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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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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7/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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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傳召PW3 彭軍壕(第二日作供)

🔹控方主問
主控從吳xx 和D5賴 的電話中,撮取的Telegram 對話JB10 & JB8,利用在同一時間同一句說話作對比,指彭在昨日稱某訊息是來自D2張是錯的,應是來自吳xx,彭同意。

彭轉述吳稱,主要由D5賴負責揾炸彈材料,和負責聯絡整遙控裝置的人;控方叫彭睇JB8的一些相,有啡色和白色樽,彭指認出有些相片是在城大宿舍休息室拍攝,之前無見過相片。

11月尾,彭叫彭一齊上3C工作室揾D5,話測試遙控,上到去,遙控裝置已經做好,控方顯示圖片,D5帶去後樓梯,吳取出一個約3cm 直徑,高10cm 嘅樽,內有白色粉末,吳話係TATD,取出約火柴頭咁多粉末,放在兩條金屬柱之間,一條發熱線之上,有人打通裝置嘅電話,電話震動,隨即澎一聲爆炸,吳話成功;控方播出影片。

控方向彭澄清,除咗台灣群組外,與D5賴、D6許、張xx,有無其他共同群組或私訊聯絡,彭指與賴和張有私訊,無與許私訊,無其他共同群組;張官詢問「行山」群組呢?彭同意漏咗。

彭上過3C兩次,第二次係一兩日之後,都係吳叫上去,話想了解裝置嘅運作,吳先到,彭上到去,只係見到吳一個人,揸住焊筆(辣雞),焊緊一部舊款blackberry 電話,焊緊震動器部份,半個鐘之後,D5與一個男學生返到,D5話有一個煉金術師識得整炸藥,想直接與吳傾價錢,畀TGID: @engred,控方顯示JB8,指係D5的電話與@engred有對話,彭唔確實;吳了解裝置嘅運作,和@engred傾完電話就離開。彭係一齊離開,兩人無帶走任何物件。

11月27日,吳揾彭幫手去攞嘢,彭搭的士去沙田廣源邨小瀝源巴士站,見到一名約30歲男子,估計係維修員,攞咗一個好重嘅紙袋,有膠紙封住,到時唔知係咩搭返的士走,吳叫彭攞返屋企保管,彭拆開嚟睇,見到係3支手槍,家中有小朋友危險,自己決定改為收藏在摩星嶺橋底,熟悉該區,因為住附近,無講俾任何人聽。

控方顯示JB1的相片,彭同意係摩星嶺橋底位置,其中一張相顯示手槍無包裝的狀態,張官問點解會散開。控方引導彭解釋,收藏前拆開咗包裝紙,有兩支無彈匣嘅手槍,一支有彈匣,入邊有10粒子彈,12月1日,吳叫彭攞一支吉槍俾人,唔使彈匣,彭在同日帶膠袋返去包住各支手槍,彭用TG聯絡該人 @placetobeawinner,約咗在旺角銀城廣場地下等,去到之後佢話趕唔切出嚟,搵咗另一人(馬修)代佢接收,大約下午兩點,馬修揸電單車到,彭認得佢係廣源邨嘅維修員,在同日稍後,吳又叫攞支吉槍俾佢,返去橋底攞,拎去富澤花園樓下,大約19:00到,彭畀槍吳,吳畀返兩個彈匣彭;張官唔明詢問,彭解釋吳叫攞槍、彈匣、和普通子彈,張官問你剛才唔係咁講;張官再問攞完之後,橋底係咪只剩低一支吉槍,彭又話唔係,自己有留低幾粒子彈,張官叫彭諗清楚再講。

彭澄清吳叫攞一支槍、一個彈匣、和所有普通子彈,彭私自留低幾粒子彈;吳收咗手槍後,用密實袋畀返兩個彈匣和空尖彈給彭,話嚟緊行動會用空尖彈,要收返晒所有普通子彈,空尖彈殺傷力較大,彈頭較平,中間凹陷,普通子彈穿透力較強,彈頭較尖;仲有講炸藥撈好咗12 kg,仲有8 kg未撈好,當時未定行動地點,日子未知。

