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4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A1代表 黃大律師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4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A5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A8代表 #劉仲文大律師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09:33] 開庭
控方已經在7月8日交咗結案陳詞,7月18日交法律陳詞,8月19日亦交咗控方對辯方陳詞的回應,採納書面陳詞,無補充。
各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作口頭補充。
—————
A1大律師表示採納書面陳詞,對控方回應無補充。
—————
A2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有機會睇咗其他大律師嘅陳詞,會採納對A2有利嘅內容。
回應控方陳詞,指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控方擴大暴動範圍嘅說法,範圍最多係尖沙咀警署柯士甸道一帶,其他道路係示威者撤退嘅路線,A2不是身處暴動範圍。
即使A2參與遊行、或者非法集結,不等於參與暴動,呢個唔係A2嘅立場,關鍵係佢有無參與尖沙咀警署嘅暴動,控方係需要舉證。
證據好清楚顯示P31係玩具手銬,佢嘅作用係咪可以束縛人身?佢製作嘅目的係咩?終審法院有明確嘅案例。假如法庭不接納A2嘅口供,咁A2管有P31嘅空間,控方都要舉證。
—————
A3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控方指辯方陳詞唔重要,辯方係唔會回應。
張官對辯方陳詞有詢問,辯方表示該段內容目的係指出警員在收集證物和輸入警方電腦系統的過程有疑點。
—————
A4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
—————
A5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正如A2大律師,會採納其他大律師的陳詞中對A5有利嘅內容。
控方指暴動範圍由尖沙咀警署去到長樂街,係知道每名被告嘅證供之後作出嘅修訂,如何證明暴動範圍去到A5被捕嘅地點?有一名控方證人講道睇唔到彌敦道以北嘅地方,控方倚賴嘅係終審法院盧建文一案中一個字fluidity(流動性),控方不能在證據不足之下,就用流動性一詞強行指稱拉咗嘅人就係暴動,呢個唔可能係終審法院嘅意思。
我哋嘅法律系寧縱無枉,雖然有其他證據讓法庭可以作出推論,但亦要考慮呢個係咪唯一推論,當日活動遍地開花,不同地點都會有集會活動,不可能將在不同地點拉到嘅人,指稱為另一事件,我哋係要無罪推論。
—————
A6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有三點總結:
1. PW16對A6作出截查,指出佢嘅說法不可靠,因為佢在庭上嘅證供與佢書面口供係南轅北轍。
2. A6有證據證明當日在場嘅原因,控方只係依賴物品作出推論,A6有解釋,雖然不完美,但佢不是專業,佢嘅證據、同記憶有落差係合理。
3. 採納學友石大律師提出流動性嘅問題,控罪嘅範圍與A6被捕嘅位置有距離,陳詞中有提供同級法院在類似案件作出嘅推論,給法庭參考。
—————
A7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採納學友提出流動性嘅問題,暴動範圍與A7被拘捕位置,在證據上有斷層,根據衣着和物品,不能必然推論A7與尖沙咀警署暴動有關。
關於第八控罪管有雷射筆,無直接證據講到現場有人用雷射筆,A7嘅證人有清晰可靠嘅理由。
—————
A8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對洪荒嘅回應無補充。
—————
A9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亦採納各大律師的回應,不同意控方不同意A9嘅陳詞。
指出有控方證人稱「在任何情況之下,任何旁觀者無與警方對峙」,這說法是荒謬的。
PW37指警方在長樂街發警告,在加士居道嘅人應該會聽到,但永星里仲有一段距離,點證明在場人士聽到?現場四通八達,控方唔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所有人都係來自尖沙咀,控方要證明A9曾經在暴動範圍之內。
另一控罪,控方表示唔需要證明雷射筆是否在正常電壓下工作,如果物體本身有問題,佢又如何管有傷人物品呢?
—————
[10:23] 控方從法律層面回應「流動性」議題,指辯方指責控方「擴充暴動範圍」係不正確,(讀出案例判詞),指fluidity不是建構暴動範圍,流動性係指Criminal Assembly。
A2大律師稱控方無證據指稱加士居道以北發生咗咩事,示威者係離開緊。
A9大律師表示正正係流動性,可以來自各方面,並非一定來自尖沙咀。
—————
陳詞完畢。
A3 & A6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2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作裁決,各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A5除外)。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4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A1代表 黃大律師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4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A5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A8代表 #劉仲文大律師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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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
控方已經在7月8日交咗結案陳詞,7月18日交法律陳詞,8月19日亦交咗控方對辯方陳詞的回應,採納書面陳詞,無補充。
各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作口頭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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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大律師表示採納書面陳詞,對控方回應無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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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有機會睇咗其他大律師嘅陳詞,會採納對A2有利嘅內容。
回應控方陳詞,指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控方擴大暴動範圍嘅說法,範圍最多係尖沙咀警署柯士甸道一帶,其他道路係示威者撤退嘅路線,A2不是身處暴動範圍。
即使A2參與遊行、或者非法集結,不等於參與暴動,呢個唔係A2嘅立場,關鍵係佢有無參與尖沙咀警署嘅暴動,控方係需要舉證。
證據好清楚顯示P31係玩具手銬,佢嘅作用係咪可以束縛人身?佢製作嘅目的係咩?終審法院有明確嘅案例。假如法庭不接納A2嘅口供,咁A2管有P31嘅空間,控方都要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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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控方指辯方陳詞唔重要,辯方係唔會回應。
張官對辯方陳詞有詢問,辯方表示該段內容目的係指出警員在收集證物和輸入警方電腦系統的過程有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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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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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正如A2大律師,會採納其他大律師的陳詞中對A5有利嘅內容。
控方指暴動範圍由尖沙咀警署去到長樂街,係知道每名被告嘅證供之後作出嘅修訂,如何證明暴動範圍去到A5被捕嘅地點?有一名控方證人講道睇唔到彌敦道以北嘅地方,控方倚賴嘅係終審法院盧建文一案中一個字fluidity(流動性),控方不能在證據不足之下,就用流動性一詞強行指稱拉咗嘅人就係暴動,呢個唔可能係終審法院嘅意思。
我哋嘅法律系寧縱無枉,雖然有其他證據讓法庭可以作出推論,但亦要考慮呢個係咪唯一推論,當日活動遍地開花,不同地點都會有集會活動,不可能將在不同地點拉到嘅人,指稱為另一事件,我哋係要無罪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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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有三點總結:
1. PW16對A6作出截查,指出佢嘅說法不可靠,因為佢在庭上嘅證供與佢書面口供係南轅北轍。
2. A6有證據證明當日在場嘅原因,控方只係依賴物品作出推論,A6有解釋,雖然不完美,但佢不是專業,佢嘅證據、同記憶有落差係合理。
3. 採納學友石大律師提出流動性嘅問題,控罪嘅範圍與A6被捕嘅位置有距離,陳詞中有提供同級法院在類似案件作出嘅推論,給法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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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採納學友提出流動性嘅問題,暴動範圍與A7被拘捕位置,在證據上有斷層,根據衣着和物品,不能必然推論A7與尖沙咀警署暴動有關。
關於第八控罪管有雷射筆,無直接證據講到現場有人用雷射筆,A7嘅證人有清晰可靠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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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對洪荒嘅回應無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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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亦採納各大律師的回應,不同意控方不同意A9嘅陳詞。
指出有控方證人稱「在任何情況之下,任何旁觀者無與警方對峙」,這說法是荒謬的。
PW37指警方在長樂街發警告,在加士居道嘅人應該會聽到,但永星里仲有一段距離,點證明在場人士聽到?現場四通八達,控方唔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所有人都係來自尖沙咀,控方要證明A9曾經在暴動範圍之內。
