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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裁決 #判刑 #求情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

📌裁決 ‼️全部罪成‼️

庭上只讀出新聞摘要,正式書面判決因有機會有手民之誤故今日不會在庭上派發,預計7天內重新檢視以免累贅地出幾項更正本。

本案共提出4項控罪,分別為(1)10名被供共同面對的「暴動罪」、(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4)D20「有意圖而縱火」。審訊中傳召19名證人、呈遞476套證物、及爭論2項議題,當中本案辯方皆認為本案各被告有可能是無辜的途人。

本案被告在凌晨2、3時走進暴動範圍唐樓的梯間、天台、天井躲避,一個不慎便會墮樓。

根據終審法院判詞,從出現至鼓勵的門檻不高,分別是事實與程度的問題,而被告管有示威裝備聚集一起會有累積效應。2019年11月18日網上呼籲群眾聚集,其後發生暴動至19日凌晨2時多。

D3、D4、D5、D8不可能在凌晨3時許經過,明顯是作為示威者在情急之下於梯間卸下裝備。假如他們真的是被困在示威者之中的無辜途人。更加應該立即逃跑。警察與暴徒,誰更可怕?

D3走往不是其住所的大廈,當時沒有口罩令下配戴口罩,明顯是逃避警方的拘捕及偵查;而明顯蓄意留守的人士並非無辜途人。

D4身上配以裝備,攜有粉紅色手套、生理鹽水、口罩等明顯是有備而來,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5有裝備,帶同寫有消退催淚煙導致咽喉痛的粉末沖劑,足夠顯示他非一般市民,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8是在附近唐樓天台的暗角被發現,一不小心就會墮樓。D8曾連同一批有裝備的黑衣人跑往加拿分道後折返。政府化驗師在其手套驗出有易燃汽體。上述足夠顯示非一般市民,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1明顯不是一般路人,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驗證標準下,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2被發現的地點,必然是在暴動的地點蓄意留守,而在被發現時在身上搜出一個藍色打火機,明顯有意圖留守在暴動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被驗出有易燃汽體。D13不但留守在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接觸汽油彈。

D13揹背囊,有明顯路線圖,帶以望遠鏡監視警方行動,當時穿著裝備。被搜查時在褲袋發現黑口罩和生理鹽水。3段片段顯示D13行徑,是刻意留守現場,以壯大聲勢。

D18被發現時是與其他在厚福街縱火的人士在一起。至於辯方指「我有好多朋友喺理大...」的手機訊息有可能是黑客所為,法庭看不出手機有受到任何非法干擾。他不是剛巧路過的途人,而是懷着一股主觀熱血想要營救理大的人。D18不單只蓄意留守,而是實質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被制服時正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參與了暴動。

有關裁決理由書:
附件一(68頁):案件前因、地圖
附件二(78頁):各被告行徑
附件三(82頁):各被告被捕情況
附件四(85頁):各被告整體證據
附件五:D12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六:D18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七:暴動罪延伸閱讀
附件八:控方證據一覽

📌判刑
D20將連同全部罪成被告於10月22日上午09:30判刑。

📌求情
下午的跟進事項會是第一回合的減刑陳詞,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92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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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判刑 #求情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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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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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91

📌求情
[D3] 無計劃亦預謀去參與暴動,暴動時間都係80分鐘,無證據顯示D3係暴動嘅主謀,被捕時無反抗,建議參考DCCC1055/2020案採納39個月監禁。D3品格良好;極大程度同意案情,就其案情都是辯方主動與控方確認有關身份辨識的議題,使有關案情可以省卻。

[D12] 引述梁天琦案分析,案發前有完全與控罪不相關的罰款記錄,辯方指出抽起其65C。基礎與D3有分別,也以39個月監禁為起點,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超過4年。縱使D12花很多時間處理爭議,但是基於2條片段質素不佳而需花時處理,某程度上是彰顯公義,無玩弄程序。另外D12有同意控方部份案情,希望酌情扣減。

[D4] 沒有任何影片能拍攝D4,加上他一直合作,身上無攻擊性武器;故立場與D3一樣,建議參考DCCC1055/2020案採納39個月監禁。D4因案件已延遲3年而承受沉重壓力,期間一直有工作、晚間有遵守宵禁令,無自暴自棄。同意D3陳詞指被告同意大部份案情,省卻法庭時間。背景方面:現年31歲,單身,大專程度,現時只有兼職沒有長工,身體狀況無特別指示。

李官:確認D4不單只同意大部份案情,以無作瑣碎爭議,節省最多法庭時間。

[D5] (呈上剛準備的書面陳詞,交代個人背景) 引據梁天琦案原則,案發長度約80分鐘,實際上有衝擊的時間只有20分鐘。無實際證據證明D5有參與,甚至是無證據證明D5有參與暴力行為。身上沒有任何違禁品,連手套都沒有,有別本案D17,法庭採納邱大律師陳詞引以42個月,D5會採納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品格非常良好,相關文件會後補,D5並非審訊最多爭議,亦非大幅度挑戰控方案情。希望法庭能就此可酌情扣減。

