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即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3/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總括今天進度如下]
📌傳 PW5 16147 :制服D1警員
📌傳PW6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和PW5把D1捉住, 後制服指稱拉走D1 之藍衫人士:劉XX。
📌傳PW7 警長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制服了一男(下稱黑衫藍褲男),及後爭脫了。
📌傳PW 8 :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協助pw6 速龍制服劉xx。後指黑衫藍褲男被男子2拉走,自己去制服此二人時遇上男子4攻擊自己。
——————————
🔸D3代表盤問PW7(上午+下午盤問內容)
- 就22:50有指示要去太子站,辯問除了提及群眾毆鬥+破壞設施外,還有那些指示。證人回答有人問落左邊一層,有「長官」話落左最低一層。
- 🌟證人指指示中冇提及所有人在站內都是參與(罪案)的一份子+同意站內不是所有人都犯法+指示亦冇提及犯案人士衣着和外貌等,同意單夠指示唔知要拉咩人
- 🌟證人收到指示後3分鐘便到場,立即落最低層,冇見有人破壞/群眾毆鬥
- 在到達最低層,證人指自己先在中間位置但忘記第幾車卡位置,忘記黑衫藍褲男從那車卡中出來
- 辯問是專注追黑衫藍褲男還是有追其他人 - 答專注追黑衫藍褲男 ,同意對方無頭盔,無豬嘴,無護甲,兩手空空,只是黑衫藍褲黑布摭面。
播片:(月台)
- 🌟辯問證人對片中女子做d咩,係咪想拉佢 - 答係想避開女子,唔知點解該女子跌底左(按:唯證人後來同意推女子至地,見下文)
- 辯指係證人推跌該女子,證人指是撥開她想追前一名男子
- 辯指證人早前指見唔到有違法行為。可見片中有人四散,指市民見警拎棍會受驚逃跑,證人答該黑衫藍褲男從車箱出來想逃跑
- 辯方指出有白衫女子都有逃跑,證人回答該女只是避開但黑衫藍褲男子不同
- 辯再播片,指有不只該黑衫藍褲男孑跑,有其他市民跑,證人答不認為如此
- 🌟辯指可能有市民怕殃及池魚,證人答其他市民係讓條路俾自己,唔會感覺係我會襲擊人
- 辯指片見證人有推一女子至地,證人同意指可以禁講。並同意(黑衫藍褲男?)不是必然逃跑
- 辯方質疑既然不是基礎去懷疑,又無見有犯法行為。證人回答自己只是思疑罷了。
- 同意指示無提及犯法人士, 續指當日見旺角太子站有事,加上衣着差唔多,對方見自己又跑,所以便思疑有關
- 🌟制服該男子在地幾分鐘時間,辯問有無宣布拘捕 - 答無,指等其他同事來幫手調查搜查,不立即宣布拘捕因現場混亂,心諗好快有人支援,等同事嚟再confirm是否違法男子,同意當時自己未知以什麼罪名宣布拘捕
- 證人補充男子是自己爭脫的,後有人拉走佢向去扶手電梯方向 ,辯問「拉」是否可以形容為「扶」,證人答有拉的感覺。
- 辯播片,(按:見男子爭脫)指有人「扶」該黑衫藍褲男子後一秒已有警衝向黑衫藍褲男,扶該男子之人士其後向後跌。證人同意
- 證人同意此1-2秒拉/扶起行為對自己無實質影響
- 🌟同意自己手持警棍跑向人群,同意有市民無辜跌親。
🔸D5盤問
- 確認一截圖中背後有橙色魔術貼為自己
- 從不同截圖中確認自己,包括一膊頭有橙色魔術貼為自己
- 證人於主問指見好似有人以傘襲擊一警員,辯問是否有兩把傘,證人指是一把,續指有人以傘襲擊警員背脊,證人指有綠衫黑帽人士以傘襲擊警員,
🔹覆問
就住入太子站無指令一定要拘捕仼何特定衣着人士+無指令叫追指定人士+自己也無見有打鬥。控問為何需要追。證人解釋對方從車箱中出來見自己就逃,懷疑同太子旺角破壞毆鬥有關。
控問有10人落扶手電梯之影響,答阻礙調查/拘捕,控問如該十人唔從扶手電梯落嚟,該黑衫藍褲男會否能爭脫 - 答相信爭脫不到
📌傳PW8
🔹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晚上22:50有指令往太子站,在通訊機得知太子往中環方向月台有人群聚集,毆打人及破壞設施中,通訊員問有無人可增援。
證人22:53到,c2 出口入經樓梯跑落level 2 , 見4號月台車箱開了,見一男士走出來,有同事追他,事後知為顧XX(d1),自己見此向車頭方向追,後見三名同事制服地上3名男子,證人知3警編號,知當中被制服人士係d1和劉xx,解釋知因有女記者問名 。
證人見pw6 速龍制服劉xx, 自己上前協助,見pw7 警33531即自己右手邊,有8-10 人想往33531及其制服男子處,下意識他們想搶犯和襲擊同事。而自己右手邊,黑短褲,黑衫人士成功從地上救走33531制服之男子 ,二人向電梯方向走,證人在接近電梯位成功㩒低二人,嘗試制服時,早前提及在電梯8-10 人加(-一班3-4人,聽唔清)前後不斷向自己襲擊。
證人指當中有一人孭住卡其色背囊,短袖,深色短褲,只雨傘「吽」自己,以手踭批向自己,在打自己時口罩脫下,指似2x幾歲(下稱男子4) 。而證人原先制服地下之2男走了往電梯方向,男子4亦同方向走,此時電梯有10幾人,證人指出有同事從上面落嚟再封鎖。
續指男子4想在扶手電梯往上走,但太多人迫唔到上去,指該人以手遮蓋面部,係唔想俾人認,及後再戴翻口罩,自己同同事講此男子4打過自己 。之後把男子4交雜差。
證人0436準備收工,換衫發現左前臂和背脊處有紅腫。重申男子4以傘從前方「牛」自己,「牛」至傘彎了放下傘,為時2-3秒,也有以拳和手踭打自己,接觸到自己左手,為時2-3秒至地下原先制服之男子走左便停 。續指背脊處受傷是因前後有人向自己襲擊。而男子4襲擊自己位置是扶手電梯對出2m 。
播片:(按:月台片段)
證人於片中指出自己,指為劉xx在地上爭扎時階段,及自己認為會發生搶犯事件之階段,即8-10人從電梯下來之時。證人指片見33531 制服之男子- 黑衫藍褲人和一短褲男子(下稱男子2,即想搶33531制服之黑衫藍褲人的人。)
證人指男子2以手救黑衫藍褲人,自己追上前,指片中見一男以傘向自己襲擊,下稱男子4 。證人指自己當時在制服男子2和33531想制服之黑衫藍褲人。
證人指片中階段為男子4想掩蓋身份並入回電梯入面,自己就捉住佢。指片中見男子4戴回口罩。指片中見男子4以右手揞住嘴。證人指片見有人想逃走上去扶手電梯,於是使用適當武力胡椒噴霧。
至交付男子4予其他隊員,證人同意有機會見其容貌。證人事後無睇醫生
👀證人於法庭上辯認男子4:
證人首先指被告席上黑衫旁為男子4 。後又指中間人士才是男子4。及後又叫黑三旁男子以手遮住面部…又叫中間男子除眼鏡用手遮住面。在一眾律師團隊和眾被告的即時反應下…證人最終確定係中間之男子。
🔸D3 代表盤問
就男子2救33531制服之黑衫藍褲男,辯方問是否指從手上拉走黑衫藍褲男,有乜動作會聯想到該行為。證人回答男子2用手掹起對方。辯指此時地上黑衫藍褲男已爭脫,不是被33531制服中。證人答早前係被制服中。
辯方指男子2為背向電梯,地上男(黑衫藍褲男)也不是面向電梯 ,辯指二人不是向電梯方向走。證人答是蚊起後往電梯方向,續道「就係禁簡單」。
辯問證人係咪撲向該2男子,證人回答係制服,辯方續問是否同意以快速度進行,證人重申係制服。辯方指出此速度會令2男子失平衡,證人回答唔知,又再重申係制服。辯質疑睇片都唔知,續指二男子失去平衡未係逃走,證人不同意
🔸d5代表盤問
同意自己頭盔後有a7 標示,該處只有自己有此標示。辯方問男子4穿上深色上衣孭住卡其背包,以雨傘打了自己多少下。證人回答「多過一下囉」。辯方再問證人早前指出對方以拳和手踭打多過一下大概兩至3秒,問證人係分別兩至3秒定係…證人回答「頭先咪講咗…」
辯方問證人是否回了三份口供紙,證人回答印象中係。辯方再問是否於2019 年9月12寫 ,證人回答「大概呢個時間啦」。辯方關注證人在口供紙寫上只專注前方深色上衣卡其背包男子4及另一男子分別以手和雨傘不斷向自己襲擊。證人回答可能有寫過
辯方關注文字上演繹是否能解釋為男子4以手攻擊,另一男則以傘襲擊。證人同意。辯方質疑此記載和今日證人在庭上作供指男子4以雨傘打自己打到彎咗一說有分歧,證人同意。
辯方問證人當差咁耐,有寫口供紙經驗,證人回答「少囉」,辯方再向證人確認但有嘗試過寫口供紙㗎嘛,證人回答「有囉」。辯方問速龍是否沒有記事冊,證人回答「有,點會冇」。證人指忘記幾時做記事册,因太多行動。
辯方問應是8.31-9.12(回第一份口供之日子)寫記事册,答唔記得,「真係唔記得幾時寫記事册喎」。辯方問口供紙應是盡力寫,證人答可以禁講,不同意寫口供係講真說話(未有解釋) ,但同意自己講真話。
辯方指證人口供紙和今日作供不同。證人解釋口供紙用「分別」之意思係男子4以傘「牛」自己,其他人都有以傘「牛」自己,而男子4在自己前方,口罩有脫下所以記得清楚。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3/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總括今天進度如下]
📌傳 PW5 16147 :制服D1警員
📌傳PW6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和PW5把D1捉住, 後制服指稱拉走D1 之藍衫人士:劉XX。
📌傳PW7 警長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制服了一男(下稱黑衫藍褲男),及後爭脫了。
📌傳PW 8 :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協助pw6 速龍制服劉xx。後指黑衫藍褲男被男子2拉走,自己去制服此二人時遇上男子4攻擊自己。
