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4/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09:37] 開庭
繼續傳召D8作供
🔹控方盤問
11月11日因為三罷學校提早放學,D8約在15:30放學,唔知道下午在中環金鐘有暴動,無睇明報嘅實時報道,回程返屋企平靜,無示威。
22:30收到WhatsApp訊息,有關示威活動,知道有可能同交通有關,預計11月12日回校,會睇Facebook,明報彈出嚟就睇,無就唔知。唔同意必定會睇吓將會有咩事發生,同意因為WhatsApp訊息,知到11月12日會有事。
11月12日08:30起身,09:45收到指示,08:30~09:45無特別事要做,同意有時間睇新聞、WhatsApp 、Facebook ,當時唔知有和你lunch,無睇電視嘅習慣,無印象當日父母有無睇電視。
09:45工作至13:00,食飯無開電視,食完飯睇手機,應該有講晏啲出街,無印象講交通情況,無講中環有示威,14:00左右有睇手機,睇有無學校嘅訊息,唔記得有無其他訊息,午睡就睇情況,有時有,學校午飯時間大概由12點幾到一點幾,有空堂可以瞓,在自己個位瞓,唔同意學校唔俾瞓覺。
較鬧鐘14:45,無特別原因,約15:00出門,見學生有WhatsApp,無睇新聞,主控質疑唔趕時間,無任何事情阻止D8查核新聞。
執袋,無執黑色口罩,原本在背囊內,嗰排轉凍,媽媽畀保暖口罩,無諗住用,因為戴咗頸套,有放手套入背囊,因為要摘樹葉,10月尾有去夜行,有用手套,皮膚涼啲;主控指唔着手袖比較涼啲(唔同意)。考察之後每日都有用背囊,無留意手袖在背囊有無異味,指出唔係唔知,係特登帶出去中環參與示威(唔同意)。
控方指作為新老師,應該要梳頭先出門,D8 解釋,瞓完覺起身,求其戴頂帽,唔需要gel頭;因為大風所以戴頸套,出門前戴咗,足夠保暖,唔使着外套。
控方指藍色恤衫,黑色底衫,黑色帽,黑色褲,黑色頸套可以遮口鼻,灰色鞋,去到示威現場,除咗藍色恤衫就係黑衣人,D8指如果真係除咗就係,如果當知道有手袖,戴埋,咁就同意似示威者。控方指出打算去示威現場穿着(唔同意)。
行去德輔道中轉右去畢打街,路面無車行,無諗有咩發生,見唔到好多人,直到C出口,唔同意未到C出口已經知道好多人。
15:21 閉路電視見到D8 到C 出口,環球大廈有B出口,唔知有無得過去,雖然C出口去G出口遠啲,但唔使去示威中心,無諗過馬路去B出口,C出口去D出口行唔到,無揀D出口;由C出口行前幾步,見到G出口開門,馬路上無車,黃格好多人,有黑衣人。
🎥MFI 6(1) 15:19~15:21 D8唔同意好多人在馬路上行,有人聚集在路口,費事俾人誤會,驚被影上網,唔同意唔知係示威緊,見人行行企企,又無咩事,同平時示威唔同,見唔到有人阻住車行,有諗過係示威,但平靜,唔同意企喺馬路中心就足夠證明示威。
D8不能確定多人企在馬路就係非法集結,干諾道中係源頭,但見唔到德輔道中,望向嗰邊,唔知道德輔導中班人做緊咩,唔知係非法集結,唔覺得有危險,見唔到有人掟嘢,見唔到有警察,唔同意有機會警察到場。
[11:12~11:38] 小休
D8在Citibank 拉高頸套,唔想俾人影到,珍惜份工,影到放上網,驚學生亂咁評論,誤會而作出無謂揣測,不同意唔選擇離開,無除頸套,因為當時衣著同非黑衣嘅途人一樣,唔係參加非法集結,有無頸套無分別,知道有蒙面法,無諗過危險性,在Citibank行人路,見唔到干諾道中,見唔到非法事情。
CCTV 拍到D8 企在LV門外,有黑衣人行過,D8 知道身處非法集結地點,無印象有全身黑衫黑褲蒙面人,唔同意必定知道會堵路,同意干諾道中發生緊一啲嘢,同示威有關,片段顯示停咗4分9秒,同意有示威,有機會有危險,開始係無後尾有,唔同意控方指出有機會示威,唔係參與就要離開,見到有人向皇后大道中行,有人向干諾道中行,遠離干諾道中,在馬路行,行人路正常,D8係可以去G出口,無人阻止,D8向右邊移動,遠離佢哋。