[D8] (呈上書面陳詞交代個人背景) 無政治聯繫,當時純粹受社會氣氛影響,重犯機會接近零。D8同意大部分案情,好多片段拍攝到D8而辯方無辨認爭議。除咗蓄意留守外,法庭提到D8有手套上發現有有機溶劑,亦不爭議有關裁決。

[D11] 現年27歲,畢業於理工大學,現職工程師,與家人同住,無案底。有關蓄意留守,D11同意大部分案情、所有管有的物品,也同意是在天台被發現。無任何CCTV能見到D11,而控方亦無指稱D11有任何特別行為。整個案情無大爭議,希望法庭儘量扣減。另呈上3個案例,希望採納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

[D13] 現年24歲,與家人同住,父親10年前因病過世,現需背起供養家人的責任,現職註冊護士。本案挑戰範圍非常有限,希望法庭考慮品格、過往背景和審訊爭議事項,可以儘量輕判。案例也是採納學友陳詞,以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為起點。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裁決 #判刑 #求情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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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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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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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D3] 無計劃亦預謀去參與暴動,暴動時間都係80分鐘,無證據顯示D3係暴動嘅主謀,被捕時無反抗,建議參考DCCC1055/2020案採納39個月監禁。D3品格良好;極大程度同意案情,就其案情都是辯方主動與控方確認有關身份辨識的議題,使有關案情可以省卻。

[D12] 引述梁天琦案分析,案發前有完全與控罪不相關的罰款記錄,辯方指出抽起其65C。基礎與D3有分別,也以39個月監禁為起點,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超過4年。縱使D12花很多時間處理爭議,但是基於2條片段質素不佳而需花時處理,某程度上是彰顯公義,無玩弄程序。另外D12有同意控方部份案情,希望酌情扣減。

[D4] 沒有任何影片能拍攝D4,加上他一直合作,身上無攻擊性武器;故立場與D3一樣,建議參考DCCC1055/2020案採納39個月監禁。D4因案件已延遲3年而承受沉重壓力,期間一直有工作、晚間有遵守宵禁令,無自暴自棄。同意D3陳詞指被告同意大部份案情,省卻法庭時間。背景方面:現年31歲,單身,大專程度,現時只有兼職沒有長工,身體狀況無特別指示。

李官:確認D4不單只同意大部份案情,以無作瑣碎爭議,節省最多法庭時間。

[D5] (呈上剛準備的書面陳詞,交代個人背景) 引據梁天琦案原則,案發長度約80分鐘,實際上有衝擊的時間只有20分鐘。無實際證據證明D5有參與,甚至是無證據證明D5有參與暴力行為。身上沒有任何違禁品,連手套都沒有,有別本案D17,法庭採納邱大律師陳詞引以42個月,D5會採納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品格非常良好,相關文件會後補,D5並非審訊最多爭議,亦非大幅度挑戰控方案情。希望法庭能就此可酌情扣減。

[D8] (呈上書面陳詞交代個人背景) 無政治聯繫,當時純粹受社會氣氛影響,重犯機會接近零。D8同意大部分案情,好多片段拍攝到D8而辯方無辨認爭議。除咗蓄意留守外,法庭提到D8有手套上發現有有機溶劑,亦不爭議有關裁決。

[D11] 現年27歲,畢業於理工大學,現職工程師,與家人同住,無案底。有關蓄意留守,D11同意大部分案情、所有管有的物品,也同意是在天台被發現。無任何CCTV能見到D11,而控方亦無指稱D11有任何特別行為。整個案情無大爭議,希望法庭儘量扣減。另呈上3個案例,希望採納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

[D13] 現年24歲,與家人同住,父親10年前因病過世,現需背起供養家人的責任,現職註冊護士。本案挑戰範圍非常有限,希望法庭考慮品格、過往背景和審訊爭議事項,可以儘量輕判。案例也是採納學友陳詞,以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為起點。

[D18] (呈上文件交代個人背景) 簡單而言是家庭背景較複雜,詳細求情陳詞會與星期一存檔。就著案情,梁天琦案中的12項因素無異議。整體暴動環境無作盤問,節省法庭時間;唯一是與PW8有關拘捕和在身上撿取物品的證物鏈爭議。其他PW要不以65C處理,就是上庭以呈遞控方案情處理。證物鏈爭議屬法律爭議,希望法庭接納D8有節省法庭時間,同意學友提議嘅39個月作爲基本起點。