另一控罪,控方表示唔需要證明雷射筆是否在正常電壓下工作,如果物體本身有問題,佢又如何管有傷人物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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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控方從法律層面回應「流動性」議題,指辯方指責控方「擴充暴動範圍」係不正確,(讀出案例判詞),指fluidity不是建構暴動範圍,流動性係指Criminal Assembly。
A2大律師稱控方無證據指稱加士居道以北發生咗咩事,示威者係離開緊。
A9大律師表示正正係流動性,可以來自各方面,並非一定來自尖沙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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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詞完畢。
A3 & A6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2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作裁決,各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A5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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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4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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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A1代表 黃大律師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4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A5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A8代表 #劉仲文大律師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速報
所有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30日同一法庭求情,並於2022年12月12日判刑,其間所有被告須還押。
按:A1,6因病沒有到庭,張潔宜將稍後再處理此2名被告的安排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案仍需詳情,如有,請按此報料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4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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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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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30日同一法庭求情,並於2022年12月12日判刑,其間所有被告須還押。
按:A1,6因病沒有到庭,張潔宜將稍後再處理此2名被告的安排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案仍需詳情,如有,請按此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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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裁決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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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A1代表 黃大律師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4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A5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A8代表 #劉仲文大律師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速報
所有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提交證物處理申請表,辨方亦沒有反對。有多樣證物處理有問題,張官提醒控方處理證物表應更小心,不應由法官檢查有錯後才更改。D1、D3、D5、D6證物留在法庭存檔。
D2背包、手扣稍後交還被告,其餘證物留在法庭存檔。
📍被告背景:
(為保障手足私隱,部分背景將隱藏)
D1:現時27歲,過往有三項刑事罪行定罪紀錄,其中最近是2020年因為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損壞,因而在2020年6月8日被判8個月。具中學學歷。
D2:現時22歲,具大專程度學歷。
D3:2000年內地出生,被捕時為大學學生。
D4:具副學士學歷
D5:1994年出生,具大學學歷。任職律師樓文員。
D6:1996年內地出生,具中學學歷。
D7:現時32歲,具大學學歷,任職工程人員。
D8:1997年於內地出生,工作為表演人員。
D9:2000年於香港出生,任職運輸工人。
-
辨方需要於11月28日中午前將求情陳詞存檔法庭,11月28日下午6時前將共用案例存檔法庭。
📍有關D1,D6擔保
張潔宜要求D1申請隔離令,辨方律師稱其未成功申請,張官要求D1要成功申請隔離令,再睇下D1需要隔離幾耐,決定幾時帶D1上庭。
D6則需要跟進其睇醫生情況,若果病假紙是兩天,第三天D6就需要上庭並且撤銷擔保。
1200再開庭了解D1 D6情況如何。無論如何,今日之內一定要知道以上資訊。
[1107休庭]
期間D1 D6擔保暫時繼續。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30日同一法庭求情,並於2022年12月12日判刑,其餘被告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庭仍需詳情,如有,請按此報料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裁決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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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A1代表 黃大律師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4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A5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A8代表 #劉仲文大律師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速報
所有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提交證物處理申請表,辨方亦沒有反對。有多樣證物處理有問題,張官提醒控方處理證物表應更小心,不應由法官檢查有錯後才更改。D1、D3、D5、D6證物留在法庭存檔。
D2背包、手扣稍後交還被告,其餘證物留在法庭存檔。
📍被告背景:
(為保障手足私隱,部分背景將隱藏)
D1:現時27歲,過往有三項刑事罪行定罪紀錄,其中最近是2020年因為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損壞,因而在2020年6月8日被判8個月。具中學學歷。
D2:現時22歲,具大專程度學歷。
D3:2000年內地出生,被捕時為大學學生。
D4:具副學士學歷
D5:1994年出生,具大學學歷。任職律師樓文員。
D6:1996年內地出生,具中學學歷。
D7:現時32歲,具大學學歷,任職工程人員。
D8:1997年於內地出生,工作為表演人員。
D9:2000年於香港出生,任職運輸工人。
-
辨方需要於11月28日中午前將求情陳詞存檔法庭,11月28日下午6時前將共用案例存檔法庭。
📍有關D1,D6擔保
張潔宜要求D1申請隔離令,辨方律師稱其未成功申請,張官要求D1要成功申請隔離令,再睇下D1需要隔離幾耐,決定幾時帶D1上庭。
D6則需要跟進其睇醫生情況,若果病假紙是兩天,第三天D6就需要上庭並且撤銷擔保。
1200再開庭了解D1 D6情況如何。無論如何,今日之內一定要知道以上資訊。
[1107休庭]
期間D1 D6擔保暫時繼續。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30日同一法庭求情,並於2022年12月12日判刑,其餘被告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庭仍需詳情,如有,請按此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0/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大律師
__________
1610開庭
📌控方處理文件完畢
📌D3申請PW12(D3拘捕警員)庭上作供的錄音
控辯雙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日期維持不變。
1639退庭
案件押後至4月1日(星期六)093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0/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大律師
__________
1610開庭
📌控方處理文件完畢
📌D3申請PW12(D3拘捕警員)庭上作供的錄音
控辯雙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日期維持不變。
1639退庭
案件押後至4月1日(星期六)093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0/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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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大律師
__________
1610開庭
📌控方處理文件完畢
📌D3申請PW12(D3拘捕警員)庭上作供的錄音
控辯雙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日期維持不變。
1639退庭
案件押後至4月1日(星期六)093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0/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大律師
__________
1610開庭
📌控方處理文件完畢
📌D3申請PW12(D3拘捕警員)庭上作供的錄音
控辯雙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日期維持不變。
1639退庭
