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2/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32 開庭
📌反對拘捕口頭招認、記事冊警誡供詞及第三次錄影會面紀錄呈堂
代表呈上修訂後之反對理由,大意是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遭警員恐嚇威迫,警署警長1768指要跟警員指示做及作答,如「我要查你電腦,合作D比密碼,唔比我哋都開到。」、「煽動案我地做過好多...請合作」。而錄影會面時警員8732問及當時社會氣氛是否對林鄭政策及反修例不滿,被告只是簡單回答,警員卻作了引導問題。2022年4月28日下午第三次錄影前警員向被告說「今朝大sir睇到你昨晚份口供不係太滿意...」
📌傳召PW1 DPC 5973 林清松 作供 拘捕及錄影會面 警員
🔹主問
案發時任職網絡罪案調查科,22年4月27日早上6時同隊共6人包括警署警長等出發往被告家中,稍後匯合2名電腦鑑證科同事。1005分拍門時被告開門。之後查問其自己使用之電子裝置,被告自願回答有3部包括Iphone,Ipad 及蘋果notebook及指出位置,2名電腦鑑證科同事到達搜證。證人之後警誡後被告答「個Facebook AC係我...」,主要用工作抬上面電腦Facebook發文,打開電腦發現已連上Facebook 戶口,2名電腦科同事及證物警員探員在廳中工作枱處理電腦時搜證,自己企埋廚房及廳中間位置填寫補錄口供,在場冇見到有人使用暴力或口頭恐嚇威迫被告。之後自己一個人帶被告入睡房發出Pol 153 (P11)被覊留人士通知書,解釋後被告明白簽名。1230時向其覆讀補錄在記事冊P9警誡口供,隨後給被告看及問有冇修改,他示意冇及簽名。12:23 將被告交證物警員在工作枱前繼續調。13:21帶同被告離開住所往警署見值日官,被告沒有作任何投訴。1732時再轉押解到中區警署見值日官,被告也沒投訴。1905提取被告做第一次錄影會面,晚上1933至2104時完成會面紀錄。由早上入屋第一眼見被告到完成第一次會面從來有引導他答問題,也冇作任何威嚇。同意2107至2147時做了第二次錄影會面。翌日4月28日1438時再提取被告做第三次會面紀錄。1501至1533時證人一人替被告進行第三次錄影會面,確認做足程序及被告自願進行,期間沒有人進行威迫利誘。被告在光碟簽名沒有需要增補,完成後證人再填第三次會面補錄口供。自己所知被告沒有向警察投訴科投訴也沒要求增補口供。
1046 休至 1116
🫂播放中區警署於2022年4月28日1501至1533時進行之第三錄影會面(約32分鐘)pp18
被告同樣因中央冷氣凍披著毛氈,同意收到Pol 154。警員追問警誡下「個Facebook係我嘅,當時不滿林鄭防疫及反修例,所以發文...」意思。被告答是一時衝動留下咗不適當言行,但己忘了直到被捕才記起,現覺得言詞會犯法令其他人產生誤會,願意刪除,承認有疏忽應一早刪除,現感到後悔。同意行為不啱,一時衝動影響其他人行為。過去有看過貼文但冇時間查曬漏咗,動基是發洩下。同意字面上沒有講是說笑。被捕後知道行為是煽動會有刑事責任。
再問下指知道法庭禁制令但不留意細節,被捕知道自己抵觸了。發文時火遮眼,現在看不洽當,太過暴力,過咗火位。
確認Facebook朋友圈有七百幾位,只有十個八個不想他們看此類貼文限制了看不到,自己對政府不滿才出貼文,同意引起其他人討論。限制那十個八個非政治立場,只是冇咁friend。
問最後仲有冇補充,被告答現在看自己留言是過份太暴力感到後悔,忘了刪除。錯在冇深思熟便發文,沒想過後果。
PW1 確認事前沒有指示被告在會面紀錄中要點答
🔸盤問
今天才知辯方爭議口頭招認,補錄口供及第三次錄影會面。今日需要看記事冊才記起被告警誡下口供,答因其他工作忙事前沒有刻意背誦警誡下說話,而且事隔2年不可能全部記起。
大律師指出昨天出庭上午半日,理應有時間背誦警誡口供後陳官要求PW1 離開後向代表指知道其方向,但不應侮辱證人如懶、蠢等。
拘捕日早上,17603負責證物,自己作拘捕,2鑑證科人員搜證,其他人沒有委任特別工作,只是協助。警署警長1768負責分派工作。不記得被告實際指出電子裝置位置(說話定行動)。電腦當時已登入Facebook,17603證物警員在11:01 發現被告Mac Book本案貼文. 期間17603證物警員有問過被告電腦password。11:03 時PW1 宣布拘捕及警誡,被告即說出警誡下供詞。PW1確認宣讀羈留人士通知書每項,即使不適用也有讀出。
1248 午休,盤問未完1430繼續。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2/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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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32 開庭
📌反對拘捕口頭招認、記事冊警誡供詞及第三次錄影會面紀錄呈堂
代表呈上修訂後之反對理由,大意是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遭警員恐嚇威迫,警署警長1768指要跟警員指示做及作答,如「我要查你電腦,合作D比密碼,唔比我哋都開到。」、「煽動案我地做過好多...請合作」。而錄影會面時警員8732問及當時社會氣氛是否對林鄭政策及反修例不滿,被告只是簡單回答,警員卻作了引導問題。2022年4月28日下午第三次錄影前警員向被告說「今朝大sir睇到你昨晚份口供不係太滿意...」
📌傳召PW1 DPC 5973 林清松 作供 拘捕及錄影會面 警員
🔹主問
案發時任職網絡罪案調查科,22年4月27日早上6時同隊共6人包括警署警長等出發往被告家中,稍後匯合2名電腦鑑證科同事。1005分拍門時被告開門。之後查問其自己使用之電子裝置,被告自願回答有3部包括Iphone,Ipad 及蘋果notebook及指出位置,2名電腦鑑證科同事到達搜證。證人之後警誡後被告答「個Facebook AC係我...」,主要用工作抬上面電腦Facebook發文,打開電腦發現已連上Facebook 戶口,2名電腦科同事及證物警員探員在廳中工作枱處理電腦時搜證,自己企埋廚房及廳中間位置填寫補錄口供,在場冇見到有人使用暴力或口頭恐嚇威迫被告。之後自己一個人帶被告入睡房發出Pol 153 (P11)被覊留人士通知書,解釋後被告明白簽名。1230時向其覆讀補錄在記事冊P9警誡口供,隨後給被告看及問有冇修改,他示意冇及簽名。12:23 將被告交證物警員在工作枱前繼續調。13:21帶同被告離開住所往警署見值日官,被告沒有作任何投訴。1732時再轉押解到中區警署見值日官,被告也沒投訴。1905提取被告做第一次錄影會面,晚上1933至2104時完成會面紀錄。由早上入屋第一眼見被告到完成第一次會面從來有引導他答問題,也冇作任何威嚇。同意2107至2147時做了第二次錄影會面。翌日4月28日1438時再提取被告做第三次會面紀錄。1501至1533時證人一人替被告進行第三次錄影會面,確認做足程序及被告自願進行,期間沒有人進行威迫利誘。被告在光碟簽名沒有需要增補,完成後證人再填第三次會面補錄口供。自己所知被告沒有向警察投訴科投訴也沒要求增補口供。
