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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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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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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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傳召警員9192張金福,郭官要求證人除口罩作供,控方主問(節錄):

有一高大示威者向我揮拳,擊中我右面嘴角,咁啱我右邊嘴角有「痱滋」,所以打落特別痛。事後「痱滋」進一步腫脹,拍下「痱滋」照片並存入P36照片册。張金福表示事後無睇醫生

嘗試拍閘示意同事開閘,但無回應。我跑上扶手電梯,隨手執起水刮和雪糕筒防禦……

當時楊岳橋議員和譚文豪議員上前了解,問我係咪警員?點解唔入去?

答:我係警員,我想返工,之後佢地無再追問。我用電話聯絡警總同事,5至10分鐘後同事確認身份,開半閘,我烏低身入……

📌早休15分鐘,11:11再開庭

補充:張金福指當時「痱滋」情況嚴重咗,即「痱滋」範圍爆咗,痛楚維持一星期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完。明天09: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辯方繼續盤問控方證人一
受襲警員9192 張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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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出在圖(1),PW1張金福有意圖想推/撥開/打該名戴手套的示威者,張金福不同意,指當時有一定距離,未必有接觸。承認有嘗試撥開追打自己,及妨礙自己進入警總的示威者。

🎗總結辯方案情:
1. 你在被圖中戴手套的示威者打中前,正向緊前移動,啱唔啱? (🔹️答:唔係向前行,我形容係失重心,轉緊身向前傾咁樣) 註[1]

2. 之前被你推跌的女仔,有機會受傷 (🔹️答:同意)

3. 圖中戴帽戴手套,伸出手的示威者,係想示意你唔好向前衝想擋住你,避免你撞跌其他人,而非襲擊你。但因為你繼續向前衝,而且身體又有扭動,佢想保護自己才有肢體碰撞
(🔹️答:不同意,因為佢都係向前衝)

4. 佢向前衝,係因為當時你撥開女仔示威者仍然繼續向前衝,令在場人士認為你想襲擊其他人 (🔹️答:咁講有d牽強)

5. 不管怎樣,你被該名戴帽戴手套示威者「打」之後,你係有繼續掙扎,推開其他示威者。(🔹️答:我睇段片呢,當時已經唔到我去控制,我淨係掙扎啫……但有撥開示威者) 註[2]

6. 當時無即刻(在補錄書面口供時)拍攝傷勢,係因為根本無實質傷勢,正因如此,當晚用一個半小時補錄的記事册,亦無寫「有傷勢」,只描述「有痛」。即使在案發兩日後的照片,亦見唔到有傷勢 (🔹️答:唔同意)

6. 當時你的行為令在場人士以為你想衝擊警總,所以他們制止你 (🔹️答:不同意)

7. 現場人士即使有使用武力,程度亦屬合理武力 (🔹️答:不同意)

8. 無嘗試避開鐳射光,因為沒有鐳射光令你不適 (🔹️答:係因為避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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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方黎家傑大律師質疑,既然張金福同意保留證據重要,理想做法應該將有蛋跡的T恤用證物袋封存送去化驗,已不是清洗完,洗走蛋跡再封存為證物 。

張金福指未必每件證物都要保留,因相片,影片都可以做證據,隨即被質問「是否當晚已經知,有新聞片段拍攝整個過程,所以安心洗走證據?」。惟張金福指當時並無考慮上述情況,只擔心T恤會發臭所以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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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辯方問張金福,你被「打」之前,係咪正在向前移動。張金福斷否認有向前,強調自己「轉身有少少失平衡地撥開示威者」張金福行出證人欄,示範如何「有少少失重心,逆時針轉,而且又唔算向前行/跑」…

[2] 郭官:你係嘗試避開,定係推開d人?推係由你做一d動作去撥開d人,定係你見到d窿窿罅罅去閃避?咁你係屬於邊一種?(🔹️答:我當時屬於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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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庭商討進一步承認事實,11:15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PW1警員9192張金福
(aka 水刮隊長)已作完供

今天部份審訊內容

📌休庭,明天09: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開庭,傳召控方證人二,警員13599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休庭,星期一09:00繼續
PW2作完供,下星期一傳召PW3 專家證人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開庭,向法庭呈交科學鑑證專家證人譚卓寧博士2019年9月25日的報告中文釋本(p108)。現傳召譚博士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休庭20分鐘,處理證人爭議

高級檢控官張卓勤見字請聽電話,主控等緊你俾指示佢

11:48 開庭,指示係繼續要求將whatsapp及telegram信息呈堂。郭官要求控方進一步提交理據,不能依賴控方的空泛陳述作決定。因本案由單一法官審理而不涉及陪審團,郭官要求先查閱控方依賴的信息再決定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郭官裁定大部分信息都與本案無關,既然被告已承認參與非法集結,控方根本無必要再進一步舉證明被告有預謀到現場

被告的文字信息「去警總都要睇吓今晚咩情況,如果嗰邊需要救人嘅話我地都應該去救」郭官指上述信息屬於有條件的講法,而被告假設的情況最終沒有發生,當晚並無示威者「救人」。另外,被告從無在信息中,表示會在當晚使用暴力

郭官舉例:救人都唔一定用暴力㗎,叫「放人!放人」或者同佢理論都可以係。被告又無講會使用暴力,而控方案情亦無指出被告到警總救人,即使讓tg及wtsapp信息呈堂,又如何幫助到控方案情呢?

休庭,明早裁決是否接納被告whatsapp及telegram的信息呈堂

詳情21:00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