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彭(28) #1025九龍城 (原案D3)
🛑已還押14天🛑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前言:
控方案情可說是簡單。在2019年10月25日約22:42時,警方接到市民報案,指有約20名有蒙面的黑衣人在九龍城世運花園行人隧道(即控罪詳情中的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張貼政治海報。因此,有兩隊警員抵達現場,他們看見該群人士正在張貼政治海報,內容包括「哪裡有壓迫,哪裡有反抗」、「不自由,毋寧死」、「香港人,反抗」等。該群人士發現警員後,立即把工具扔到地上逃走,因此地上被遺下大量工具及約400張政治海報。其後,警員在附近追捕及截停多人,當中包括本案D3(下稱被告)。警員後來從被告的背包內搜出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事後,涉案行人隧道牆壁需要清理,費用為$34,365。
在2022年10月12日,被告在裁判官梁雅忻席前認罪和同意上述案情。法庭聽畢被告的求情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判刑押後至2022年10月26日,由於法庭認為案件情節嚴重,故撤銷被告的保釋。
進一步求情:
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及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只是有少許內容須要澄清,是有關被告的個人背景和她管有涉案工具的意圖。總的來說,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被告接受161至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同意屢行社會服務令。
求情總結:
辯方大律師呈上被告在還押其間撰寫的求情信,辯方大律師指從信中可見,被告指自己日後不會再犯事,亦明白自己為家人帶來麻煩。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悔意、過往沒有案底、有家人支持、有穩定工作、本案不涉及暴力或大型損毀、社會服務令本質上具阻嚇性元素、以及被告已還押14天,予以被告社會服務令。
口頭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被告在本案的最大求情理由是認罪,即使不是第一時間認罪。縱然被告是受社會氣氛和他人影響自己決定,但她年紀不算是年青、思想成熟、亦有社會經驗,理應清楚法律的界線。
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亦顧及到被告是初次犯事、已還押14天、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良好後,認為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在本案而言是合適的刑罰。第一,社會服務令可以令被告有所警剔和明白到嚴重性;第二,社會服務令本身是嚴重的刑罰,160小時亦是不短的時間。
判刑:
法庭予以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提醒被告,若果她履行社會服務令其間表現不佳,法庭可能會改判她監禁。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彭(28) #1025九龍城 (原案D3)
🛑已還押14天🛑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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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控方案情可說是簡單。在2019年10月25日約22:42時,警方接到市民報案,指有約20名有蒙面的黑衣人在九龍城世運花園行人隧道(即控罪詳情中的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張貼政治海報。因此,有兩隊警員抵達現場,他們看見該群人士正在張貼政治海報,內容包括「哪裡有壓迫,哪裡有反抗」、「不自由,毋寧死」、「香港人,反抗」等。該群人士發現警員後,立即把工具扔到地上逃走,因此地上被遺下大量工具及約400張政治海報。其後,警員在附近追捕及截停多人,當中包括本案D3(下稱被告)。警員後來從被告的背包內搜出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事後,涉案行人隧道牆壁需要清理,費用為$34,365。
在2022年10月12日,被告在裁判官梁雅忻席前認罪和同意上述案情。法庭聽畢被告的求情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判刑押後至2022年10月26日,由於法庭認為案件情節嚴重,故撤銷被告的保釋。
進一步求情:
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及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只是有少許內容須要澄清,是有關被告的個人背景和她管有涉案工具的意圖。總的來說,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被告接受161至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同意屢行社會服務令。
求情總結:
辯方大律師呈上被告在還押其間撰寫的求情信,辯方大律師指從信中可見,被告指自己日後不會再犯事,亦明白自己為家人帶來麻煩。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悔意、過往沒有案底、有家人支持、有穩定工作、本案不涉及暴力或大型損毀、社會服務令本質上具阻嚇性元素、以及被告已還押14天,予以被告社會服務令。
口頭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被告在本案的最大求情理由是認罪,即使不是第一時間認罪。縱然被告是受社會氣氛和他人影響自己決定,但她年紀不算是年青、思想成熟、亦有社會經驗,理應清楚法律的界線。
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亦顧及到被告是初次犯事、已還押14天、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良好後,認為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在本案而言是合適的刑罰。第一,社會服務令可以令被告有所警剔和明白到嚴重性;第二,社會服務令本身是嚴重的刑罰,160小時亦是不短的時間。
判刑:
法庭予以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提醒被告,若果她履行社會服務令其間表現不佳,法庭可能會改判她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1013荃灣 #宣讀判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更生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詳情: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39
判刑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51
===========
法官只在庭上宣怖結果,詳細判案書將於稍後時間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法庭駁回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原判,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0933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仲衡法官
#1013荃灣 #宣讀判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更生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詳情: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39
判刑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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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只在庭上宣怖結果,詳細判案書將於稍後時間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法庭駁回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原判,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0933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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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1013荃灣 #宣讀判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更生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詳情: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39
判刑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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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只在庭上宣怖結果,詳細判案書將於稍後時間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法庭駁回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原判,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0933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仲衡法官
#1013荃灣 #宣讀判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更生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詳情: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39
判刑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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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只在庭上宣怖結果,詳細判案書將於稍後時間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法庭駁回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原判,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0933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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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本案是一宗原本由少年法庭處理的社運案件,受匿名令保護的上訴人(案發時15歲)被控兩項罪名 (#20200302灣仔),詳情如下: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133毫升打火機油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崔美霞裁判官 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並將上訴人判入勞教中心。
=============
上訴方的定罪上訴基礎:
針對伸縮金屬棒,上訴方認為這金屬棒重量輕,亦比一般的伸縮警棍為長,故上訴人可能是用這伸縮金屬棒用作旗桿,掛上光復旗,而不是用作類似伸縮警棍般用作傷害他人。
針對打火機和白電油,上訴方指控方應先要證明上訴人管有這些物品。針對這點,上訴方認為法庭應剔除上訴人在警員對他作初步調查時的回答,主因是警員並沒有對當事人年僅15歲的上訴人作出警誡。首先,案發時沒有暴力事件或上訴人逃跑的情節,警員沒有必要先作初步調查;第二,警員回應因為擔心上訴人利益而不作警誡之解釋是匪而所思。當然,上訴方不是指警員有惡意,亦同意警員在完成初步查問後亦沒有再問上訴人問題。
上訴方認為這點十分重要,因為這牽涉到上訴人招認的公平性和自願性,詳情如下:
警員在向上訴人展示物品後,上訴人回應是「朋友比」。其後警員問及朋友的詳情,上訴人說「不知道」,其後更說他在「上環唔知邊度」取得這些物品。之後警員亦問及上訴人有沒有食煙。其後上訴人回應「唔食」。最後警員問上訴人管有打火機的意圖,但上訴人沒有回答。
上訴方認為警員應在上訴人回應是「朋友比」時已要警誡,因為這些可以反映上訴人是管有這些物品,這是可入罪的基礎,現時的情況對上訴人不公平。上訴方另引用HCMA390/1999案和HCMA15/2016案,指出本案與相述兩案中的問題相近——查問兒童的程序。其一,壓追;其二,權利。(為免使內容過於複雜,若想了解更多,建議可閱讀案例判決書)
當然上訴方同意,即使現時法庭行使酌情權剔除這些對話,本案仍有證據可反映上訴人管有這些物品,但有關上訴人管有打火機的意圖同時會變得模糊。
這順帶到意圖的議題,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指當一併考慮上訴人當時管有的物品時,便會達致上訴人會用打火機和白電油損毀他人財物,是奇怪的。這是否代表上訴人會用紗布和膠紙助燃。再者,當時上訴人管有的白電油是未開封。即使上訴人打算燒光復旗,但這是損壞自己的財產,不符控罪元素。即使上訴人會將光復旗放在地下燒,但這沒有證據支持。
黃祟厚法官聽畢亦指光復旗通常是用作展示標語之用。
上訴方亦提及上訴人衣著,他在案發時身穿粉紅色衫,沒有穿上黑色外套、戴上頭套和手袖,明顯不是示威者的衣著。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回應指本案不涉過長的盤問,只涉4條問題,未必構成因壓迫而影響上訴人自願性的問題。再者,這些問題缺乏證據價值。首先,辯方在原審時是同意上訴人管有涉案物品。其次,原審裁判官沒有依賴上訴人的招認作推論證明上訴人管有涉案物品。還有,涉案打火機和白電油是放在一起。
進一步考慮,本案控罪是屬於防衛性控罪,故原審裁判官可以在考慮整體情況後作出定罪結論。
上訴方的判刑上訴基礎:
上訴方認為本案不涉暴力,與暴動有異。此外,上訴人在案發至今一直努力讀書,現時已入讀大學。當然,上訴方同意涉及社會事件的案件需顧及阻嚇,但就本案而言,因不是與暴力背景相關,反之涉案的集會是與封關有關,暴力程度較低,故阻嚇的比重應較低。
黃崇厚法官指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定罪,難稱有悔意。上訴方明白,但希望法庭考慮到現時上訴人的生活和悔意的轉變。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本案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罪的案情嚴重,涉及易燃物品,加上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故勞教中心的刑罰判處是正確。
由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嚴重性較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罪為低,故當後者的判罰無誤,前者的刑罰的重要性不大。
=============
法庭將案件押至2023年1月19日09:30宣讀判詞,並批准上訴人以原有條件保釋侯判。
按:由於本案早前於少年法庭審訊,少年法庭案件資訊一般難以取得(即使是記者,都要被告父母,控辯雙方,及裁判官全部同意,才可入庭聽審),故本案並無放在聲援表內,未來如有任何少年法庭的資訊,請向本台報料,謝謝。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本案是一宗原本由少年法庭處理的社運案件,受匿名令保護的上訴人(案發時15歲)被控兩項罪名 (#20200302灣仔),詳情如下: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133毫升打火機油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崔美霞裁判官 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並將上訴人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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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的定罪上訴基礎:
針對伸縮金屬棒,上訴方認為這金屬棒重量輕,亦比一般的伸縮警棍為長,故上訴人可能是用這伸縮金屬棒用作旗桿,掛上光復旗,而不是用作類似伸縮警棍般用作傷害他人。
針對打火機和白電油,上訴方指控方應先要證明上訴人管有這些物品。針對這點,上訴方認為法庭應剔除上訴人在警員對他作初步調查時的回答,主因是警員並沒有對當事人年僅15歲的上訴人作出警誡。首先,案發時沒有暴力事件或上訴人逃跑的情節,警員沒有必要先作初步調查;第二,警員回應因為擔心上訴人利益而不作警誡之解釋是匪而所思。當然,上訴方不是指警員有惡意,亦同意警員在完成初步查問後亦沒有再問上訴人問題。
上訴方認為這點十分重要,因為這牽涉到上訴人招認的公平性和自願性,詳情如下:
警員在向上訴人展示物品後,上訴人回應是「朋友比」。其後警員問及朋友的詳情,上訴人說「不知道」,其後更說他在「上環唔知邊度」取得這些物品。之後警員亦問及上訴人有沒有食煙。其後上訴人回應「唔食」。最後警員問上訴人管有打火機的意圖,但上訴人沒有回答。
上訴方認為警員應在上訴人回應是「朋友比」時已要警誡,因為這些可以反映上訴人是管有這些物品,這是可入罪的基礎,現時的情況對上訴人不公平。上訴方另引用HCMA390/1999案和HCMA15/2016案,指出本案與相述兩案中的問題相近——查問兒童的程序。其一,壓追;其二,權利。(為免使內容過於複雜,若想了解更多,建議可閱讀案例判決書)
當然上訴方同意,即使現時法庭行使酌情權剔除這些對話,本案仍有證據可反映上訴人管有這些物品,但有關上訴人管有打火機的意圖同時會變得模糊。
這順帶到意圖的議題,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指當一併考慮上訴人當時管有的物品時,便會達致上訴人會用打火機和白電油損毀他人財物,是奇怪的。這是否代表上訴人會用紗布和膠紙助燃。再者,當時上訴人管有的白電油是未開封。即使上訴人打算燒光復旗,但這是損壞自己的財產,不符控罪元素。即使上訴人會將光復旗放在地下燒,但這沒有證據支持。
黃祟厚法官聽畢亦指光復旗通常是用作展示標語之用。
上訴方亦提及上訴人衣著,他在案發時身穿粉紅色衫,沒有穿上黑色外套、戴上頭套和手袖,明顯不是示威者的衣著。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回應指本案不涉過長的盤問,只涉4條問題,未必構成因壓迫而影響上訴人自願性的問題。再者,這些問題缺乏證據價值。首先,辯方在原審時是同意上訴人管有涉案物品。其次,原審裁判官沒有依賴上訴人的招認作推論證明上訴人管有涉案物品。還有,涉案打火機和白電油是放在一起。
進一步考慮,本案控罪是屬於防衛性控罪,故原審裁判官可以在考慮整體情況後作出定罪結論。
上訴方的判刑上訴基礎:
上訴方認為本案不涉暴力,與暴動有異。此外,上訴人在案發至今一直努力讀書,現時已入讀大學。當然,上訴方同意涉及社會事件的案件需顧及阻嚇,但就本案而言,因不是與暴力背景相關,反之涉案的集會是與封關有關,暴力程度較低,故阻嚇的比重應較低。
黃崇厚法官指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定罪,難稱有悔意。上訴方明白,但希望法庭考慮到現時上訴人的生活和悔意的轉變。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本案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罪的案情嚴重,涉及易燃物品,加上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故勞教中心的刑罰判處是正確。
由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嚴重性較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罪為低,故當後者的判罰無誤,前者的刑罰的重要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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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案件押至2023年1月19日09:30宣讀判詞,並批准上訴人以原有條件保釋侯判。