1046 休至 1116
🫂播放中區警署於2022年4月28日1501至1533時進行之第三錄影會面(約32分鐘)pp18
被告同樣因中央冷氣凍披著毛氈,同意收到Pol 154。警員追問警誡下「個Facebook係我嘅,當時不滿林鄭防疫及反修例,所以發文...」意思。被告答是一時衝動留下咗不適當言行,但己忘了直到被捕才記起,現覺得言詞會犯法令其他人產生誤會,願意刪除,承認有疏忽應一早刪除,現感到後悔。同意行為不啱,一時衝動影響其他人行為。過去有看過貼文但冇時間查曬漏咗,動基是發洩下。同意字面上沒有講是說笑。被捕後知道行為是煽動會有刑事責任。
再問下指知道法庭禁制令但不留意細節,被捕知道自己抵觸了。發文時火遮眼,現在看不洽當,太過暴力,過咗火位。
確認Facebook朋友圈有七百幾位,只有十個八個不想他們看此類貼文限制了看不到,自己對政府不滿才出貼文,同意引起其他人討論。限制那十個八個非政治立場,只是冇咁friend。
問最後仲有冇補充,被告答現在看自己留言是過份太暴力感到後悔,忘了刪除。錯在冇深思熟便發文,沒想過後果。
PW1 確認事前沒有指示被告在會面紀錄中要點答
🔸盤問
今天才知辯方爭議口頭招認,補錄口供及第三次錄影會面。今日需要看記事冊才記起被告警誡下口供,答因其他工作忙事前沒有刻意背誦警誡下說話,而且事隔2年不可能全部記起。
大律師指出昨天出庭上午半日,理應有時間背誦警誡口供後陳官要求PW1 離開後向代表指知道其方向,但不應侮辱證人如懶、蠢等。
拘捕日早上,17603負責證物,自己作拘捕,2鑑證科人員搜證,其他人沒有委任特別工作,只是協助。警署警長1768負責分派工作。不記得被告實際指出電子裝置位置(說話定行動)。電腦當時已登入Facebook,17603證物警員在11:01 發現被告Mac Book本案貼文. 期間17603證物警員有問過被告電腦password。11:03 時PW1 宣布拘捕及警誡,被告即說出警誡下供詞。PW1確認宣讀羈留人士通知書每項,即使不適用也有讀出。
1248 午休,盤問未完1430繼續。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2/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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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傳召PW1 DPC 5973 林清松(音) 作供 拘捕及錄影會面 警員
🔸盤問
📎第三次錄影會面
4月28日下午二時多提取被告作進一步錄影會面,當時直接帶被告入錄影會面室。印象中事前有講過進行第三次原因是有問題要澄清,被告態度合作,但不記得佢有冇回應,如有應該係說「好啊」咁。肯定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 上九項權利全都有讀比被告聽及交他看,亦有解釋每項包括第五及六項即使不適用,因為有印在上面便有責任照講。
同意第一及二次錄影前自己有預備問題,完成後有向主管匯報。同意第一次會面回答簡單而言被告說法是開玩笑,從未提過有悔意、至於會煽惑到其他人則在第一次時有否認網顧其他人但只認為講笑。
不同意第三次會面前被告從沒說過在Facebook涉案回應是不洽當,有說過字眼不好但只是說笑。
同意第三次有問涉文是否會觸犯法例,被告答會,同第一次時不相信犯法因只是說笑是有出入,PW1同意冇問被告為何第一及三次答法為何不同。
📎4月27日上門拘捕
否認辯方所指拍門由被告開門自己即說「而家拉你」。不同意警署警長7168有向被告作出恐嚇後說出密碼(同意警署警長有向被告說話但不記得內容)、否認證物警員其實沒有問被告密碼、否認睡房內曾問過被告「好面善是否擔任PW1參與過工作坊之導師,之後呼其「潘sir」
【陳官🗣️指辯方反對書完全冇提,法律代表答只認為是背景沒詳細寫出,陳官提醒是否背景有冇關係一切由法官自己決定,代表律師最好修訂問題否則是擴大理由】
PW1不同意睡房內自己向被告講「煽動好common,我哋做好過好多,不用擔心,合作D就得」,也不同意睡房內有引導問「其實2019年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你係咪因為咁先發文xxxx」、「咁你宜家睇返呢個留言係咪唔洽當」「咁你同唔同意delete留言」
【陳官🗣️多次打斷,指要修正時序先後,清楚講警誡前後,又不停叫律師用原汁原味字眼】
最後睡房內要求被告在補錄口供記事冊上簽名確認,不同意有說「冇事嘅,簽咗佢」
📎4月28日再作第三次錄影會面
PW1不同意以下全部:
正式錄影會面前帶被告去一冇錄影設備房間,說「大sir睇過尋日份口供,認為不夠清晰,要再做錄影會面做補充」,其後PW1在此房內指示被告要點答包括留言不洽當、不是講笑會影響人等,如果合作順利可以保釋走。
回答陳官🗣️指知被告有保釋但唔知幾時離開警署。
1545 小休至1601
🔹覆問
-解釋拘捕自己負責之工作,提到一些警員負協調,7168警署警長負責分派工作,不需接觸電腦,不用問被告電腦密碼
📌傳召PW2 警署警長7168 黃國強 (音)作供
🔹主問
現在及2022年均在網絡罪案調查科工作,本案行動負責監督下屬、調配人手及指揮,同隊另有4個人及一女高級督察。自已不需親自作調查,印象冇同被告講過野,不會問被告密碼,下級會匯報。證物警員有報告現場電腦搵到涉案貼文,之後另一警員宣佈拘捕。1321時調查完離開。整個過程自己或隊員從沒向被告使用武力、威脅利誘等,被告也一直從沒有作任何投訴
🔸盤問
同意沒有為本案錄取口供,只簡述在記事冊,交代拘捕時間、控罪,沒有寫低被告警誡口供,同事17603有向被告索取密碼,他自願披露。調查時自己在被告家廳中,自己不記得17603問密碼用字。
不同意自己曾威嚇被告要查佢電腦,不比密碼也會開到。
🔹沒有覆問
1623 今日完,控方表示只剩下一名證物警員傳召便完成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繼續。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2/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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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傳召PW1 DPC 5973 林清松(音) 作供 拘捕及錄影會面 警員
🔸盤問
📎第三次錄影會面
4月28日下午二時多提取被告作進一步錄影會面,當時直接帶被告入錄影會面室。印象中事前有講過進行第三次原因是有問題要澄清,被告態度合作,但不記得佢有冇回應,如有應該係說「好啊」咁。肯定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 上九項權利全都有讀比被告聽及交他看,亦有解釋每項包括第五及六項即使不適用,因為有印在上面便有責任照講。
