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3月0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3/40]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21/25]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1/3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0/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9/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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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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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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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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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2/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特別事項D4控方案情
昨天老練的PW13偵輯警長 林文亮已作供完畢,盤問時辨方指出會面紀錄前此證人教導D4如何作答,PW13一概否認,但對被告錄影前有2小時多空檔自己做過甚麽工作只簡單說檢查房間設施及補錄口供在記事簿。
📌PW14 警署警長 林振雄(音)
2020年3月11日同PW13警長51964等隊員往將軍澳拘捕D4,昨天主問回答一些拘捕行動細節同早前作供證人有出入。
🔸D4代表盤問(續)
同意當時氣氛憂慮行動時受其他人攻擊或疑人逃走,但不肯定有冇替D4上手扣,不同意在將軍澳沒即場詳細向D4講解及正式宣佈拘捕及警誡,但形容拘捕時D4是合作。不同意扯D4上手臂快速帶上警方私家車往將軍澳警署。問為何之後轉移到秀茂坪警署,同意可能為防止示威人士前來。而秀茂坪錄影室當時檢查器材時間不清楚,不清楚該警署不只一間錄影室,自己經驗檢查錄影會面室機件有可能要半小時。行動訓示有收到光碟知內有截圖及CCTV片段,另有一些印好截圖。自己沒有看過光碟及參與錄影會面,只看過列印截圖,質素麻麻黑麻麻。不擔心證據是否充足作起訴,早期調查由其他人做自已冇資料,自己只需按上級指示做。
📍D4代表向證人指出下列案情, PW14全部否認(總結辯方指控警方用不同方法包括毆打威嚇誘使D4作2次錄影會面):
-拘捕時沒表明身份,沒有警誡
- D4車上曾問咩事但沒人回答,PW14或 PW13即51964之後講「你自己知咩事」
-車上沒正面講因何拘捕D4
-51964車上好惡對D4說「果時唔喺好叻,打得好開心」
-51964車上曾用手掙打D4腹部
-51964車上說「你2個朋友一陣都會被帶嚟,你合作我哋就文明啲」
-PW14自己在警署才向D4拘捕原因並話有影片拍到你打警察但看不到是否打中,罪名好輕合作會好小事,一陣錄影只要跟我哋指示咁答就得
-秀茂坪警署內PW13 警長51964錄影前教D4作答,曾吩咐一陣開機記得同蔡sir講唔好意思,因為影響到佢。
- D4曾要求打電話給家人或找律師,PW14講錄完影先可以打,早啲錄影咪早啲保釋走,亦說好多人搵律師打官司結果傾家蕩產。
-曾叫D4乖乖哋講手機密碼給另一隊員開鎖搜證
🔹覆問
-訓示時知悉被告資料,罪名及調查得來證據。
-𘍭移警署不是自己決定不知原因,可能安全原因或沒有錄影室
-錄影室會用光碟先測試器材
📌 PW15 偵輯女警員 18363 作供
(證物警員)
🔹主問
2020年3月11日為毒品調查科成員,參與拘捕及搜屋行動。1755時到D4將軍澳家中,自己親手檢取了6項物品(黑色背囊、黑色連帽長袖衫、灰色衛衣、藍色長褲,波鞋等)列在承認事實),並繪制屋內草圖記下搜出位置。檢取物品是在訓示資料知同案件有關
🔸D4法律代表盤問
-同意作了2次文字紀錄分別為記事冊及2023年1月13日回口供Pol.154,訓示時指派為證物警員。同意Pol.154沒有詳細逐個紀錄檢取物品事宜如沒提及八達通,手提電話。
-同意處理(包括檢取、包裝,核對、填資料)本案2次錄影會面光碟,但記事冊及供沒有紀錄,初答不肯定是否即時封存。後改答即時當著D4面前在秀茂坪警署封存。證物袋由自己簽名先,再由D4及警長51964簽名。
