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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08:46] 開庭

📍傳召警長5820 梁樂文

🔹控方主問

再次向證人展示JB8 中有圖片出錯,證人確實,同意修改。主問完畢。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彭軍壕的調查報告P2007
2020年2月~4月,彭軍壕做無損權益口供(NPS),梁知道警方在2月4日第一次去見彭,但梁無去;第二次在3月12日有去,彭無要求告少啲,梁認為無需要在調查報告寫見面內容,寫咗去邊度和做乜嘢已經足夠,表示自己有另一本記事簿,有紀錄但無保存;第三次在4月7日,第四次在4月8日,過程都係無記錄;第五次在12月15日,梁和馮保羅一齊去,記事冊無記錄,承認係遺漏咗,唔記得記事簿有無寫,表示係收到通知入去見彭,閑話家常,安慰吓,了解心情,唔同意需要寫低。

下一次係2021/6/30,無寫時間,都係彭君豪想見警方,所以入去,無印象記事冊有寫,疏忽咗。

律師質疑在2021/8/1,8/25,11/30,12/21,調查報告都係無寫內容,梁解釋都係閑話家常。

2021/11/30 & 12/21 這兩次的調查報告寫 “with DSSGT interview Pang for IG”,梁解釋IG: information gathering ,唔同意入去收料,只係籠統寫法。律師指記事冊有幾種寫法,叫梁睇屏幕。

[09:18~10:15] 休庭,因為張官表示難於在電腦屏幕睇,叫印出嚟。

[10:23~10:50] 辯方呈上19份記事冊副本MFI 23(1~19),可惜張官手上的文件次序與辯方的不同,又休庭整理。

辯方指出在2021/6/30,2021/8/11,2021/8/25的三次,調查報告和記事冊都無寫內容,但記事冊有寫會面時間。
2021/11/4 報告有寫時間,報告和記事冊無寫內容。
2021/11/30 報告無時間無內容,記事冊有時間15:00~16:30,內容寫“for IG”。
2021/12/21 報告無時間無內容,記事冊無時間,內容寫“for IG”。
律師質問點解有啲有寫IG,有啲無寫,梁解釋寫記事冊時,唔係抄之前嘅Notebook,無特別,記事冊唔係證供文件(???)。
律師質疑係唔係最近有人話你聽入去做IG,梁唔同意。

律師再展示2022/16,2022/4/13,2022/8/30,2022/10/26 的記事冊,調查報告和記事冊都係一樣無內容,梁解釋都係講講案件以外的事,安撫情緒,絕對唔係做IG;隨後三次,都係彭要求見警方。

律師刻意問梁在2022/6/24 有無見彭,梁表示無,唔知其他人有無。

📃黃振強的調查報告P2000
報告由警員16991寫,梁有份入去。律師指出在2023/9/20 報告寫的時間係09:00~12:15,另一份由財富調查組寫的報告P2005,在同日12:00~12:25 見黃振強,時間有重疊,梁解釋12:15係離開荔枝角的時間。
梁同樣認係黃的調查報告唔需要紀錄內容。

梁知道CIB有人跟蹤黃振強,但唔知道在2019/12/7 23~24時,有女子在安全屋出現,去見黃振強時,唔會帶文件入去,唔會背資料,唔會與他對口供;黃在NPS有提過有可疑人的女朋友到過安全屋,但無跟進調查。

[11:26]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證人梁樂文有參與拘捕黃振強,無使用武力,黃做VRI時梁在隔離監察房,知道黃在12月9日上東區裁判法院,唔記得有無同隊人員去法庭,之後無匯報,唔知道作出投訴,未睇過傷勢相片P2004,唔係由梁造成,唔同意有打嚇氹,唔知點解會指控,無人講過話唔好打得咁勁;如果知道有投訴,就唔會參與調查。

📃彭軍壕的調查報告P2007
梁知道彭做咗4次VRI,在2020/2/4 第一次見彭之前,無特登攞嚟睇,知道彭講咗咩,有同馮保羅傾過。3月12日 DoJ 已經指示做NPS,唔使決定佢講真定講假,當日有提案情,無深究與VRI 有無出入,VR I無法證實真假,證人錄口供唔會話佢真定假,攞NPS嘅目的係睇吓可唔可以做證人,唔同意有版本畀彭跟住講。