按:由於本案早前於少年法庭審訊,少年法庭案件資訊一般難以取得(即使是記者,都要被告父母,控辯雙方,及裁判官全部同意,才可入庭聽審),故本案並無放在聲援表內,未來如有任何少年法庭的資訊,請向本台報料,謝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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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案發當日:
在2019年10月27日下午,有約1000名示威者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附近參與由網民發起名為「追究警暴」的集會,而是次集會未得警方的批准。因此,警方在現場多次作出警告,要求在場人士離開。
在當日約16:50時,大批示威者集結在旺角亞皆老街及染布房街交界,當中有5至6人將欄杆及雪糕筒等物品放置在馬路中間,以堵塞馬路。在當日約16:51時,警方接報並到場驅散。同時間,約有50名示威者見狀後向九龍城逃跑,包括本案被告陳(23),而被告最後被PW10制服。
被告的裝備和衣著:
在案發時,被告戴有頸套、手套和手袖,和身穿黑色衫和。其後,她被警員搜出護目鏡、膠帶、生理鹽水、防毒面罩、1罐黑色噴漆及1把六角扳手等物品。在警員的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法律程序:
在2022年6月28日,被告被律政司起訴以下控罪 (#1027旺角):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3號,保管或控制1罐黑色噴漆及1把六角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經歷數次提訊後,被告在2022年11月11日在裁判官崔美霞席前承認控罪。由於法庭決定索取背景報告,故將本案的判刑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處理,並撤銷被告的保釋。可是,由於被告在2022年11月25日因衛生政策而未能出庭應訊,故法庭再將本案的判刑押後至今日,即2022年12月9日處理。
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扼要而言,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品格正面、成績良好,過住曾獲得一些獎項、為人努力上進,現時仍繼續進修以減輕家庭負擔、此外她亦是孝順懂事的人,不會讓父母擔心。
犯案原因:
至於犯案原因,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是因為受社會紛圍,及一連串來自家庭、學業、和工作的壓力的影響下,未有深切考慮法律後果而犯案。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現時已有深刻反省,並且擔憂父母,和自己的前途會因本案而受影響。
進一步求情信:
辯方大律師呈上被告父母和被告本人的進一步求情信。扼要而言,被告現時已感到後悔,承認日後不再犯案影響前途。此外,即使她現時正還押當中,她仍然借溫習同學給予的筆記努力準備考試。
案例參考:
辯方大律師呈上HCMA26/2021案。扼要而言,辯方大律師指該案涉及鐵棍及白電油,時任裁判官張天雁判處上訴人監禁9星期,而在本案的物品威力較輕微下,希望法庭採納較低的量刑。
時任裁判官張天雁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072
在崔美霞裁判官詢問下,辯方大律師確認這宗案件並非針對刑期提出上訴,純粹是讓法庭作出參考。
總結:
辯方大律師最後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是初犯、認罪、背景正面、品格乖巧、在還押期間已經得到教訓、熱心公益、來自家人、上司、和教授的信件、以及本案沒有實際財物損失,予以輕判。
口頭判刑理由:
前言:
被告承認控罪6。
量刑考慮:
在案發之時,有人堵塞馬路和破壞公共物件,情況隨時惡化。
雖然被告並沒有使用涉案物品,亦沒有財產損失,但以她身上的裝備和案發時的環境而言,她必然有意圖使用相關物品以在當暴力事件發生時以保護自己,或用以摧壞財產,她並沒有合法理由管有相關物品。事實上,被告本人亦無視警方的警告。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並沒有量刑指引。考慮本案情節後,法庭認為本案的量刑應反映保護公眾秩序的情況,案情嚴重,故應以阻嚇為重,更生為次。
至於辯方呈上的HCMA26/2021案,法庭認為由於這案不是刑期上訴案件,故不予考慮。
本案判刑:
法庭予以監禁7.5個月作量刑起點,進一步扣除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所得之刑期扣減,和考慮到延遲檢控的情況後,監禁4個月是被告的刑期。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
案件背景:
案發當日:
在2019年10月27日下午,有約1000名示威者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附近參與由網民發起名為「追究警暴」的集會,而是次集會未得警方的批准。因此,警方在現場多次作出警告,要求在場人士離開。
在當日約16:50時,大批示威者集結在旺角亞皆老街及染布房街交界,當中有5至6人將欄杆及雪糕筒等物品放置在馬路中間,以堵塞馬路。在當日約16:51時,警方接報並到場驅散。同時間,約有50名示威者見狀後向九龍城逃跑,包括本案被告陳(23),而被告最後被PW10制服。
被告的裝備和衣著:
在案發時,被告戴有頸套、手套和手袖,和身穿黑色衫和。其後,她被警員搜出護目鏡、膠帶、生理鹽水、防毒面罩、1罐黑色噴漆及1把六角扳手等物品。在警員的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法律程序:
在2022年6月28日,被告被律政司起訴以下控罪 (#1027旺角):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3號,保管或控制1罐黑色噴漆及1把六角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經歷數次提訊後,被告在2022年11月11日在裁判官崔美霞席前承認控罪。由於法庭決定索取背景報告,故將本案的判刑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處理,並撤銷被告的保釋。可是,由於被告在2022年11月25日因衛生政策而未能出庭應訊,故法庭再將本案的判刑押後至今日,即2022年12月9日處理。
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扼要而言,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品格正面、成績良好,過住曾獲得一些獎項、為人努力上進,現時仍繼續進修以減輕家庭負擔、此外她亦是孝順懂事的人,不會讓父母擔心。
犯案原因:
至於犯案原因,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是因為受社會紛圍,及一連串來自家庭、學業、和工作的壓力的影響下,未有深切考慮法律後果而犯案。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現時已有深刻反省,並且擔憂父母,和自己的前途會因本案而受影響。
進一步求情信:
辯方大律師呈上被告父母和被告本人的進一步求情信。扼要而言,被告現時已感到後悔,承認日後不再犯案影響前途。此外,即使她現時正還押當中,她仍然借溫習同學給予的筆記努力準備考試。
案例參考:
辯方大律師呈上HCMA26/2021案。扼要而言,辯方大律師指該案涉及鐵棍及白電油,時任裁判官張天雁判處上訴人監禁9星期,而在本案的物品威力較輕微下,希望法庭採納較低的量刑。
時任裁判官張天雁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072
在崔美霞裁判官詢問下,辯方大律師確認這宗案件並非針對刑期提出上訴,純粹是讓法庭作出參考。
總結:
辯方大律師最後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是初犯、認罪、背景正面、品格乖巧、在還押期間已經得到教訓、熱心公益、來自家人、上司、和教授的信件、以及本案沒有實際財物損失,予以輕判。
口頭判刑理由:
前言:
被告承認控罪6。
量刑考慮:
在案發之時,有人堵塞馬路和破壞公共物件,情況隨時惡化。
雖然被告並沒有使用涉案物品,亦沒有財產損失,但以她身上的裝備和案發時的環境而言,她必然有意圖使用相關物品以在當暴力事件發生時以保護自己,或用以摧壞財產,她並沒有合法理由管有相關物品。事實上,被告本人亦無視警方的警告。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並沒有量刑指引。考慮本案情節後,法庭認為本案的量刑應反映保護公眾秩序的情況,案情嚴重,故應以阻嚇為重,更生為次。
至於辯方呈上的HCMA26/2021案,法庭認為由於這案不是刑期上訴案件,故不予考慮。
本案判刑:
法庭予以監禁7.5個月作量刑起點,進一步扣除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所得之刑期扣減,和考慮到延遲檢控的情況後,監禁4個月是被告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
案件背景:
案發當日:
在2019年10月27日下午,有約1000名示威者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附近參與由網民發起名為「追究警暴」的集會,而是次集會未得警方的批准。因此,警方在現場多次作出警告,要求在場人士離開。
在當日約16:50時,大批示威者集結在旺角亞皆老街及染布房街交界,當中有5至6人將欄杆及雪糕筒等物品放置在馬路中間,以堵塞馬路。在當日約16:51時,警方接報並到場驅散。同時間,約有50名示威者見狀後向九龍城的方向逃跑,包括本案被告陳(23),而被告最後被PW10制服。
被告的裝備和衣著:
在案發時,被告戴有頸套、手套和手袖,和身穿黑色衫和藍色牛仔褲。其後,她被警員搜出護目鏡、膠帶、生理鹽水、濾罐、防毒面罩、1罐黑色噴漆及1把六角扳手等物品。在警員的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法律程序:
在2022年6月28日,被告被律政司起訴以下控罪 (#1027旺角):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3號,保管或控制1罐黑色噴漆及1把六角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經歷數次提訊後,被告在2022年11月11日在裁判官崔美霞席前承認控罪。由於法庭決定索取背景報告,故將本案的判刑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處理,並撤銷被告的保釋。可是,由於被告在2022年11月25日因衛生政策而未能出庭應訊,故法庭再將本案的判刑押後至今日,即2022年12月9日處理。
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扼要而言,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品格正面、成績良好,過住曾獲得一些獎項、為人努力上進,現時仍繼續進修以減輕家庭負擔、此外她亦是孝順懂事的人,不會讓父母擔心。
犯案原因:
至於犯案原因,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是因為受社會紛圍,及一連串來自家庭、學業、和工作的壓力的影響下,未有深切考慮法律後果而犯案。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現時已有深刻反省,並且擔憂父母,和自己的前途會因本案而受影響。
進一步求情信:
辯方大律師呈上被告父母和被告本人的進一步求情信。扼要而言,被告現時已感到後悔,承認日後不再犯案影響前途。此外,即使她現時正還押當中,她仍然借溫習同學給予的筆記努力準備考試。
案例參考:
辯方大律師呈上HCMA26/2021案。扼要而言,辯方大律師指該案涉及鐵棍及白電油,時任裁判官張天雁判處上訴人監禁9星期,而在本案的物品威力較輕微下,希望法庭採納較低的量刑。
時任裁判官張天雁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072
在崔美霞裁判官詢問下,辯方大律師確認這宗案件並非針對刑期提出上訴,純粹是讓法庭作出參考。
總結:
辯方大律師最後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是初犯、認罪、背景正面、品格乖巧、在還押期間已經得到教訓、熱心公益、來自家人、上司、和教授的信件、以及本案沒有實際財物損失,予以輕判。
口頭判刑理由:
前言:
被告承認控罪6。
量刑考慮:
在案發之時,有人堵塞馬路和破壞公共物件,情況隨時惡化。
雖然被告並沒有使用涉案物品,亦沒有財產損失,但以她身上的裝備和案發時的環境而言,她必然有意圖使用相關物品以在當暴力事件發生時以保護自己,或用以摧壞財產,她並沒有合法理由管有相關物品。事實上,被告本人亦無視警方的警告。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並沒有量刑指引。考慮本案情節後,法庭認為本案的量刑應反映保護公眾秩序的情況,案情嚴重,故應以阻嚇為重,更生為次。
至於辯方呈上的HCMA26/2021案,法庭認為由於這案不是刑期上訴案件,故不予考慮。
本案判刑:
法庭予以監禁7.5個月作量刑起點,進一步扣除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所得之刑期扣減,和考慮到延遲檢控的情況後,監禁4個月是被告的刑期。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
案件背景:
案發當日:
在2019年10月27日下午,有約1000名示威者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附近參與由網民發起名為「追究警暴」的集會,而是次集會未得警方的批准。因此,警方在現場多次作出警告,要求在場人士離開。
在當日約16:50時,大批示威者集結在旺角亞皆老街及染布房街交界,當中有5至6人將欄杆及雪糕筒等物品放置在馬路中間,以堵塞馬路。在當日約16:51時,警方接報並到場驅散。同時間,約有50名示威者見狀後向九龍城的方向逃跑,包括本案被告陳(23),而被告最後被PW10制服。
被告的裝備和衣著:
在案發時,被告戴有頸套、手套和手袖,和身穿黑色衫和藍色牛仔褲。其後,她被警員搜出護目鏡、膠帶、生理鹽水、濾罐、防毒面罩、1罐黑色噴漆及1把六角扳手等物品。在警員的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法律程序:
在2022年6月28日,被告被律政司起訴以下控罪 (#1027旺角):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3號,保管或控制1罐黑色噴漆及1把六角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經歷數次提訊後,被告在2022年11月11日在裁判官崔美霞席前承認控罪。由於法庭決定索取背景報告,故將本案的判刑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處理,並撤銷被告的保釋。可是,由於被告在2022年11月25日因衛生政策而未能出庭應訊,故法庭再將本案的判刑押後至今日,即2022年12月9日處理。
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扼要而言,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品格正面、成績良好,過住曾獲得一些獎項、為人努力上進,現時仍繼續進修以減輕家庭負擔、此外她亦是孝順懂事的人,不會讓父母擔心。
犯案原因:
至於犯案原因,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是因為受社會紛圍,及一連串來自家庭、學業、和工作的壓力的影響下,未有深切考慮法律後果而犯案。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現時已有深刻反省,並且擔憂父母,和自己的前途會因本案而受影響。
進一步求情信:
辯方大律師呈上被告父母和被告本人的進一步求情信。扼要而言,被告現時已感到後悔,承認日後不再犯案影響前途。此外,即使她現時正還押當中,她仍然借溫習同學給予的筆記努力準備考試。
案例參考:
辯方大律師呈上HCMA26/2021案。扼要而言,辯方大律師指該案涉及鐵棍及白電油,時任裁判官張天雁判處上訴人監禁9星期,而在本案的物品威力較輕微下,希望法庭採納較低的量刑。
時任裁判官張天雁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072
在崔美霞裁判官詢問下,辯方大律師確認這宗案件並非針對刑期提出上訴,純粹是讓法庭作出參考。
總結:
辯方大律師最後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是初犯、認罪、背景正面、品格乖巧、在還押期間已經得到教訓、熱心公益、來自家人、上司、和教授的信件、以及本案沒有實際財物損失,予以輕判。
口頭判刑理由:
前言:
被告承認控罪6。
量刑考慮:
在案發之時,有人堵塞馬路和破壞公共物件,情況隨時惡化。
雖然被告並沒有使用涉案物品,亦沒有財產損失,但以她身上的裝備和案發時的環境而言,她必然有意圖使用相關物品以在當暴力事件發生時以保護自己,或用以摧壞財產,她並沒有合法理由管有相關物品。事實上,被告本人亦無視警方的警告。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並沒有量刑指引。考慮本案情節後,法庭認為本案的量刑應反映保護公眾秩序的情況,案情嚴重,故應以阻嚇為重,更生為次。
至於辯方呈上的HCMA26/2021案,法庭認為由於這案不是刑期上訴案件,故不予考慮。
本案判刑:
法庭予以監禁7.5個月作量刑起點,進一步扣除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所得之刑期扣減,和考慮到延遲檢控的情況後,監禁4個月是被告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
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香港發生了「理大事件」,使紅磡和油麻地等地出現混亂。後來,網民號召「圍魏救趙」。因此,政府和警方開始在網絡發佈相關消息、封閉馬路、暫停交通服務等。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集結,隔着窩打老道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當時,前排示威者用雨傘等物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示威者亦有用雜物和雷射光堵路和照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0枚汽油彈使地面多處著火,曾使警方防線需要後退、無視警方的警告等。而警方則有施放催淚煙等。在同日23:26時,警方決定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咸美頓街與窩打老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大致上在四邊的路口設立封鎖線。最後,有213人在封鎖線內被警方截獲,包括本案的13名被告,即A1李(23),A2陳(24),A3劉(23),A4鄭(30),A5:林(19),A6廖(21),A7馬(24),A8謝(22),A9容(23),A10勞(22),A11梁(18),A12張(28),和A13郭(18)。當時,這13名被告都各自有帶備一些物品或裝備,包括頭套、槌仔、雨傘、帽、手套、眼罩、防毒面具、毛巾、泳鏡、塑料珠、鞋套、刀片、雷射筆(法庭裁定A1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螺絲批、噴漆(法庭裁定A2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塗鴉和遮蓋財物的表面)、把手、過濾器、護腕、頭盔、手袖、生理鹽水、多部手機、八達通、替換衣服、士巴拿、汽油彈(法庭裁定A7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六角匙、打火機油(法庭裁定A8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財產)、索帶、金屬珠、打火機、鉗、金屬棒、噴霧膠布、和面巾等等。此外,有4名警員受傷,包括滑倒和被玻璃碎割傷;附近人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商店需關門;有商戶和港鐵站的外牆被噴上示威者口號;有燈柱和交通燈被破壞。