-PP41光碟封套上藍色字為自己寫,黑色字不知道,應該是同事協助。自已填上之封存地點為PHQ(警察總部)及時間為2250。但該時間D4不在警察總部,D4也不曾被帶往PHQ。PW15指相信是手民之誤寫錯,是自己在總部處理時誤填,光碟應該1710時在秀茂坪警署內檢取封存。
-解釋不到見證人也由自己簽而非作供說51964
-PP42 第二次錄影光碟也出現上述情況
-搜屋檢取物品是從一些列印截圖認得
-不記得檢取時找到4件黑色長袖衫,不記得得有講過四件衫都唔似,同意本案證物黑色衫有厚度非跣水。
-不清楚記事冊寫下拘捕地點為被告家中並非樓下,因自己沒有親眼見到拘捕。
🔹沒有覆問
-特別事項控方案情完-
各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特別事項辯方案情
⏺D2不會作供及沒有證人,只以65b呈上3頁醫生報告及文件(D2_2)而控方沒有盤問,文件也不用讀出
⏺D3不會作供及沒有證人傳召
⏺D4不會作供,只呈上公立醫院醫生報告及傳召醫生作證
📌DW1 將軍澳醫院梁姓醫生 作供
🔸確認2020年3 月13日1920替D4診治及作排板紀錄,並列印報告(D4_51,D4_51A)呈堂
🔹控方盤問
-替D4作手臂檢查,神經無損,只是有痛,同意動作沒問題
- D4有照X光,沒骨折
- D4超聲波結果沒異様
-診斷有腹壁創傷,同意是由病人所指出
🔸沒有覆問
-特別事項辯方案情完-
【1255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管理
D1及D2代表已經呈上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D3代表指明早0930書面結案陳詞才可交到法庭。
控方主要就證人可信及可靠性作書面陳詞,明早1030可交法庭。
案件押後至 明天 1100繼續。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2/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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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D4控方案情
昨天老練的PW13偵輯警長 林文亮已作供完畢,盤問時辨方指出會面紀錄前此證人教導D4如何作答,PW13一概否認,但對被告錄影前有2小時多空檔自己做過甚麽工作只簡單說檢查房間設施及補錄口供在記事簿。
📌PW14 警署警長 林振雄(音)
2020年3月11日同PW13警長51964等隊員往將軍澳拘捕D4,昨天主問回答一些拘捕行動細節同早前作供證人有出入。
🔸D4代表盤問(續)
同意當時氣氛憂慮行動時受其他人攻擊或疑人逃走,但不肯定有冇替D4上手扣,不同意在將軍澳沒即場詳細向D4講解及正式宣佈拘捕及警誡,但形容拘捕時D4是合作。不同意扯D4上手臂快速帶上警方私家車往將軍澳警署。問為何之後轉移到秀茂坪警署,同意可能為防止示威人士前來。而秀茂坪錄影室當時檢查器材時間不清楚,不清楚該警署不只一間錄影室,自己經驗檢查錄影會面室機件有可能要半小時。行動訓示有收到光碟知內有截圖及CCTV片段,另有一些印好截圖。自己沒有看過光碟及參與錄影會面,只看過列印截圖,質素麻麻黑麻麻。不擔心證據是否充足作起訴,早期調查由其他人做自已冇資料,自己只需按上級指示做。
📍D4代表向證人指出下列案情, PW14全部否認(總結辯方指控警方用不同方法包括毆打威嚇誘使D4作2次錄影會面):
-拘捕時沒表明身份,沒有警誡
- D4車上曾問咩事但沒人回答,PW14或 PW13即51964之後講「你自己知咩事」
-車上沒正面講因何拘捕D4
-51964車上好惡對D4說「果時唔喺好叻,打得好開心」
-51964車上曾用手掙打D4腹部
-51964車上說「你2個朋友一陣都會被帶嚟,你合作我哋就文明啲」
-PW14自己在警署才向D4拘捕原因並話有影片拍到你打警察但看不到是否打中,罪名好輕合作會好小事,一陣錄影只要跟我哋指示咁答就得
-秀茂坪警署內PW13 警長51964錄影前教D4作答,曾吩咐一陣開機記得同蔡sir講唔好意思,因為影響到佢。
- D4曾要求打電話給家人或找律師,PW14講錄完影先可以打,早啲錄影咪早啲保釋走,亦說好多人搵律師打官司結果傾家蕩產。
-曾叫D4乖乖哋講手機密碼給另一隊員開鎖搜證
🔹覆問
-訓示時知悉被告資料,罪名及調查得來證據。
-𘍭移警署不是自己決定不知原因,可能安全原因或沒有錄影室
-錄影室會用光碟先測試器材
📌 PW15 偵輯女警員 18363 作供
(證物警員)
🔹主問
2020年3月11日為毒品調查科成員,參與拘捕及搜屋行動。1755時到D4將軍澳家中,自己親手檢取了6項物品(黑色背囊、黑色連帽長袖衫、灰色衛衣、藍色長褲,波鞋等)列在承認事實),並繪制屋內草圖記下搜出位置。檢取物品是在訓示資料知同案件有關