唔知邊個在2022/6/24 去見彭,無同彭講 “…drop charge 1 and charge 3 as agreed”,唔知點解佢會寫信俾Stella Lo,無達成協議。

梁在2020/6/11 有份去拉D4,當時已經知道彭軍壕VRI & NPS 的內容,亦知道黃振強做咗VRI,無向6314 交代,有大概講過關於12月8日用槍和炸彈殺警員,無講細節。

上到房見到D4坐在紅色凳挨後,6314埋去叫佢,當時無上手扣,09:50入屋,到18:30離開,D4無要求見媽媽。

第二日返去影相,律師呈上從警方取得相片的拍攝時間,呈堂為D4-3(1~2),時間由12:43至12:47,JB8 第197號相,拍攝時間係12:46,當時枱上無綠色袋,第199號相,拍攝時間係12:47,枱上有綠色袋。梁解釋拍攝係由房外拍攝至房內,在入房之前其他警員已經在房內檢取咗綠色袋,梁得知就叫6314放返回原處,唔同意綠色袋本來不在枱上,同意記事册無記錄。

律師向梁指出辯方案情,指D4被施行水刑和被言語恐嚇,詳情請參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812


[12:33~12:53] 小休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在2020/1/21 梁去網絡罪案調查科(網罪科)檢視P880 (指D5 的電話),只係睇,無攞嘢走;2020/4/17 叫警員9273 抄走Telegram & LINE 的內容,JB8 內有兩張GPS位置圖,係梁列印出嚟,無修改內容。

第一次去網罪科時,有睇過Apple ID,但無記低;知道相片中有一人係D5姐夫張xx,知道被拘捕,唔知在2020年8月離開香港,唔知佢和家姐都在3C工作室兼職,無調查過。

梁在2019/12/8 被指派做調查員,無參與拘捕D5,三四日後知道事情,知道D5做VRI 無嘢講,唔記得有無律師。

梁見過彭軍彭多次,調查報告無寫內容,做咗NPS之後無再提供資料,如果有與案有關嘅資料會記低,會做增添供詞,同意NPS無提過D5的中文全名。

📃P2013 警員50029的報告
在2020/1/19 00:18,馮保羅帶領5名警員,包括梁,去長沙灣警署報案室,00:20 50029與梁簽出D5,押送D5上二樓做debriefing ,梁解釋係了解D5背景,包括:政治、家庭、黑社會、與其他人關係;指呢個又係籠統寫法。

之前無問過拘捕隊伍,估計係當晚11至12點接到指示去見D5;律師呈上梁的記事冊MFI 25,顯示在20201/18 18:00,收到指示向案件AP進行debriefing 工作,了解關係背景,先見許xx,22:00 見張xx,00:18 見D5,00:20~01:39 見咗超過一個鐘頭,梁解釋問政治背景,50029係長輩,習慣「兜好多圈」、「好譖好譖」,D5 一直唔出聲,過程不斷咁循環,梁一直在旁。

律師指梁大話連篇,梁曾向D5講:「你屋企咪有兩個細路,如果佢哋被人推出馬路,都唔知乜事」,梁不同意。

辯方向梁指出案情,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822

指因D5 唔肯講嘢,就叫彭軍壕拉多啲人落水(唔同意)。

🔹控方無覆問

證人作供完畢。

[13:50] 案件押後至明日(28/6)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3/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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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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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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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警長9273 陳智培

🔹控方主問

證人任職網絡科技調查科 數碼法理鑒證B隊,2014年在警察學堂完成流動數碼裝置鑒證課程,2019年11月被指派處理本案。

在2020年1月20日為本案證物P880,一部iPhone 8做鑒證,擷取資料,16:33 開電話,顯示為實時,可以正常操作,檢視資料。證人番睇口供,稱該電話有兩個Apple ID,擷取資料成一個檔案,計算其雜湊值(hash value) ,通知調查人員,實物封入證物袋,先鎖入櫃,在2月26日放入證物室。

2020年1月21日警員5820 嚟睇電腦資料,有檢視內容,但無做其他嘢;4月17日再嚟,㨂咗Telegram(TG) 資料,擷取並匯出成Excel 檔案,刪除空白欄目,燒錄成光碟。