事後,本案13名被告被起訴共15項控罪。在開審前,A5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A11,他於2022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席前表示將會承認控罪1,並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正式承認控罪1。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過審訊後,他們就以下控罪於2022年12月3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A1李(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2陳(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控罪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8謝(2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樽打火機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進一步求情及案件管理:
辯方在早前已為被告們作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19
控方向呈上證物處理列表。控方指大部分被告不反對,但得知A1申請不要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而控方的立場是考慮到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希望法庭充公。A1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會將這些物品用以犯案,若果充公,這些物品會被銷毀。考慮過相關因素後,法庭決定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
法庭亦向控辯雙方確認涉及A5和A13的案件的時序表。當中較為關鍵是A5在2022年3月4日,即審訊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
判刑理由:
被告們的簡單背景:
除A9外,所有被告沒有案底。此外,A9因犯下本案而違反感化令。扼要而言,所有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有個別被告亦藉求情信向法庭表達自己犯案的目的、對他人的感激或歉意、和現時的悔意等等。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這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簡單而言,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法庭認為在案發之時,示威者有帶備雷射筆和汽油彈等物、和設立傘陣,這使現場就如小型戰埸,此外示威者曾衝向警方防線。這可見是有一定計劃,但未必有周詳;示威者的數目遠超警力;暴動歷時50分鐘;暴動的暴力程度高;有街燈和外牆被破壞,亦有塊被掘起;當時,九龍區為心臟地帶但被堵塞,商店關門,案發地點的附近人煙綢密,故影響不難想像;涉案暴動加深政見和社會分歧。
考慮過上述要顧及的因素、本案的背景、各被告們在案發時的狀態、和其他與暴動罪相關的案例,包括CACC130/2017案和CACC113/2018案等等後,針對A5,A7和A13,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3個月。至於A1,2,3,4,6,8,11,12,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至於A9和A10,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6個月。
針對控罪3,5,11和13,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和涉案物品的性質、大小、數目、潛在威力和儲存情況等等後,法庭予以這些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監禁2個月、監禁2年、和監禁9個月。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上文提及過A5和A11分別在審訊前覆核和提訊其間表示承認控罪1。根據CACC418/2014案,他們分別可獲最多25%和33%的刑期扣減。考慮過本案情況後,包括犯案時年青和另案的判刑情況等等,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3年11個月和監禁2年5個月,除此以外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至於A11,法庭考慮到A11年青,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至於其他被告,考慮過他們的背景後,法庭認為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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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香港發生了「理大事件」,使紅磡和油麻地等地出現混亂。後來,網民號召「圍魏救趙」。因此,政府和警方開始在網絡發佈相關消息、封閉馬路、暫停交通服務等。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集結,隔着窩打老道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當時,前排示威者用雨傘等物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示威者亦有用雜物和雷射光堵路和照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0枚汽油彈使地面多處著火,曾使警方防線需要後退、無視警方的警告等。而警方則有施放催淚煙等。在同日23:26時,警方決定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咸美頓街與窩打老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大致上在四邊的路口設立封鎖線。最後,有213人在封鎖線內被警方截獲,包括本案的13名被告,即A1李(23),A2陳(24),A3劉(23),A4鄭(30),A5:林(19),A6廖(21),A7馬(24),A8謝(22),A9容(23),A10勞(22),A11梁(18),A12張(28),和A13郭(18)。當時,這13名被告都各自有帶備一些物品或裝備,包括頭套、槌仔、雨傘、帽、手套、眼罩、防毒面具、毛巾、泳鏡、塑料珠、鞋套、刀片、雷射筆(法庭裁定A1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螺絲批、噴漆(法庭裁定A2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塗鴉和遮蓋財物的表面)、把手、過濾器、護腕、頭盔、手袖、生理鹽水、多部手機、八達通、替換衣服、士巴拿、汽油彈(法庭裁定A7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六角匙、打火機油(法庭裁定A8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財產)、索帶、金屬珠、打火機、鉗、金屬棒、噴霧膠布、和面巾等等。此外,有4名警員受傷,包括滑倒和被玻璃碎割傷;附近人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商店需關門;有商戶和港鐵站的外牆被噴上示威者口號;有燈柱和交通燈被破壞。
事後,本案13名被告被起訴共15項控罪。在開審前,A5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A11,他於2022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席前表示將會承認控罪1,並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正式承認控罪1。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過審訊後,他們就以下控罪於2022年12月3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A1李(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2陳(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控罪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8謝(2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樽打火機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進一步求情及案件管理:
辯方在早前已為被告們作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19
控方向呈上證物處理列表。控方指大部分被告不反對,但得知A1申請不要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而控方的立場是考慮到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希望法庭充公。A1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會將這些物品用以犯案,若果充公,這些物品會被銷毀。考慮過相關因素後,法庭決定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
法庭亦向控辯雙方確認涉及A5和A13的案件的時序表。當中較為關鍵是A5在2022年3月4日,即審訊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
判刑理由:
被告們的簡單背景:
除A9外,所有被告沒有案底。此外,A9因犯下本案而違反感化令。扼要而言,所有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有個別被告亦藉求情信向法庭表達自己犯案的目的、對他人的感激或歉意、和現時的悔意等等。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這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簡單而言,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法庭認為在案發之時,示威者有帶備雷射筆和汽油彈等物、和設立傘陣,這使現場就如小型戰埸,此外示威者曾衝向警方防線。這可見是有一定計劃,但未必有周詳;示威者的數目遠超警力;暴動歷時50分鐘;暴動的暴力程度高;有街燈和外牆被破壞,亦有塊被掘起;當時,九龍區為心臟地帶但被堵塞,商店關門,案發地點的附近人煙綢密,故影響不難想像;涉案暴動加深政見和社會分歧。
考慮過上述要顧及的因素、本案的背景、各被告們在案發時的狀態、和其他與暴動罪相關的案例,包括CACC130/2017案和CACC113/2018案等等後,針對A5,A7和A13,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3個月。至於A1,2,3,4,6,8,11,12,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至於A9和A10,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6個月。
針對控罪3,5,11和13,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和涉案物品的性質、大小、數目、潛在威力和儲存情況等等後,法庭予以這些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監禁2個月、監禁2年、和監禁9個月。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上文提及過A5和A11分別在審訊前覆核和提訊其間表示承認控罪1。根據CACC418/2014案,他們分別可獲最多25%和33%的刑期扣減。考慮過本案情況後,包括犯案時年青和另案的判刑情況等等,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3年11個月和監禁2年5個月,除此以外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至於A11,法庭考慮到A11年青,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至於其他被告,考慮過他們的背景後,法庭認為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
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香港發生了「理大事件」,使紅磡和油麻地等地出現混亂。後來,網民號召「圍魏救趙」。因此,政府和警方開始在網絡發佈相關消息、封閉馬路、暫停交通服務等。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集結,隔着窩打老道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當時,前排示威者用雨傘等物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示威者亦有用雜物和雷射光堵路和照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0枚汽油彈使地面多處著火,曾使警方防線需要後退、無視警方的警告等。而警方則有施放催淚煙等。在同日23:26時,警方決定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咸美頓街與窩打老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大致上在四邊的路口設立封鎖線。最後,有213人在封鎖線內被警方截獲,包括本案的13名被告,即A1李(23),A2陳(24),A3劉(23),A4鄭(30),A5:林(19),A6廖(21),A7馬(24),A8謝(22),A9容(23),A10勞(22),A11梁(18),A12張(28),和A13郭(18)。當時,這13名被告都各自有帶備一些物品或裝備,包括頭套、槌仔、雨傘、帽、手套、眼罩、防毒面具、毛巾、泳鏡、塑料珠、鞋套、刀片、雷射筆(法庭裁定A1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螺絲批、噴漆(法庭裁定A2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塗鴉和遮蓋財物的表面)、把手、過濾器、護腕、頭盔、手袖、生理鹽水、多部手機、八達通、替換衣服、士巴拿、汽油彈(法庭裁定A7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六角匙、打火機油(法庭裁定A8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財產)、索帶、金屬珠、打火機、鉗、金屬棒、噴霧膠布、和面巾等等。此外,有4名警員受傷,包括滑倒和被玻璃碎割傷;附近人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商店需關門;有商戶和港鐵站的外牆被噴上示威者口號;有燈柱和交通燈被破壞。
事後,本案13名被告被起訴共15項控罪。在開審前,A5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A11,他於2022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席前表示將會承認控罪1,並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正式承認控罪1。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過審訊後,他們就以下控罪於2022年12月3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A1李(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2陳(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控罪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8謝(2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樽打火機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進一步求情及案件管理:
辯方在早前已為被告們作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19
控方向呈上證物處理列表。控方指大部分被告不反對,但得知A1申請不要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而控方的立場是考慮到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希望法庭充公。A1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會將這些物品用以犯案,若果充公,這些物品會被銷毀。考慮過相關因素後,法庭決定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
法庭亦向控辯雙方確認涉及A5和A13的案件的時序表。當中較為關鍵是A5在2022年3月4日,即審訊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
判刑理由:
被告們的簡單背景:
除A9外,所有被告沒有案底。此外,A9因犯下本案而違反感化令。扼要而言,所有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有個別被告亦藉求情信向法庭表達自己犯案的目的、對他人的感激或歉意、和現時的悔意等等。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這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簡單而言,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法庭認為在案發之時,示威者有帶備雷射筆和汽油彈等物、和設立傘陣,這使現場就如小型戰埸,此外示威者曾衝向警方防線。這可見是有一定計劃,但未必有周詳;示威者的數目遠超警力;暴動歷時50分鐘;暴動的暴力程度高;有街燈和外牆被破壞,亦有磚塊被掘起;當時,九龍區為心臟地帶但被堵塞,商店關門,案發地點的附近人煙綢密,故影響不難想像;涉案暴動加深政見和社會分歧。
考慮過上述要顧及的因素、本案的背景、各被告們在案發時的狀態、和其他與暴動罪相關的案例,包括CACC130/2017案和CACC113/2018案等等後,針對A5,A7和A13,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3個月。至於A1,2,3,4,6,8,11,12,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至於A9和A10,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6個月。
針對控罪3,5,11和13,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和涉案物品的性質、大小、數目、潛在威力和儲存情況等等後,法庭予以這些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監禁2個月、監禁2年、和監禁9個月。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上文提及過A5和A11分別在審訊前覆核和提訊其間表示承認控罪1。根據CACC418/2014案,他們分別可獲最多25%和33%的刑期扣減。考慮過本案情況後,包括犯案時年青和另案的判刑情況等等,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3年11個月和監禁2年5個月,除此以外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至於A11,法庭考慮到A11年青,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至於其他被告,考慮過他們的背景後,法庭認為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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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香港發生了「理大事件」,使紅磡和油麻地等地出現混亂。後來,網民號召「圍魏救趙」。因此,政府和警方開始在網絡發佈相關消息、封閉馬路、暫停交通服務等。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集結,隔着窩打老道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當時,前排示威者用雨傘等物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示威者亦有用雜物和雷射光堵路和照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0枚汽油彈使地面多處著火,曾使警方防線需要後退、無視警方的警告等。而警方則有施放催淚煙等。在同日23:26時,警方決定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咸美頓街與窩打老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大致上在四邊的路口設立封鎖線。最後,有213人在封鎖線內被警方截獲,包括本案的13名被告,即A1李(23),A2陳(24),A3劉(23),A4鄭(30),A5:林(19),A6廖(21),A7馬(24),A8謝(22),A9容(23),A10勞(22),A11梁(18),A12張(28),和A13郭(18)。當時,這13名被告都各自有帶備一些物品或裝備,包括頭套、槌仔、雨傘、帽、手套、眼罩、防毒面具、毛巾、泳鏡、塑料珠、鞋套、刀片、雷射筆(法庭裁定A1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螺絲批、噴漆(法庭裁定A2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塗鴉和遮蓋財物的表面)、把手、過濾器、護腕、頭盔、手袖、生理鹽水、多部手機、八達通、替換衣服、士巴拿、汽油彈(法庭裁定A7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六角匙、打火機油(法庭裁定A8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財產)、索帶、金屬珠、打火機、鉗、金屬棒、噴霧膠布、和面巾等等。此外,有4名警員受傷,包括滑倒和被玻璃碎割傷;附近人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商店需關門;有商戶和港鐵站的外牆被噴上示威者口號;有燈柱和交通燈被破壞。