同意第一及二次錄影前自己有預備問題,完成後有向主管匯報。同意第一次會面回答簡單而言被告說法是開玩笑,從未提過有悔意、至於會煽惑到其他人則在第一次時有否認網顧其他人但只認為講笑。
不同意第三次會面前被告從沒說過在Facebook涉案回應是不洽當,有說過字眼不好但只是說笑。
同意第三次有問涉文是否會觸犯法例,被告答會,同第一次時不相信犯法因只是說笑是有出入,PW1同意冇問被告為何第一及三次答法為何不同。
📎4月27日上門拘捕
否認辯方所指拍門由被告開門自己即說「而家拉你」。不同意警署警長7168有向被告作出恐嚇後說出密碼(同意警署警長有向被告說話但不記得內容)、否認證物警員其實沒有問被告密碼、否認睡房內曾問過被告「好面善是否擔任PW1參與過工作坊之導師,之後呼其「潘sir」
【陳官🗣️指辯方反對書完全冇提,法律代表答只認為是背景沒詳細寫出,陳官提醒是否背景有冇關係一切由法官自己決定,代表律師最好修訂問題否則是擴大理由】
PW1不同意睡房內自己向被告講「煽動好common,我哋做好過好多,不用擔心,合作D就得」,也不同意睡房內有引導問「其實2019年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你係咪因為咁先發文xxxx」、「咁你宜家睇返呢個留言係咪唔洽當」「咁你同唔同意delete留言」
【陳官🗣️多次打斷,指要修正時序先後,清楚講警誡前後,又不停叫律師用原汁原味字眼】
最後睡房內要求被告在補錄口供記事冊上簽名確認,不同意有說「冇事嘅,簽咗佢」
📎4月28日再作第三次錄影會面
PW1不同意以下全部:
正式錄影會面前帶被告去一冇錄影設備房間,說「大sir睇過尋日份口供,認為不夠清晰,要再做錄影會面做補充」,其後PW1在此房內指示被告要點答包括留言不洽當、不是講笑會影響人等,如果合作順利可以保釋走。
回答陳官🗣️指知被告有保釋但唔知幾時離開警署。
1545 小休至1601
🔹覆問
-解釋拘捕自己負責之工作,提到一些警員負協調,7168警署警長負責分派工作,不需接觸電腦,不用問被告電腦密碼
📌傳召PW2 警署警長7168 黃國強 (音)作供
🔹主問
現在及2022年均在網絡罪案調查科工作,本案行動負責監督下屬、調配人手及指揮,同隊另有4個人及一女高級督察。自已不需親自作調查,印象冇同被告講過野,不會問被告密碼,下級會匯報。證物警員有報告現場電腦搵到涉案貼文,之後另一警員宣佈拘捕。1321時調查完離開。整個過程自己或隊員從沒向被告使用武力、威脅利誘等,被告也一直從沒有作任何投訴
🔸盤問
同意沒有為本案錄取口供,只簡述在記事冊,交代拘捕時間、控罪,沒有寫低被告警誡口供,同事17603有向被告索取密碼,他自願披露。調查時自己在被告家廳中,自己不記得17603問密碼用字。
不同意自己曾威嚇被告要查佢電腦,不比密碼也會開到。
🔹沒有覆問
1623 今日完,控方表示只剩下一名證物警員傳召便完成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3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8.22]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4樓5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簡(21) #宣布判決理由 (#0831旺角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於2023年4月15日被裁定罪成,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8月16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9/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 #續審 [3/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76) #審前覆核 (#20230928獅子山 沒有許可證展示條幅)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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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4樓5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簡(21) #宣布判決理由 (#0831旺角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於2023年4月15日被裁定罪成,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8月16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9/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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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 #續審 [3/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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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76) #審前覆核 (#20230928獅子山 沒有許可證展示條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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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3/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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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1 開庭
📌辯方代表作2項申請
1)修改反對書中指PW1 在被告家說被告面善,門是否十幾年前自己參加過之工作坊導師,從而利誘說「潘sir, 煽動案好common, 不用擔心,合作啲得喇」
2)重召PW1 5973作盤問
辯方代表解釋因PW1 作供後在昨晚找到一本2003年刋物見到PW1名字出現在參加者名單中,要求申請重召PW1 作供
陳官🗣️咁遲先搵?你之前反對書又唔寫清楚....