睇JB8 第一頁的表格,顯示TG 對話,有七個欄目:編號、日期時間、傳送人、內文、雜湊值、hyperlink 、備注;證人表示標題係由他翻譯為中文,雜湊值係由他加上,備注中的“已删除”表示該訊息本來已經被删除,在TG用戶的介面係睇唔到,係Cellebrite 復原,系統無顯示係人手或自動删除。

JB8 第105頁的表格,顯示相片的檔案名稱,附有hyperlink ,每個檔案有雜湊值,係Cellebrite 自動加上去。

5月29日 和 6月18日 5820 再去攞資料,共攞咗三套光碟,每套有正副兩隻;6月18日攞三個多媒體檔案分析資料metadata :一段影片、一段live photo、和一張相片。

[09:46~10:12] 因法庭顯示系統故障而小休

JB8 第226頁表格顯示該三個檔案,live photo和相片顯示有GPS 資料。

[10:30]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講解相片的拍攝日期時間係按下快門一刻的時間,建立日期係在電話出現的時間。JB8 中的資料是同樣演繹。

🔸D5 #余承熹大律師 盤問
詢問證人在警方工作的背景。2014年開始使用Cellebrite,流動數碼裝置鑒證課程教如何處理證物,2019/12/11 被指派處理本案,在2020/1/20 處理P880,之前有處理過其他電話。

在2020年1月20日16:30,警員6301 把P880 交畀證人,當時係用貴重財物袋裝住,電話和SIM Card 分開,由證人剪開個袋,用Cellebrite 檢視,電話唔使入密碼,電話顯示的時間與電腦的相同,當時電話無插SIM卡唔可以上網,

🖇️Cellebrite📲
連接P880 至一個名叫“Touch 2”的裝置,裝置連接至有Cellebrite 軟件的電腦,擷取電話內容成為一個image file,係Cellebrite 格式,另有一個Cellebrite setting data file,之後將兩個檔案用7zip 壓縮成一個zip file;律師問咁點解有兩個zip file,證人再解釋因為做咗兩次,兩次係唔同方式,第一次用“advance logical” 模式,發覺無TG資料,第二次用“full file system” 模式,就有TG資料,擷取完後,zip file 儲存在系統內,1月20日21:22 完成工作。其後5820 睇嘅係full file system 模式擷取的檔案。

第一次檢視在2020/1/21 11:00~18:00,5820 係用另一部電腦作檢視,檢視前會再計算hash value 是否一樣,相同概就證明檔案無被改動,檢視內容係由5820 自己做,證人協助操作,檢視嘅軟件叫Physical analysis ,證人唔知檢視嘅結論,5820 無攞嘢走,唔知佢有無做筆記。

第二次檢視在2020/4/17 10:30~12:10,攞TG對話,JB8 第一頁第31項,本來係無文字內容,只有超連結,相片係證人加上去方便睇;證人的口供紀錄在當日12:52 擷取資料、匯出excel、燒光碟,律師展示光碟中excel file properly,顯示建立時間係14:34;證人解釋應係擷取資料後,整理excel 內容,稍後再燒錄光碟,口供無詳細寫,律師將該畫面截圖,申請成為MFI 26。

💻整理excel
證人把空白的或者不相關的欄目删除,如有重複的會抽出作標題,唔記得有咩其他資料,無作紀錄。

第二次檢視在2020/5/29,檢視咗40分鐘,攞咗好多資料,有相、片、TG、LINE、用戶賬號等。

(以下內容有啲亂)在2020/6/2 畀第二套光碟,Excel last modify date: 2020/6/5,在2020/6/16 交畀5820,無紀錄整理。截圖成為MFI 27。

[11:50~12:13] 小休

律師展示JB8 第27頁第39項,圖片檔案名稱的文字說明和圖片中的檔案名稱不同,證人解釋有可能係使用不同播放器時,播放器會把檔案改名暫存,因此出現這情況。

🧑‍🎓資歷
證人係在2021年7月6日考取Cellebrite certified mobile examiner,2020年未考取。

JB8 不是由證人制作,不是原本的excel,更不是整理前匯出的excel。

🔹控方覆問
JB1 第一頁的標題「摺完紙鶴未?與 Google drive Google Inc. 對話」不是由Cellebrite 匯出,係由證人在删除的欄目中抽出資料再加上。

