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2/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32 開庭
📌反對拘捕口頭招認、記事冊警誡供詞及第三次錄影會面紀錄呈堂
代表呈上修訂後之反對理由,大意是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遭警員恐嚇威迫,警署警長1768指要跟警員指示做及作答,如「我要查你電腦,合作D比密碼,唔比我哋都開到。」、「煽動案我地做過好多...請合作」。而錄影會面時警員8732問及當時社會氣氛是否對林鄭政策及反修例不滿,被告只是簡單回答,警員卻作了引導問題。2022年4月28日下午第三次錄影前警員向被告說「今朝大sir睇到你昨晚份口供不係太滿意...」
📌傳召PW1 DPC 5973 林清松 作供 拘捕及錄影會面 警員
🔹主問
案發時任職網絡罪案調查科,22年4月27日早上6時同隊共6人包括警署警長等出發往被告家中,稍後匯合2名電腦鑑證科同事。1005分拍門時被告開門。之後查問其自己使用之電子裝置,被告自願回答有3部包括Iphone,Ipad 及蘋果notebook及指出位置,2名電腦鑑證科同事到達搜證。證人之後警誡後被告答「個Facebook AC係我...」,主要用工作抬上面電腦Facebook發文,打開電腦發現已連上Facebook 戶口,2名電腦科同事及證物警員探員在廳中工作枱處理電腦時搜證,自己企埋廚房及廳中間位置填寫補錄口供,在場冇見到有人使用暴力或口頭恐嚇威迫被告。之後自己一個人帶被告入睡房發出Pol 153 (P11)被覊留人士通知書,解釋後被告明白簽名。1230時向其覆讀補錄在記事冊P9警誡口供,隨後給被告看及問有冇修改,他示意冇及簽名。12:23 將被告交證物警員在工作枱前繼續調。13:21帶同被告離開住所往警署見值日官,被告沒有作任何投訴。1732時再轉押解到中區警署見值日官,被告也沒投訴。1905提取被告做第一次錄影會面,晚上1933至2104時完成會面紀錄。由早上入屋第一眼見被告到完成第一次會面從來有引導他答問題,也冇作任何威嚇。同意2107至2147時做了第二次錄影會面。翌日4月28日1438時再提取被告做第三次會面紀錄。1501至1533時證人一人替被告進行第三次錄影會面,確認做足程序及被告自願進行,期間沒有人進行威迫利誘。被告在光碟簽名沒有需要增補,完成後證人再填第三次會面補錄口供。自己所知被告沒有向警察投訴科投訴也沒要求增補口供。
1046 休至 1116
🫂播放中區警署於2022年4月28日1501至1533時進行之第三錄影會面(約32分鐘)pp18
被告同樣因中央冷氣凍披著毛氈,同意收到Pol 154。警員追問警誡下「個Facebook係我嘅,當時不滿林鄭防疫及反修例,所以發文...」意思。被告答是一時衝動留下咗不適當言行,但己忘了直到被捕才記起,現覺得言詞會犯法令其他人產生誤會,願意刪除,承認有疏忽應一早刪除,現感到後悔。同意行為不啱,一時衝動影響其他人行為。過去有看過貼文但冇時間查曬漏咗,動基是發洩下。同意字面上沒有講是說笑。被捕後知道行為是煽動會有刑事責任。
再問下指知道法庭禁制令但不留意細節,被捕知道自己抵觸了。發文時火遮眼,現在看不洽當,太過暴力,過咗火位。
確認Facebook朋友圈有七百幾位,只有十個八個不想他們看此類貼文限制了看不到,自己對政府不滿才出貼文,同意引起其他人討論。限制那十個八個非政治立場,只是冇咁friend。
問最後仲有冇補充,被告答現在看自己留言是過份太暴力感到後悔,忘了刪除。錯在冇深思熟便發文,沒想過後果。
PW1 確認事前沒有指示被告在會面紀錄中要點答
🔸盤問
今天才知辯方爭議口頭招認,補錄口供及第三次錄影會面。今日需要看記事冊才記起被告警誡下口供,答因其他工作忙事前沒有刻意背誦警誡下說話,而且事隔2年不可能全部記起。
大律師指出昨天出庭上午半日,理應有時間背誦警誡口供後陳官要求PW1 離開後向代表指知道其方向,但不應侮辱證人如懶、蠢等。
拘捕日早上,17603負責證物,自己作拘捕,2鑑證科人員搜證,其他人沒有委任特別工作,只是協助。警署警長1768負責分派工作。不記得被告實際指出電子裝置位置(說話定行動)。電腦當時已登入Facebook,17603證物警員在11:01 發現被告Mac Book本案貼文. 期間17603證物警員有問過被告電腦password。11:03 時PW1 宣布拘捕及警誡,被告即說出警誡下供詞。PW1確認宣讀羈留人士通知書每項,即使不適用也有讀出。
1248 午休,盤問未完1430繼續。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2/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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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32 開庭