——————————
🔸D3代表盤問PW7(上午+下午盤問內容)
- 就22:50有指示要去太子站,辯問除了提及群眾毆鬥+破壞設施外,還有那些指示。證人回答有人問落左邊一層,有「長官」話落左最低一層。
- 🌟證人指指示中冇提及所有人在站內都是參與(罪案)的一份子+同意站內不是所有人都犯法+指示亦冇提及犯案人士衣着和外貌等,同意單夠指示唔知要拉咩人
- 🌟證人收到指示後3分鐘便到場,立即落最低層,冇見有人破壞/群眾毆鬥
- 在到達最低層,證人指自己先在中間位置但忘記第幾車卡位置,忘記黑衫藍褲男從那車卡中出來
- 辯問是專注追黑衫藍褲男還是有追其他人 - 答專注追黑衫藍褲男 ,同意對方無頭盔,無豬嘴,無護甲,兩手空空,只是黑衫藍褲黑布摭面。
播片:(月台)
- 🌟辯問證人對片中女子做d咩,係咪想拉佢 - 答係想避開女子,唔知點解該女子跌底左(按:唯證人後來同意推女子至地,見下文)
- 辯指係證人推跌該女子,證人指是撥開她想追前一名男子
- 辯指證人早前指見唔到有違法行為。可見片中有人四散,指市民見警拎棍會受驚逃跑,證人答該黑衫藍褲男從車箱出來想逃跑
- 辯方指出有白衫女子都有逃跑,證人回答該女只是避開但黑衫藍褲男子不同
- 辯再播片,指有不只該黑衫藍褲男孑跑,有其他市民跑,證人答不認為如此
- 🌟辯指可能有市民怕殃及池魚,證人答其他市民係讓條路俾自己,唔會感覺係我會襲擊人
- 辯指片見證人有推一女子至地,證人同意指可以禁講。並同意(黑衫藍褲男?)不是必然逃跑
- 辯方質疑既然不是基礎去懷疑,又無見有犯法行為。證人回答自己只是思疑罷了。
- 同意指示無提及犯法人士, 續指當日見旺角太子站有事,加上衣着差唔多,對方見自己又跑,所以便思疑有關
- 🌟制服該男子在地幾分鐘時間,辯問有無宣布拘捕 - 答無,指等其他同事來幫手調查搜查,不立即宣布拘捕因現場混亂,心諗好快有人支援,等同事嚟再confirm是否違法男子,同意當時自己未知以什麼罪名宣布拘捕
- 證人補充男子是自己爭脫的,後有人拉走佢向去扶手電梯方向 ,辯問「拉」是否可以形容為「扶」,證人答有拉的感覺。
- 辯播片,(按:見男子爭脫)指有人「扶」該黑衫藍褲男子後一秒已有警衝向黑衫藍褲男,扶該男子之人士其後向後跌。證人同意
- 證人同意此1-2秒拉/扶起行為對自己無實質影響
- 🌟同意自己手持警棍跑向人群,同意有市民無辜跌親。
🔸D5盤問
- 確認一截圖中背後有橙色魔術貼為自己
- 從不同截圖中確認自己,包括一膊頭有橙色魔術貼為自己
- 證人於主問指見好似有人以傘襲擊一警員,辯問是否有兩把傘,證人指是一把,續指有人以傘襲擊警員背脊,證人指有綠衫黑帽人士以傘襲擊警員,
🔹覆問
就住入太子站無指令一定要拘捕仼何特定衣着人士+無指令叫追指定人士+自己也無見有打鬥。控問為何需要追。證人解釋對方從車箱中出來見自己就逃,懷疑同太子旺角破壞毆鬥有關。
控問有10人落扶手電梯之影響,答阻礙調查/拘捕,控問如該十人唔從扶手電梯落嚟,該黑衫藍褲男會否能爭脫 - 答相信爭脫不到
📌傳PW8
🔹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晚上22:50有指令往太子站,在通訊機得知太子往中環方向月台有人群聚集,毆打人及破壞設施中,通訊員問有無人可增援。
證人22:53到,c2 出口入經樓梯跑落level 2 , 見4號月台車箱開了,見一男士走出來,有同事追他,事後知為顧XX(d1),自己見此向車頭方向追,後見三名同事制服地上3名男子,證人知3警編號,知當中被制服人士係d1和劉xx,解釋知因有女記者問名 。
證人見pw6 速龍制服劉xx, 自己上前協助,見pw7 警33531即自己右手邊,有8-10 人想往33531及其制服男子處,下意識他們想搶犯和襲擊同事。而自己右手邊,黑短褲,黑衫人士成功從地上救走33531制服之男子 ,二人向電梯方向走,證人在接近電梯位成功㩒低二人,嘗試制服時,早前提及在電梯8-10 人加(-一班3-4人,聽唔清)前後不斷向自己襲擊。
證人指當中有一人孭住卡其色背囊,短袖,深色短褲,只雨傘「吽」自己,以手踭批向自己,在打自己時口罩脫下,指似2x幾歲(下稱男子4) 。而證人原先制服地下之2男走了往電梯方向,男子4亦同方向走,此時電梯有10幾人,證人指出有同事從上面落嚟再封鎖。
續指男子4想在扶手電梯往上走,但太多人迫唔到上去,指該人以手遮蓋面部,係唔想俾人認,及後再戴翻口罩,自己同同事講此男子4打過自己 。之後把男子4交雜差。
證人0436準備收工,換衫發現左前臂和背脊處有紅腫。重申男子4以傘從前方「牛」自己,「牛」至傘彎了放下傘,為時2-3秒,也有以拳和手踭打自己,接觸到自己左手,為時2-3秒至地下原先制服之男子走左便停 。續指背脊處受傷是因前後有人向自己襲擊。而男子4襲擊自己位置是扶手電梯對出2m 。
播片:(按:月台片段)
證人於片中指出自己,指為劉xx在地上爭扎時階段,及自己認為會發生搶犯事件之階段,即8-10人從電梯下來之時。證人指片見33531 制服之男子- 黑衫藍褲人和一短褲男子(下稱男子2,即想搶33531制服之黑衫藍褲人的人。)
證人指男子2以手救黑衫藍褲人,自己追上前,指片中見一男以傘向自己襲擊,下稱男子4 。證人指自己當時在制服男子2和33531想制服之黑衫藍褲人。
證人指片中階段為男子4想掩蓋身份並入回電梯入面,自己就捉住佢。指片中見男子4戴回口罩。指片中見男子4以右手揞住嘴。證人指片見有人想逃走上去扶手電梯,於是使用適當武力胡椒噴霧。
至交付男子4予其他隊員,證人同意有機會見其容貌。證人事後無睇醫生
👀證人於法庭上辯認男子4:
證人首先指被告席上黑衫旁為男子4 。後又指中間人士才是男子4。及後又叫黑三旁男子以手遮住面部…又叫中間男子除眼鏡用手遮住面。在一眾律師團隊和眾被告的即時反應下…證人最終確定係中間之男子。
🔸D3 代表盤問
就男子2救33531制服之黑衫藍褲男,辯方問是否指從手上拉走黑衫藍褲男,有乜動作會聯想到該行為。證人回答男子2用手掹起對方。辯指此時地上黑衫藍褲男已爭脫,不是被33531制服中。證人答早前係被制服中。
辯方指男子2為背向電梯,地上男(黑衫藍褲男)也不是面向電梯 ,辯指二人不是向電梯方向走。證人答是蚊起後往電梯方向,續道「就係禁簡單」。
辯問證人係咪撲向該2男子,證人回答係制服,辯方續問是否同意以快速度進行,證人重申係制服。辯方指出此速度會令2男子失平衡,證人回答唔知,又再重申係制服。辯質疑睇片都唔知,續指二男子失去平衡未係逃走,證人不同意
🔸d5代表盤問
同意自己頭盔後有a7 標示,該處只有自己有此標示。辯方問男子4穿上深色上衣孭住卡其背包,以雨傘打了自己多少下。證人回答「多過一下囉」。辯方再問證人早前指出對方以拳和手踭打多過一下大概兩至3秒,問證人係分別兩至3秒定係…證人回答「頭先咪講咗…」
辯方問證人是否回了三份口供紙,證人回答印象中係。辯方再問是否於2019 年9月12寫 ,證人回答「大概呢個時間啦」。辯方關注證人在口供紙寫上只專注前方深色上衣卡其背包男子4及另一男子分別以手和雨傘不斷向自己襲擊。證人回答可能有寫過
辯方關注文字上演繹是否能解釋為男子4以手攻擊,另一男則以傘襲擊。證人同意。辯方質疑此記載和今日證人在庭上作供指男子4以雨傘打自己打到彎咗一說有分歧,證人同意。
辯方問證人當差咁耐,有寫口供紙經驗,證人回答「少囉」,辯方再向證人確認但有嘗試過寫口供紙㗎嘛,證人回答「有囉」。辯方問速龍是否沒有記事冊,證人回答「有,點會冇」。證人指忘記幾時做記事册,因太多行動。
辯方問應是8.31-9.12(回第一份口供之日子)寫記事册,答唔記得,「真係唔記得幾時寫記事册喎」。辯方問口供紙應是盡力寫,證人答可以禁講,不同意寫口供係講真說話(未有解釋) ,但同意自己講真話。
辯方指證人口供紙和今日作供不同。證人解釋口供紙用「分別」之意思係男子4以傘「牛」自己,其他人都有以傘「牛」自己,而男子4在自己前方,口罩有脫下所以記得清楚。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6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25]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周,胡(20-21)🛑二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逃脫合法羈押;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30日被判處監禁6年。)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37/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2/25] (#0701金鐘 暴動)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施(29)🛑因另案服刑中 #轉介文件 (#20200629筲箕灣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顧,葉,蔡,郭,鍾(21-39) #續審 [4/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雪輝(47) 醉駕 危險駕駛 #交通警醉駕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25]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周,胡(20-21)🛑二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逃脫合法羈押;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30日被判處監禁6年。)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37/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2/25] (#0701金鐘 暴動)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施(29)🛑因另案服刑中 #轉介文件 (#20200629筲箕灣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顧,葉,蔡,郭,鍾(21-39) #續審 [4/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雪輝(47) 醉駕 危險駕駛 #交通警醉駕
