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6] 開庭
📍傳召警長5820 梁樂文
🔹控方主問
再次向證人展示JB8 中有圖片出錯,證人確實,同意修改。主問完畢。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彭軍壕的調查報告P2007
2020年2月~4月,彭軍壕做無損權益口供(NPS),梁知道警方在2月4日第一次去見彭,但梁無去;第二次在3月12日有去,彭無要求告少啲,梁認為無需要在調查報告寫見面內容,寫咗去邊度和做乜嘢已經足夠,表示自己有另一本記事簿,有紀錄但無保存;第三次在4月7日,第四次在4月8日,過程都係無記錄;第五次在12月15日,梁和馮保羅一齊去,記事冊無記錄,承認係遺漏咗,唔記得記事簿有無寫,表示係收到通知入去見彭,閑話家常,安慰吓,了解心情,唔同意需要寫低。
下一次係2021/6/30,無寫時間,都係彭君豪想見警方,所以入去,無印象記事冊有寫,疏忽咗。
律師質疑在2021/8/1,8/25,11/30,12/21,調查報告都係無寫內容,梁解釋都係閑話家常。
2021/11/30 & 12/21 這兩次的調查報告寫 “with DSSGT interview Pang for IG”,梁解釋IG: information gathering ,唔同意入去收料,只係籠統寫法。律師指記事冊有幾種寫法,叫梁睇屏幕。
[09:18~10:15] 休庭,因為張官表示難於在電腦屏幕睇,叫印出嚟。
[10:23~10:50] 辯方呈上19份記事冊副本MFI 23(1~19),可惜張官手上的文件次序與辯方的不同,又休庭整理。
辯方指出在2021/6/30,2021/8/11,2021/8/25的三次,調查報告和記事冊都無寫內容,但記事冊有寫會面時間。
2021/11/4 報告有寫時間,報告和記事冊無寫內容。
2021/11/30 報告無時間無內容,記事冊有時間15:00~16:30,內容寫“for IG”。
2021/12/21 報告無時間無內容,記事冊無時間,內容寫“for IG”。
律師質問點解有啲有寫IG,有啲無寫,梁解釋寫記事冊時,唔係抄之前嘅Notebook,無特別,記事冊唔係證供文件(???)。
律師質疑係唔係最近有人話你聽入去做IG,梁唔同意。
律師再展示2022/16,2022/4/13,2022/8/30,2022/10/26 的記事冊,調查報告和記事冊都係一樣無內容,梁解釋都係講講案件以外的事,安撫情緒,絕對唔係做IG;隨後三次,都係彭要求見警方。
律師刻意問梁在2022/6/24 有無見彭,梁表示無,唔知其他人有無。
📃黃振強的調查報告P2000
報告由警員16991寫,梁有份入去。律師指出在2023/9/20 報告寫的時間係09:00~12:15,另一份由財富調查組寫的報告P2005,在同日12:00~12:25 見黃振強,時間有重疊,梁解釋12:15係離開荔枝角的時間。
梁同樣認係黃的調查報告唔需要紀錄內容。
梁知道CIB有人跟蹤黃振強,但唔知道在2019/12/7 23~24時,有女子在安全屋出現,去見黃振強時,唔會帶文件入去,唔會背資料,唔會與他對口供;黃在NPS有提過有可疑人的女朋友到過安全屋,但無跟進調查。
[11:26]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證人梁樂文有參與拘捕黃振強,無使用武力,黃做VRI時梁在隔離監察房,知道黃在12月9日上東區裁判法院,唔記得有無同隊人員去法庭,之後無匯報,唔知道作出投訴,未睇過傷勢相片P2004,唔係由梁造成,唔同意有打嚇氹,唔知點解會指控,無人講過話唔好打得咁勁;如果知道有投訴,就唔會參與調查。
📃彭軍壕的調查報告P2007
梁知道彭做咗4次VRI,在2020/2/4 第一次見彭之前,無特登攞嚟睇,知道彭講咗咩,有同馮保羅傾過。3月12日 DoJ 已經指示做NPS,唔使決定佢講真定講假,當日有提案情,無深究與VRI 有無出入,VR I無法證實真假,證人錄口供唔會話佢真定假,攞NPS嘅目的係睇吓可唔可以做證人,唔同意有版本畀彭跟住講。
唔知邊個在2022/6/24 去見彭,無同彭講 “…drop charge 1 and charge 3 as agreed”,唔知點解佢會寫信俾Stella Lo,無達成協議。