🔸D4法律代表盤問
-同意作了2次文字紀錄分別為記事冊及2023年1月13日回口供Pol.154,訓示時指派為證物警員。同意Pol.154沒有詳細逐個紀錄檢取物品事宜如沒提及八達通,手提電話。
-同意處理(包括檢取、包裝,核對、填資料)本案2次錄影會面光碟,但記事冊及供沒有紀錄,初答不肯定是否即時封存。後改答即時當著D4面前在秀茂坪警署封存。證物袋由自己簽名先,再由D4及警長51964簽名。
-PP41光碟封套上藍色字為自己寫,黑色字不知道,應該是同事協助。自已填上之封存地點為PHQ(警察總部)及時間為2250。但該時間D4不在警察總部,D4也不曾被帶往PHQ。PW15指相信是手民之誤寫錯,是自己在總部處理時誤填,光碟應該1710時在秀茂坪警署內檢取封存。
-解釋不到見證人也由自己簽而非作供說51964
-PP42 第二次錄影光碟也出現上述情況
-搜屋檢取物品是從一些列印截圖認得
-不記得檢取時找到4件黑色長袖衫,不記得得有講過四件衫都唔似,同意本案證物黑色衫有厚度非跣水。
-不清楚記事冊寫下拘捕地點為被告家中並非樓下,因自己沒有親眼見到拘捕。
🔹沒有覆問
-特別事項控方案情完-
各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特別事項辯方案情
⏺D2不會作供及沒有證人,只以65b呈上3頁醫生報告及文件(D2_2)而控方沒有盤問,文件也不用讀出
⏺D3不會作供及沒有證人傳召
⏺D4不會作供,只呈上公立醫院醫生報告及傳召醫生作證
📌DW1 將軍澳醫院梁姓醫生 作供
🔸確認2020年3 月13日1920替D4診治及作排板紀錄,並列印報告(D4_51,D4_51A)呈堂
🔹控方盤問
-替D4作手臂檢查,神經無損,只是有痛,同意動作沒問題
- D4有照X光,沒骨折
- D4超聲波結果沒異様
-診斷有腹壁創傷,同意是由病人所指出
🔸沒有覆問
-特別事項辯方案情完-
【1255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管理
D1及D2代表已經呈上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D3代表指明早0930書面結案陳詞才可交到法庭。
控方主要就證人可信及可靠性作書面陳詞,明早1030可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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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2/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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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3/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特別事項陳詞】
今早雙方就書面陳詞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D2採納陳詞,回應控方陳詞指截圖所見D2在錄影會面時笑,態度從容不似被威嚇下招認,希望法庭留意整個片段不要單一畫面考慮。PW6作供多次就警誡時間不確定,PP17及PP18會面紀錄中後補20:15警誡時間錯處其實可能沒有發生。
⏺D3採納書面陣詞,強調第三次會面沒有說明罪行,並不清,只係交代跟進早前案件。
⏺D4採納今早呈交書面陣詞,指D2及D3代表彭浩然案例也適用於第四被告。證人以非法集結及傷人案作錄影會面,D4沒有well informed是同其他指控有關,沒有行使應有緘默權利。回應控方陳詞D4開機前有食嘢,那是警員分享蛋撻並非正常膳食。而錄影時有笑有說神態輕鬆希望法庭考慮調查警員刻意不提調查中心是暴動及傷人,只輕輕帶過調查非法集結。
法庭需時考慮,押後至明天1030就特別事項作裁決。之後再處理一般事項及辯方案情。法官提醒代表律師預先索取作供指示。
1157 今日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3/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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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陳詞】
今早雙方就書面陳詞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D2採納陳詞,回應控方陳詞指截圖所見D2在錄影會面時笑,態度從容不似被威嚇下招認,希望法庭留意整個片段不要單一畫面考慮。PW6作供多次就警誡時間不確定,PP17及PP18會面紀錄中後補20:15警誡時間錯處其實可能沒有發生。