案件押後至4月1日(星期六)093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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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0/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大律師
__________
[09:49] 開庭
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上周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因應這宗案例*,辯方可能需要申請重開辯方案情,引入更多辯方證供,或在書面陳詞作出相關陳述,以解釋為何案例不適用於本案。
許大律師代表辯方全體申請暫時不處理結案陳詞,押後讓被告考慮是否重開辯方案情後再作出申請;若被告確定不需要,則由法律代表就案例補充陳詞。現階段各位被告尚未有意向,需時考慮。(D1、D5已經作供,解釋案發當日身處現場的原因。)
🔹控方陳詞
控方目前態度中立,若辯方會申請重開案情,視乎其申請理據控方屆時再作回應。
法庭批准押後給予被告時間考慮,屆時再訂下處理重開辯方案情或結案陳詞的日子。
[10:52] 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6日16:00 開庭處理相關陳詞,辯方無論有否申請都需要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陳詞,控方亦需書面回覆
💛感謝臨時直播員💛
========
*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0/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大律師
__________
[09:49] 開庭
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上周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因應這宗案例*,辯方可能需要申請重開辯方案情,引入更多辯方證供,或在書面陳詞作出相關陳述,以解釋為何案例不適用於本案。
許大律師代表辯方全體申請暫時不處理結案陳詞,押後讓被告考慮是否重開辯方案情後再作出申請;若被告確定不需要,則由法律代表就案例補充陳詞。現階段各位被告尚未有意向,需時考慮。(D1、D5已經作供,解釋案發當日身處現場的原因。)
🔹控方陳詞
控方目前態度中立,若辯方會申請重開案情,視乎其申請理據控方屆時再作回應。
法庭批准押後給予被告時間考慮,屆時再訂下處理重開辯方案情或結案陳詞的日子。
[10:52] 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6日16:00 開庭處理相關陳詞,辯方無論有否申請都需要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陳詞,控方亦需書面回覆
💛感謝臨時直播員💛
========
*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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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大律師
__________
[09:49] 開庭
今天原本為結案陳詞。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上周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因應這宗案例*,辯方可能需要申請重開辯方案情,引入更多辯方證供,或在書面陳詞作出相關陳述,以解釋為何案例不適用於本案。
許大律師代表辯方全體申請暫時不處理結案陳詞,押後讓被告考慮是否重開辯方案情後再作出申請;若被告確定不需要,則由法律代表就案例補充陳詞。現階段各位被告尚未有意向,需時考慮。(D1、D5已經作供,解釋案發當日身處現場的原因。)
🔹控方陳詞
控方目前態度中立,若辯方會申請重開案情,視乎其申請理據控方屆時再作回應。
📌法庭指示:
法庭批准押後給予被告時間考慮,無論各被告是否提出申請,都要於4月3日13:00 前提交書面回覆。控方則需於4月4日 13:00 前就被告的申請提交書面回覆。若有被告需要申請重開案情,需要準備於4月6日告知法庭,是否傳召辯方證人,證人人數,所需時間等。若沒有被告作出申請,法庭將另有指示押後日子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6日16:00 開庭處理相關陳詞,辯方無論有否申請都需要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陳詞,控方亦需書面回覆。
[10:52]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
*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大律師
__________
[09:49] 開庭
今天原本為結案陳詞。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上周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因應這宗案例*,辯方可能需要申請重開辯方案情,引入更多辯方證供,或在書面陳詞作出相關陳述,以解釋為何案例不適用於本案。
許大律師代表辯方全體申請暫時不處理結案陳詞,押後讓被告考慮是否重開辯方案情後再作出申請;若被告確定不需要,則由法律代表就案例補充陳詞。現階段各位被告尚未有意向,需時考慮。(D1、D5已經作供,解釋案發當日身處現場的原因。)
🔹控方陳詞
控方目前態度中立,若辯方會申請重開案情,視乎其申請理據控方屆時再作回應。
📌法庭指示:
法庭批准押後給予被告時間考慮,無論各被告是否提出申請,都要於4月3日13:00 前提交書面回覆。控方則需於4月4日 13:00 前就被告的申請提交書面回覆。若有被告需要申請重開案情,需要準備於4月6日告知法庭,是否傳召辯方證人,證人人數,所需時間等。若沒有被告作出申請,法庭將另有指示押後日子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6日16:00 開庭處理相關陳詞,辯方無論有否申請都需要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陳詞,控方亦需書面回覆。
[10:52]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
*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__________
[09:49] 開庭
今天原本為結案陳詞。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上周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因應這宗案例*,辯方可能需要申請重開辯方案情,引入更多辯方證供,或在書面陳詞作出相關陳述,以解釋為何案例不適用於本案。
許大律師代表辯方全體申請暫時不處理結案陳詞,押後讓被告考慮是否重開辯方案情後再作出申請;若被告確定不需要,則由法律代表就案例補充陳詞。現階段各位被告尚未有意向,需時考慮。(D1、D5已經作供,解釋案發當日身處現場的原因。)
🔹控方陳詞
控方目前態度中立,若辯方會申請重開案情,視乎其申請理據控方屆時再作回應。
📌法庭指示:
法庭批准押後給予被告時間考慮,無論各被告是否提出申請,都要於4月3日13:00 前提交書面回覆。控方則需於4月4日 13:00 前就被告的申請提交書面回覆。若有被告需要申請重開案情,需要準備於4月6日告知法庭,是否傳召辯方證人,證人人數,所需時間等。若沒有被告作出申請,法庭將另有指示押後日子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6日16:00 開庭處理相關陳詞,辯方無論有否申請都需要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陳詞,控方亦需書面回覆。
[10:52]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
*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__________
[09:49] 開庭
今天原本為結案陳詞。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上周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因應這宗案例*,辯方可能需要申請重開辯方案情,引入更多辯方證供,或在書面陳詞作出相關陳述,以解釋為何案例不適用於本案。
許大律師代表辯方全體申請暫時不處理結案陳詞,押後讓被告考慮是否重開辯方案情後再作出申請;若被告確定不需要,則由法律代表就案例補充陳詞。現階段各位被告尚未有意向,需時考慮。(D1、D5已經作供,解釋案發當日身處現場的原因。)
🔹控方陳詞
控方目前態度中立,若辯方會申請重開案情,視乎其申請理據控方屆時再作回應。
📌法庭指示:
法庭批准押後給予被告時間考慮,無論各被告是否提出申請,都要於4月3日13:00 前提交書面回覆。控方則需於4月4日 13:00 前就被告的申請提交書面回覆。若有被告需要申請重開案情,需要準備於4月6日告知法庭,是否傳召辯方證人,證人人數,所需時間等。若沒有被告作出申請,法庭將另有指示押後日子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6日16:00 開庭處理相關陳詞,辯方無論有否申請都需要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陳詞,控方亦需書面回覆。
[10:52]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
*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2/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__________
背景:
原訂於4月1日作結案陳詞。當日控方呈上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3月23日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詳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398&currpage=T
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延至今日繼續結案陳詞。
===================
[10:18] 開庭
🔹控方補充陳詞
控方采納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梁官向控辯雙方確認呈上書面陳詞,回應陳詞及案例補充陳詞。以及向控方澄清書面的多處文書錯誤。
及向控方了解對D10一段陳詞的原意 「無論接納證人與否,辦認證供,控方係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對此重申在辯方覆問證人,證人確認不肯定D10是否在人群中,視1線亦錯離開逃跑的人群。
控方同意辯方立場。強調無論接納證人及辦認證供外,法庭亦可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方補充陳詞
(詳情後補)
📌擔保事項
D10代表向法庭致歉,因D10曾患重症需住院數天,以致達不到宵禁令的擔保要求。被告康復後亦即時通知事務律師,但由於事務律師亦病重十多天,以致延誤通知。辯方對此可提供醫院文件作證明。
梁官關注違反擔保條件事項,認為是重要的事項,即使被告有解釋,質疑辯方延遲通知。
控方認為被告已違反保釋條件,亦確認被告警署報到紀錄齊全。認為該事項可留待裁決階段處理,至於是否應取消其擔保,會尊重法庭決定。
[11:44] 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星期六) 裁決,期間各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2/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__________
