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
1508傳召PW2偵緝警員48423 黃慶浩
控方主問
現職於秀茂坪情報組
案發當日為刑事調查隊第一隊
2019年8月5日當值時間為1900至0700
辯方盤問
於2020年8月5日晚上,由於被告拒絕簽署口供紙,PW2前往進行1號接見室作證加簽。 PW2目擊被告用右手搶走一共5頁的口供紙並將其用手撕開。PW2表示被告二話不說就搶走口供紙,辯方卻指出被告曾多次指出「你哋寫啲嘢唔啱」,PW2不同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
1508傳召PW2偵緝警員48423 黃慶浩
控方主問
現職於秀茂坪情報組
案發當日為刑事調查隊第一隊
2019年8月5日當值時間為1900至0700
辯方盤問
於2020年8月5日晚上,由於被告拒絕簽署口供紙,PW2前往進行1號接見室作證加簽。 PW2目擊被告用右手搶走一共5頁的口供紙並將其用手撕開。PW2表示被告二話不說就搶走口供紙,辯方卻指出被告曾多次指出「你哋寫啲嘢唔啱」,PW2不同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
1521傳召PW3偵緝警員20838 周家榮(音)
控方主問
現職刑事調查隊第二隊
案發當日為刑事調查隊第三隊
PW3於2019年8月6日帶被告進行搜屋行動,當日亦有帶同搜查令。PW3於被告單位內搜出可疑物品。控方問到PW3有關卡片摺刀的狀態,PW3表示現場搜到的卡片摺刀呈關上狀態,期後曾打開摺刀以拍攝證物相。
PW3庭上確認共13種類證物,並表示於單位向被告作出警誡「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被告於警誡後稱「我無嘢講」。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PW3曾於單位內問被告「啲嘢會唔會爆炸」。
被告亦曾向PW3指出所搜獲的氣槍是於中學一年級時購買,只是多年沒有使用。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
1521傳召PW3偵緝警員20838 周家榮(音)
控方主問
現職刑事調查隊第二隊
案發當日為刑事調查隊第三隊
PW3於2019年8月6日帶被告進行搜屋行動,當日亦有帶同搜查令。PW3於被告單位內搜出可疑物品。控方問到PW3有關卡片摺刀的狀態,PW3表示現場搜到的卡片摺刀呈關上狀態,期後曾打開摺刀以拍攝證物相。
PW3庭上確認共13種類證物,並表示於單位向被告作出警誡「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被告於警誡後稱「我無嘢講」。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PW3曾於單位內問被告「啲嘢會唔會爆炸」。
被告亦曾向PW3指出所搜獲的氣槍是於中學一年級時購買,只是多年沒有使用。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
1602傳召PW4鄧梓良 總督察
證人會以攻擊性武器及違禁武器的專家身份作供
控方主問
PW4於本案負責檢驗案中證物。指出其中50件(唔肯定係咪50)證物符合香港法例第217章違禁武器條例,指有刀刃及尖端的武器,以拳頭緊握手柄,刀刃能從指縫間所突出的定義,亦可稱為「推匕首 」。PW4指市面上不能販賣相關違禁武器。
辯方盤問
辯方就物品握法、大小、厚薄及設計向PW4作出澄清。
PW4認為證物P21作為「推匕首」,刀刃兩旁有膠能令刀片遠離指縫,而拳頭緊握後有空間,使刀鋒不會傷害到自己。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
1602傳召PW4鄧梓良 總督察
證人會以攻擊性武器及違禁武器的專家身份作供
控方主問
PW4於本案負責檢驗案中證物。指出其中50件(唔肯定係咪50)證物符合香港法例第217章違禁武器條例,指有刀刃及尖端的武器,以拳頭緊握手柄,刀刃能從指縫間所突出的定義,亦可稱為「推匕首 」。PW4指市面上不能販賣相關違禁武器。
辯方盤問
辯方就物品握法、大小、厚薄及設計向PW4作出澄清。
PW4認為證物P21作為「推匕首」,刀刃兩旁有膠能令刀片遠離指縫,而拳頭緊握後有空間,使刀鋒不會傷害到自己。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續審 [2/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察的5張會面記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4)管有仿制火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空氣手槍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15把開信刀、2把刀和52把剪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蘇在8月5日晚上,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被截查,被搜出卡片刀,及後在搜屋時搜出氣槍、刀具、鐵鎚、頭盔及磚頭等。