【非即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4/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下午進度總括:
📌傳召 PW 14 偵緝警員 10759 伍家豪(音)
- 831 當晚和謝依琳在太子站,看守被截停人士,及後協助押誡其36名被捕人士前葵涌警署
———————
[2:37pm 開庭]
📌傳偵緝警員 10759 伍家豪(音)
🔹控方主問
案發為西九龍總區RCU 1B隊,現為國安署警員。當日收到消息有非法集結,群眾毆鬥和破壞情況,後往太子站進行拘捕掃蕩
當晚和謝依琳在 2256 時抵達太子站。在 2315 之前,負責看守被截停人士 (包括L2層扶手電梯附近的人士)。當時PW14 已經留意到 D6,但當時未知他的身份直至及後時間。
在凌晨 0123時離開太子站,並押誡被捕人士前往葵涌警署,在 0202 時抵達。過程中乘搭地鐵及旅遊巴都同D6一齊。及後蘇志冰 (音) 指示,PW 14 便負責看管並處理 D6。在0215 時,蘇指令向D6落口供和初步搜身, PW14 在 0300 向 D6進行搜身,並在左前褲袋搵到一支黑色鐳射筆,大概12cm長,尾端有張銀色貼紙。PW14 懷疑鐳射筆曾被使用傷害人,故此作出警戒 D6 藏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被放入證物袋並由 PW14 保管,再等待值日官。在 0411 時和 D6 見到李姓警署警長值日官,滙報 D6 被謝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及稍前對D6作出警戒藏有攻擊性武器。
P604 黑色背囊
P605 黑色tee
P606 未開封外科口罩(唔記得喺邊度搵到)
P607 一對白色勞工手套(無印象喺邊搵到)
P608 透明眼罩(唔記得喺邊,總之喺身上財物上)
P609 一支9月1日0329時搵到的黑色鐳射筆
P610 一張D6的個人八達通
P611 一張不是D6的個人八達通
P612 一部手提電話 I Phone
在 0414 時搜查見到以上證物,並由0414 至 0419 時在D6 面前取出證物並放入大證物袋後,過程均由證人保管。在 0420,PW14 向 D6 發出 pol 153 拘留人士通知書,被告有簽名。在 0430 至 0515 同 D6,就住非法集結控罪做一份警戒會面書寫筆寫記錄。D6 表示「我無嘢講」。在 0540 至 0645 PW14 同 D6 就住藏有擊性武器 ,做第二個警戒會面筆寫記錄,D6 表示「我無嘢講」。期間有帶 D6 去一張枱,並把證物放入大膠袋內,再放喺枱上。
PW 14 表示不清楚後續拍照程序,但記得有拍照,並在他及 D6 面前進行。喺錄取警戒口供之後係同一日。拍照前證物全程由證人看管。
在9月1日 0845 ,PW14 將 D6 交俾葵涌警署臨時羈留中心同事看管。期間證物一直放咗大膠袋內由 PW14 保管,之後將證物帶去西九龍總部,由證人鎖在一個只有證人有鎖匙的櫃內。直至9月5日 1830,證人將證物交俾警員 13989。
PW14 表示由9月1日 0329 至9月5日 1830,期間沒有任何人干擾 D6 證物。
D6 代表盤問
PW14 同意 8.31 約 2320時到達太子站月台, 在 2333 至 0012 謝督察指令證人用攝錄機在現場搜證及拍攝,期間曾拍攝女警搜查現場兩名女子情況。0017時再使用攝錄機拍攝謝督察向28名男子及8名女子宣佈拘捕情況。稍後亦有拍攝5名男子被拘捕情況,而拍攝片段其後有提供給控方。
PW14 同意在葵涌警署內,曾為D6進行兩次搜身。辯方問證人在 0430 至 0515 及 0540 至 0645 分別同 D6 錄取兩份口供的內容內、在19年10月7日自己補錄 pol 154 口供及之前寫的記事冊內,以上內容均沒有提及搜出的證物包括透明眼罩 (回答-唔記得寫)。PW14 確認於09年加入警隊,在19年 8.31前已參與踏浪者行動,有處理示威活動經驗。
辯方問 PW14 頭盔、護目鏡、呼吸器、冰袖及面巾為常見物品 (回答-部分有,部分無)。
再問如在搜身期間,搜出以上物件會檢取做證物?(回答-唔係完全會)。
辯方提及主問時,有提及證人同 D6 錄取口供後,帶 D6 連同證物去影相區拍照,當時證物放在一個沒封口的透明膠袋內,由證人看管。在影相區內,將證物排好位置方便同事拍照,從P11(2)相片中所見,只有8樣證物被拍照(包括:一個黑色背囊、一件黑色Tee、一部I Phone電話、一個口罩、一對手套及兩張八達通)。證人重溫記事冊、D6口供及 pol 154 內容內均沒有提及護目鏡。辯方問護目鏡是否沒存在過?(回答-唔同意)
辯方問 PW14 同唔同意好難以自己記憶, 記得當日搜查過 D6 有邊樣物品?(回答-唔同意)再問知唔知 D6 曾被警署釋放,到23年5月被檢控?(回答-唔知)辯方指出證人於24年1月再重新錄 pol 154 口供,內容為 0414 至 0419 搜出證物加了護目鏡,當時是沒有搜到這件證物?(回答-唔同意)是否從P12(1) 由警員11143 拍攝的證物相片中,見到有個護目鏡,才重新補錄 pol 154 口供?(回答-唔同意)辯方再指出 D6 當日若有護目鏡,證人定必寫在口供內?PW14 指當時當刻有將所有檢取證物,包括眼罩寫在一張白紙上,但忘了在 D6 背囊內拿出護目鏡,所以在影相區給同事拍照證物時,相片內沒有護目鏡,而警誡口供及 pol 154 也忘記寫上護目鏡,到24年1月回想當日情況,記得背囊內有護目鏡。辯方問知唔知警員 6834 當晚 2331 至 2340,在太子站對 D6 進行一次快速搜身,他的記錄冊上沒有護目鏡記錄,是他也忘了記錄?(回答-可能係)
PW14 指當晚只處理了 D6 一位被捕人士,在9場月1日 0843 至 0853 將 D6 的私人物品(包括單反相機)及剛才檢取證物分開,私人物品在搜身後已放回背囊內, 在 0858 前將 D6 私人物品及 pol 39 交俾臨時羈留區唔記得邊位同事處理。
辯方指 D6 其後被送往新屋嶺, 釋放時在兩位警員面前退還十幾樣物品,當中沒有護目鏡及 pol 39 亦沒有寫上護目鏡。
辯方問 PW14 搜完證物唔會唔攞出嚟影相?(回答-正正就係今次無攞出嚟)續問點解唔攞張白紙出嚟對返?(回答-就係張白紙寫漏咗透明眼罩)
PW14 確認將 D6 證物(當中包括透明眼罩)放在沒封口的膠袋內,保管至19年9月5日交俾警員 13989,保管期期將沒封口的證物袋放在私人櫃內,當時櫃內沒有擺放其他物品。
辯方向 PW14 指出期後證物內多咗透明眼罩,才補錄口供?(回答-唔同意)
控方覆問
控方先提及P604 至 P612 證物當中,包括 P608 護目鏡。PW14 確認在記事冊、D6 口供及10月證人補錄口供 pol 154 沒有提及護目鏡,但當時有用白紙寫低證物,白紙漏寫眼罩,到影相時 P11(2) 張白紙仲喺度,所以影相時都無拎眼罩出嚟,喺 D6 檢取嘅證物可分為依家呈堂物品及個人物品,在9月1日 0843 至 0853 處理個人物品,pol 39(呢啲係當時在 0843 至 0853 交嘅個人財物),相機無被 檢取。
[4:23pm]
PW 14 作供完畢
P18 (聽唔清楚)
P19 10月7日警員供詞
P20 0430 第一份口供
P21 0540 第二份口供
P22 pol 39
[4:30pm 完庭]
押後至明日 (27/3) 0930 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4/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下午進度總括:
📌傳召 PW 14 偵緝警員 10759 伍家豪(音)
- 831 當晚和謝依琳在太子站,看守被截停人士,及後協助押誡其36名被捕人士前葵涌警署
———————
[2:37pm 開庭]
📌傳偵緝警員 10759 伍家豪(音)
🔹控方主問
案發為西九龍總區RCU 1B隊,現為國安署警員。當日收到消息有非法集結,群眾毆鬥和破壞情況,後往太子站進行拘捕掃蕩
當晚和謝依琳在 2256 時抵達太子站。在 2315 之前,負責看守被截停人士 (包括L2層扶手電梯附近的人士)。當時PW14 已經留意到 D6,但當時未知他的身份直至及後時間。