背景:
原訂於4月1日作結案陳詞。當日控方呈上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3月23日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詳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398&currpage=T
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延至今日繼續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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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開庭
🔹控方補充陳詞
控方采納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梁官向控辯雙方確認呈上書面陳詞,回應陳詞及案例補充陳詞。以及向控方澄清書面的多處文書錯誤。
及向控方了解對D10一段陳詞的原意 「無論接納證人與否,辦認證供,控方係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對此重申在辯方覆問證人,證人確認不肯定D10是否在人群中,視1線亦錯離開逃跑的人群。
控方同意辯方立場。強調無論接納證人及辦認證供外,法庭亦可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方補充陳詞
(詳情後補)
📌擔保事項
D10代表向法庭致歉,因D10曾患重症需住院數天,以致達不到宵禁令的擔保要求。被告康復後亦即時通知事務律師,但由於事務律師亦病重十多天,以致延誤通知。辯方對此可提供醫院文件作證明。
梁官關注違反擔保條件事項,認為是重要的事項,即使被告有解釋,質疑辯方延遲通知。
控方認為被告已違反保釋條件,亦確認被告警署報到紀錄齊全。認為該事項可留待裁決階段處理,至於是否應取消其擔保,會尊重法庭決定。
[11:44] 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星期六) 裁決,期間各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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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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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2/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__________
背景:
原訂於4月1日作結案陳詞。當日控方呈上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3月23日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詳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398&currpage=T
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延至今日繼續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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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開庭
🔹控方補充陳詞
控方采納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梁官向控辯雙方確認呈上書面陳詞,回應陳詞及案例補充陳詞的數目。以及向控方澄清書面的多處文書錯誤。
及向控方了解對D10一段陳詞的原意 「無論接納證人與否,辦認證供,控方係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對此重申在辯方覆問證人,證人確認不肯定D10是否在人群中,視線亦曾離開過逃跑的人群。
控方同意辯方立場。強調無論接納證人及辦認證供外,法庭亦可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方補充陳詞
D1
回應控方關於逃跑的證據,重申PW4證供只提及見十多名人士由馬路跑上行人路,證人同意欠缺針對個別被告的描述及沒有留意各人的行為。
D2
指出控方呈交的上訴案例中,兩位上訴人是在暴動範圍內被截停。強調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反對有關D2潛逃的證據,D2被截停時表現合作,舉高雙手。當時只是打橫行,並沒有跑步動作。
重申對暴動範圍的立場,應限於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的範圍,不應放大至300米外,截查D2的地點。
引用兩宗區院案例,兩宗都是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後被律政司提出上訴呈請,唯高等法院仍未作出決定。
其中一宗與本案屬同一時間地點,同一證據,控罪性質相似。 對此亦不解控方為何要分拆兩案。
(*註:該宗同為 #1006灣仔,五位被告人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則罪成,判處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及監禁10星期。於2022年2月10日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延至今天仍未見提訊日期。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569)
D3
指出控方證人提及見到D3時已經見她頭破見血。對於因何事受傷或是否參與暴動,存在好大疑問。
D4
針對控方指控被告反抗,重申只是被大盾牌壓住而出現的反射動作。
D5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陳詞。
梁官向D5確認是否不會爭議暴動範圍及時間。D5辯方確認,表示只會爭議被告是否有參與。
D6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陳詞。
梁官詢問D6對使用蒙面物品是否有合理辯解。D6辯方提及書面陳詞已有相關陳述,指出當時街道充斥催淚氣體,市民在日常生活都會戴口罩保護自已。
D7
強調控方欠缺獨立及正面的證據去證明被告逃跑。重申被告可因搗蛋而逃跑,而非意識到行為嚴重不當。
本案涉及反蒙面法遊行,被告被截停時,並沒有戴口罩,加上案發地點與被告住所相近。應考慮被告是否清楚遊行的主題,純粹落去趁熱鬧,以被告年紀而言,根本不知該行為屬嚴重不當或意識到構成刑事罪行。
由此,因D7未成年,控方除了要用正案的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更需推翻被告「無犯罪能力」。 提出兩案例,指出對住未成年被告,控方需額外提供獨立於控罪的證據。
D10
針對指控D10逃跑的證據,指出PW16在盤問時同意不肯定D10是否在逃跑的人群當中。證人證言亦指出跑至D10時,已見他在地下。法庭不應接納有關D10逃跑的證據。
回應控方呈交的上訴案,指出法庭有權依賴連連相扣的環境證供。但本案在拘捕的時間及地理上,均有別於上訴案例。 其中由警方落地展開追捕至拘捕兩名上訴人相隔3至5分鐘。本案則相對短。
另上訴案例中的地理上具局限性。有別於本案四通八達,可由不同路徑進入被告被拘捕的地點。控方證人在盤問時亦承認可由天樂里、馬師道或軒尼詩道到達相關位置。
📌擔保事項
D10代表向法庭致歉,因D10曾患重症需住院數天,以致達不到宵禁令的擔保要求。被告康復後亦即時通知事務律師,但由於事務律師亦病重十多天,以致延誤通知。辯方對此可提供醫院文件作證明。
梁官關注違反擔保條件事項,認為是重要的事項,即使被告有解釋,質疑辯方延遲通知。
控方認為被告已違反保釋條件,亦確認被告警署報到紀錄齊全。認為該事項可留待裁決階段處理,至於是否應取消其擔保,會尊重法庭決定。
[11:40] 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星期六) 裁決,期間各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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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2/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__________
背景:
原訂於4月1日作結案陳詞。當日控方呈上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3月23日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詳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398&currpage=T
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延至今日繼續結案陳詞。
===================
[10:18] 開庭
🔹控方補充陳詞
控方采納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梁官向控辯雙方確認呈上書面陳詞,回應陳詞及案例補充陳詞的數目。以及向控方澄清書面的多處文書錯誤。
及向控方了解對D10一段陳詞的原意 「無論接納證人與否,辦認證供,控方係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對此重申在辯方覆問證人,證人確認不肯定D10是否在人群中,視線亦曾離開過逃跑的人群。
控方同意辯方立場。強調無論接納證人及辦認證供外,法庭亦可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方補充陳詞
D1
回應控方關於逃跑的證據,重申PW4證供只提及見十多名人士由馬路跑上行人路,證人同意欠缺針對個別被告的描述及沒有留意各人的行為。
D2
指出控方呈交的上訴案例中,兩位上訴人是在暴動範圍內被截停。強調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反對有關D2潛逃的證據,D2被截停時表現合作,舉高雙手。當時只是打橫行,並沒有跑步動作。
重申對暴動範圍的立場,應限於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的範圍,不應放大至300米外,截查D2的地點。
引用兩宗區院案例,兩宗都是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後被律政司提出上訴呈請,唯高等法院仍未作出決定。
其中一宗與本案屬同一時間地點,同一證據,控罪性質相似。 對此亦不解控方為何要分拆兩案。
(*註:該宗同為 #1006灣仔,五位被告人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則罪成,判處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及監禁10星期。於2022年2月10日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延至今天仍未見提訊日期。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569)
D3
指出控方證人提及見到D3時已經見她頭破見血。對於因何事受傷或是否參與暴動,存在好大疑問。
D4
針對控方指控被告反抗,重申只是被大盾牌壓住而出現的反射動作。
D5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陳詞。
