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5月2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3/3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判刑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求情 #判刑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3/3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判刑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求情 #判刑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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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判刑
何(19)
🛑已還押13日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
辯方律師表示由於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合,所以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
葉官關注被告吸毒問題,律師稱被告只歇間歇性吸食毒品,並指因受案件困擾而服食,但葉官複述報告指被告在案發前已開始吸食,至2022年年尾仍有此習慣,並會自行購買,故必須正視。
另,辯方律師指被告已澄清關於跟三合會人士接觸只是去消遣認識,而沒有跟隨對方作違法行為。
辯方律師請求法庭給予被告更生的機會,並呈上被告自撰的求情信及其母的求情信,母親指被告有正面的改變,已吸取教訓,並指會支持兒子,幫他重回正軌。
辯方律師指本案案情比同類案件而言非最嚴重,案發歷時不長,亦沒有嚴重暴力衝突發生,而兩條控罪於同一時間發生,故請求法庭考慮兩條控罪同期執行。
法庭最後決定索取戒毒所報告,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9日上午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判刑
何(19)
🛑已還押13日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
辯方律師表示由於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合,所以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
葉官關注被告吸毒問題,律師稱被告只歇間歇性吸食毒品,並指因受案件困擾而服食,但葉官複述報告指被告在案發前已開始吸食,至2022年年尾仍有此習慣,並會自行購買,故必須正視。
另,辯方律師指被告已澄清關於跟三合會人士接觸只是去消遣認識,而沒有跟隨對方作違法行為。
辯方律師請求法庭給予被告更生的機會,並呈上被告自撰的求情信及其母的求情信,母親指被告有正面的改變,已吸取教訓,並指會支持兒子,幫他重回正軌。
辯方律師指本案案情比同類案件而言非最嚴重,案發歷時不長,亦沒有嚴重暴力衝突發生,而兩條控罪於同一時間發生,故請求法庭考慮兩條控罪同期執行。
法庭最後決定索取戒毒所報告,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9日上午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D1符(37)聽取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D2呂(42)聽取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審訊第一天(早上):
在傳召證人前,控方向法庭申請短暫休庭,以與辯方商討證物處理和進一步承認事實的事宜。控方表示若果控辯雙方能夠就承認事實作進一步達到共識,控方只需傳召1至2名,即證人列表中的PW1和PW3。
在法庭詢問下,控方說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是身份辨認。當中他們會依賴AG’s reference中的2點作基礎,即(1)邀請法庭同時作為陪審員辨認、和(2)具「特別知識」的證人,即PW3 (因此他須要避席)。
在法庭詢問下,控方說本案的關鍵片段有30至45分鐘,沒有2位被告的警誡供詞。
在法庭詢問下,辯方說D1和D2的抗辯理由是關於身份辨認,即兩位被告並非控方所指片中人。D2希望強調D2是在彌敦道某處被捕,但控方所指的非法集結之地是山東街。
在法庭詢問下,辯方說D1可能會傳召1名證人,D2不會傳召證人。
基於以上所述,控辯雙方對本案能夠如期4天內完成審訊感到樂觀。
控方希望申請將本案押後至14:30續審,以處理好上述事宜,並準備「清水版」截圖。法庭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好好善用這2小時的時間,好好準備審訊。
法庭另批出半日證人費予1名市民證人。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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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D1符(37)聽取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D2呂(42)聽取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審訊第一天(早上):
在傳召證人前,控方向法庭申請短暫休庭,以與辯方商討證物處理和進一步承認事實的事宜。控方表示若果控辯雙方能夠就承認事實作進一步達到共識,控方只需傳召1至2名,即證人列表中的PW1和PW3。
在法庭詢問下,控方說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是身份辨認。當中他們會依賴AG’s reference中的2點作基礎,即(1)邀請法庭同時作為陪審員辨認、和(2)具「特別知識」的證人,即PW3 (因此他須要避席)。
在法庭詢問下,控方說本案的關鍵片段有30至45分鐘,沒有2位被告的警誡供詞。
在法庭詢問下,辯方說D1和D2的抗辯理由是關於身份辨認,即兩位被告並非控方所指片中人。D2希望強調D2是在彌敦道某處被捕,但控方所指的非法集結之地是山東街。
在法庭詢問下,辯方說D1可能會傳召1名證人,D2不會傳召證人。
基於以上所述,控辯雙方對本案能夠如期4天內完成審訊感到樂觀。
控方希望申請將本案押後至14:30續審,以處理好上述事宜,並準備「清水版」截圖。法庭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好好善用這2小時的時間,好好準備審訊。
