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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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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5/25) #0701金鐘

A1 周(37) / A5 戴(17)
A6 戴(17) / A7 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上午進度:

📌傳召PW2  余家宏(音)督察作供

🔹主問
▪️確認P35 書面口供內容
-0515 時扺達告士打道分域街,向夏𒡱道推進
-0525 時在夏慤道面向添美道位置設立防線,首次見到示威者。
-稍後0705時獲派前去演藝道北行線另設防線再次推進
-0730時 PW2及隊員至龍匯道添美道防線再向示威者推進,現場情況就如昨天片段所見
-工作至0940離開現場
▪️P31谷歌案發地點地圖
放大A3,本來要求紙本地圖標示上述位置,法官質疑睇片大約已知位置,證人再晝可能大家更混亂,倒不如之後雙方再商討確認位置

🔸D5 盤問
-確認夏𒡱道演藝道工作至0940離開
-7月1日早上0640 時,辯方證物D5-2 圖片為金鐘實景相片所見龍匯道添美道中信大廈,確認在此執勤。問約0640軒尼斯道至金鐘道有無封路 - 答忘記,續指執勤工作不包括軒尼斯道至金鐘道事情。辯問金鐘道JW萬豪酒店如要行去添美道要過一條馬路  …官請證人避席,並向辯方表示可以有不同路線。辯指欲問封路事宜,官指需知證人職位會否知封路/只是得知指令,需問是否知執勤以外地方的封路事宜。

辯問2019.7.1 6:40有無負責封路 - 答無。是否知政總有連儂牆- 答記得有類似東西,不太清楚位置。問是否知立法局煲底位置- 答大概知,同意是在辯方在地圖指出之位置。

問2019.7.1 06:40有無示威者在煲底 - 答唔記得有無人吿知,但認知煲底有牆擋,指自己在龍匯道睇唔到。問有否見連儂牆在添美道干落道中位置 - 答當日自己所處位置見唔到連儂牆位置。問(時間聽唔到)金鐘地鐵站有無運作 -答唔知 問海富中心金鐘廊有無關閉 -答唔知

🔸D6盤問
就證人在主問指觀察龍匯道示威者人數有1000人以上,同意係自己估,不一定準。同意曾多次發警告,如不離開會以武力清場。不同意辯指有警以棍揮打示威者,但指有用警棍。辯問有否以盾牌推示威者,證人答驅散會用,但推的動作有待商榷。辯問證人提到示威者擲的水樽大部分係膠 - 答同意有見到膠水樽

📹睇片072818 -39

辯指見警防線,頭盔綠色,證人同意係z4隊,有示威者傘陣,傘打開,同意為警方向前推進的一刻。辯指龍匯道為雙線,片段為東行線,中信為西行線,辯問東行和西行都是雙線行車 - 答應該係,同意兩邊都有行人路。辯問片中路牌至巴士站牌有多遠,答10-15米。在防線開始推時,證人答其位置在西行線近中信,問是否見東行線情況 - 答見到。

警察防線和示威者傘陣接觸時,證人同意有部分示威者向後走+他們身後有其他示威者+示威者跑去立會大樓時有機撞埋一堆。

🔹覆問
煲底:不清楚立會煲底示威是否需申請,同意只能講立會有一示威區,但什麼時候開/需申請都不知,會清楚其實質位置。

政總連儂牆 :問政總連儂牆實際位置是否清楚,答同意辯方在盤問時所指之位置,但無親眼見過該牆,續答執勤當日無見過該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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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其立場: 2019.7.1  06:40-07:35階段
軒尼斯道 至 金鐘道+ 金鐘道 至 添美道 無封路。而金鐘廊,海富中心 ,金鐘港鐵站並無關閉。官請控在同意案情處理,控指處理中

📌傳PW3 - 拘捕D1女警25187 李曉童(音)

🔹主問內容

現駐西區刑事調查隊第6隊,案發為z4隊。
2019.7.1回了一份證人供詞之大概內容:

2019.6.30當值z4 073x-完。08:10到政總,1900到總區。7月1 0455 候命,0530往演藝道龍匯道設防線。0715 演藝道龍匯道交界有200-300人,警和示威者彼此距離100 m。示威者有叫囂,聽不清其內容,有鐵欄,警方警告後示威者無離開。z3z4 隊伍在龍匯道方向推+驅趕示威者。0740在中信汽車咪錶處宣報拘捕並交犯人(D1) 予34731 。
——————