梁在2020/6/11 有份去拉D4,當時已經知道彭軍壕VRI & NPS 的內容,亦知道黃振強做咗VRI,無向6314 交代,有大概講過關於12月8日用槍和炸彈殺警員,無講細節。
上到房見到D4坐在紅色凳挨後,6314埋去叫佢,當時無上手扣,09:50入屋,到18:30離開,D4無要求見媽媽。
第二日返去影相,律師呈上從警方取得相片的拍攝時間,呈堂為D4-3(1~2),時間由12:43至12:47,JB8 第197號相,拍攝時間係12:46,當時枱上無綠色袋,第199號相,拍攝時間係12:47,枱上有綠色袋。梁解釋拍攝係由房外拍攝至房內,在入房之前其他警員已經在房內檢取咗綠色袋,梁得知就叫6314放返回原處,唔同意綠色袋本來不在枱上,同意記事册無記錄。
律師向梁指出辯方案情,指D4被施行水刑和被言語恐嚇,詳情請參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812
[12:33~12:53] 小休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在2020/1/21 梁去網絡罪案調查科(網罪科)檢視P880 (指D5 的電話),只係睇,無攞嘢走;2020/4/17 叫警員9273 抄走Telegram & LINE 的內容,JB8 內有兩張GPS位置圖,係梁列印出嚟,無修改內容。
第一次去網罪科時,有睇過Apple ID,但無記低;知道相片中有一人係D5姐夫張xx,知道被拘捕,唔知在2020年8月離開香港,唔知佢和家姐都在3C工作室兼職,無調查過。
梁在2019/12/8 被指派做調查員,無參與拘捕D5,三四日後知道事情,知道D5做VRI 無嘢講,唔記得有無律師。
梁見過彭軍彭多次,調查報告無寫內容,做咗NPS之後無再提供資料,如果有與案有關嘅資料會記低,會做增添供詞,同意NPS無提過D5的中文全名。
📃P2013 警員50029的報告
在2020/1/19 00:18,馮保羅帶領5名警員,包括梁,去長沙灣警署報案室,00:20 50029與梁簽出D5,押送D5上二樓做debriefing ,梁解釋係了解D5背景,包括:政治、家庭、黑社會、與其他人關係;指呢個又係籠統寫法。
之前無問過拘捕隊伍,估計係當晚11至12點接到指示去見D5;律師呈上梁的記事冊MFI 25,顯示在20201/18 18:00,收到指示向案件AP進行debriefing 工作,了解關係背景,先見許xx,22:00 見張xx,00:18 見D5,00:20~01:39 見咗超過一個鐘頭,梁解釋問政治背景,50029係長輩,習慣「兜好多圈」、「好譖好譖」,D5 一直唔出聲,過程不斷咁循環,梁一直在旁。
律師指梁大話連篇,梁曾向D5講:「你屋企咪有兩個細路,如果佢哋被人推出馬路,都唔知乜事」,梁不同意。
辯方向梁指出案情,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822
指因D5 唔肯講嘢,就叫彭軍壕拉多啲人落水(唔同意)。
🔹控方無覆問
證人作供完畢。
[13:50] 案件押後至明日(28/6) 08:45 續審。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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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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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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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警長5820 梁樂文
🔹控方主問
再次向證人展示JB8 中有圖片出錯,證人確實,同意修改。主問完畢。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彭軍壕的調查報告P2007