🎥MFI 6(1) 15:23:09~15:25:29,@15:24:35 D8 未開始跑,行緊,@15:25:29離開,唔知有警察,留咗2分20秒,唔同意刻意唔離開,好奇發生咩事,唔同意留低係支持參與。主控指在15:23:25 D8舉左手,伸出五隻手指,D8否認係自己。
🎥MFI 6(5) @15:25:48 D8 除帽,@15:25:50 除頸套,跟住開始跑,拉低呼吸暢順啲,無諗過企埋一邊。
🎥MFI 6(6) D8在馬路上跑向雪廠街,當時見唔到警察,@15:26:15 見唔到警察由雪廠街跑過嚟,唔記得幾時除頸套,應該係跑緊嘅時候,@15:26:18 調轉頭,除咗頸套,主控指出D8除帽除頸套,係見到警察跑緊過嚟(唔同意,唔知幾時跌咗);主控指出係擔心被警察截停,唔想有呢啲衣物在身(唔同意);主控指出如果擔心一早在LV位除頸套(唔同意)。
🎥MFI 6(7) @15:26:26 D7左手在D8前面,右手在背囊位置,D8稱當時唔知佢隻手。MFI 6(6) @15:26:25 D7右手踮着背囊,@15:26:40 D8 左手踮着D7 背囊,D8 無印象。
[12:50] 表示盤問到尾聲,申請提早休庭整理資料;14:30續審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4/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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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繼續傳召D8作供
🔹控方盤問
11月11日因為三罷學校提早放學,D8約在15:30放學,唔知道下午在中環金鐘有暴動,無睇明報嘅實時報道,回程返屋企平靜,無示威。
22:30收到WhatsApp訊息,有關示威活動,知道有可能同交通有關,預計11月12日回校,會睇Facebook,明報彈出嚟就睇,無就唔知。唔同意必定會睇吓將會有咩事發生,同意因為WhatsApp訊息,知到11月12日會有事。
11月12日08:30起身,09:45收到指示,08:30~09:45無特別事要做,同意有時間睇新聞、WhatsApp 、Facebook ,當時唔知有和你lunch,無睇電視嘅習慣,無印象當日父母有無睇電視。
09:45工作至13:00,食飯無開電視,食完飯睇手機,應該有講晏啲出街,無印象講交通情況,無講中環有示威,14:00左右有睇手機,睇有無學校嘅訊息,唔記得有無其他訊息,午睡就睇情況,有時有,學校午飯時間大概由12點幾到一點幾,有空堂可以瞓,在自己個位瞓,唔同意學校唔俾瞓覺。
較鬧鐘14:45,無特別原因,約15:00出門,見學生有WhatsApp,無睇新聞,主控質疑唔趕時間,無任何事情阻止D8查核新聞。
執袋,無執黑色口罩,原本在背囊內,嗰排轉凍,媽媽畀保暖口罩,無諗住用,因為戴咗頸套,有放手套入背囊,因為要摘樹葉,10月尾有去夜行,有用手套,皮膚涼啲;主控指唔着手袖比較涼啲(唔同意)。考察之後每日都有用背囊,無留意手袖在背囊有無異味,指出唔係唔知,係特登帶出去中環參與示威(唔同意)。
控方指作為新老師,應該要梳頭先出門,D8 解釋,瞓完覺起身,求其戴頂帽,唔需要gel頭;因為大風所以戴頸套,出門前戴咗,足夠保暖,唔使着外套。
控方指藍色恤衫,黑色底衫,黑色帽,黑色褲,黑色頸套可以遮口鼻,灰色鞋,去到示威現場,除咗藍色恤衫就係黑衣人,D8指如果真係除咗就係,如果當知道有手袖,戴埋,咁就同意似示威者。控方指出打算去示威現場穿着(唔同意)。
行去德輔道中轉右去畢打街,路面無車行,無諗有咩發生,見唔到好多人,直到C出口,唔同意未到C出口已經知道好多人。
