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1/2]
D2:譚(27)
D3:彭(28)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貼紙、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彭(28)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認罪控罪1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______
10:15 開庭
📌答辯
D2不認罪❌
D3認罪❗️
主控讀出有關D3案情撮要,D3同意案情,法庭裁定D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當值律師代表D3求情指,D3因父母年老多病所以沒有告訴他們自己有案件在身,希望能保釋候判,惟裁判官下令為D3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需要還押🛑
10:55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D2確認
📌傳召PW1 警員25274 周仲賢(音)
證人作供完畢
📌PW2 路政署維修組職員林百康(音)的證人供詞以65B呈堂並讀出
下午15: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1/2]
D2:譚(27)
D3:彭(28)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貼紙、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彭(28)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認罪控罪1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______
10:15 開庭
📌答辯
D2不認罪❌
D3認罪❗️
主控讀出有關D3案情撮要,D3同意案情,法庭裁定D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當值律師代表D3求情指,D3因父母年老多病所以沒有告訴他們自己有案件在身,希望能保釋候判,惟裁判官下令為D3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需要還押🛑
判刑將於2022年10月26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10:55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D2確認
📌傳召PW1 警員25274 周仲賢(音)
證人作供完畢
📌PW2 路政署維修組職員林百康(音)的證人供詞以65B呈堂並讀出
下午15: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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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1/2]
D2:譚(27)
D3:彭(28)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貼紙、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彭(28)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認罪控罪1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______
📌PW2 路政署維修組職員林百康(音)的另一份證人供詞以65B呈堂並讀出(P7)
📌PW3 警員20944陳子豪(音)的證人供詞以65B呈堂並讀出
📌傳召PW4 警員14765 王明超(音)
主問完成,明天進行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1/2]
D2:譚(27)
D3:彭(28)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貼紙、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彭(28)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認罪控罪1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______
📌PW2 路政署維修組職員林百康(音)的另一份證人供詞以65B呈堂並讀出(P7)
📌PW3 警員20944陳子豪(音)的證人供詞以65B呈堂並讀出
📌傳召PW4 警員14765 王明超(音)
主問完成,明天進行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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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2/2]
D2: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還押等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33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______
上午審訊從缺
被告出庭作供,估計由上午開始,下午繼續,講述當晚所發生的事情,和管有被檢取的物品的原因,主要係用嚟制造「貓爪柱」畀貓玩。
控方作出盤問,被告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控辯雙方會作出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1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口頭補充,被告繼續保䆁。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2/2]
D2: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還押等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33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______
上午審訊從缺
被告出庭作供,估計由上午開始,下午繼續,講述當晚所發生的事情,和管有被檢取的物品的原因,主要係用嚟制造「貓爪柱」畀貓玩。
控方作出盤問,被告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控辯雙方會作出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1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口頭補充,被告繼續保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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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2/2]
D2: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還押等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33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______
上午審訊從缺
被告出庭作供,估計由上午開始,下午繼續,講述當晚所發生的事情,和管有被檢取的物品的原因,主要係用嚟制造「貓爪柱」畀貓玩。
控方作出盤問,被告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控辯雙方會作出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1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口頭補充,被告繼續保䆁。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2/2]
D2: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還押等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33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______
上午審訊從缺
被告出庭作供,估計由上午開始,下午繼續,講述當晚所發生的事情,和管有被檢取的物品的原因,主要係用嚟制造「貓爪柱」畀貓玩。
控方作出盤問,被告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控辯雙方會作出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1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口頭補充,被告繼續保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彭(28) #1025九龍城 (原案D3)
🛑已還押14天🛑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前言:
控方案情可說是簡單。在2019年10月25日約22:42時,警方接到市民報案,指有約20名有蒙面的黑衣人在九龍城世運花園行人隧道(即控罪詳情中的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張貼政治海報。因此,有兩隊警員抵達現場,他們看見該群人士正在張貼政治海報,內容包括「哪裡有壓迫,哪裡有反抗」、「不自由,毋寧死」、「香港人,反抗」等。該群人士發現警員後,立即把工具扔到地上逃走,因此地上被遺下大量工具及約400張政治海報。其後,警員在附近追捕及截停多人,當中包括本案D3(下稱被告)。警員後來從被告的背包內搜出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事後,涉案行人隧道牆壁需要清理,費用為$34,365。
在2022年10月12日,被告在裁判官梁雅忻席前認罪和同意上述案情。法庭聽畢被告的求情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判刑押後至2022年10月26日,由於法庭認為案件情節嚴重,故撤銷被告的保釋。
進一步求情:
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及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只是有少許內容須要澄清,是有關被告的個人背景和她管有涉案工具的意圖。總的來說,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被告接受161至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同意屢行社會服務令。
求情總結:
辯方大律師呈上被告在還押其間撰寫的求情信,辯方大律師指從信中可見,被告指自己日後不會再犯事,亦明白自己為家人帶來麻煩。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悔意、過往沒有案底、有家人支持、有穩定工作、本案不涉及暴力或大型損毀、社會服務令本質上具阻嚇性元素、以及被告已還押14天,予以被告社會服務令。
口頭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被告在本案的最大求情理由是認罪,即使不是第一時間認罪。縱然被告是受社會氣氛和他人影響自己決定,但她年紀不算是年青、思想成熟、亦有社會經驗,理應清楚法律的界線。
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亦顧及到被告是初次犯事、已還押14天、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良好後,認為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在本案而言是合適的刑罰。第一,社會服務令可以令被告有所警剔和明白到嚴重性;第二,社會服務令本身是嚴重的刑罰,160小時亦是不短的時間。
判刑:
法庭予以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提醒被告,若果她履行社會服務令其間表現不佳,法庭可能會改判她監禁。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彭(28) #1025九龍城 (原案D3)
🛑已還押14天🛑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前言:
控方案情可說是簡單。在2019年10月25日約22:42時,警方接到市民報案,指有約20名有蒙面的黑衣人在九龍城世運花園行人隧道(即控罪詳情中的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張貼政治海報。因此,有兩隊警員抵達現場,他們看見該群人士正在張貼政治海報,內容包括「哪裡有壓迫,哪裡有反抗」、「不自由,毋寧死」、「香港人,反抗」等。該群人士發現警員後,立即把工具扔到地上逃走,因此地上被遺下大量工具及約400張政治海報。其後,警員在附近追捕及截停多人,當中包括本案D3(下稱被告)。警員後來從被告的背包內搜出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事後,涉案行人隧道牆壁需要清理,費用為$34,365。
在2022年10月12日,被告在裁判官梁雅忻席前認罪和同意上述案情。法庭聽畢被告的求情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判刑押後至2022年10月26日,由於法庭認為案件情節嚴重,故撤銷被告的保釋。
進一步求情:
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及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只是有少許內容須要澄清,是有關被告的個人背景和她管有涉案工具的意圖。總的來說,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被告接受161至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同意屢行社會服務令。
求情總結:
辯方大律師呈上被告在還押其間撰寫的求情信,辯方大律師指從信中可見,被告指自己日後不會再犯事,亦明白自己為家人帶來麻煩。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悔意、過往沒有案底、有家人支持、有穩定工作、本案不涉及暴力或大型損毀、社會服務令本質上具阻嚇性元素、以及被告已還押14天,予以被告社會服務令。
口頭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被告在本案的最大求情理由是認罪,即使不是第一時間認罪。縱然被告是受社會氣氛和他人影響自己決定,但她年紀不算是年青、思想成熟、亦有社會經驗,理應清楚法律的界線。
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亦顧及到被告是初次犯事、已還押14天、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良好後,認為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在本案而言是合適的刑罰。第一,社會服務令可以令被告有所警剔和明白到嚴重性;第二,社會服務令本身是嚴重的刑罰,160小時亦是不短的時間。
判刑:
法庭予以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提醒被告,若果她履行社會服務令其間表現不佳,法庭可能會改判她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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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3/2]
D2: 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還押等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33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______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控方稱大家只係對證物作不同演繹,留待法庭做事實裁決和作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控方無嘢補充。
辯方請法庭留意陳辭中兩個重點:
一、證物噴膠嘴上的污跡,可能顯示不是全新,只代表被告購買時無細心檢查,但不代表她有使用,不代表由家中帶出來,盤問下無動搖,希望法庭被告作答係咪有機會屬實。
二、PW4嘅證供係唔可靠唔可信,MFI 1 & 2係證人在不同日子記錄當日嘅情節,與庭上嘅證供完全不同版本,PW4唔好再庭上採納MFI 1 & 2,堅持在庭上版本,辯方挑戰PW4係咪可靠,不單止在文字上,還有繪圖上差別。
控罪元素係管有,辯方不爭議,爭議係意圖,要考慮管有物品當時當刻或者短暫未來係咪使用,控方指在現場出現過,但無證據指被告曾經在龍崗道隧道出現,在世運花園被截查,係唔係會去龍崗道,無人講到被告會去邊,或者被告知道龍崗道隧道被破壞。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3/2]
D2: 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還押等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33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______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控方稱大家只係對證物作不同演繹,留待法庭做事實裁決和作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控方無嘢補充。
辯方請法庭留意陳辭中兩個重點:
一、證物噴膠嘴上的污跡,可能顯示不是全新,只代表被告購買時無細心檢查,但不代表她有使用,不代表由家中帶出來,盤問下無動搖,希望法庭被告作答係咪有機會屬實。
二、PW4嘅證供係唔可靠唔可信,MFI 1 & 2係證人在不同日子記錄當日嘅情節,與庭上嘅證供完全不同版本,PW4唔好再庭上採納MFI 1 & 2,堅持在庭上版本,辯方挑戰PW4係咪可靠,不單止在文字上,還有繪圖上差別。
控罪元素係管有,辯方不爭議,爭議係意圖,要考慮管有物品當時當刻或者短暫未來係咪使用,控方指在現場出現過,但無證據指被告曾經在龍崗道隧道出現,在世運花園被截查,係唔係會去龍崗道,無人講到被告會去邊,或者被告知道龍崗道隧道被破壞。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3/2]
D2: 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______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控方稱大家只係對證物作不同演繹,留待法庭做事實裁決和作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控方無嘢補充。
辯方請法庭留意陳辭中兩個重點:
一、證物噴膠嘴上的污跡,可能顯示不是全新,只代表被告購買時無細心檢查,但不代表她有使用,不代表由家中帶出來,盤問下無動搖,希望法庭被告作答係咪有機會屬實。
二、PW4嘅證供係唔可靠唔可信,MFI 1 & 2係證人在不同日子記錄當日嘅情節,與庭上嘅證供完全不同版本,PW4唔好再庭上採納MFI 1 & 2,堅持在庭上版本,辯方挑戰PW4係咪可靠,不單止在文字上,還有繪圖上差別。
控罪元素係管有,辯方不爭議,爭議係意圖,要考慮管有物品當時當刻或者短暫未來係咪使用,控方指在現場出現過,但無證據指被告曾經在龍崗道隧道出現,在世運花園被截查,係唔係會去龍崗道,無人講到被告會去邊,或者被告知道龍崗道隧道被破壞。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3/2]
D2: 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______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控方稱大家只係對證物作不同演繹,留待法庭做事實裁決和作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控方無嘢補充。
辯方請法庭留意陳辭中兩個重點:
一、證物噴膠嘴上的污跡,可能顯示不是全新,只代表被告購買時無細心檢查,但不代表她有使用,不代表由家中帶出來,盤問下無動搖,希望法庭被告作答係咪有機會屬實。
二、PW4嘅證供係唔可靠唔可信,MFI 1 & 2係證人在不同日子記錄當日嘅情節,與庭上嘅證供完全不同版本,PW4唔好再庭上採納MFI 1 & 2,堅持在庭上版本,辯方挑戰PW4係咪可靠,不單止在文字上,還有繪圖上差別。
控罪元素係管有,辯方不爭議,爭議係意圖,要考慮管有物品當時當刻或者短暫未來係咪使用,控方指在現場出現過,但無證據指被告曾經在龍崗道隧道出現,在世運花園被截查,係唔係會去龍崗道,無人講到被告會去邊,或者被告知道龍崗道隧道被破壞。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3/2]
D2: 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______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控方稱大家只係對證物作不同演繹,留待法庭做事實裁決和作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控方無嘢補充。
辯方請法庭留意陳辭中兩個重點:
一、證物噴膠嘴上的污跡,可能顯示不是全新,只代表被告購買時無細心檢查,但不代表她有使用,不代表由家中帶出來,盤問下無動搖,希望法庭被告作答係咪有機會屬實。
二、PW4嘅證供係唔可靠唔可信,MFI 1 & 2係證人在不同日子記錄當日嘅情節,與庭上嘅證供完全不同版本,PW4唔好再庭上採納MFI 1 & 2,堅持在庭上版本,辯方挑戰PW4係咪可靠,不單止在文字上,還有繪圖上差別。
控罪元素係管有,辯方不爭議,爭議係意圖,要考慮管有物品當時當刻或者短暫未來係咪使用,控方指在現場出現過,但無證據指被告曾經在龍崗道隧道出現,在世運花園被截查,係唔係會去龍崗道,無人講到被告會去邊,或者被告知道龍崗道隧道被破壞。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3/2]
D2: 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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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______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控方稱大家只係對證物作不同演繹,留待法庭做事實裁決和作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控方無嘢補充。
辯方請法庭留意陳辭中兩個重點:
一、證物噴膠嘴上的污跡,可能顯示不是全新,只代表被告購買時無細心檢查,但不代表她有使用,不代表由家中帶出來,盤問下無動搖,希望法庭被告作答係咪有機會屬實。
二、PW4嘅證供係唔可靠唔可信,MFI 1 & 2係證人在不同日子記錄當日嘅情節,與庭上嘅證供完全不同版本,PW4唔好再庭上採納MFI 1 & 2,堅持在庭上版本,辯方挑戰PW4係咪可靠,不單止在文字上,還有繪圖上差別。
控罪元素係管有,辯方不爭議,爭議係意圖,要考慮管有物品當時當刻或者短暫未來係咪使用,控方指在現場出現過,但無證據指被告曾經在龍崗道隧道出現,在世運花園被截查,係唔係會去龍崗道,無人講到被告會去邊,或者被告知道龍崗道隧道被破壞。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裁決
D2:譚(27)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早前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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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裁決
控罪(2)罪名成立‼️
被告指在其身上搜出的證物都有不同原因出現在被告身上,實在過於巧合,尤其是噴漆並非全新非常可疑。法庭信納負責截停被告的PW4證供,加上根據隧道文宣狀況與證物吻合,因此相信被告管有的物品是有意圖對隧道作出損壞。
📌求情
辯方指本案案情並不嚴重,而D2被指控損壞的範圍只限於龍崗道隧道內,維修費用只是760元,只佔本案總維修費用3萬多元的一少部分,因此希望法庭會考慮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官同意索取報告,但指不排除判處監禁式刑罰,因此須即時還押。
📌證物處理
部分證物充公。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6日0930時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求情及判刑,期間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裁決
D2:譚(27)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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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彭(28) 早前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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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裁決
控罪(2)罪名成立‼️
被告指在其身上搜出的證物都有不同原因出現在被告身上,實在過於巧合,尤其是噴漆並非全新非常可疑。法庭信納負責截停被告的PW4證供,加上根據隧道文宣狀況與證物吻合,因此相信被告管有的物品是有意圖對隧道作出損壞。