代表:抱歉昨晚才轉截找到,因PW1昨天否認被告才再作指示
陳官🗣️有冇本刋物不重要,我信被告的話有冇都不重要。有冇影相?我好難批,例如2個人大家HKU畢業唔一定大家都識!
代表:主要是昨天PW1作供否認
陳官🗣️你搞錯啦,佢只係否認2022年4月27日上門拘捕時說過好面善...問被告是否十多年前參加過工作坊之導師,跟住呼其潘sir,我知道辯方立場是利誘被告招認,但佢不是否認參與過工作坊,是否認有咁講過而利誘
代表:指控PW1利誘被告是被告指示,法律代表立場是中性,是PW1想搞好關係方便調查。
陳官🗣️你係大律師,被告指示你唔一定要跟架
🔹主控
沒有意見,但刊物中只得姓名冇身份證,可能是同名同姓。
法官批准重召PW1,並指示辯方作第四次修訂反對書內容。
1027 上午完,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 繼續。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3/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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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1 開庭
📌辯方代表作2項申請
1)修改反對書中指PW1 在被告家說被告面善,門是否十幾年前自己參加過之工作坊導師,從而利誘說「潘sir, 煽動案好common, 不用擔心,合作啲得喇」
2)重召PW1 5973作盤問
辯方代表解釋因PW1 作供後在昨晚找到一本2003年刋物見到PW1名字出現在參加者名單中,要求申請重召PW1 作供
陳官🗣️咁遲先搵?你之前反對書又唔寫清楚....
代表:抱歉昨晚才轉截找到,因PW1昨天否認被告才再作指示
陳官🗣️有冇本刋物不重要,我信被告的話有冇都不重要。有冇影相?我好難批,例如2個人大家HKU畢業唔一定大家都識!
代表:主要是昨天PW1作供否認
陳官🗣️你搞錯啦,佢只係否認2022年4月27日上門拘捕時說過好面善...問被告是否十多年前參加過工作坊之導師,跟住呼其潘sir,我知道辯方立場是利誘被告招認,但佢不是否認參與過工作坊,是否認有咁講過而利誘
代表:指控PW1利誘被告是被告指示,法律代表立場是中性,是PW1想搞好關係方便調查。
陳官🗣️你係大律師,被告指示你唔一定要跟架
🔹主控
沒有意見,但刊物中只得姓名冇身份證,可能是同名同姓。
法官批准重召PW1,並指示辯方作第四次修訂反對書內容。
1027 上午完,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 繼續。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3/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庭上呈上第四次修改之反對書
📌重召PW1 DPC 5973 林青松(音) 作供 拘捕及錄影會面 警員
🔸盤問
-同意自己在聖匠中學畢業,不記得2003年5月是否參加過康民暑及另一團體合辦之一個多媒體課程表演,因隔了很久,但係𠄘認律師所講出中學時自己花名MC松
-代表給予之一張刋物pp1過目,表示沒有印象見過,上有一個格仔印出工作坊隊長林青松(括號MC松),同意是自己,但已經忘記了參加過及做隊長。
🗣️陳官:佢話忘記了,你再問無意思,你問有冇參與佢都唔記得,只肯定個花名啱,佢其他一無所知㗎。
代表:刊物上有潘xx 名字是否被告?
🗣️陳官:咪住先,個名可以一樣,未必係被告嚟
- PW1答2003 年不認識潘xx,案件拘捕被告前不認識叫潘xx 的人。
🗣️陳官問你做隊長,有十幾個隊員噃,都冇印象?
- PW1答中學時參加很多活動,對藝術冇咩興趣,當時最大興趣是參與民安隊
🗣️陳官:都唔緊要啦,你話無印象
代表:你在刋物內容有一段留言寫住感受?
PW1: 冇印象,同意自己有作咁評論也不出奇
🗣️陳官:頭先D中文用字不差,是否不似你手筆?2003時你讀中幾?
PW1: 用字唔記得是否自己,冇印象,當時應該中三中四。
代表:寫出評語說法對工作坊正面,同現在話冇興趣不同?
🗣️陳官:佢無話肯定係佢寫,講唔記得,只係有咁寫也不出奇
代表:有可能你寫,不過唔記得?
PW1: 係
代表:呈上2003 年上環文娛中心一個總結表演單張有你中學名?
PW1: 同意是所讀中學
-同意本案拘捕前知道疑人全名,但冇印象是2003年課程導師
-維持昨天答法拘捕時沒有說被告好面善,是否曾是自己導師及呼其潘sir....