⏺D3採納書面陣詞,強調第三次會面沒有說明罪行,並不清,只係交代跟進早前案件。
⏺D4採納今早呈交書面陣詞,指D2及D3代表彭浩然案例也適用於第四被告。證人以非法集結及傷人案作錄影會面,D4沒有well informed是同其他指控有關,沒有行使應有緘默權利。回應控方陳詞D4開機前有食嘢,那是警員分享蛋撻並非正常膳食。而錄影時有笑有說神態輕鬆希望法庭考慮調查警員刻意不提調查中心是暴動及傷人,只輕輕帶過調查非法集結。
法庭需時考慮,押後至明天1030就特別事項作裁決。之後再處理一般事項及辯方案情。法官提醒代表律師預先索取作供指示。
1157 今日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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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5/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2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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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方就書面陳詞沒補充,對辯方指警員認人非專家,控方同意指只是憑看片時間及經驗作供。
就串謀控罪第三被告由遮打花園走向長江中心,在中心聚集即開始。第二被告在離開遮打花園打後沿途拾起磚頭再走到長江中心。法官問到2人串謀暴動協議何時開始,主控回答在長江中心聚集即開始。
🔸辯方
⏺D2
採納書面陳詞。回應控方陳詞,看不到PW5被傳召之身份,控方只是依賴D2招認。對於串謀開始在開案陳詞看不到有提及。根據法律原則及案例,兩人做同一件事並非一定有協議,還要考慮如是否在不同場合一同出現,本案控方沒有這樣的舉證。PW5並非專家,認人作供指憑步姿等確認被告是提供在意見,但沒有科學根據也沒有專家基礎,希望法庭對其作供不予比重
⏺D3
採納書面陳詞,串謀一罪跟隨D2代表陳詞,沒有補充
⏺D4
採納書面陳詞。D4比較特別,控方未能依賴招認,只憑辨認證供及林子健案例。質疑控方之辨認證供質素可否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 1430 在第39庭作裁決,期間D2及D4以原有條件保釋,🔴D3繼續還押。
D5已就所認罪作求情,下次不用到庭。D3就定罪求情會在裁決時再另擇日子。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5/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2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結案陳詞
🔹控方就書面陳詞沒補充,對辯方指警員認人非專家,控方同意指只是憑看片時間及經驗作供。
就串謀控罪第三被告由遮打花園走向長江中心,在中心聚集即開始。第二被告在離開遮打花園打後沿途拾起磚頭再走到長江中心。法官問到2人串謀暴動協議何時開始,主控回答在長江中心聚集即開始。
🔸辯方
⏺D2
採納書面陳詞。回應控方陳詞,看不到PW5被傳召之身份,控方只是依賴D2招認。對於串謀開始在開案陳詞看不到有提及。根據法律原則及案例,兩人做同一件事並非一定有協議,還要考慮如是否在不同場合一同出現,本案控方沒有這樣的舉證。PW5並非專家,認人作供指憑步姿等確認被告是提供在意見,但沒有科學根據也沒有專家基礎,希望法庭對其作供不予比重
⏺D3
採納書面陳詞,串謀一罪跟隨D2代表陳詞,沒有補充
⏺D4
採納書面陳詞。D4比較特別,控方未能依賴招認,只憑辨認證供及林子健案例。質疑控方之辨認證供質素可否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 1430 在第39庭作裁決,期間D2及D4以原有條件保釋,🔴D3繼續還押。
D5已就所認罪作求情,下次不用到庭。D3就定罪求情會在裁決時再另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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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審訊 [1/4]
余(19)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638,946.25港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答辯
