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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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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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01金鐘

A2黎(19)/A3陳(20)/ A4陳(20)/
A8黃(29)/ A9何(28)

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A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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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控罪二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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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案情:
2019年7月1日有人在網上呼籲中斷七一升旗儀式。
2019年7月1日 0500時開始,演藝道、龍匯道等有示威行動。
0530時示威者橫越警方車路防線。
0530時起,警方用揚聲器警告示威者,數百名示威者仍然繼續佔領。有示威者派保鮮紙,戴防毒面具...辱罵警方、移動欄杆、投擲阻礙物。有示威者在傘陣後躲避,有人用閃燈、鐳射筆射向警方。

0715-0722時,警方驅散示威者,左轉入龍匯道。
警方防線有激烈衝突,有示威者投擲雞蛋、雨傘、水樽、使用噴射工具。
有人用雨傘襲擊警方和躲在傘陣,之後示威者後退,把三角鐵馬向後拉,退至龍匯道,往龍和道方向逃。

A8在交界被捕。
0722-0724時,示威者留在龍匯車道,大叫口號。躲在傘陣後投擲物件,使用鐳射光...把裝有紙皮的鐵籠推向警前排。
0724 龍匯道示威者開始散去。

A2,3,4,9在龍匯道被捕。
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有以下說法:
A2表示想表達訴求。
A4表示激烈衝突???(咪好嘈聽唔到)
A3,4,8,9身上有頭盔、眼罩、口罩、索帶。

A2在示威者防線前排,手持黃色雨傘,指向警方並揮動雨傘。
A3在龍匯道被捕,在示威者防線前排,在群中間移動至前排,用手指指向警方。
A8在交界被捕,有投擲水樽,其後退至示威者防線。
A9在交界被捕,在人群當中,與另一示威者交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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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分有三個階段

階段一(0544-0715)
由0500開始,有示威者大叫口號、辱罵警方、拆欄。
於後期0545分已是暴動,有人搬動鐵馬。
李慶年提醒非法集結是「會」破壞社會安寧,暴動是「已經」破壞社會安寧。

階段二歷時7分鐘。

階段三歷時2分鐘。
基本上所有被告在0724時已被捕。

所有階段歷時9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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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角色
李慶年問起各被告的行為。
只有A4沒有片段拍到行為,其他被告都有片段拍到。
有問到A2是否留守,因沒直接或間接證據證明他有參與襲擊。李慶年舉例指扔磚、挖 磚、傳送磚頭是不一樣的。
A2是有參與行為,李慶年提醒是在討論有沒有襲擊行為,因參與行為全部被告都有,要知道有沒襲擊行為,才能在量刑時說清楚。因此沒有直接證據指A2有直接襲擊的行為。
李慶年指被告投擲的工具有分致命和非致命,又留意到A8扔的是水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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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數
李慶年指「數百人」很龍統,可以是三百 人,可以是九百人,也是「數百」,但當中有很大差別。
控方指是200-300人
李慶年指暴徒分好多類,有偏激勇武派,有留守現場壯大聲勢的。
控方沒精準分工數字,但指前排有約20-30人,是整體人數十份一。

演藝和龍匯流動性範圍約100米-200米,約大半個足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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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程度
辯方表示是低或低至中,承認參與人數不是最低,不是突發性,但武力程度低,催淚彈也不需要放,也沒有人使用火,沒有人受傷。
控方同意不是激烈的暴動,認為程度是中或中下,即是低至中,但未到低。
李慶年多次暗示控方「我問咗咁多次」「你點算好呢」暗示控方要說暴力程度嚴重。最後同意為暴力程度是中。
控方補充是次暴動激烈,有人扔雞蛋、水樽、雨傘、煙霧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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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片📺

顯示當時暴動情況,及各被告的被捕片段
超高清鏡頭影到好多人
(有牧童笛聲)
(背景聲有「黑色帽扔嘢!影住佢」「扔遮!影住佢!」「戴住口罩扔嘢!影住佢!」)

