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5/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1200 開庭 -
⏺控方傳召PW15 偵緝警員 12415 傅文俊 A3證物處理人員
主控指承認事實第8及9段已講述在證物P21即A3的背包內找到證物P21即一把鎚仔。
🔹控方主問
確認案發當天1700時,在龍翔道上看管A3期間在A3的背包內發現木柄鐵鎚,於是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A3,後來亦撿取了木柄鐵鎚作證物P21。
🔸A3 A4 辯方大律師盤問
📌播放P114 (4) 00009 17:12:11 - 17:13:00
17:12:35
確認PW15在畫面左方,而A3在畫面右下方。
同意鎚仔在背包的內格中找到。
同意找到木柄鐵鎚時,該木柄向上,鐵鎚向下。
同意亦在背包內格中撿取兩包未開封索帶
同意背包內亦有兩枝礦泉水。
當天1830時,向A3錄取會面紀錄,有向他索取住址,確認A3當時向PW15報稱是中六學生。
(不公開以下涉及手足私隱的盤問)
📌展示地圖D3-1及D3-2(實境圖及平面圖)
📌P114 (5) 00010 截圖P114 (5)_PW15_1
🔹控方覆問
- PW15 作供完畢 -
⏺控方傳召PW16 警司 吳長春 A9證物處理人員
現時駐守警隊技術服務部
主控指承認事實第33段已講述PW16檢驗了在屬於A9的背包內的一枝雷射筆。
確認2020年2月5日撰寫了包括檢驗結果的英文證人供詞即證物P125,主控呈上P125A即其中文譯本,PW16表示P125A第3頁第16段以及附件二第3段寫「以7毫米的可見光圈計算」,在其英文原版中並沒有表達「可見」二字。
🔹控方主問
確認供詞中有描述檢驗證物的方法及激光光譜圖。
PW16指光譜圖顯示光的波長及激光有波長,而證物檢驗到的波長為488.24納米。
第4頁第18段指雷射筆是可被操作,亦屬3B類激光產品,附件一解釋了激光的分類及危害,包括3B類激光可達發射極限及危害。第19段指出此雷射筆能發射到60米距離內,人會對強光有本能反應躲避,而反應時間為0.25秒,而根據標準,此雷射筆所發出的雷射在0.25秒已足夠造成對人眼睛的損害,包括Photochemical Damage 及 Thermal Injury。
🔸A9 辯方大律師提出反對
質疑證人的資歷未能充份證實以上描述,指PW16沒有專家資格提出、以及報告中未有提及,以上兩種特定對人體的損害。
法官表示亦有同樣關注,亦指報告中只指出該激光會損害眼睛。
主控主張證人以上證供可以成立,且認為他可以從其他途徑得知以上專家知識。
法官表示目前亦不知證人從何得知以上知識,要先了解證人證供的基礎,認為在辯方反對下,此證供暫不會成立,著主控要先建立證人證供的基礎。
- 1257 午休 -
押後至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5/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1200 開庭 -
⏺控方傳召PW15 偵緝警員 12415 傅文俊 A3證物處理人員
主控指承認事實第8及9段已講述在證物P21即A3的背包內找到證物P21即一把鎚仔。
🔹控方主問
確認案發當天1700時,在龍翔道上看管A3期間在A3的背包內發現木柄鐵鎚,於是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A3,後來亦撿取了木柄鐵鎚作證物P21。
🔸A3 A4 辯方大律師盤問
📌播放P114 (4) 00009 17:12:11 - 17:13:00
17:12:35
確認PW15在畫面左方,而A3在畫面右下方。
同意鎚仔在背包的內格中找到。
同意找到木柄鐵鎚時,該木柄向上,鐵鎚向下。
同意亦在背包內格中撿取兩包未開封索帶
同意背包內亦有兩枝礦泉水。
當天1830時,向A3錄取會面紀錄,有向他索取住址,確認A3當時向PW15報稱是中六學生。
(不公開以下涉及手足私隱的盤問)
📌展示地圖D3-1及D3-2(實境圖及平面圖)
📌P114 (5) 00010 截圖P114 (5)_PW15_1
🔹控方覆問
- PW15 作供完畢 -
⏺控方傳召PW16 警司 吳長春 A9證物處理人員
現時駐守警隊技術服務部
主控指承認事實第33段已講述PW16檢驗了在屬於A9的背包內的一枝雷射筆。
確認2020年2月5日撰寫了包括檢驗結果的英文證人供詞即證物P125,主控呈上P125A即其中文譯本,PW16表示P125A第3頁第16段以及附件二第3段寫「以7毫米的可見光圈計算」,在其英文原版中並沒有表達「可見」二字。
🔹控方主問
確認供詞中有描述檢驗證物的方法及激光光譜圖。
PW16指光譜圖顯示光的波長及激光有波長,而證物檢驗到的波長為488.24納米。