📌求情
辯方指本案案情並不嚴重,而D2被指控損壞的範圍只限於龍崗道隧道內,維修費用只是760元,只佔本案總維修費用3萬多元的一少部分,因此希望法庭會考慮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官同意索取報告,但指不排除判處監禁式刑罰,因此須即時還押。
📌證物處理
部分證物充公。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6日0930時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求情及判刑,期間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判刑
D2:譚(27)🛑已還押15日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早前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1025開庭]
⏺️控方回應延遲檢控質疑
主控回應1/12審訊當天辯方律師質疑檢控延遲兩年,稱雖然警方於2019年11月26日已釋放被捕人及歸還手機等物品,但因律政司需要警方作進一步調查才給予法律意見,加上同案共有7名被告,需待所有同被捕者之後續調查,在2021年2月16日再拘捕被告並不算遲。
⏺️辯方求情
📌延遲檢控對被告造成壓力
無法明白為何律政司需要用一年時間才能重新給予法律意見。拘捕被告的警員於2021年3月23日才新錄口供,顯然給被告壓力及具不合理性。
📌被告背景
被告係一位孝順有責任感嘅兒女,照顧患糖尿病的母親到醫院接受治療,為父母分憂。上司則形容被告人係一個有貢獻嘅職員,為公司獲獎,打算栽培被告成為醫療科學工程師。被告亦同時修讀碩士,將於2023年考取專業牌照。
📌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感化官表示社會社服務令對被告十分合適。被告人有禮及合作。
📌判刑
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最長時數)🔥
沒有其他事項。
[104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判刑
D2:譚(27)🛑已還押15日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早前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1025開庭]
⏺️控方回應延遲檢控質疑
主控回應1/12審訊當天辯方律師質疑檢控延遲兩年,稱雖然警方於2019年11月26日已釋放被捕人及歸還手機等物品,但因律政司需要警方作進一步調查才給予法律意見,加上同案共有7名被告,需待所有同被捕者之後續調查,在2021年2月16日再拘捕被告並不算遲。
⏺️辯方求情
📌延遲檢控對被告造成壓力
無法明白為何律政司需要用一年時間才能重新給予法律意見。拘捕被告的警員於2021年3月23日才新錄口供,顯然給被告壓力及具不合理性。
📌被告背景
被告係一位孝順有責任感嘅兒女,照顧患糖尿病的母親到醫院接受治療,為父母分憂。上司則形容被告人係一個有貢獻嘅職員,為公司獲獎,打算栽培被告成為醫療科學工程師。被告亦同時修讀碩士,將於2023年考取專業牌照。
📌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感化官表示社會社服務令對被告十分合適。被告人有禮及合作。
📌判刑
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最長時數)🔥
沒有其他事項。
[104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前覆核
👤黃(25) #0908旺角 (本案D3)
控罪1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李XX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上次聆訊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447
=============
上次聆訊簡要:
被告於上次聆訊表示不認罪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今日作審前覆核。
[14:53開庭]
準備審訊:
控方說已將承認事實和審前覆核問卷傳真予法庭,並打算在今天將兩份文件的正本呈遞法庭。
控方說經控辯雙方的商討後,希望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作3天審訊。
裁判官說不希望將案件押後至11月,而且不是連續3個工作天作審訊,因為案件是早於2019年發生,以及法庭於9月是可以為本案撥出連續3個工作天作審訊。因此,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就審訊日子再作商討。
[14:57處理另案]
[15:08 重新處理本案]
控方說經控辯雙方的商討後, 他們在2023年9月25日的整個星期都可以處理本案。
經裁判官詢問後,辯方確認本案不牽涉不在場證據。
經裁判官詢問後,控方確認只會依賴兩條閉路電視片段,時長共約30分鐘。
處理好案件管理事宜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5日至27日在第13法庭進行為期3天的中文審訊,並批准被告在候審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15:19 本案處理完畢]
#梁雅忻裁判官 #審前覆核
👤黃(25) #0908旺角 (本案D3)
控罪1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李XX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上次聆訊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447
=============
上次聆訊簡要:
被告於上次聆訊表示不認罪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今日作審前覆核。
[14:53開庭]
準備審訊:
控方說已將承認事實和審前覆核問卷傳真予法庭,並打算在今天將兩份文件的正本呈遞法庭。
控方說經控辯雙方的商討後,希望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作3天審訊。
裁判官說不希望將案件押後至11月,而且不是連續3個工作天作審訊,因為案件是早於2019年發生,以及法庭於9月是可以為本案撥出連續3個工作天作審訊。因此,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就審訊日子再作商討。
[14:57處理另案]
[15:08 重新處理本案]
控方說經控辯雙方的商討後, 他們在2023年9月25日的整個星期都可以處理本案。
經裁判官詢問後,辯方確認本案不牽涉不在場證據。
經裁判官詢問後,控方確認只會依賴兩條閉路電視片段,時長共約30分鐘。
處理好案件管理事宜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5日至27日在第13法庭進行為期3天的中文審訊,並批准被告在候審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15:19 本案處理完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前覆核
👤黃(25) #0908旺角 (本案D3)
控罪1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李XX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上次聆訊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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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聆訊簡要:
被告於上次聆訊表示不認罪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今日作審前覆核。
[14:53開庭]
準備審訊:
控方說已將承認事實和審前覆核問卷傳真予法庭,並打算在今天將兩份文件的正本呈遞法庭。
控方說經控辯雙方的商討後,希望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作3天審訊。
裁判官說不希望將案件押後至11月,而且不是連續3個工作天作審訊,因為案件是早於2019年發生,以及法庭於9月是可以為本案撥出連續3個工作天作審訊。因此,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就審訊日子再作商討。
[14:57處理另案]
[15:08 重新處理本案]
控方說經控辯雙方的商討後, 他們在2023年9月25日的整個星期都可以處理本案。
經裁判官詢問後,辯方確認本案不牽涉不在場證據。
經裁判官詢問後,控方確認只會依賴兩條閉路電視片段,時長共約30分鐘。
處理好案件管理事宜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5日至27日在第13法庭進行為期3天的中文審訊,並批准被告在候審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15:19 本案處理完畢]
#梁雅忻裁判官 #審前覆核
👤黃(25) #0908旺角 (本案D3)
控罪1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李XX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上次聆訊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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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聆訊簡要:
被告於上次聆訊表示不認罪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今日作審前覆核。
[14:53開庭]
準備審訊:
控方說已將承認事實和審前覆核問卷傳真予法庭,並打算在今天將兩份文件的正本呈遞法庭。
控方說經控辯雙方的商討後,希望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作3天審訊。
裁判官說不希望將案件押後至11月,而且不是連續3個工作天作審訊,因為案件是早於2019年發生,以及法庭於9月是可以為本案撥出連續3個工作天作審訊。因此,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就審訊日子再作商討。
[14:57處理另案]
[15:08 重新處理本案]
控方說經控辯雙方的商討後, 他們在2023年9月25日的整個星期都可以處理本案。
經裁判官詢問後,辯方確認本案不牽涉不在場證據。
經裁判官詢問後,控方確認只會依賴兩條閉路電視片段,時長共約30分鐘。
處理好案件管理事宜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5日至27日在第13法庭進行為期3天的中文審訊,並批准被告在候審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15:19 本案處理完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答辯
👤翁(31) #20221002土瓜灣
控罪1陳述:侮辱國旗及或其圖像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控罪2陳述:侮辱區旗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
答辯:
被告聽取2項控罪後表示承認2項認罪‼️
被告承認的案情:
於2022年9月30日,李慧琼議員辦事處的義工為慶祝翌日的國慶日,所以將30面旗幟借旗桿掛在土瓜灣一帶馬路,當中包括15支國旗和15支區旗,而每支旗桿價值港幣100元。
於202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被拍攝到在案發地點用手將1面國旗和1面區旗從旗桿拉下,並將2支旗幟拋在地上。(相關片段在庭上播放)
被告的行為使2支旗桿彎曲,而2面旗幟則沒有損毀。民建聯希望被告賠償港幣200元。
於2022年10月7日,被告在街上被警員認出。被告在警員調查下指自己當時曾飲酒,故受酒精影響後對旗幟到感到煩厭,所以將其拔下,但否認自己曾踩踏和玷污國旗。
在警員調查下,他們在被告家中搜出涉案衣服,並承認自己是犯案者。
證物處理:
涉案衣服會歸還被告。涉案國旗和區旗會交還物主。
辯方求情:
案件分析:
辯方同意雖然本案沒有量刑指引,但同意監禁是一般做法。
辯方引用CAAR4/2019案第34段和Archbold,指出就著同類案件的量刑考慮因素,內容如下:
1:被告人的實質作為,對國旗造成、帶來或引致的侮辱,例如污蔑、輕藐、鄙視和惡意等。因為對國旗構成的侮辱程度要視乎每宗案件的實際案情而定,所以不能如答辯人所說,焚燒國旗是對國旗的唯一極終侮辱。視乎案情,把國旗燃燒淨盡,不一定比把國旗肆意損毀、塗劃、玷污、踐踏或其他侮辱行徑更具侮辱性。當然,如果在人多擠逼或空間狹小的地方焚燒國旗,甚至澆上助燃劑助燃,構成對人身和財產的實際危險,這必然會加重被告人的罪責。