2020年2月~4月,彭軍壕做無損權益口供(NPS),梁知道警方在2月4日第一次去見彭,但梁無去;第二次在3月12日有去,彭無要求告少啲,梁認為無需要在調查報告寫見面內容,寫咗去邊度和做乜嘢已經足夠,表示自己有另一本記事簿,有紀錄但無保存;第三次在4月7日,第四次在4月8日,過程都係無記錄;第五次在12月15日,梁和馮保羅一齊去,記事冊無記錄,承認係遺漏咗,唔記得記事簿有無寫,表示係收到通知入去見彭,閑話家常,安慰吓,了解心情,唔同意需要寫低。
下一次係2021/6/30,無寫時間,都係彭君豪想見警方,所以入去,無印象記事冊有寫,疏忽咗。
律師質疑在2021/8/1,8/25,11/30,12/21,調查報告都係無寫內容,梁解釋都係閑話家常。
2021/11/30 & 12/21 這兩次的調查報告寫 “with DSSGT interview Pang for IG”,梁解釋IG: information gathering ,唔同意入去收料,只係籠統寫法。律師指記事冊有幾種寫法,叫梁睇屏幕。
[09:18~10:15] 休庭,因為張官表示難於在電腦屏幕睇,叫印出嚟。
[10:23~10:50] 辯方呈上19份記事冊副本MFI 23(1~19),可惜張官手上的文件次序與辯方的不同,又休庭整理。
辯方指出在2021/6/30,2021/8/11,2021/8/25的三次,調查報告和記事冊都無寫內容,但記事冊有寫會面時間。
2021/11/4 報告有寫時間,報告和記事冊無寫內容。
2021/11/30 報告無時間無內容,記事冊有時間15:00~16:30,內容寫“for IG”。
2021/12/21 報告無時間無內容,記事冊無時間,內容寫“for IG”。
律師質問點解有啲有寫IG,有啲無寫,梁解釋寫記事冊時,唔係抄之前嘅Notebook,無特別,記事冊唔係證供文件(???)。
律師質疑係唔係最近有人話你聽入去做IG,梁唔同意。
律師再展示2022/16,2022/4/13,2022/8/30,2022/10/26 的記事冊,調查報告和記事冊都係一樣無內容,梁解釋都係講講案件以外的事,安撫情緒,絕對唔係做IG;隨後三次,都係彭要求見警方。
律師刻意問梁在2022/6/24 有無見彭,梁表示無,唔知其他人有無。
📃黃振強的調查報告P2000
報告由警員16991寫,梁有份入去。律師指出在2023/9/20 報告寫的時間係09:00~12:15,另一份由財富調查組寫的報告P2005,在同日12:00~12:25 見黃振強,時間有重疊,梁解釋12:15係離開荔枝角的時間。
梁同樣認係黃的調查報告唔需要紀錄內容。
梁知道CIB有人跟蹤黃振強,但唔知道在2019/12/7 23~24時,有女子在安全屋出現,去見黃振強時,唔會帶文件入去,唔會背資料,唔會與他對口供;黃在NPS有提過有可疑人的女朋友到過安全屋,但無跟進調查。
[11:26]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證人梁樂文有參與拘捕黃振強,無使用武力,黃做VRI時梁在隔離監察房,知道黃在12月9日上東區裁判法院,唔記得有無同隊人員去法庭,之後無匯報,唔知道作出投訴,未睇過傷勢相片P2004,唔係由梁造成,唔同意有打嚇氹,唔知點解會指控,無人講過話唔好打得咁勁;如果知道有投訴,就唔會參與調查。
📃彭軍壕的調查報告P2007
梁知道彭做咗4次VRI,在2020/2/4 第一次見彭之前,無特登攞嚟睇,知道彭講咗咩,有同馮保羅傾過。3月12日 DoJ 已經指示做NPS,唔使決定佢講真定講假,當日有提案情,無深究與VRI 有無出入,VR I無法證實真假,證人錄口供唔會話佢真定假,攞NPS嘅目的係睇吓可唔可以做證人,唔同意有版本畀彭跟住講。
唔知邊個在2022/6/24 去見彭,無同彭講 “…drop charge 1 and charge 3 as agreed”,唔知點解佢會寫信俾Stella Lo,無達成協議。
梁在2020/6/11 有份去拉D4,當時已經知道彭軍壕VRI & NPS 的內容,亦知道黃振強做咗VRI,無向6314 交代,有大概講過關於12月8日用槍和炸彈殺警員,無講細節。