第4頁第18段指雷射筆是可被操作,亦屬3B類激光產品,附件一解釋了激光的分類及危害,包括3B類激光可達發射極限及危害。第19段指出此雷射筆能發射到60米距離內,人會對強光有本能反應躲避,而反應時間為0.25秒,而根據標準,此雷射筆所發出的雷射在0.25秒已足夠造成對人眼睛的損害,包括Photochemical Damage 及 Thermal Injury。
🔸A9 辯方大律師提出反對
質疑證人的資歷未能充份證實以上描述,指PW16沒有專家資格提出、以及報告中未有提及,以上兩種特定對人體的損害。
法官表示亦有同樣關注,亦指報告中只指出該激光會損害眼睛。
主控主張證人以上證供可以成立,且認為他可以從其他途徑得知以上專家知識。
法官表示目前亦不知證人從何得知以上知識,要先了解證人證供的基礎,認為在辯方反對下,此證供暫不會成立,著主控要先建立證人證供的基礎。
- 1257 午休 -
押後至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已還押23日
控罪:
(1)暴動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判刑:
控罪(3) (5) 於審訊前認罪,各判1個月監禁
控罪(1)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4年3個月監禁
控罪(4)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2年半監禁
控罪(3)(4)(5) 同期執行,其6個月和控罪(1)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年9個月監禁‼️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已還押23日
控罪:
(1)暴動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判刑:
控罪(3) (5) 於審訊前認罪,各判1個月監禁
控罪(1)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4年3個月監禁
控罪(4)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2年半監禁
控罪(3)(4)(5) 同期執行,其6個月和控罪(1)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年9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777文宣傳播稿件大合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4/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
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
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
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
D10 #朱寶田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1200開庭】
#張秀群大律師:收到第一被告通知,將所有本案文件放喺手機,有需要時會開手機睇,但懲教署女督察就非常關注,並話需要先向法庭申請先至可以繼續用,所以而家申請。
法官:唯一關注係有冇開飛行模式,因為若果無開的話,聽法庭錄音嘅人會好辛苦。(控方表示中立)批准申請。
控方由 #李清桂大律師 讀出承認事實。
內容概要:
- 部分被告被捕後留院及其後上庭的情況
- 各名被告的被捕及檢取的物品
- 閉路電視顯示汽油彈落入尖沙咀警署
- 新聞媒體片段從網上下載
- 警方拍攝片段顯示示威情況及被告被捕情況
- 被汽油彈襲擊而雙腳燒傷的警員Y的醫療報告和相關證據
- 證據鏈不受干擾
控方由 #李清桂大律師 讀出張俊軒(音)督察的書面證供
內容概要:
- 雜項調查小隊督察
- 不知悉案發當日尖沙咀警區內的公眾活動,沒有收到申請,亦沒有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或反對通知書。
匯報進度及控方證人傳召情況
不會傳召PW29, 30, 31, 32, 34-38, 45
次序:PW40, 39, 42, 41及 43(視乎進度), 33
先處理被告:1、2、3、4、5 在彌敦道北行線被捕,再7、8、9、10 隔離線被捕,最後拘捕嘅 6。另外先保留証物証人,因為大部分檢取證物不爭議,稍後可能不需要傳召證人。PW46辯方要求盤問。