梁官向D5確認是否不會爭議暴動範圍及時間。D5辯方確認,表示只會爭議被告是否有參與。
D6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陳詞。
梁官詢問D6對使用蒙面物品是否有合理辯解。D6辯方提及書面陳詞已有相關陳述,指出當時街道充斥催淚氣體,市民在日常生活都會戴口罩保護自已。
D7
強調控方欠缺獨立及正面的證據去證明被告逃跑。重申被告可因搗蛋而逃跑,而非意識到行為嚴重不當。
本案涉及反蒙面法遊行,被告被截停時,並沒有戴口罩,加上案發地點與被告住所相近。應考慮被告是否清楚遊行的主題,純粹落去趁熱鬧,以被告年紀而言,根本不知該行為屬嚴重不當或意識到構成刑事罪行。
由此,因D7未成年,控方除了要用正案的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更需推翻被告「無犯罪能力」。 提出兩案例,指出對住未成年被告,控方需額外提供獨立於控罪的證據。
D10
針對指控D10逃跑的證據,指出PW16在盤問時同意不肯定D10是否在逃跑的人群當中。證人證言亦指出跑至D10時,已見他在地下。法庭不應接納有關D10逃跑的證據。
回應控方呈交的上訴案,指出法庭有權依賴連連相扣的環境證供。但本案在拘捕的時間及地理上,均有別於上訴案例。 其中由警方落地展開追捕至拘捕兩名上訴人相隔3至5分鐘。本案則相對短。
另上訴案例中的地理上具局限性。有別於本案四通八達,可由不同路徑進入被告被拘捕的地點。控方證人在盤問時亦承認可由天樂里、馬師道或軒尼詩道到達相關位置。
📌擔保事項
D10代表向法庭致歉,因D10曾患重症需住院數天,以致達不到宵禁令的擔保要求。被告康復後亦即時通知事務律師,但由於事務律師亦病重十多天,以致延誤通知。辯方對此可提供醫院文件作證明。
梁官關注違反擔保條件事項,認為是重要的事項,即使被告有解釋,質疑辯方延遲通知。
控方認為被告已違反保釋條件,亦確認被告警署報到紀錄齊全。認為該事項可留待裁決階段處理,至於是否應取消其擔保,會尊重法庭決定。
[11:40] 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星期六) 裁決,期間各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6/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2開庭]
傳召證人列表PW15 高級消防隊長黃琪
2020年3月14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27。
🔹控方主問
PW15連同隊員於真光書院下車,因馬路上有磚頭、木板等路障,消防車無法前進,停泊在窩打老道與真義里交界,然後PW15和隊員沿窩打老道往地鐵站D出口行。他們不能從D出口進入地鐵站,因為當他從油麻地消防局望出彌敦道時見到警方與示威者對峙,認為當時對其同事會構成危險,於是改經東方街去碧街。
他們徒步去到碧街的A2出口,見到A2出口已拉閘上鎖,鐵閘亦綁上卡板;他們手上有的工具無法進行爆破,於是PW15指派兩名同事橫過彌敦道去A1出口觀察環境,他自己就和其餘同事留在A2出口位置,繼續嘗試進入;後來他們都有橫過彌敦道往A1出口。
當他決定要去A1出口時,警方的增援、速龍小隊從其後方、廣華醫院方向進發,從後跑過他,他則繼續過彌敦道,先到達靠近安利大廈的A1出口位置,即「闊巷」。他見到闊巷近地鐵站入口位置有火,遂用手上滅火筒嘗試撲滅火種,同時嘗試聯絡較早前指派先過去的兩名同事,問他們位置;當時他見到有警員正在進行拘捕行動。部分人正被制服中,部分已坐在地上;PW15見不到當時有沒有其他人可進出闊巷。
其後他沿行人路到「窄巷」,站在彌敦道望入砵蘭街的一段窄巷,見到有多於一名警員在近彌敦道的窄巷巷口(無法講實際有多少警員)。當時有人疊人情況,縱橫交錯地趴喺度,沒有向特定方向。人疊人已疊至高於他的視線,所以他看不到窄巷的盡頭。其後他把人救出,並向消防控制中心要求增援。當時、即約23:32,他見到仍有大量示威者從彌敦道逃跑中,部分跑向旺角方向,部分轉入碧街闊巷,沒有人再跑入窄巷。他沒有留意到跑入闊巷的人有沒有被警員制服。
他的救援是把疊起的人由上而下逐個逐個救落地,隨後警員就把該些被救出的人帶走——不是PW15刻意把人交給警員,而是他把人救出後警員就馬上把人帶走。
他由A2出口橫過彌敦道去A1出口時,現場情況非常混亂:警員在追捕於彌敦道上逃跑中的示威者,有人往旺角方向跑,有人經碧街跑向砵蘭街方向。
他不能確定,自己由闊巷行至窄巷時警方是否已設立非正式封鎖線,但他身處窄巷時已有幾名警員在他的後方、靠近彌敦道位置。
🔸辯方D11代表盤問
PW15由A2出口想過彌敦道到A1出口時,突然警方與速龍推進,然後有一大堆人在跑。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12 高級督察溫志豪
2019年11月23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28。
🔹控方主問
23:26警方開始推進,當時集合在彌敦道南、北行車線的示威者往旺角方向後退,而且有一部分轉入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附近的後巷。警方未起步前,現場有大概1,500名示威者集合在彌敦道南、北行車線;警方起步後,幾乎全部示威者都是向後(即往旺角方向)跑。
PW12形容示威者堵塞在碧街後巷情況為「人球」:有一部分人在A1出口附近的後巷「擠擁住」、「類似演唱會有人堆喺出口」。
他在彌敦道上制服了一名男子後立即去了窄巷;當他到達窄巷,見到已有速龍小隊成員身處窄巷,速龍已制服巷裡的示威者,主要在看守該些被制服人士。現場已被速龍控制,是在警方監管底下。有人「坐喺度」,有人「跪喺度」,數人「趴咗喺地下度」。他估計窄巷內大約有一百名示威者,估算整條窄巷深10-12米。
他到窄巷後首先見到一名女示威者趴在地上,對於他的提問沒有反應,所以他檢查其身體狀況,有呼吸和脈搏,於是把她以復原臥式安置,並指令自己的隊員在該位置設立封鎖線,接替稍後有其他職務的速龍進行看守。他去到闊巷時,闊巷都有警員設立封鎖,亦有近30名示威者坐在地上。
🔸辯方D10代表盤問
進入臨時羈留區需要登記。當晚拘捕了很多示威者,要分批進入臨時羈留區,部分要在等候區等,亦有些沒有去過等候區;傷勢較輕的可能在等候區等,亦可能在附近由警員看守。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13 警署警長33131譚志雄
2019年11月21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32。
🔹控方主問
PW13於大約23:35到達彌敦道碧街交界,當時A1出口、安利大廈都有速龍成員,在看守已被制服的示威者,沒有其他未經批准人士出入,當時警方已形成防線。
機動部隊D連分成4支小隊,每支小隊再細分成4支縱隊。PW13於地圖上標示當晚23:55所設立之封鎖線:D1小隊之第一縱隊(A1出口)、第三縱隊(彌敦道碧街交界至祥興大廈)、第四縱隊(彌敦道南北行線至寶寧大廈),已制服的示威者在警方封鎖範圍內被看管。有醫療需要的人會在現場接受治療或等候安排送院,情況緊急的會立即送院。PW13職責是協助現場救護人員,聽取其指示安排傷者送院,亦會安排警員陪同受傷示威者到不同醫院就診。
🔸辯方D10代表盤問
PW13只為需要送院的示威者進行登記。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20 督察黎家樂
2019年11月20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34。
[12:57午休]
14:30續審,將繼續傳召PW20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6/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2開庭]
傳召證人列表PW15 高級消防隊長黃琪
2020年3月14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27。
🔹控方主問
PW15連同隊員於真光書院下車,因馬路上有磚頭、木板等路障,消防車無法前進,停泊在窩打老道與真義里交界,然後PW15和隊員沿窩打老道往地鐵站D出口行。他們不能從D出口進入地鐵站,因為當他從油麻地消防局望出彌敦道時見到警方與示威者對峙,認為當時對其同事會構成危險,於是改經東方街去碧街。
他們徒步去到碧街的A2出口,見到A2出口已拉閘上鎖,鐵閘亦綁上卡板;他們手上有的工具無法進行爆破,於是PW15指派兩名同事橫過彌敦道去A1出口觀察環境,他自己就和其餘同事留在A2出口位置,繼續嘗試進入;後來他們都有橫過彌敦道往A1出口。
當他決定要去A1出口時,警方的增援、速龍小隊從其後方、廣華醫院方向進發,從後跑過他,他則繼續過彌敦道,先到達靠近安利大廈的A1出口位置,即「闊巷」。他見到闊巷近地鐵站入口位置有火,遂用手上滅火筒嘗試撲滅火種,同時嘗試聯絡較早前指派先過去的兩名同事,問他們位置;當時他見到有警員正在進行拘捕行動。部分人正被制服中,部分已坐在地上;PW15見不到當時有沒有其他人可進出闊巷。
其後他沿行人路到「窄巷」,站在彌敦道望入砵蘭街的一段窄巷,見到有多於一名警員在近彌敦道的窄巷巷口(無法講實際有多少警員)。當時有人疊人情況,縱橫交錯地趴喺度,沒有向特定方向。人疊人已疊至高於他的視線,所以他看不到窄巷的盡頭。其後他把人救出,並向消防控制中心要求增援。當時、即約23:32,他見到仍有大量示威者從彌敦道逃跑中,部分跑向旺角方向,部分轉入碧街闊巷,沒有人再跑入窄巷。他沒有留意到跑入闊巷的人有沒有被警員制服。
他的救援是把疊起的人由上而下逐個逐個救落地,隨後警員就把該些被救出的人帶走——不是PW15刻意把人交給警員,而是他把人救出後警員就馬上把人帶走。
他由A2出口橫過彌敦道去A1出口時,現場情況非常混亂:警員在追捕於彌敦道上逃跑中的示威者,有人往旺角方向跑,有人經碧街跑向砵蘭街方向。
他不能確定,自己由闊巷行至窄巷時警方是否已設立非正式封鎖線,但他身處窄巷時已有幾名警員在他的後方、靠近彌敦道位置。
🔸辯方D11代表盤問
PW15由A2出口想過彌敦道到A1出口時,突然警方與速龍推進,然後有一大堆人在跑。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12 高級督察溫志豪
2019年11月23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28。
🔹控方主問
23:26警方開始推進,當時集合在彌敦道南、北行車線的示威者往旺角方向後退,而且有一部分轉入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附近的後巷。警方未起步前,現場有大概1,500名示威者集合在彌敦道南、北行車線;警方起步後,幾乎全部示威者都是向後(即往旺角方向)跑。
PW12形容示威者堵塞在碧街後巷情況為「人球」:有一部分人在A1出口附近的後巷「擠擁住」、「類似演唱會有人堆喺出口」。
他在彌敦道上制服了一名男子後立即去了窄巷;當他到達窄巷,見到已有速龍小隊成員身處窄巷,速龍已制服巷裡的示威者,主要在看守該些被制服人士。現場已被速龍控制,是在警方監管底下。有人「坐喺度」,有人「跪喺度」,數人「趴咗喺地下度」。他估計窄巷內大約有一百名示威者,估算整條窄巷深10-12米。
他到窄巷後首先見到一名女示威者趴在地上,對於他的提問沒有反應,所以他檢查其身體狀況,有呼吸和脈搏,於是把她以復原臥式安置,並指令自己的隊員在該位置設立封鎖線,接替稍後有其他職務的速龍進行看守。他去到闊巷時,闊巷都有警員設立封鎖,亦有近30名示威者坐在地上。
🔸辯方D10代表盤問
進入臨時羈留區需要登記。當晚拘捕了很多示威者,要分批進入臨時羈留區,部分要在等候區等,亦有些沒有去過等候區;傷勢較輕的可能在等候區等,亦可能在附近由警員看守。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13 警署警長33131譚志雄
2019年11月21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32。
🔹控方主問
PW13於大約23:35到達彌敦道碧街交界,當時A1出口、安利大廈都有速龍成員,在看守已被制服的示威者,沒有其他未經批准人士出入,當時警方已形成防線。
機動部隊D連分成4支小隊,每支小隊再細分成4支縱隊。PW13於地圖上標示當晚23:55所設立之封鎖線:D1小隊之第一縱隊(A1出口)、第三縱隊(彌敦道碧街交界至祥興大廈)、第四縱隊(彌敦道南北行線至寶寧大廈),已制服的示威者在警方封鎖範圍內被看管。有醫療需要的人會在現場接受治療或等候安排送院,情況緊急的會立即送院。PW13職責是協助現場救護人員,聽取其指示安排傷者送院,亦會安排警員陪同受傷示威者到不同醫院就診。