12月1日之後無再去橋底,控方顯示檢取咗一支槍、兩個彈匣、8粒普通子彈、和15粒空尖彈的相片,彭同意。

[10:30~10:55] 小休

12月3日晚上大概11點,吳叫彭出去飲嘢,話約咗屠龍隊和閃燈隊傾嘢,搭地鐵去到荃灣地鐵站,匯合吳之後行去糖水舖,與Thomson(黃振強),屠龍軍師、Kristy坐在門口等D5,之後一行六人去酒吧,開咗間房,有CCTV,D5 擔心有收音功能,無傾到行動嘅嘢,主要係飲酒。控方顯示荃灣沙咀道車房的閉路電視截圖,彭認出相片中的人物。

💣炸彈
12月7日 下午12點至1點,吳xx叫彭聯絡一位煉金術師@thkoy,約咗在旺角道等,等咗約一個鐘頭,佢叫彭去麥花臣球場廁所第五格,內有螢光黃色卡通環保袋,體積好大好重,長50cm,闊25cm,高30cm,吳叫睇吓有無遙控器和玻璃樽,打開望入去見有幾個樽,無認真再睇,塞入背囊,搭的士去灣仔公園。

匯合吳,帶去華仁書院,行到停車場,見有七人車,有司機望住,離開咗行去皇后大道東,嗰度有好多樓梯嘅地方,上咗去中間一個平台,左邊有斜路,放低咗,去食飯,預算晚上九點再返嚟。

[11:45~12:00] 小休

晚上九點兩人匯合,去咗一處大廈底部有樁柱的地方,吳倒晒啲嘢出嚟,約有12~14包黃色粉末,每包約1 kg重嘅ANFO,有幾支透明玻璃樽HMTD,有遙控器,在3C試爆的裝置,一組有電話,另一組無電話,仲有唔同型號電池,由吳組裝,搞咗約半個至一個鐘,一個電池盒溶咗,吳揾D5,叫佢攞三組後備嚟。

🔫💣計劃
在等候D5期間,吳講出計劃,人物有吳xx、彭軍壕、張xx、D5賴、屠龍隊、蜘蛛隊、閃燈隊、本土民主前線、和槍手,各人有唔同角色和任務,要自己搞掂,12月8日有遊行,中午在灣仔公園攞炸彈,等到遊行隊伍到咗軒尼詩道和菲林明道交界,吳在屠龍掩護之下,在菲林明道交界放下大炸彈,再向東行50米放低小炸彈,槍手在立興大廈或光華大廈天台望住細炸彈位置,屠龍/閃燈/本民前跟住遊行去到軍器廠街搞破壞,引警察出動,迫警察去到大炸彈位置,警察受傷後,就全民執槍離開現場,張負責聯絡槍手接送,D5負責安排車輛接人走。

D5約一小時後到,與吳一齊組裝,最終搞掂接近12點,吳想將炸彈放在灣仔公園,D5自己走,吳想諗一諗,吳打電畀黃振強,去食宵夜,去咗薔紅餐廳。食嘢期間,其他人有問行動細節,吳話只有他和Jack知道細節,食完嘢帶各人行一次講解,落咗樓行去油站,行譚臣道,轉去軒尼詩道,行到去灣仔天橋,其他人繼續行,吳與彭返華仁。

返到去,吳決定原地擺過夜,放在柱後邊,有影過相,有一大一細炸彈。彭掉咗用剩嘅電線和環保袋,吳和彭各自離開。

12月8日早上8點左右,D5 send 咗新聞link,警方在北角和灣仔分別拉人,認為吳和屠龍被捕,D5問炸彈係咪在華仁,表示想擺炸彈繼續進行計劃,張話槍手想出嚟,最終由Jack 在12點前決定腰斬計劃。

主問完

[13:1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5/6)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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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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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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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因身體不適而未到,會在30分鐘內到,申請押後。