上到房見到D4坐在紅色凳挨後,6314埋去叫佢,當時無上手扣,09:50入屋,到18:30離開,D4無要求見媽媽。
第二日返去影相,律師呈上從警方取得相片的拍攝時間,呈堂為D4-3(1~2),時間由12:43至12:47,JB8 第197號相,拍攝時間係12:46,當時枱上無綠色袋,第199號相,拍攝時間係12:47,枱上有綠色袋。梁解釋拍攝係由房外拍攝至房內,在入房之前其他警員已經在房內檢取咗綠色袋,梁得知就叫6314放返回原處,唔同意綠色袋本來不在枱上,同意記事册無記錄。
律師向梁指出辯方案情,指D4被施行水刑和被言語恐嚇,詳情請參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812
[12:33~12:53] 小休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在2020/1/21 梁去網絡罪案調查科(網罪科)檢視P880 (指D5 的電話),只係睇,無攞嘢走;2020/4/17 叫警員9273 抄走Telegram & LINE 的內容,JB8 內有兩張GPS位置圖,係梁列印出嚟,無修改內容。
第一次去網罪科時,有睇過Apple ID,但無記低;知道相片中有一人係D5姐夫張xx,知道被拘捕,唔知在2020年8月離開香港,唔知佢和家姐都在3C工作室兼職,無調查過。
梁在2019/12/8 被指派做調查員,無參與拘捕D5,三四日後知道事情,知道D5做VRI 無嘢講,唔記得有無律師。
梁見過彭軍彭多次,調查報告無寫內容,做咗NPS之後無再提供資料,如果有與案有關嘅資料會記低,會做增添供詞,同意NPS無提過D5的中文全名。
📃P2013 警員50029的報告
在2020/1/19 00:18,馮保羅帶領5名警員,包括梁,去長沙灣警署報案室,00:20 50029與梁簽出D5,押送D5上二樓做debriefing ,梁解釋係了解D5背景,包括:政治、家庭、黑社會、與其他人關係;指呢個又係籠統寫法。
之前無問過拘捕隊伍,估計係當晚11至12點接到指示去見D5;律師呈上梁的記事冊MFI 25,顯示在20201/18 18:00,收到指示向案件AP進行debriefing 工作,了解關係背景,先見許xx,22:00 見張xx,00:18 見D5,00:20~01:39 見咗超過一個鐘頭,梁解釋問政治背景,50029係長輩,習慣「兜好多圈」、「好譖好譖」,D5 一直唔出聲,過程不斷咁循環,梁一直在旁。
律師指梁大話連篇,梁曾向D5講:「你屋企咪有兩個細路,如果佢哋被人推出馬路,都唔知乜事」,梁不同意。
辯方向梁指出案情,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822
指因D5 唔肯講嘢,就叫彭軍壕拉多啲人落水(唔同意)。
🔹控方無覆問
證人作供完畢。
[13:50] 案件押後至明日(28/6)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3/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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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警長9273 陳智培
🔹控方主問
證人任職網絡科技調查科 數碼法理鑒證B隊,2014年在警察學堂完成流動數碼裝置鑒證課程,2019年11月被指派處理本案。
在2020年1月20日為本案證物P880,一部iPhone 8做鑒證,擷取資料,16:33 開電話,顯示為實時,可以正常操作,檢視資料。證人番睇口供,稱該電話有兩個Apple ID,擷取資料成一個檔案,計算其雜湊值(hash value) ,通知調查人員,實物封入證物袋,先鎖入櫃,在2月26日放入證物室。
2020年1月21日警員5820 嚟睇電腦資料,有檢視內容,但無做其他嘢;4月17日再嚟,㨂咗Telegram(TG) 資料,擷取並匯出成Excel 檔案,刪除空白欄目,燒錄成光碟。