15:21 閉路電視見到D8 到C 出口,環球大廈有B出口,唔知有無得過去,雖然C出口去G出口遠啲,但唔使去示威中心,無諗過馬路去B出口,C出口去D出口行唔到,無揀D出口;由C出口行前幾步,見到G出口開門,馬路上無車,黃格好多人,有黑衣人。
🎥MFI 6(1) 15:19~15:21 D8唔同意好多人在馬路上行,有人聚集在路口,費事俾人誤會,驚被影上網,唔同意唔知係示威緊,見人行行企企,又無咩事,同平時示威唔同,見唔到有人阻住車行,有諗過係示威,但平靜,唔同意企喺馬路中心就足夠證明示威。
D8不能確定多人企在馬路就係非法集結,干諾道中係源頭,但見唔到德輔道中,望向嗰邊,唔知道德輔導中班人做緊咩,唔知係非法集結,唔覺得有危險,見唔到有人掟嘢,見唔到有警察,唔同意有機會警察到場。
[11:12~11:38] 小休
D8在Citibank 拉高頸套,唔想俾人影到,珍惜份工,影到放上網,驚學生亂咁評論,誤會而作出無謂揣測,不同意唔選擇離開,無除頸套,因為當時衣著同非黑衣嘅途人一樣,唔係參加非法集結,有無頸套無分別,知道有蒙面法,無諗過危險性,在Citibank行人路,見唔到干諾道中,見唔到非法事情。
CCTV 拍到D8 企在LV門外,有黑衣人行過,D8 知道身處非法集結地點,無印象有全身黑衫黑褲蒙面人,唔同意必定知道會堵路,同意干諾道中發生緊一啲嘢,同示威有關,片段顯示停咗4分9秒,同意有示威,有機會有危險,開始係無後尾有,唔同意控方指出有機會示威,唔係參與就要離開,見到有人向皇后大道中行,有人向干諾道中行,遠離干諾道中,在馬路行,行人路正常,D8係可以去G出口,無人阻止,D8向右邊移動,遠離佢哋。
🎥MFI 6(1) 15:23:09~15:25:29,@15:24:35 D8 未開始跑,行緊,@15:25:29離開,唔知有警察,留咗2分20秒,唔同意刻意唔離開,好奇發生咩事,唔同意留低係支持參與。主控指在15:23:25 D8舉左手,伸出五隻手指,D8否認係自己。
🎥MFI 6(5) @15:25:48 D8 除帽,@15:25:50 除頸套,跟住開始跑,拉低呼吸暢順啲,無諗過企埋一邊。
🎥MFI 6(6) D8在馬路上跑向雪廠街,當時見唔到警察,@15:26:15 見唔到警察由雪廠街跑過嚟,唔記得幾時除頸套,應該係跑緊嘅時候,@15:26:18 調轉頭,除咗頸套,主控指出D8除帽除頸套,係見到警察跑緊過嚟(唔同意,唔知幾時跌咗);主控指出係擔心被警察截停,唔想有呢啲衣物在身(唔同意);主控指出如果擔心一早在LV位除頸套(唔同意)。
🎥MFI 6(7) @15:26:26 D7左手在D8前面,右手在背囊位置,D8稱當時唔知佢隻手。MFI 6(6) @15:26:25 D7右手踮着背囊,@15:26:40 D8 左手踮着D7 背囊,D8 無印象。
[12:50] 表示盤問到尾聲,申請提早休庭整理資料;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4/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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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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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控方繼續覆問D8
集中質問D8企在置地廣場/畢打街交界,LV店舖外行人路上的4分鐘所見的情況,控方播出直播新聞片段P135,見到示威者傘陣在畢打街近干諾道中,慢慢退後至畢打街近德輔道中交界的黃格,指稱D8應見到傘陣情況,點解唔走?