不認罪
⏺️控方案情
2019年被告於HSBC戶口資金流動總額$638963.45,戶口於2016年開納。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日期間,有人從灣仔自動櫃員機存入幾筆3萬至5萬元存款,存款人身份不明、一筆12萬支票存款,由大新銀行發出。期間現金提款18萬,加上轉帳提款,總數提款超過68萬。
2019年10月17日搜查被告住所,檢獲
銀行通知書及一些銀行交易紀錄。銀行櫃員機閉路電視片段記錄了幾次3萬至5萬元存款者片段。
被告人2019年正就讀理大專上學院學生,戶口曾接收學資處一筆約3萬元之資助,及一筆450元之薪酬,被告沒有其他收入,亦沒有擔任公司董事。總而而言之,戶口金額流量與被告人的學生身份不相稱,而戶口前段時期與控罪時段資金流向,金額亦不相稱,多項大額存款沒有明顯存款原因。
- 11:00休庭至12:04 -
⏺️承認事實
開設戶口及自動櫃員機轉賬日期、資金流向,包括存款紀錄、提款紀錄、資金流動總表(會計師報告)將呈堂為證物。被告沒有稅務紀錄證明,沒有公司董事紀錄。警方曾到住所搜查及作警誡。控方將呈上住所搜出之證物列表、銀行閉路電視片段及櫃員機閉路電視片段,閉路電視片段與自動櫃員機時間一致。控方亦會呈上大新銀行支票、被告人出入境紀錄作證物。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證物
呈上多間銀行的通知書、交易紀錄或收據、閉路電視片段光碟及截圖、住所草圖、住所搜出之物品及幾筆現金等。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問控方立場是否指櫃員機幾次存款之身份不明女子是否同一人,主控確認。
⏺️播放片段
控方播放幾段由銀行自動櫃員機閉路電視拍攝2019年10月至11月期間的片段,包括身份不明女子入帳,並就女子正面的截圖。最後兩段閉路電視片段是兩名知道身份人士。
- 13:20休庭至14:45同庭續審 -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審訊 [1/4]
余(19)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638,946.25港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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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不認罪
⏺️控方案情
2019年被告於HSBC戶口資金流動總額$638963.45,戶口於2016年開納。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日期間,有人從灣仔自動櫃員機存入幾筆3萬至5萬元存款,存款人身份不明、一筆12萬支票存款,由大新銀行發出。期間現金提款18萬,加上轉帳提款,總數提款超過68萬。
2019年10月17日搜查被告住所,檢獲
銀行通知書及一些銀行交易紀錄。銀行櫃員機閉路電視片段記錄了幾次3萬至5萬元存款者片段。
被告人2019年正就讀理大專上學院學生,戶口曾接收學資處一筆約3萬元之資助,及一筆450元之薪酬,被告沒有其他收入,亦沒有擔任公司董事。總而而言之,戶口金額流量與被告人的學生身份不相稱,而戶口前段時期與控罪時段資金流向,金額亦不相稱,多項大額存款沒有明顯存款原因。
- 11:00休庭至12:04 -
⏺️承認事實
開設戶口及自動櫃員機轉賬日期、資金流向,包括存款紀錄、提款紀錄、資金流動總表(會計師報告)將呈堂為證物。被告沒有稅務紀錄證明,沒有公司董事紀錄。警方曾到住所搜查及作警誡。控方將呈上住所搜出之證物列表、銀行閉路電視片段及櫃員機閉路電視片段,閉路電視片段與自動櫃員機時間一致。控方亦會呈上大新銀行支票、被告人出入境紀錄作證物。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證物
呈上多間銀行的通知書、交易紀錄或收據、閉路電視片段光碟及截圖、住所草圖、住所搜出之物品及幾筆現金等。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問控方立場是否指櫃員機幾次存款之身份不明女子是否同一人,主控確認。
⏺️播放片段
控方播放幾段由銀行自動櫃員機閉路電視拍攝2019年10月至11月期間的片段,包括身份不明女子入帳,並就女子正面的截圖。最後兩段閉路電視片段是兩名知道身份人士。
- 13:20休庭至14:45同庭續審 -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審訊 [2/4]