睇JB8 第一頁的表格,顯示TG 對話,有七個欄目:編號、日期時間、傳送人、內文、雜湊值、hyperlink 、備注;證人表示標題係由他翻譯為中文,雜湊值係由他加上,備注中的“已删除”表示該訊息本來已經被删除,在TG用戶的介面係睇唔到,係Cellebrite 復原,系統無顯示係人手或自動删除。
JB8 第105頁的表格,顯示相片的檔案名稱,附有hyperlink ,每個檔案有雜湊值,係Cellebrite 自動加上去。
5月29日 和 6月18日 5820 再去攞資料,共攞咗三套光碟,每套有正副兩隻;6月18日攞三個多媒體檔案分析資料metadata :一段影片、一段live photo、和一張相片。
[09:46~10:12] 因法庭顯示系統故障而小休
JB8 第226頁表格顯示該三個檔案,live photo和相片顯示有GPS 資料。
[10:30]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講解相片的拍攝日期時間係按下快門一刻的時間,建立日期係在電話出現的時間。JB8 中的資料是同樣演繹。
🔸D5 #余承熹大律師 盤問
詢問證人在警方工作的背景。2014年開始使用Cellebrite,流動數碼裝置鑒證課程教如何處理證物,2019/12/11 被指派處理本案,在2020/1/20 處理P880,之前有處理過其他電話。
在2020年1月20日16:30,警員6301 把P880 交畀證人,當時係用貴重財物袋裝住,電話和SIM Card 分開,由證人剪開個袋,用Cellebrite 檢視,電話唔使入密碼,電話顯示的時間與電腦的相同,當時電話無插SIM卡唔可以上網,
🖇️Cellebrite📲
連接P880 至一個名叫“Touch 2”的裝置,裝置連接至有Cellebrite 軟件的電腦,擷取電話內容成為一個image file,係Cellebrite 格式,另有一個Cellebrite setting data file,之後將兩個檔案用7zip 壓縮成一個zip file;律師問咁點解有兩個zip file,證人再解釋因為做咗兩次,兩次係唔同方式,第一次用“advance logical” 模式,發覺無TG資料,第二次用“full file system” 模式,就有TG資料,擷取完後,zip file 儲存在系統內,1月20日21:22 完成工作。其後5820 睇嘅係full file system 模式擷取的檔案。
第一次檢視在2020/1/21 11:00~18:00,5820 係用另一部電腦作檢視,檢視前會再計算hash value 是否一樣,相同概就證明檔案無被改動,檢視內容係由5820 自己做,證人協助操作,檢視嘅軟件叫Physical analysis ,證人唔知檢視嘅結論,5820 無攞嘢走,唔知佢有無做筆記。
第二次檢視在2020/4/17 10:30~12:10,攞TG對話,JB8 第一頁第31項,本來係無文字內容,只有超連結,相片係證人加上去方便睇;證人的口供紀錄在當日12:52 擷取資料、匯出excel、燒光碟,律師展示光碟中excel file properly,顯示建立時間係14:34;證人解釋應係擷取資料後,整理excel 內容,稍後再燒錄光碟,口供無詳細寫,律師將該畫面截圖,申請成為MFI 26。
💻整理excel
證人把空白的或者不相關的欄目删除,如有重複的會抽出作標題,唔記得有咩其他資料,無作紀錄。
第二次檢視在2020/5/29,檢視咗40分鐘,攞咗好多資料,有相、片、TG、LINE、用戶賬號等。
(以下內容有啲亂)在2020/6/2 畀第二套光碟,Excel last modify date: 2020/6/5,在2020/6/16 交畀5820,無紀錄整理。截圖成為MFI 27。
[11:50~12:13] 小休
律師展示JB8 第27頁第39項,圖片檔案名稱的文字說明和圖片中的檔案名稱不同,證人解釋有可能係使用不同播放器時,播放器會把檔案改名暫存,因此出現這情況。
🧑🎓資歷
證人係在2021年7月6日考取Cellebrite certified mobile examiner,2020年未考取。
JB8 不是由證人制作,不是原本的excel,更不是整理前匯出的excel。
🔹控方覆問
JB1 第一頁的標題「摺完紙鶴未?與 Google drive Google Inc. 對話」不是由Cellebrite 匯出,係由證人在删除的欄目中抽出資料再加上。