法庭另批出半日證人費予1名市民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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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
審訊第一天(下午):
在早上,控方向法庭申請短暫休庭,以與辯方商討證物處理和進一步承認事實的事宜。
上午聆訊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91
📎承認事實:
控方在庭上讀出承認事實,內容大致如下:
。在案發當日約23:17時,余高級督察在彌敦道610號*拘留約100人,包括兩位被告;
*即「荷里活商業中心」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1的衣物,包括黑色短袖上衣和迷彩長褲;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2的衣物,包括黑色長袖外套、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鞋等;
。不爭議兩段分別來自現場的閉路電視和警方的片段;
。不爭議警方為兩位被告所拍攝的照片;和
。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地圖 (可顯示山東街至豉油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的地形)。
兩位被告在庭上同意承認事實的內容。
📎繼續處理案件爭議點:
D1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第一段片段中,疑似D1在片段出現時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D2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兩段片段的所示時間中,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PW1余高級督察作供:
簡言而之,PW1在案發時是正執行掃蕩任務,並於稍後時間在彌敦道610號拘留兩位被告。
辯方的盤問方向主要針對現場市民是否有機會離開案發現場,亦有包括警員拘捕現場人士的基礎。
-PW1作供完畢-
*所有證人的證供內容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6日) 09:30續審,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和豁免在審訊其間到警署報到✅
明天會處理PW2 (即證人列表中的PW3)的作供,預計需時全日。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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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一天(下午):
在早上,控方向法庭申請短暫休庭,以與辯方商討證物處理和進一步承認事實的事宜。
上午聆訊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91
📎承認事實:
控方在庭上讀出承認事實,內容大致如下:
。在案發當日約23:17時,余高級督察在彌敦道610號*拘留約100人,包括兩位被告;
*即「荷里活商業中心」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1的衣物,包括黑色短袖上衣和迷彩長褲;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2的衣物,包括黑色長袖外套、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鞋等;
。不爭議兩段分別來自現場的閉路電視和警方的片段;
。不爭議警方為兩位被告所拍攝的照片;和
。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地圖 (可顯示山東街至豉油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的地形)。
兩位被告在庭上同意承認事實的內容。
📎繼續處理案件爭議點:
D1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第一段片段中,疑似D1在片段出現時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D2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兩段片段的所示時間中,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PW1余高級督察作供:
簡言而之,PW1在案發時是正執行掃蕩任務,並於稍後時間在彌敦道610號拘留兩位被告。
辯方的盤問方向主要針對現場市民是否有機會離開案發現場,亦有包括警員拘捕現場人士的基礎。
-PW1作供完畢-
*所有證人的證供內容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6日) 09:30續審,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和豁免在審訊其間到警署報到✅
明天會處理PW2 (即證人列表中的PW3)的作供,預計需時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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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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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一天(下午):
在早上,控方向法庭申請短暫休庭,以與辯方商討證物處理和進一步承認事實的事宜。
上午聆訊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91
📎承認事實:
控方在庭上讀出承認事實,內容大致如下:
。在案發當日約23:17時,余高級督察在彌敦道610號*拘留約100人,包括兩位被告;
*即「荷里活商業中心」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1的衣物,包括黑色短袖上衣和迷彩長褲;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2的衣物,包括黑色長袖外套、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鞋等;
。不爭議兩段分別來自現場的閉路電視和警方的片段;
。不爭議警方為兩位被告所拍攝的照片;和