A2手持黃雨傘
李慶年:A2左右的人疑似推他向前衝,似「極度暴力的勇武派推年輕人出去」,還有通訊器,似經過「軍事訓練」
有A2即場被截停搜查的片段,狗問「槌仔係咪帶嚟遊行示威打中信大廈㗎」A2答「係」

A3穿透明雨衣
中信大廈對出,3示威者被狗拉起扔去牆邊,之後到A3被扔去牆邊。

A4沒有影片

A8
A8在馬路上被按低

A9
A9被帶到中信大廈外,被告坐在地上

2019年7月1日未有口罩令,是暴動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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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A2案發只有17歲,現年20歲是學生,嚴重程度是低至中。
各封求情信可見他是品行良好的人,希望可以索取教導所報告。
李慶年問如果報告不被採納,會想量刑是多少,辯方回答不高於三年。


A3案發時17歲,現年21歲,是學生但被逼停止了。於2019年尾去了新加坡接受訓練,但沒離港,最後選擇回港。訓練期間令被告心智成熟,明白守法的重要。超過10封求情信得知他背景是如何。希望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當時他手指警員,是叫警員不要傷害群眾,他是沒組織、自發地到達現場,以後自己可為大家發聲,現在明白是愚蠢和不智。李慶年指主流意見接受不到。
李慶年提醒勞教報告偏離主流意見,問如果跟主流意見,會想量刑是多少。辯方回答不高於三年。

A4有家人去世,現年與2人同住,現過了21歲。
引用 #1118理大 梁XX案,律政司會申請覆核.........
本案的嚴重性低,被告背景苛刻。
李慶年引用 DCCC190,193,194,196,198,200,201/2021、DCCC632/2022,簡稱該些案是「梁XX系列」,他們都是陳廣池法官,李慶年在疑慮自己要不要跟陳廣池法官的標準。李慶年指要在阻嚇和更生之間取得平衡。
李慶年認為如果用「梁XX系列」作為案例,如有風險坐兩次監,對被告生涯規劃有影響,因該案處於覆核階段。
辯方指想爭取最低刑期,指估不到將來發生甚麼事,李慶年提醒他是估到的,要作出風險評估。
李慶年問辯方想跟主流意見,還是大膽的挑戰,但後果不知。
辯方指希望量刑起點低於三年九個月,表示明白「梁XX系列」是新思維,所以主張起點不高於三年。

A8因為案件影響而需要轉職,現年30歲。
身世不幸,家人之間的關係不好,有親戚身體不好。被告有接受治療。
願意承認控罪,希望量刑起點為三年至三年半,同意明顯地扔水樽,明白這樣是不對。希望盡快服刑完照顧家人。
李慶年提醒有人利用精神病作疪護,但也有人是真的精神病,所以要有案例。
辯方引用鄧XX案例,明白不能用病作為犯法的藉口。
李慶年引用女村長案例,指可以從減低罪責方面參考。

A9案發26歲,現時29歲,有悔意,家人支持被告。
求情信指僱主願意在他服刑後繼續聘請,朋友和同事也指出他是善良的人。
(沒其他了...)
李慶年問如果報告不被採納,會想量刑是多少,指A9年紀較大,與其他被告情況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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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處理:按主控官申請處理

李慶年指自己「好好生意」,所以要還押超過3星期才判刑,想盡量顧及A2的利益,因為判教導所的話不能扣減

A2索取教導所報告、A3索取勞教報告、其他人沒報告

🛑還押至2023年4月13日0930上庭,由當值法官押後到4月17日0930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04月1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9/40]

🕤09:30
(已有)#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6/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2/9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7/25]

🕦11: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9/7]

(截至0933)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0701金鐘

A2黎(19)/ A3陳(20)/ A4陳(20)/
A8黃(29)/ A9何(28)
🛑各被告已還押逾21日

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A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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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控罪二存檔法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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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A3報告正面

A2在還押期間有寫求情信,律師指本案暴力程度不高,被告曾往海外參軍,但之後有回港。
李慶年指不想冒險,指這是原則性錯誤,指判勞教有可能被覆核,被告也會記掛住這個訴訟。
因此李慶年想判監,而A2想坐勞教