JB8 第一頁第31項,附件係相片的超連結,相片係證人加上去方便睇。證人有删除excel 中的欄目,無修改資料內容。控方再以第55頁舉例,顯示係群組對話,證人把56~71頁內容中171項對話中出現過的人物,加到「群組成員」一個方框內。
證人做咗兩次擷取,用advance logical 擷取的壓縮檔案係11.4GB,用 full file system 擷取的壓縮檔案係29GB,確認full file system 的資料包含advance logical 所擷取的。。
至於是否考取Cellebrite certified mobile examiner,所做的方式係一樣。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張官向陪審員表示控方還有三名證人,有可能要在下星期三才完成控方案情,審訊會超時,預計延遲至8月中。
[12:50]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2/7) 08:45 續審。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3/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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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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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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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警長9273 陳智培
🔹控方主問
證人任職網絡科技調查科 數碼法理鑒證B隊,2014年在警察學堂完成流動數碼裝置鑒證課程,2019年11月被指派處理本案。
在2020年1月20日為本案證物P880,一部iPhone 8做鑒證,擷取資料,16:33 開電話,顯示為實時,可以正常操作,檢視資料。證人番睇口供,稱該電話有兩個Apple ID,擷取資料成一個檔案,計算其雜湊值(hash value) ,通知調查人員,實物封入證物袋,先鎖入櫃,在2月26日放入證物室。
2020年1月21日警員5820 嚟睇電腦資料,有檢視內容,但無做其他嘢;4月17日再嚟,㨂咗Telegram(TG) 資料,擷取並匯出成Excel 檔案,刪除空白欄目,燒錄成光碟。
睇JB8 第一頁的表格,顯示TG 對話,有七個欄目:編號、日期時間、傳送人、內文、雜湊值、hyperlink 、備注;證人表示標題係由他翻譯為中文,雜湊值係由他加上,備注中的“已删除”表示該訊息本來已經被删除,在TG用戶的介面係睇唔到,係Cellebrite 復原,系統無顯示係人手或自動删除。
JB8 第105頁的表格,顯示相片的檔案名稱,附有hyperlink ,每個檔案有雜湊值,係Cellebrite 自動加上去。
5月29日 和 6月18日 5820 再去攞資料,共攞咗三套光碟,每套有正副兩隻;6月18日攞三個多媒體檔案分析資料metadata :一段影片、一段live photo、和一張相片。
[09:46~10:12] 因法庭顯示系統故障而小休
JB8 第226頁表格顯示該三個檔案,live photo和相片顯示有GPS 資料。
[10:30]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講解相片的拍攝日期時間係按下快門一刻的時間,建立日期係在電話出現的時間。JB8 中的資料是同樣演繹。
🔸D5 #余承熹大律師 盤問
詢問證人在警方工作的背景。2014年開始使用Cellebrite,流動數碼裝置鑒證課程教如何處理證物,2019/12/11 被指派處理本案,在2020/1/20 處理P880,之前有處理過其他電話。
