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裁決 #判刑 #求情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
📌裁決 ‼️全部罪成‼️
庭上只讀出新聞摘要,正式書面判決因有機會有手民之誤故今日不會在庭上派發,預計7天內重新檢視以免累贅地出幾項更正本。
本案共提出4項控罪,分別為(1)10名被供共同面對的「暴動罪」、(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4)D20「有意圖而縱火」。審訊中傳召19名證人、呈遞476套證物、及爭論2項議題,當中本案辯方皆認為本案各被告有可能是無辜的途人。
本案被告在凌晨2、3時走進暴動範圍唐樓的梯間、天台、天井躲避,一個不慎便會墮樓。
根據終審法院判詞,從出現至鼓勵的門檻不高,分別是事實與程度的問題,而被告管有示威裝備聚集一起會有累積效應。2019年11月18日網上呼籲群眾聚集,其後發生暴動至19日凌晨2時多。
D3、D4、D5、D8不可能在凌晨3時許經過,明顯是作為示威者在情急之下於梯間卸下裝備。假如他們真的是被困在示威者之中的無辜途人。更加應該立即逃跑。警察與暴徒,誰更可怕?
D3走往不是其住所的大廈,當時沒有口罩令下配戴口罩,明顯是逃避警方的拘捕及偵查;而明顯蓄意留守的人士並非無辜途人。
D4身上配以裝備,攜有粉紅色手套、生理鹽水、口罩等明顯是有備而來,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5有裝備,帶同寫有消退催淚煙導致咽喉痛的粉末沖劑,足夠顯示他非一般市民,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8是在附近唐樓天台的暗角被發現,一不小心就會墮樓。D8曾連同一批有裝備的黑衣人跑往加拿分道後折返。政府化驗師在其手套驗出有易燃汽體。上述足夠顯示非一般市民,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1明顯不是一般路人,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驗證標準下,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2被發現的地點,必然是在暴動的地點蓄意留守,而在被發現時在身上搜出一個藍色打火機,明顯有意圖留守在暴動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被驗出有易燃汽體。D13不但留守在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接觸汽油彈。
D13揹背囊,有明顯路線圖,帶以望遠鏡監視警方行動,當時穿著裝備。被搜查時在褲袋發現黑口罩和生理鹽水。3段片段顯示D13行徑,是刻意留守現場,以壯大聲勢。
D18被發現時是與其他在厚福街縱火的人士在一起。至於辯方指「我有好多朋友喺理大...」的手機訊息有可能是黑客所為,法庭看不出手機有受到任何非法干擾。他不是剛巧路過的途人,而是懷着一股主觀熱血想要營救理大的人。D18不單只蓄意留守,而是實質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被制服時正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參與了暴動。
有關裁決理由書:
附件一(68頁):案件前因、地圖
附件二(78頁):各被告行徑
附件三(82頁):各被告被捕情況
附件四(85頁):各被告整體證據
附件五:D12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六:D18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七:暴動罪延伸閱讀
附件八:控方證據一覽
📌判刑
D20將連同全部罪成被告於10月22日上午09:30判刑。
📌求情
下午的跟進事項會是第一回合的減刑陳詞,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92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裁決 #判刑 #求情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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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
📌裁決 ‼️全部罪成‼️
庭上只讀出新聞摘要,正式書面判決因有機會有手民之誤故今日不會在庭上派發,預計7天內重新檢視以免累贅地出幾項更正本。
本案共提出4項控罪,分別為(1)10名被供共同面對的「暴動罪」、(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4)D20「有意圖而縱火」。審訊中傳召19名證人、呈遞476套證物、及爭論2項議題,當中本案辯方皆認為本案各被告有可能是無辜的途人。
本案被告在凌晨2、3時走進暴動範圍唐樓的梯間、天台、天井躲避,一個不慎便會墮樓。
根據終審法院判詞,從出現至鼓勵的門檻不高,分別是事實與程度的問題,而被告管有示威裝備聚集一起會有累積效應。2019年11月18日網上呼籲群眾聚集,其後發生暴動至19日凌晨2時多。
D3、D4、D5、D8不可能在凌晨3時許經過,明顯是作為示威者在情急之下於梯間卸下裝備。假如他們真的是被困在示威者之中的無辜途人。更加應該立即逃跑。警察與暴徒,誰更可怕?