A9換了法律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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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陳詞(只列重點):
暴動是預先計劃,示威者響應呼籲,大部分有裝備,是有備而來,最高峰有200-300人,有扔雞蛋和其他物品,推欄杆向警方,前排有20-30人,有用雨傘接觸到警方,有人推裝滿紙皮的鐵籠向警方。
歷時約99分鐘,事件阻礙駕駛者,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
不過本案沒有使用汽油彈和火,本案屬中度嚴重性。
不少參與者被煽動上街,片中有2名男子把被告推去前排,雖然部分被告沒有暴力行為,但留守現場壯大聲勢也是參與暴動的一部分。
法庭的判刑要有阻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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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A2心智明顯不成熟,有精神情緒問題,精神健康值得關注。因此教導所是合適的。

A3不是少年人,勞教中心是一年至半年不等,不是和量刑基準合乎的做法。量刑起點三年三個月,認罪扣1/3,因此判處監禁26個月。

A4 起點三年三個月,扣1/3,因此26個月。

A8有扔水樽,起點三年九個月,扣1/3,因此28個月。

A9起點三年三個月,扣1/3,因此26個月。

上述被告都被考慮到案件拖延三年半年,很遲才被起訴。

🛑總結🛑
A2 :教導所
A3 :26個月
A4 :26個月
A8 :28個月
A9 :2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1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9/18]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6/3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鍾(32)

控罪:
(1)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2)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4)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5)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10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2022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 「四圍去播毒」等字眼, 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 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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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3),(5):認罪
控罪(2),(4):留在法庭存檔

🔸控罪(1),(3),(5)罪名成立

🔸案情 : 指被告在連登,發表言論以違法行為威脅司法人員,如在一貼文留言「殺哂d 法官就岩」,唯該留言意正評/負評皆為0。被告亦有就關於梁健輝先生7.1事件發表相關言論,正評/負評皆為0。就COVID事件,被告曾發表指「與病毒共存個權係我地身上」,共543項留言,35xx正評4xx負評。

🔸拘捕:拘捕時電話發現相關連登account ,除了案情提及的言論,也發現其他以反政府為主的內容。

🔸辯方陳詞:
被告無定罪紀錄,和父母同住,完成大學課程,替父親處理小型公司。求情:被告向影響社會道歉,只意在網上發表情緒。被告知悉會有機會即時監禁,因此為雙親身體早前問題而感擔心。父親指被告本性善良,曾考取first aid牌希望幫助他人。

控罪(1):被告的留言無人回應,內容空泛,屬發洩情緒。官指煽惑屬預防性罪行,未必需要付諸實行
控罪(3):被告之發表亦無人回應,屬對制度不滿。
控罪(5):針對防疲:雖然有3千多正評,4百多負評,但當時omicron弱很多。辯方希望各罪可以同期執行。

🔸判刑:
李官指就煽惑罪,應讓法律在最早時間介入。指被告不是名人,雖控罪一沒有引來大回響,但控罪(5)為持續性,積極鼓勵性。
控罪(1)於2021年5月散播殺害司法人員言論;
控罪(3)於2021年7月 散播殺害警務人員言論;
控罪(5)於2022 年2月就COVID發表言論顯示被告敏感度不足。

控罪(1),(3) : 量刑10個月,求情減1個月,認罪減3分1,兩罪中3個月分期執行,即9個月
控罪(5):量刑4個月,求情減1個月,認罪減3分1,即2個月

總刑期11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審訊 [1/4]

上午進度

👤周 (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2020年12月初有人在社交媒體留言稱「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斬殺鄧XX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五旬男子,事隔逾一年多於2022年5月才作正式落案起訴。

辯方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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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法庭先聽取答辯,書記宣讀控罪後,被告表示明白,不認罪

李官稱收到雙方對被告的精神報告,和提出的案例,稱有兩個方式處理:一、在控方開案前,先由法庭裁定報告可否呈堂;二、如常進行審訊,直至法庭作出裁決才一併考慮。

控方提出小休,以便和辯方商議。

李官稱比雙方睇咗多四倍案例,提出觀點給雙方考慮,要聚焦報告的效果,雙方專家均稱被告的焦慮及適應障礙症屬於輕微,辯方係咪指被告係嚴重到失去自制能力,從而消除犯罪意圖?如果係就對被告好危險,指被告有精神病,會影響被告福祉;如果係輕微,係咪可以成為辯解?