在2020年1月20日16:30,警員6301 把P880 交畀證人,當時係用貴重財物袋裝住,電話和SIM Card 分開,由證人剪開個袋,用Cellebrite 檢視,電話唔使入密碼,電話顯示的時間與電腦的相同,當時電話無插SIM卡唔可以上網,
🖇️Cellebrite📲
連接P880 至一個名叫“Touch 2”的裝置,裝置連接至有Cellebrite 軟件的電腦,擷取電話內容成為一個image file,係Cellebrite 格式,另有一個Cellebrite setting data file,之後將兩個檔案用7zip 壓縮成一個zip file;律師問咁點解有兩個zip file,證人再解釋因為做咗兩次,兩次係唔同方式,第一次用“advance logical” 模式,發覺無TG資料,第二次用“full file system” 模式,就有TG資料,擷取完後,zip file 儲存在系統內,1月20日21:22 完成工作。其後5820 睇嘅係full file system 模式擷取的檔案。
第一次檢視在2020/1/21 11:00~18:00,5820 係用另一部電腦作檢視,檢視前會再計算hash value 是否一樣,相同概就證明檔案無被改動,檢視內容係由5820 自己做,證人協助操作,檢視嘅軟件叫Physical analysis ,證人唔知檢視嘅結論,5820 無攞嘢走,唔知佢有無做筆記。
第二次檢視在2020/4/17 10:30~12:10,攞TG對話,JB8 第一頁第31項,本來係無文字內容,只有超連結,相片係證人加上去方便睇;證人的口供紀錄在當日12:52 擷取資料、匯出excel、燒光碟,律師展示光碟中excel file properly,顯示建立時間係14:34;證人解釋應係擷取資料後,整理excel 內容,稍後再燒錄光碟,口供無詳細寫,律師將該畫面截圖,申請成為MFI 26。
💻整理excel
證人把空白的或者不相關的欄目删除,如有重複的會抽出作標題,唔記得有咩其他資料,無作紀錄。
第二次檢視在2020/5/29,檢視咗40分鐘,攞咗好多資料,有相、片、TG、LINE、用戶賬號等。
(以下內容有啲亂)在2020/6/2 畀第二套光碟,Excel last modify date: 2020/6/5,在2020/6/16 交畀5820,無紀錄整理。截圖成為MFI 27。
[11:50~12:13] 小休
律師展示JB8 第27頁第39項,圖片檔案名稱的文字說明和圖片中的檔案名稱不同,證人解釋有可能係使用不同播放器時,播放器會把檔案改名暫存,因此出現這情況。
🧑🎓資歷
證人係在2021年7月6日考取Cellebrite certified mobile examiner,2020年未考取。
JB8 不是由證人制作,不是原本的excel,更不是整理前匯出的excel。
🔹控方覆問
JB1 第一頁的標題「摺完紙鶴未?與 Google drive Google Inc. 對話」不是由Cellebrite 匯出,係由證人在删除的欄目中抽出資料再加上。
JB8 第一頁第31項,附件係相片的超連結,相片係證人加上去方便睇。證人有删除excel 中的欄目,無修改資料內容。控方再以第55頁舉例,顯示係群組對話,證人把56~71頁內容中171項對話中出現過的人物,加到「群組成員」一個方框內。
證人做咗兩次擷取,用advance logical 擷取的壓縮檔案係11.4GB,用 full file system 擷取的壓縮檔案係29GB,確認full file system 的資料包含advance logical 所擷取的。。
至於是否考取Cellebrite certified mobile examiner,所做的方式係一樣。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張官向陪審員表示控方還有三名證人,有可能要在下星期三才完成控方案情,審訊會超時,預計延遲至8月中。
[12:50]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2/7) 08:45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