-不同意上門拘捕時已經知道被告曾是自己出席過工作坊導師,也不同意曾透過拉攏關係使被告信任,利誘被告回答問題
🔹覆問
-同意刋物留言有我最欣賞的導師叫Annie、同意刋物上工作坊有分錄象及音樂工作坊,學員評語沒指明是對那個工作坊。
🗣️陳官:2003至2022年對潘xx個名有冇印象?冇
📌傳召PW3 DPC 17603李俊雄(音) 作供 -證物警員
🔹主問播歌
案發時駐守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1B 隊,本案參與拘捕及負責證物工作,訓示時已經知道涉案帖文,同意10:25 在被告住所拍門。同意入屋後5973有核對被告身份,跟住問及電子裝置,被告答有3部裝置:Iphone,Ipad 及MacBook電腦,指出3個位置。同意現場草圖P4是自己畫,MacBook當時是開著及已經登入。10:35 PW3問被告是否願意提供密碼,他答願意,自己抄下在記事冊並要求被告簽名(見證物P8),期間沒其他警員威嚇利誘被告,自己、被告及3警員均企在廳工作枱Macbook附近。11:01時在MacBook 使用中Facebook找到涉案帖文,被告在場見證。不清楚PW1 同被告補錄口供詳情。之後檢取3個電子裝置13:21時離開被告住所,全程沒有見到有警員作岀威迫利誘,同意呈堂相片自己在被告FB見到並截圖,是被告名字出現在2016年選委會界別候選人中。確認在警署內被告沒有向值日官投訴。2022年4月27日自己有參與第一及二次錄影會面。4月28日1501到1533 第三次會面時自己在監察室。全部會面過程被告也沒有作投訴,也沒有見有人威迫利誘被告。
🔸盤問
- 4月27日到被告家中時,不同意門外有人向被告講「而家拉你」
-不同意有警員向被告威嚇
-找到涉案帖文後告知PW1,不同意PW1同被告在睡房,大家也是在廳工作枱附近
🔹沒有覆問
🗣️陳官: P14相片59頁是否被告住所大門?是木門,沒有鐵閘
控方案情應該完成,主庭希望法庭予時間再檢視下星期一早上確認。
1556 今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00繼續。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3/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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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庭上呈上第四次修改之反對書
📌重召PW1 DPC 5973 林青松(音) 作供 拘捕及錄影會面 警員
🔸盤問
-同意自己在聖匠中學畢業,不記得2003年5月是否參加過康民暑及另一團體合辦之一個多媒體課程表演,因隔了很久,但係𠄘認律師所講出中學時自己花名MC松
-代表給予之一張刋物pp1過目,表示沒有印象見過,上有一個格仔印出工作坊隊長林青松(括號MC松),同意是自己,但已經忘記了參加過及做隊長。
🗣️陳官:佢話忘記了,你再問無意思,你問有冇參與佢都唔記得,只肯定個花名啱,佢其他一無所知㗎。
代表:刊物上有潘xx 名字是否被告?
🗣️陳官:咪住先,個名可以一樣,未必係被告嚟
- PW1答2003 年不認識潘xx,案件拘捕被告前不認識叫潘xx 的人。
🗣️陳官問你做隊長,有十幾個隊員噃,都冇印象?
- PW1答中學時參加很多活動,對藝術冇咩興趣,當時最大興趣是參與民安隊
🗣️陳官:都唔緊要啦,你話無印象
代表:你在刋物內容有一段留言寫住感受?
PW1: 冇印象,同意自己有作咁評論也不出奇
🗣️陳官:頭先D中文用字不差,是否不似你手筆?2003時你讀中幾?
PW1: 用字唔記得是否自己,冇印象,當時應該中三中四。
代表:寫出評語說法對工作坊正面,同現在話冇興趣不同?
🗣️陳官:佢無話肯定係佢寫,講唔記得,只係有咁寫也不出奇
代表:有可能你寫,不過唔記得?
PW1: 係
代表:呈上2003 年上環文娛中心一個總結表演單張有你中學名?
PW1: 同意是所讀中學
-同意本案拘捕前知道疑人全名,但冇印象是2003年課程導師
-維持昨天答法拘捕時沒有說被告好面善,是否曾是自己導師及呼其潘sir....
-不同意上門拘捕時已經知道被告曾是自己出席過工作坊導師,也不同意曾透過拉攏關係使被告信任,利誘被告回答問題
🔹覆問
-同意刋物留言有我最欣賞的導師叫Annie、同意刋物上工作坊有分錄象及音樂工作坊,學員評語沒指明是對那個工作坊。
🗣️陳官:2003至2022年對潘xx個名有冇印象?冇
📌傳召PW3 DPC 17603李俊雄(音) 作供 -證物警員
🔹主問播歌
案發時駐守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1B 隊,本案參與拘捕及負責證物工作,訓示時已經知道涉案帖文,同意10:25 在被告住所拍門。同意入屋後5973有核對被告身份,跟住問及電子裝置,被告答有3部裝置:Iphone,Ipad 及MacBook電腦,指出3個位置。同意現場草圖P4是自己畫,MacBook當時是開著及已經登入。10:35 PW3問被告是否願意提供密碼,他答願意,自己抄下在記事冊並要求被告簽名(見證物P8),期間沒其他警員威嚇利誘被告,自己、被告及3警員均企在廳工作枱Macbook附近。11:01時在MacBook 使用中Facebook找到涉案帖文,被告在場見證。不清楚PW1 同被告補錄口供詳情。之後檢取3個電子裝置13:21時離開被告住所,全程沒有見到有警員作岀威迫利誘,同意呈堂相片自己在被告FB見到並截圖,是被告名字出現在2016年選委會界別候選人中。確認在警署內被告沒有向值日官投訴。2022年4月27日自己有參與第一及二次錄影會面。4月28日1501到1533 第三次會面時自己在監察室。全部會面過程被告也沒有作投訴,也沒有見有人威迫利誘被告。
🔸盤問
- 4月27日到被告家中時,不同意門外有人向被告講「而家拉你」
-不同意有警員向被告威嚇
-找到涉案帖文後告知PW1,不同意PW1同被告在睡房,大家也是在廳工作枱附近
🔹沒有覆問
🗣️陳官: P14相片59頁是否被告住所大門?是木門,沒有鐵閘
控方案情應該完成,主庭希望法庭予時間再檢視下星期一早上確認。
1556 今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00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6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90/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 #續審 [4/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宣讀判詞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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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90/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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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 #續審 [4/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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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宣讀判詞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4/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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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1 開庭
控方申請修訂開案陳詞附件一些錯字獲批。
📍特別事項:
警誡口供,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呈堂性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陳官裁定被告需要作供。
📌傳召被告作供
🔸主問
📎上門拘捕
2022年4月27日 早上警方上門,見數人在門外拍門表示是警員,有便衣出示搜查令及講出控罪(大意煽動傷人),其中一人話「要拉你」,其後索取身份證。
官🗣️身份證放邊?廳中銀包
其後警員入屋先做快速測試,要求說出電子器材位置,並要求提供密碼,警署警長7168恐嚇「要查你電腦的資料,要合作,唔比密碼我哋都開到」。被告很驚指因為第一次被警察查。
官🗣️點解驚?係咪因警員人多?係。冇第二個原因?冇
被告於是說出蜜碼,PW15793於是帶自己入睡房,問好面善,記得是中學時戲劇工作坊導師,被告有D印象,PW1 稱呼潘老師話煽動好common, 唔駛擔心,合作就可以
官🗣️你點理解佢咁講?覺得唔會被檢控,因PW1 好誠懇,好似想幫我。
官🗣️PW1 幾時講呢句?