事後,本案13名被告被起訴共15項控罪。在開審前,A5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A11,他於2022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席前表示將會承認控罪1,並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正式承認控罪1。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過審訊後,他們就以下控罪於2022年12月3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A1李(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2陳(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控罪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8謝(2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樽打火機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進一步求情及案件管理:
辯方在早前已為被告們作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19
控方向呈上證物處理列表。控方指大部分被告不反對,但得知A1申請不要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而控方的立場是考慮到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希望法庭充公。A1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會將這些物品用以犯案,若果充公,這些物品會被銷毀。考慮過相關因素後,法庭決定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
法庭亦向控辯雙方確認涉及A5和A13的案件的時序表。當中較為關鍵是A5在2022年3月4日,即審訊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
判刑理由:
被告們的簡單背景:
除A9外,所有被告沒有案底。此外,A9因犯下本案而違反感化令。扼要而言,所有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有個別被告亦藉求情信向法庭表達自己犯案的目的、對他人的感激或歉意、和現時的悔意等等。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這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簡單而言,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法庭認為在案發之時,示威者有帶備雷射筆和汽油彈等物、和設立傘陣,這使現場就如小型戰埸,此外示威者曾衝向警方防線。這可見是有一定計劃,但未必有周詳;示威者的數目遠超警力;暴動歷時50分鐘;暴動的暴力程度高;有街燈和外牆被破壞,亦有磚塊被掘起;當時,九龍區為心臟地帶但被堵塞,商店關門,案發地點的附近人煙綢密,故影響不難想像;涉案暴動加深政見和社會分歧。
考慮過上述要顧及的因素、本案的背景、各被告們在案發時的狀態、和其他與暴動罪相關的案例,包括CACC130/2017案和CACC113/2018案等等後,針對A5,A7和A13,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3個月。至於A1,2,3,4,6,8,11,12,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至於A9和A10,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6個月。
針對控罪3,5,11和13,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和涉案物品的性質、大小、數目、潛在威力和儲存情況等等後,法庭予以這些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監禁2個月、監禁2年、和監禁9個月。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上文提及過A5和A11分別在審訊前覆核和提訊其間表示承認控罪1。根據CACC418/2014案,他們分別可獲最多25%和33%的刑期扣減。考慮過本案情況後,包括犯案時年青和另案的判刑情況等等,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3年11個月和監禁2年5個月,除此以外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至於A11,法庭考慮到A11年青,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至於其他被告,考慮過他們的背景後,法庭認為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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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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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13名被告,即A1李(23),A2陳(24),A3劉(23),A4鄭(30),A5:林(19),A6廖(21),A7馬(24),A8謝(22),A9容(23),A10勞(22),A11梁(18),A12張(28),和A13郭(18)。
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香港發生了「理大事件」,使紅磡和油麻地等地出現混亂。後來,網民號召「圍魏救趙」。因此,政府和警方開始在網絡發佈相關消息、封閉馬路、暫停交通服務等。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集結,隔着窩打老道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當時,前排示威者用雨傘等物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示威者亦有用雜物和雷射光堵路和照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0枚汽油彈使地面多處著火,曾使警方防線需要後退、無視警方的警告等。而警方則有施放催淚煙等。在同日23:26時,警方決定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咸美頓街與窩打老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大致上在四邊的路口設立封鎖線。最後,有213人在封鎖線內被警方截獲,包括本案的13名被告。當時,這13名被告都各自有帶備一些物品或裝備,包括頭套、槌仔、雨傘、帽、手套、眼罩、防毒面具、毛巾、泳鏡、塑料珠、鞋套、刀片、雷射筆(法庭裁定A1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螺絲批、噴漆(法庭裁定A2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塗鴉和遮蓋財物的表面)、把手、過濾器、護腕、頭盔、手袖、生理鹽水、多部手機、八達通、替換衣服、士巴拿、汽油彈(法庭裁定A7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六角匙、打火機油(法庭裁定A8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財產)、索帶、金屬珠、打火機、鉗、金屬棒、噴霧膠布、和面巾等等。此外,有4名警員受傷,包括滑倒和被玻璃碎割傷;附近人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商店需關門;有商戶和港鐵站的外牆被噴上示威者口號;有燈柱和交通燈被破壞。
事後,本案13名被告被起訴共15項控罪。在開審前,A5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A11,他於2022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席前表示將會承認控罪1,並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正式承認控罪1。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過審訊後,他們就以下控罪於2022年12月3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A1李(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2陳(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控罪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8謝(2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樽打火機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進一步求情及案件管理:
辯方在早前已為被告們作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19
控方向呈上證物處理列表。控方指大部分被告不反對,但得知A1申請不要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而控方的立場是考慮到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希望法庭充公。A1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會將這些物品用以犯案,若果充公,這些物品會被銷毀。考慮過相關因素後,法庭決定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
法庭亦向控辯雙方確認涉及A5和A13的案件的時序表。當中較為關鍵是A5在2022年3月4日,即審訊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
判刑理由:
被告們的簡單背景:
除A9外,所有被告沒有案底。此外,A9因犯下本案而違反感化令。扼要而言,所有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有個別被告亦藉求情信向法庭表達自己犯案的目的、對他人的感激或歉意、和現時的悔意等等。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這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簡單而言,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法庭認為在案發之時,示威者有帶備雷射筆和汽油彈等物、和設立傘陣,這使現場就如小型戰埸,此外示威者曾衝向警方防線。這可見是有一定計劃,但未必周詳;示威者的數目遠超警力;暴動歷時50分鐘;暴動的暴力程度高,挑戰警方;有街燈和外牆被破壞,亦有磚塊被掘起;當時,九龍區為心臟地帶但被堵塞,商店關門,案發地點的附近人煙綢密,故影響和威脅不難想像;涉案暴動加深政見和社會分歧。
不爭的是A5、A7和A13管有的武器可見他們在當時是有正面攻擊傷人的意圖,這是正面參與暴動;不爭的是A1,2,3,4,6,8,11,和12有帶備一些裝備,但他們沒有傷人意圖;不爭的是A9和10沒有顯著的裝備。
考慮過上述要顧及的因素、本案的背景、各被告們在案發時的狀態、和其他與暴動罪相關的案例,包括CACC130/2017案和CACC113/2018案等等後,法庭認為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刑期亦需要顧及懲罰與阻嚇等等。針對A5,7,和13,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3個月。至於A1,2,3,4,6,8,11,和12,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至於A9和A10,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6個月。
針對控罪3,5,11和13,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和涉案物品的性質、大小、數目、潛在威力、儲存情況、被告管有的意圖等等後,法庭予以這些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監禁2個月、監禁2年、和監禁9個月。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上文提及過A5和A11分別在審訊前覆核和提訊其間表示承認控罪1。根據CACC418/2014案,他們分別可獲最多25%和33%的刑期扣減。考慮過本案情況後,包括犯案時年青和另案的判刑情況等等,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3年11個月和監禁2年5個月,除此以外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至於A11,法庭考慮到A11年青,法庭將他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至於其他被告,考慮過他們的背景和檢控情況等等後,法庭認為他們沒有減刑因素,上文提及與他們相關的刑期便是他們的刑期。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
本案涉及13名被告,即A1李(23),A2陳(24),A3劉(23),A4鄭(30),A5:林(19),A6廖(21),A7馬(24),A8謝(22),A9容(23),A10勞(22),A11梁(18),A12張(28),和A13郭(18)。
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香港發生了「理大事件」,使紅磡和油麻地等地出現混亂。後來,網民號召「圍魏救趙」。因此,政府和警方開始在網絡發佈相關消息、封閉馬路、暫停交通服務等。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集結,隔着窩打老道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當時,前排示威者用雨傘等物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示威者亦有用雜物和雷射光堵路和照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0枚汽油彈使地面多處著火,曾使警方防線需要後退、無視警方的警告等。而警方則有施放催淚煙等。在同日23:26時,警方決定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咸美頓街與窩打老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大致上在四邊的路口設立封鎖線。最後,有213人在封鎖線內被警方截獲,包括本案的13名被告。當時,這13名被告都各自有帶備一些物品或裝備,包括頭套、槌仔、雨傘、帽、手套、眼罩、防毒面具、毛巾、泳鏡、塑料珠、鞋套、刀片、雷射筆(法庭裁定A1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螺絲批、噴漆(法庭裁定A2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塗鴉和遮蓋財物的表面)、把手、過濾器、護腕、頭盔、手袖、生理鹽水、多部手機、八達通、替換衣服、士巴拿、汽油彈(法庭裁定A7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六角匙、打火機油(法庭裁定A8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財產)、索帶、金屬珠、打火機、鉗、金屬棒、噴霧膠布、和面巾等等。此外,有4名警員受傷,包括滑倒和被玻璃碎割傷;附近人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商店需關門;有商戶和港鐵站的外牆被噴上示威者口號;有燈柱和交通燈被破壞。
事後,本案13名被告被起訴共15項控罪。在開審前,A5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A11,他於2022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席前表示將會承認控罪1,並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正式承認控罪1。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過審訊後,他們就以下控罪於2022年12月3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A1李(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2陳(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控罪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8謝(2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樽打火機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進一步求情及案件管理:
辯方在早前已為被告們作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19
控方向呈上證物處理列表。控方指大部分被告不反對,但得知A1申請不要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而控方的立場是考慮到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希望法庭充公。A1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會將這些物品用以犯案,若果充公,這些物品會被銷毀。考慮過相關因素後,法庭決定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
法庭亦向控辯雙方確認涉及A5和A13的案件的時序表。當中較為關鍵是A5在2022年3月4日,即審訊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
判刑理由:
被告們的簡單背景:
除A9外,所有被告沒有案底。此外,A9因犯下本案而違反感化令。扼要而言,所有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有個別被告亦藉求情信向法庭表達自己犯案的目的、對他人的感激或歉意、和現時的悔意等等。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這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簡單而言,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法庭認為在案發之時,示威者有帶備雷射筆和汽油彈等物、和設立傘陣,這使現場就如小型戰埸,此外示威者曾衝向警方防線。這可見是有一定計劃,但未必周詳;示威者的數目遠超警力;暴動歷時50分鐘;暴動的暴力程度高,挑戰警方;有街燈和外牆被破壞,亦有磚塊被掘起;當時,九龍區為心臟地帶但被堵塞,商店關門,案發地點的附近人煙綢密,故影響和威脅不難想像;涉案暴動加深政見和社會分歧。