🔸辯方D10代表盤問
PW13只為需要送院的示威者進行登記。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20 督察黎家樂
2019年11月20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34。
[12:57午休]
14:30續審,將繼續傳召PW20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6/20]
D10: 潘(22) /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4:36開庭]
繼續傳召證人列表PW20 督察黎家樂
🔹控方主問
大隊開始推進後,約一分鐘內PW20就帶領其D2小隊組成面向砵蘭街、上海街方向的防線,目的是防止未經警方批准人士進入已封鎖範圍和保護D大隊後方。
約23:43他沿彌敦道抵達咸美頓街,見到交界位置已有不多於10名警員在防衛,但沒有記錄所屬隊伍。他領小隊加入防線,稍後他和部分隊員撤離,仍有其他D2隊員留守。他隨後接替D1小隊看管另一防線。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4:54-15:07] 清場,設置屏風予匿名證人入庭
傳召證人列表PW16 速龍小隊主管A1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36。
🔹控方主問
速龍小隊兩部車同時在窩打老道碧街交界落車,小隊由碧街東面向彌敦道進發,隊員一落車就開始跑,不是一字排開全隊一起前進。有隊員較早落車,比他跑得前。
他在碧街地鐵A2出口附近望向左方的彌敦道時,見到為數超過一百人暴徒沿彌敦道往北方跑。他透過通訊機、亦有口頭大叫,指示隊員去A1出口附近攔截;他自己沒有過去但知道有隊員成功去到該位置,不知有多少隊員。
每名被制服疑犯都有交去臨時羈留區。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5:31-15:41] 清場讓證人出入
傳召證人列表PW17 速龍隊員A5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38。
🔹控方主問
速龍車在碧街附近停低,他是自己坐的那部車中第一人落車,沿碧街跑向彌敦道,一直睇到彌敦道情況。未到彌敦道交界前他已見到彌敦道有一大批黑衣人沿彌敦道的南北行線跑往咸美頓街方向,超過一百人。
他沿碧街跑到天仁茗茶對出時,望到A1出口兩邊窄巷與闊巷都沒有人,見到寶寧大廈外有批人向北跑,於是他跑過去想截停該批人,同時大嗌「警察咪郁」。
有人想經窄巷和闊巷逃走,但由於闊巷已被警方封鎖,所有人都只能跑入窄巷。PW17在彌敦道近北行線的行人路上制服一名疑犯(非本案被告)後把該人帶到闊巷in n out店舖外。其後有人向他投擲汽油彈,所以他向砵蘭街方向舉槍;當時沒有其他警員在更前位置。他在闊巷時已再沒有黑衣人經闊巷進出。
他在A1出口3米外位置望向窄巷,見到窄巷堆住超過一百人:前排有人跌低,後排人企喺度,這些人無法離開,因為塞住咗。沒有其他人再進出窄巷。
他於23:25在窩打老道落車,沿碧街跑向彌敦道時前方都沒有其他隊員。由落車開始、到安置好制服的疑犯、至被人投擲汽油彈、再到擎槍,整個過程只是「一分鐘多啲」。他發現窄巷塞住人、封鎖該位置後大約一分鐘就有機動部隊同事到場。
他舉完槍、擰轉頭望窄巷,才見到有消防員;他剛到A1出口時「留意唔到」有消防員。他從闊巷出來時已有其他同事也在闊巷,但他仍是最前的一人。
他在彌敦道制服一人後把該人安置在"in n out",之後他被投擲汽油彈就開始擎槍,由闊巷出到碧街位置全程一直擎槍。擎槍後他曾嘗試制服另一人,但該人逃脫。他擎槍後再沒有其他人經闊巷走出砵蘭街。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6:40完庭]
明天10:00續審,將傳召其他速龍證人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6/20]
D10: 潘(22) /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4:36開庭]
繼續傳召證人列表PW20 督察黎家樂
🔹控方主問
大隊開始推進後,約一分鐘內PW20就帶領其D2小隊組成面向砵蘭街、上海街方向的防線,目的是防止未經警方批准人士進入已封鎖範圍和保護D大隊後方。
約23:43他沿彌敦道抵達咸美頓街,見到交界位置已有不多於10名警員在防衛,但沒有記錄所屬隊伍。他領小隊加入防線,稍後他和部分隊員撤離,仍有其他D2隊員留守。他隨後接替D1小隊看管另一防線。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4:54-15:07] 清場,設置屏風予匿名證人入庭
傳召證人列表PW16 速龍小隊主管A1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36。
🔹控方主問
速龍小隊兩部車同時在窩打老道碧街交界落車,小隊由碧街東面向彌敦道進發,隊員一落車就開始跑,不是一字排開全隊一起前進。有隊員較早落車,比他跑得前。
他在碧街地鐵A2出口附近望向左方的彌敦道時,見到為數超過一百人暴徒沿彌敦道往北方跑。他透過通訊機、亦有口頭大叫,指示隊員去A1出口附近攔截;他自己沒有過去但知道有隊員成功去到該位置,不知有多少隊員。
每名被制服疑犯都有交去臨時羈留區。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5:31-15:41] 清場讓證人出入
傳召證人列表PW17 速龍隊員A5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38。
🔹控方主問
速龍車在碧街附近停低,他是自己坐的那部車中第一人落車,沿碧街跑向彌敦道,一直睇到彌敦道情況。未到彌敦道交界前他已見到彌敦道有一大批黑衣人沿彌敦道的南北行線跑往咸美頓街方向,超過一百人。
他沿碧街跑到天仁茗茶對出時,望到A1出口兩邊窄巷與闊巷都沒有人,見到寶寧大廈外有批人向北跑,於是他跑過去想截停該批人,同時大嗌「警察咪郁」。
有人想經窄巷和闊巷逃走,但由於闊巷已被警方封鎖,所有人都只能跑入窄巷。PW17在彌敦道近北行線的行人路上制服一名疑犯(非本案被告)後把該人帶到闊巷in n out店舖外。其後有人向他投擲汽油彈,所以他向砵蘭街方向舉槍;當時沒有其他警員在更前位置。他在闊巷時已再沒有黑衣人經闊巷進出。
他在A1出口3米外位置望向窄巷,見到窄巷堆住超過一百人:前排有人跌低,後排人企喺度,這些人無法離開,因為塞住咗。沒有其他人再進出窄巷。
他於23:25在窩打老道落車,沿碧街跑向彌敦道時前方都沒有其他隊員。由落車開始、到安置好制服的疑犯、至被人投擲汽油彈、再到擎槍,整個過程只是「一分鐘多啲」。他發現窄巷塞住人、封鎖該位置後大約一分鐘就有機動部隊同事到場。
他舉完槍、擰轉頭望窄巷,才見到有消防員;他剛到A1出口時「留意唔到」有消防員。他從闊巷出來時已有其他同事也在闊巷,但他仍是最前的一人。
他在彌敦道制服一人後把該人安置在"in n out",之後他被投擲汽油彈就開始擎槍,由闊巷出到碧街位置全程一直擎槍。擎槍後他曾嘗試制服另一人,但該人逃脫。他擎槍後再沒有其他人經闊巷走出砵蘭街。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6:40完庭]
明天10:00續審,將傳召其他速龍證人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3開庭]
傳召證人列表PW18 速龍隊員A26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1。
🔹控方主問
23:25落車後他由碧街跑向彌敦道,期間沒有望出去,跑到出彌敦道才有望。因應現場情況,他決定發射胡椒球槍。他落車與發射胡椒球的時間距離「分半鐘左右」。
發射胡椒球後他返回A1出口對出彌敦道的行人路戒備,當時有好多人在他身旁的彌敦道北行線由南向北跑,他基本上看不到窄巷,沒有留意再有沒有人進出窄巷。
🔸辯方D11代表盤問
當他身處碧街近A1出口時,沿彌敦道由南向北跑的人群只是向北跑,沒有改變過方向,有超過一百人。
🔹控方覆問
他「唔見」有任何人循相反方向由北向南跑。
證人作供完畢
[10:28-10:36] 清場讓證人出入
傳召證人列表PW19 速龍隊員A20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3。
🔹控方主問
23:25落車後他沿碧街右轉入彌敦道,然後在彌敦道北行線跑向咸美頓街;當時他的前方沒有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警員,他是第一名由彌敦道跑到咸美頓街的警員。
他轉入咸美頓街後跑了約8米就停低,制服了一名郭姓男子[案件其他分組被告]。由落車計起「大約過咗一分鐘時間」他就跑到入咸美頓街、停低和轉身,制服完郭姓男子約23:27,隨後他有望向咸美頓街。他停低轉身後見到彌敦道、咸美頓交界已有隊員面向北方設立防線,制服男子後見到防線仍在,最少有兩名他的隊員。
他由碧街轉入彌敦道後選擇跑向咸美頓街,因為23:25落車時他望向彌敦道見到有過百名身穿黑衫黑褲示威者正沿彌敦道往北逃跑,於是循相同方向跑,嘗試把他們截停。「絕大部分」示威者都左轉入咸美頓街逃走,他隨即就跟住跑入咸美頓街。跑入咸美頓街、往砵蘭街方向後,他的前方沒有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警員,他是第一名轉入咸美頓街的警員。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0:58-11:35早休]
傳召證人列表PW21 高級督察梁家駿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4。
🔹控方主問
他曾多次指示下屬向示威者展示黑旗、橙旗,每一次都有另外透過擴音器作出口頭警告,警告字眼如展示之旗幟。
他設立的封鎖線在臨時羈留區外圍,有拉起橙帶,軍裝警員守在橙帶外面,禁止其他人出入。
🔸辯方D10代表盤問
臨時羈留區上方有醫療區和等候區,等候區沒有橙帶封鎖,但醫療區有用「啲嘢」劃分,忘記圍帶的顏色。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22 警員24099
2019年11月22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6。
🔹控方主問
他在23:26見到多名暴徒左轉入碧街,堵塞碧街A1出口位置。23:26從窩打老道推進、追捕暴徒至A2出口位置後,他沒有收到命令下自發與數名同事一起在A2出口設立防線看守,面向碧街東、背向彌敦道,忘記確實人數。防線為橫排封鎖碧街東,覆蓋行人路部分。
23:55他被調派去看守A1出口,他離開A2出口後仍有其他警員繼續看守。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2:23午休]
14:30續審,將傳召餘下兩名控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3開庭]
傳召證人列表PW18 速龍隊員A26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1。
🔹控方主問
23:25落車後他由碧街跑向彌敦道,期間沒有望出去,跑到出彌敦道才有望。因應現場情況,他決定發射胡椒球槍。他落車與發射胡椒球的時間距離「分半鐘左右」。
發射胡椒球後他返回A1出口對出彌敦道的行人路戒備,當時有好多人在他身旁的彌敦道北行線由南向北跑,他基本上看不到窄巷,沒有留意再有沒有人進出窄巷。
🔸辯方D11代表盤問
當他身處碧街近A1出口時,沿彌敦道由南向北跑的人群只是向北跑,沒有改變過方向,有超過一百人。
🔹控方覆問
他「唔見」有任何人循相反方向由北向南跑。
證人作供完畢
[10:28-10:36] 清場讓證人出入
傳召證人列表PW19 速龍隊員A20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3。
🔹控方主問
23:25落車後他沿碧街右轉入彌敦道,然後在彌敦道北行線跑向咸美頓街;當時他的前方沒有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警員,他是第一名由彌敦道跑到咸美頓街的警員。
他轉入咸美頓街後跑了約8米就停低,制服了一名郭姓男子[案件其他分組被告]。由落車計起「大約過咗一分鐘時間」他就跑到入咸美頓街、停低和轉身,制服完郭姓男子約23:27,隨後他有望向咸美頓街。他停低轉身後見到彌敦道、咸美頓交界已有隊員面向北方設立防線,制服男子後見到防線仍在,最少有兩名他的隊員。