證人答Z4 有約30隊員,而每小隊人數相約。證人在防線後方。0730證人仍在防線後方,當時小隊推進中,證人見一名黑短衫黑短褲長髮女子一人坐喺中信大廈對面汽車咪錶停泊處的馬路上,近行人路,該女子頭留血中,證人上前協助處理傷口。其他隊員繼續推進。處理傷口期間見一名男子出現在傷者附近,穿黑短袖,啡短褲,頸掛了眼罩,雙手前臂包保鮮紙,睇唔到來自邊到。

證人指第一眼見此男子之位置無印像,留意到時他是在傷者旁,有問男人喺度做咩,對方答係幫d受傷既人。證人留意其衣着,加上警方已作警告叫離開,認為對方有參與非法集結,於是進行拒捕,即a1被告。無印像對方有無話點解喺度。

證人幫女傷者期間,無印像D1有無幫手。該處有3-4警員在旁處理傷者。後交被告A1予34731,忘記34731幾時到。隨後由34731處理A1。拘捕A1時已處理完傷者。

🔸d1辯方盤問

📹播片1 -  07:29:00-07:29:20
(按:見警追人中,有人被警拉衫至露出膊頭 ,一男一女背住鏡頭走)

辯指片見一男一女,女背住花背包,證人同意為主問提到自己見到的女傷者+片中女子其身旁是D1

證人同意是先處理傷口才拘捕D1 ,就片顯示之階段,同意還未拘捕D1/處理女傷者之傷口。同意片中D1和女傷者一齊行 。

就主問證人指推進間見女傷者一人坐在停泊處,辯指當時D1在女傷者旁邊,證人答無留意 ,因想優先處理傷者無留意女傷者身邊人。辯指女傷者坐地時d1已在她身旁,控指有時間性問題。辯指當證人行去女傷者時D1已在她旁,證人指無印象無留意。

📹播片2
(按:地上見一女短褲短衫,有女聲喊叫,白衫警員在她旁,有一黑衫男子在該女子旁)

證人同意片見之黑衫男為D1並位於女傷者旁。同意片中見由一白衫警員替女傷者處理傷口中,證人同意當時自己還未為女子處理傷口,同意是在片顯示之階段後才行往傷者處。

辯指片中白衫男警當日有用D1提供之急救包物品處理女傷者傷口,證人答在自己在場下之階段並不知道。辯指證人主問時指處理女傷者期間見一男子出現的講法是記錯,因片顯示在證人出現前D1己出現在女傷者旁 - 答不同意,因替女傷者處理傷口期間無留意。

🔹覆問

2019.7.1有無見D1和女傷者在向前行之情境,即辯方之片1  - 答無

見女傷者坐在地上,有留意到已有警替其處理傷口,即辯方片段2中之白衫男警,自己後來才去處理傷者,後再發現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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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召pw2 以相片確認煲底和連儂牆位置,證人指唔知連儂牆實際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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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完,星期一10:00全天審訊
- 將會傳拘捕D5 D6 警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5/25) #0701金鐘

A1 周(37) / A5 戴(17)
A6 戴(17) / A7 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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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控方代表是大律師到庭表示因身體不適,希望法官批准押後。

案件押後至明天下午1430繼續。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7/25) #0701金鐘

A1 周(37) / A5 戴(17)
A6 戴(17) / A7 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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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1436 開庭

📌傳PW4 (搜查及看管D1 )警長34731 莊小龍 (音)
🔹主問
現駐守旺角警署,案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0740 時在龍匯道對出公眾停車場PTU 女警PW3將一狗捕男子即D1 交證人看管。同意0756 至0809 時在場替D1搜身,🫂播放 P29片段,實際時間約08:14分見到黑衫白圖案上衣穿短褲為D1,自己正搜查其物品,證人手中紅色物件是D1身上急救包。
🔸盤問
D1代表
搜身找到紅色急救包即片中所見,問是否有膠布剪刀?答現時記不起,只肯定包內有急救用品。有問過D1 係咪識急救,他答識。急救包冇檢取作證物,PW4解釋因其身上有其他物品如護目鏡,手套、護頸布,相信這些才同案件有關所以只檢取這些
🔹沒有覆問

📌傳PW5 (拘捕D5) 警員 22803 X文禧(音)
🔹主問
案發發PTU Z連第4小隊,7月1日參與踏浪者行動,2019年7月5日11時撰寫3頁供詞。部份供詞以65b (P375)呈堂[刪去衣著形容] 。7月1日當天04: 50到達灣仔分域街,0720 時推進至中信大廈外圍,仍有200人在場對峙,有人投擲水樽,Pw5在最前排作警告但無效,後來0725 時示威者後方向警方推出一架紅色鐵籠車,於是大隊推進,PW5揮動警棍,10米外示威者揮動長傘,有些傘打開有些不是,PW5用圓盾抵擋及推進,留意到有多人繼續用傘督向警方。之後看到一名男子示威者正以雨傘不停督向身邊同事,警告後仍照舊於是上前制服該人(即D5)並帶到龍匯道錶位坐低以口頭宣布拘捕及隨即搜身,其後DCP 2737前來協助,最後帶D5上警車。問到D5手持之長傘截停後放在何處,PW5答在混亂中不見了沒檢取,確認截停後視線一直沒離開過D5。