D3走往不是其住所的大廈,當時沒有口罩令下配戴口罩,明顯是逃避警方的拘捕及偵查;而明顯蓄意留守的人士並非無辜途人。
D4身上配以裝備,攜有粉紅色手套、生理鹽水、口罩等明顯是有備而來,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5有裝備,帶同寫有消退催淚煙導致咽喉痛的粉末沖劑,足夠顯示他非一般市民,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8是在附近唐樓天台的暗角被發現,一不小心就會墮樓。D8曾連同一批有裝備的黑衣人跑往加拿分道後折返。政府化驗師在其手套驗出有易燃汽體。上述足夠顯示非一般市民,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1明顯不是一般路人,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驗證標準下,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2被發現的地點,必然是在暴動的地點蓄意留守,而在被發現時在身上搜出一個藍色打火機,明顯有意圖留守在暴動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被驗出有易燃汽體。D13不但留守在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接觸汽油彈。
D13揹背囊,有明顯路線圖,帶以望遠鏡監視警方行動,當時穿著裝備。被搜查時在褲袋發現黑口罩和生理鹽水。3段片段顯示D13行徑,是刻意留守現場,以壯大聲勢。
D18被發現時是與其他在厚福街縱火的人士在一起。至於辯方指「我有好多朋友喺理大...」的手機訊息有可能是黑客所為,法庭看不出手機有受到任何非法干擾。他不是剛巧路過的途人,而是懷着一股主觀熱血想要營救理大的人。D18不單只蓄意留守,而是實質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被制服時正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參與了暴動。
有關裁決理由書:
附件一(68頁):案件前因、地圖
附件二(78頁):各被告行徑
附件三(82頁):各被告被捕情況
附件四(85頁):各被告整體證據
附件五:D12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六:D18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七:暴動罪延伸閱讀
附件八:控方證據一覽
📌判刑
D20將連同全部罪成被告於10月22日上午09:30判刑。
📌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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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判刑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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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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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各被告於10月10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
【9:40】
辯方對判刑建議沒有更改。
法官指閱畢求情信後,需要修訂某些內容。押後15分鐘,屆時會向法律代表提供書面草擬判刑。
#李慶年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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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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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各被告於10月10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
【9:40】
辯方對判刑建議沒有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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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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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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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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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0】
辯方對判刑建議沒有更改。
法官指閱畢求情信後,需要修訂某些內容。押後15分鐘,屆時會向法律代表提供書面草擬判刑。
判刑如下:
D3何(20):監禁35個月
D4楊(29):監禁35個月
D5許(20):監禁35個月
D8梁(34):監禁45個月
D11張(24):監禁35個月
D12李(20):監禁45個月
D13彭(21):監禁35個月
D18何(23):監禁48個月
D20李(18):監禁3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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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判刑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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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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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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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各被告於10月10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
【9:40】
辯方對判刑建議沒有更改。
法官指閱畢求情信後,需要修訂某些內容。押後15分鐘,屆時會向法律代表提供書面草擬判刑。
判刑如下:
D3何(20):監禁35個月
D4楊(29):監禁35個月
D5許(20):監禁35個月
D8梁(34):監禁45個月
D11張(24):監禁35個月
D12李(20):監禁45個月
D13彭(21):監禁35個月
D18何(23):監禁48個月
D20李(18):監禁35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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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判刑
A1:何(27)
A7:陳(20)
A10:*(14)
🔴3人已還押20日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3人於2月13日開審首天承認控罪(1)非法集結罪。
📌判刑技術性問題
甫開庭謝官指D10索取之勞教及教導所報告表示勞教中心不適宜,即只餘教導所選項。謝官指同案另2人刑期同李俊文法官案例近似(根據資料為12個月量刑起點),如判D10教導所即成3人最長年期,自己覺得過重,其年紀監禁又不適合。
然而上次求情時D10法律代表沒有要求索取更生中心報告,再取更生中心報告D10又還押多2星期,自己想到折衷方法由法庭以便箋向懲教查詢更生中心報告及是否有位,盡量一星期內取得。法官知道D10代表 #陳姵妏大律師 因要處理東區暫委裁判官工作缺席,建議先休庭讓D10事務律師索取指示及法庭聯絡懲教做法是否可行。
1445 休庭
1536 再開庭
D10代表同意押後判刑以便法庭索取D10更生中心報告。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9個月‼️
D7: 即時監禁9個月‼️
D10: 押後判刑至4月20日 1000處理。
📌判刑理由
謝官考慮D1及D7判刑曾參考李俊文法官案例,2人刑期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審前覆核前表示會認罪可得20至25 %扣減,法庭予以較寬大25 %折扣。此外沒有其他可扣減因素,判處兩人各9個月即時監禁。
法庭押後D10判刑至4月20日 1000處理,期間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判刑
A1:何(27)
A7:陳(20)
A10:*(14)
🔴3人已還押20日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3人於2月13日開審首天承認控罪(1)非法集結罪。
📌判刑技術性問題
甫開庭謝官指D10索取之勞教及教導所報告表示勞教中心不適宜,即只餘教導所選項。謝官指同案另2人刑期同李俊文法官案例近似(根據資料為12個月量刑起點),如判D10教導所即成3人最長年期,自己覺得過重,其年紀監禁又不適合。
然而上次求情時D10法律代表沒有要求索取更生中心報告,再取更生中心報告D10又還押多2星期,自己想到折衷方法由法庭以便箋向懲教查詢更生中心報告及是否有位,盡量一星期內取得。法官知道D10代表 #陳姵妏大律師 因要處理東區暫委裁判官工作缺席,建議先休庭讓D10事務律師索取指示及法庭聯絡懲教做法是否可行。
1445 休庭
1536 再開庭
D10代表同意押後判刑以便法庭索取D10更生中心報告。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9個月‼️
D7: 即時監禁9個月‼️
D10: 押後判刑至4月20日 1000處理。
📌判刑理由
謝官考慮D1及D7判刑曾參考李俊文法官案例,2人刑期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審前覆核前表示會認罪可得20至25 %扣減,法庭予以較寬大25 %折扣。此外沒有其他可扣減因素,判處兩人各9個月即時監禁。
法庭押後D10判刑至4月20日 1000處理,期間需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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