在凌晨 0123時離開太子站,並押誡被捕人士前往葵涌警署,在 0202 時抵達。過程中乘搭地鐵及旅遊巴都同D6一齊。及後蘇志冰 (音) 指示,PW 14 便負責看管並處理 D6。在0215 時,蘇指令向D6落口供和初步搜身, PW14 在 0300 向 D6進行搜身,並在左前褲袋搵到一支黑色鐳射筆,大概12cm長,尾端有張銀色貼紙。PW14 懷疑鐳射筆曾被使用傷害人,故此作出警戒 D6 藏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被放入證物袋並由 PW14 保管,再等待值日官。在 0411 時和 D6 見到李姓警署警長值日官,滙報 D6 被謝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及稍前對D6作出警戒藏有攻擊性武器。
P604 黑色背囊
P605 黑色tee
P606 未開封外科口罩(唔記得喺邊度搵到)
P607 一對白色勞工手套(無印象喺邊搵到)
P608 透明眼罩(唔記得喺邊,總之喺身上財物上)
P609 一支9月1日0329時搵到的黑色鐳射筆
P610 一張D6的個人八達通
P611 一張不是D6的個人八達通
P612 一部手提電話 I Phone
在 0414 時搜查見到以上證物,並由0414 至 0419 時在D6 面前取出證物並放入大證物袋後,過程均由證人保管。在 0420,PW14 向 D6 發出 pol 153 拘留人士通知書,被告有簽名。在 0430 至 0515 同 D6,就住非法集結控罪做一份警戒會面書寫筆寫記錄。D6 表示「我無嘢講」。在 0540 至 0645 PW14 同 D6 就住藏有擊性武器 ,做第二個警戒會面筆寫記錄,D6 表示「我無嘢講」。期間有帶 D6 去一張枱,並把證物放入大膠袋內,再放喺枱上。
PW 14 表示不清楚後續拍照程序,但記得有拍照,並在他及 D6 面前進行。喺錄取警戒口供之後係同一日。拍照前證物全程由證人看管。
在9月1日 0845 ,PW14 將 D6 交俾葵涌警署臨時羈留中心同事看管。期間證物一直放咗大膠袋內由 PW14 保管,之後將證物帶去西九龍總部,由證人鎖在一個只有證人有鎖匙的櫃內。直至9月5日 1830,證人將證物交俾警員 13989。
PW14 表示由9月1日 0329 至9月5日 1830,期間沒有任何人干擾 D6 證物。
D6 代表盤問
PW14 同意 8.31 約 2320時到達太子站月台, 在 2333 至 0012 謝督察指令證人用攝錄機在現場搜證及拍攝,期間曾拍攝女警搜查現場兩名女子情況。0017時再使用攝錄機拍攝謝督察向28名男子及8名女子宣佈拘捕情況。稍後亦有拍攝5名男子被拘捕情況,而拍攝片段其後有提供給控方。
PW14 同意在葵涌警署內,曾為D6進行兩次搜身。辯方問證人在 0430 至 0515 及 0540 至 0645 分別同 D6 錄取兩份口供的內容內、在19年10月7日自己補錄 pol 154 口供及之前寫的記事冊內,以上內容均沒有提及搜出的證物包括透明眼罩 (回答-唔記得寫)。PW14 確認於09年加入警隊,在19年 8.31前已參與踏浪者行動,有處理示威活動經驗。
辯方問 PW14 頭盔、護目鏡、呼吸器、冰袖及面巾為常見物品 (回答-部分有,部分無)。
再問如在搜身期間,搜出以上物件會檢取做證物?(回答-唔係完全會)。
辯方提及主問時,有提及證人同 D6 錄取口供後,帶 D6 連同證物去影相區拍照,當時證物放在一個沒封口的透明膠袋內,由證人看管。在影相區內,將證物排好位置方便同事拍照,從P11(2)相片中所見,只有8樣證物被拍照(包括:一個黑色背囊、一件黑色Tee、一部I Phone電話、一個口罩、一對手套及兩張八達通)。證人重溫記事冊、D6口供及 pol 154 內容內均沒有提及護目鏡。辯方問護目鏡是否沒存在過?(回答-唔同意)
辯方問 PW14 同唔同意好難以自己記憶, 記得當日搜查過 D6 有邊樣物品?(回答-唔同意)再問知唔知 D6 曾被警署釋放,到23年5月被檢控?(回答-唔知)辯方指出證人於24年1月再重新錄 pol 154 口供,內容為 0414 至 0419 搜出證物加了護目鏡,當時是沒有搜到這件證物?(回答-唔同意)是否從P12(1) 由警員11143 拍攝的證物相片中,見到有個護目鏡,才重新補錄 pol 154 口供?(回答-唔同意)辯方再指出 D6 當日若有護目鏡,證人定必寫在口供內?PW14 指當時當刻有將所有檢取證物,包括眼罩寫在一張白紙上,但忘了在 D6 背囊內拿出護目鏡,所以在影相區給同事拍照證物時,相片內沒有護目鏡,而警誡口供及 pol 154 也忘記寫上護目鏡,到24年1月回想當日情況,記得背囊內有護目鏡。辯方問知唔知警員 6834 當晚 2331 至 2340,在太子站對 D6 進行一次快速搜身,他的記錄冊上沒有護目鏡記錄,是他也忘了記錄?(回答-可能係)
PW14 指當晚只處理了 D6 一位被捕人士,在9場月1日 0843 至 0853 將 D6 的私人物品(包括單反相機)及剛才檢取證物分開,私人物品在搜身後已放回背囊內, 在 0858 前將 D6 私人物品及 pol 39 交俾臨時羈留區唔記得邊位同事處理。
辯方指 D6 其後被送往新屋嶺, 釋放時在兩位警員面前退還十幾樣物品,當中沒有護目鏡及 pol 39 亦沒有寫上護目鏡。
辯方問 PW14 搜完證物唔會唔攞出嚟影相?(回答-正正就係今次無攞出嚟)續問點解唔攞張白紙出嚟對返?(回答-就係張白紙寫漏咗透明眼罩)
PW14 確認將 D6 證物(當中包括透明眼罩)放在沒封口的膠袋內,保管至19年9月5日交俾警員 13989,保管期期將沒封口的證物袋放在私人櫃內,當時櫃內沒有擺放其他物品。
辯方向 PW14 指出期後證物內多咗透明眼罩,才補錄口供?(回答-唔同意)
控方覆問
控方先提及P604 至 P612 證物當中,包括 P608 護目鏡。PW14 確認在記事冊、D6 口供及10月證人補錄口供 pol 154 沒有提及護目鏡,但當時有用白紙寫低證物,白紙漏寫眼罩,到影相時 P11(2) 張白紙仲喺度,所以影相時都無拎眼罩出嚟,喺 D6 檢取嘅證物可分為依家呈堂物品及個人物品,在9月1日 0843 至 0853 處理個人物品,pol 39(呢啲係當時在 0843 至 0853 交嘅個人財物),相機無被 檢取。
[4:23pm]
PW 14 作供完畢
P18 (聽唔清楚)
P19 10月7日警員供詞
P20 0430 第一份口供
P21 0540 第二份口供
P22 pol 39
[4:30pm 完庭]
押後至明日 (27/3) 0930 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4/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進度總括:
📌法庭批准控方現時才修定控罪5
📌傳 PW9 10507警員劉加強(音)
- 幫16147 控制d1,指目擊7889 受襲並上前協助驅散
📌傳pw10 女高級督察鄭依林(音)
- 為宣布拘捕之警員
📌傳pw11 警員6834莫少俊(音)
- 在太子站對2人士進行快速搜查,包括D6
📌傳pw12 33515 朱劍心(音)
- 拍攝D6在太子站被快速搜查期間的片段,但後來自己決定把片段銷毁了
📌傳pw 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 蘇主管
- 當日太子站被捕人士搭地鐵到荔枝角站轉旅遊巴被送往葵涌警署
————————
📌控方申請對針對D5 的控罪5作修定:
D5 辯方指昨日收到控方此消息。控方指希望把控罪中提及D5 與「王XX」轉為「與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方指控方案情不屬串謀犯案形式,聽了昨天7889證供,指應作相應修定,係技術性調整,無對d5有不利。
D5辯方表示被告反對。
原因1 - 事實觀察:辯方指2023.5.29之控罪書原指被告和「王xx 」襲擊警員。控方團隊有此file幾年,相關片段亦應好快到手。加上7889 於9月12已有口供,案件亦已有法律意見,相關831案件早前亦在區院審完。
至2023無拘捕D5 。寫控罪不應輕率,俗話講係「漏招」,指控方聽完證人證供後認為穩妥做法要作修改,但就變相被告人埋單。
加上審訊至第3日晚先告知改,屬不公平,亦不應如此處理,指法庭不應對此作着酌情權。
原因2 - 法律因素:辯方指跟據裁判官條例(27條?)行使酌情權,如對非關鍵性/作成不公情況可此處理
續指現時修定控罪加闊加重了,不屬「非關鍵性」,即使重召7889亦懷疑未能處理不公情況 。
官問對被告有幾不公。d5 辯方指現在修定係對控罪升級 。官指d5 辯方案情係指d5無襲擊7889 (?)即使修定會涉多左人有咩影響。辯方指法庭如有此事實裁定(即d5 無襲擊7889)固然無影響,但如只需處理此,控方亦不見需作修定。續指控方此修定會模糊了控罪。
控方表示7889被多於1人襲襲包括d5 , 而昨日7889 作供指明d5 做了什麼 ,重申現亦無改變對d5 指控。
- 法庭聽畢批准控方申請修定控罪 -
🌟法官解釋情況不理想但無不公平
被告需重新答辯:不認罪
📌傳 PW9 10507警員劉加強(音)
🔹控方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當日收到消息有非法集結,群眾毆鬥和破壞情況,後往太子站進行拘捕掃蕩
22:50 通訊機聽到消息,22:53 到達太子站 c2 出口,跑落樓梯往四號月台,22:58在 4號月台一號車箱1號門月台位置見16147制服一男子,後知顧xx(d1)
證人指2人扭作一團,d1手舞足蹈,雙腳向外踢。自己作警告不要動否則使用警棍,當時自己和d1距1 m 。但d1不理會,自己便以棍打了大脾位置三下,指對方平靜後便即時停止武力。後來自己幫16147 控制d1腳及幫手上膠手扣反鎖,聽到身後有班人起哄,擰轉身發現數名男衝向7889,自己和7889約距(3m?)