📌證物處理
無爭議,會按控方建議方式處理。

📌索取報告
無報告需要索取。判監無可避免,若DCCC1055/2020案無覆核則考慮39個月監禁上下調。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2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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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2022.10.16-10.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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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李(18-34)🛑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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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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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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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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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2022.10.20
2022.10.16-10.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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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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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各被告於10月10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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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
辯方對判刑建議沒有更改。
法官指閱畢求情信後,需要修訂某些內容。押後15分鐘,屆時會向法律代表提供書面草擬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判刑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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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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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各被告於10月10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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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
辯方對判刑建議沒有更改。
法官指閱畢求情信後,需要修訂某些內容。押後15分鐘,屆時會向法律代表提供書面草擬判刑。

判刑如下:
D3何(20):監禁35個月
D4楊(29):監禁35個月
D5許(20):監禁35個月
D8梁(34):監禁45個月
D11張(24):監禁35個月
D12李(20):監禁45個月
D13彭(21):監禁35個月
D18何(23):監禁48個月
D20李(18):監禁35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10月22日 星期六】
——————————————————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李(18-34)🛑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直播台】A18何被判處48個月監禁,A8梁,A12李被判處9個月監禁,其餘被判處35個月監禁。(李慶年法官)
- - - - - - - - - - - - - - - -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黃沅琳/前賢學思政召集人及成員(18-20)🛑王,陳,黃已還押逾13個月,朱已還押3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直播台】王逸戰被判處36個月監禁,陳枳森被判處34個月監禁,朱慧盈被判處30個月監禁,黃沅琳所判入教導所。(郭偉健法官)
——————————————————
🌟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COURT HEARING HK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10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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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楊,許,梁,張,李,彭,何,李(18-34)🛑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直播台】A18何被判處48個月監禁,A8梁,A12李被判處9個月監禁,其餘被判處35個月監禁。(李慶年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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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黃沅琳/前賢學思政召集人及成員(18-20)🛑王,陳,黃已還押逾13個月,朱已還押3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直播台】王逸戰被判處36個月監禁,陳枳森被判處34個月監禁,朱慧盈被判處30個月監禁,黃沅琳所判入教導所。(郭偉健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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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COURT HEARING HK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1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20
[2023.04.16-04.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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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梁(44)🛑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9尖沙咀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9月7日被判處監禁3年5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4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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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5/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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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馬(22) #續審 [2/2]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麥(53)🛑已還押逾1個月 #續審 [2/2] (#20220618中聯辦 炸彈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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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朱文瀚裁判官
🕝14:30
👤李/二胡伯伯(68) #審前覆核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 ;#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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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張(21)🛑已還押逾5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答辯 (#20221117屯門 4項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放置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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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卌三庭 💩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與 👤吳(58) #訟費評定聆訊 (#0612金鐘 #0804中環 吳(58)指他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慤道被警方發射的橡膠子彈打中腹部,故他入稟要求原訟法庭下令警務處處長須向他披露當日開槍的警務人員、其同隊成員、和指揮人員等的身份。此外,吳(58)亦指他於2019年8月4日在德輔道西與嘉安街交界被警務人員用警棍打頭,故他要求警方披露涉事警務人員的身份。原訟法庭於2021年9月21日拒絕吳(58)的申請,並要求他支付訟費。)

#不是聲援
1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胡愛民,周永林(43-47) 2項刑事損壞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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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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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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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21)🛑已還押逾5個月 #答辯 (#20221117屯門 4項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放置物品)
👉🏻【直播台】 承認控罪,續還押至5月12日作判刑。(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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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53)🛑已還押逾1個月 #續審 [2/2] (#20220618中聯辦 炸彈恐嚇)
👉🏻【直播台】 罪名不成立,續還押至5月5日索取精神科報告。(鄧少雄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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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44)🛑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9尖沙咀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9月7日被判處監禁3年5個月。)
👉🏻【資訊部】 上訴許可申請被拒。(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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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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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7/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4:李(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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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開庭]

📌控方呈交新案例 CACC159/2022,藉以加強控方立場:
1)環境證供證據所產生的累積效應。
2)在被告不作供下,只有控方提出的證據,因而加強了法庭可作的推論。再者,由於被告面對這些不利的情況選擇不作供,法庭沒有任何相反證據削弱控方的有罪推論。
(註:該案為 #1119尖沙咀,上訴人 梁(44) 於2022年7月30日經審訊後被判處監禁41個月,昨天提上訴許可申請被拒。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2052&currpage=T)

📌警方到達及設立防線的時間
控方指出由於不同證人對設立A至D防線的時間不同,認為部份證人混淆到達及立設防線的時間。綜合控方證物片段。控方正式設立防線的澄清:防線A: 23:22、防線B: 23:28、防線C: 23:26及防線D: 23:27。

劉官會自行判斷各防線的設立時間。

🔶️辯方反映於開審前已尋求控方澄清,唯當時沒有共識。

除對書面陳詞有少許修改,控辯雙方沒有其他補充陳詞。

D13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0953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9日作裁決,全部被告以原有/新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