入睡房之後大廳警員說在電腦找到證據大聲通知PW1,PW1 宣佈拘捕及警誡後所說,並話當時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政府,在FB等社交媒體貼文,呢單唔算嚴重, 再問係咪不滿意林鄭對疫情及反修例,被告答「大概係掛。」。再指知唔知咁寫有刑事後果,被告答不知道。PW1 進一步問知否覺得不洽當及是否願刪除,被告答係不洽當及願意刪除之後要求被告在記事冊簽名。確認證物上第37頁簽名便是,但自己冇說過所寫「2019年及2020年不滿林鄭...,在FB寫...」,只回答PW1 所問,同意最後冇表示有野改因為當時認為PW1曾是教過學生會幫我,相信佢所填寫資料
官🗣️佢前後叫了你幾多次潘老師?四五次左右
被告確認次序為警員拍門-講控罪-出示搜查令-核對身份
被告指如果冇PW1 及PW2 的誘導及恐嚇不會在記事冊簽署,根本冇說過記事冊那些說話。
📎會面紀錄
2022年4月27日同意首2份錄影會面自願沒爭議,第三次在4月28日下午二時三十八分PW1 5973提取時指要做多一次錄影會面才可以走。
PW1 帶入一細房指「今朝大sir 睇過琴晚份口供,不夠清不滿意,要再做多次,做完OK使保釋走得。
官🗣️佢話大sir不滿意第一定第二份?我不知
跟住PW1 正式錄影前作了3項指示要跟住
1)要講出不滿林鄭,因憤怒而發文發洩不滿
2)講出認為行為不洽當,會影響其他人
3)要說感到後悔
在4月28日下午1501 分PW1 帶被告去警署錄影室正式作第三次錄影會面。確認會面內容非自願作出。
官🗣️非錄影房間PW1 有冇再咁潘老師?一兩次,叫完才指示跟3項內容
官🗣️呢次叫潘老師有咩感覺?覺得同之前一樣,感覺PW1幫緊我,可以早啲保釋離開
官🗣️ 有冇對比第一及第三次會面內容?回家後一星內有睇曬3隻光碟。
被告回應法律代表獲釋回家比對後發現第一及三次自己錄影會面答案有不少矛盾地方。
證物D1 是2003年一個工作坊刊物,自已有參與,刋物上見到名字出現在音樂工作坊導師中,該活動是多媒體工作坊由2002年9月開始持續至翌年5月,有多間學校參加。
官🗣️刋物見到是6個工作坊?係,每星期也有。
D1 刊物上見到各校隊長及隊員,答隊長主要是做聯絡人,確認聖匠中學(PW1)有參與。咁多年工作坊自己約有二百學生。刊物上有一欄「我有嘢講」,印象是學校代表
官🗣️唔好用「有印象」,記得定估?現在看估計是各校代表所寫。
官🗣️你的學歷是?文憑畢業。2022年4月你的工作是?沒有
-主問完畢-
11:15 小休至11:46
🔹控方盤問
-就讀文憑學校現在升格大學,當年不是
-在藝術團體工作由1982至2015
-工作坊做了兩三屆,每年由不同學校參加,不會重覆
-同意學員相處見面幾個月
-2002至2003年有十間中學參加,大約每星期6個工作坊導師會去同一間中學舉辦工作坊。
-同意面對中學生言行舉止要小心,但不同意是心思熟慮,是坦誠。表演內容冇特別限制用詞如粗口,主要是否配合內容。一些破壞如使用水、火等吩咐學生未必批准。學生表演內容是open ended, 同意較包容,創作及表演不是要帶動情緒,舉例如讀出基本法名單,沒有意見,交觀衆反思。
-問是否文化水平很高?答教育水平不高
-同意2016年代表文化界參選特首選委會,不記得自己得票,只記得輸咗,同意鄺美雲有份選,認為是小圈子選舉去選特首。
-呈上政府新聞2016年12月公告,選委會選舉得票結果,同意主控指有不少文化界人投被告一票
官🗣️你比黃秋生仲多票?係
12:37 午休至 14:30 繼續盤問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4/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1 開庭
控方申請修訂開案陳詞附件一些錯字獲批。
📍特別事項:
警誡口供,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呈堂性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陳官裁定被告需要作供。
📌傳召被告作供
🔸主問
📎上門拘捕
2022年4月27日 早上警方上門,見數人在門外拍門表示是警員,有便衣出示搜查令及講出控罪(大意煽動傷人),其中一人話「要拉你」,其後索取身份證。
官🗣️身份證放邊?廳中銀包
其後警員入屋先做快速測試,要求說出電子器材位置,並要求提供密碼,警署警長7168恐嚇「要查你電腦的資料,要合作,唔比密碼我哋都開到」。被告很驚指因為第一次被警察查。
官🗣️點解驚?係咪因警員人多?係。冇第二個原因?冇
被告於是說出蜜碼,PW15793於是帶自己入睡房,問好面善,記得是中學時戲劇工作坊導師,被告有D印象,PW1 稱呼潘老師話煽動好common, 唔駛擔心,合作就可以
官🗣️你點理解佢咁講?覺得唔會被檢控,因PW1 好誠懇,好似想幫我。
官🗣️PW1 幾時講呢句?