。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地圖 (可顯示山東街至豉油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的地形)。
兩位被告在庭上同意承認事實的內容。
📎繼續處理案件爭議點:
D1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第一段片段中,疑似D1在片段出現時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D2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兩段片段的所示時間中,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PW1余高級督察作供:
簡言而之,PW1在案發時是正執行掃蕩任務,並於稍後時間在彌敦道610號拘留兩位被告。
辯方的盤問方向主要針對現場市民是否有機會離開案發現場,亦有包括警員拘捕現場人士的基礎。
-PW1作供完畢-
*所有證人的證供內容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6日) 09:30續審,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和豁免在審訊其間到警署報到✅
明天會處理PW2 (即證人列表中的PW3)的作供,預計需時全日。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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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一天(下午):
在早上,控方向法庭申請短暫休庭,以與辯方商討證物處理和進一步承認事實的事宜。
上午聆訊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91
📎承認事實:
控方在庭上讀出承認事實,內容大致如下:
。在案發當日約23:17時,余高級督察在彌敦道610號*拘留約100人,包括兩位被告;
*即「荷里活商業中心」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1的衣物,包括黑色短袖上衣和迷彩長褲;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2的衣物,包括黑色長袖外套、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鞋等;
。不爭議兩段分別來自現場的閉路電視和警方的片段;
。不爭議警方為兩位被告所拍攝的照片;和
。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地圖 (可顯示山東街至豉油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的地形)。
兩位被告在庭上同意承認事實的內容。
📎繼續處理案件爭議點:
D1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第一段片段中,疑似D1在片段出現時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D2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兩段片段的所示時間中,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PW1余高級督察作供:
簡言而之,PW1在案發時是正執行掃蕩任務,並於稍後時間在彌敦道610號拘留兩位被告。
辯方的盤問方向主要針對現場市民是否有機會離開案發現場,亦有包括警員拘捕現場人士的基礎。
-PW1作供完畢-
*所有證人的證供內容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6日) 09:30續審,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和豁免在審訊其間到警署報到✅
明天會處理PW2 (即證人列表中的PW3)的作供,預計需時全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2/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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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聆訊中,法庭已處理好承認事實和PW1的作供。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99
審訊第二天:
由於要簽發拘捕令,葉啓亮裁判官將案件延至10:00時開庭。
📎調查報告的事宜:
控方甫開庭時向法庭報告他們發現有不同版本(即不同頁數)的調查報告,雖然來自相同的調查報告,但控方的版本有50多頁,辯方的版本有30多頁,而最新的版本有60多頁。然而,即使辯方的版本在頁數較少,但內容上大致相同。
辯方表示希望有時間了解所有版本的調查報告,不過不反對先完成PW2的主問。
📎傳召PW2警員15290:
PW2是本案的調查警員,他的職責包括從片段中利用警員為當時被捕的人士拍攝的相片對該批人士作辨認,包括本案的兩位被告、AP59*、和梁XX,和準備相關的截圖冊。
*此人的名字不在控罪書上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由於要簽發拘捕令和完成一宗雜案的裁決,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5:15時續審,屆時會繼續控方對PW2的主問-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2/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
在昨天聆訊中,法庭已處理好承認事實和PW1的作供。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99
審訊第二天:
由於要簽發拘捕令,葉啓亮裁判官將案件延至10:00時開庭。
📎調查報告的事宜:
控方甫開庭時向法庭報告他們發現有不同版本(即不同頁數)的調查報告,雖然來自相同的調查報告,但控方的版本有50多頁,辯方的版本有30多頁,而最新的版本有60多頁。然而,即使辯方的版本在頁數較少,但內容上大致相同。
辯方表示希望有時間了解所有版本的調查報告,不過不反對先完成PW2的主問。
📎傳召PW2警員15290:
PW2是本案的調查警員,他的職責包括從片段中利用警員為當時被捕的人士拍攝的相片對該批人士作辨認,包括本案的兩位被告、AP59*、和梁XX,和準備相關的截圖冊。