背景:8月7日首次提堂,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刑事損壞」,獲准以2,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進入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100米範圍;11月13日被加控「管有違禁武器」、「管有仿製火器」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保釋金加至10,000元;6月10日蘇否認全部控罪,排期今明兩天審訊。
——————
0943開庭
被告人自己作供,並將傳召1名辯方專家證人
——————
辯方主問
被告於2000年7月24日畢業於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化學工藝文憑,2004年11月24日畢業於香港理工大學,進修讀化學科技高級文憑,2007年12月3日畢業於香港公開大學環境學榮譽理學士學位。2002年至2007年期間曾任職實驗室助理員及工程化驗化測試技術員。後因工傷腰患停工,於2010年開始做網上生意,於Yahoo拍賣出賣貨品。貨品主要來源為淘寶網。除搜屋檢獲得1枝氣槍及2把刀外,被告確認其餘證物均為拍賣網站的商品。期間被告一直有添置不同款式的貨品,惟於2019年3月因工作繁忙關係未有更新拍賣網站。
被告表示貨品到港後,會用身上隨身帶備的工具卡及卡片摺刀拆貨及取件。被告亦於私人公司兼職做急救員,工作需要用到隨身帶備的摺刀,以協助建立臨時急救站。被告解釋搜獲的鉸剪為急救用鉸剪,圓刀頭的設計能防止剪開傷者衣物時傷害傷者,被告指其餘52把鉸剪均屬Yahoo拍賣網站的商品存貨。
被告於2019年1月開始擔任地產公司物業顧問。2019年8月6日案發當日,被告於地產公司下班後從觀塘巧明街開始步行回樂華南村(被告住所)。當被告行至和康徑樓梯,被一男警一女警截停。兩名警員身穿背心(PW1昨日作供稱著風褸,被告今質疑當時「大熱天時」穿風褸執勤)。一名自稱女警問:「你去邊?」被告答:「你問嚟做乜野?」女警要求搜查被告,被告嘗試取出電話,欲打999予「真警察」,女警手掌輕拍被告電話,稱「再唔合作就告你阻差辦公」。被告回應:「我唔知你係咪真警察我點解要俾你搜身?」其後女警出示委任證,但手執頸繩部份令被告不能看稱女警姓名。被告指PW1於無出示委任證下進行搜身,期間女警除下被告腰帶,PW1從被告身上取出啡色銀包,後將銀包放於行李箱。
被告不同意PW1稱於被告腰帶UK品牌袋前格內搜到一張功能卡及卡片摺刀,被告稱前格內只放置一部Blackberry電話,用於收取公司whatsapp信息。女警將袋內搜出的物品全放到行李箱內,並沒有放回原來位置。女警於被告背囊內搜出記事簿,發現插於筆記簿卡套內的卡片摺刀及工具卡,被告稱當時卡片摺刀呈卡片狀態,並沒有打開刀片。被告目擊女警將筆記簿內的卡片摺刀及工具卡放入腰帶UK品牌袋前格內。
兩警員指被告藏有攻擊性武器。PW1拿出手扣,稱要將被告鎖起,被告表示不需要上鎖,稱「喺附近啫,行過去都得」。PW1堅持鎖上手扣,被告順從後被鎖上手扣。
前往警署期間,PW1因路窄而捉住被告右手手肘,向後拉扯,直至被告撞向身後綠色欄杆。被告感到痛楚,PW1停止拉扯。此時被告聽到有警員問「你依家仇唔仇警」,被告無回應。被告被帶回警署後,男警除下被告手扣時突然驚訝說:「咦做咩有血既!」,被告再知道自己擦傷,表示無需送院後,PW1為被告洗傷口。
撕口供紙部分:
被告表示由於口供內容不實及對自己不利,被告決定不簽署口供紙。被告稱PW1當時用手掌遮蓋口供紙一部分內容,再用另一隻手食指指示被告簽名,被告拒絕。被告亦無簽署另一份口供紙。
搜屋部分:
2019年8月5日搜屋期間,PW2有問被告物品「係乜嘢嚟」,被告表示PW2一直問被告「係咪無嘢講」,被告表示「係,無嘢講」。PW2亦有問其他物品如電池,水煲「會唔會爆炸」。
氣槍:
被告答辯稱中一時購買氣槍及一樽BB彈,玩過幾年後,因應付公開試無使用該氣槍,期間一直保留氣槍作觀賞。被告稱曾自行拆開過氣槍想維修,辯方亦指出氣槍不能發射子彈(專家未講)。
兩把刀:
被告指出搜屋檢獲的兩把刀為朋友於10年前贈送的新居入伙禮物,被告一直不捨得使用。
——————
1129休庭30分鐘