不爭的是A5、A7和A13管有的武器可見他們在當時是有正面攻擊傷人的意圖,這是正面參與暴動;不爭的是A1,2,3,4,6,8,11,和12有帶備一些裝備,但他們沒有傷人意圖;不爭的是A9和10沒有顯著的裝備。
考慮過上述要顧及的因素、本案的背景、各被告們在案發時的狀態、和其他與暴動罪相關的案例,包括CACC130/2017案和CACC113/2018案等等後,法庭認為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刑期亦需要顧及懲罰與阻嚇等等。針對A5,7,和13,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3個月。至於A1,2,3,4,6,8,11,和12,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至於A9和A10,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6個月。
針對控罪3,5,11和13,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和涉案物品的性質、大小、數目、潛在威力、儲存情況、被告管有的意圖等等後,法庭予以這些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監禁2個月、監禁2年、和監禁9個月。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上文提及過A5和A11分別在審訊前覆核和提訊其間表示承認控罪1。根據CACC418/2014案,他們分別可獲最多25%和33%的刑期扣減。考慮過本案情況後,包括犯案時年青和另案的判刑情況等等,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3年11個月和監禁2年5個月,除此以外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至於A11,法庭考慮到A11年青,法庭將他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至於其他被告,考慮過他們的背景和檢控情況等等後,法庭認為他們沒有減刑因素,上文提及與他們相關的刑期便是他們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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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13名被告,即A1李(23),A2陳(24),A3劉(23),A4鄭(30),A5:林(19),A6廖(21),A7馬(24),A8謝(22),A9容(23),A10勞(22),A11梁(18),A12張(28),和A13郭(18)。
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香港發生了「理大事件」,使紅磡和油麻地等地出現混亂。後來,網民號召「圍魏救趙」。因此,政府和警方開始在網絡發佈相關消息、封閉馬路、暫停交通服務等。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集結,隔着窩打老道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當時,前排示威者用雨傘等物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示威者亦有用雜物和雷射光堵路和照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0枚汽油彈使地面多處著火,曾使警方防線需要後退、無視警方的警告等。而警方則有施放催淚煙等。在同日23:26時,警方決定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咸美頓街與窩打老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大致上在四邊的路口設立封鎖線。最後,有213人在封鎖線內被警方截獲,包括本案的13名被告。當時,這13名被告都各自有帶備一些物品或裝備,包括頭套、槌仔、雨傘、帽、手套、眼罩、防毒面具、毛巾、泳鏡、塑料珠、鞋套、刀片、雷射筆(法庭裁定A1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螺絲批、噴漆(法庭裁定A2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塗鴉和遮蓋財物的表面)、把手、過濾器、護腕、頭盔、手袖、生理鹽水、多部手機、八達通、替換衣服、士巴拿、汽油彈(法庭裁定A7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六角匙、打火機油(法庭裁定A8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財產)、索帶、金屬珠、打火機、鉗、金屬棒、噴霧膠布、和面巾等等。此外,有4名警員受傷,包括滑倒和被玻璃碎割傷;附近人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商店需關門;有商戶和港鐵站的外牆被噴上示威者口號;有燈柱和交通燈被破壞。
事後,本案13名被告被起訴共15項控罪。在開審前,A5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A13,他於2022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席前表示將會承認控罪1,並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正式承認控罪1。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過審訊後,他們就以下控罪於2022年12月3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A1李(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2陳(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控罪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8謝(2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樽打火機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進一步求情及案件管理:
辯方在早前已為被告們作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19
控方向呈上證物處理列表。控方指大部分被告不反對,但得知A1申請不要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而控方的立場是考慮到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希望法庭充公。A1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會將這些物品用以犯案,若果充公,這些物品會被銷毀。考慮過相關因素後,法庭決定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
法庭亦向控辯雙方確認涉及A5和A13的案件的時序表。當中較為關鍵是A5在2022年3月4日,即審訊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
判刑理由:
被告們的簡單背景:
除A9外,所有被告在案發時沒有案底。此外,A9因犯下本案而違反感化令。扼要而言,所有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有個別被告亦藉求情信向法庭表達自己犯案的目的、對他人的感激或歉意、和現時的悔意等等。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這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簡單而言,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法庭認為在案發之時,示威者有帶備雷射筆和汽油彈等物、和設立傘陣,這使現場就如小型戰埸,此外示威者曾衝向警方防線。這可見是有一定計劃,但未必周詳;示威者的數目遠超警力;暴動歷時50分鐘;暴動的暴力程度高,挑戰警方;有街燈和外牆被破壞,亦有磚塊被掘起;當時,九龍區為心臟地帶但被堵塞,商店關門,案發地點的附近人煙綢密,故影響和威脅不難想像;涉案暴動加深政見和社會分歧。
不爭的是A5、A7和A13管有的武器可見他們在當時是有正面攻擊傷人的意圖,這是正面參與暴動;不爭的是A1,2,3,4,6,8,11,和12有帶備一些裝備,但他們沒有傷人意圖;不爭的是A9和10沒有顯著的裝備。
考慮過上述要顧及的因素、本案的背景、各被告們在案發時的狀態、和其他與暴動罪相關的案例,包括CACC130/2017案和CACC113/2018案等等後,法庭認為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刑期亦需要顧及懲罰與阻嚇等等。針對A5,7,和13,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3個月。至於A1,2,3,4,6,8,11,和12,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至於A9和A10,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6個月。
針對控罪3,5,11和13,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和涉案物品的性質、大小、數目、潛在威力、儲存情況、被告管有的意圖等等後,法庭予以這些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監禁2個月、監禁2年、和監禁9個月。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上文提及過A5和A13分別在審訊前覆核和提訊其間表示承認控罪1。根據CACC418/2014案,他們分別可獲最多25%和33%的刑期扣減。考慮過本案情況後,包括犯案時年青和另案的判刑情況等等,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3年11個月和監禁2年5個月,除此以外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至於A11,法庭考慮到A11年青,法庭將他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至於其他被告,考慮過他們的背景和檢控情況等等後,法庭認為他們沒有減刑因素,上文提及與他們相關的刑期便是他們的刑期。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
本案涉及13名被告,即A1李(23),A2陳(24),A3劉(23),A4鄭(30),A5:林(19),A6廖(21),A7馬(24),A8謝(22),A9容(23),A10勞(22),A11梁(18),A12張(28),和A13郭(18)。
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香港發生了「理大事件」,使紅磡和油麻地等地出現混亂。後來,網民號召「圍魏救趙」。因此,政府和警方開始在網絡發佈相關消息、封閉馬路、暫停交通服務等。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集結,隔着窩打老道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當時,前排示威者用雨傘等物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示威者亦有用雜物和雷射光堵路和照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0枚汽油彈使地面多處著火,曾使警方防線需要後退、無視警方的警告等。而警方則有施放催淚煙等。在同日23:26時,警方決定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咸美頓街與窩打老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大致上在四邊的路口設立封鎖線。最後,有213人在封鎖線內被警方截獲,包括本案的13名被告。當時,這13名被告都各自有帶備一些物品或裝備,包括頭套、槌仔、雨傘、帽、手套、眼罩、防毒面具、毛巾、泳鏡、塑料珠、鞋套、刀片、雷射筆(法庭裁定A1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螺絲批、噴漆(法庭裁定A2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塗鴉和遮蓋財物的表面)、把手、過濾器、護腕、頭盔、手袖、生理鹽水、多部手機、八達通、替換衣服、士巴拿、汽油彈(法庭裁定A7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六角匙、打火機油(法庭裁定A8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財產)、索帶、金屬珠、打火機、鉗、金屬棒、噴霧膠布、和面巾等等。此外,有4名警員受傷,包括滑倒和被玻璃碎割傷;附近人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商店需關門;有商戶和港鐵站的外牆被噴上示威者口號;有燈柱和交通燈被破壞。
事後,本案13名被告被起訴共15項控罪。在開審前,A5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A13,他於2022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席前表示將會承認控罪1,並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正式承認控罪1。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過審訊後,他們就以下控罪於2022年12月3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A1李(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2陳(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控罪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8謝(2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樽打火機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進一步求情及案件管理:
辯方在早前已為被告們作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19
控方向呈上證物處理列表。控方指大部分被告不反對,但得知A1申請不要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而控方的立場是考慮到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希望法庭充公。A1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會將這些物品用以犯案,若果充公,這些物品會被銷毀。考慮過相關因素後,法庭決定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
法庭亦向控辯雙方確認涉及A5和A13的案件的時序表。當中較為關鍵是A5在2022年3月4日,即審訊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
判刑理由:
被告們的簡單背景:
除A9外,所有被告在案發時沒有案底。此外,A9因犯下本案而違反感化令。扼要而言,所有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有個別被告亦藉求情信向法庭表達自己犯案的目的、對他人的感激或歉意、和現時的悔意等等。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這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簡單而言,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法庭認為在案發之時,示威者有帶備雷射筆和汽油彈等物、和設立傘陣,這使現場就如小型戰埸,此外示威者曾衝向警方防線。這可見是有一定計劃,但未必周詳;示威者的數目遠超警力;暴動歷時50分鐘;暴動的暴力程度高,挑戰警方;有街燈和外牆被破壞,亦有磚塊被掘起;當時,九龍區為心臟地帶但被堵塞,商店關門,案發地點的附近人煙綢密,故影響和威脅不難想像;涉案暴動加深政見和社會分歧。
不爭的是A5、A7和A13管有的武器可見他們在當時是有正面攻擊傷人的意圖,這是正面參與暴動;不爭的是A1,2,3,4,6,8,11,和12有帶備一些裝備,但他們沒有傷人意圖;不爭的是A9和10沒有顯著的裝備。
考慮過上述要顧及的因素、本案的背景、各被告們在案發時的狀態、和其他與暴動罪相關的案例,包括CACC130/2017案和CACC113/2018案等等後,法庭認為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刑期亦需要顧及懲罰與阻嚇等等。針對A5,7,和13,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3個月。至於A1,2,3,4,6,8,11,和12,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至於A9和A10,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6個月。
針對控罪3,5,11和13,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和涉案物品的性質、大小、數目、潛在威力、儲存情況、被告管有的意圖等等後,法庭予以這些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監禁2個月、監禁2年、和監禁9個月。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上文提及過A5和A13分別在審訊前覆核和提訊其間表示承認控罪1。根據CACC418/2014案,他們分別可獲最多25%和33%的刑期扣減。考慮過本案情況後,包括犯案時年青和另案的判刑情況等等,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3年11個月和監禁2年5個月,除此以外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至於A11,法庭考慮到A11年青,法庭將他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至於其他被告,考慮過他們的背景和檢控情況等等後,法庭認為他們沒有減刑因素,上文提及與他們相關的刑期便是他們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13名被告,即A1李(23),A2陳(24),A3劉(23),A4鄭(30),A5林(19),A6廖(21),A7馬(24),A8謝(22),A9容(23),A10勞(22),A11梁(18),A12張(28)和A13郭(18)。他們被起訴共15項控罪。在開審前,A5和A13分別於2022年3月4日和2022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和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席前表示將會承認控罪1,並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正式承認控罪1。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過審訊後,他們就以下控罪於2022年12月3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A1李(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2陳(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控罪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8謝(2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樽打火機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管理:
辯方在早前已為被告們作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19
控方向法庭呈上證物處理列表。控方指大部分被告不反對,但得知A1會向法庭申請不要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控方指他們的立場是考慮到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希望法庭充公相關物品。A1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會將這些物品用以犯案,若果充公,這些物品會被銷毀。考慮過相關因素後,法庭決定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