*此人的名字不在控罪書上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由於要簽發拘捕令和完成一宗雜案的裁決,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5:15時續審,屆時會繼續控方對PW2的主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2/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
在昨天聆訊中,法庭已處理好承認事實和PW1的作供。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99
審訊第二天:
由於要簽發拘捕令,葉啓亮裁判官將案件延至10:00時開庭。
📎調查報告的事宜:
控方甫開庭時向法庭報告他們發現有不同版本(即不同頁數)的調查報告,雖然來自相同的調查報告,但控方的版本有50多頁,辯方的版本有30多頁,而最新的版本有60多頁。然而,即使辯方的版本在頁數較少,但內容上大致相同。
辯方表示希望有時間了解所有版本的調查報告,不過不反對先完成PW2的主問。
📎傳召PW2警員15290:
PW2是本案的調查警員,他的職責包括從片段中利用警員為當時被捕的人士拍攝的相片對該批人士作辨認,包括本案的兩位被告、AP59*、和梁XX,和準備相關的截圖冊。
*此人的名字不在控罪書上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由於要簽發拘捕令和完成一宗雜案的裁決,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5:15時續審,屆時會繼續控方對PW2的主問-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2/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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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聆訊中,法庭已處理好承認事實和PW1的作供。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99
審訊第二天:
由於要簽發拘捕令,葉啓亮裁判官將案件延至10:00時開庭。
📎調查報告的事宜:
控方甫開庭時向法庭報告他們發現有不同版本(即不同頁數)的調查報告,雖然來自相同的調查報告,但控方的版本有50多頁,辯方的版本有30多頁,而最新的版本有60多頁。然而,即使辯方的版本在頁數較少,但內容上大致相同。
辯方表示希望有時間了解所有版本的調查報告,不過不反對先完成PW2的主問。
📎傳召PW2警員15290:
PW2是本案的調查警員,他的職責包括從片段中利用警員為當時被捕的人士拍攝的相片對該批人士作辨認,包括本案的兩位被告、AP59*、和梁XX,和準備相關的截圖冊。
*此人的名字不在控罪書上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由於要簽發拘捕令和完成一宗雜案的裁決,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5:15時續審,屆時會繼續控方對PW2的主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2/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
在今日上午的聆訊中,法庭正處理PW2的主問。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06
審訊第二天(下午):
控方已完成對PW2警員15590 (修正) 的主問,明天會繼續D1和D2大律師對PW2的盤問。
簡言之,PW2在主問下表示他考慮過所有因素後,包括但不限於身型、衣飾、和同行人物,得出片段中的疑似D1和疑似D2就是本案的D1和D2的結論。
D1大律師的盤問方向是片段中的疑似D1並不能令人100%信納就是D1。當中亦有嘗試探討PW2用了多少時間從片段辨認D1和其他被捕人士,和PW2在案發地點一帶搜證時所涉的範圍。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7日) 09:30續審,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2/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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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日上午的聆訊中,法庭正處理PW2的主問。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06
審訊第二天(下午):
控方已完成對PW2警員15590 (修正) 的主問,明天會繼續D1和D2大律師對PW2的盤問。
簡言之,PW2在主問下表示他考慮過所有因素後,包括但不限於身型、衣飾、和同行人物,得出片段中的疑似D1和疑似D2就是本案的D1和D2的結論。
D1大律師的盤問方向是片段中的疑似D1並不能令人100%信納就是D1。當中亦有嘗試探討PW2用了多少時間從片段辨認D1和其他被捕人士,和PW2在案發地點一帶搜證時所涉的範圍。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7日) 09:30續審,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3/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
在昨午的聆訊中,法庭正開始關於PW2的盤問。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10
審訊第三天:
辯方已完成對PW2的盤問。
D1大律師在今日的盤問方向是PW2就辨認D1所花的時間遠較他在調查報告和記事冊所述的時間少。
D2大律師在今日的盤問方向有二。其一,PW2就辨認D2所花的時間遠較他在調查報告和記事冊所述的時間少;其二,片段中的疑似D2並不能令人100%信納就是D2。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兩位被告須要答辯。D1選擇作供和傳召1名證人(DW1);D2選擇作供。
今日已完成DW1的作供。DW1是D1的親人。
在主問下,DW1的作供主要提及D1曾在WhatsApp通話中告訴DW1會與朋友在旺角吃飯,和在晚上時間與D1 WhatsApp通話中得知D1因肚痛而在旺角上廁所。
控方盤問的方向主要是DW1的WhatsApp通話和文字紀錄有沒有被保存、D1在案發當日的行程、和D1有沒有背囊和迷彩色的褲。
*DW1的證供內容與PW1和PW2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9日09:30續審(半天審訊),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