李官續指出Archbold 2023 Vol I & II 的法律原則,和終審法院 HAMC 35/2023 的案例中,稱辯方把求情理由混淆成辯護理由。指辯方要考慮被告當時係咪 totally lost of self control ,係一時衝動抑或係有意圖?

小休後,雙方同意以方案二進行審訊,稍後再決定係唔係傳召專家證人。

————
📍開案陳辭大概
被告干犯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和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的Facebook 專頁留言,非法煽惑他人作出非法傷害他人,請法庭考慮是否具煽惑犯罪意圖。

林卓廷在2020年12月2日在Facebook 貼文指告黎智英係CLS,被告在12月3日06:40對貼文回應,留言「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暫(斬)殺鄧炳強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地(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之後被告再留言「香港人太斯文了,不可能以和平方法對付中共」。在錄影會面中提到為何指向鄧炳強和高層,留言用字的意思,解釋是一時衝動。

被告在Facebook 的個人資料均屬真確,當日晚上已經删除Facebook 帳號,但無删除留言。

雙方精神科專家獨自的報告內容,和在預審時,法庭要求下,兩位專家所做的聯合報告,均同意被告係有輕微的焦慮及適應障礙症,辯方李醫生認為不能排除受影響,控方蔡醫生則認為就算有影響都係輕微。

控方指煽惑罪係預防,即使無人被煽惑,引用吳文遠案例,從煽惑嘅元素,當時社會氣氛、留言用嘅字眼、所針對嘅人、錄影會面招認,考慮被告嘅意圖。

————
📍承認事實
簡述Facebook 的運作方式。林卓廷在Facebook 的貼文,被告的留言,警方的截圖,留言曾一度消失。

警方拘捕被告,搜出兩部電話,在警誡下同意由警員重新登入原來Facebook 帳號,並把留言截圖和影相,留言有三千多回應。

有三段錄影會面紀錄,呈上光碟和謄本,被告知道高等法院禁止發佈警員資料,同意觸犯禁制令,同意截圖和相片內容。

證物鏈不受爭議;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
控方申請播出錄影會面紀錄,辯方對內容和自願性無爭議,無需要在庭上播出,李官表示會在內庭觀看。

李官提出假設專家報告可以呈堂,審訊的議題:
1. 被告的適應障礙症,混合焦慮及抑鬱,影響判斷能力,從而消除犯罪意圖;
2. 廣義上兩份專家報告無分歧,微觀上有唔同,李醫生認為不排除有影響,蔡醫生則認為就算有影響都係輕微。

辯方申請休庭睇案例、與控方商議、和向被告解釋。

11:10~12:09 休庭

辯方睇咗案例,立場係不再倚賴辯方專家報告,在此立場下,控方亦不再倚賴控方專家報告。

於是議題變更為爭議煽惑意圖,即是被告有無意圖使或者相信被煽惑的人,如果付諸實行,就會對警員身體做成傷害。

控方對議題無評論。亦確認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無辯方證人。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審訊 [1/4]

下午進度

👤周 (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辯方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4:36] 開庭,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部份個人資料省略)被告從事物流業,2000年開設公司,2016年倒閉,個人破產,2017年轉職夜間保安員,案發當日做同樣工作。

2018年被告開始睇精神科醫生,患有適應障礙症,需要食藥;被告單身,與二弟和二弟的兩名兒女同住,2019年10月尾,二弟突然去世,照顧兩名小朋友的責任全落在被告身上;到2020年發生疫情,工作地點的住客多投訴,與住客多咗磨擦,發覺脾氣暴躁咗(舉出在日常生活中的幾個例子)。