法庭亦向控辯雙方確認涉及A5和A13的案件時序表。
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香港發生了「理大事件」,使紅磡和油麻地等地出現混亂。後來,網民號召「圍魏救趙」。因此,政府和警方開始在網絡發佈相關消息、封閉馬路、暫停交通服務等。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集結,隔着窩打老道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當時,前排示威者用雨傘等物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示威者亦有用雜物和雷射光堵路和照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0枚汽油彈使地面多處著火,曾使警方防線需要後退、無視警方的警告等。而警方則有施放催淚煙等。在同日23:26時,警方決定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咸美頓街與窩打老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大致上在四邊的路口設立封鎖線。最後,有213人在封鎖線內被警方截獲,包括本案的13名被告。當時,這13名被告都各自有帶備一些物品或裝備,包括頭套、槌仔、雨傘、帽、手套、眼罩、防毒面具、毛巾、泳鏡、塑料珠、鞋套、刀片、雷射筆、螺絲批、噴漆、把手、過濾器、護腕、頭盔、手袖、生理鹽水、多部手機、八達通、替換衣服、士巴拿、汽油彈、六角匙、打火機油、索帶、金屬珠、打火機、鉗、金屬棒、噴霧膠布、和面巾等。此外,因此事件,有4名警員因地面上的電油等致滑倒和被玻璃碎片割傷而報稱受傷、位處案發現場附近的人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商店需關門、有商戶和港鐵站的外牆被噴上示威者口號、和有燈柱和交通燈被破壞等。
被告們的簡單背景:
除A9外,所有被告在案發時沒有案底。此外,A9因犯下本案而違反感化令。扼要而言,所有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有個別被告亦藉求情信向法庭表達自己犯案的目的、對他人的感激或歉意、和現時的悔意等。
量刑考慮:
針對控罪1,這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若將相關的考慮因素套用在本案的案情,簡單而言,在案發之時,示威者有帶備雷射筆和汽油彈等物、和設立傘陣,這使現場就如小型戰埸,此外示威者曾衝向警方防線。綜合而言,本案暴動是有一定計劃,但未必周詳;示威者的數目遠超警力;本案暴動歷時50分鐘,且規模大,暴力程度高,示威者的行為是挑戰警方,沒有警員受傷是幸運;有燈柱、街燈和外牆被破壞,亦有磚塊被掘起;當時,涉案地區為交通心臟地帶,但被堵塞、商店關門、加上案發地點的附近人煙稠密,故本案暴動帶來的影響和威脅不難想像;本案暴動加深政見和社會分歧;本案沒有證據證明本案被告是在暴動中擔當帶領或號召的角色;從各別被告看的話,A5,7和13管有的武器能可見他們在當時是有攻擊傷人的意圖,這是正面參與暴動。至於A1,2,3,4,6,8,11和12,他們有帶備一些裝備,但他們沒有傷人意圖;至於A9和10,他們並沒有顯著的裝備。
雖然本案沒有證據指本案被告有實質作為,但根據CACC130/2017案,本案被告是和該批暴力示威者在街頭一起集結。他們一起和警方對峙,顯示他們認同該批暴力示威者的罪行,並參與他們的罪行。還有,上訴法庭亦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考慮暴動罪的量刑是要考慮暴動的整體環境,亦即是法庭不單要考慮個人行為,也需要考慮群眾的作為。
辯方向法庭呈上了一系列的案例,但根據CACC130/2017案,上訴法庭指出就著暴動罪的罪行,但當犯案的背景和案情有別時,其他案件的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必須引用適用的判刑原則,並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定出適當的判刑。考慮過上兩段的內容和其他與案因素,法庭認為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刑期亦需要顧及懲罰與阻嚇。針對A5,7和13,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3個月。至於A1,2,3,4,6,8,11和12,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至於A9和A10,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6個月。
針對控罪3(針對A1)和11(針對A7),這兩罪涉及的物品是1支雷射筆和1支汽油彈。這控罪的最高刑期為監禁3年。一般而言,法庭考慮這控罪的刑期時會顧及到:(1)涉案物品的性質和大小;(2)涉案物品的潛在威力;(3)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意圖;(4)涉案物品的數目;和(5)儲存情況。考慮過相關因素後,加上法庭的裁決是A1管有雷射筆和A7管有汽油彈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法庭就兩罪予以監禁9個月和監禁2年作量刑起點。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針對控罪5(針對A2)和13(針對A8),這兩罪涉及的物品是1支噴漆和1樽打火機油。考慮過與案相關因素後,加上法庭的裁決是A2管有噴漆的目的是意圖塗鴉和遮蓋財物的表面;而A8管有打火機油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財產,法庭就兩罪予以監禁2個月和監禁9個月作量刑起點。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減刑因素和本案判刑:
上文提及過A5和A13分別在審訊前覆核和提訊其間表示承認控罪1。根據CACC418/2014案,他們分別可獲最多25%和33%的刑期扣減。考慮過本案情況後,包括他們犯案時年青、認罪的時間和另案的判刑情況等,法庭將他們的刑期分別下調至監禁3年11個月和監禁2年5個月,除此以外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至於A11,考慮到他犯案時年青,法庭將他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至於其他被告,考慮過他們的背景和案件時序等後,法庭認為他們沒有減刑因素,因此監禁5年3個月是A7的刑期;監禁5年是A1,2,3,4,6,8和12的刑期;監禁4年6個月是A9和10的刑期。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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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13名被告,即A1李(23),A2陳(24),A3劉(23),A4鄭(30),A5林(19),A6廖(21),A7馬(24),A8謝(22),A9容(23),A10勞(22),A11梁(18),A12張(28)和A13郭(18)。他們被起訴共15項控罪。在開審前,A5和A13分別於2022年3月4日和2022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和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席前表示將會承認控罪1,並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正式承認控罪1。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過審訊後,他們就以下控罪於2022年12月3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A1李(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2陳(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控罪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8謝(2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樽打火機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管理:
辯方在早前已為被告們作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19
控方向法庭呈上證物處理列表。控方指大部分被告不反對,但得知A1會向法庭申請不要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控方指他們的立場是考慮到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希望法庭充公相關物品。A1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會將這些物品用以犯案,若果充公,這些物品會被銷毀。考慮過相關因素後,法庭決定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
法庭亦向控辯雙方確認涉及A5和A13的案件時序表。
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香港發生了「理大事件」,使紅磡和油麻地等地出現混亂。後來,網民號召「圍魏救趙」。因此,政府和警方開始在網絡發佈相關消息、封閉馬路、暫停交通服務等。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集結,隔着窩打老道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當時,前排示威者用雨傘等物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示威者亦有用雜物和雷射光堵路和照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0枚汽油彈使地面多處著火,曾使警方防線需要後退、無視警方的警告等。而警方則有施放催淚煙等。在同日23:26時,警方決定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咸美頓街與窩打老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大致上在四邊的路口設立封鎖線。最後,有213人在封鎖線內被警方截獲,包括本案的13名被告。當時,這13名被告都各自有帶備一些物品或裝備,包括頭套、槌仔、雨傘、帽、手套、眼罩、防毒面具、毛巾、泳鏡、塑料珠、鞋套、刀片、雷射筆、螺絲批、噴漆、把手、過濾器、護腕、頭盔、手袖、生理鹽水、多部手機、八達通、替換衣服、士巴拿、汽油彈、六角匙、打火機油、索帶、金屬珠、打火機、鉗、金屬棒、噴霧膠布、和面巾等。此外,因此事件,有4名警員因地面上的電油等致滑倒和被玻璃碎片割傷而報稱受傷、位處案發現場附近的人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商店需關門、有商戶和港鐵站的外牆被噴上示威者口號、和有燈柱和交通燈被破壞等。
被告們的簡單背景:
除A9外,所有被告在案發時沒有案底。此外,A9因犯下本案而違反感化令。扼要而言,所有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有個別被告亦藉求情信向法庭表達自己犯案的目的、對他人的感激或歉意、和現時的悔意等。
量刑考慮:
針對控罪1,這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若將相關的考慮因素套用在本案的案情,簡單而言,在案發之時,示威者有帶備雷射筆和汽油彈等物、和設立傘陣,這使現場就如小型戰埸,此外示威者曾衝向警方防線。綜合而言,本案暴動是有一定計劃,但未必周詳;示威者的數目遠超警力;本案暴動歷時50分鐘,且規模大,暴力程度高,示威者的行為是挑戰警方,沒有警員受傷是幸運;有燈柱、街燈和外牆被破壞,亦有磚塊被掘起;當時,涉案地區為交通心臟地帶,但被堵塞、商店關門、加上案發地點的附近人煙稠密,故本案暴動帶來的影響和威脅不難想像;本案暴動加深政見和社會分歧;本案沒有證據證明本案被告是在暴動中擔當帶領或號召的角色;從各別被告看的話,A5,7和13管有的武器能可見他們在當時是有攻擊傷人的意圖,這是正面參與暴動。至於A1,2,3,4,6,8,11和12,他們有帶備一些裝備,但他們沒有傷人意圖;至於A9和10,他們並沒有顯著的裝備。
雖然本案沒有證據指本案被告有實質作為,但根據CACC130/2017案,本案被告是和該批暴力示威者在街頭一起集結。他們一起和警方對峙,顯示他們認同該批暴力示威者的罪行,並參與他們的罪行。還有,上訴法庭亦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考慮暴動罪的量刑是要考慮暴動的整體環境,亦即是法庭不單要考慮個人行為,也需要考慮群眾的作為。
辯方向法庭呈上了一系列的案例,但根據CACC130/2017案,上訴法庭指出就著暴動罪的罪行,但當犯案的背景和案情有別時,其他案件的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必須引用適用的判刑原則,並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定出適當的判刑。考慮過上兩段的內容和其他與案因素,法庭認為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刑期亦需要顧及懲罰與阻嚇。針對A5,7和13,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3個月。至於A1,2,3,4,6,8,11和12,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至於A9和A10,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6個月。
針對控罪3(針對A1)和11(針對A7),這兩罪涉及的物品是1支雷射筆和1支汽油彈。這控罪的最高刑期為監禁3年。一般而言,法庭考慮這控罪的刑期時會顧及到:(1)涉案物品的性質和大小;(2)涉案物品的潛在威力;(3)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意圖;(4)涉案物品的數目;和(5)儲存情況。考慮過相關因素後,加上法庭的裁決是A1管有雷射筆和A7管有汽油彈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法庭就兩罪予以監禁9個月和監禁2年作量刑起點。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針對控罪5(針對A2)和13(針對A8),這兩罪涉及的物品是1支噴漆和1樽打火機油。考慮過與案相關因素後,加上法庭的裁決是A2管有噴漆的目的是意圖塗鴉和遮蓋財物的表面;而A8管有打火機油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財產,法庭就兩罪予以監禁2個月和監禁9個月作量刑起點。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減刑因素和本案判刑:
上文提及過A5和A13分別在審訊前覆核和提訊其間表示承認控罪1。根據CACC418/2014案,他們分別可獲最多25%和33%的刑期扣減。考慮過本案情況後,包括他們犯案時年青、認罪的時間和另案的判刑情況等,法庭將他們的刑期分別下調至監禁3年11個月和監禁2年5個月,除此以外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至於A11,考慮到他犯案時年青,法庭將他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至於其他被告,考慮過他們的背景和案件時序等後,法庭認為他們沒有減刑因素,因此監禁5年3個月是A7的刑期;監禁5年是A1,2,3,4,6,8和12的刑期;監禁4年6個月是A9和10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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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審訊涉及兩位被告,分別是陳(18)和黎(25),下稱A2和A13,他們否認以下控罪:
控罪1:#暴動罪
兩位被告與同案其他11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賴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陳(18)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保管或控制1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以下是法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示威者發起「三罷」。其間,大批示威者佔領理工大學。之後,警方在理工大學附近設立防線,以阻止其他人進入。是次事件直到2019年11月18日仍持續,有示威者依然聚集於尖沙咀、佐敦、油麻地或旺角一帶。
當時,警方及政府多個部門曾透過各傳媒發公告,告知公眾理工大學及九龍一帶執法情況。
在2019年11月18日,有人在Telegram及「連登」等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即呼籲示威者組成「戰線」,營救身在理工大學的示威者,而其中一條「戰線」包括旺角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
港鐵於2019年11月18日約15:00時關閉油麻地站,一直沒有再重開。
涉案暴動:
警方於2019年11月18日成立數個總區應變大隊及特別戰術小隊。在約21:00時,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調派至旺角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處理示威活動,並約於22:00時在加士居道組成防線,並向北往彌敦道方向推進。在約22:30時,警方小隊到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並與示威者對峙。這時,大部分身穿黑衣和佩備裝備的約2000名示威者用築起傘陣,並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使行車線火光熊熊,亦曾使警方防線行退。
在約23:26時,警方由窩打老道沿彌敦道至碧街方向展開圍捕,以拘捕示威者。同時間,特別戰術小隊亦從碧街與窩打老道交界,沿碧街往彌敦道向前推進。
其後,警方在現場設立封鎖區,並拘捕213人,包括A2和A13。最後,該批人士被送至臨時羈留區,並在及後時間送往警署。
辯方案情:
A2和A13均有出庭作證,大意如下:
在場的原因:
A2指他當時在大學正修讀一個名為「從新聞攝影看世界政治」的科目,並準備一份攝影功課。當時,他與組員選擇以香港社會事件作為攝影題材,希望以香港人的角度拍攝發生在香港的社會事件。因此,他在案發當日前往佐敦,拍攝一些衝突的情況,以完成攝影功課。
A13指他當時要載女友回女友的家,因為要照顧女友的狗,和避免催淚煙飄入女友的單位,故路經案發現場。當他的車駛至通菜街時,由於遍地磚頭,加上彌敦道有示威者,所以他將車泊在通菜街。其後,他與女友便落車步行回家,過程中盡量遠離彌敦道及亞皆老街。當他們步行至東方街時,看到警方與示威者對峙,且有警員在後方射出胡椒彈球。因此,他們跟隨示威者沿彌敦道往太子方向逃走。其間,他因被示威者撞開而與女友失散,後來亦被警員拘捕。
裝備:
A2指因戴上防毒面具是當有催淚煙時可使用以保護自己;至於手套及護目鏡,A2指這是為他洗眼的急救人員遺下的,他覺得有用,所以戴在身上;至於5對未開封的手套及1包已開封索帶,A2指是他認為這些對他未來完成學校功課有用處,所以貪心取去。
A13指他從小有哮喘。因此,他在未有疫情前出街已會戴口罩。另外,他指自己的嗜好為山地單車,因此會佩戴頭盔、護㬹、護膝、護甲及手套等裝備。關於身穿黑衣,他指即使黑衣沾染污跡亦不礙眼,此外亦可以顯瘦。關於手套,他指這是平時踏單車時會戴上的手套,他當時戴上是因為他預計會移走障礙物。
法律指引:
首先,舉證責任在控方,基準是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
第二,兩名被告有出庭作供,因此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必須將他的證供納入考慮範圍之內,只要他們的證供是真實,或是可能真實,法庭都必須接納他的證供,從而裁定控方能否舉證成功;和
第三,根據上文,A2面對兩項控罪。就此,法庭會根據每項控罪的證供,對每項控罪的裁決,作出分開和獨立的考慮。此外,法庭亦會將A2和A13的案情分開獨立考慮。
裁決理由概要:
考慮了所有因素後,法庭接納控方證人的證言,不接納A2和A13的證言,因為他倆的供詞多處前後矛盾,不合常理,和多次改變說法。至於DW3(A13的女友母親)的證供,她的證供與本案關係不大。
考慮到當日的社會環境和狀態、示威資訊的流通、現場環境的狀態、警方的多次警告、交通狀態惡劣、暴動時間已歷時約60分鐘、控方證人的證言、A2和A13身上的裝備衣束、A2和A13被截停時的位置等,法庭認為A2和A13是特意前往案發地點,他們知悉現場發生暴動,但他們仍然留在現場,至少是「鼓勵者」,壯大暴動的聲勢。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控方已就A2和A13面對的控罪1成功舉證,罪名成立。