[09:25] 開庭
📍傳召PW3 彭軍壕(第四日作供)

🔸辯方盤問
D5 #是香媛大律師
彭讀到中三,因為無興趣而停學,成績唔好。唔知爸爸是屬於邊一隊警隊。

▶️重複主問內容,部份省略
2014年加入「鐵馬組」,2019年6月吳聯絡彭,問反修例遊行,7.21 一兩日之後開緊急會議,7.27入元朗報仇,7.27前吳有畀防禦裝備和武器,當日只係帶咗防毒面具,無帶行山杖和戰術背心,同意知道會用武力,辯方建議其實有帶頭盔和行山杖,只係講話無用(唔同意)。

7.27當日見到大嚿和Jack,大嚿在TG講佢係組織嘅發起人,做統籌;唔知組織名稱,吳講組織最多揾到200人,大嚿係金主,Jack 係蜘蛛隊隊長。

▶️加入組織
彭同意參與鐵馬組、參與吳的小隊,係希望有計劃做激進行為,有組織分工合作,有金主提供物資,預期將來有暴力活動要參與。

8月27日在Red Mr 參與會議,當時唔識黃振強和張xx,係收到法律文件之後,見到有全名,唔知係邊個,向警方求證;對D5是同樣求證。

▶️軍訓
辯方重複多次問:係咪在會議中第一次知道有台灣軍訓,日期係唔係在9月16日開始,係唔係包食宿,有幾多錢津貼,點樣畀,在邊度畀…
張官:使唔使問到咁細節啊?
辯方引用第二份VRI,內容講第一次與大嚿見面,佢問彭有無興趣去台灣,有現金津貼;彭解釋係在法庭畀口供時唔記得咗。辯方質疑有乜理由會唔記得?彭稱唔記得就係唔記得,吳講的時候諗唔起,8月27日之後先諗返起(註:睇VRI前記唔記得?)。

辯方指在NPS無講大嚿有提過軍訓(同意)。

2014年識大嚿,無私下溝通,直至2019年7月,吳畀咗彭的TG ID給大嚿;7.21有遊行到中聯辦,當日大嚿聯絡彭,揾彭幫手做哨兵,因為大嚿打算運物資上前線,之後無再聯絡。

Red Mr 當晚,無人報名話去台灣,唔知邊個會去,辯方建議係無講過台灣軍訓,只係介紹見黃振強(唔同意)。

辯方引用JB10 吳與D2的私訊,吳講:有實際日期再通知你,暫定9月10日,直到9月3日的訊息:定咗9月16日;彭唔知點解,他知道的係9月16日。

彭唔記得出發之前知唔知有七個人,吳曾經講過分批出發,去到目的地集合,彭在香港機場見到吳,吳/彭/D6同一班機,3人在入境大堂出口等,其他人約半小時到。辯方指出D5無在大堂、張xx都唔係度,只得4個人,彭唔同意。

辯方質疑日光日白練槍,唔怕人見到,唔怕人聽到槍聲?彭形容去練槍嘅地方比西貢還要隱蔽,係高架橋底,側邊係一條車路,有好高嘅石壆隔開,好少車行,係常生搵嘅地方,唔驚啩。辯方建議無開槍這件事(唔同意)。

辯方稱去柔道館,唔係包場他人,張xx和其他人玩parkour 運動(唔同意)。

有做汽油彈訓練,在海邊有圍板圍住嘅沙地,掟咗唔止一個,燒着嘅就係一個,辯方質疑掟玻璃樽都要特別訓練?