JB8 第一頁第31項,附件係相片的超連結,相片係證人加上去方便睇。證人有删除excel 中的欄目,無修改資料內容。控方再以第55頁舉例,顯示係群組對話,證人把56~71頁內容中171項對話中出現過的人物,加到「群組成員」一個方框內。

證人做咗兩次擷取,用advance logical 擷取的壓縮檔案係11.4GB,用 full file system 擷取的壓縮檔案係29GB,確認full file system 的資料包含advance logical 所擷取的。。

至於是否考取Cellebrite certified mobile examiner,所做的方式係一樣。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張官向陪審員表示控方還有三名證人,有可能要在下星期三才完成控方案情,審訊會超時,預計延遲至8月中。

[12:50]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2/7)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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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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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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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政府化驗師 陳海耀(音)博士
證人檢驗咗炸彈,內有AMPD和ANFO。

📍傳召退休警 盧永階
證人檢驗咗兩個裝置,用電話做遙控,一個連接電子火柴,可以燃點物品,另一個設計錯誤,會發熱,但不能確定性能。

因辯方提出新資料,控方需要時間處理,因而今日不能傳召Cellebrite 專家證人。

(詳情後補)

[11:55] 案件押後至明(3/7)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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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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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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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 Cellebrite 專家證人 吳曉熹(音) 警長
🔹主問
環繞專家報告口供提問,證人在網絡罪案調查科負責數碼法證鑒證工作,屬資深員工也負責訓練員工,於2020年7月調任國安部門。證人工作上使用工具如Cellebrite 等抽取數碼裝置裏資料,庭上講解步驟及確認可擷取資料包括相片、影片經緯度、拍攝時間、擷取拍攝來源電話牌子型號。軟件可以復原刪除資料,但不是全部也可成功。
庭上曾應主控要求示範以相片取得經緯度在google地圖找位置,回答是海中心,證人表示可能打錯野。

🔸盤問
D4及D5代表分別作盤問,今日盤問未完,明天繼續。

[1335] 完庭

主控指預計明天上午有機會完成最後一名證人(Telegram專家)。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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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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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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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Cellebrite 專家證人,2020年係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長 吳曉䂀

🔸繼續由D5 #余承熹大律師 盤問
律師播出JB3 中截圖的原本影片,法庭的視訊系統又出問題,陪審員的屏幕睇唔到,08:55~09:14 休庭維修。

影片是警員檢查“快樂的TT”的電話,輸入密碼開啟電話,開啟Telegram,顯示Telegram Chats 介面;余大律師問:可以在這個介面選擇一個群組,向左拉會刪除這群組,和進入群組後,逐一刪除全部對話;用Cellebrite 檢視有無分別?

證人解釋係可以分別到,在Excel表內有一個欄目“delete chat”,如果係整個群組刪除,這欄目之下的資料會顯示“yes”,如果係逐一個對話刪除,有另一欄目“delete instant message”,這欄目之下的資料會顯示“yes”。

余大律師展示JB10 中兩個不同excel 表,一個的資料係橫向,另一個係直向,證人解釋兩個都係由Cellebrite 匯出,只係檢查員個人不同選擇。

余大律師再展示由Cellebrite 匯出的多項資料,有各種證人未能解釋的情況,例如:
- 本應只有文字 “emulated sticker” 之處出現 emoji 公仔
- 傳送人和內容欄目出現空白
- 內容出現「亂碼」
- 內容只顯示為photo/ video/ voice
證人解釋因為Cellebrite能力有限,訊息已被删除,可能無法復原,他唔知空白/亂碼的實際內容是什麼。

余大律師問Cellebrite 可否顯示forward message ,證人唔知2020年版本的Cellebrite能否顯示,最新版可以。又另一段,Cellebrite 都未能顯示係「個別回覆」。證人無對LINE 嘅訊息做調查。

證人的報告對P880 的105張相片分為6類(庭上無讀出類別,唔知點分),律師指相片中無第4類,證人同意。

第一分類
余大律師將兩張內容相同的相片並排顯示,一張係jpeg檔,另一張係png檔,證人曾講一張係由iPhone 拍攝,後來收回,表示從畫面分別唔到兩張相。同意律師講某一個人可以把他人傳來的截圖,再在自己的手機再做截圖。