2020年在網上見到周潤發穿著全黑行山,畀咗like,有人留言「你班黑暴遲早畀人拉」,就留言嗌交,以前係唔會咁,會避開。

警方檢取咗兩部電話,P5 Samsung Galaxy S20 & P6 Samsung Galaxy Note 8,警方用S20 登入Facebook ,12月3日前,被告係用Note 8 登入Facebook 。

留言的貼文係與黎智英有關,被告唔係直接識佢,2003~2006年期間,被告的運輸公司替一間製衣廠工作,在一個午宴上遇到黎智英,知道黎與製衣廠有關,覺得黎會與他們這些小公司合作,有好印象。

2020年12月2日晚要返夜班,工作至3號凌晨4~5點,有空玩手機,當時睇緊其他嘢,見到Facebook 有通知「今晚又爆大鑊」,撳入去睇,見到有貼文寫「今晚又爆大鑊,告黎智英CLS」,當時無留意係林卓廷Facebook ,事後先知,當刻情緒覺得社會件事唔係完咗,點解又拉人?覺得警方唔公道,好嬲,就寫咗兩句句子,其實係連住,當時斷咗,所以再發出,變成兩段,寫咗句子後就離開Facebook ,睇第二啲嘢。

寫留言時係無特別原因而寫呢啲字,諗到就寫。2020年12月7日,警方在錄影會面問呢啲說話/詞語點解,當刻寫留言係無思考無計劃,去到落口供,佢一定要畀答案,咪諗原因,承認留言字眼比較嚴厲,在網上無乜芥蒂,就講咗出嚟,寫完之後已經無再諗返。

3號07:30收工後無特別事發生,食完早餐就瞓覺,被告的表妹在下午發訊息畀佢,無睇到,直到晚上6~7點,表妹打電話畀被告,講返訊息內容,問被告做乜嘢發埋咁嘅訊息,網上有人公審他,要起底,叫被告快啲删除留言。被告嘗試揾返留言,揾唔到,揾到個制delete Facebook account ,於是就删除帳戶,删除埋Note 8 手機上的 Facebook App,諗住息事寧人,以為從此在Facebook 世界消失。第二日,表姐截圖畀被告,話《大公報》講他的留言,回覆已經delete 咗,由得佢哋講啦,無辦法。

睇控方文件冊,確認截圖係林卓廷的Facebook ,12月3號當日無留意係林的Facebook ,係睇到表妹的WhatsApp 截圖先知。

講返兩個世姪的照顧問題,事源係二弟返大陸開餐廳,娶了大陸太太,2006年他生意失敗,返來香港,同年姪仔出世後,二弟太太有抑鬱症,曾經抱住小朋友坐在天台,傾談後知道她唔適應香港生活,唔鐘意香港,後來離開咗,二弟的情緒變得好差,經常打小朋友,當時被告有自置的物業,就叫二弟搬嚟一齊住,照顧小朋友,和到被告的公司幫手,後來被告的生意轉差,二弟去咗打工,被告較為自由,開始照顧小朋友的日常生活和學業。

呈上一份18頁的文件,內容係被告與一間補習社的WhatsApp 對話截圖,被告姪仔係在該補習社上堂。

在錄影會面的內容中,有關兩姪兒的一段講咗大話,因為當時唔知會被控咩罪,唔知有無得保釋,一時好亂,想同佢哋畫清關係,想警察只係攪我就算,就咁講咗。

第二次錄影會面主要講禁制令,當日理解嘅高等法院禁制令,係唔可以將警察嘅資料放上網,俗稱起底,唔清楚其他內容。

第三次錄影會面係針對留言二,解釋返咩意思,實在在12月3日係無仔細諗過,2020年嘅情緒好暴躁,好擔憂小朋友從網上得到唔知咩嘅資訊,會學壞,自己又無乜娛樂,雖然有女朋友,但分擔唔到,信仰亦無乜幫助。

12月3日嘅留言,被告自己係無任何意圖作出暴力傷害,亦無意圖煽惑叫他人傷害警察,唔相信如果有人睇完留言會認真去做,就算有亦會叫佢唔好做,無參與政治活動,無參與政黨;被告認知在Facebook 係發噏風,講完就算。

主問完畢,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日(17/1)09:30 續審,控方盤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