證人後見到一深色衫男子,位置在7889右前方,以傘從上而下襲擊7889,指應接觸到7889身體。後有另一綠色短袖男,黑鴨嘴帽,深色長褲深色背包拎傘從後襲擊7889左邊膊頭位,該入位置在7889左後方。此時自己和7889距2-3m
續指自己隨即協助7888 並上前驅散,有受阻撓 ,纖維警棍跌地,便徒手控制,但未成功,便執番走棍繼續掃蕩,指早前深色衫男迫入扶手梯位置,而扶手梯位置再上有警員控制了扶手梯上的一群人,綠色短袖男則失去影縱。後來至女鄭幫板來交接,無記憶何時交接,忘記自己幾時離開太子站,約留了在站內30 分鐘。無見有人干擾證物
🎥播片: (Soc rec月台片段)
指見到自己協助16147控制D1 雙腳,為使用完武力之階段。指片後見深色衫人襲襲7889。於幾幅片段截圖中指未能見該深色衫男子。
🔸d1辯方盤問
就主問提到16147 和d1在地扭作一團,確認已是在地,不是站立姿勢。
📌傳pw10 女高級督察鄭依林(音)
🔹控方主問
現為人事部,案發為要西九龍重案組1a主管及刑事應變隊主管。案發當日2100到尖沙咀掃蕩,2224過旺角掃蕩。2255入太子站,因收到消息指有非法集結及毆鬥,證人指入站發現有設施被破壞。
後於最低層,3,4號月台扶手梯位置見到很多人 ,23:05見有快速應變小隊成員59086,並告知自己思疑有一名參與非集之人士入了扶手梯+月台尾有3位思疑涉案人士
證人指自己於是接收該些人士,最遲為23:15進行接收工作。自己只負責接管月台部份位置之人士。證人後指示隊員看管+看守證物+睇有無人受傷。續指有2名警員:11659 &11712責處理證物,會拍片;另有4位警2男2女,對人士作快速搜查,包括警6834 及33515。當時該階段無需現場檢取證物。
證人00:17向扶手梯28男8女宣布拘捕 ,罪名為非法集結,包括d1 d3 d5 d6 ;0018 向月台尾5男宣布拘捕,罪名相同。
0123證人自己同34 名人士往一號月台往荔枝角站。0129到達荔枝角,期間唔肯定有無公眾人士同在列車。0151上地面轉旅遊巴往葵涌警署,0202交付各人至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主管蘇子冰(音)。有五男兩女則被送往醫院。
指各人被上索帶,在巴士內各人自己拎住自己物件,而太子站的證物負責警員則等證物袋再作檢取,此些證物無跟上旅遊巴。2315接管-翌日0202無見有人干擾現場證物
🎥播片 (soc rec月台片段)
為帶離人群離開扶手電梯階段,證人片中指出自己。
🎥播片 (按:應是警拍攝之月台片段)
為證人宣布拘捕片段+向五名人士傷者宣布拘捕片段。
🔸D1 D6辯方代表盤問
41名被宣佈拘捕人士當中,有28名男8女,五人受傷 ,證人確認此41人不包括月台中間位置,自己不知道該處有多少人。不確定有銅鑼灣和旺角被捕人士被帶往葵涌警署,辯方問葵涌警署起碼有60至70人,證人確認一定多過自己所拘捕的人數
🔸d3代表盤問
問就證人23:05到月台,59086向自己講情況,當中講咗咩。證人回答對方表示有一人士往扶手電梯處,月台尾有三名人士。確認對方沒有向自己講及思疑人士之衣着性別和外觀。自己亦沒有問,因自己來時見到很多破壞,而地上也有示威物品,並指出自己早前在旺角處理非法集結,自己的拘捕行動不是基於警長的描述。
辯方表示破壞位於大堂,而各人是位於最低層,當中有什麼關連。證人回答該批人士可以從上層落去下面,辯方問當時太子站是否未被封鎖,證人回答不確定。辯方指如此破壞人士不是一定往下走,也可以向上走。證人同意。
證人同意辯方所指有合理懷疑才拘捕。辯方問扶手電梯的28男8女是否每一個都有合理懷疑。證人回答認為有更多調查需要,有人穿黑衫,有人快速搜身後發現有汽油彈頭盔和手套
確認00:17的拘捕是對每一名人士有合理懷疑才拘捕,同意辯方所指各人的物品跟身。確認自己能夠講出對該28男8女參與非法集結的合理懷疑。辯方問係咪根據衣着和隨身物品,證人回答仲有扶手電梯地下的物品。
🎥播片 - 各人被帶離扶手梯階段
證人確認一西裝人士同為被捕人士,片中未見身上有袋,手係空。證人解釋關注其身處位置,指唔係未見過有西裝示威者 。
同意即使無見過做啲咩或身上冇物品仍然會拘捕。不同意辯方所指冇合理懷疑去作出合法拘捕。不同意辯方所指出有濫捕情況。
🔸陳辯方律師盤問
問23:05在level 2 層見到59086時被告知有一人入咗扶手電梯,三人在月台尾的時候是否有告知是參與非法集結。證人回答認知係,因為所有人都從通訊機知話有非集。
辯問是否沒有被 告知邊個毆打邊個 - 答唔知,同意冇其他速龍告知自己誰人毆打誰,同意當晚冇此資訊。
🔸d11代表盤問
證人指自己不是最後一隊落月台,亦不是第一對。不確定有冇其他市民。辯問有冇市民沒有被快速搜身並離開太子站,證人答自己負責的位置沒有
——————
- 有關當晚在現場的警員傳召完畢 -
——————
📌傳pw11 警員6834莫少俊(音)
現 駐守深水埗警區,案發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
8.31隨鄭女幫板pw10 到太子站,二人不是同一隊伍。自己22:56到太子站,23:15被鄭派去看守3號月台人士,包括扶手電梯人士,2331去搜查2名人士:伍和郭姓人士。警員33515也一起負責
證人指郭男隨身物有黑色衫,相機,雷射筆 ,口罩,手套 ,一綠袋一啡袋。雷射筆是從褲袋搵到,指忘記其外觀,但巨型 ,如手掌般長。後來把物品放回原位,冇印象快速搜身時郭姓男子有冇被手銬扣上。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4/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進度總括:
📌法庭批准控方現時才修定控罪5
📌傳 PW9 10507警員劉加強(音)
- 幫16147 控制d1,指目擊7889 受襲並上前協助驅散
📌傳pw10 女高級督察鄭依林(音)
- 為宣布拘捕之警員
📌傳pw11 警員6834莫少俊(音)
- 在太子站對2人士進行快速搜查,包括D6
📌傳pw12 33515 朱劍心(音)
- 拍攝D6在太子站被快速搜查期間的片段,但後來自己決定把片段銷毁了
📌傳pw 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 蘇主管
- 當日太子站被捕人士搭地鐵到荔枝角站轉旅遊巴被送往葵涌警署
————————
📌控方申請對針對D5 的控罪5作修定:
D5 辯方指昨日收到控方此消息。控方指希望把控罪中提及D5 與「王XX」轉為「與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方指控方案情不屬串謀犯案形式,聽了昨天7889證供,指應作相應修定,係技術性調整,無對d5有不利。
D5辯方表示被告反對。
原因1 - 事實觀察:辯方指2023.5.29之控罪書原指被告和「王xx 」襲擊警員。控方團隊有此file幾年,相關片段亦應好快到手。加上7889 於9月12已有口供,案件亦已有法律意見,相關831案件早前亦在區院審完。
至2023無拘捕D5 。寫控罪不應輕率,俗話講係「漏招」,指控方聽完證人證供後認為穩妥做法要作修改,但就變相被告人埋單。
加上審訊至第3日晚先告知改,屬不公平,亦不應如此處理,指法庭不應對此作着酌情權。
原因2 - 法律因素:辯方指跟據裁判官條例(27條?)行使酌情權,如對非關鍵性/作成不公情況可此處理
續指現時修定控罪加闊加重了,不屬「非關鍵性」,即使重召7889亦懷疑未能處理不公情況 。
官問對被告有幾不公。d5 辯方指現在修定係對控罪升級 。官指d5 辯方案情係指d5無襲擊7889 (?)即使修定會涉多左人有咩影響。辯方指法庭如有此事實裁定(即d5 無襲擊7889)固然無影響,但如只需處理此,控方亦不見需作修定。續指控方此修定會模糊了控罪。
控方表示7889被多於1人襲襲包括d5 , 而昨日7889 作供指明d5 做了什麼 ,重申現亦無改變對d5 指控。
- 法庭聽畢批准控方申請修定控罪 -
🌟法官解釋情況不理想但無不公平
被告需重新答辯:不認罪
📌傳 PW9 10507警員劉加強(音)
🔹控方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當日收到消息有非法集結,群眾毆鬥和破壞情況,後往太子站進行拘捕掃蕩
22:50 通訊機聽到消息,22:53 到達太子站 c2 出口,跑落樓梯往四號月台,22:58在 4號月台一號車箱1號門月台位置見16147制服一男子,後知顧xx(d1)
證人指2人扭作一團,d1手舞足蹈,雙腳向外踢。自己作警告不要動否則使用警棍,當時自己和d1距1 m 。但d1不理會,自己便以棍打了大脾位置三下,指對方平靜後便即時停止武力。後來自己幫16147 控制d1腳及幫手上膠手扣反鎖,聽到身後有班人起哄,擰轉身發現數名男衝向7889,自己和7889約距(3m?)
