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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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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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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在今日上庭前曾翻看記事冊
PW1在6月12日2215在灣仔警署錄取口供
PW2在2200在灣仔警署錄取口供
記事冊在同日23時許開始補錄
在醫院驗傷期間有透過電話與PW2討論時間及細節,並討論過事件內容
PW1認為自己口供只反映自己所記得的內容

PW1需要飲水,押後至122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開庭,繼續盤問PW1,現場記者一度就記者席問題鼓譟,法庭書記現先安排記者入座再分配其餘座位予公眾,未能入庭聽審人士請在庭外等候直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在19時許到瑪麗醫院向急症室鍾醫生求醫,當時對受襲記憶猶新。PW1知道醫生會作醫學報告並將呈堂。PW1指並無對醫生作任何欺瞞。PW1向醫生指傷處被人用「手」弄傷。PW1表示未見過P1醫學報告。PW1不同意自己曾向醫生指被人用「手肘」弄傷。PW1同意在男子在燈位前停下後才向PW2示意上前截查男子。PW1口供上記下自己用手「搭」著男子。PW1表示只是字面上有差別,實際上為「拍」肩膀。PW1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先生,差人,『過嚟呢邊』」,PW1表示今天作供時記錯。PW1將男子帶入警署時才出示委任證。PW1在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在左邊「面」部近「頸」位置受襲,與庭上描述「頸」部近「面」不同,PW1認為只是文字表達上差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在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男子用右「手」襲擊自己,PW1改為不清楚記得男子是否用拳頭襲擊自己。PW1轉為表示男子在轉頭的同時轉身用手襲擊自己。PW1表示看不到男子揮拳動作。PW1受襲時與男子相距約65厘米。被告右手長度72厘米。PW1不能排除男子用反手揮手擊中自己。

休庭,1430再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可以入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開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同意男子並非向左轉身襲擊自己。PW1指有嘗試躲避襲擊而向後退,但無印象是否成功。PW1亦不記得受襲後自己有否移動。PW1肯定男子用右手觸碰到自己。PW1不同意自己當時大力捏住男子肩膀。PW1不同意如果男子用右手順時針轉身擊向自己,根本無可能擊中自己左邊。PW1用紙筆描繪了襲擊時雙方位置的鳥瞰圖,作為控方證物P5。P5顯示PW1與男子面向同一方向,男子在PW1右前方。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見不到男子何時提起手。PW1指疼痛維持數分鐘。PW1指因熬夜而感到疲倦,並提出因受襲而感到暈眩,並指曾向鍾醫生提及自己出現暈眩。

覆問:
PW1指無意識到要取出委任證,並非故意隱瞞警員身份。PW1重申並無向PW2直接或間接描述襲擊動作。

PW1作供完畢,傳召PW2 PC10232曾偉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2曾偉輝
探員PC10232(現時為見習督察)

主問:
PW2與PW1同時見到男子,PW1向PW2表示有可疑。當時PW1在PW2右手邊一個身位平排。PW2與男子身距約十呎。隨後PW1先上前接觸男子,當時PW2與男子站在燈位處相距約十米。PW1向男子說:「先生,警察,過嚟呢邊」。PW1用右手搭向男子左邊肩膀,但無法分辨PW1接觸男子後有否縮手。PW2不認為PW1用打的力度接觸男子。PW2不記得動作和說話的先後。男子當時面向紅綠燈。PW2指PW1說話為正常聲量,相信其他等候過路途人亦能聽見。PW2不記得有否東西阻礙其視線觀察男子之肩膀。PW2指男子向「左」轉用右手揮「拳」擊中PW1。PW1與男子距離緊貼。PW2指男子用手拿著口罩及眼罩,但記不起用哪隻手。PW2不記得有否見到男子揮拳的動作。PW2指男子擊中PW1左邊「面」部,隨後見到是近頸部位置。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2曾偉輝
探員PC10232(現時為見習督察)

主問:
PW2並無親眼見到男子用身體哪部份擊中PW1哪部份。同日PW1在灣仔警署向PW2表示被擊中面部近頸位置。PW2只是靠男子手部去勢推斷男子手部擊中PW1面部。PW1被擊中後,PW1、PW2或男子均無再說話。在截查前,PW1及PW2均無展示委任證。案發時因立法會發生騷亂,PW1及PW2執行便裝觀察,因此並無佩戴委任證以隱藏身份。

盤問:
PW2再次肯定自己一字不漏聽到「先生,警察,過嚟呢邊」。PW2同意PW1並無說過「差人」二字。PW2表示自己見到男子轉身動作。PW2在錄取口供前已從通話聽到PW1說被擊中面部近頸部位置,因此紀錄在口供上。PW2與PW1制服男子並帶回警署後,PW1已前往求醫。PW2同意口供絕大部份是與記事冊描述相同。PW2對照記事冊與口供後確認兩份證供內容完全相同。PW2記事冊及口供上紀錄「高級督察余天生左邊面部位置(後知為左邊面部近頸部位置)」,同意補錄記事冊時已知有關位置。PW2確認其餘部份均由自己記憶所記錄。PW2親眼見到男子轉左揮拳打向PW1。PW2肯定男子並非向「右」轉身。PW2確認男子用右手揮「拳」。

PW2要求飲水,休庭十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飲完水,開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2曾偉輝
探員PC10232(現時為見習督察)

盤問:
PW2認為PW1搭男子肩膀力度並不是很大,無法確定在二人身後或左右。PW2無法記起當時有否見到PW1當時手指的動作。PW2同意根本無法判斷PW1有否大力捉住男子肩膀。PW2確認男子當時大汗淋漓而全身濕透。PW2同意從無在記事冊或口供記錄見到男子急步走。PW2確認在截查男子前與PW1均無佩戴委任證。PW2指自己隨後在襲擊前已取出委任證,但確認PW1並無佩戴委任證。PW2認為有可能一手持委任證、一手協助制服男子。PW2口供寫著「我協助高級督察余天生將AP截停,期間高級督察余天生上前用右手搭左膊頭」,而記事冊寫著「我協助高級督察余天生將AP截停『及展示委任證』,期間高級督察余天生上前用右手搭左膊頭」。PW2不同意自己故意遺漏抄寫有關展示委任證事宜,亦不同意自己因與PW1紀錄有出入而避免紀錄在口供上。

辯方案情:
男子停在燈位前 - 同意
PW1上前大力捏著男子肩膀 - 不同意
PW2改稱當時PW1說「先生,『差人』,過嚟呢邊」,指早前作供時記錯
男子絕對不是向右轉身 - 不記得
補錄記事冊及口供時記憶猶新 - 同意
根據口供,從來無提及男子向右轉身 - 同意
確認當日知道男子向左轉身 - 同意
按觀察男子被搭肩膀後隨即嘗試推開PW1手部 - 不同意
今天記憶非常模糊,只憑文字記錄當成記憶 - 不同意

覆問:
主控官質問PW2有否資料需要補充,PW2支吾以對,沒有任何補充。

PW2作供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