下庭聆訊會處理D1和D2的作供。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3/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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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午的聆訊中,法庭正開始關於PW2的盤問。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10
審訊第三天:
辯方已完成對PW2的盤問。
D1大律師在今日的盤問方向是PW2就辨認D1所花的時間遠較他在調查報告和記事冊所述的時間少。
D2大律師在今日的盤問方向有二。其一,PW2就辨認D2所花的時間遠較他在調查報告和記事冊所述的時間少;其二,片段中的疑似D2並不能令人100%信納就是D2。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兩位被告須要答辯。D1選擇作供和傳召1名證人(DW1);D2選擇作供。
今日已完成DW1的作供。DW1是D1的親人。
在主問下,DW1的作供主要提及D1曾在WhatsApp通話中告訴DW1會與朋友在旺角吃飯,和在晚上時間與D1 WhatsApp通話中得知D1因肚痛而在旺角上廁所。
控方盤問的方向主要是DW1的WhatsApp通話和文字紀錄有沒有被保存、D1在案發當日的行程、和D1有沒有背囊和迷彩色的褲。
*DW1的證供內容與PW1和PW2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9日09:30續審(半天審訊),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
下庭聆訊會處理D1和D2的作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何(19) #20200510旺角
🛑已還押28日🛑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口頭裁決理由👉🏻 [按此]
初步求情👉🏻 [按此]
第二次求情👉🏻 [按此]
=============
進一步求情:
在上一次聆訊時法庭為被告索取戒毒所報告。
口頭判刑理由:
進一步求情:
📎戒毒所報告:
在上一次聆訊時,法庭為被告索取戒毒所報告。辯方說報告內容指被告沒有毒隱,故被告不適合進入戒毒所。因此,辯方希望法庭可以顧及到被告年輕、初犯、和一系列求情信可示其本性不差,給予被告機會。然而,辯方同意被告過往曾與三合會人士接觸,但亦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機會步入正途。
📎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的議題: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兩罪發生時間和控罪性質相近,下令兩罪的刑期大部分同期執行。辯方亦同意因本案涉及控罪2,故只餘下監禁式刑罰的選項處理被告。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成。
考慮了與案相關的因素 (包括但不限於本案案情、被告的背景、和不同的刑期覆核和上訴案件等) 後,法庭就控罪1予以監禁5個月作量刑起數,控罪2的量刑起數則為監禁3個月。本案涉及兩項控罪,法庭認為合適的總刑期為監禁7個月‼被告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詳情於13:30時前補上
=============
附錄:控方案情背景
在2020年5月10日約22:30時,約100人於彌敦道及通菜街一帶聚集,令山東街的交通受影響,即車輛須慢駛和有一輛紅色小巴須改道。此外,當時有人高叫辱警口號。
在約23:00時,有人把垃圾桶拖到馬路中心,其後有一名男子上前踢跌垃圾桶,令桶內的垃圾倒在路上。同時間亦有其他人以雜物堵路。警方見狀後向示威者發出至少7次警告 (內容與藍旗所示的內容相近) 及舉起藍旗。
其後,有約30名示威者見到現場警員後轉身跑向山東街方向,警方於是衝前並進行截查。最後,警方進行驅散行動並拘捕了207人。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何(19) #20200510旺角
🛑已還押28日🛑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口頭裁決理由👉🏻 [按此]
初步求情👉🏻 [按此]
第二次求情👉🏻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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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在上一次聆訊時法庭為被告索取戒毒所報告。
口頭判刑理由:
進一步求情:
📎戒毒所報告:
在上一次聆訊時,法庭為被告索取戒毒所報告。辯方說報告內容指被告沒有毒隱,故被告不適合進入戒毒所。因此,辯方希望法庭可以顧及到被告年輕、初犯、和一系列求情信可示其本性不差,給予被告機會。然而,辯方同意被告過往曾與三合會人士接觸,但亦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機會步入正途。
📎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的議題: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兩罪發生時間和控罪性質相近,下令兩罪的刑期大部分同期執行。辯方亦同意因本案涉及控罪2,故只餘下監禁式刑罰的選項處理被告。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成。
考慮了與案相關的因素 (包括但不限於本案案情、被告的背景、和不同的刑期覆核和上訴案件等) 後,法庭就控罪1予以監禁5個月作量刑起數,控罪2的量刑起數則為監禁3個月。本案涉及兩項控罪,法庭認為合適的總刑期為監禁7個月‼被告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詳情於13:30時前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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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控方案情背景
在2020年5月10日約22:30時,約100人於彌敦道及通菜街一帶聚集,令山東街的交通受影響,即車輛須慢駛和有一輛紅色小巴須改道。此外,當時有人高叫辱警口號。
在約23:00時,有人把垃圾桶拖到馬路中心,其後有一名男子上前踢跌垃圾桶,令桶內的垃圾倒在路上。同時間亦有其他人以雜物堵路。警方見狀後向示威者發出至少7次警告 (內容與藍旗所示的內容相近) 及舉起藍旗。
其後,有約30名示威者見到現場警員後轉身跑向山東街方向,警方於是衝前並進行截查。最後,警方進行驅散行動並拘捕了20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