2:侮辱國旗的行為必須公開進行才構成第7條的罪行。因為是公開犯案,所以辱旗行為的時間、地點、場景,以及在案發現場可能引起的反應或後果,都可能加重對國旗的侮辱。視乎案情,法庭需要考慮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和場合、在場的人數、其他在場的人是否相當可能甚至實際受到鼓動而加入一同作案;如果在場的人因情緒激動起哄而干犯其他罪行、又或相當可能或實際引起對國旗懷有不同態度的人之間的衝突,這都加重了罪行的嚴重性。
3:被告人是否有預謀或經策劃下犯案;若是,其刑責更重。
4:被告人是否夥同其他人犯罪;若是,其刑責更重。就算被告人不是早有預謀或早經策劃,而只是在犯案過程中鼓動了其他人加入,但只要他在知情下繼續進行違法行為,那仍然是夥同犯罪。如果被告人是受到其他人鼓動加入一同犯案,一樣是夥同犯案。
5:無論是出於在場其他人的鼓動,抑或被告人的個人抉擇,他持續地以相同或不同的方式侮辱國旗,是令其罪行更加嚴重。答辯人辯稱,因辱旗事件一般在公眾集會發生,所以自然有人自發加入和互相鼓動起來,罪行持續一段時間在所難免,法庭因此不宜對這些因素給予太多比重。這個說法和第7條的控訴要旨抵觸,絕對是倒果為因,不能接受。
6:原則上,犯案時使用的國旗,如非法取自他人,會增加罪行的嚴重性,但也要視乎被告人的認知。如果被告人知道涉案國旗是原本掛在政府設施的公物,他的犯罪行為會相當可能被視為更具輕藐、鄙視和惡意。另一方面,如果國旗是被告人自備,甚至經過他特意改動或製作,這可顯示他有預謀甚至在計劃周詳下犯案。如果被告人不知道國旗的來源,只知道它不屬於自己,就如中途加入犯案的人,法庭不一定視國旗是他人財物為加重罪責的因素。
若將上述因素套用本案,辯方認為:
1:被告的玷污行為只是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事實上亦沒有造成損壞或污染,本案也不涉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的行為非如將國旗拋至河流、垃圾桶、或垃圾車,但同意被告的行為對國旗不敬;
2:被告犯案時附近人跡罕至,亦沒有車輛駛過;
3:被告是受酒精影響下犯案,並非有預謀行事;
4:被告是單獨行事;和
5:除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外,被告沒有作出進一步玷污行為。
辯方將本案與DCCC181/2020案、CAAR4/2019案、和WKCC2383/2020案作比較,指出本案的嚴重性較這些案例低,刑令可以低於4個月。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早於警方調查階段已經承認身份,表現合作。此外,被告願意就旗桿的損壞向民建聯陪償港幣200元(詳見案情)。
被告背景:
就被告的背景而言,辯方說他過往沒有案底,一直勤力工作,為香港經濟作貢獻,其工作表現亦得僱主讚揚,表明日後仍會聘用被告。因此。被告因本案留下案底,無疑是大教訓。
認罪時間:
辯方指出被告為何不一早認罪,是因為當初被告希望就犯罪意圖作抗辯,但後來作進一步商討後,決定為自己的嚴重行為承擔責任,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裁判官的疑問:
裁判官邀請控方就本案的控罪的立意,和辯方的求情陳詞作回應或補充。
控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認罪時間(6月尾)、控罪嚴重性、以及10月2日是敏感的日子,但刑令的長短是由法庭定奪,他們亦同意辯方引用的案例對控辯雙方都是公平的。
裁判官觀看片段後,認為被告主動走去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此外,涉案旗幟似乎在當時亦沒有飄揚。
辯方回應案發時土瓜灣區有不少旗幟(見案情),飄揚的旗幟可能不是涉案旗幟,所以法庭不能單靠片段作判斷。
法庭的考慮:
裁判官指觀看片段後,認為從被告的行為和步伐而言,被告不像是受酒精影響。此外,裁判官只接受當被告拉下第1支時旗幟時,現場是少人,因為當時現場是有人和車輛在附近交界經過,他們可以看到被告的行為。事實上,這情況可說只是恰巧而已。
裁判官認為涉案條例的立意是懲罰犯案者,即使本案背景與其他案件的背景不同,但控罪性質嚴重,因此決定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4日09:30作判刑,其間被告的擔保被撤銷🛑
(12:30補充)
關於國旗是否飄揚的問題,這是源於被告亦曾對警方表示因酒後看見國旗飄揚,感煩厭所以拔下
#梁雅忻裁判官 #答辯
👤翁(31) #20221002土瓜灣
控罪1陳述:侮辱國旗及或其圖像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控罪2陳述:侮辱區旗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
答辯:
被告聽取2項控罪後表示承認2項認罪‼️
被告承認的案情:
於2022年9月30日,李慧琼議員辦事處的義工為慶祝翌日的國慶日,所以將30面旗幟借旗桿掛在土瓜灣一帶馬路,當中包括15支國旗和15支區旗,而每支旗桿價值港幣100元。
於202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被拍攝到在案發地點用手將1面國旗和1面區旗從旗桿拉下,並將2支旗幟拋在地上。(相關片段在庭上播放)
被告的行為使2支旗桿彎曲,而2面旗幟則沒有損毀。民建聯希望被告賠償港幣200元。
於2022年10月7日,被告在街上被警員認出。被告在警員調查下指自己當時曾飲酒,故受酒精影響後對旗幟到感到煩厭,所以將其拔下,但否認自己曾踩踏和玷污國旗。
在警員調查下,他們在被告家中搜出涉案衣服,並承認自己是犯案者。
證物處理:
涉案衣服會歸還被告。涉案國旗和區旗會交還物主。
辯方求情:
案件分析:
辯方同意雖然本案沒有量刑指引,但同意監禁是一般做法。
辯方引用CAAR4/2019案第34段和Archbold,指出就著同類案件的量刑考慮因素,內容如下:
1:被告人的實質作為,對國旗造成、帶來或引致的侮辱,例如污蔑、輕藐、鄙視和惡意等。因為對國旗構成的侮辱程度要視乎每宗案件的實際案情而定,所以不能如答辯人所說,焚燒國旗是對國旗的唯一極終侮辱。視乎案情,把國旗燃燒淨盡,不一定比把國旗肆意損毀、塗劃、玷污、踐踏或其他侮辱行徑更具侮辱性。當然,如果在人多擠逼或空間狹小的地方焚燒國旗,甚至澆上助燃劑助燃,構成對人身和財產的實際危險,這必然會加重被告人的罪責。
2:侮辱國旗的行為必須公開進行才構成第7條的罪行。因為是公開犯案,所以辱旗行為的時間、地點、場景,以及在案發現場可能引起的反應或後果,都可能加重對國旗的侮辱。視乎案情,法庭需要考慮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和場合、在場的人數、其他在場的人是否相當可能甚至實際受到鼓動而加入一同作案;如果在場的人因情緒激動起哄而干犯其他罪行、又或相當可能或實際引起對國旗懷有不同態度的人之間的衝突,這都加重了罪行的嚴重性。
3:被告人是否有預謀或經策劃下犯案;若是,其刑責更重。
4:被告人是否夥同其他人犯罪;若是,其刑責更重。就算被告人不是早有預謀或早經策劃,而只是在犯案過程中鼓動了其他人加入,但只要他在知情下繼續進行違法行為,那仍然是夥同犯罪。如果被告人是受到其他人鼓動加入一同犯案,一樣是夥同犯案。
5:無論是出於在場其他人的鼓動,抑或被告人的個人抉擇,他持續地以相同或不同的方式侮辱國旗,是令其罪行更加嚴重。答辯人辯稱,因辱旗事件一般在公眾集會發生,所以自然有人自發加入和互相鼓動起來,罪行持續一段時間在所難免,法庭因此不宜對這些因素給予太多比重。這個說法和第7條的控訴要旨抵觸,絕對是倒果為因,不能接受。
6:原則上,犯案時使用的國旗,如非法取自他人,會增加罪行的嚴重性,但也要視乎被告人的認知。如果被告人知道涉案國旗是原本掛在政府設施的公物,他的犯罪行為會相當可能被視為更具輕藐、鄙視和惡意。另一方面,如果國旗是被告人自備,甚至經過他特意改動或製作,這可顯示他有預謀甚至在計劃周詳下犯案。如果被告人不知道國旗的來源,只知道它不屬於自己,就如中途加入犯案的人,法庭不一定視國旗是他人財物為加重罪責的因素。
若將上述因素套用本案,辯方認為:
1:被告的玷污行為只是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事實上亦沒有造成損壞或污染,本案也不涉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的行為非如將國旗拋至河流、垃圾桶、或垃圾車,但同意被告的行為對國旗不敬;
2:被告犯案時附近人跡罕至,亦沒有車輛駛過;
3:被告是受酒精影響下犯案,並非有預謀行事;
4:被告是單獨行事;和
5:除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外,被告沒有作出進一步玷污行為。
辯方將本案與DCCC181/2020案、CAAR4/2019案、和WKCC2383/2020案作比較,指出本案的嚴重性較這些案例低,刑令可以低於4個月。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早於警方調查階段已經承認身份,表現合作。此外,被告願意就旗桿的損壞向民建聯陪償港幣200元(詳見案情)。
被告背景:
就被告的背景而言,辯方說他過往沒有案底,一直勤力工作,為香港經濟作貢獻,其工作表現亦得僱主讚揚,表明日後仍會聘用被告。因此。被告因本案留下案底,無疑是大教訓。
認罪時間:
辯方指出被告為何不一早認罪,是因為當初被告希望就犯罪意圖作抗辯,但後來作進一步商討後,決定為自己的嚴重行為承擔責任,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裁判官的疑問:
裁判官邀請控方就本案的控罪的立意,和辯方的求情陳詞作回應或補充。
控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認罪時間(6月尾)、控罪嚴重性、以及10月2日是敏感的日子,但刑令的長短是由法庭定奪,他們亦同意辯方引用的案例對控辯雙方都是公平的。
裁判官觀看片段後,認為被告主動走去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此外,涉案旗幟似乎在當時亦沒有飄揚。
辯方回應案發時土瓜灣區有不少旗幟(見案情),飄揚的旗幟可能不是涉案旗幟,所以法庭不能單靠片段作判斷。
法庭的考慮:
裁判官指觀看片段後,認為從被告的行為和步伐而言,被告不像是受酒精影響。此外,裁判官只接受當被告拉下第1支時旗幟時,現場是少人,因為當時現場是有人和車輛在附近交界經過,他們可以看到被告的行為。事實上,這情況可說只是恰巧而已。
裁判官認為涉案條例的立意是懲罰犯案者,即使本案背景與其他案件的背景不同,但控罪性質嚴重,因此決定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4日09:30作判刑,其間被告的擔保被撤銷🛑
(12:30補充)
關於國旗是否飄揚的問題,這是源於被告亦曾對警方表示因酒後看見國旗飄揚,感煩厭所以拔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翁(31) #20221002土瓜灣
🛑已還押15日🛑
控罪1:#侮辱國旗 及或其圖像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控罪2:#侮辱區旗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
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和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求情信:
辯方呈上另外兩封由家人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可顯示被告的家庭本身是愛國愛港,一家人相處和諧融洽,被告家人亦十分關心被告,亦認為被告是負責任的人,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求情陳詞補充: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的親人和朋友親身到庭支持被告;(2)本案的情節較DCCC181/2020案、CAAR4/2019案、和ESCC368/2013案輕;(3)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和已經明白自己的行為在現時香港推廣愛國教育的情況下是嚴重;和(4)被告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
口頭判刑理由:
📌背景:
被告承認兩項在同日內短時間內發生的控罪,即「侮辱國旗」和「侮辱區旗」。
法庭在考慮刑令時已顧及到辯方的求情陳詞、背景報告的內容、案情、被告願意作出賠償等等。
📌量刑考慮:
每一個國家有屬於自己的國𓄃,香港亦有屬於自己的區旗。國旗代表人民和國家,因此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亦等同侮辱自己。
雖然本案的牽涉的場景與辯方引述的案例不同,但被告在一個理應開心慶祝的日子下在公眾地方侮辱國旗,即使案發時人流稀少,但非無人看到被告的行為,此會對周遭的人產生不良觀感。
雖然被告在將兩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後沒有進一步作出侮辱行徑,但案件仍是嚴重,阻嚇性刑罰是必須,以防止他人有樣學樣,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本案判刑:
控罪1和控罪2的合適的量刑起數為監禁24日,被告在開審前認罪,節省傳召證人的時間,獲得25%刑期扣減,所以兩項控罪的刑期可下調至監禁18日。由於兩項控罪於短時間內接連發生,故兩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基於以上,監禁18日是被告的刑期‼️
=============
附錄1:被告承認的案情
📌背景:
於2022年9月30日,李慧琼議員辦事處的義工為慶祝翌日的國慶日,所以將30面旗幟(15支國旗和15支區旗)借旗桿掛在土瓜灣一帶馬路,而每支旗桿價值港幣100元。