入睡房之後大廳警員說在電腦找到證據大聲通知PW1,PW1 宣佈拘捕及警誡後所說,並話當時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政府,在FB等社交媒體貼文,呢單唔算嚴重, 再問係咪不滿意林鄭對疫情及反修例,被告答「大概係掛。」。再指知唔知咁寫有刑事後果,被告答不知道。PW1 進一步問知否覺得不洽當及是否願刪除,被告答係不洽當及願意刪除之後要求被告在記事冊簽名。確認證物上第37頁簽名便是,但自己冇說過所寫「2019年及2020年不滿林鄭...,在FB寫...」,只回答PW1 所問,同意最後冇表示有野改因為當時認為PW1曾是教過學生會幫我,相信佢所填寫資料
官🗣️佢前後叫了你幾多次潘老師?四五次左右
被告確認次序為警員拍門-講控罪-出示搜查令-核對身份
被告指如果冇PW1 及PW2 的誘導及恐嚇不會在記事冊簽署,根本冇說過記事冊那些說話。
📎會面紀錄
2022年4月27日同意首2份錄影會面自願沒爭議,第三次在4月28日下午二時三十八分PW1 5973提取時指要做多一次錄影會面才可以走。
PW1 帶入一細房指「今朝大sir 睇過琴晚份口供,不夠清不滿意,要再做多次,做完OK使保釋走得。
官🗣️佢話大sir不滿意第一定第二份?我不知
跟住PW1 正式錄影前作了3項指示要跟住
1)要講出不滿林鄭,因憤怒而發文發洩不滿
2)講出認為行為不洽當,會影響其他人
3)要說感到後悔
在4月28日下午1501 分PW1 帶被告去警署錄影室正式作第三次錄影會面。確認會面內容非自願作出。
官🗣️非錄影房間PW1 有冇再咁潘老師?一兩次,叫完才指示跟3項內容
官🗣️呢次叫潘老師有咩感覺?覺得同之前一樣,感覺PW1幫緊我,可以早啲保釋離開
官🗣️ 有冇對比第一及第三次會面內容?回家後一星內有睇曬3隻光碟。
被告回應法律代表獲釋回家比對後發現第一及三次自己錄影會面答案有不少矛盾地方。
證物D1 是2003年一個工作坊刊物,自已有參與,刋物上見到名字出現在音樂工作坊導師中,該活動是多媒體工作坊由2002年9月開始持續至翌年5月,有多間學校參加。
官🗣️刋物見到是6個工作坊?係,每星期也有。
D1 刊物上見到各校隊長及隊員,答隊長主要是做聯絡人,確認聖匠中學(PW1)有參與。咁多年工作坊自己約有二百學生。刊物上有一欄「我有嘢講」,印象是學校代表
官🗣️唔好用「有印象」,記得定估?現在看估計是各校代表所寫。
官🗣️你的學歷是?文憑畢業。2022年4月你的工作是?沒有
-主問完畢-
11:15 小休至11:46
🔹控方盤問
-就讀文憑學校現在升格大學,當年不是
-在藝術團體工作由1982至2015
-工作坊做了兩三屆,每年由不同學校參加,不會重覆
-同意學員相處見面幾個月
-2002至2003年有十間中學參加,大約每星期6個工作坊導師會去同一間中學舉辦工作坊。
-同意面對中學生言行舉止要小心,但不同意是心思熟慮,是坦誠。表演內容冇特別限制用詞如粗口,主要是否配合內容。一些破壞如使用水、火等吩咐學生未必批准。學生表演內容是open ended, 同意較包容,創作及表演不是要帶動情緒,舉例如讀出基本法名單,沒有意見,交觀衆反思。
-問是否文化水平很高?答教育水平不高
-同意2016年代表文化界參選特首選委會,不記得自己得票,只記得輸咗,同意鄺美雲有份選,認為是小圈子選舉去選特首。
-呈上政府新聞2016年12月公告,選委會選舉得票結果,同意主控指有不少文化界人投被告一票
官🗣️你比黃秋生仲多票?係
12:37 午休至 14:30 繼續盤問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4/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6 開庭
📍特別事項:
警誡口供,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呈堂性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盤問
📎2019-2020 社運
-知道逃犯條例及6月起開始有遊行示威、聽過五大訴求、七一遊行均同逃犯條例有關
-同意大概2020年初疫情爆發,有市民不滿政府
-警察引導問2019年起社會有人不滿林鄭,同意自己答「大概係」,否認自己也有不滿
📎警員上門拘捕
-同意警察說拉你前已經確認身份
-法律代表盤問PW1 時次序是警方未入屋說犯咩法,入屋才查身份證。同你今日說門外查身份證不同?答不記得。
-當時不知罪行涉及自己FB貼文,同意冇同警方講自己冇干犯。
-同意自願講出電子裝置位置,知警署警長可能也如所言開到檢查
-同意主問時冇提過警署警長有作恐嚇,同意受恐嚇前冇唔合作,但有猶疑。當時相信唔比密碼他們也開到,但自己冇唔願意比密碼,強調是親耳聽到警署警長說「要開你電腦查資料,合作....」
-同意當場自願講出密碼,因相信警察說不比也會開到,不比會有不利。
- 警誡時只得PW1 5973同自己在睡房。同意今天作供說到找到FB貼文後PW1警誡,同大律師盤問PW1 時指出不同,大律師指一入睡房PW就叫潘老師,之後FB找到貼文才警誡,被告同意說法有分歧。
-同意PW1 從來冇親口說過因被告是教過自己會幫手
-不同意PW1語氣由正式審查變得客氣又叫潘老師反而要有戒心
-不同意指PW1 叫四五次潘老師是自己誇大
- PW1 說出控罪不覺得貼文已經犯法?答留言純粹只是說笑,而且相信同PW1 合作唔會有事,自己對法律程序不熟。
-同意PW1 說「煽動好common, 盡量合作不會有大問題」,但不是完全冇問題
-同意PW1 指以前參加過任教工作坊後記起PW1