D8堅持當時望唔到干諾道中的情況,見唔到傘陣,只係見到近距離有人由畢打街行向皇后大道中,見到有人「打直」持傘,不是「打橫」,最後見到多人逃跑,亦有驚慌,所以走。
最後,主控向D8指出:
- 當日有備而去人群聚集示威一帶;
- 直著出現同其他示威者一同集結;
- 從而壯大聲勢,協助或者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
- 從而表達個人立場
被告全部唔同意
[14:56] 辯方覆問
解釋「打直」嘅意思係持傘向上,「打橫」係從新聞片段中見到的橫向某角度。
當時有望向干諾道中方向,因為行人路和馬路上好多人,阻擋視線,睇唔到傘陣。
[15:00~15:14] 休庭
D8律師已再向被告索取指示,被告選擇不傳召證人,D8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需要八星期寫陳辭,後來改為六星期;辯方表示需要四星期;彭官表示要睇日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27/6) 09:30 同庭續審,與其他已認罪的被告再商議日期,五名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
直播員按:今日好多親友到庭支持各被告,八成坐滿。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4/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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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控方繼續覆問D8
集中質問D8企在置地廣場/畢打街交界,LV店舖外行人路上的4分鐘所見的情況,控方播出直播新聞片段P135,見到示威者傘陣在畢打街近干諾道中,慢慢退後至畢打街近德輔道中交界的黃格,指稱D8應見到傘陣情況,點解唔走?
D8堅持當時望唔到干諾道中的情況,見唔到傘陣,只係見到近距離有人由畢打街行向皇后大道中,見到有人「打直」持傘,不是「打橫」,最後見到多人逃跑,亦有驚慌,所以走。
最後,主控向D8指出:
- 當日有備而去人群聚集示威一帶;
- 直著出現同其他示威者一同集結;
- 從而壯大聲勢,協助或者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
- 從而表達個人立場
被告全部唔同意
[14:56] 辯方覆問
解釋「打直」嘅意思係持傘向上,「打橫」係從新聞片段中見到的橫向某角度。
當時有望向干諾道中方向,因為行人路和馬路上好多人,阻擋視線,睇唔到傘陣。
[15:00~15:14] 休庭
D8律師已再向被告索取指示,被告選擇不傳召證人,D8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需要八星期寫陳辭,後來改為六星期;辯方表示需要四星期;彭官表示要睇日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27/6) 09:30 同庭續審,與其他已認罪的被告再商議日期,五名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
直播員按:今日好多親友到庭支持各被告,八成坐滿。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5/30]
D1:吳(25)/ D2:陳(25)/ D3:陳(22)/ D4:李(24)
D5:蔡(23)/ D6:林(23)/ D7:陳(24)/ D8:梁(24)
🛑D2, D5, D6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D1/D6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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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聞囚車遲到,書記叫控辯雙方商討口頭陳詞的日期
[10:10] 開庭
初步議訂控方在8月8日交陳詞,辯方在9月5日回應,雙方在9月19日作口頭補充;彭官需時考慮,至來的日期只有在11月的星期六,裁決、求情、判刑要分開在多日,法庭再休庭待書記與各方安排。
[10:33] 開庭
法庭決定:
1. 控方在8月8日交書面結案陳詞
2. 辯方在9月5日交書面結案陳詞和對控方的回應
3. 雙方在9月19日作口頭補充,在西九龍裁判法院
4. 法庭在11月4日09:30作裁決,在西九龍裁判法院
5. 已認罪的被告和日後裁決後的被告,在11月18日09:30求情,地點可能改去灣仔區域法院