📌被告犯案:
於202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被拍攝到在案發地點用手將1面國旗和1面區旗從旗桿拉下,並將2支旗幟拋在地上。
被告的行為使2支旗桿彎曲,而2面旗幟則沒有損毀。民建聯希望被告賠償港幣200元。
📌警方調查:
於2022年10月7日,被告在街上被警員認出。被告在警員調查下指自己當時曾飲酒,故受酒精影響後對旗幟到感到煩厭,所以將其拔下,但否認自己曾踩踏和玷污國旗。
在警員調查下,他們在被告家中搜出涉案衣服,被告後來亦承認自己是犯案者,並進一步表示因酒後看見國旗飄揚,感煩厭所以拔下。
附錄2:辯方的求情簡要
首先,辯方認為被告的玷污行為只是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事實上亦沒有造成損壞或污染,本案也不涉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的行為非如將國旗拋至河流、垃圾桶、或垃圾車,但同意被告的行為對國旗不敬;第二,被告犯案時附近人跡罕至,亦沒有車輛駛過;第三,被告是受酒精影響下犯案,並非有預謀行事;第四,被告是單獨行事。綜合前述四點,辯方認為法庭可以就本案採取低於監禁4個月的刑令。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良好的背景,認罪承擔責任,在警員調查案件時表現合作,現時亦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港幣200元予民建聯。
全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90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翁(31) #20221002土瓜灣
🛑已還押15日🛑
控罪1:#侮辱國旗 及或其圖像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控罪2:#侮辱區旗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
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和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求情信:
辯方呈上另外兩封由家人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可顯示被告的家庭本身是愛國愛港,一家人相處和諧融洽,被告家人亦十分關心被告,亦認為被告是負責任的人,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求情陳詞補充: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的親人和朋友親身到庭支持被告;(2)本案的情節較DCCC181/2020案、CAAR4/2019案、和ESCC368/2013案輕;(3)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和已經明白自己的行為在現時香港推廣愛國教育的情況下是嚴重;和(4)被告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
口頭判刑理由:
📌背景:
被告承認兩項在同日內短時間內發生的控罪,即「侮辱國旗」和「侮辱區旗」。
法庭在考慮刑令時已顧及到辯方的求情陳詞、背景報告的內容、案情、被告願意作出賠償等等。
📌量刑考慮:
每一個國家有屬於自己的國𓄃,香港亦有屬於自己的區旗。國旗代表人民和國家,因此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亦等同侮辱自己。
雖然本案的牽涉的場景與辯方引述的案例不同,但被告在一個理應開心慶祝的日子下在公眾地方侮辱國旗,即使案發時人流稀少,但非無人看到被告的行為,此會對周遭的人產生不良觀感。
雖然被告在將兩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後沒有進一步作出侮辱行徑,但案件仍是嚴重,阻嚇性刑罰是必須,以防止他人有樣學樣,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本案判刑:
控罪1和控罪2的合適的量刑起數為監禁24日,被告在開審前認罪,節省傳召證人的時間,獲得25%刑期扣減,所以兩項控罪的刑期可下調至監禁18日。由於兩項控罪於短時間內接連發生,故兩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基於以上,監禁18日是被告的刑期‼️
=============
附錄1:被告承認的案情
📌背景:
於2022年9月30日,李慧琼議員辦事處的義工為慶祝翌日的國慶日,所以將30面旗幟(15支國旗和15支區旗)借旗桿掛在土瓜灣一帶馬路,而每支旗桿價值港幣100元。
📌被告犯案:
於202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被拍攝到在案發地點用手將1面國旗和1面區旗從旗桿拉下,並將2支旗幟拋在地上。
被告的行為使2支旗桿彎曲,而2面旗幟則沒有損毀。民建聯希望被告賠償港幣200元。
📌警方調查:
於2022年10月7日,被告在街上被警員認出。被告在警員調查下指自己當時曾飲酒,故受酒精影響後對旗幟到感到煩厭,所以將其拔下,但否認自己曾踩踏和玷污國旗。
在警員調查下,他們在被告家中搜出涉案衣服,被告後來亦承認自己是犯案者,並進一步表示因酒後看見國旗飄揚,感煩厭所以拔下。
附錄2:辯方的求情簡要
首先,辯方認為被告的玷污行為只是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事實上亦沒有造成損壞或污染,本案也不涉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的行為非如將國旗拋至河流、垃圾桶、或垃圾車,但同意被告的行為對國旗不敬;第二,被告犯案時附近人跡罕至,亦沒有車輛駛過;第三,被告是受酒精影響下犯案,並非有預謀行事;第四,被告是單獨行事。綜合前述四點,辯方認為法庭可以就本案採取低於監禁4個月的刑令。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良好的背景,認罪承擔責任,在警員調查案件時表現合作,現時亦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港幣200元予民建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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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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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還押15日🛑
控罪1:#侮辱國旗 及或其圖像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控罪2:#侮辱區旗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
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和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求情信:
辯方呈上另外兩封由家人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可顯示被告的家庭本身是愛國愛港,一家人相處和諧融洽,被告家人亦十分關心被告,亦認為被告是負責任的人,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求情陳詞補充: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的親人和朋友親身到庭支持被告;(2)本案的情節較DCCC181/2020案、CAAR4/2019案、和ESCC368/2013案輕;(3)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和已經明白自己的行為在現時香港推廣愛國教育的情況下是嚴重;和(4)被告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
口頭判刑理由:
📌背景:
被告承認兩項在同日內短時間內發生的控罪,即「侮辱國旗」和「侮辱區旗」。
法庭在考慮刑令時已顧及到辯方的求情陳詞、背景報告的內容、案情、被告願意作出賠償等等。
📌量刑考慮:
每一個國家有屬於自己的國旗,香港亦有屬於自己的區旗。國旗代表人民和國家,因此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亦等同侮辱自己。
雖然本案的牽涉的場景與辯方引述的案例不同,但被告在一個理應開心慶祝的日子下在公眾地方侮辱國旗,即使案發時人流稀少,但非無人看到被告的行為,此會對周遭的人產生不良觀感。
雖然被告在將兩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後沒有進一步作出侮辱行徑,但案件仍是嚴重,阻嚇性刑罰是必須,以防止他人有樣學樣,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本案判刑:
控罪1和控罪2的合適的量刑起數為監禁24日,被告在開審前認罪,節省傳召證人的時間,獲得25%刑期扣減,所以兩項控罪的刑期可下調至監禁18日。由於兩項控罪於短時間內接連發生,故兩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基於以上,監禁18日是被告的刑期‼️
=============
附錄1:被告承認的案情
📌背景:
於2022年9月30日,李慧琼議員辦事處的義工為慶祝翌日的國慶日,所以將30面旗幟(15支國旗和15支區旗)借旗桿掛在土瓜灣一帶馬路,而每支旗桿價值港幣100元。
📌被告犯案:
於202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被拍攝到在案發地點用手將1面國旗和1面區旗從旗桿拉下,並將2支旗幟拋在地上。
被告的行為使2支旗桿彎曲,而2面旗幟則沒有損毀。民建聯希望被告賠償港幣200元。
📌警方調查:
於2022年10月7日,被告在街上被警員認出。被告在警員調查下指自己當時曾飲酒,故受酒精影響後對旗幟到感到煩厭,所以將其拔下,但否認自己曾踩踏和玷污國旗。
在警員調查下,他們在被告家中搜出涉案衣服,被告後來亦承認自己是犯案者,並進一步表示因酒後看見國旗飄揚,感煩厭所以拔下。
附錄2:辯方的求情簡要
首先,辯方認為被告的玷污行為只是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事實上亦沒有造成損壞或污染,本案也不涉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的行為非如將國旗拋至河流、垃圾桶、或垃圾車,但同意被告的行為對國旗不敬;第二,被告犯案時附近人跡罕至,亦沒有車輛駛過;第三,被告是受酒精影響下犯案,並非有預謀行事;第四,被告是單獨行事。綜合前述四點,辯方認為法庭可以就本案採取低於監禁4個月的刑令。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良好的背景,認罪承擔責任,在警員調查案件時表現合作,現時亦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港幣200元予民建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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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翁(31) #20221002土瓜灣
🛑已還押15日🛑
控罪1:#侮辱國旗 及或其圖像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控罪2:#侮辱區旗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
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和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求情信:
辯方呈上另外兩封由家人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可顯示被告的家庭本身是愛國愛港,一家人相處和諧融洽,被告家人亦十分關心被告,亦認為被告是負責任的人,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求情陳詞補充: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的親人和朋友親身到庭支持被告;(2)本案的情節較DCCC181/2020案、CAAR4/2019案、和ESCC368/2013案輕;(3)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和已經明白自己的行為在現時香港推廣愛國教育的情況下是嚴重;和(4)被告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
口頭判刑理由:
📌背景:
被告承認兩項在同日內短時間內發生的控罪,即「侮辱國旗」和「侮辱區旗」。
法庭在考慮刑令時已顧及到辯方的求情陳詞、背景報告的內容、案情、被告願意作出賠償等等。
📌量刑考慮:
每一個國家有屬於自己的國旗,香港亦有屬於自己的區旗。國旗代表人民和國家,因此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亦等同侮辱自己。
