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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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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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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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理大 #暴動

郭(20)
🛑服刑中

控罪: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3日判處監禁4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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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法律代表:#大律師陳國維

法庭拒絕接納上訴人的申請理據,其中:被告當日乘的士經東區海底隧道(明知當日紅磡海底隧道已封閉)前往理工大學而進入上址;當時是留守現場而不是留下,更籍此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而被捕時身穿的白色波鞋佔有由警方水泡車所噴射的藍色水,必定他當時是身處核心現場而不是他說所謂室內範圍如圖書館飯堂等等及被捕時的顏色(黑色)衣物。雖然沒有實質證據證明他當時於現場所做的事,但基於各種理由已足以證明他有參與暴動。

最終拒絕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有權再申請上訴,但法庭下令減時風險令,在聽候上訴裁定時被扣押的日子,不得計算在原定之刑期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3W條),即是變相加監。

✖️拒絕上訴人的申請,判詞會於3個月內頒布


(記:有親友到庭支持,上訴人有向親友揮手)

[10:48] 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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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17: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69)🛑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李卓人已還押逾34個月;何俊仁已還押逾11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黃,吳,張,張,嚴,李,賴,鍾,許,劉(21-29)🛑黃,吳已還押逾50個月;李已還押逾44個月;賴已還押逾41個月;鍾已還押逾40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4個月;許已還押逾33個月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審訊 [1/65]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1208荃灣 製造或管有爆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14:30
👥蘇,彭,蔡,陳(18-33)🛑蘇已還押逾50個月;彭,陳已還押逾49個月;蔡已還押逾46個月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1208灣仔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串謀謀殺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 #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20200117沙田 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6:30
👤林(21) #宣佈判決 (#20200413葵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5月5日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8/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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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朱,許,馬(20-24) #提訊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袁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未知案發日期 9項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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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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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內容從缺/錯漏歡迎補上 -

📌辨方希望傳召原本代表D4的律師,重開辨方案情。背景:

代表D4辯方指事後發現證物P89 P90 冇俾事務律師,但事務律師有additional  unused material 之收據。

法官指有披露列表,如果想睇需要問控方。辨方同意此為程序。官指即係有disclose。辨指事務律師冇列表+被告比完口供後先拎+律師樓server 無此列表。

官指有律師有責任檢查,奇怪為何沒有發現問題。辨方指冇此列表因為無發現過,去到被告比口供後,發現同P89 P90唔同

官指就披露列表,如果認為有需要睇可以去睇,認為辯方就沒有列表一說奇怪,因為應該睇晒所有unused material,續表示不解事務律師為何簽收後不拿取副本

官質疑是辯方先拿出P89 P90。辨方指控方和辯方拎出的兩個版本不同,並指自己收到的相冇時間日期,唯控方盤問時提到有相片顯示被告於7:00拍攝,此與被告指正睡覺的口供矛盾。辨方指望釐清被告冇Meta data 去重睇,引伸口供有可能係忘記。

官質疑被告當時可以答唔記得咗 。辨方同意被告親身經歷應該要記得,但沒有此文件予被告查看可以是被告搞錯之背後原因。

官再問P89 和P90是否相同情況。辯方回答自己皆沒有p89 p90 兩張相上的文字,meta data 包括時間日期。

官問serve addition list 當時仲有其他文件嘛。辯答有五項,唯律師樓紀錄有收到三項。法官質疑咁都照簽,辨指不能代對方答。

📌辨方希望傳召原本代表D4的律師,重開辨方案情。官指律師無actual knowledge,因唔係佢收,messenger先可以講發生咩事,辨方同意。控方希望待辨方有書面陳詞後才決定是否反對。

- 預3月28日10:30再作提訊 -
屆時再決定是否傳召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