關於鋁熱彈,係吳在台中嘅化工舖買材料整,見過佢上網搵資料,只係試咗一次;辯方建議無掟過汽油彈或鋁熱彈(唔同意)。

在宿舍內,聽過3~4次,吳、D5賴、張xx 在傾如何攪破壞迫政府,他們在地下一處有凳嘅空間傾,經過會聽到;辯方建議無呢件事(唔同意)。

[11:42~12:08] 因為張官的電腦電力有問題而小休

▶️吳的左右手
9月30日,彭陪同吳去大嚿度開會,佢之前唔知邊個會出席,唔知目的,只係跟住去,現場有大嚿,軍師阿星,仲有一個唔識嘅男子,討論在嚟緊嘅遊行用真槍和炸彈,彭和唔識嘅男子無發言,律師質疑情況比起台灣嘅破壞嚴重,點解唔借故走?指彭在吳的小隊中角色重要,等於吳的左右手(唔同意)。
開會有提過10月1日本來有計劃,但因為懷疑安全被監視,所以叫停咗,吳和彭在10月1日有去遊行示威、衝擊防線,但無進一步做破壞嘅行動。

盤問未完

[12:22] 是大律師擔心自己被余大律師感染,申請押後至明日(7/6)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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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 控方開案陳辭 第一部份 第二部份
第一份承認事實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0/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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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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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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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彭軍壕(第五日作供)

🔸辯方盤問
D5
#是香媛大律師 (歡迎補充早段資料)
2020年2月3日上庭,無申請保釋,之後有意轉做金手指,2月4日見警方表達意向,無特別構思點講,由最初講起, 同意辯方指不單止講被捕人士,會篤其他有關嘅人。

同意在做NPS時,唔知某啲人真名,唔知當中提到的人物有無被拘捕。

彭不同意為咗博取做證人,會篤多啲人,加重人哋罪責,減輕自己罪責,沒有與警方達成協議。

當與DoJ達成協議後,有同意承認案情撮要,不同意當中有錯,不同意對D5的指控係虛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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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陳偉彥大律師
彭同意在2019年12月1日都未知道吳xx的計劃,直至12月7日晚,吳講述人物角色,各人任務,包括有:吳、彭、D5、張xx、屠龍、蜘蛛、閃燈和本民前。

▶️吳許的友情
彭同意辯方指出201年的鐵馬組算係咩組織,吳和D6只係十幾歲年青人,兩人係中學同學,華仁仔,老朋友,孖公仔。

2014年時D6都好少出嚟,彭做VRI / NPS 時都唔知D6全名,唔知道2013年12月吳企圖為情自殺,D6當時在外國讀書,專登飛返嚟陪吳。

▶️台灣之行
辯方指出彭做咗4次VRI,全部無提過新組織,無提過Red Mr 卡拉OK聚會,彭表示唔記得。辯方指在第二次VRI 中,講到吳係打電話給彭講台灣軍訓(同意)。

台灣之行,彭去過一次夜市,無去參觀廟宇,唔清楚其他人有去酒吧飲酒,唔知道其中一日係D6生日,無印象有人搞生日會,唔知道吳叫D6去台灣,係因為佢生日。

同樣在4次VRI 中,全部無提過汽油彈、㪍造炸彈、學搶槍、迫政府行為(同意)。

辯方指出D6無參與製造/掟汽油彈(唔同意);彭同意D6曾經加入台灣群組,唔知幾時退出咗。

▶️掟鏹水彈
彭同意在4次VRI 中,無提過10月4日掟鏹水彈,唔同意係在日頭去旅館,唔同意D6係最後到,唔同意佢無掂過溶液,同意在落咗街期間,見唔到佢哋有上過天台,唔知道D6向吳表示唔想咁做,所以取消。

▶️行山事件
D6見到吳拎晒啲槍出嚟,D6向吳講唔想掂呢啲嘢,落出後,許再向吳講唔想參與犯法嘅事,彭唔確定有無講,同意在NPS中,11月16日之後,無提過D6,12月7日計劃之中亦無D6在內。

JB8 12月9日01:54 彭與某人對話,對方問:群組入邊有邊個唔可以知道最新消息?彭回答:許。

最後辯方向彭指出,台灣係無開真槍,只係汽槍,彭唔同意。

D7 律師無盤問

盤問完畢。

[12:30] 控方申請押後至下星期二(11/6) 08:45 開始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