辯方主問被告完畢,休庭後控方盤問被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續審 [2/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察的5張會面記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4)管有仿制火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空氣手槍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15把開信刀、2把刀和52把剪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蘇在8月5日晚上,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被截查,被搜出卡片刀,及後在搜屋時搜出氣槍、刀具、鐵鎚、頭盔及磚頭等。
背景:8月7日首次提堂,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刑事損壞」,獲准以2,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進入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100米範圍;11月13日被加控「管有違禁武器」、「管有仿製火器」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保釋金加至10,000元;6月10日蘇否認全部控罪,排期今明兩天審訊。
——————
0943開庭
被告人自己作供,並將傳召1名辯方專家證人
——————
辯方主問
被告於2000年7月24日畢業於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化學工藝文憑,2004年11月24日畢業於香港理工大學,進修讀化學科技高級文憑,2007年12月3日畢業於香港公開大學環境學榮譽理學士學位。2002年至2007年期間曾任職實驗室助理員及工程化驗化測試技術員。後因工傷腰患停工,於2010年開始做網上生意,於Yahoo拍賣出賣貨品。貨品主要來源為淘寶網。除搜屋檢獲得1枝氣槍及2把刀外,被告確認其餘證物均為拍賣網站的商品。期間被告一直有添置不同款式的貨品,惟於2019年3月因工作繁忙關係未有更新拍賣網站。
被告表示貨品到港後,會用身上隨身帶備的工具卡及卡片摺刀拆貨及取件。被告亦於私人公司兼職做急救員,工作需要用到隨身帶備的摺刀,以協助建立臨時急救站。被告解釋搜獲的鉸剪為急救用鉸剪,圓刀頭的設計能防止剪開傷者衣物時傷害傷者,被告指其餘52把鉸剪均屬Yahoo拍賣網站的商品存貨。
被告於2019年1月開始擔任地產公司物業顧問。2019年8月6日案發當日,被告於地產公司下班後從觀塘巧明街開始步行回樂華南村(被告住所)。當被告行至和康徑樓梯,被一男警一女警截停。兩名警員身穿背心(PW1昨日作供稱著風褸,被告今質疑當時「大熱天時」穿風褸執勤)。一名自稱女警問:「你去邊?」被告答:「你問嚟做乜野?」女警要求搜查被告,被告嘗試取出電話,欲打999予「真警察」,女警手掌輕拍被告電話,稱「再唔合作就告你阻差辦公」。被告回應:「我唔知你係咪真警察我點解要俾你搜身?」其後女警出示委任證,但手執頸繩部份令被告不能看稱女警姓名。被告指PW1於無出示委任證下進行搜身,期間女警除下被告腰帶,PW1從被告身上取出啡色銀包,後將銀包放於行李箱。
被告不同意PW1稱於被告腰帶UK品牌袋前格內搜到一張功能卡及卡片摺刀,被告稱前格內只放置一部Blackberry電話,用於收取公司whatsapp信息。女警將袋內搜出的物品全放到行李箱內,並沒有放回原來位置。女警於被告背囊內搜出記事簿,發現插於筆記簿卡套內的卡片摺刀及工具卡,被告稱當時卡片摺刀呈卡片狀態,並沒有打開刀片。被告目擊女警將筆記簿內的卡片摺刀及工具卡放入腰帶UK品牌袋前格內。
兩警員指被告藏有攻擊性武器。PW1拿出手扣,稱要將被告鎖起,被告表示不需要上鎖,稱「喺附近啫,行過去都得」。PW1堅持鎖上手扣,被告順從後被鎖上手扣。
前往警署期間,PW1因路窄而捉住被告右手手肘,向後拉扯,直至被告撞向身後綠色欄杆。被告感到痛楚,PW1停止拉扯。此時被告聽到有警員問「你依家仇唔仇警」,被告無回應。被告被帶回警署後,男警除下被告手扣時突然驚訝說:「咦做咩有血既!」,被告再知道自己擦傷,表示無需送院後,PW1為被告洗傷口。
撕口供紙部分:
被告表示由於口供內容不實及對自己不利,被告決定不簽署口供紙。被告稱PW1當時用手掌遮蓋口供紙一部分內容,再用另一隻手食指指示被告簽名,被告拒絕。被告亦無簽署另一份口供紙。
搜屋部分:
2019年8月5日搜屋期間,PW2有問被告物品「係乜嘢嚟」,被告表示PW2一直問被告「係咪無嘢講」,被告表示「係,無嘢講」。PW2亦有問其他物品如電池,水煲「會唔會爆炸」。
氣槍:
被告答辯稱中一時購買氣槍及一樽BB彈,玩過幾年後,因應付公開試無使用該氣槍,期間一直保留氣槍作觀賞。被告稱曾自行拆開過氣槍想維修,辯方亦指出氣槍不能發射子彈(專家未講)。
兩把刀:
被告指出搜屋檢獲的兩把刀為朋友於10年前贈送的新居入伙禮物,被告一直不捨得使用。
——————
1129休庭30分鐘
辯方主問被告完畢,休庭後控方盤問被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