至於控罪2,這項控罪只控告A2,涉及的是1包索帶,控方的立場是A2可以用索帶綁起欄杆造成路障,並作進一步破壞,例如破壞地面和店舖。法庭不接納,因為索帶有很多用途。
因此,法庭裁定控方就A2面對的控罪2未能成功舉證,控罪不成立。
本案於2023年1月27日14:30求情。其間A2和13的保釋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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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涉及同日同地的案件的判刑
DCCC409,768/2020案:(由香淑嫻暫委法官審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20
DCCC751/2020案:(由謝沈智慧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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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61/2021案:(由林偉權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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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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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審訊涉及兩位被告,分別是陳(18)和黎(25),下稱A2和A13,他們否認以下控罪:
控罪1:#暴動罪
兩位被告與同案其他11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賴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陳(18)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保管或控制1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以下是法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示威者發起「三罷」。其間,大批示威者佔領理工大學。之後,警方在理工大學附近設立防線,以阻止其他人進入。是次事件直到2019年11月18日仍持續,有示威者依然聚集於尖沙咀、佐敦、油麻地或旺角一帶。
當時,警方及政府多個部門曾透過各傳媒發公告,告知公眾理工大學及九龍一帶執法情況。
在2019年11月18日,有人在Telegram及「連登」等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即呼籲示威者組成「戰線」,營救身在理工大學的示威者,而其中一條「戰線」包括旺角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
港鐵於2019年11月18日約15:00時關閉油麻地站,一直沒有再重開。
涉案暴動:
警方於2019年11月18日成立數個總區應變大隊及特別戰術小隊。在約21:00時,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調派至旺角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處理示威活動,並約於22:00時在加士居道組成防線,並向北往彌敦道方向推進。在約22:30時,警方小隊到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並與示威者對峙。這時,大部分身穿黑衣和佩備裝備的約2000名示威者用築起傘陣,並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使行車線火光熊熊,亦曾使警方防線行退。
在約23:26時,警方由窩打老道沿彌敦道至碧街方向展開圍捕,以拘捕示威者。同時間,特別戰術小隊亦從碧街與窩打老道交界,沿碧街往彌敦道向前推進。
其後,警方在現場設立封鎖區,並拘捕213人,包括A2和A13。最後,該批人士被送至臨時羈留區,並在及後時間送往警署。
辯方案情:
A2和A13均有出庭作證,大意如下:
在場的原因:
A2指他當時在大學正修讀一個名為「從新聞攝影看世界政治」的科目,並準備一份攝影功課。當時,他與組員選擇以香港社會事件作為攝影題材,希望以香港人的角度拍攝發生在香港的社會事件。因此,他在案發當日前往佐敦,拍攝一些衝突的情況,以完成攝影功課。
A13指他當時要載女友回女友的家,因為要照顧女友的狗,和避免催淚煙飄入女友的單位,故路經案發現場。當他的車駛至通菜街時,由於遍地磚頭,加上彌敦道有示威者,所以他將車泊在通菜街。其後,他與女友便落車步行回家,過程中盡量遠離彌敦道及亞皆老街。當他們步行至東方街時,看到警方與示威者對峙,且有警員在後方射出胡椒彈球。因此,他們跟隨示威者沿彌敦道往太子方向逃走。其間,他因被示威者撞開而與女友失散,後來亦被警員拘捕。
裝備:
A2指因戴上防毒面具是當有催淚煙時可使用以保護自己;至於手套及護目鏡,A2指這是為他洗眼的急救人員遺下的,他覺得有用,所以戴在身上;至於5對未開封的手套及1包已開封索帶,A2指是他認為這些對他未來完成學校功課有用處,所以貪心取去。
A13指他從小有哮喘。因此,他在未有疫情前出街已會戴口罩。另外,他指自己的嗜好為山地單車,因此會佩戴頭盔、護㬹、護膝、護甲及手套等裝備。關於身穿黑衣,他指即使黑衣沾染污跡亦不礙眼,此外亦可以顯瘦。關於手套,他指這是平時踏單車時會戴上的手套,他當時戴上是因為他預計會移走障礙物。
法律指引:
首先,舉證責任在控方,基準是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
第二,兩名被告有出庭作供,因此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必須將他的證供納入考慮範圍之內,只要他們的證供是真實,或是可能真實,法庭都必須接納他的證供,從而裁定控方能否舉證成功;和
第三,根據上文,A2面對兩項控罪。就此,法庭會根據每項控罪的證供,對每項控罪的裁決,作出分開和獨立的考慮。此外,法庭亦會將A2和A13的案情分開獨立考慮。
裁決理由概要:
考慮了所有因素後,法庭接納控方證人的證言,不接納A2和A13的證言,因為他倆的供詞多處前後矛盾,不合常理,和多次改變說法。至於DW3(A13的女友母親)的證供,她的證供與本案關係不大。
考慮到當日的社會環境和狀態、示威資訊的流通、現場環境的狀態、警方的多次警告、交通狀態惡劣、暴動時間已歷時約60分鐘、控方證人的證言、A2和A13身上的裝備衣束、A2和A13被截停時的位置等,法庭認為A2和A13是特意前往案發地點,他們知悉現場發生暴動,但他們仍然留在現場,至少是「鼓勵者」,壯大暴動的聲勢。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控方已就A2和A13面對的控罪1成功舉證,罪名成立。
至於控罪2,這項控罪只控告A2,涉及的是1包索帶,控方的立場是A2可以用索帶綁起欄杆造成路障,並作進一步破壞,例如破壞地面和店舖。法庭不接納,因為索帶有很多用途。
因此,法庭裁定控方就A2面對的控罪2未能成功舉證,控罪不成立。
本案於2023年1月27日14:30求情。其間A2和13的保釋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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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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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審訊涉及兩位被告,分別是陳(18)和黎(25),下稱A2和A13,他們否認以下控罪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控罪1:#暴動罪
兩位被告與同案其他11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賴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陳(18)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保管或控制1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以下是法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示威者發起「三罷」。其間,大批示威者佔領理工大學。之後,警方在理工大學附近設立防線,以阻止其他人進入。是次事件直到2019年11月18日仍持續,有示威者依然聚集於尖沙咀、佐敦、油麻地或旺角一帶。
當時,警方及政府多個部門曾透過各傳媒發公告,告知公眾理工大學及九龍一帶執法情況。
在2019年11月18日,有人在Telegram及「連登」等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即呼籲示威者組成「戰線」,營救身在理工大學的示威者,而其中一條「戰線」包括旺角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
港鐵於2019年11月18日約15:00時關閉油麻地站,一直沒有再重開。
涉案暴動:
警方於2019年11月18日成立數個總區應變大隊及特別戰術小隊。在約21:00時,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調派至旺角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處理示威活動,並約於22:00時在加士居道組成防線,並向北往彌敦道方向推進。在約22:30時,警方小隊到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並與示威者對峙。這時,大部分身穿黑衣和佩備裝備的約2000名示威者用築起傘陣,並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使行車線火光熊熊,亦曾使警方防線行退。
在約23:26時,警方由窩打老道沿彌敦道至碧街方向展開圍捕,以拘捕示威者。同時間,特別戰術小隊亦從碧街與窩打老道交界,沿碧街往彌敦道向前推進。
其後,警方在現場設立封鎖區,並拘捕213人,包括A2和A13。最後,該批人士被送至臨時羈留區,並在及後時間送往警署。
辯方案情:
A2和A13均有出庭作證,大意如下:
在場的原因:
A2指他當時在大學正修讀一個名為「從新聞攝影看世界政治」的科目,並準備一份攝影功課。當時,他與組員選擇以香港社會事件作為攝影題材,希望以香港人的角度拍攝發生在香港的社會事件。因此,他在案發當日前往佐敦,拍攝一些衝突的情況,以完成攝影功課。
A13指他當時要載女友回女友的家,因為要照顧女友的狗,和避免催淚煙飄入女友的單位,故路經案發現場。當他的車駛至通菜街時,由於遍地磚頭,加上彌敦道有示威者,所以他將車泊在通菜街。其後,他與女友便落車步行回家,過程中盡量遠離彌敦道及亞皆老街。當他們步行至東方街時,看到警方與示威者對峙,且有警員在後方射出胡椒彈球。因此,他們跟隨示威者沿彌敦道往太子方向逃走。其間,他因被示威者撞開而與女友失散,後來亦被警員拘捕。
裝備:
A2指因戴上防毒面具是當有催淚煙時可使用以保護自己;至於手套及護目鏡,A2指這是為他洗眼的急救人員遺下的,他覺得有用,所以戴在身上;至於5對未開封的手套及1包已開封索帶,A2指是他認為這些對他未來完成學校功課有用處,所以貪心取去。
A13指他從小有哮喘。因此,他在未有疫情前出街已會戴口罩。另外,他指自己的嗜好為山地單車,因此會佩戴頭盔、護㬹、護膝、護甲及手套等裝備。關於身穿黑衣,他指即使黑衣沾染污跡亦不礙眼,此外亦可以顯瘦。關於手套,他指這是平時踏單車時會戴上的手套,他當時戴上是因為他預計會移走障礙物。
法律指引:
首先,舉證責任在控方,基準是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
第二,兩名被告有出庭作供,因此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必須將他的證供納入考慮範圍之內,只要他們的證供是真實,或是可能真實,法庭都必須接納他的證供,從而裁定控方能否舉證成功;和
第三,根據上文,A2面對兩項控罪。就此,法庭會根據每項控罪的證供,對每項控罪的裁決,作出分開和獨立的考慮。此外,法庭亦會將A2和A13的案情分開獨立考慮。
證人的證供分析:
考慮了所有因素後,法庭接納控方證人的證言,不接納A2和A13的證言,因為他倆的供詞多處前後矛盾,不合常理,和多次改變說法。
關於A2,例如:(1)A2就著課程是否要求自己拍攝照片多次更改說法;(2)A2理應知道組員的功課狀況,但在盤問下多次不正面回答;(3)A2就有關在柯士甸站內折返又重新入閘查看手機的解釋並不合理;(4)A2在庭上表示不記得陌生的洗眼男子的外觀,亦沒有特別拍攝,但他曾提及自己在當時會拍攝不同與示威相關的照片,因此他理應拍攝陌生男子的情況,但他沒有,可說是背道而馳;和(5)A2指他當時曾收起相機,這與他想拍攝現場情況互相矛盾。
關於A13,例如:(1)就著A13帶口罩的解釋,他的答案反覆,前後不一;(2)A13沒有因應社會狀況而調整入貨量,不合常理;(3)A13沒有因社會事件而調整下班時間,特別是在晚上,示威活動最激烈的時間,是不合常理;(4)A13就戴上手套的目的的說法亦前後不一;和(5)A13指駕車時有看Google map,因為想了解示威活動的位置,因此他是知悉連翔道沒有示威活動,故此盡量避免使用彌敦道,但是下車走回家時不使用Google map,解釋是不需要,這與想了解示威活動的位置的說法自相矛盾。
至於DW3,即A13的女友母親的證供,法庭認為她的證供與本案關係不大。
逃跑證供:
法庭認為A2和A13在現場可能因為涉及其他罪行而逃跑,故不會在考慮控罪1的裁決時考慮逃跑證供。
現場人們是否能夠離開現場:
法庭認為案發現場四通八達,現場人們理應有途徑離開。此外,示威者多次投擲汽油彈和照射雷射光,警方亦多次發射不同彈藥。法庭認為遠至咸美頓街亦應可以看到相關人群和景況,亦聽到現場的聲音,故此,看到景況的人必然會離開現場。此外,暴動歷時約60分鐘,故人們是有足夠時間離開現場。
現場是否已發生暴動:
法庭認為按控方案情而言,現場已發生暴動。法庭亦留意到案發現場附近的大廈多處有燈光,法庭認為這些人會害怕案發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
無辜的第三者:
法庭認為人們前往現場亦非易事,因為現場已經多處封路、一些交通工具已關閉、現場情況亦危險。因此前住該處的人,定必有一定程度的決心。
A2大律師引用一些照片和短片,旨在指出有途人出現在現場。法庭認為是難以從短短的片段或一些照片便能就相中人的角色作出判斷。當然,法庭不是指在場便是示威者。
A2和A13是否有參與暴動:
基於上述分析,並進一步考慮到考慮到當日的社會環境和狀態、示威資訊的流通、現場環境的狀態、警方的多次警告、控方證人的證言、A2和A13身上的裝備衣束、A2和A13被截停時的位置等,法庭認為A2和A13是特意前往案發地點,他們知悉現場發生暴動,但仍然留在現場,至少是「鼓勵者」的角色,壯大暴動的聲勢。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控方已就A2和A13面對的控罪1成功舉證,罪名成立。
控罪2的分析:
至於控罪2,這項控罪只控告A2,涉及的是1包索帶,控方的立場是A2可以用索帶綁起欄杆造成路障,並作進一步破壞,例如破壞地面和店舖。法庭不接納,因為索帶有很多用途,控方的說法不是唯一推論。
因此,法庭裁定控方就A2面對的控罪2未能成功舉證,罪名不成立。
本案於2023年1月27日14:30求情。其間A2和A13的保釋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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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涉及同日同地的案件的判刑
DCCC409,768/2020案:(由香淑嫻暫委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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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51/2020案:(由謝沈智慧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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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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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審訊涉及兩位被告,分別是陳(18)和黎(25),下稱A2和A13,他們否認以下控罪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控罪1:#暴動罪
兩位被告與同案其他11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賴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陳(18)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保管或控制1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以下是法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示威者發起「三罷」。其間,大批示威者佔領理工大學。之後,警方在理工大學附近設立防線,以阻止其他人進入。是次事件直到2019年11月18日仍持續,有示威者依然聚集於尖沙咀、佐敦、油麻地或旺角一帶。
當時,警方及政府多個部門曾透過各傳媒發公告,告知公眾理工大學及九龍一帶執法情況。
在2019年11月18日,有人在Telegram及「連登」等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即呼籲示威者組成「戰線」,營救身在理工大學的示威者,而其中一條「戰線」包括旺角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
港鐵於2019年11月18日約15:00時關閉油麻地站,一直沒有再重開。
涉案暴動:
警方於2019年11月18日成立數個總區應變大隊及特別戰術小隊。在約21:00時,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調派至旺角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處理示威活動,並約於22:00時在加士居道組成防線,並向北往彌敦道方向推進。在約22:30時,警方小隊到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並與示威者對峙。這時,大部分身穿黑衣和佩備裝備的約2000名示威者用築起傘陣,並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使行車線火光熊熊,亦曾使警方防線行退。
在約23:26時,警方由窩打老道沿彌敦道至碧街方向展開圍捕,以拘捕示威者。同時間,特別戰術小隊亦從碧街與窩打老道交界,沿碧街往彌敦道向前推進。
其後,警方在現場設立封鎖區,並拘捕213人,包括A2和A13。最後,該批人士被送至臨時羈留區,並在及後時間送往警署。
辯方案情:
A2和A13均有出庭作證,大意如下:
在場的原因:
A2指他當時在大學正修讀一個名為「從新聞攝影看世界政治」的科目,並準備一份攝影功課。當時,他與組員選擇以香港社會事件作為攝影題材,希望以香港人的角度拍攝發生在香港的社會事件。因此,他在案發當日前往佐敦,拍攝一些衝突的情況,以完成攝影功課。
A13指他當時要載女友回女友的家,因為要照顧女友的狗,和避免催淚煙飄入女友的單位,故路經案發現場。當他的車駛至通菜街時,由於遍地磚頭,加上彌敦道有示威者,所以他將車泊在通菜街。其後,他與女友便落車步行回家,過程中盡量遠離彌敦道及亞皆老街。當他們步行至東方街時,看到警方與示威者對峙,且有警員在後方射出胡椒彈球。因此,他們跟隨示威者沿彌敦道往太子方向逃走。其間,他因被示威者撞開而與女友失散,後來亦被警員拘捕。
裝備:
A2指因戴上防毒面具是當有催淚煙時可使用以保護自己;至於手套及護目鏡,A2指這是為他洗眼的急救人員遺下的,他覺得有用,所以戴在身上;至於5對未開封的手套及1包已開封索帶,A2指是他認為這些對他未來完成學校功課有用處,所以貪心取去。
A13指他從小有哮喘。因此,他在未有疫情前出街已會戴口罩。另外,他指自己的嗜好為山地單車,因此會佩戴頭盔、護㬹、護膝、護甲及手套等裝備。關於身穿黑衣,他指即使黑衣沾染污跡亦不礙眼,此外亦可以顯瘦。關於手套,他指這是平時踏單車時會戴上的手套,他當時戴上是因為他預計會移走障礙物。
法律指引:
首先,舉證責任在控方,基準是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
第二,兩名被告有出庭作供,因此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必須將他的證供納入考慮範圍之內,只要他們的證供是真實,或是可能真實,法庭都必須接納他的證供,從而裁定控方能否舉證成功;和
第三,根據上文,A2面對兩項控罪。就此,法庭會根據每項控罪的證供,對每項控罪的裁決,作出分開和獨立的考慮。此外,法庭亦會將A2和A13的案情分開獨立考慮。
證人的證供分析:
考慮了所有因素後,法庭接納控方證人的證言,不接納A2和A13的證言,因為他倆的供詞多處前後矛盾,不合常理,和多次改變說法。
