先索取報告。

案件押後至11月4日 1430同一法庭作判刑,🔴期間四人須還押以便為各人索取以下報告作考慮判刑:
D1、D2 :背景報告
D3 :背景及心理報告
D4 :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陳露怡聆案官
#0714沙田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其他案件

梁子健 與 杜(23)
與 懲教署署長 (並非訴訟一方的人)

杜在本案令警員梁子健的右手無名指骨折,令梁子健造成損失,故梁子健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在本案遭咬斷手指的另一警員梁啟業於本年5月入稟高院,循民事向杜追討賠償。

- - - - - - - - - - - - - - - -
訟方不打算委派律師

一般同類案件有28天抗辯申請,法庭考慮到訟方沒有法律代表以及因服刑中,會有郵遞延誤,因此批准於60天內遞交申請。

案件柙後至2023年7月25日早上10:30於區域法院第十三庭應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8月1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06/90]
📍#區域法院第七庭 #續審[2/4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0/30]

🕥10: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91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8月1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06/90]
📍#區域法院第七庭 #續審[2/4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0/30]

🕥10: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91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2/40]

A18: 鄧(39) / A23: 樊(28)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3 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
下午進度

🔹控方盤問

當日15:30出門,之前無睇電視,知到有集會,由銅鑼灣去金鐘,知道無不反對通知書,知道唔會有拘捕行動,唔想有衝突,所以去叫人離開,知道交通會受阻,由北角行去金鐘,有行電車路和其他小路,經過維園上灣仔,沿途無勸人離開,因為目的地係金鐘,去到終點勸人會有效啲。

約17:00去到金鐘太古廣場附近,見到唔少示威者,佢哋行行企企,在金鐘聞到有催淚彈氣味,遠處見到白煙,當時唔離開係因為想叫人離開,叫咗約半個鐘,唔肯定有無人走,因為佢哋行嚟行去,約17:10戴上豬嘴,因為聞到催淚煙,開始唔舒服,帶手套係保護雙手,隔開催淚煙,唔同意係掉雜物。

約17:30開始跑,因為身後邊近灣仔啲人開始跑,中環方面有防暴,同意控方指一齊跑會被認為係一份子,不同意企定可以向警方解釋,不同意一齊跑係聚集,跑緊時收催淚煙影響,只係睇到少少嘢,唔同意右肩膊撞到警察,係右手臂撞到,唔肯定撞到對方邊度,唔認同係刻意撞開佢。

當日著黑衫黑褲,同示威者一致,唔著白衫係唔想被認係反對者,不同意明知有集會,著黑衫係想參與,不同意豬嘴和手套係自己帶去,不同意留低係想參與集結,1730走係因為見到警方夾擊,不是參與非法集結,而畏罪逃跑,不是刻意撞到警員,見到有橙旗,但睇唔清楚有咩字,同意當日有暴力示威。

🔸辯方覆問
當日穿黑色衫黑褲,係唔想被唔會為敵對,因為目的係要勸人走。

📍案件管理
由於A18無作供,控方的結案陳辭本來不應就A18事實作評論,但法官問控方會否評論,控方當然打蛇隨棍上。法庭指示控方在8月22日交陳辭,辯方在8月31日回應,9月18日續審作口頭補充,法庭希望在同日裁決,10月5日作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2/40]

A18: 鄧(39) / A23: 樊(28)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詳情:
1.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 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3 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
[10:21] 開庭

主控宣讀關於A18 & A23 的開案陳辭,當日在金鐘何時被警員拘捕。

主控宣讀關於兩名被告的同意事實,A18被警員20022制服,由警員6194拘捕;A23被總督察11827拘捕;兩人當時所穿的衣服、手套、口罩、頭盔等物品,被拘捕時被影片拍攝到。

🔹A18案情
控辯雙方同意就A18的兩名控方證人的口供,可以65B形式呈堂,無需傳召證人;主控讀出PW1 警員20022 賴文𠎀(音)的三份供詞,第一份講述當日當值,17:04開始由畢打街掃蕩到金鐘,PW1見到A18逃跑,並跌倒在地,用盾牌壓在地上,交由警員6194作出拘捕;第二份補上拘捕位置的草圖;第三份係睇完片段後做截圖。

主控讀出PW2 警員6194 盧敬文(音) 的口供,講述拘捕A18後,在現場搜身,帶去灣仔警署,晚上在押去北角警署,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落口供、見值日官等過程。

🔹A23案情
傳召PW3 警員 I (匿名)

🔹控方主問
PW3當日為速龍,17:28時由樂禮街衝出金鐘道,驅散示威者,壓到一名男子在地上,過咗一陣見到第二名男子向他衝過來,被它撞到右胸口,推開佢,他繼續向灣仔方向逃跑,後來畀總督察撲到在地上。證人在地圖上劃出大約位置。

[11:39]🔸辯方盤問
律師叫證人嘗試在控方文件的相片中,辨認自己,亦嘗試在Yahoo片段中指出現場情況,證人均未能確認。只同意除咗相撞一吓,第二名男子沒有和PW3或地上男子有任何接觸。

傳召PW4 總督察 11827 梅永剛(音)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係速龍主管,17:28由樂禮街衝出金鐘道,在前排,見到約有200名暴徒(被法官叫改稱示威人士),見到同事PW3身在金鐘道慢線近太古廣,被一名1.75米高、壯材、長髪、戴豬嘴、穿黑衫黑褲男子撞到,佢向灣仔走,追上前撲倒他,控制在地上,交畀DSPC 5908 & WDPC 13239處理。PW4在庭上指出該男子係A23。