第二和第三分類
P880 係一部iPhone 8 plus,附件3中有4張相的metadata 顯示係由iPhone SE 拍攝,所以並非由P880 拍攝。

第五類
有7幅係thumb nail 相片,同意相片拍攝時間和creation time 係無關連。

第六類
證人同意報告中有描述錯誤,應把“從Telegram接收檔案”,修訂為“從Telegram接收和發送檔案”。

余大律師總結指出Cellebrite只能匯出其能力範圍可擷取的訊息內容,而有一些匯出的訊息變成了空白、不能解讀的符號或數字。證人同意。

[10:17] 🔸D4 #林芷瑩大律師 有補充問題,電話是否需要入密碼解鎖,Cellebrite 才能擷取資料?證人回答視乎手機型號。

[10:20~10:45] 小休

🔹控方無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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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Telegram 專家證人 衛志雯(音)

🔹控方主問
證人現職 ICAC 技術服務部訊號分析組,為本案做咗一份Telegram 的操作報告。
昨日應控方指示,將一個GPS 資料輸入Google Map,顯示出一個地點,截圖呈為證物P2018。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表示在Telegram對話,可以隨時刪除訊息,普通成員只可以刪除個人訊息,群組管理員可以刪除其他人訊息,在Telegram介面刪除咗嘅訊息係唔可以還原,Cellebrite 可以。唔知Cellebrite 可唔可以讀到幾時設定「自動刪除訊息」功能。

律師問群組之中某成員無參與一段對話,有無辦法證明該成員有閱讀該段對話,回答無。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律師問如果有群組成員退出,之後再律師文群組成員加入,加入時能否睇返退出後的對話?證人回答這是群組的設定,可以選擇隱藏(hidden)或不隱藏(visible)。

辦方顯示JB7,是警方擷取D4 的iPad 的資料,由第129~132頁,顯示GPS座標,辯方同樣把資料輸入Google Map,呈上4張截圖和一頁文件D4-5(1~5)。(庭上無講相關內容,唔知做乜!)

[11:08]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證人在2018年開始接觸Telegram,到目前運作無大改變,要用電話號碼登記,用短訊做驗證,display name 一定要有,唔使用真名,可以用符號,可以隨時改,可以有相同,username 喺唯一嘅,唔可以相同,可以唔設定。

在群組之內,如果某個人顯示電話,可以將佢加入個人通訊錄,為佢改名,之後在群組之內就會顯示被改的名字;如果某個人唔顯示電話,但係識佢(通訊錄有資料),就會顯示電話號碼。

Telegram係可以用多個裝置登入同一個帳戶,多個裝置同時發言,顯示嘅訊息係會同步,但如果用Secret Chat 就唔得。

🔸D7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律師指證人在中文大學修讀電腦系統工程,2018年曾經上過Cellebrite satisfied physical analyst 課程,證人同意,但唔同意係Cellebrite 專家身分。

同意Telegram 可以在 Mac, Windows, iOS & Android 系統使用,功能大同小異。同意可以有三個不同裝置共用一個戶口,如果有一個裝置向第三者用Secret chat,其他兩個裝置係唔會知道。如果第三者向該戶口發送訊息,而其中一個裝置睇咗訊息,其他兩個裝置是否有notification ?證人不能確定。

關於Telegram Channel 設定,假設有10個管理員帳戶,而每個帳戶有三個裝置,就變成有30個管理員。

[12:14] 🔹控方覆問
群組之中可以設定俾唔俾新成員睇紀錄,可以隨時改,但只回應影響新加入嘅成員,該設定默認係隱藏記錄。
主控展示JB3 黃振強的電話Telegram 訊息,有「快樂的TT remove happy healer」,「happy healer joined via invited link」,見返之前的對話,顯示設定係可以睇返紀錄。

[12:30] 案件押後至明(5/7)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7/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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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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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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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D4 律師要求再傳召警員7401,控方撰寫承認事實,但律師不滿意,控方揾7401上庭。

期間控方呈上文件,證明在油站揾到嗰架車,登記車主係D4。

7401 再出庭,D4 律師問用Cellebrite 擷取P880 資料時,是否要有電話密碼?證人回答:另一警員有畀密碼開鎖。

最後主控正式宣布控方結案。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8/7) 08:45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