雖然本案的牽涉的場景與辯方引述的案例不同,但被告在一個理應開心慶祝的日子下在公眾地方侮辱國旗,即使案發時人流稀少,但非無人看到被告的行為,此會對周遭的人產生不良觀感。
雖然被告在將兩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後沒有進一步作出侮辱行徑,但案件仍是嚴重,阻嚇性刑罰是必須,以防止他人有樣學樣,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本案判刑:
控罪1和控罪2的合適的量刑起數為監禁24日,被告在開審前認罪,節省傳召證人的時間,獲得25%刑期扣減,所以兩項控罪的刑期可下調至監禁18日。由於兩項控罪於短時間內接連發生,故兩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基於以上,監禁18日是被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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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被告承認的案情
📌背景:
於2022年9月30日,李慧琼議員辦事處的義工為慶祝翌日的國慶日,所以將30面旗幟(15支國旗和15支區旗)借旗桿掛在土瓜灣一帶馬路,而每支旗桿價值港幣100元。
📌被告犯案:
於202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被拍攝到在案發地點用手將1面國旗和1面區旗從旗桿拉下,並將2支旗幟拋在地上。
被告的行為使2支旗桿彎曲,而2面旗幟則沒有損毀。民建聯希望被告賠償港幣200元。
📌警方調查:
於2022年10月7日,被告在街上被警員認出。被告在警員調查下指自己當時曾飲酒,故受酒精影響後對旗幟到感到煩厭,所以將其拔下,但否認自己曾踩踏和玷污國旗。
在警員調查下,他們在被告家中搜出涉案衣服,被告後來亦承認自己是犯案者,並進一步表示因酒後看見國旗飄揚,感煩厭所以拔下。
附錄2:辯方的求情簡要
首先,辯方認為被告的玷污行為只是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事實上亦沒有造成損壞或污染,本案也不涉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的行為非如將國旗拋至河流、垃圾桶、或垃圾車,但同意被告的行為對國旗不敬;第二,被告犯案時附近人跡罕至,亦沒有車輛駛過;第三,被告是受酒精影響下犯案,並非有預謀行事;第四,被告是單獨行事。綜合前述四點,辯方認為法庭可以就本案採取低於監禁4個月的刑令。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良好的背景,認罪承擔責任,在警員調查案件時表現合作,現時亦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港幣200元予民建聯。
全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90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翁(31) #20221002土瓜灣
🛑已還押15日🛑
控罪1:#侮辱國旗 及或其圖像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控罪2:#侮辱區旗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
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和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求情信:
辯方呈上另外兩封由家人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可顯示被告的家庭本身是愛國愛港,一家人相處和諧融洽,被告家人亦十分關心被告,亦認為被告是負責任的人,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求情陳詞補充: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的親人和朋友親身到庭支持被告;(2)本案的情節較DCCC181/2020案、CAAR4/2019案、和ESCC368/2013案輕;(3)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和已經明白自己的行為在現時香港推廣愛國教育的情況下是嚴重;和(4)被告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
口頭判刑理由:
📌背景:
被告承認兩項在同日內短時間內發生的控罪,即「侮辱國旗」和「侮辱區旗」。
法庭在考慮刑令時已顧及到辯方的求情陳詞、背景報告的內容、案情、被告願意作出賠償等等。
📌量刑考慮:
每一個國家有屬於自己的國旗,香港亦有屬於自己的區旗。國旗代表人民和國家,因此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亦等同侮辱自己。
雖然本案的牽涉的場景與辯方引述的案例不同,但被告在一個理應開心慶祝的日子下在公眾地方侮辱國旗,即使案發時人流稀少,但非無人看到被告的行為,此會對周遭的人產生不良觀感。
雖然被告在將兩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後沒有進一步作出侮辱行徑,但案件仍是嚴重,阻嚇性刑罰是必須,以防止他人有樣學樣,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本案判刑:
控罪1和控罪2的合適的量刑起數為監禁24日,被告在開審前認罪,節省傳召證人的時間,獲得25%刑期扣減,所以兩項控罪的刑期可下調至監禁18日。由於兩項控罪於短時間內接連發生,故兩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基於以上,監禁18日是被告的刑期‼️
=============
附錄1:被告承認的案情
📌背景:
於2022年9月30日,李慧琼議員辦事處的義工為慶祝翌日的國慶日,所以將30面旗幟(15支國旗和15支區旗)借旗桿掛在土瓜灣一帶馬路,而每支旗桿價值港幣100元。
📌被告犯案:
於202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被拍攝到在案發地點用手將1面國旗和1面區旗從旗桿拉下,並將2支旗幟拋在地上。
被告的行為使2支旗桿彎曲,而2面旗幟則沒有損毀。民建聯希望被告賠償港幣200元。
📌警方調查:
於2022年10月7日,被告在街上被警員認出。被告在警員調查下指自己當時曾飲酒,故受酒精影響後對旗幟到感到煩厭,所以將其拔下,但否認自己曾踩踏和玷污國旗。
在警員調查下,他們在被告家中搜出涉案衣服,被告後來亦承認自己是犯案者,並進一步表示因酒後看見國旗飄揚,感煩厭所以拔下。
附錄2:辯方的求情簡要
首先,辯方認為被告的玷污行為只是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事實上亦沒有造成損壞或污染,本案也不涉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的行為非如將國旗拋至河流、垃圾桶、或垃圾車,但同意被告的行為對國旗不敬;第二,被告犯案時附近人跡罕至,亦沒有車輛駛過;第三,被告是受酒精影響下犯案,並非有預謀行事;第四,被告是單獨行事。綜合前述四點,辯方認為法庭可以就本案採取低於監禁4個月的刑令。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良好的背景,認罪承擔責任,在警員調查案件時表現合作,現時亦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港幣200元予民建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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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侮辱國旗 及或其圖像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控罪2:#侮辱區旗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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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和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求情信:
辯方呈上另外兩封由家人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可顯示被告的家庭本身是愛國愛港,一家人相處和諧融洽,被告家人亦十分關心被告,亦認為被告是負責任的人,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求情陳詞補充: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的親人和朋友親身到庭支持被告;(2)本案的情節較DCCC181/2020案、CAAR4/2019案、和ESCC368/2013案輕;(3)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和已經明白自己的行為在現時香港推廣愛國教育的情況下是嚴重;和(4)被告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
口頭判刑理由:
📌背景:
被告承認兩項在同日內短時間內發生的控罪,即「侮辱國旗」和「侮辱區旗」。
法庭在考慮刑令時已顧及到辯方的求情陳詞、背景報告的內容、案情、被告願意作出賠償等等。
📌量刑考慮:
每一個國家有屬於自己的國旗,香港亦有屬於自己的區旗。國旗代表人民和國家,因此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亦等同侮辱自己。
雖然本案的牽涉的場景與辯方引述的案例不同,但被告在一個理應開心慶祝的日子下在公眾地方侮辱國旗,即使案發時人流稀少,但非無人看到被告的行為,此會對周遭的人產生不良觀感。
雖然被告在將兩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後沒有進一步作出侮辱行徑,但案件仍是嚴重,阻嚇性刑罰是必須,以防止他人有樣學樣,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本案判刑:
控罪1和控罪2的合適的量刑起數為監禁24日,被告在開審前認罪,節省傳召證人的時間,獲得25%刑期扣減,所以兩項控罪的刑期可下調至監禁18日。由於兩項控罪於短時間內接連發生,故兩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基於以上,監禁18日是被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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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被告承認的案情
📌背景:
於2022年9月30日,李慧琼議員辦事處的義工為慶祝翌日的國慶日,所以將30面旗幟(15支國旗和15支區旗)借旗桿掛在土瓜灣一帶馬路,而每支旗桿價值港幣100元。
📌被告犯案:
於202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被拍攝到在案發地點用手將1面國旗和1面區旗從旗桿拉下,並將2支旗幟拋在地上。
被告的行為使2支旗桿彎曲,而2面旗幟則沒有損毀。民建聯希望被告賠償港幣200元。
📌警方調查:
於2022年10月7日,被告在街上被警員認出。被告在警員調查下指自己當時曾飲酒,故受酒精影響後對旗幟到感到煩厭,所以將其拔下,但否認自己曾踩踏和玷污國旗。
在警員調查下,他們在被告家中搜出涉案衣服,被告後來亦承認自己是犯案者,並進一步表示因酒後看見國旗飄揚,感煩厭所以拔下。
附錄2:辯方的求情簡要
首先,辯方認為被告的玷污行為只是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事實上亦沒有造成損壞或污染,本案也不涉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的行為非如將國旗拋至河流、垃圾桶、或垃圾車,但同意被告的行為對國旗不敬;第二,被告犯案時附近人跡罕至,亦沒有車輛駛過;第三,被告是受酒精影響下犯案,並非有預謀行事;第四,被告是單獨行事。綜合前述四點,辯方認為法庭可以就本案採取低於監禁4個月的刑令。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良好的背景,認罪承擔責任,在警員調查案件時表現合作,現時亦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港幣200元予民建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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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 [1/1]
👤羅(61) #20230207鑽石山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答辯:
被告聽取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審訊開始:
控方表示他們會於審訊中傳召1名證人。
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兩位被告同意和承認,內容大致如下:
1:於2023年2月6日,有人將一個屬於民建聯(附有李慧琼議員的樣貌)的橫額掛在案發地點;
2:於2023年2月7日22:02時,警員檢取了一把鉗和涉案橫額;
3:警員後來在案發地點拍攝了兩張照片;
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本案爭抝點:
辯方指被告的立場是他案發時沒有手持鉗,而涉案的鉗是被告用於工作上。此外辯方亦會爭議警誡、拘捕、和招認,因此本案會牽涉特別事項,並會以交替程序方式處理。
辯方在庭上讀出特別事項的反對理由:
於2023年2月7日約22:00時,便衣警員在案發地點對面行人路衝前並包圍被告。其後被告被兩名警員捉著雙手,之後其雙手亦被手扣鎖在背後,然後警員在被告身穿的風褸中找到一把鉗。
由於被告感到驚慌,所以他在PW1詢問曾是否用鉗弄穿橫額下回答類似「請放過我,我以後不會再犯這錯事」的說話。
在警車中,PW1曾問被告是否不喜歡李慧琼。被告回答時否認自己沒有不喜歡李慧琼,只是不喜歡民建聯向老人家「拉票」的方式。
此外,被告亦表示自己沒有犯案,然後PW1說自己看到被告犯案。
在補錄警誡口供時,PW1要被告自行閱讀記事冊,PW1亦沒有向被告覆讀記事冊的內容,並表示若被告不在記事冊簽名,便不會帶被告見CID和讓被告離開警署。被告由於怕不被保䆁而在記事冊上簽署。
最後,被告是在離開警署時才簽署包括羈留人士通知書等的文件。
=============
目前進度是法庭正處理特別事項。PW1已完成作供。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特別事項的表證成立。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其權利和作供利與弊,被告選擇就特別事項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由於PW1供詞和被告供詞關係密切,直播員認為合適的做法是留待被告完成作供後才一併發佈。
14:45續審。辯方屆時繼續對被告作主問。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 [1/1]
👤羅(61) #20230207鑽石山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答辯:
被告聽取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審訊開始:
控方表示他們會於審訊中傳召1名證人。
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兩位被告同意和承認,內容大致如下:
1:於2023年2月6日,有人將一個屬於民建聯(附有李慧琼議員的樣貌)的橫額掛在案發地點;
2:於2023年2月7日22:02時,警員檢取了一把鉗和涉案橫額;
3:警員後來在案發地點拍攝了兩張照片;
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本案爭抝點:
辯方指被告的立場是他案發時沒有手持鉗,而涉案的鉗是被告用於工作上。此外辯方亦會爭議警誡、拘捕、和招認,因此本案會牽涉特別事項,並會以交替程序方式處理。
辯方在庭上讀出特別事項的反對理由:
於2023年2月7日約22:00時,便衣警員在案發地點對面行人路衝前並包圍被告。其後被告被兩名警員捉著雙手,之後其雙手亦被手扣鎖在背後,然後警員在被告身穿的風褸中找到一把鉗。
由於被告感到驚慌,所以他在PW1詢問曾是否用鉗弄穿橫額下回答類似「請放過我,我以後不會再犯這錯事」的說話。
在警車中,PW1曾問被告是否不喜歡李慧琼。被告回答時否認自己沒有不喜歡李慧琼,只是不喜歡民建聯向老人家「拉票」的方式。
此外,被告亦表示自己沒有犯案,然後PW1說自己看到被告犯案。
在補錄警誡口供時,PW1要被告自行閱讀記事冊,PW1亦沒有向被告覆讀記事冊的內容,並表示若被告不在記事冊簽名,便不會帶被告見CID和讓被告離開警署。被告由於怕不被保䆁而在記事冊上簽署。
最後,被告是在離開警署時才簽署包括羈留人士通知書等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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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進度是法庭正處理特別事項。PW1已完成作供。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特別事項的表證成立。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其權利和作供利與弊,被告選擇就特別事項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由於PW1供詞和被告供詞關係密切,直播員認為合適的做法是留待被告完成作供後才一併發佈。
14:45續審。辯方屆時繼續對被告作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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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 [1/1]
👤羅(61) #20230207鑽石山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案件審結。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8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並批准被告保釋候判。
說回審訊內容,裁判官考慮PW1和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控辯雙方呈堂的證供、辯方在在特別事項的陳詞等後,裁定被告是自願錄取本案牽涉的招認和警誡口供,故相關可以呈堂。
在特別事項完結後,辯方就一般事項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一般事項的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其權利和作供利與弊,被告選擇就一般事項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就一般事項的作供,辯方採納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只會就鉗和為何在案發現場出現的議題作少許主問。因此,在牽涉的議題少下,控方對被告的盤問很快已經完成。
隨著一般事項已處理好,辯方作出結案陳詞,由於辯方採納他們在特別事項的陳詞,故只需作少許補充,所以很快完成。案件審結。
最後,被告感謝旁聽人士的支持🫂
今日審訊的內容最遲於明天23:00前發佈。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 [1/1]
👤羅(61) #20230207鑽石山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案件審結。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8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並批准被告保釋候判。
說回審訊內容,裁判官考慮PW1和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控辯雙方呈堂的證供、辯方在在特別事項的陳詞等後,裁定被告是自願錄取本案牽涉的招認和警誡口供,故相關可以呈堂。
在特別事項完結後,辯方就一般事項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一般事項的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其權利和作供利與弊,被告選擇就一般事項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就一般事項的作供,辯方採納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只會就鉗和為何在案發現場出現的議題作少許主問。因此,在牽涉的議題少下,控方對被告的盤問很快已經完成。
隨著一般事項已處理好,辯方作出結案陳詞,由於辯方採納他們在特別事項的陳詞,故只需作少許補充,所以很快完成。案件審結。
最後,被告感謝旁聽人士的支持🫂
今日審訊的內容最遲於明天23:00前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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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回2023年7月21日的審訊內容,非即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 [1/1]
👤羅(61) #20230207鑽石山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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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聽取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審訊開始:
控方表示他們會於審訊中傳召1名證人。
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兩位被告同意和承認,內容大致如下:
1:於2023年2月6日,有人將一個屬於民建聯(附有李慧琼議員的樣貌)的橫額掛在案發地點;
2:於2023年2月7日22:02時,警員檢取了一把鉗和涉案橫額;
3:警員後來在案發地點拍攝了兩張照片;和
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本案爭抝點:
辯方指被告的立場是他案發時沒有手持鉗,而涉案的鉗是被告用於工作上。此外辯方亦會爭議警誡、拘捕、和招認,因此本案會牽涉特別事項,並會以交替程序方式處理。
辯方在庭上讀出特別事項的反對理由:
於2023年2月7日約22:00時,便衣警員在案發地點對面行人路衝前並包圍被告。其後被告被兩名警員捉著雙手,之後其雙手亦被手扣鎖在背後,然後警員在被告身穿的風褸中找到一把鉗。
由於被告感到驚慌,所以他在PW1詢問曾是否用鉗弄穿橫額下回答類似「請放過我,我以後不會再犯這錯事」的說話。
在警車中,PW1曾問被告是否不喜歡李慧琼議員。被告回答時否認自己沒有不喜歡李慧琼,只是不喜歡民建聯向老人家「拉票」的方式。
此外,被告亦表示自己沒有犯案,然後PW1說自己看到被告犯案。
在警署接見室補錄警誡口供時,PW1要被告自行閱讀記事冊,PW1亦沒有向被告覆讀記事冊的內容,並表示若被告不在記事冊簽名,便不會帶被告見CID和讓被告離開警署。被告由於怕不被保䆁而在記事冊上簽署。
最後,被告是在離開警署時才簽署包括羈留人士通知書等的文件。
=============
這部分的內容是關於特別事項:
控方傳召PW1警員17036:(辯方盤問內容附以括號和底線顯示)
📌巡邏背景:
於2023年2月7日約21:30時,警員連同四名同事(包括三名警員和一名警長)以便裝方式到鳳德道一帶進行反刑事毀壞行動。在案發前,警員曾檢查涉案橫額,當時他沒有發現有損毀,所以他連同同事們到其他地方巡邏。
(在盤問下,警員表示當時自己在鳳德道一帶檢查過很多橫額,但同意沒有在記事冊寫檢查記錄。警員不同意辯方建議,即自己應於檢查橫額時在記事冊作紀錄。)
(在盤問下,警員表示他與同事是分散在不同位置巡邏,因為鳳德道的地形大,亦有不少橫額,故當時五人需要分散巡邏,令全條鳳德道都有人觀察。即使如此,警員會用WhatsApp與同事保持聯絡,他與同事並不會相距很遠。事實上,當他上前截停被告時,他曾馬上用手機通知隊員。)
📌發現被告犯案:
於同日約22:02時,警員返回案發地點時見到身穿黑色長袖外套、灰色短褲、黑色拖鞋的被告走向涉案橫額背後約1米徘徊和東張西望。
(在盤問下,警員同意自己於2023年2月8日02:00時下的證人口供提及被告當時是身穿灰色長褲,於現時庭上的說法有別。此外,警員指他第一眼看到被告時,被告正望向橫額背面,因此同意辯方指當時被告有機會被告看到他。)
警員形容他當時距離被告約10米,兩人亦身處同一邊馬路。此外他在觀察被告時光線充足(有路燈照明),視線沒有受阻。
(在盤問下,警員同意被告身型會被橫額遮掩,亦同意案發時是有車經過,但他補充當時車流疏落。)
警員看到被告之後用右手在自己身穿的外套的右邊袋中拿出鉗,並且蹲下向涉案橫額垂直由上而下鎅了兩次。在看到這事發生時,警員指自己的視線沒有受阻。
(在盤問下,警員指被告是一氣呵成地鎅涉案橫額兩次(每次的完成時間為約兩秒),即被告是完成第一次鎅橫額的動作後,將身體傾斜,然後再鎅第二次橫額。辯方指出兩條鎅痕相距31吋,故被告不能一氣呵成地完成。警員不同意。)
📌截停和拘捕被告:
警員在看到這事發生後,他馬上上前截停被告和表露警員身份。其後他從被告的右手檢取了一把紅色鉗,亦發現涉案橫額被鎅了兩條各長約50厘米的痕。
(在盤問下,警員指自己有想過被告蹲下的意圖是鎅橫額,而當他見被告站起身並走向閘口的方向「想走」時,他已經衝前並大叫「警察」,其後被告停下。辯方指警員在被告第一次鎅橫額後沒有叫「警察」,而當他叫「警察」時,被告是已經完成第二次鎅橫額的行為。警員同意,但補充指他看到被告第一次鎅橫額時是馬上通知在附近的同事,而完成後被告已經完成第二次鎅橫額的行為。辯方指警員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被告「想走」。警員同意,但補充「想走」的意思是離開現場,不是逃跑。)
