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14淘大 #判刑
D2: 范(31) 🛑已還押14日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辯方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
0935 開庭
控方呈上案件的時序表,共有25人被捕,有300段CCTV,每段約5小時,警方需時處理。
辯方已呈上求情陳辭文件夾,作口頭補充,案例判刑有個半月、九個星期、和四個月,但本案比四個月的案情輕;關於延誤,明白警方調查需時,律政師畀法律意見需時,但原則係只要在客觀情況下係有延誤,法庭就可以酌情給予扣減,事實上案發在2019年9月,2022年5月被帶上庭,原來安排在同年11月審訊,但因主審裁判官不適延遲半年,至今三年多,受到頗大壓力,影響被告的人生規劃。
裁判官休庭十五分鐘考慮後作出判刑,指案件無量刑指引,控辯雙方提出的案例亦不能直接比較,本案有以下重點:當時社會動盪不安,被告拖行PW1約10米,被告在知道PW1係警員後還襲擊佢,被告不斷掙扎,令PW1上唔到手扣,嘗試脫去衣服逃走,有人嘗試協助他逃走,掙扎拖延時間,令其他人有機會襲擊PW1。
量刑以四個月為起點,就延誤這方面,同意控方陳述無不合理之處,警方無錯誤,事實係長達三年多,期間被告已建立生活模式,受到壓力,酌情扣減兩個星期,判即時監禁三個月兩星期。
#劉淑嫻裁判官
#0914淘大 #判刑
D2: 范(31) 🛑已還押14日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辯方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
0935 開庭
控方呈上案件的時序表,共有25人被捕,有300段CCTV,每段約5小時,警方需時處理。
辯方已呈上求情陳辭文件夾,作口頭補充,案例判刑有個半月、九個星期、和四個月,但本案比四個月的案情輕;關於延誤,明白警方調查需時,律政師畀法律意見需時,但原則係只要在客觀情況下係有延誤,法庭就可以酌情給予扣減,事實上案發在2019年9月,2022年5月被帶上庭,原來安排在同年11月審訊,但因主審裁判官不適延遲半年,至今三年多,受到頗大壓力,影響被告的人生規劃。
裁判官休庭十五分鐘考慮後作出判刑,指案件無量刑指引,控辯雙方提出的案例亦不能直接比較,本案有以下重點:當時社會動盪不安,被告拖行PW1約10米,被告在知道PW1係警員後還襲擊佢,被告不斷掙扎,令PW1上唔到手扣,嘗試脫去衣服逃走,有人嘗試協助他逃走,掙扎拖延時間,令其他人有機會襲擊PW1。
量刑以四個月為起點,就延誤這方面,同意控方陳述無不合理之處,警方無錯誤,事實係長達三年多,期間被告已建立生活模式,受到壓力,酌情扣減兩個星期,判即時監禁三個月兩星期。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判刑 🔥
D1:劉(27) 🔴已還押12日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
[1441開庭]
📌辯方進一步陳詞
辯方呈上一封社工友人信件。知悉控方就延誤本案已呈上時序表交待。
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澄清家訪困難因母親有固定工作,同社工有溝通誤會至未能安排上門見面,但仍有作2次電話聯絡。被告上次出獄後已經沒再聯絡損友。被告透過大律師向法庭表示這十二天還押有深刻反省,雖然過去曾多次進出監獄及進入戒毒所,但對過去12天有深刻體會。
辯方明白控方有大量調查工作要做,並非指控方延誤有責,但法律上只要延誤並非由被告引致法庭可就延誤酌情扣減情期。
📌判刑速報:
4個月即時監禁‼️
(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簡單理由:
裁判官指法律代表上次求情時曾經提出雷啓添之案例 (HCMA159/2021 )不適用於本案。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被告背景並非稱得上良好,只在事後有穩定工作。案件2物品袋中隨時可取出,而且帶同在人羣聚集中出現,對在埸公衆人及警方帶來危險,刑罰需具阻嚇。辯方指案發至今已有3年半,涉及延誤。從控方事序表可見律政司在2年後才可提供法律意見有拖延之嫌,法庭考慮所有因素量刑以5個月作起點,延誤扣減一個月。
📌被告提出保釋申請以便等候定罪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增加至一萬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需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3次警署報到
[1503完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判刑 🔥
D1:劉(27) 🔴已還押12日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
[1441開庭]
📌辯方進一步陳詞
辯方呈上一封社工友人信件。知悉控方就延誤本案已呈上時序表交待。
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澄清家訪困難因母親有固定工作,同社工有溝通誤會至未能安排上門見面,但仍有作2次電話聯絡。被告上次出獄後已經沒再聯絡損友。被告透過大律師向法庭表示這十二天還押有深刻反省,雖然過去曾多次進出監獄及進入戒毒所,但對過去12天有深刻體會。
辯方明白控方有大量調查工作要做,並非指控方延誤有責,但法律上只要延誤並非由被告引致法庭可就延誤酌情扣減情期。
📌判刑速報:
4個月即時監禁‼️
(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簡單理由:
裁判官指法律代表上次求情時曾經提出雷啓添之案例 (HCMA159/2021 )不適用於本案。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被告背景並非稱得上良好,只在事後有穩定工作。案件2物品袋中隨時可取出,而且帶同在人羣聚集中出現,對在埸公衆人及警方帶來危險,刑罰需具阻嚇。辯方指案發至今已有3年半,涉及延誤。從控方事序表可見律政司在2年後才可提供法律意見有拖延之嫌,法庭考慮所有因素量刑以5個月作起點,延誤扣減一個月。
📌被告提出保釋申請以便等候定罪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增加至一萬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需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3次警署報到
[1503完庭]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邱治瑋大律師
D4:#關文渭大律師
=========
代表D1的#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帶領其的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因病缺席,早前已經去信法庭希望押後本案求情至本週四處理。其他代表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官對答辯用的案情撮要存有數個疑問,詢問控方有關證據;同時不明白案情撮要內提出各被告在大學內「熱衷參與多個委員會 (heavily involved in committees)」與案情有何關係。
法官另外詢問,控方將會播放的評議會會議直播影片何時從網上刪除。影片於網上擺放多久、觀眾人數皆會影響她的判刑考慮。控方表示會就此修改案情撮要,法官要求押後供辯方閱讀及索取指示。
10時正休庭
=========
10時46分繼續
聽取答辯:
🔥四名被告皆否認控罪一,承認控罪二🔥
控方讀出經修訂答辯用案情撮要,謝沈法官指出文件有許多語法錯誤,令人費解 (“So many grammatical errors, incomprehensible!),錯誤得她不知應從何處開始修改("The grammar of this Summary of Facts is so bad, I even don't know how to start amending it!")。另外,批評 #張卓勤 的字跡無法閱讀。謝沈法官打斷 #李庭偉 ,親自讀出案情撮要。
四名被告皆明白並承認案情撮要內容。
控方開始播放相關影片:Annex II 2021年7月7日評議會第三次緊急會議Campus TV直播
謝沈智慧裁定
控罪二罪成
控罪一根據認罪協議撤銷
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至週四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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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邱治瑋大律師
D4:#關文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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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D1的#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帶領其的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因病缺席,早前已經去信法庭希望押後本案求情至本週四處理。其他代表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官對答辯用的案情撮要存有數個疑問,詢問控方有關證據;同時不明白案情撮要內提出各被告在大學內「熱衷參與多個委員會 (heavily involved in committees)」與案情有何關係。
法官另外詢問,控方將會播放的評議會會議直播影片何時從網上刪除。影片於網上擺放多久、觀眾人數皆會影響她的判刑考慮。控方表示會就此修改案情撮要,法官要求押後供辯方閱讀及索取指示。
10時正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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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時46分繼續
聽取答辯:
🔥四名被告皆否認控罪一,承認控罪二🔥
控方讀出經修訂答辯用案情撮要,謝沈法官指出文件有許多語法錯誤,令人費解 (“So many grammatical errors, incomprehensible!),錯誤得她不知應從何處開始修改("The grammar of this Summary of Facts is so bad, I even don't know how to start amending it!")。另外,批評 #張卓勤 的字跡無法閱讀。謝沈法官打斷 #李庭偉 ,親自讀出案情撮要。
四名被告皆明白並承認案情撮要內容。
控方開始播放相關影片:Annex II 2021年7月7日評議會第三次緊急會議Campus TV直播
謝沈智慧裁定
控罪二罪成
控罪一根據認罪協議撤銷
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至週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