6. 法庭在12月2日09:30作判刑
7. 已認罪的被告在11月10日前交到法庭
8. D1, D3, D4, D7 & D8 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各被告申請更改每兩星期報到一次獲批
9. D2, D5 & D6 繼續還押
===============
直播員按:跟咗案件多日,見到開庭前後的人生,不論控辯雙方在庭上如何針峰相對,好禮貌地互相指責,散庭互相講笑講爛gag;庭上主控的積極和某辯方律師不停睇手機,形成強烈對比,叫坐在後排各被告情何以堪,咁就改變了幾個人的一生😭。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5/30]
D1:吳(25)/ D2:陳(25)/ D3:陳(22)/ D4:李(24)
D5:蔡(23)/ D6:林(23)/ D7:陳(24)/ D8:梁(24)
🛑D2, D5, D6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D1/D6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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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聞囚車遲到,書記叫控辯雙方商討口頭陳詞的日期
[10:10] 開庭
初步議訂控方在8月8日交陳詞,辯方在9月5日回應,雙方在9月19日作口頭補充;彭官需時考慮,至來的日期只有在11月的星期六,裁決、求情、判刑要分開在多日,法庭再休庭待書記與各方安排。
[10:33] 開庭
法庭決定:
1. 控方在8月8日交書面結案陳詞
2. 辯方在9月5日交書面結案陳詞和對控方的回應
3. 雙方在9月19日作口頭補充,在西九龍裁判法院
4. 法庭在11月4日09:30作裁決,在西九龍裁判法院
5. 已認罪的被告和日後裁決後的被告,在11月18日09:30求情,地點可能改去灣仔區域法院
6. 法庭在12月2日09:30作判刑
7. 已認罪的被告在11月10日前交到法庭
8. D1, D3, D4, D7 & D8 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各被告申請更改每兩星期報到一次獲批
9. D2, D5 & D6 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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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跟咗案件多日,見到開庭前後的人生,不論控辯雙方在庭上如何針峰相對,好禮貌地互相指責,散庭互相講笑講爛gag;庭上主控的積極和某辯方律師不停睇手機,形成強烈對比,叫坐在後排各被告情何以堪,咁就改變了幾個人的一生😭。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荃灣 #四人藏匿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馮(21)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妨礙司法公正
=========
1009 廣播系統據稱故障,案件轉往同層十一庭處理。
1013 被告出庭,髮型略經修剪,後腦紮髻、唇上蓄鬚,身材較之前健碩、精神飽滿,不忘向親友微笑。
1017 開庭,❗️被告承認全部控罪❗️,控方宣讀案情,引述八名警方證人鋪陳海壩街其他人士縱火襲警情況,直至眾被告向福來邨方向逃走、被警員拘捕方能辨別個別被告具體行為,並有新聞片段為證。
1030 辯方透露上述片段因被告還押在內,上庭前無法檢視該項證物。
1031 法官宣布暴動罪名成立,控方宣讀妨礙司法公正案情,透露被告按照「升旗易得道」YouTube 頻道一干人等指示、2020 年 10 月 27 日向美國駐港總領事館求助不果,接受該頻道安排於荃灣絲麗酒店以及葵涌 iPLACE、星星中心、昇柏山四處藏匿,期間多次應該頻道要求亮相多段錄像感謝對方協助,直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前往西貢北潭涌企圖登船潛逃,事敗被捕。
1046 辯方表示被告暴動一罪未經審訊經已認罪節省時間與公帑,請求法庭給予 25% 或以上刑期扣減,惟法官質疑原案已經審結良久。
1053 辯方重申盧錦輝案被告潛逃千日仍獲減刑 22%,本案被告潛逃日數僅得 517 日,並向警方供出藏匿期間所知全部情況、合作後需轉往小欖設施單獨囚禁,儘管控方表示被告供詞並無任何幫助,仍請求法官給予三分一折扣。