案件管理:
11月24號上午不開庭。
11月8星期一不早於11點繼續。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審訊 [4/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
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
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
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
D10 #朱寶田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1200開庭】
#張秀群大律師:收到第一被告通知,將所有本案文件放喺手機,有需要時會開手機睇,但懲教署女督察就非常關注,並話需要先向法庭申請先至可以繼續用,所以而家申請。
法官:唯一關注係有冇開飛行模式,因為若果無開的話,聽法庭錄音嘅人會好辛苦。(控方表示中立)批准申請。
控方由 #李清桂大律師 讀出承認事實。
內容概要:
- 部分被告被捕後留院及其後上庭的情況
- 各名被告的被捕及檢取的物品
- 閉路電視顯示汽油彈落入尖沙咀警署
- 新聞媒體片段從網上下載
- 警方拍攝片段顯示示威情況及被告被捕情況
- 被汽油彈襲擊而雙腳燒傷的警員Y的醫療報告和相關證據
- 證據鏈不受干擾
控方由 #李清桂大律師 讀出張俊軒(音)督察的書面證供
內容概要:
- 雜項調查小隊督察
- 不知悉案發當日尖沙咀警區內的公眾活動,沒有收到申請,亦沒有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或反對通知書。
匯報進度及控方證人傳召情況
不會傳召PW29, 30, 31, 32, 34-38, 45
次序:PW40, 39, 42, 41及 43(視乎進度), 33
先處理被告:1、2、3、4、5 在彌敦道北行線被捕,再7、8、9、10 隔離線被捕,最後拘捕嘅 6。另外先保留証物証人,因為大部分檢取證物不爭議,稍後可能不需要傳召證人。PW46辯方要求盤問。
案件管理:
11月24號上午不開庭。
11月8星期一不早於11點繼續。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777文宣傳播稿件大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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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天台暴動案 戰犯式拘捕
官批高壓手段、嚴重損害審訊公平 但三人罪成
2019年11月18日網民發起「圍魏救趙」,以分散理工大學的警力。19日凌晨警方於尖沙咀厚福街7-7A大廈的樓梯及天台拘捕5男6女,指控他們參與暴動、協助製作、運送汽油彈。分拆多案處理,其中一案三人不認罪,經審訊後今日於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
審訊期間辯方律師質疑警方拘捕期間將11名被捕者反手扣上索帶,一字排開伏在天台地下上等一小時,為高壓手段,令被捕人意志受損。又批評警員在無警誡下向第三被告查問,及於沒有向第二及第三被告解說被捕人權利之下要求拍攝還原照片,亦沒有解釋被捕人有權拒絕拍攝,做法嚴重損害緘默權及審訊公平。最後法官決定不接納相關舉證 。法官亦同意有警員於審訊期間作供有所隱瞞,警員辯稱當時並沒有將被捕人士伏於天台上,顯然與事實不符。而且認為被捕人受驚,亦有人年紀尚少,受警方高壓拘捕的影響下才配合警方要求背上背包拍攝還原照片。法官裁定三名警員嚴重損害被告利益,而且作供自相矛盾,對被告不利。而警方於沒有警誡下要求被捕人配合的做法並不算輕微違規,不能縱容變成習以為常,斥責警方行為需要合符守則才能彰顯法律精神。 雖然警方拘捕過程及調查有損被捕人士權利, 但仍然裁定暴動罪名成 。
法官認為三人進入大廈未必畏罪,但亦沒有合理原因暴動地區逗留。亦指被告生穿黑衫並非必然參與暴動,市民亦會於日常穿著黑衫以表示對政府不滿。法官亦同意被告的裝備屬於防護性質,但就客觀環境,認為三人必然有意圖參與暴動。
辯方律師指第一被告案發時只有16歲,皇仁中學中六畢業後修讀東華學院註冊護士學位課程,少時有自閉症但成功克服。而第二被告於嶺南大學修讀社會科學系二年級,主修心理學,中學時獲獎無數更有義工獎狀,證明被告對社會有貢獻。
案件編號:DCC1055/2020
報導: IG/FB @boomheadhk