(在盤問下,警員指現時不肯定當時被告身穿的風褸有沒有拉上鏈,但確認自己當時看到被告正手持鉗。)
警員之後為被告搜身,結果是沒有發現。
(在盤問下,警員同意當時有警員衝過來捉著被告的手,但當時被告有手持涉案的鉗。警員不同意涉案的鉗是在被告身穿的風褸的右邊袋中搜出。警員指當他截停被告時,涉案的鉗仍然外露,當時被告想將其放入他的風褸袋。)
警員指至於涉案橫額一開始是由其同事看守,其後於拘捕被告後才由其檢取。
(在盤問下,警員表示自己於當時沒有即時檢取涉案橫額是因為要等待CID到場搜證和拍照,但當他帶同被告返警署時,有同事看守涉案橫額。)
警員表示被告在其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警員指被告說這番話時兩人距離很近,所以他聽得清楚,他亦馬上將這番話記在記事冊,不過沒有向被告覆讀內容。
(在盤問下,警員不同意被告沒有說過其在警誡下的說法。)
(在盤問下,警員同意被告被捕時他們有手扣鎖著被告雙手,但他沒有問被告為何用鉗弄穿涉案橫額;警員同意他們曾帶被告到牆邊等候調查,但不同意他們曾問被告是否曾用鉗弄穿涉案橫額;警員同意當時曾有數名警員包圍被告,亦同意被告當時看落有點驚慌,但印象中被告沒有說過類似「請放過我,我以後不會再犯這錯事」的說話。)
在控方覆問下,警員指當他向被告表示他看到其犯案時,被告沒有出聲。
(在盤問下,辯方指出警員在等待警車到達前曾對被告說「唔使多講」和說他看到被告犯案。警員不同意他曾對被告說「唔使多講」,但同意他曾對被告說他看到被告犯案。)
📌押解被告到警署:
於同日約22:30時,警員連同兩名警員(包括司機)使用便裝警車押解被告前往警署,其間他與被告沒有對話。
(在盤問下,警員不同意自己在車上曾問被告關於其他橫額被損壞和為何不喜歡李慧琼議員兩事的事宜。)
📌被告在警署發生的事:
到達警署後,警員帶被告和涉案的鉗會見值日官匯報案情。其後,警員帶被告在接見室房間搜身,結果是沒有發現。
於同日約22:45時,警員向被告發出、解釋、和覆讀羈留人士通知書。警員指被告看完羈留人士通知書後沒有任何要求,並於約22:52時簽收。
(在盤問下,警員不同意被告是在離開警署前才將羈留人士通知書與其他文件一併簽署。)
於同日約22:56時,警員在接見室6號房補錄警誡口供時,除被告外沒有其他人在旁,此外被告於當時在警員補錄警誡口供時沒有任何表示。在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警員有將內容覆讀和叫被告閱讀,亦有告訴被告可以修改口供的權利和請被告在口供上簽署聲明。警員指當時被告沒有說過或提出任何事情。
(在盤問下,警員不同意他在補錄警誡供詞時曾將被告的說法「加加減減」和自己沒有覆讀補錄警誡供詞的內容;警員亦不同意曾對被告表示若不在記事冊簽名,便不會帶被告見CID和讓被告離開警署。)
(在盤問下,警員表示是與被告面對面作補錄警誡供詞。警員亦表示在補錄警誡供詞期間並沒有聯絡同事檢取橫額,他是想完成補錄警誡供詞後才處理檢取橫額一事。而在完成補錄警誡供詞後,他曾向同事嘗試問涉案橫額的鎅痕是否有約50厘米,以確定自己的計算。警員不同意曾說過被告曾用五秒鎅兩條痕,然後被告馬上否認,警員見狀叫被告「唔好講嘢」的情節。)
📌控方在特別事項的立場:
警員指自己沒有,亦看不到有人威迫、毆打、和利誘被告,被告自己也沒有作出投訴。
-PW1作供完畢-
-辯方就特別事項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特別事項的表證成立。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其權利和作供利與弊,被告選擇就特別事項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 [1/1]
👤羅(61) #20230207鑽石山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答辯:
被告聽取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審訊開始:
控方表示他們會於審訊中傳召1名證人。
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兩位被告同意和承認,內容大致如下:
1:於2023年2月6日,有人將一個屬於民建聯(附有李慧琼議員的樣貌)的橫額掛在案發地點;
2:於2023年2月7日22:02時,警員檢取了一把鉗和涉案橫額;
3:警員後來在案發地點拍攝了兩張照片;和
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本案爭抝點:
辯方指被告的立場是他案發時沒有手持鉗,而涉案的鉗是被告用於工作上。此外辯方亦會爭議警誡、拘捕、和招認,因此本案會牽涉特別事項,並會以交替程序方式處理。
辯方在庭上讀出特別事項的反對理由:
於2023年2月7日約22:00時,便衣警員在案發地點對面行人路衝前並包圍被告。其後被告被兩名警員捉著雙手,之後其雙手亦被手扣鎖在背後,然後警員在被告身穿的風褸中找到一把鉗。
由於被告感到驚慌,所以他在PW1詢問曾是否用鉗弄穿橫額下回答類似「請放過我,我以後不會再犯這錯事」的說話。
在警車中,PW1曾問被告是否不喜歡李慧琼議員。被告回答時否認自己沒有不喜歡李慧琼,只是不喜歡民建聯向老人家「拉票」的方式。
此外,被告亦表示自己沒有犯案,然後PW1說自己看到被告犯案。
在警署接見室補錄警誡口供時,PW1要被告自行閱讀記事冊,PW1亦沒有向被告覆讀記事冊的內容,並表示若被告不在記事冊簽名,便不會帶被告見CID和讓被告離開警署。被告由於怕不被保䆁而在記事冊上簽署。
最後,被告是在離開警署時才簽署包括羈留人士通知書等的文件。
=============
這部分的內容是關於特別事項:
控方傳召PW1警員17036:(辯方盤問內容附以括號和底線顯示)
📌巡邏背景:
於2023年2月7日約21:30時,警員連同四名同事(包括三名警員和一名警長)以便裝方式到鳳德道一帶進行反刑事毀壞行動。在案發前,警員曾檢查涉案橫額,當時他沒有發現有損毀,所以他連同同事們到其他地方巡邏。
(在盤問下,警員表示當時自己在鳳德道一帶檢查過很多橫額,但同意沒有在記事冊寫檢查記錄。警員不同意辯方建議,即自己應於檢查橫額時在記事冊作紀錄。)
(在盤問下,警員表示他與同事是分散在不同位置巡邏,因為鳳德道的地形大,亦有不少橫額,故當時五人需要分散巡邏,令全條鳳德道都有人觀察。即使如此,警員會用WhatsApp與同事保持聯絡,他與同事並不會相距很遠。事實上,當他上前截停被告時,他曾馬上用手機通知隊員。)
📌發現被告犯案:
於同日約22:02時,警員返回案發地點時見到身穿黑色長袖外套、灰色短褲、黑色拖鞋的被告走向涉案橫額背後約1米徘徊和東張西望。
(在盤問下,警員同意自己於2023年2月8日02:00時下的證人口供提及被告當時是身穿灰色長褲,於現時庭上的說法有別。此外,警員指他第一眼看到被告時,被告正望向橫額背面,因此同意辯方指當時被告有機會被告看到他。)
警員形容他當時距離被告約10米,兩人亦身處同一邊馬路。此外他在觀察被告時光線充足(有路燈照明),視線沒有受阻。
(在盤問下,警員同意被告身型會被橫額遮掩,亦同意案發時是有車經過,但他補充當時車流疏落。)
警員看到被告之後用右手在自己身穿的外套的右邊袋中拿出鉗,並且蹲下向涉案橫額垂直由上而下鎅了兩次。在看到這事發生時,警員指自己的視線沒有受阻。
(在盤問下,警員指被告是一氣呵成地鎅涉案橫額兩次(每次的完成時間為約兩秒),即被告是完成第一次鎅橫額的動作後,將身體傾斜,然後再鎅第二次橫額。辯方指出兩條鎅痕相距31吋,故被告不能一氣呵成地完成。警員不同意。)
📌截停和拘捕被告:
警員在看到這事發生後,他馬上上前截停被告和表露警員身份。其後他從被告的右手檢取了一把紅色鉗,亦發現涉案橫額被鎅了兩條各長約50厘米的痕。
(在盤問下,警員指自己有想過被告蹲下的意圖是鎅橫額,而當他見被告站起身並走向閘口的方向「想走」時,他已經衝前並大叫「警察」,其後被告停下。辯方指警員在被告第一次鎅橫額後沒有叫「警察」,而當他叫「警察」時,被告是已經完成第二次鎅橫額的行為。警員同意,但補充指他看到被告第一次鎅橫額時是馬上通知在附近的同事,而完成後被告已經完成第二次鎅橫額的行為。辯方指警員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被告「想走」。警員同意,但補充「想走」的意思是離開現場,不是逃跑。)
(在盤問下,警員指現時不肯定當時被告身穿的風褸有沒有拉上鏈,但確認自己當時看到被告正手持鉗。)
警員之後為被告搜身,結果是沒有發現。
(在盤問下,警員同意當時有警員衝過來捉著被告的手,但當時被告有手持涉案的鉗。警員不同意涉案的鉗是在被告身穿的風褸的右邊袋中搜出。警員指當他截停被告時,涉案的鉗仍然外露,當時被告想將其放入他的風褸袋。)
警員指至於涉案橫額一開始是由其同事看守,其後於拘捕被告後才由其檢取。
(在盤問下,警員表示自己於當時沒有即時檢取涉案橫額是因為要等待CID到場搜證和拍照,但當他帶同被告返警署時,有同事看守涉案橫額。)
警員表示被告在其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警員指被告說這番話時兩人距離很近,所以他聽得清楚,他亦馬上將這番話記在記事冊,不過沒有向被告覆讀內容。
(在盤問下,警員不同意被告沒有說過其在警誡下的說法。)
(在盤問下,警員同意被告被捕時他們有手扣鎖著被告雙手,但他沒有問被告為何用鉗弄穿涉案橫額;警員同意他們曾帶被告到牆邊等候調查,但不同意他們曾問被告是否曾用鉗弄穿涉案橫額;警員同意當時曾有數名警員包圍被告,亦同意被告當時看落有點驚慌,但印象中被告沒有說過類似「請放過我,我以後不會再犯這錯事」的說話。)
在控方覆問下,警員指當他向被告表示他看到其犯案時,被告沒有出聲。
(在盤問下,辯方指出警員在等待警車到達前曾對被告說「唔使多講」和說他看到被告犯案。警員不同意他曾對被告說「唔使多講」,但同意他曾對被告說他看到被告犯案。)
📌押解被告到警署:
於同日約22:30時,警員連同兩名警員(包括司機)使用便裝警車押解被告前往警署,其間他與被告沒有對話。
(在盤問下,警員不同意自己在車上曾問被告關於其他橫額被損壞和為何不喜歡李慧琼議員兩事的事宜。)
📌被告在警署發生的事:
到達警署後,警員帶被告和涉案的鉗會見值日官匯報案情。其後,警員帶被告在接見室房間搜身,結果是沒有發現。
於同日約22:45時,警員向被告發出、解釋、和覆讀羈留人士通知書。警員指被告看完羈留人士通知書後沒有任何要求,並於約22:52時簽收。
(在盤問下,警員不同意被告是在離開警署前才將羈留人士通知書與其他文件一併簽署。)
於同日約22:56時,警員在接見室6號房補錄警誡口供時,除被告外沒有其他人在旁,此外被告於當時在警員補錄警誡口供時沒有任何表示。在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警員有將內容覆讀和叫被告閱讀,亦有告訴被告可以修改口供的權利和請被告在口供上簽署聲明。警員指當時被告沒有說過或提出任何事情。
(在盤問下,警員不同意他在補錄警誡供詞時曾將被告的說法「加加減減」和自己沒有覆讀補錄警誡供詞的內容;警員亦不同意曾對被告表示若不在記事冊簽名,便不會帶被告見CID和讓被告離開警署。)
(在盤問下,警員表示是與被告面對面作補錄警誡供詞。警員亦表示在補錄警誡供詞期間並沒有聯絡同事檢取橫額,他是想完成補錄警誡供詞後才處理檢取橫額一事。而在完成補錄警誡供詞後,他曾向同事嘗試問涉案橫額的鎅痕是否有約50厘米,以確定自己的計算。警員不同意曾說過被告曾用五秒鎅兩條痕,然後被告馬上否認,警員見狀叫被告「唔好講嘢」的情節。)
📌控方在特別事項的立場:
警員指自己沒有,亦看不到有人威迫、毆打、和利誘被告,被告自己也沒有作出投訴。
-PW1作供完畢-
-辯方就特別事項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特別事項的表證成立。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其權利和作供利與弊,被告選擇就特別事項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0831油麻地 #答辯
D1:馬(27)
D2:蔡(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馬(2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槌仔連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2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5日。因為他們需時消化控方於今個星期才給予他們的「未經使用的材料」,當中包括約1000多頁的文件和片段。控方不反對。D1不反對。法庭批准,並將案件押後至該日14:30在1號法庭作答辯。
D1現時沒有律師代表。在法庭詢問下,D1表示:
⁃ 他於下次聆訊日時會有律師代表。
⁃ 他確認律師會於下次聆訊日時出席。
⁃ 律師已經收取「未經使用的材料」。
法庭另批准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
#梁雅忻裁判官
#0831油麻地 #答辯
D1:馬(27)
D2:蔡(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馬(2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槌仔連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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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5日。因為他們需時消化控方於今個星期才給予他們的「未經使用的材料」,當中包括約1000多頁的文件和片段。控方不反對。D1不反對。法庭批准,並將案件押後至該日14:30在1號法庭作答辯。
D1現時沒有律師代表。在法庭詢問下,D1表示:
⁃ 他於下次聆訊日時會有律師代表。
⁃ 他確認律師會於下次聆訊日時出席。
⁃ 律師已經收取「未經使用的材料」。
法庭另批准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