📌反對拘捕口頭招認、記事冊警誡供詞及第三次錄影會面紀錄呈堂
代表呈上修訂後之反對理由,大意是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遭警員恐嚇威迫,警署警長1768指要跟警員指示做及作答,如「我要查你電腦,合作D比密碼,唔比我哋都開到。」、「煽動案我地做過好多...請合作」。而錄影會面時警員8732問及當時社會氣氛是否對林鄭政策及反修例不滿,被告只是簡單回答,警員卻作了引導問題。2022年4月28日下午第三次錄影前警員向被告說「今朝大sir睇到你昨晚份口供不係太滿意...」
📌傳召PW1 DPC 5973 林清松 作供 拘捕及錄影會面 警員
🔹主問
案發時任職網絡罪案調查科,22年4月27日早上6時同隊共6人包括警署警長等出發往被告家中,稍後匯合2名電腦鑑證科同事。1005分拍門時被告開門。之後查問其自己使用之電子裝置,被告自願回答有3部包括Iphone,Ipad 及蘋果notebook及指出位置,2名電腦鑑證科同事到達搜證。證人之後警誡後被告答「個Facebook AC係我...」,主要用工作抬上面電腦Facebook發文,打開電腦發現已連上Facebook 戶口,2名電腦科同事及證物警員探員在廳中工作枱處理電腦時搜證,自己企埋廚房及廳中間位置填寫補錄口供,在場冇見到有人使用暴力或口頭恐嚇威迫被告。之後自己一個人帶被告入睡房發出Pol 153 (P11)被覊留人士通知書,解釋後被告明白簽名。1230時向其覆讀補錄在記事冊P9警誡口供,隨後給被告看及問有冇修改,他示意冇及簽名。12:23 將被告交證物警員在工作枱前繼續調。13:21帶同被告離開住所往警署見值日官,被告沒有作任何投訴。1732時再轉押解到中區警署見值日官,被告也沒投訴。1905提取被告做第一次錄影會面,晚上1933至2104時完成會面紀錄。由早上入屋第一眼見被告到完成第一次會面從來有引導他答問題,也冇作任何威嚇。同意2107至2147時做了第二次錄影會面。翌日4月28日1438時再提取被告做第三次會面紀錄。1501至1533時證人一人替被告進行第三次錄影會面,確認做足程序及被告自願進行,期間沒有人進行威迫利誘。被告在光碟簽名沒有需要增補,完成後證人再填第三次會面補錄口供。自己所知被告沒有向警察投訴科投訴也沒要求增補口供。
1046 休至 1116
🫂播放中區警署於2022年4月28日1501至1533時進行之第三錄影會面(約32分鐘)pp18
被告同樣因中央冷氣凍披著毛氈,同意收到Pol 154。警員追問警誡下「個Facebook係我嘅,當時不滿林鄭防疫及反修例,所以發文...」意思。被告答是一時衝動留下咗不適當言行,但己忘了直到被捕才記起,現覺得言詞會犯法令其他人產生誤會,願意刪除,承認有疏忽應一早刪除,現感到後悔。同意行為不啱,一時衝動影響其他人行為。過去有看過貼文但冇時間查曬漏咗,動基是發洩下。同意字面上沒有講是說笑。被捕後知道行為是煽動會有刑事責任。
再問下指知道法庭禁制令但不留意細節,被捕知道自己抵觸了。發文時火遮眼,現在看不洽當,太過暴力,過咗火位。
確認Facebook朋友圈有七百幾位,只有十個八個不想他們看此類貼文限制了看不到,自己對政府不滿才出貼文,同意引起其他人討論。限制那十個八個非政治立場,只是冇咁friend。
問最後仲有冇補充,被告答現在看自己留言是過份太暴力感到後悔,忘了刪除。錯在冇深思熟便發文,沒想過後果。
PW1 確認事前沒有指示被告在會面紀錄中要點答
🔸盤問
今天才知辯方爭議口頭招認,補錄口供及第三次錄影會面。今日需要看記事冊才記起被告警誡下口供,答因其他工作忙事前沒有刻意背誦警誡下說話,而且事隔2年不可能全部記起。
大律師指出昨天出庭上午半日,理應有時間背誦警誡口供後陳官要求PW1 離開後向代表指知道其方向,但不應侮辱證人如懶、蠢等。
拘捕日早上,17603負責證物,自己作拘捕,2鑑證科人員搜證,其他人沒有委任特別工作,只是協助。警署警長1768負責分派工作。不記得被告實際指出電子裝置位置(說話定行動)。電腦當時已登入Facebook,17603證物警員在11:01 發現被告Mac Book本案貼文. 期間17603證物警員有問過被告電腦password。11:03 時PW1 宣布拘捕及警誡,被告即說出警誡下供詞。PW1確認宣讀羈留人士通知書每項,即使不適用也有讀出。
1248 午休,盤問未完1430繼續。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2/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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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傳召PW1 DPC 5973 林清松(音) 作供 拘捕及錄影會面 警員