證人後見到一深色衫男子,位置在7889右前方,以傘從上而下襲擊7889,指應接觸到7889身體。後有另一綠色短袖男,黑鴨嘴帽,深色長褲深色背包拎傘從後襲擊7889左邊膊頭位,該入位置在7889左後方。此時自己和7889距2-3m
續指自己隨即協助7888 並上前驅散,有受阻撓 ,纖維警棍跌地,便徒手控制,但未成功,便執番走棍繼續掃蕩,指早前深色衫男迫入扶手梯位置,而扶手梯位置再上有警員控制了扶手梯上的一群人,綠色短袖男則失去影縱。後來至女鄭幫板來交接,無記憶何時交接,忘記自己幾時離開太子站,約留了在站內30 分鐘。無見有人干擾證物
🎥播片: (Soc rec月台片段)
指見到自己協助16147控制D1 雙腳,為使用完武力之階段。指片後見深色衫人襲襲7889。於幾幅片段截圖中指未能見該深色衫男子。
🔸d1辯方盤問
就主問提到16147 和d1在地扭作一團,確認已是在地,不是站立姿勢。
📌傳pw10 女高級督察鄭依林(音)
🔹控方主問
現為人事部,案發為要西九龍重案組1a主管及刑事應變隊主管。案發當日2100到尖沙咀掃蕩,2224過旺角掃蕩。2255入太子站,因收到消息指有非法集結及毆鬥,證人指入站發現有設施被破壞。
後於最低層,3,4號月台扶手梯位置見到很多人 ,23:05見有快速應變小隊成員59086,並告知自己思疑有一名參與非集之人士入了扶手梯+月台尾有3位思疑涉案人士
證人指自己於是接收該些人士,最遲為23:15進行接收工作。自己只負責接管月台部份位置之人士。證人後指示隊員看管+看守證物+睇有無人受傷。續指有2名警員:11659 &11712責處理證物,會拍片;另有4位警2男2女,對人士作快速搜查,包括警6834 及33515。當時該階段無需現場檢取證物。
證人00:17向扶手梯28男8女宣布拘捕 ,罪名為非法集結,包括d1 d3 d5 d6 ;0018 向月台尾5男宣布拘捕,罪名相同。
0123證人自己同34 名人士往一號月台往荔枝角站。0129到達荔枝角,期間唔肯定有無公眾人士同在列車。0151上地面轉旅遊巴往葵涌警署,0202交付各人至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主管蘇子冰(音)。有五男兩女則被送往醫院。
指各人被上索帶,在巴士內各人自己拎住自己物件,而太子站的證物負責警員則等證物袋再作檢取,此些證物無跟上旅遊巴。2315接管-翌日0202無見有人干擾現場證物
🎥播片 (soc rec月台片段)
為帶離人群離開扶手電梯階段,證人片中指出自己。
🎥播片 (按:應是警拍攝之月台片段)
為證人宣布拘捕片段+向五名人士傷者宣布拘捕片段。
🔸D1 D6辯方代表盤問
41名被宣佈拘捕人士當中,有28名男8女,五人受傷 ,證人確認此41人不包括月台中間位置,自己不知道該處有多少人。不確定有銅鑼灣和旺角被捕人士被帶往葵涌警署,辯方問葵涌警署起碼有60至70人,證人確認一定多過自己所拘捕的人數
🔸d3代表盤問
問就證人23:05到月台,59086向自己講情況,當中講咗咩。證人回答對方表示有一人士往扶手電梯處,月台尾有三名人士。確認對方沒有向自己講及思疑人士之衣着性別和外觀。自己亦沒有問,因自己來時見到很多破壞,而地上也有示威物品,並指出自己早前在旺角處理非法集結,自己的拘捕行動不是基於警長的描述。
辯方表示破壞位於大堂,而各人是位於最低層,當中有什麼關連。證人回答該批人士可以從上層落去下面,辯方問當時太子站是否未被封鎖,證人回答不確定。辯方指如此破壞人士不是一定往下走,也可以向上走。證人同意。
證人同意辯方所指有合理懷疑才拘捕。辯方問扶手電梯的28男8女是否每一個都有合理懷疑。證人回答認為有更多調查需要,有人穿黑衫,有人快速搜身後發現有汽油彈頭盔和手套
確認00:17的拘捕是對每一名人士有合理懷疑才拘捕,同意辯方所指各人的物品跟身。確認自己能夠講出對該28男8女參與非法集結的合理懷疑。辯方問係咪根據衣着和隨身物品,證人回答仲有扶手電梯地下的物品。
🎥播片 - 各人被帶離扶手梯階段
證人確認一西裝人士同為被捕人士,片中未見身上有袋,手係空。證人解釋關注其身處位置,指唔係未見過有西裝示威者 。
同意即使無見過做啲咩或身上冇物品仍然會拘捕。不同意辯方所指冇合理懷疑去作出合法拘捕。不同意辯方所指出有濫捕情況。
🔸陳辯方律師盤問
問23:05在level 2 層見到59086時被告知有一人入咗扶手電梯,三人在月台尾的時候是否有告知是參與非法集結。證人回答認知係,因為所有人都從通訊機知話有非集。
辯問是否沒有被 告知邊個毆打邊個 - 答唔知,同意冇其他速龍告知自己誰人毆打誰,同意當晚冇此資訊。
🔸d11代表盤問
證人指自己不是最後一隊落月台,亦不是第一對。不確定有冇其他市民。辯問有冇市民沒有被快速搜身並離開太子站,證人答自己負責的位置沒有
——————
- 有關當晚在現場的警員傳召完畢 -
——————
📌傳pw11 警員6834莫少俊(音)
現 駐守深水埗警區,案發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
8.31隨鄭女幫板pw10 到太子站,二人不是同一隊伍。自己22:56到太子站,23:15被鄭派去看守3號月台人士,包括扶手電梯人士,2331去搜查2名人士:伍和郭姓人士。警員33515也一起負責
證人指郭男隨身物有黑色衫,相機,雷射筆 ,口罩,手套 ,一綠袋一啡袋。雷射筆是從褲袋搵到,指忘記其外觀,但巨型 ,如手掌般長。後來把物品放回原位,冇印象快速搜身時郭姓男子有冇被手銬扣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4/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證人指0123 押送各人離開太子站,忘記是否包括郭姓男子,後到葵涌警署。期間無見有人干擾郭身上物品
🔸d6代表盤問
同意為兩名男士作快速搜身其中一名是郭姓男子,回答搜身位置是在月台盡頭位置,為已離開扶手梯之位置。
辯方問是否同意d6 帶離電梯時其雙手在後看似被鎖上手銬 - 回答唔肯定。辯方指出一相片顯示一名人士頭部有血,手後都有索帶物體 - 回答不確認
辯方指出快速搜身的階段已趨向平復,指證人有用記事冊寫搜到之物,對比內裏描述之物品後確認和今日證供相同。證人確認一九年有參與踏浪者行動,對於處理示威活動有經驗,同意如果搜到與示威相關的物品會寫低。
辯方問如果d6有頭盔護目鏡和呼吸器等物品,是不是一定會寫低,而且不會歸納為其餘個人物品一類 - 回答好難講,如果是基於今日的判斷,今日搜到會寫低。辯問禁踏浪者行動呢,回答講唔到。同意頭盔護目鏡冰袖等為示威者常見用品。
就快速搜身的另一名伍姓男子,證人確認有在記事冊寫下有黑色背包,護目鏡,護徑,同意由此見自己如見此等物品會寫下。同意如果郭姓男子有護目鏡也一定會寫低。證人確認自己唔會干擾證物。
🔹覆問
證人指無印像有見d6 有護目鏡。
📌傳pw12 33515 朱劍心(音)
🔹主問
案發為西九龍重案組
🔸D6 盤問
8月31 於太子站,23:31-49 奉鄭女幫板命向d6 搜查+拍攝搜身工作。證人指相關片段燒毁了。續答未必影到搜身出來的東西,指鏡頭設較遠,包括頭去腳位置。
辯方問點解銷毁該片段。證人回答冇實際影到搜啲咩出嚟,而且知道在警署會再進行拍攝,燒毁片段係自己決定。
續指拍攝時不知道該人士會被捕,係事後先知。辯問燒毁片段時知道該名人士會被捕嗎,答知,確認自己知道後仍然銷毁了片段。
📌傳pw 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主管 - 蘇姓警
案發為西九龍總區重案組 及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tha)主管,tha約0010開始運作。
02:00接觸鄭女幫板pw10,處理有關疑犯交接,指對方交了30幾人。期間人士在有蓋停車場 。證人9.1凌晨有指派10759工作。指10759當時為警誡警員(?)
證人指02:00接觸鄭女幫板後 10分中內分配工作。期間見到移送人士,辯方問此10分中內有否上了索帶(聽唔到回應)
📌依舊所有被告+旁聽席只能睇團隊部電腦,未在庭上大mon播
14:30續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4/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證人指0123 押送各人離開太子站,忘記是否包括郭姓男子,後到葵涌警署。期間無見有人干擾郭身上物品
🔸d6代表盤問
同意為兩名男士作快速搜身其中一名是郭姓男子,回答搜身位置是在月台盡頭位置,為已離開扶手梯之位置。
辯方問是否同意d6 帶離電梯時其雙手在後看似被鎖上手銬 - 回答唔肯定。辯方指出一相片顯示一名人士頭部有血,手後都有索帶物體 - 回答不確認
辯方指出快速搜身的階段已趨向平復,指證人有用記事冊寫搜到之物,對比內裏描述之物品後確認和今日證供相同。證人確認一九年有參與踏浪者行動,對於處理示威活動有經驗,同意如果搜到與示威相關的物品會寫低。
辯方問如果d6有頭盔護目鏡和呼吸器等物品,是不是一定會寫低,而且不會歸納為其餘個人物品一類 - 回答好難講,如果是基於今日的判斷,今日搜到會寫低。辯問禁踏浪者行動呢,回答講唔到。同意頭盔護目鏡冰袖等為示威者常見用品。
就快速搜身的另一名伍姓男子,證人確認有在記事冊寫下有黑色背包,護目鏡,護徑,同意由此見自己如見此等物品會寫下。同意如果郭姓男子有護目鏡也一定會寫低。證人確認自己唔會干擾證物。
🔹覆問
證人指無印像有見d6 有護目鏡。
📌傳pw12 33515 朱劍心(音)
🔹主問
案發為西九龍重案組
🔸D6 盤問
8月31 於太子站,23:31-49 奉鄭女幫板命向d6 搜查+拍攝搜身工作。證人指相關片段燒毁了。續答未必影到搜身出來的東西,指鏡頭設較遠,包括頭去腳位置。
辯方問點解銷毁該片段。證人回答冇實際影到搜啲咩出嚟,而且知道在警署會再進行拍攝,燒毁片段係自己決定。
續指拍攝時不知道該人士會被捕,係事後先知。辯問燒毁片段時知道該名人士會被捕嗎,答知,確認自己知道後仍然銷毁了片段。
📌傳pw 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主管 - 蘇姓警
案發為西九龍總區重案組 及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tha)主管,tha約0010開始運作。
02:00接觸鄭女幫板pw10,處理有關疑犯交接,指對方交了30幾人。期間人士在有蓋停車場 。證人9.1凌晨有指派10759工作。指10759當時為警誡警員(?)