1105 法官質疑被告潛逃之前認罪僅得四分之一折扣,之後如有三分之一,潛逃豈非有所得益?若非警方截獲,被告亦已逃之夭夭。
1113 法官與辯方大律師均不了解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探訪安排,需要多次求助被告本人。
1116 法官查詢被告還押日數,辯方大律師經智能電話計算得出 406 日。
1119 法官問及被告背景,辯方透露被告學業成績雖然有欠理想,但為人樂觀積極,已考獲拯溺、長者健身導師等多項體育相關資格,決心成為羽毛球教練,擔任助教期間亦深受兒童學員愛戴。
1129 控辯雙方並無其他事項補充,法官指示控方播放部分暴動片段,其餘留待內庭觀看。
1200 片段播放完畢,法官批准控方證物處理申請,另外需時量刑,押後至 9 月 11 日下午宣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荃灣 #四人藏匿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馮(21)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妨礙司法公正
=========
1009 廣播系統據稱故障,案件轉往同層十一庭處理。
1013 被告出庭,髮型略經修剪,後腦紮髻、唇上蓄鬚,身材較之前健碩、精神飽滿,不忘向親友微笑。
1017 開庭,❗️被告承認全部控罪❗️,控方宣讀案情,引述八名警方證人鋪陳海壩街其他人士縱火襲警情況,直至眾被告向福來邨方向逃走、被警員拘捕方能辨別個別被告具體行為,並有新聞片段為證。
1030 辯方透露上述片段因被告還押在內,上庭前無法檢視該項證物。
1031 法官宣布暴動罪名成立,控方宣讀妨礙司法公正案情,透露被告按照「升旗易得道」YouTube 頻道一干人等指示、2020 年 10 月 27 日向美國駐港總領事館求助不果,接受該頻道安排於荃灣絲麗酒店以及葵涌 iPLACE、星星中心、昇柏山四處藏匿,期間多次應該頻道要求亮相多段錄像感謝對方協助,直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前往西貢北潭涌企圖登船潛逃,事敗被捕。
1046 辯方表示被告暴動一罪未經審訊經已認罪節省時間與公帑,請求法庭給予 25% 或以上刑期扣減,惟法官質疑原案已經審結良久。
1053 辯方重申盧錦輝案被告潛逃千日仍獲減刑 22%,本案被告潛逃日數僅得 517 日,並向警方供出藏匿期間所知全部情況、合作後需轉往小欖設施單獨囚禁,儘管控方表示被告供詞並無任何幫助,仍請求法官給予三分一折扣。
1105 法官質疑被告潛逃之前認罪僅得四分之一折扣,之後如有三分之一,潛逃豈非有所得益?若非警方截獲,被告亦已逃之夭夭。
1113 法官與辯方大律師均不了解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探訪安排,需要多次求助被告本人。
1116 法官查詢被告還押日數,辯方大律師經智能電話計算得出 406 日。
1119 法官問及被告背景,辯方透露被告學業成績雖然有欠理想,但為人樂觀積極,已考獲拯溺、長者健身導師等多項體育相關資格,決心成為羽毛球教練,擔任助教期間亦深受兒童學員愛戴。
1129 控辯雙方並無其他事項補充,法官指示控方播放部分暴動片段,其餘留待內庭觀看。
1200 片段播放完畢,法官批准控方證物處理申請,另外需時量刑,押後至 9 月 11 日下午宣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荃灣 #四人藏匿案
#判刑 🔥
馮(21)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妨礙司法公正
=========
📌求情
代表提及被告願意錄取無損權益口供, 但警方認為作用不大。
📌判刑
暴動罪以4年6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五份一至43個月。
妨礙司法公正以15個月作起點,認罪作1/3 扣減至10個月,而當中五個月分期執行。
所有控罪總刑期為48個月。
💛感謝報料💛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荃灣 #四人藏匿案
#判刑 🔥
馮(21)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妨礙司法公正
=========
📌求情
代表提及被告願意錄取無損權益口供, 但警方認為作用不大。
📌判刑
暴動罪以4年6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五份一至43個月。
妨礙司法公正以15個月作起點,認罪作1/3 扣減至10個月,而當中五個月分期執行。
所有控罪總刑期為48個月。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