1521 小休 至1532

🔸盤問
D5代表
同意口供 指6月30日上午730當值,0830去到政府總部,晚上1930到警察總部,11小時內作等候指示沒休息,直至7月1日 0430 出動又再等候指示約10小時也冇休息或睡眠。7月1日 凌晨0530 至到0725在灣仔至金鐘一帶執勤。0725時見到紅色鐵籠,同最前示威者距10米,確認自己右手持警棍,推進時會揮動,另外左手也持透明圓盾作保護,可看穿見到前面景物。同意多過一人用雨傘督向警隊同事,不同意前排有示威者打開雨傘督向警方之時應該看不到該人,PW5解釋會有罅隙仍會見到持傘人樣貌。沒開的傘是向前督,而示威者用傘曾督中同事身體及盾牌。印象D5用已關上雨傘向警察督,見到其衣著就如庭上刪去口供所形容,黑衫黑長褲及深色鞋。位置在示威者第幾排,答不知分多少排總知在視線範圍內見到佢。進一步指D5是黑頭髪約1.75米高及廋身材。其手持雨傘因混亂中不見了只記得是淺色,不肯定D5督中了幾多位同事。上前時用手禁住D5制服,帶去龍匯道咪標位坐底,具體制服情況如禁左定右方因太耐唔記得,印象D5是企住。不同意作供指D5用傘督時衣著其實看不到,只是說出拘捕時見到之衣著,也不同意D5沒有用雨傘督警員。不同意6月30日起已連續工作20多小時太倦有機會認錯人。不同意制服時D5想起身但被警員用棍打手臂叫「唔好反抗唔好襲警」,D5放棄起身。

📌案件管理
PW5主問未完,明午繼續會播一片段及估計有十五分鐘主問,另外明天將傅召D5 之證物警員 ,之後原打算傳召拘捕D6警員,但負責拘捕D7證人星期四不能出庭有可能要調往明天。

1629 完

案件押後至明午1430 繼續,D1 代表會缺席但指示律師可出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1/25) #0701金鐘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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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13 開庭

D5代表致歉因新界道路早上有兩宗意外阻塞遲到。控方表示加開3月28日但不早於1200,另外4月2日下午1430才開庭。

📌傳PW8 偵緝警員15010 何溢坤(音) - 負責查看片段辨認4被告

🔹主問
現駐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委派為本案之調查員,於2024年1月4日為案件撰寫了一份口供,第5頁起因同本案無關遮蓋,口供以65b 星堂(P40),證人工作負責觀看以下片段:
1)警方現場拍攝錄影片段
2)中信大廈CCTV錄影片段
3)經互聯網絡下載公開片段包括:
a / HK01
b/ ONCC TV
c/ TVB 新聞
d/ 香港開電視
在片段中審視查看有否有被捕人在被捕前於片段中出現,主要依賴比對警署拍攝被捕人之相片冊(P15 至P20),憑各人樣貌、衣著及裝備辨認,上述3項片段分別各總長共6小時、10分鐘及60分鐘。估計自己反覆以慢鏡,快鏡,定格及放大前後共看了約400小時才找出本案4被告,自己紀錄了相關片段時間並作了截圖。控方呈上庭上播放片段列表MFI 2。打算庭上按次序逐段播放,證人已替被告各自作作截圖冊分別呈上,有被告代表即指也想收到其他被告截圖,法官休庭讓控方處理。

1040 休至1057

主控指示PW8每當見到被告便用箭咀指出。
📎D1
約 07:18 時起出現,戴口罩、有眼罩,揸住紅傘,穿黑色衫及孭住背囊

是大律師再用手機作截圖,做了數次後法官便問辯方其實針對此證人所呈堂截圖是否爭議,各人表示不爭議手上截圖是被告,但如主控一路播片又再用手機作新截圖甚至放大則希望預早收到,以便索指示作盤問,法官休庭予雙方討論是否可省卻時間。

1151 休至 1221

商討後控方指會再在片段中再作新截圖,要求押後至明天12:00,𠄘諾會利用今天餘下時間作新截圖並交辯方,各辯方代表不反對。

1226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2:00 繼續。

早上總結:「截圖呢啲唔係應該一早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