證人指02:00接觸鄭女幫板後 10分中內分配工作。期間見到移送人士,辯方問此10分中內有否上了索帶(聽唔到回應)
📌依舊所有被告+旁聽席只能睇團隊部電腦,未在庭上大mon播
14:30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7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26]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劉(24) #更改保釋條件 (#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3/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38/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3/25] (#0701金鐘 暴動)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顧,葉,蔡,郭,鍾(21-39) #續審 [5/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黃國輝裁判官
🕤09:30
👤諸(36) #審訊 [1/2] (#20230703元朗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 - - - - - - - - - - - - - - -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26]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劉(24) #更改保釋條件 (#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3/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38/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3/25] (#0701金鐘 暴動)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顧,葉,蔡,郭,鍾(21-39) #續審 [5/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黃國輝裁判官
🕤09:30
👤諸(36) #審訊 [1/2] (#20230703元朗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 - - - - - - - - - - - - - -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5/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內容:
📌PW15 偵緝警員13989梁震紅(音)
現守旺角重案組,2019.9月守西九龍反黑組第一隊。19年8.31日協助證物警15559處理證物。
D1證物 : 證人確認19年9月5有接觸11631,指對方曾作拘捕並相約19:55旺角交收涉案證物,包括:一背囊,盔甲,盾,手套,電話,棍,八達通,警方pol153 & pol857
證人指對方以透明大證物袋交予自己,並有告知屬於顧xx(D1)。證人收完證物後放去西九龍總部保存。
證人指續後有處理為證物逐項拍照程序,負責協助拎出嚟讓同事拍攝,拍攝為9.5-12期間,忘記確實日期及拍照警身份。證人及後在9月12日22:00再交證物予15559,即831案主證物警員處理,之後無再接觸D1證物 。
由9.5日19:55接收-9.12 日22:00期間自己保管證物,無予其他人處理/干擾證物。
D6證物 : 9.5日18:30有接觸警員10759 做證物交收。因對方拘捕831案一人,有告知為郭xx。證人指交收物包括:背囊,黑tee,口罩,手套,雷射筆,兩張8達通 - 一張不屬被告,電話,pol153,pol857 x2。
證人指交接時證物以大證物袋放,後有把證物拍照,忘記拍攝日期,證人拍攝期間角色為拎出讓警拍。後再於 9.12 日22:00交回警15559 。證人指各被告會以不同袋並打結交予15559。
9.5 日1830-9·12 日2200保管郭xx(d6)證物期間,無干擾/改變證物
🔸D6代表盤問
9月1日於葵涌警署拍攝d6的財物照:
背囊,手套,電話,兩張八達通,口罩, T恤,(聽唔到有無講眼罩同雷射筆)
另一張相:證人從10759接收證物袋後攤證物在地拍攝,冇特別為意點解多咗眼罩。
辯方請證人留意背包大格拉鍊位是否有改過位置,證人答交收會打開睇。證人確認不只負責d1d6 ,9.5-12 日有大概負責10-8 人之證物,此階段處理完,有分別做「154口供」,同意處理完d6 證物無做相應的「154口供」,辯問為何 - 答大部分都無做 。辯指記事册證人寫9.1日到旺角地鐵站作觀察,9.5 日08:30 on duty , 辯方指證人盡責有為每名被捕人寫「154口供」,證人指自己無為d6做。
辯方指證人9.20號 落有關D1的「154口供」 ,有講何時從11631收證物和9.12日交還。9.26 日證人的口供是關於伍姓被捕人士,提及9.5日從16058收證物,並於9.12日22:00交給15559。就d6 ,是在9.5日1830 交收證物,8項證物無包括眼罩,並於9.12 日22:00 交予15559。
辯指時間相若,同為9月12 ,同為交予15559 ,但無做d6之「154口供」 ,證人同意 。辯問為何相中多了眼罩,證人答係10759 俾自己。
辯指另一證人154 口供,見有處理蔡姓被告證物,並提及何時收和交回15559。另一涉許姓被告也是在9月4日處理並後交15558。
至於有關簡姓被告,是在9月3日拎證物, 8月12日交回。葉姓被告相同。辯方表示證人做了六份10分勤力,但卻沒有做d6,證人同意。
辯問記事簿冇相關記錄,證人回答有本簿自己保存的會寫交收時間日期。辯問證人當時九月為反黑組的辦公室有冇櫃及鎖匙,答有,無特別放證物房。辯指此案預審為2023年11月,d6 當時已表示會爭議證物鏈,證人回答唔知道。
就證人2024 年1月12有補處理D6口供, 辯指同日10759 有落口供。證人回答唔知道。
辯方指出10759 提及9月5號處理證物 並於1830交給證人 。辯方指出證人於2024年同一日落口供的時候提及是2019年9月11日對方把證物交俾自己,今日庭上證供卻說9月5號。辯方質疑證人指稱有用簿仔記低,但係日期出錯,證人回答打錯了11號。
辯方指出證人有補返份「154口供」,於2024年3月18日改返個日期為9月5號。辯方質疑證人唔肯定確實日子,證人回答自己在簿仔寫9月5號。辯方指如根據簿仔並輸入電腦,但卻把5號打錯為11號的出錯較難發生, 相關按鈕不是在附近。證人同意。
證人同意自己就雷射筆的描述寫上了綠色,並有開關雷射筆。控方質疑證人指稱冇作干擾不應該按制測試,證人不同意。辯方指證人很早做警察並有參與示威案件,八月的時候雷射筆等證物亦常見,應該把雷射筆交給專家,而不應該在被告不在場下按制。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10759到達並落口供時亦沒有開關雷射筆。證人回答唔知對方點做但表示自己需要知道(雷射筆開關)。辯指出證人於九月3-12日處理多於一支雷射筆,有16至17支。證人回答忘記了,同意黑色雷射筆係常見款式,確認照片中顯示的雷射筆有15 cm。辯方問證人會否就雷射筆標籤對Watt數有認知,證人確認,辯方指出有一招紙寫Danger和一標籤,問其認知。證人答該標籤為紅色,是警告射出的光會聚焦。辯方向證人指出此標籤是指該雷射筆射出之顏色,證人表示答唔到。辯方指出其他雷射筆的此招紙是意指射出的顏色,證人答可以癡錯,但同意辯方指此招紙看似癡得實淨。證人確認自己處理證物時有開過雷射筆,唯按制後是綠色。
證人同意眼罩是10759給予自己時放在大證物袋中,確認接收此時袋的狀態沒有被包起,是在西九龍總區進行交收,對方在Office走廊等自己,忘記當時對方把證物袋放在哪裏。
辯方指出西九龍走廊有多名警員處理831不同被捕人的證物(?)證人確認自己在西九龍總區進行證物交收。辯方問除了d6的證物袋沒有被束起,其他被捕人士的證物袋狀態。證人回答記得交俾自己時是沒有束起的。
辯方指出交收時有部份是類似機場安檢膠兜而不是證物袋。證人回答沒有。辯方指出d11相關照片顯示有一膠兜問有冇警員使用。回答沒冇。同意把證物交給15559是放在袋中,並束起冇作干擾。
🔹覆問
確認和10759在走廊交接證物,除了D6外,同時間有其他被捕人士證物進行交接。控方問如何區分,證人回答每名被捕人有獨立大透明證物袋,自己會搣張紙放落去並打結作區分。
控方問為何證人在講接收d6的證物時講漏了眼罩。證人回答真係講漏咗。控方問處理831案件證物交接時會有「154口供」 ,為何D6沒有作此154口供至2024年才有。證人表示答唔到,係漏咗d6。
同意警員10759做有關d6證物的交接。控方問為何要開d6的雷射筆,證人答要肯定發射到和其顏色,確認除了開關冇做其他嘢。從10759接收,再後交15559都有做過開關動作。同意銀色標籤在證物給予自己時一早已在,不知何時被貼上
📌傳PW16 警員15559王雨深(音)
現守長洲分區,19年9月守西九龍反黑。身為8.31案大證物警員,處理所有證物。
會從副證物警接收證物並加以描述,拍攝,包裝並寫編號和證物內容於標籤上,其後入電腦再交去證物室。西九龍反黑組,即證人的隊伍有三名副證物警員。控方再問其他隊伍的副證物警員人數,證人回答現場有兩名,會給自己執了的證物。