[12:03] 🔸辯方盤問
第一眼見到A23時未撞PW3,他從中環方向跑向灣仔,撞到之後都係跑向灣仔。被告被制服之後在地上似乎神志不清,有其他人幫佢治療,他有時面向地有時面向天,知道他被送去醫院。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辯方需要答辯。

A18選擇不作供,不傳證人。

A23 選擇作供,不傳證人。

🔸辯方主問
2013年樊從香港大學畢業,在顧問公司任職,2019年升任Executive Enginner,2019年成為英國註冊結構工程師,2021年穫得香港工程師註冊管理局的註冊專業工程師資格,2019年開始住在北角,呈上多封由上司和朋友撰寫的品格證明書。

9月29日15:30由家中出發去金鐘,在灣仔地鐵站附近有人派過濾式口罩(豬嘴)和手套,檢取嘅物品之中仲有口罩嘅包裝袋,去金鐘嘅目的係打算叫人離開,唔好留喺度,約1700去到太古廣場對出西行線,在金鐘徘徊,現場有示威者,都係行行企企,中環遠處有警察,如精華片段中見到,示威者與警察對峙,警方射催淚彈,現場聞到有氣味,受催淚彈影響,呼吸困難和手部痕癢,因此戴上豬嘴和手套,約1730大批示威者向灣仔跑,自己跟着跑,大概跑道樂禮街就被捉住,當時視線受阻,因有眼水和煙霧,睇唔清楚前邊,感覺到有碰撞,跟住被警員撲倒,趴在地面,失去意識,醒返時仍在馬路,後來被送去瑪麗醫院,全身抽搐,當日意圖參與集會,無意圖撞警員。

A23主問完,盤問開始,控方指會繼續盤問A23約30分鐘。

下午150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楊綺娜聆案官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傳票 #援引專家報告的許可
#1013觀塘 #其他案件

原告人:梁兆祥
被告人:許(案發時18歲)

背景:梁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的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許入稟索償。許因該次事件被刑事檢控,在 #陳慶偉法官 席前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於2022年1月17日被判處7年9個月監禁,現正服刑中。

被告人沒有法律代表,親自行事
——————

09:48開庭

抗辯書尚未提交

今年2月聆訊時法庭已發出命令,被告人需於指定期限內存檔及送達抗辯書與證人供詞等文件,惟他至今尚未能完成抗辯書,主因是原告方的英文申索陳述書和損害賠償陳述書使用了大量法律用詞,以其一般中學畢業英文程度無法理解;他曾在5月至6月寄信予原告方,要求提供中文譯本但遭拒。他要求的聆訊語言是中文。

原告人代表解釋, 因牽涉公帑翻譯文件需要獲得審批,而且被告人提出此要求時已超過7日時限,沒有法庭命令不能回應其要求。

縱使被告人的申請已過了時限,法庭今次酌情頒令,原告方需於2023年10月19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申索陳述書與損害賠償陳述書的中文翻譯本予被告人,而且以後存檔的文件都要以中文作出。被告人明白,以英文書寫的醫療報告不可能獲得翻譯。

被告人表示需要3個月時間去準備抗辯書,法庭指時間太長,只可給予8個星期,若然真的不足夠再申請延期。法庭指示被告人需於2023年12月14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抗辯書。

法律責任與賠償金額取態

法庭關注,沒有法律代表的被告人就事件之法律責任及賠償金額取態。被告人解釋,曾兩次申請法援均被拒絕,因此自己只能向懲教署內部負責法援的職員(不是律師)詢問法律意見。法庭重複上次聆訊已講過,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已有判決,若然已判定他有法律責任,仍需爭議賠償金額;現在他首要考慮是否爭議法律責任。如果不爭議法律責任就不需準備抗辯書,並可集中資源處理金額問題。事實上,訴訟各方均不抗拒以調解方式處理案件,但被告人表示,以其個人財政狀況連調解費用也負擔不起。

專家報告

今天聆訊同時處理原告方就引入專家醫學報告的申請,原告方提名一位耳鼻喉科醫生及一位骨科醫生為其證明傷勢;即使之前的刑事案件中已有醫療報告,該份報告只是醫治原告人的醫生所寫,不屬於為人身傷害申索證案之專家報告。法庭指示被告人需於2024年3月14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證人供詞和就原告方提名專家的回覆(是否同意或自行建議其他專家),如沒有書面通知即等同他同意委任單一共聘專家。

法庭最後向被告人建議,可嘗試透過親友接觸坊間提供的免費法律咨詢服務,看看能否就本案取得法律意見。就今天頒下的命令,如他有困難處理相關文件可寫信向法庭申請延期。

10:23完庭

下次聆訊訂於2024年5月6日10:30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鄧(30)🛑已還押逾3個月

(案件1:#0930灣仔 #提訊)

控罪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與同案另外4名被告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被告與同案另外4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香港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A室,保管或控制一個塞有一個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大部份載有多枚大頭針)、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個碗載有多塊撕成大小相若的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斤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支匙羹、多個漏斗、兩張滅火毯、14個打火機、一些保膠紙及多塊發泡膠,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們本人的財產或屬於另一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案件2:#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名稱作「廢中」、一名稱作「恩典」、另一名稱作 “Zizi” 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通過導致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
案件1:控辯雙方達成協議。被告將承認控罪2,控罪1將存檔法庭。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22日10:00聽取答辯。

案件2:法官讀出控罪,被告明白控罪。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24日,因為他們於今日從控方收到文件,需要時間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法庭批准,並向被告表明若果需要聘請私人律師,要儘快處理。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繼續還押懲教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