🔸盤問
📎第三次錄影會面
4月28日下午二時多提取被告作進一步錄影會面,當時直接帶被告入錄影會面室。印象中事前有講過進行第三次原因是有問題要澄清,被告態度合作,但不記得佢有冇回應,如有應該係說「好啊」咁。肯定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 上九項權利全都有讀比被告聽及交他看,亦有解釋每項包括第五及六項即使不適用,因為有印在上面便有責任照講。
同意第一及二次錄影前自己有預備問題,完成後有向主管匯報。同意第一次會面回答簡單而言被告說法是開玩笑,從未提過有悔意、至於會煽惑到其他人則在第一次時有否認網顧其他人但只認為講笑。
不同意第三次會面前被告從沒說過在Facebook涉案回應是不洽當,有說過字眼不好但只是說笑。
同意第三次有問涉文是否會觸犯法例,被告答會,同第一次時不相信犯法因只是說笑是有出入,PW1同意冇問被告為何第一及三次答法為何不同。
📎4月27日上門拘捕
否認辯方所指拍門由被告開門自己即說「而家拉你」。不同意警署警長7168有向被告作出恐嚇後說出密碼(同意警署警長有向被告說話但不記得內容)、否認證物警員其實沒有問被告密碼、否認睡房內曾問過被告「好面善是否擔任PW1參與過工作坊之導師,之後呼其「潘sir」
【陳官🗣️指辯方反對書完全冇提,法律代表答只認為是背景沒詳細寫出,陳官提醒是否背景有冇關係一切由法官自己決定,代表律師最好修訂問題否則是擴大理由】
PW1不同意睡房內自己向被告講「煽動好common,我哋做好過好多,不用擔心,合作D就得」,也不同意睡房內有引導問「其實2019年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你係咪因為咁先發文xxxx」、「咁你宜家睇返呢個留言係咪唔洽當」「咁你同唔同意delete留言」
【陳官🗣️多次打斷,指要修正時序先後,清楚講警誡前後,又不停叫律師用原汁原味字眼】
最後睡房內要求被告在補錄口供記事冊上簽名確認,不同意有說「冇事嘅,簽咗佢」
📎4月28日再作第三次錄影會面
PW1不同意以下全部:
正式錄影會面前帶被告去一冇錄影設備房間,說「大sir睇過尋日份口供,認為不夠清晰,要再做錄影會面做補充」,其後PW1在此房內指示被告要點答包括留言不洽當、不是講笑會影響人等,如果合作順利可以保釋走。
回答陳官🗣️指知被告有保釋但唔知幾時離開警署。
1545 小休至1601
🔹覆問
-解釋拘捕自己負責之工作,提到一些警員負協調,7168警署警長負責分派工作,不需接觸電腦,不用問被告電腦密碼
📌傳召PW2 警署警長7168 黃國強 (音)作供
🔹主問
現在及2022年均在網絡罪案調查科工作,本案行動負責監督下屬、調配人手及指揮,同隊另有4個人及一女高級督察。自已不需親自作調查,印象冇同被告講過野,不會問被告密碼,下級會匯報。證物警員有報告現場電腦搵到涉案貼文,之後另一警員宣佈拘捕。1321時調查完離開。整個過程自己或隊員從沒向被告使用武力、威脅利誘等,被告也一直從沒有作任何投訴
🔸盤問
同意沒有為本案錄取口供,只簡述在記事冊,交代拘捕時間、控罪,沒有寫低被告警誡口供,同事17603有向被告索取密碼,他自願披露。調查時自己在被告家廳中,自己不記得17603問密碼用字。
不同意自己曾威嚇被告要查佢電腦,不比密碼也會開到。
🔹沒有覆問
1623 今日完,控方表示只剩下一名證物警員傳召便完成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繼續。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2/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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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傳召PW1 DPC 5973 林清松(音) 作供 拘捕及錄影會面 警員
🔸盤問
📎第三次錄影會面
4月28日下午二時多提取被告作進一步錄影會面,當時直接帶被告入錄影會面室。印象中事前有講過進行第三次原因是有問題要澄清,被告態度合作,但不記得佢有冇回應,如有應該係說「好啊」咁。肯定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 上九項權利全都有讀比被告聽及交他看,亦有解釋每項包括第五及六項即使不適用,因為有印在上面便有責任照講。
同意第一及二次錄影前自己有預備問題,完成後有向主管匯報。同意第一次會面回答簡單而言被告說法是開玩笑,從未提過有悔意、至於會煽惑到其他人則在第一次時有否認網顧其他人但只認為講笑。