余(19)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638,946.25港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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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律師指被告身體不適今日未能出席審訊,申請押後到明天繼續審訊獲批。
0937 今天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審訊 [2/4]
余(19)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638,946.25港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代表律師指被告身體不適今日未能出席審訊,申請押後到明天繼續審訊獲批。
0937 今天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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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5/4]
下午進度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14:35] 開庭
🔹繼續控方盤問
主控向被告澄清被捕人所指,被告解釋係參與社運的人士,如被告暴動或非法集結,從保釋紙得知。
控方在上午呈上一份銀行戶口出入數的資料表,整合了由辯方提供的資料和控方提出的指控,機乎每一項都提問,主要集中質疑:
- 援助資金的存取日期不乎;
- 有無購買物資的單據;
- 被告存款和提款的模式,為何有時同日提款同日發放援助金,有時則提早多日提款?
- 提款和發放援助金的差異,餘款何去何從;
- 有多次提款,但無發放援助金的入數紙?
- 指被告處理私人款項和星火資金混亂;
- 為何星火或Alice不自行發放援助金;
- 星火跟據什麼資料發放援助金?
被告有些答到,有些答唔到,有些已經唔記得。質疑被告如何向星火對數,交代市民的捐款,被告指當日的試算表會有紀錄,和當時的他應該記得事情,可以對數。
[16:28] 盤問未完,控方申請明日再續。辯方希望法庭可以接納被告今日遲到的原因,申請繼續保釋,高官表示給予被告最後一次機會,批准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明日(19/9) 14:30續審
=========
直播員按:抱歉🙇🏻♂️,因為無控方列表在手,好多盤問內容聽唔明,唔想寫出嚟令大家更難明。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5/4]
下午進度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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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繼續控方盤問
主控向被告澄清被捕人所指,被告解釋係參與社運的人士,如被告暴動或非法集結,從保釋紙得知。
控方在上午呈上一份銀行戶口出入數的資料表,整合了由辯方提供的資料和控方提出的指控,機乎每一項都提問,主要集中質疑:
- 援助資金的存取日期不乎;
- 有無購買物資的單據;
- 被告存款和提款的模式,為何有時同日提款同日發放援助金,有時則提早多日提款?
- 提款和發放援助金的差異,餘款何去何從;
- 有多次提款,但無發放援助金的入數紙?
- 指被告處理私人款項和星火資金混亂;
- 為何星火或Alice不自行發放援助金;
- 星火跟據什麼資料發放援助金?
被告有些答到,有些答唔到,有些已經唔記得。質疑被告如何向星火對數,交代市民的捐款,被告指當日的試算表會有紀錄,和當時的他應該記得事情,可以對數。
[16:28] 盤問未完,控方申請明日再續。辯方希望法庭可以接納被告今日遲到的原因,申請繼續保釋,高官表示給予被告最後一次機會,批准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明日(19/9) 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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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抱歉🙇🏻♂️,因為無控方列表在手,好多盤問內容聽唔明,唔想寫出嚟令大家更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