2019 9.12 有接觸13989,22:00 13989於西九龍總部交被捕人士的證物給自己,有 ap35顧xx (d1), ap41葉xx,ap x8蔡xx ,ap 27 郭xx。(ap :arrested person )。四名人士每人用一個大袋載住證物,袋有名字和編號。9.12 日22:00 收到此四袋證物外仲有其他被捕人士。表示由於太多證物需要處理,有被安排房間給予放進,該房間有鎖,自己和案件主管趙競輝(音)有鎖匙。
就d1 及d6證物如何處理,證人回答打開證物袋查看件數並做描述和包裝,及後輸入電腦系統,得出電腦編號,然後自己釘編號落證物。
其電腦記錄的警察內部名稱是pol69a 。當中資料包括證物的文字描述 - 證人確認描述由自己觀察所得出,證物顏色和在那一名被捕人士檢取,和證物編號。確認沒有編號會重疊。 包裝後會做俗稱黃色標籤,此為交去證物房的必須程序,黃色標籤和pol69 A之述相同,因為不想搞亂。證人表示由自己做黃色標籤,但指出黃色標籤多數手寫,但此案件太多要處理會用電腦作此工序,所以會是白色的 ,但其用途和黃色標籤相同。
證人確認D1證物有做此程序,之後放回證物袋並交往證物室,d6證物同樣做法。二人的證物於10月2 14:59(14:50?)以證物袋交去證物室,證物室警員取出證物並對番黃標籤是否和pol69a一樣,證人確認自己在場。二人的證物有被全數接收。
831案件的pol69a 列表中,證人確認當中見電腦生成的編號和根據自己認知所填的英文描述。d1 證物編號為609-621,D6 證物編號則為528-542,均確認為9.12 日十點從13989收到之證物,無多無少。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5/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內容:
📌PW15 偵緝警員13989梁震紅(音)
現守旺角重案組,2019.9月守西九龍反黑組第一隊。19年8.31日協助證物警15559處理證物。
D1證物 : 證人確認19年9月5有接觸11631,指對方曾作拘捕並相約19:55旺角交收涉案證物,包括:一背囊,盔甲,盾,手套,電話,棍,八達通,警方pol153 & pol857
證人指對方以透明大證物袋交予自己,並有告知屬於顧xx(D1)。證人收完證物後放去西九龍總部保存。
證人指續後有處理為證物逐項拍照程序,負責協助拎出嚟讓同事拍攝,拍攝為9.5-12期間,忘記確實日期及拍照警身份。證人及後在9月12日22:00再交證物予15559,即831案主證物警員處理,之後無再接觸D1證物 。
由9.5日19:55接收-9.12 日22:00期間自己保管證物,無予其他人處理/干擾證物。
D6證物 : 9.5日18:30有接觸警員10759 做證物交收。因對方拘捕831案一人,有告知為郭xx。證人指交收物包括:背囊,黑tee,口罩,手套,雷射筆,兩張8達通 - 一張不屬被告,電話,pol153,pol857 x2。
證人指交接時證物以大證物袋放,後有把證物拍照,忘記拍攝日期,證人拍攝期間角色為拎出讓警拍。後再於 9.12 日22:00交回警15559 。證人指各被告會以不同袋並打結交予15559。
9.5 日1830-9·12 日2200保管郭xx(d6)證物期間,無干擾/改變證物
🔸D6代表盤問
9月1日於葵涌警署拍攝d6的財物照:
背囊,手套,電話,兩張八達通,口罩, T恤,(聽唔到有無講眼罩同雷射筆)
另一張相:證人從10759接收證物袋後攤證物在地拍攝,冇特別為意點解多咗眼罩。
辯方請證人留意背包大格拉鍊位是否有改過位置,證人答交收會打開睇。證人確認不只負責d1d6 ,9.5-12 日有大概負責10-8 人之證物,此階段處理完,有分別做「154口供」,同意處理完d6 證物無做相應的「154口供」,辯問為何 - 答大部分都無做 。辯指記事册證人寫9.1日到旺角地鐵站作觀察,9.5 日08:30 on duty , 辯方指證人盡責有為每名被捕人寫「154口供」,證人指自己無為d6做。
辯方指證人9.20號 落有關D1的「154口供」 ,有講何時從11631收證物和9.12日交還。9.26 日證人的口供是關於伍姓被捕人士,提及9.5日從16058收證物,並於9.12日22:00交給15559。就d6 ,是在9.5日1830 交收證物,8項證物無包括眼罩,並於9.12 日22:00 交予15559。
辯指時間相若,同為9月12 ,同為交予15559 ,但無做d6之「154口供」 ,證人同意 。辯問為何相中多了眼罩,證人答係10759 俾自己。
辯指另一證人154 口供,見有處理蔡姓被告證物,並提及何時收和交回15559。另一涉許姓被告也是在9月4日處理並後交15558。
至於有關簡姓被告,是在9月3日拎證物, 8月12日交回。葉姓被告相同。辯方表示證人做了六份10分勤力,但卻沒有做d6,證人同意。
辯問記事簿冇相關記錄,證人回答有本簿自己保存的會寫交收時間日期。辯問證人當時九月為反黑組的辦公室有冇櫃及鎖匙,答有,無特別放證物房。辯指此案預審為2023年11月,d6 當時已表示會爭議證物鏈,證人回答唔知道。
就證人2024 年1月12有補處理D6口供, 辯指同日10759 有落口供。證人回答唔知道。
辯方指出10759 提及9月5號處理證物 並於1830交給證人 。辯方指出證人於2024年同一日落口供的時候提及是2019年9月11日對方把證物交俾自己,今日庭上證供卻說9月5號。辯方質疑證人指稱有用簿仔記低,但係日期出錯,證人回答打錯了11號。
辯方指出證人有補返份「154口供」,於2024年3月18日改返個日期為9月5號。辯方質疑證人唔肯定確實日子,證人回答自己在簿仔寫9月5號。辯方指如根據簿仔並輸入電腦,但卻把5號打錯為11號的出錯較難發生, 相關按鈕不是在附近。證人同意。
證人同意自己就雷射筆的描述寫上了綠色,並有開關雷射筆。控方質疑證人指稱冇作干擾不應該按制測試,證人不同意。辯方指證人很早做警察並有參與示威案件,八月的時候雷射筆等證物亦常見,應該把雷射筆交給專家,而不應該在被告不在場下按制。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10759到達並落口供時亦沒有開關雷射筆。證人回答唔知對方點做但表示自己需要知道(雷射筆開關)。辯指出證人於九月3-12日處理多於一支雷射筆,有16至17支。證人回答忘記了,同意黑色雷射筆係常見款式,確認照片中顯示的雷射筆有15 cm。辯方問證人會否就雷射筆標籤對Watt數有認知,證人確認,辯方指出有一招紙寫Danger和一標籤,問其認知。證人答該標籤為紅色,是警告射出的光會聚焦。辯方向證人指出此標籤是指該雷射筆射出之顏色,證人表示答唔到。辯方指出其他雷射筆的此招紙是意指射出的顏色,證人答可以癡錯,但同意辯方指此招紙看似癡得實淨。證人確認自己處理證物時有開過雷射筆,唯按制後是綠色。
證人同意眼罩是10759給予自己時放在大證物袋中,確認接收此時袋的狀態沒有被包起,是在西九龍總區進行交收,對方在Office走廊等自己,忘記當時對方把證物袋放在哪裏。
辯方指出西九龍走廊有多名警員處理831不同被捕人的證物(?)證人確認自己在西九龍總區進行證物交收。辯方問除了d6的證物袋沒有被束起,其他被捕人士的證物袋狀態。證人回答記得交俾自己時是沒有束起的。
辯方指出交收時有部份是類似機場安檢膠兜而不是證物袋。證人回答沒有。辯方指出d11相關照片顯示有一膠兜問有冇警員使用。回答沒冇。同意把證物交給15559是放在袋中,並束起冇作干擾。
🔹覆問
確認和10759在走廊交接證物,除了D6外,同時間有其他被捕人士證物進行交接。控方問如何區分,證人回答每名被捕人有獨立大透明證物袋,自己會搣張紙放落去並打結作區分。
控方問為何證人在講接收d6的證物時講漏了眼罩。證人回答真係講漏咗。控方問處理831案件證物交接時會有「154口供」 ,為何D6沒有作此154口供至2024年才有。證人表示答唔到,係漏咗d6。
同意警員10759做有關d6證物的交接。控方問為何要開d6的雷射筆,證人答要肯定發射到和其顏色,確認除了開關冇做其他嘢。從10759接收,再後交15559都有做過開關動作。同意銀色標籤在證物給予自己時一早已在,不知何時被貼上
📌傳PW16 警員15559王雨深(音)
現守長洲分區,19年9月守西九龍反黑。身為8.31案大證物警員,處理所有證物。
會從副證物警接收證物並加以描述,拍攝,包裝並寫編號和證物內容於標籤上,其後入電腦再交去證物室。西九龍反黑組,即證人的隊伍有三名副證物警員。控方再問其他隊伍的副證物警員人數,證人回答現場有兩名,會給自己執了的證物。
2019 9.12 有接觸13989,22:00 13989於西九龍總部交被捕人士的證物給自己,有 ap35顧xx (d1), ap41葉xx,ap x8蔡xx ,ap 27 郭xx。(ap :arrested person )。四名人士每人用一個大袋載住證物,袋有名字和編號。9.12 日22:00 收到此四袋證物外仲有其他被捕人士。表示由於太多證物需要處理,有被安排房間給予放進,該房間有鎖,自己和案件主管趙競輝(音)有鎖匙。
就d1 及d6證物如何處理,證人回答打開證物袋查看件數並做描述和包裝,及後輸入電腦系統,得出電腦編號,然後自己釘編號落證物。
其電腦記錄的警察內部名稱是pol69a 。當中資料包括證物的文字描述 - 證人確認描述由自己觀察所得出,證物顏色和在那一名被捕人士檢取,和證物編號。確認沒有編號會重疊。 包裝後會做俗稱黃色標籤,此為交去證物房的必須程序,黃色標籤和pol69 A之述相同,因為不想搞亂。證人表示由自己做黃色標籤,但指出黃色標籤多數手寫,但此案件太多要處理會用電腦作此工序,所以會是白色的 ,但其用途和黃色標籤相同。
證人確認D1證物有做此程序,之後放回證物袋並交往證物室,d6證物同樣做法。二人的證物於10月2 14:59(14:50?)以證物袋交去證物室,證物室警員取出證物並對番黃標籤是否和pol69a一樣,證人確認自己在場。二人的證物有被全數接收。
831案件的pol69a 列表中,證人確認當中見電腦生成的編號和根據自己認知所填的英文描述。d1 證物編號為609-621,D6 證物編號則為528-542,均確認為9.12 日十點從13989收到之證物,無多無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