不同意第三次會面前被告從沒說過在Facebook涉案回應是不洽當,有說過字眼不好但只是說笑。
同意第三次有問涉文是否會觸犯法例,被告答會,同第一次時不相信犯法因只是說笑是有出入,PW1同意冇問被告為何第一及三次答法為何不同。
📎4月27日上門拘捕
否認辯方所指拍門由被告開門自己即說「而家拉你」。不同意警署警長7168有向被告作出恐嚇後說出密碼(同意警署警長有向被告說話但不記得內容)、否認證物警員其實沒有問被告密碼、否認睡房內曾問過被告「好面善是否擔任PW1參與過工作坊之導師,之後呼其「潘sir」
【陳官🗣️指辯方反對書完全冇提,法律代表答只認為是背景沒詳細寫出,陳官提醒是否背景有冇關係一切由法官自己決定,代表律師最好修訂問題否則是擴大理由】
PW1不同意睡房內自己向被告講「煽動好common,我哋做好過好多,不用擔心,合作D就得」,也不同意睡房內有引導問「其實2019年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你係咪因為咁先發文xxxx」、「咁你宜家睇返呢個留言係咪唔洽當」「咁你同唔同意delete留言」
【陳官🗣️多次打斷,指要修正時序先後,清楚講警誡前後,又不停叫律師用原汁原味字眼】
最後睡房內要求被告在補錄口供記事冊上簽名確認,不同意有說「冇事嘅,簽咗佢」
📎4月28日再作第三次錄影會面
PW1不同意以下全部:
正式錄影會面前帶被告去一冇錄影設備房間,說「大sir睇過尋日份口供,認為不夠清晰,要再做錄影會面做補充」,其後PW1在此房內指示被告要點答包括留言不洽當、不是講笑會影響人等,如果合作順利可以保釋走。
回答陳官🗣️指知被告有保釋但唔知幾時離開警署。
1545 小休至1601
🔹覆問
-解釋拘捕自己負責之工作,提到一些警員負協調,7168警署警長負責分派工作,不需接觸電腦,不用問被告電腦密碼
📌傳召PW2 警署警長7168 黃國強 (音)作供
🔹主問
現在及2022年均在網絡罪案調查科工作,本案行動負責監督下屬、調配人手及指揮,同隊另有4個人及一女高級督察。自已不需親自作調查,印象冇同被告講過野,不會問被告密碼,下級會匯報。證物警員有報告現場電腦搵到涉案貼文,之後另一警員宣佈拘捕。1321時調查完離開。整個過程自己或隊員從沒向被告使用武力、威脅利誘等,被告也一直從沒有作任何投訴
🔸盤問
同意沒有為本案錄取口供,只簡述在記事冊,交代拘捕時間、控罪,沒有寫低被告警誡口供,同事17603有向被告索取密碼,他自願披露。調查時自己在被告家廳中,自己不記得17603問密碼用字。
不同意自己曾威嚇被告要查佢電腦,不比密碼也會開到。
🔹沒有覆問
1623 今日完,控方表示只剩下一名證物警員傳召便完成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3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8.22]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4樓5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簡(21) #宣布判決理由 (#0831旺角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於2023年4月15日被裁定罪成,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8月16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9/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 #續審 [3/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76) #審前覆核 (#20230928獅子山 沒有許可證展示條幅)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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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4樓5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簡(21) #宣布判決理由 (#0831旺角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於2023年4月15日被裁定罪成,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8月16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9/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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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 #續審 [3/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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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76) #審前覆核 (#20230928獅子山 沒有許可證展示條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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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3/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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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1 開庭
📌辯方代表作2項申請
1)修改反對書中指PW1 在被告家說被告面善,門是否十幾年前自己參加過之工作坊導師,從而利誘說「潘sir, 煽動案好common, 不用擔心,合作啲得喇」
2)重召PW1 5973作盤問
辯方代表解釋因PW1 作供後在昨晚找到一本2003年刋物見到PW1名字出現在參加者名單中,要求申請重召PW1 作供
陳官🗣️咁遲先搵?你之前反對書又唔寫清楚....
代表:抱歉昨晚才轉截找到,因PW1昨天否認被告才再作指示
陳官🗣️有冇本刋物不重要,我信被告的話有冇都不重要。有冇影相?我好難批,例如2個人大家HKU畢業唔一定大家都識!
代表:主要是昨天PW1作供否認
陳官🗣️你搞錯啦,佢只係否認2022年4月27日上門拘捕時說過好面善...問被告是否十多年前參加過工作坊之導師,跟住呼其潘sir,我知道辯方立場是利誘被告招認,但佢不是否認參與過工作坊,是否認有咁講過而利誘
代表:指控PW1利誘被告是被告指示,法律代表立場是中性,是PW1想搞好關係方便調查。
陳官🗣️你係大律師,被告指示你唔一定要跟架
🔹主控
沒有意見,但刊物中只得姓名冇身份證,可能是同名同姓。
法官批准重召PW1,並指示辯方作第四次修訂反對書內容。
1027 上午完,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 繼續。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3/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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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1 開庭
📌辯方代表作2項申請
1)修改反對書中指PW1 在被告家說被告面善,門是否十幾年前自己參加過之工作坊導師,從而利誘說「潘sir, 煽動案好common, 不用擔心,合作啲得喇」
2)重召PW1 5973作盤問
辯方代表解釋因PW1 作供後在昨晚找到一本2003年刋物見到PW1名字出現在參加者名單中,要求申請重召PW1 作供
陳官🗣️咁遲先搵?你之前反對書又唔寫清楚....
代表:抱歉昨晚才轉截找到,因PW1昨天否認被告才再作指示
陳官🗣️有冇本刋物不重要,我信被告的話有冇都不重要。有冇影相?我好難批,例如2個人大家HKU畢業唔一定大家都識!
代表:主要是昨天PW1作供否認
陳官🗣️你搞錯啦,佢只係否認2022年4月27日上門拘捕時說過好面善...問被告是否十多年前參加過工作坊之導師,跟住呼其潘sir,我知道辯方立場是利誘被告招認,但佢不是否認參與過工作坊,是否認有咁講過而利誘
代表:指控PW1利誘被告是被告指示,法律代表立場是中性,是PW1想搞好關係方便調查。
陳官🗣️你係大律師,被告指示你唔一定要跟架
🔹主控
沒有意見,但刊物中只得姓名冇身份證,可能是同名同姓。
法官批准重召PW1,並指示辯方作第四次修訂反對書內容。
1027 上午完,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 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