官🗣️你話記得PW1 不正確,是佢認得你才真!被告答記得佢個樣肥嘟嘟好卡通,2003年時佢戴假髪扮女裝表演,所以隔20年也印象深刻記得起。
-同意主控問自己本身政府有不滿,相信PW1 所講2019、20年好多人不滿林鄭。不知道案件嚴重與否。
-同意師徒關係同是否檢控是兩回事,不清楚PW1 有冇權決定檢控,只聽到佢話係偵輯警員
官🗣️你土生長架,佢話係偵輯警員,即係散仔不是警司!被告答不知偵輯代表咩意思
-主控問是自己一廂情願想法PW1 會幫手?自己覺得佢說問題不大,會幫手,所以自己好放心,沒追問PW1 說話含意,相信佢,後來按指示簽名。
-警誡下一問一答有咁講過?同意有說過但不是一字一句咁
官🗣️即是記事冊文字1)你有講過,只是非一字一句原計原味? 定係 2)你完全冇講過?被告答是第1 個情況
-那即是PW1 冇指示警誡點答?係
-同意記事冊上簽名及聲明是自己寫,但只係按PW1 指示,首次被拉好大壓力、腦海一片空白。
官🗣️咁PW1 有冇叫你認罪?答冇
- PW1 5973從冇利用關係引誘調查合作?不同意
📎調查、錄影會面
- 同意在2間警署內均無向值日官作投訴,有收到羈留人士通知書知權利,冇諗過要律師
-覺得配合PW1 合作不會有大問題
-第一次錄影前PW1 冇指示要如何合作,第二次錄影同第一次相差不久,沒問PW1為何要做兩次
-在中區警署時曾向覊留所看守警員要求打電話比屋企人不果
-問4月27日同PW1合作仍冇得釋放及電聯家人,為何仍然合作?被告指唯有希望在4月28日配合PW1第三次錄影希望可以離開
16:21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繼續盤問。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4/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6 開庭
📍特別事項:
警誡口供,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呈堂性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盤問
📎2019-2020 社運
-知道逃犯條例及6月起開始有遊行示威、聽過五大訴求、七一遊行均同逃犯條例有關
-同意大概2020年初疫情爆發,有市民不滿政府
-警察引導問2019年起社會有人不滿林鄭,同意自己答「大概係」,否認自己也有不滿
📎警員上門拘捕
-同意警察說拉你前已經確認身份
-法律代表盤問PW1 時次序是警方未入屋說犯咩法,入屋才查身份證。同你今日說門外查身份證不同?答不記得。
-當時不知罪行涉及自己FB貼文,同意冇同警方講自己冇干犯。
-同意自願講出電子裝置位置,知警署警長可能也如所言開到檢查
-同意主問時冇提過警署警長有作恐嚇,同意受恐嚇前冇唔合作,但有猶疑。當時相信唔比密碼他們也開到,但自己冇唔願意比密碼,強調是親耳聽到警署警長說「要開你電腦查資料,合作....」
-同意當場自願講出密碼,因相信警察說不比也會開到,不比會有不利。
- 警誡時只得PW1 5973同自己在睡房。同意今天作供說到找到FB貼文後PW1警誡,同大律師盤問PW1 時指出不同,大律師指一入睡房PW就叫潘老師,之後FB找到貼文才警誡,被告同意說法有分歧。
-同意PW1 從來冇親口說過因被告是教過自己會幫手
-不同意PW1語氣由正式審查變得客氣又叫潘老師反而要有戒心
-不同意指PW1 叫四五次潘老師是自己誇大
- PW1 說出控罪不覺得貼文已經犯法?答留言純粹只是說笑,而且相信同PW1 合作唔會有事,自己對法律程序不熟。
-同意PW1 說「煽動好common, 盡量合作不會有大問題」,但不是完全冇問題
-同意PW1 指以前參加過任教工作坊後記起PW1
官🗣️你話記得PW1 不正確,是佢認得你才真!被告答記得佢個樣肥嘟嘟好卡通,2003年時佢戴假髪扮女裝表演,所以隔20年也印象深刻記得起。
-同意主控問自己本身政府有不滿,相信PW1 所講2019、20年好多人不滿林鄭。不知道案件嚴重與否。
-同意師徒關係同是否檢控是兩回事,不清楚PW1 有冇權決定檢控,只聽到佢話係偵輯警員
官🗣️你土生長架,佢話係偵輯警員,即係散仔不是警司!被告答不知偵輯代表咩意思
-主控問是自己一廂情願想法PW1 會幫手?自己覺得佢說問題不大,會幫手,所以自己好放心,沒追問PW1 說話含意,相信佢,後來按指示簽名。
-警誡下一問一答有咁講過?同意有說過但不是一字一句咁
官🗣️即是記事冊文字1)你有講過,只是非一字一句原計原味? 定係 2)你完全冇講過?被告答是第1 個情況
-那即是PW1 冇指示警誡點答?係
-同意記事冊上簽名及聲明是自己寫,但只係按PW1 指示,首次被拉好大壓力、腦海一片空白。
官🗣️咁PW1 有冇叫你認罪?答冇
- PW1 5973從冇利用關係引誘調查合作?不同意
📎調查、錄影會面
- 同意在2間警署內均無向值日官作投訴,有收到羈留人士通知書知權利,冇諗過要律師
-覺得配合PW1 合作不會有大問題
-第一次錄影前PW1 冇指示要如何合作,第二次錄影同第一次相差不久,沒問PW1為何要做兩次
-在中區警署時曾向覊留所看守警員要求打電話比屋企人不果
-問4月27日同PW1合作仍冇得釋放及電聯家人,為何仍然合作?被告指唯有希望在4月28日配合PW1第三次錄影希望可以離開
16:21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繼續盤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