他由碧街轉入彌敦道後選擇跑向咸美頓街,因為23:25落車時他望向彌敦道見到有過百名身穿黑衫黑褲示威者正沿彌敦道往北逃跑,於是循相同方向跑,嘗試把他們截停。「絕大部分」示威者都左轉入咸美頓街逃走,他隨即就跟住跑入咸美頓街。跑入咸美頓街、往砵蘭街方向後,他的前方沒有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警員,他是第一名轉入咸美頓街的警員。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0:58-11:35早休]
傳召證人列表PW21 高級督察梁家駿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4。
🔹控方主問
他曾多次指示下屬向示威者展示黑旗、橙旗,每一次都有另外透過擴音器作出口頭警告,警告字眼如展示之旗幟。
他設立的封鎖線在臨時羈留區外圍,有拉起橙帶,軍裝警員守在橙帶外面,禁止其他人出入。
🔸辯方D10代表盤問
臨時羈留區上方有醫療區和等候區,等候區沒有橙帶封鎖,但醫療區有用「啲嘢」劃分,忘記圍帶的顏色。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22 警員24099
2019年11月22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6。
🔹控方主問
他在23:26見到多名暴徒左轉入碧街,堵塞碧街A1出口位置。23:26從窩打老道推進、追捕暴徒至A2出口位置後,他沒有收到命令下自發與數名同事一起在A2出口設立防線看守,面向碧街東、背向彌敦道,忘記確實人數。防線為橫排封鎖碧街東,覆蓋行人路部分。
23:55他被調派去看守A1出口,他離開A2出口後仍有其他警員繼續看守。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2:23午休]
14:30續審,將傳召餘下兩名控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4:39開庭]
傳召證人列表PW23 督察韓繼榮
2019年11月23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8。
控方主問
23:26他與大隊沿彌敦道向北推進,約10分鐘後於23:36制服了一名男子,制服男子後見到小隊同事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面向尖沙咀方向築起一條防線,也在碧街與彌敦道近天仁茗茶位置、面向東面築起另一條防線;他完成拘捕後已見到這兩條防線成立,為同事自發設立,他自己沒有下指令。
23:45關於設防的指示由大隊發出,其實只是維持不變,要他們企在原位繼續留守。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24 警長52020謝潤祺
2019年11月22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50。
控方主問
23:45他帶領隊員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設立封鎖線,當時已經有其他警員設立了封鎖線,他和隊員去只是加入鞏固防線,面向尖沙咀方向。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只餘一名原本不在證人列表的證人待傳召,安排了證人明天到庭。
[15:20完庭]
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4:39開庭]
傳召證人列表PW23 督察韓繼榮
2019年11月23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8。
控方主問
23:26他與大隊沿彌敦道向北推進,約10分鐘後於23:36制服了一名男子,制服男子後見到小隊同事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面向尖沙咀方向築起一條防線,也在碧街與彌敦道近天仁茗茶位置、面向東面築起另一條防線;他完成拘捕後已見到這兩條防線成立,為同事自發設立,他自己沒有下指令。
23:45關於設防的指示由大隊發出,其實只是維持不變,要他們企在原位繼續留守。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24 警長52020謝潤祺
2019年11月22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50。
控方主問
23:45他帶領隊員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設立封鎖線,當時已經有其他警員設立了封鎖線,他和隊員去只是加入鞏固防線,面向尖沙咀方向。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只餘一名原本不在證人列表的證人待傳召,安排了證人明天到庭。
[15:20完庭]
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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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8/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3開庭]
⏺傳召PW25 督察譚健燊
🔹控方主問
案發時他擔任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指揮官,當晚23:06接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到油麻地窩打老道支援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由旺角警署出發,去到彌敦道、荔枝角道交界時,他遇到一批示威者,前方亦有大量路障,所以無法沿彌敦道向南前往窩打老道,於是折返旺角警署候命,並通知指揮中心他們無法前往目的地。
他在彌敦道荔枝角道交界見到所有行車線上都設有大量路障,亦有示威者在該處向警方投擲雜物與燃燒彈。路障包括垃圾桶、膠水馬及大量垃圾,當時彌敦道上沒有其他車輛行駛。他停低的位置距離路障約30米,大約是彌敦道、弼街位置。
23:47他接到指令前往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接手管理防線,稍後亦有驅散行動。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書面證供
需要傳召的控方證人已全部作供完畢,餘下不需傳召的證人書面供詞以65b呈堂。
📍PW26永僑大廈保安員【P0153】
📍PW27永僑大廈住客【P0154】
📍PW28油麻地正品堂職員【P0155】
📍PW29寶寧大廈店舖售貨員【P0156】
📍PW30港鐵職員【P0157】
📍PW31港鐵職員【P0158】
📍PW32 港鐵職員【P0159、P0160】
📍PW33小巴營運公司職員【P0161】
⏺承認事實
讀出控罪所指被捕人之一梁XX的被捕資料
[11:19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兩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案情
兩位被告初步均傾向作供,辯方今早已向控方提供部分相關文件,控方需時處理,雙方亦正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本星期五不開庭。
[11:22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月26日) 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8/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3開庭]
⏺傳召PW25 督察譚健燊
🔹控方主問
案發時他擔任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指揮官,當晚23:06接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到油麻地窩打老道支援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由旺角警署出發,去到彌敦道、荔枝角道交界時,他遇到一批示威者,前方亦有大量路障,所以無法沿彌敦道向南前往窩打老道,於是折返旺角警署候命,並通知指揮中心他們無法前往目的地。
他在彌敦道荔枝角道交界見到所有行車線上都設有大量路障,亦有示威者在該處向警方投擲雜物與燃燒彈。路障包括垃圾桶、膠水馬及大量垃圾,當時彌敦道上沒有其他車輛行駛。他停低的位置距離路障約30米,大約是彌敦道、弼街位置。
23:47他接到指令前往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接手管理防線,稍後亦有驅散行動。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書面證供
需要傳召的控方證人已全部作供完畢,餘下不需傳召的證人書面供詞以65b呈堂。
📍PW26永僑大廈保安員【P0153】
📍PW27永僑大廈住客【P0154】
📍PW28油麻地正品堂職員【P0155】
📍PW29寶寧大廈店舖售貨員【P0156】
📍PW30港鐵職員【P0157】
📍PW31港鐵職員【P0158】
📍PW32 港鐵職員【P0159、P0160】
📍PW33小巴營運公司職員【P0161】
⏺承認事實
讀出控罪所指被捕人之一梁XX的被捕資料
[11:19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兩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案情
兩位被告初步均傾向作供,辯方今早已向控方提供部分相關文件,控方需時處理,雙方亦正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本星期五不開庭。
[11:22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月26日) 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0開庭]
⏺辯方讀出第三份承認事實D2
-局部放大版地圖為辯方證物D1,圖中標記A點與B點距離為110米,B點與C點距離為90米;
-地圖上另外兩個標記位置確實地點;
-D11妻子於2019年11月19日從尼泊爾抵港。
⏺辯方案情
📌傳召D10潘先生作供
潘先生案發至今一直任職室內設計助理,主要工作為設計平面及立體圖、到地盤視察工程進度;案發時他正負責兩個項目。案發至今他一直沒有任何特別政治聯繫。
他同意案發當晚約23:26後警方就把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位置封鎖,亦包括碧街的A1與A2出口,而他在封鎖範圍內被警方截停。他當晚是從咸美頓街行入彌敦道近九龍行位置。
案發當日他需要上班,約上午11點返到公司,因交通問題而遲到,平常他的上班時間為10:00-19:00。他居於葵涌,住所離地鐵站一段距離,而小巴站十分近,所以平日上班都是搭小巴到上海街、弼街的十字路口落車。
當日他下午約5點半離開公司,前往大角咀福全街、必發道一帶,為一個工作項目購買啞黑色的不銹鋼板,但找不到合適的不銹鋼板,所以最終沒有買,只在「湯始五金」店舖訂購了一本讓設計師對顏色的樣板。其後他在洋松街一間茶餐廳食飯,食完約9點,打算到旺角電腦中心買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電腦器材。
辯方呈上已標示的路線圖:潘先生當晚離開洋松街後經松樹街、西九龍走廊到弼街,經上海街到通菜街後南行至亞皆老街,再經西洋菜南街到達奶路臣街;沿途他都見到有路人。他進入亞皆老街之前一切正常,到亞皆老街就見到該處商舖已關閉,除此之外沒有特別,有車停泊,沒有車在路上行駛。他在亞皆老街沒有見到穿黑衣、看似示威者的人。
他經過D2地鐵站出口時見到已落閘,沒有留意D3出口情況。約9點半他去到旺角電腦中心,見到沒有營業;當刻他不清楚電腦中心是提早關門還是全日沒有營業,因他出發前已上網查過電腦中心營業時間,相信有開。其後他在附近逛,去到洗衣街和豉油街都見到該處商舖沒有開門,街上有途人,路面沒有車;於是他打算回家,去上海街搭小巴。