關於A2,例如:(1)A2就著課程是否要求自己拍攝照片多次更改說法;(2)A2理應知道組員的功課狀況,但在盤問下多次不正面回答;(3)A2就有關在柯士甸站內折返又重新入閘查看手機的解釋並不合理;(4)A2在庭上表示不記得陌生的洗眼男子的外觀,亦沒有特別拍攝,但他曾提及自己在當時會拍攝不同與示威相關的照片,因此他理應拍攝陌生男子的情況,但他沒有,可說是背道而馳;和(5)A2指他當時曾收起相機,這與他想拍攝現場情況互相矛盾。
關於A13,例如:(1)就著A13帶口罩的解釋,他的答案反覆,前後不一;(2)A13沒有因應社會狀況而調整入貨量,不合常理;(3)A13沒有因社會事件而調整下班時間,特別是在晚上,示威活動最激烈的時間,是不合常理;(4)A13就戴上手套的目的的說法亦前後不一;和(5)A13指駕車時有看Google map,因為想了解示威活動的位置,因此他是知悉連翔道沒有示威活動,故此盡量避免使用彌敦道,但是下車走回家時不使用Google map,解釋是不需要,這與想了解示威活動的位置的說法自相矛盾。
至於DW3,即A13的女友母親的證供,法庭認為她的證供與本案關係不大。
逃跑證供:
法庭認為A2和A13在現場可能因為涉及其他罪行而逃跑,故不會在考慮控罪1的裁決時考慮逃跑證供。
現場人們是否能夠離開現場:
法庭認為案發現場四通八達,現場人們理應有途徑離開。此外,示威者多次投擲汽油彈和照射雷射光,警方亦多次發射不同彈藥。法庭認為遠至咸美頓街亦應可以看到相關人群和景況,亦聽到現場的聲音,故此,看到景況的人必然會離開現場。此外,暴動歷時約60分鐘,故人們是有足夠時間離開現場。
現場是否已發生暴動:
法庭認為按控方案情而言,現場已發生暴動。法庭亦留意到案發現場附近的大廈多處有燈光,法庭認為這些人會害怕案發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
無辜的第三者:
法庭認為人們前往現場亦非易事,因為現場已經多處封路、一些交通工具已關閉、現場情況亦危險。因此前住該處的人,定必有一定程度的決心。
A2大律師引用一些照片和短片,旨在指出有途人出現在現場。法庭認為是難以從短短的片段或一些照片便能就相中人的角色作出判斷。當然,法庭不是指在場便是示威者。
A2和A13是否有參與暴動:
基於上述分析,並進一步考慮到考慮到當日的社會環境和狀態、示威資訊的流通、現場環境的狀態、警方的多次警告、控方證人的證言、A2和A13身上的裝備衣束、A2和A13被截停時的位置等,法庭認為A2和A13是特意前往案發地點,他們知悉現場發生暴動,但仍然留在現場,至少是「鼓勵者」的角色,壯大暴動的聲勢。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控方已就A2和A13面對的控罪1成功舉證,罪名成立。
控罪2的分析:
至於控罪2,這項控罪只控告A2,涉及的是1包索帶,控方的立場是A2可以用索帶綁起欄杆造成路障,並作進一步破壞,例如破壞地面和店舖。法庭不接納,因為索帶有很多用途,控方的說法不是唯一推論。
因此,法庭裁定控方就A2面對的控罪2未能成功舉證,罪名不成立。
本案於2023年1月27日14:30求情。其間A2和A13的保釋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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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涉及同日同地的案件的判刑
DCCC409,768/2020案:(由香淑嫻暫委法官審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20
DCCC751/2020案:(由謝沈智慧法官審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2
DCCC461/2021案:(由林偉權法官審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66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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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裁決涉及6位被告,即A2黃(22)、A3蕭(20)、A5黃(24)、A6劉(22)、A7李(20)、和A8呂(35),他們否認以下控罪 (#1113中環):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除A8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刑事損壞
A6和A7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1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3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以下是法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在2019年11月12日,有人在網上號召「11月13日,繼續黎明行動,全港大三罷」。
在2019年11月13日,示威者響應在中環集結堵路,包括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中。約14:25時,示威者走出德輔道中行車路,高叫「Fight for Freedom,Stand with Hong Kong」口號及舉起「五大訴求」手勢,其後他們用磚頭及竹枝等堵路。
數分鐘後,示威者嘗試從砵甸乍街進入干諾道中。在警方發出警告後,示威者築起傘陣高叫:「解散警隊,刻不容緩」。
約14:33時,示威者走出干諾道中,並堵塞路面。其間,有警員舉槍指向示威人群,亦有人曾向警車投擲水樽。此外,干諾道中的車輛無法行駛,亦有人以噴漆噴上「拯救中大,光復香港」。
約16:00時,示威者堵塞皇后大道中的路面。約16:30時,港鐵中環站D1出口被人縱火及塗鴉。約17:00時,有約1000名示威者聚集在畢打街和德輔道中的行車路上,當時,有人撒溪錢。
約19:30時,警方作出驅散行動,即在干諾道中、德輔道中、皇后大道中、遮打道、雪廠街、戲院里及畢打街一帶清場。最後,警方拘捕了68人,包括6名被告。
片段拍攝到A2於17:00至19:30時,在畢打街、遮打道、干諾道中等地徘徊,其間曾協助示威者堵路。最後,A2被發現身處逃跑的人群中,並手持黑色頭套及手套。A2在警誡下作出招認,指他在當晚約了朋友見面,以聲援身在中環的示威者,並戴上口罩,避免被認出。
控方指A3於約19:30時,在雪廠街、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的行車路上徘徊。最後,A3被警員截停。當時,A3管有勞工手套及噴漆等物。此外,A3在警誡下作出招認,指他在當日知悉置地廣場附近有非法集結後,提議與大學同學前往該處,並到德輔道中聲援示威者。至於噴漆,他指是給予示威者作噴字用。
控方指A5與A7於18:00至19:30時在皇后大道中的道路。其間,A5與另一人關上中環站E出口的捲閘,而A7則把風。此外,A5亦協助堵路。最後,A5在大會堂停車場外被警員截停。當時在警員查問下,A5承認於較早前時間在德輔道中一帶參與集會。
控方指A6於17:30至19:30時,身在遮打道及雪廠街。其間,她曾協助堵路,並把磚頭擲向干諾道中。其後,A6與A7走入戲院里,並在該處被警員截停。當時,A6管有面巾及手套。此外,A6被拍攝到曾與A7在中環站F出口的牆上用噴漆噴上粗口,即「屌」。
控方指A8於19:30時與人群跑往德輔道中,其後於戲院里被警員截停。最後,A9被警員搜出3把板手及200條索帶。
辯方案情:
A3和A8有出庭作證,概要如下:
A3:
A3指在案發當日,是打算和2位宿友準備進入中文大學,因為在前2天,中文大學有示威行動,故他希望前往中文大學,為傷者提供醫療物資。然而,在到達紅磡後,由於東鐵線已停駛,故他不能前往中大。最後,他在理工大學與朋友會面,並逗留一會後,他決定返回大學宿舍,但在過程中,在中環被捕。
關於涉及控罪3的物品,即噴漆,A3指他打算是在大學內的1條長2至3層樓高的直幡噴上標語。至於其他裝備,包括頭盔、額外的黑色T恤、和護眼罩等,A3指他打算是在中文大學內使用,以保護自己。至於醫療物品,即生理鹽水、拑、紗布、醫用膠布、和綳帶等,A3指他打算是在中文大學內使用,以照料傷者。
A8:
A8在案發時的工作是設計商場和餐廳的場地,由於A8需要使用不同相片作設計工作之用,因此,A8除了會在辦公室外,亦會在不同地方工作。而在案發時,A8需要在長江基建和長江中心拍照,以完成年報設計。
A8指自己拍攝時需要一些物品和工具,例如髮膠、梳、化妝、白膠布、索帶等。關於索帶,A8指用作綁住地面的電線,避免滑倒。在案發當天早上,由於相關器材在拍攝途中鬆脫,要用扳手調較。可是,由於現場沒有扳手,所以A8在中午食完午餐後,便返回辦公室工作。
A8指在約18:41時才離開辦公室。由於要修理2組燈光,因此A8在離開時帶了3把扳手和4包未開封的索帶。其後,A8 離開公司後,便乘的士前往環球大廈與同事相討公事。但是,由於道路阻塞,故A8被要求在雪廠街下車。其後,由於同事後來身處蘭桂坊,A8故前往蘭桂坊,但當身在得忌笠街街角時,由於聽到有人大叫「有車冲落黎呀」,她跑入戲院里,並在地盤內的巷子被截停,之後被捕。
考慮的因素:
法庭在作出裁決前已細心考慮過所有片段和證人證供。
特別事項:
法庭在早前已裁定接納A2口頭招認和書面口供。簡單而言,法庭認為A2是明白自己的書面口供的內容後,才簽署和抄下兩段毋須修改的聲明。
法庭在早前已裁定不接納A3的2份書面口供。簡單而言,因為法庭發現書面口供出現2組不同的筆跡,而PW13不能給予合理解釋。
法庭在早前已裁定不接納A5的口頭招認。簡單而言,法庭認為PW16不對A5先行警誡會損A5的緘默權。
證供分析:
法庭接納PW16、PW20、PW22、PW25、和PW49的證供,因此裁定A6和A7管有涉案背包,涉案背包不是由PW22、PW25、和PW49安插在A6和A7身上,故A6和A7管有背包的裝備和個人物品。唯不爭的是,即使法庭接納PW16和PW20在庭上畫錯A5的路線的解釋,PW16和PW20確實恰巧地在地圖上畫錯追截A5的路線。此外,PW16曾記錄錯誤A5的身份。
法庭接納其他控方證人的證供。
A3和A8選擇作供,他們在案發時沒有定罪紀錄,故他們作供的可靠性較高。考慮過A3和A8的證供後,法庭接納A3的證供,不接納A8的證供,理由如下:
法庭接納A3在理大拿出物品和後來不前往中大的原因;法庭接納A3一行人返回中環後留在馬路傾談是因為以為非法集結已結束。法庭認為現場像是廣場,年青人可能會因好奇和覺得有趣而駐足觀看。事實上,當時現場也沒有警察,和A3一行人沒有在現場做出什麼行為和戴上任何裝備;法庭接納A3逃跑的原因是因為自己曾在片段看見警察打人。因為在案發時動盪的日子,有些人害怕或不信任警方,不想被捉着。
法庭不懷疑A8的工作和A8手袋內的物品,但不相信A8到場是因商討公事,因為A8其實知道案發現場是有示威。雖然在約19:00時過了高峰,但在當時,多間商舖關門,道路被堵塞。事實上,A8在到場後亦因怕催淚煙而戴上口罩。因此,法庭不明白A8不前往其他地方商討公事。此外,法庭亦不接納A8為何在離開辦公室時取3支扳手的解釋,法庭認為取走2支已足夠,因為A8只需修理2組燈光。
衣著:
法庭認為在案發時,示威者確實大多穿着黑色或深色的衣服去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不過,也有參與者穿淺色、彩色、甚或白色的衣服。再者,在當時的日常生活中,甚至現在,也有不少人選擇穿黑色或深色的衣服,這是他們的喜好。另外,有人為了表示對政府不滿,會穿深色或黑色的衣服作為發洩情緒的一種表現,但這些人不一定會做出非法集結或暴動行為。因此,法庭不能現穿深色或黑色衣服的人就是參加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衣服的顏色不代表什麼。
非法集結的時間和範圍:
法庭裁定非法集結的時間為14:25時至19:30時,而範圍是控罪1的內容。
逃跑:
法庭認為警察追捕疑人的時候,場面混亂。逃走或抗拒的人當然是不想被捕,但不代表他們必定是畏罪才有此表現。在案發時那段動盪的日子,有些人害怕或不信任警方,不想被捉着。反過來說,若有人留在犯罪現場不動,俯首就擒,也不代表他一定是無辜。
續: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719
#林偉權法官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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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裁決涉及6位被告,即A2黃(22)、A3蕭(20)、A5黃(24)、A6劉(22)、A7李(20)、和A8呂(35),他們否認以下控罪 (#1113中環):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除A8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刑事損壞
A6和A7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1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3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以下是法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在2019年11月12日,有人在網上號召「11月13日,繼續黎明行動,全港大三罷」。
在2019年11月13日,示威者響應在中環集結堵路,包括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中。約14:25時,示威者走出德輔道中行車路,高叫「Fight for Freedom,Stand with Hong Kong」口號及舉起「五大訴求」手勢,其後他們用磚頭及竹枝等堵路。
數分鐘後,示威者嘗試從砵甸乍街進入干諾道中。在警方發出警告後,示威者築起傘陣高叫:「解散警隊,刻不容緩」。
約14:33時,示威者走出干諾道中,並堵塞路面。其間,有警員舉槍指向示威人群,亦有人曾向警車投擲水樽。此外,干諾道中的車輛無法行駛,亦有人以噴漆噴上「拯救中大,光復香港」。
約16:00時,示威者堵塞皇后大道中的路面。約16:30時,港鐵中環站D1出口被人縱火及塗鴉。約17:00時,有約1000名示威者聚集在畢打街和德輔道中的行車路上,當時,有人撒溪錢。
約19:30時,警方作出驅散行動,即在干諾道中、德輔道中、皇后大道中、遮打道、雪廠街、戲院里及畢打街一帶清場。最後,警方拘捕了68人,包括6名被告。
片段拍攝到A2於17:00至19:30時,在畢打街、遮打道、干諾道中等地徘徊,其間曾協助示威者堵路。最後,A2被發現身處逃跑的人群中,並手持黑色頭套及手套。A2在警誡下作出招認,指他在當晚約了朋友見面,以聲援身在中環的示威者,並戴上口罩,避免被認出。
控方指A3於約19:30時,在雪廠街、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的行車路上徘徊。最後,A3被警員截停。當時,A3管有勞工手套及噴漆等物。此外,A3在警誡下作出招認,指他在當日知悉置地廣場附近有非法集結後,提議與大學同學前往該處,並到德輔道中聲援示威者。至於噴漆,他指是給予示威者作噴字用。
控方指A5與A7於18:00至19:30時在皇后大道中的道路。其間,A5與另一人關上中環站E出口的捲閘,而A7則把風。此外,A5亦協助堵路。最後,A5在大會堂停車場外被警員截停。當時在警員查問下,A5承認於較早前時間在德輔道中一帶參與集會。
控方指A6於17:30至19:30時,身在遮打道及雪廠街。其間,她曾協助堵路,並把磚頭擲向干諾道中。其後,A6與A7走入戲院里,並在該處被警員截停。當時,A6管有面巾及手套。此外,A6被拍攝到曾與A7在中環站F出口的牆上用噴漆噴上粗口,即「屌」。
控方指A8於19:30時與人群跑往德輔道中,其後於戲院里被警員截停。最後,A9被警員搜出3把板手及200條索帶。
辯方案情:
A3和A8有出庭作證,概要如下:
A3:
A3指在案發當日,是打算和2位宿友準備進入中文大學,因為在前2天,中文大學有示威行動,故他希望前往中文大學,為傷者提供醫療物資。然而,在到達紅磡後,由於東鐵線已停駛,故他不能前往中大。最後,他在理工大學與朋友會面,並逗留一會後,他決定返回大學宿舍,但在過程中,在中環被捕。
關於涉及控罪3的物品,即噴漆,A3指他打算是在大學內的1條長2至3層樓高的直幡噴上標語。至於其他裝備,包括頭盔、額外的黑色T恤、和護眼罩等,A3指他打算是在中文大學內使用,以保護自己。至於醫療物品,即生理鹽水、拑、紗布、醫用膠布、和綳帶等,A3指他打算是在中文大學內使用,以照料傷者。
A8:
A8在案發時的工作是設計商場和餐廳的場地,由於A8需要使用不同相片作設計工作之用,因此,A8除了會在辦公室外,亦會在不同地方工作。而在案發時,A8需要在長江基建和長江中心拍照,以完成年報設計。
A8指自己拍攝時需要一些物品和工具,例如髮膠、梳、化妝、白膠布、索帶等。關於索帶,A8指用作綁住地面的電線,避免滑倒。在案發當天早上,由於相關器材在拍攝途中鬆脫,要用扳手調較。可是,由於現場沒有扳手,所以A8在中午食完午餐後,便返回辦公室工作。
A8指在約18:41時才離開辦公室。由於要修理2組燈光,因此A8在離開時帶了3把扳手和4包未開封的索帶。其後,A8 離開公司後,便乘的士前往環球大廈與同事相討公事。但是,由於道路阻塞,故A8被要求在雪廠街下車。其後,由於同事後來身處蘭桂坊,A8故前往蘭桂坊,但當身在得忌笠街街角時,由於聽到有人大叫「有車冲落黎呀」,她跑入戲院里,並在地盤內的巷子被截停,之後被捕。
考慮的因素:
法庭在作出裁決前已細心考慮過所有片段和證人證供。
特別事項:
法庭在早前已裁定接納A2口頭招認和書面口供。簡單而言,法庭認為A2是明白自己的書面口供的內容後,才簽署和抄下兩段毋須修改的聲明。
法庭在早前已裁定不接納A3的2份書面口供。簡單而言,因為法庭發現書面口供出現2組不同的筆跡,而PW13不能給予合理解釋。
法庭在早前已裁定不接納A5的口頭招認。簡單而言,法庭認為PW16不對A5先行警誡會損A5的緘默權。
證供分析:
法庭接納PW16、PW20、PW22、PW25、和PW49的證供,因此裁定A6和A7管有涉案背包,涉案背包不是由PW22、PW25、和PW49安插在A6和A7身上,故A6和A7管有背包的裝備和個人物品。唯不爭的是,即使法庭接納PW16和PW20在庭上畫錯A5的路線的解釋,PW16和PW20確實恰巧地在地圖上畫錯追截A5的路線。此外,PW16曾記錄錯誤A5的身份。
法庭接納其他控方證人的證供。
A3和A8選擇作供,他們在案發時沒有定罪紀錄,故他們作供的可靠性較高。考慮過A3和A8的證供後,法庭接納A3的證供,不接納A8的證供,理由如下:
法庭接納A3在理大拿出物品和後來不前往中大的原因;法庭接納A3一行人返回中環後留在馬路傾談是因為以為非法集結已結束。法庭認為現場像是廣場,年青人可能會因好奇和覺得有趣而駐足觀看。事實上,當時現場也沒有警察,和A3一行人沒有在現場做出什麼行為和戴上任何裝備;法庭接納A3逃跑的原因是因為自己曾在片段看見警察打人。因為在案發時動盪的日子,有些人害怕或不信任警方,不想被捉着。
法庭不懷疑A8的工作和A8手袋內的物品,但不相信A8到場是因商討公事,因為A8其實知道案發現場是有示威。雖然在約19:00時過了高峰,但在當時,多間商舖關門,道路被堵塞。事實上,A8在到場後亦因怕催淚煙而戴上口罩。因此,法庭不明白A8不前往其他地方商討公事。此外,法庭亦不接納A8為何在離開辦公室時取3支扳手的解釋,法庭認為取走2支已足夠,因為A8只需修理2組燈光。
衣著:
法庭認為在案發時,示威者確實大多穿着黑色或深色的衣服去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不過,也有參與者穿淺色、彩色、甚或白色的衣服。再者,在當時的日常生活中,甚至現在,也有不少人選擇穿黑色或深色的衣服,這是他們的喜好。另外,有人為了表示對政府不滿,會穿深色或黑色的衣服作為發洩情緒的一種表現,但這些人不一定會做出非法集結或暴動行為。因此,法庭不能現穿深色或黑色衣服的人就是參加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衣服的顏色不代表什麼。
非法集結的時間和範圍:
法庭裁定非法集結的時間為14:25時至19:30時,而範圍是控罪1的內容。
逃跑:
法庭認為警察追捕疑人的時候,場面混亂。逃走或抗拒的人當然是不想被捕,但不代表他們必定是畏罪才有此表現。在案發時那段動盪的日子,有些人害怕或不信任警方,不想被捉着。反過來說,若有人留在犯罪現場不動,俯首就擒,也不代表他一定是無辜。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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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備:
A2、A5、A6、和A7均有裝備。法庭同意不能單以某人管有疑似示威裝備,便斷定他是非法集結者。此外,本案中某些物品是放在封好的膠袋內,也有些物品看似新淨,未經使用。不過,物品的存放或新舊狀態並不重要。封好或看來新淨的,只代表該些物品還未被用到,並非不會使用,否則管有的人也不會帶備在身。就本案,法庭認為這些物品都可被視為示威裝備,不是一個人在平常情況下會隨身攜帶或穿戴的東西,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需要或合法理由如此裝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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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備:
A2、A5、A6、和A7均有裝備。法庭同意不能單以某人管有疑似示威裝備,便斷定他是非法集結者。此外,本案中某些物品是放在封好的膠袋內,也有些物品看似新淨,未經使用。不過,物品的存放或新舊狀態並不重要。封好或看來新淨的,只代表該些物品還未被用到,並非不會使用,否則管有的人也不會帶備在身。就本案,法庭認為這些物品都可被視為示威裝備,不是一個人在平常情況下會隨身攜帶或穿戴的東西,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需要或合法理由如此裝備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