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提堂
莊
控罪: 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條 63(1)條)
案情:於3月1日凌晨時分,警員目擊被控人將木板,雨傘放在垃圾桶縱火,其後被一名督察尾隨,並在附近截停。被捕後於警誡下承認控罪,於警署中承認只是想用雨傘加強火勢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
投訴:
1. 被控人要求律師陪同錄取口供被拒
2. 於精神不佳情況下(2-5am)錄取口供
3. 口供內容的答案並非被控人提供,被控人在警方威脅下(指會加控其他控罪)而簽署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提堂
莊
控罪: 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條 63(1)條)
案情:於3月1日凌晨時分,警員目擊被控人將木板,雨傘放在垃圾桶縱火,其後被一名督察尾隨,並在附近截停。被捕後於警誡下承認控罪,於警署中承認只是想用雨傘加強火勢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
投訴:
1. 被控人要求律師陪同錄取口供被拒
2. 於精神不佳情況下(2-5am)錄取口供
3. 口供內容的答案並非被控人提供,被控人在警方威脅下(指會加控其他控罪)而簽署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伍(16)
A2:詹(23)
A3:何(20)
A4:楊(29)
A5:許(20)
A6:羅(17)
A7:梁(22)
A8:梁(34)
A9:吳(22)
A10:劉(27)
A11:張(24)
A12:李(20)
A13:彭(21)
A14:梁(24)
A15:馮(25)
A16:梁(44)
A17:吳(16)
A18:何(23)
A19:梁(20)
A20:李(18)
控罪:
(1)A1-20:暴動
(2)A19: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A20: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A1-20同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修定案情字眼:將案發地點範圍描繪得更為精準,唯庭上未有讀出)
(2)A1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打火機、一支鐵鎚、一個士巴拿、一個鐵鋸、一個鉗及一罐油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2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懷疑汽油彈、一枝爐氣、一支鐵鎚及一個打火機,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相關事宜:
🔴A1-20申請警署報到改至每兩週一次否決
🟢A18申請更改報到及宵禁時間獲批
🟢A15申請暫時取回護照
A1/9/17/19今由法援委派之律師代表,全部被告已申請法援,其中4名被告已申請法援而法援署未處理其申請,當中A12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法庭建議控方考慮會否分拆案件,光參閱證人列表已見列出了86名控方證人,法庭未必可以安置如斯龐大的案件審訊。法庭就案件管理上指出控方應儘早與辯方溝通;會否就行為上的指控或是單靠環境證供?控方表示或者可以分開A1-11及A12-20為兩案。
法庭作出指示:
控方須於10月30日或之前(下次聆訊前3星期),向辯方就分拆案件提出方案;而辯方須於聆訊前3天作出回覆。同時控方將所有資料統籌並於聆訊前1天通知法庭就分拆討論的結果。
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伍(16)
A2:詹(23)
A3:何(20)
A4:楊(29)
A5:許(20)
A6:羅(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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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梁(34)
A9:吳(22)
A10:劉(27)
A11:張(24)
A12:李(20)
A13:彭(21)
A14:梁(24)
A15:馮(25)
A16:梁(44)
A17:吳(16)
A18:何(23)
A19:梁(20)
A20:李(18)
控罪:
(1)A1-20:暴動
(2)A19: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A20: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A1-20同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修定案情字眼:將案發地點範圍描繪得更為精準,唯庭上未有讀出)
(2)A1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打火機、一支鐵鎚、一個士巴拿、一個鐵鋸、一個鉗及一罐油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2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懷疑汽油彈、一枝爐氣、一支鐵鎚及一個打火機,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相關事宜:
🔴A1-20申請警署報到改至每兩週一次否決
🟢A18申請更改報到及宵禁時間獲批
🟢A15申請暫時取回護照
A1/9/17/19今由法援委派之律師代表,全部被告已申請法援,其中4名被告已申請法援而法援署未處理其申請,當中A12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法庭建議控方考慮會否分拆案件,光參閱證人列表已見列出了86名控方證人,法庭未必可以安置如斯龐大的案件審訊。法庭就案件管理上指出控方應儘早與辯方溝通;會否就行為上的指控或是單靠環境證供?控方表示或者可以分開A1-11及A12-20為兩案。
法庭作出指示:
控方須於10月30日或之前(下次聆訊前3星期),向辯方就分拆案件提出方案;而辯方須於聆訊前3天作出回覆。同時控方將所有資料統籌並於聆訊前1天通知法庭就分拆討論的結果。
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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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 賢學思政召集人 (20歲)
D2:陳枳森 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歲)
D3:朱慧盈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歲)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
3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黃沅琳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王逸戰、陳枳森由 #黃宇逸大律師 代表。
--------------------------
3人明白控罪,今天毋須答辯,蘇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各被告的保釋申請,。本案將押後至2021年11月3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待控方處理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
王逸戰、陳枳森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暫定於9月29日 14:30處理2人的保釋覆核。
❗3人須還押懲教看管❗
【15:52】完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 賢學思政召集人 (20歲)
D2:陳枳森 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歲)
D3:朱慧盈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歲)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
3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黃沅琳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王逸戰、陳枳森由 #黃宇逸大律師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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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明白控罪,今天毋須答辯,蘇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各被告的保釋申請,。本案將押後至2021年11月3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待控方處理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
王逸戰、陳枳森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暫定於9月29日 14:30處理2人的保釋覆核。
❗3人須還押懲教看管❗
【15:52】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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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提堂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港區國安法
👩🏻D1: 黎 (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D2: 楊 (27) (因另案守行為中)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D3: 伍(28)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D4: 陳(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D5: 方(26)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黎,楊已還押逾2個月;伍,陳,方已還押1個月
📍控罪:
(1)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全部被告]
控罪詳情: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黎、楊、伍、陳、方,5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4:49 開庭】控方申請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押後至2021年10月12日 [星期二]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提堂。辯方確認已收妥控方的文件,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5人須繼續還押❗
【14:53 休庭。完】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提堂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港區國安法
👩🏻D1: 黎 (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D2: 楊 (27) (因另案守行為中)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D3: 伍(28)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D4: 陳(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D5: 方(26)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黎,楊已還押逾2個月;伍,陳,方已還押1個月
📍控罪:
(1)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全部被告]
控罪詳情: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黎、楊、伍、陳、方,5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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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 開庭】控方申請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押後至2021年10月12日 [星期二]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提堂。辯方確認已收妥控方的文件,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5人須繼續還押❗
【14:53 休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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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2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 (改期)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0: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0: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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