去到小巴站他逗留約20分鐘都沒有車,於是去了登打士街、上海街附近的公園坐低,打算查找其他可以離開的交通工具和了解情況;沿途他都不見有特別狀況發生,路上沒有車輛行駛。他上網查適合的巴士路線,但幾條線都沒有班次,Uber亦不能使用。他有透過Instagram睇新聞,嘗試了解現場情況。當時電話上網速度極慢,基本上無法睇影片,只能睇圖片和文字訊息;他得悉佐敦道附近有示威,但不知道實際位置。
他在小公園逗留了約50分鐘,認為再等落去都唔係辦法,打算到住在佐敦渡船街的親戚家過夜。當時約23:20,因他不知道佐敦實際情況,他決定先行出彌敦道觀察一下。他在咸美頓街見不到示威者,路面沒有受破壞,沒有車輛行駛。他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位置見到有零散示威者分布於十字路口,南方則有大批示威者聚集,估計不到人數,好多,示威者最後方在接近碧街位置;他見到窩打老道有煙,稍為前行靠近後就見到有火光。他聽到大聲的敲擊聲。
他見到有煙仍向前行,因他想看看能否去到親戚的家;見到有火後他就在九龍行位置停低1分鐘,觀察環境。他認為自己位置與煙霧來源有一定距離,沒有即時危險,所以停留。其後他見到彌敦道北行線有大量示威者向北走,同時聽到爆炸聲;他自己沒有走,只被示威者撞至九龍行牆邊位置。
他的眼睛、喉嚨都受到刺激,估計是吸入了催淚氣體;當時他沒有戴口罩或任何防護工具。因人群擠擁,他仆倒、跪在地上。他想爬起身離開之隙,頭頂感到被硬物打了一下,隨即感覺到被警員從後拉扯衣領並對自己使用胡椒噴霧——因他之後就被警員拘捕,因此估計該人為警員。警員把他在地上向南方拖行,到某位置後把他按壓在地上和鎖上手扣;當時他視線不清。一陣之後他被警員扯起身,帶到另一位置,交給另一名警員。由他在九龍行見示威者向北走直至被警員交給另一警員,大概是20-30秒之間的事。
接手處理他的警員指示他坐低,隔一段時間後用水幫他洗面。眼睛受刺激後、洗面之前,他的視線都很模糊。他視力恢復時已身處A1出口近寶寧大廈,背向彌敦道。他向警員說頭痛,稍後被帶到醫療區,由醫護人員為他包紮頭部,其後返回A1出口位置坐低。
他確認當晚身上被搜出一個口罩和一對手套,被捕前沒有戴過。
[11:32休庭至12:09]
📎可重用黑色口罩:他每天都會攜帶,以備落地盤時使用,而他工作有時會突發要到地盤。口罩是他自己在便利店購買。
📎工程用黑色手套:由於他當天要到大角咀買不銹鋼板,原本預計買完要帶返公司,所以5點半離開公司時帶備了這對由公司提供的手套,放在背囊內。
控方已呈堂的案發日運輸署公告、政府新聞署公告、警察公共關係科帖文,潘先生都沒有睇過,但知道理大、即尖沙咀與紅磡一帶發生暴動;被捕之前他亦沒有看過相關連登討論區帖文和Telegram頻道訊息。
[12:50休庭]
14:30續審,控方開始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0開庭]
⏺辯方讀出第三份承認事實D2
-局部放大版地圖為辯方證物D1,圖中標記A點與B點距離為110米,B點與C點距離為90米;
-地圖上另外兩個標記位置確實地點;
-D11妻子於2019年11月19日從尼泊爾抵港。
⏺辯方案情
📌傳召D10潘先生作供
潘先生案發至今一直任職室內設計助理,主要工作為設計平面及立體圖、到地盤視察工程進度;案發時他正負責兩個項目。案發至今他一直沒有任何特別政治聯繫。
他同意案發當晚約23:26後警方就把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位置封鎖,亦包括碧街的A1與A2出口,而他在封鎖範圍內被警方截停。他當晚是從咸美頓街行入彌敦道近九龍行位置。
案發當日他需要上班,約上午11點返到公司,因交通問題而遲到,平常他的上班時間為10:00-19:00。他居於葵涌,住所離地鐵站一段距離,而小巴站十分近,所以平日上班都是搭小巴到上海街、弼街的十字路口落車。
當日他下午約5點半離開公司,前往大角咀福全街、必發道一帶,為一個工作項目購買啞黑色的不銹鋼板,但找不到合適的不銹鋼板,所以最終沒有買,只在「湯始五金」店舖訂購了一本讓設計師對顏色的樣板。其後他在洋松街一間茶餐廳食飯,食完約9點,打算到旺角電腦中心買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電腦器材。
辯方呈上已標示的路線圖:潘先生當晚離開洋松街後經松樹街、西九龍走廊到弼街,經上海街到通菜街後南行至亞皆老街,再經西洋菜南街到達奶路臣街;沿途他都見到有路人。他進入亞皆老街之前一切正常,到亞皆老街就見到該處商舖已關閉,除此之外沒有特別,有車停泊,沒有車在路上行駛。他在亞皆老街沒有見到穿黑衣、看似示威者的人。
他經過D2地鐵站出口時見到已落閘,沒有留意D3出口情況。約9點半他去到旺角電腦中心,見到沒有營業;當刻他不清楚電腦中心是提早關門還是全日沒有營業,因他出發前已上網查過電腦中心營業時間,相信有開。其後他在附近逛,去到洗衣街和豉油街都見到該處商舖沒有開門,街上有途人,路面沒有車;於是他打算回家,去上海街搭小巴。
去到小巴站他逗留約20分鐘都沒有車,於是去了登打士街、上海街附近的公園坐低,打算查找其他可以離開的交通工具和了解情況;沿途他都不見有特別狀況發生,路上沒有車輛行駛。他上網查適合的巴士路線,但幾條線都沒有班次,Uber亦不能使用。他有透過Instagram睇新聞,嘗試了解現場情況。當時電話上網速度極慢,基本上無法睇影片,只能睇圖片和文字訊息;他得悉佐敦道附近有示威,但不知道實際位置。
他在小公園逗留了約50分鐘,認為再等落去都唔係辦法,打算到住在佐敦渡船街的親戚家過夜。當時約23:20,因他不知道佐敦實際情況,他決定先行出彌敦道觀察一下。他在咸美頓街見不到示威者,路面沒有受破壞,沒有車輛行駛。他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位置見到有零散示威者分布於十字路口,南方則有大批示威者聚集,估計不到人數,好多,示威者最後方在接近碧街位置;他見到窩打老道有煙,稍為前行靠近後就見到有火光。他聽到大聲的敲擊聲。
他見到有煙仍向前行,因他想看看能否去到親戚的家;見到有火後他就在九龍行位置停低1分鐘,觀察環境。他認為自己位置與煙霧來源有一定距離,沒有即時危險,所以停留。其後他見到彌敦道北行線有大量示威者向北走,同時聽到爆炸聲;他自己沒有走,只被示威者撞至九龍行牆邊位置。
他的眼睛、喉嚨都受到刺激,估計是吸入了催淚氣體;當時他沒有戴口罩或任何防護工具。因人群擠擁,他仆倒、跪在地上。他想爬起身離開之隙,頭頂感到被硬物打了一下,隨即感覺到被警員從後拉扯衣領並對自己使用胡椒噴霧——因他之後就被警員拘捕,因此估計該人為警員。警員把他在地上向南方拖行,到某位置後把他按壓在地上和鎖上手扣;當時他視線不清。一陣之後他被警員扯起身,帶到另一位置,交給另一名警員。由他在九龍行見示威者向北走直至被警員交給另一警員,大概是20-30秒之間的事。
接手處理他的警員指示他坐低,隔一段時間後用水幫他洗面。眼睛受刺激後、洗面之前,他的視線都很模糊。他視力恢復時已身處A1出口近寶寧大廈,背向彌敦道。他向警員說頭痛,稍後被帶到醫療區,由醫護人員為他包紮頭部,其後返回A1出口位置坐低。
他確認當晚身上被搜出一個口罩和一對手套,被捕前沒有戴過。
[11:32休庭至12:09]
📎可重用黑色口罩:他每天都會攜帶,以備落地盤時使用,而他工作有時會突發要到地盤。口罩是他自己在便利店購買。
📎工程用黑色手套:由於他當天要到大角咀買不銹鋼板,原本預計買完要帶返公司,所以5點半離開公司時帶備了這對由公司提供的手套,放在背囊內。
控方已呈堂的案發日運輸署公告、政府新聞署公告、警察公共關係科帖文,潘先生都沒有睇過,但知道理大、即尖沙咀與紅磡一帶發生暴動;被捕之前他亦沒有看過相關連登討論區帖文和Telegram頻道訊息。
[12:50休庭]
14:30續審,控方開始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4:30開庭]
📌繼續D10潘先生作供
🔹控方盤問
潘先生主問時稱工作要落地盤,指的其實是裝修單位;他去單位除了是視察工程進度,有時都要為傢俬拆箱、度尺和劃出位置等。身為設計助理的他不只要處理設計圖;他不同意控方指他稱出入地盤要戴口罩是廢話。
他的公司與湯始五金有合作開,但案發當日他去買不銹鋼板之前沒有先打電話問有沒有貨,因平日是另一位同事負責聯絡,而當日算是緊急需要買不銹鋼板,所以他直接去店舖。出發前他並不知道能否買到不銹鋼板、不銹鋼板有多重;之前他有買過不同尺寸的不銹鋼板,知道賣家會如何包裝讓他帶走。他不同意控方指他就當日管有手套所作辯解為砌詞,不同意管有手套是有不法意圖。
當日他上班因交通擠塞而遲到一小時,估計與理大事件有關;返工時他甚少做其他不相關事情,所以沒有刻意查看發生什麼事。案發前一星期他已遇到少許交通擠塞,但沒受太大影響,而他平日上班都不太準時。下班後他沒有馬上回家而是選擇去買電腦配件,因電腦中心就在他搭車回家的位置附近;沒有那些配件他仍可用電腦,當日不是緊急要買。之前他有去過電腦中心,但未曾在晚上9點幾去。他試過晚上9點幾在亞皆老街;案發當晚他去到亞皆老街,見到店舖全關、路上沒有車也覺得一切正常,因仍見到途人,而且沒有破壞,沒有任何很特別的事情發生⋯⋯現在他更正說法,所謂「正常」其實他當時也有感到現場情況有不尋常,但自己沒有太大憂慮。
等不到小巴後,他上網查到附近有站的33A與37號巴士都可回家,但巴士app顯示兩條路線服務都受影響——只是受影響,沒有寫停駛。一直找不到車回家,他打算去住佐敦的親戚家中暫住,但沒有想過要打電話去問那邊情況、可否留宿。
他知道佐敦有暴動,但不知是佐敦哪個位置、沒有指是在彌敦道上發生。他不同意主控所指,他聲稱沒有望向砵蘭街的原因是當時砵蘭街與碧街已有大量示威者聚集。他在咸美頓街望到示威者隊尾到碧街,更遠處有煙霧,當時意識不到危險。他繼續前行至九龍行並停留少於一分鐘,因想望清楚前方情況、自己可否不受阻礙去佐敦。當示威者轉身向北走,應該是警察開始追捕,而他沒有跟住走。
庭上播放數段現場影片,皆沒有顯示到潘先生或任何身穿白衣的人在他供稱出現的位置。他案發時身穿的白色短袖衫和黑色長褲都有被檢取為證物,警方照片沒有反映他供稱曾被警員在地上拖行過的痕跡。
謝沈法官詢問控方,警方刑偵隊有沒有彌敦道北行線的片段?控方未答到,盤問未完。
[16:31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D10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4:30開庭]
📌繼續D10潘先生作供
🔹控方盤問
潘先生主問時稱工作要落地盤,指的其實是裝修單位;他去單位除了是視察工程進度,有時都要為傢俬拆箱、度尺和劃出位置等。身為設計助理的他不只要處理設計圖;他不同意控方指他稱出入地盤要戴口罩是廢話。
他的公司與湯始五金有合作開,但案發當日他去買不銹鋼板之前沒有先打電話問有沒有貨,因平日是另一位同事負責聯絡,而當日算是緊急需要買不銹鋼板,所以他直接去店舖。出發前他並不知道能否買到不銹鋼板、不銹鋼板有多重;之前他有買過不同尺寸的不銹鋼板,知道賣家會如何包裝讓他帶走。他不同意控方指他就當日管有手套所作辯解為砌詞,不同意管有手套是有不法意圖。
當日他上班因交通擠塞而遲到一小時,估計與理大事件有關;返工時他甚少做其他不相關事情,所以沒有刻意查看發生什麼事。案發前一星期他已遇到少許交通擠塞,但沒受太大影響,而他平日上班都不太準時。下班後他沒有馬上回家而是選擇去買電腦配件,因電腦中心就在他搭車回家的位置附近;沒有那些配件他仍可用電腦,當日不是緊急要買。之前他有去過電腦中心,但未曾在晚上9點幾去。他試過晚上9點幾在亞皆老街;案發當晚他去到亞皆老街,見到店舖全關、路上沒有車也覺得一切正常,因仍見到途人,而且沒有破壞,沒有任何很特別的事情發生⋯⋯現在他更正說法,所謂「正常」其實他當時也有感到現場情況有不尋常,但自己沒有太大憂慮。
等不到小巴後,他上網查到附近有站的33A與37號巴士都可回家,但巴士app顯示兩條路線服務都受影響——只是受影響,沒有寫停駛。一直找不到車回家,他打算去住佐敦的親戚家中暫住,但沒有想過要打電話去問那邊情況、可否留宿。
他知道佐敦有暴動,但不知是佐敦哪個位置、沒有指是在彌敦道上發生。他不同意主控所指,他聲稱沒有望向砵蘭街的原因是當時砵蘭街與碧街已有大量示威者聚集。他在咸美頓街望到示威者隊尾到碧街,更遠處有煙霧,當時意識不到危險。他繼續前行至九龍行並停留少於一分鐘,因想望清楚前方情況、自己可否不受阻礙去佐敦。當示威者轉身向北走,應該是警察開始追捕,而他沒有跟住走。
庭上播放數段現場影片,皆沒有顯示到潘先生或任何身穿白衣的人在他供稱出現的位置。他案發時身穿的白色短袖衫和黑色長褲都有被檢取為證物,警方照片沒有反映他供稱曾被警員在地上拖行過的痕跡。
謝沈法官詢問控方,警方刑偵隊有沒有彌敦道北行線的片段?控方未答到,盤問未完。
[16:31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D10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