#天台暴動案 #戰犯式拘捕 #圍魏救趙 #理大圍城 #暴動 #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官批高壓手段、嚴重損害審訊公平 但三人罪成
2019年11月18日網民發起「圍魏救趙」,以分散理工大學的警力。19日凌晨警方於尖沙咀厚福街7-7A大廈的樓梯及天台拘捕5男6女,指控他們參與暴動、協助製作、運送汽油彈。分拆多案處理,其中一案三人不認罪,經審訊後今日於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
審訊期間辯方律師質疑警方拘捕期間將11名被捕者反手扣上索帶,一字排開伏在天台地下上等一小時,為高壓手段,令被捕人意志受損。又批評警員在無警誡下向第三被告查問,及於沒有向第二及第三被告解說被捕人權利之下要求拍攝還原照片,亦沒有解釋被捕人有權拒絕拍攝,做法嚴重損害緘默權及審訊公平。最後法官決定不接納相關舉證 。法官亦同意有警員於審訊期間作供有所隱瞞,警員辯稱當時並沒有將被捕人士伏於天台上,顯然與事實不符。而且認為被捕人受驚,亦有人年紀尚少,受警方高壓拘捕的影響下才配合警方要求背上背包拍攝還原照片。法官裁定三名警員嚴重損害被告利益,而且作供自相矛盾,對被告不利。而警方於沒有警誡下要求被捕人配合的做法並不算輕微違規,不能縱容變成習以為常,斥責警方行為需要合符守則才能彰顯法律精神。 雖然警方拘捕過程及調查有損被捕人士權利, 但仍然裁定暴動罪名成 。
法官認為三人進入大廈未必畏罪,但亦沒有合理原因暴動地區逗留。亦指被告生穿黑衫並非必然參與暴動,市民亦會於日常穿著黑衫以表示對政府不滿。法官亦同意被告的裝備屬於防護性質,但就客觀環境,認為三人必然有意圖參與暴動。
辯方律師指第一被告案發時只有16歲,皇仁中學中六畢業後修讀東華學院註冊護士學位課程,少時有自閉症但成功克服。而第二被告於嶺南大學修讀社會科學系二年級,主修心理學,中學時獲獎無數更有義工獎狀,證明被告對社會有貢獻。
案件編號:DCC1055/2020
報導: IG/FB @boomheadhk
#天台暴動案 #戰犯式拘捕 #圍魏救趙 #理大圍城 #暴動 #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Forwarded from 777文宣傳播稿件大合集
IG @supreme_mediahk 報導
黃大仙龍翔道暴動案
兩男六女涉嫌參與暴動 法官經審訊後裁定全部罪成
案發在2019年10月1日,兩男六女被告(事發時年齡18至24歲)於黃大仙龍翔道被捕,其後被控與他人參與暴動。
4月22日在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於判刑時指,當日有過百至上千人參與,而龍翔道是九龍區交通樞紐,事發時是公眾假期的下午,對公眾及交通的影響較少,歷時40分鐘,雖然有人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但沒有警員或市民受傷。
李官指 :「各被告案發時沒有鼓吹其他人參與或擔當主導角色,亦無證據顯示他們有作出激烈行為,是參與程度較低的犯罪者,這是因為激動、不成熟而犯案,他們均無刑事定罪紀錄,酌情扣減部分的刑期」
法官指,當中六名女被告曾被搜出眼罩及手套等輕裝備於前線對抗或鼓勵他人,作出激烈行為的程度低,因此判入獄3年。
首被告被搜出眼罩、防毒面罩、頭盔、護膝等多個裝備,另一名被告當日於現場擔當急救員的角色,二人參與程度有別於其他的被告,故兩人均被判入獄3年3個月。
#黃大仙 #龍翔道 #暴動 #十一開花 #賀佢老母
黃大仙龍翔道暴動案
兩男六女涉嫌參與暴動 法官經審訊後裁定全部罪成
案發在2019年10月1日,兩男六女被告(事發時年齡18至24歲)於黃大仙龍翔道被捕,其後被控與他人參與暴動。
4月22日在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於判刑時指,當日有過百至上千人參與,而龍翔道是九龍區交通樞紐,事發時是公眾假期的下午,對公眾及交通的影響較少,歷時40分鐘,雖然有人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但沒有警員或市民受傷。
李官指 :「各被告案發時沒有鼓吹其他人參與或擔當主導角色,亦無證據顯示他們有作出激烈行為,是參與程度較低的犯罪者,這是因為激動、不成熟而犯案,他們均無刑事定罪紀錄,酌情扣減部分的刑期」
法官指,當中六名女被告曾被搜出眼罩及手套等輕裝備於前線對抗或鼓勵他人,作出激烈行為的程度低,因此判入獄3年。
首被告被搜出眼罩、防毒面罩、頭盔、護膝等多個裝備,另一名被告當日於現場擔當急救員的角色,二人參與程度有別於其他的被告,故兩人均被判入獄3年3個月。
#黃大仙 #龍翔道 #暴動 #十一開花 #賀佢老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