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洗黑錢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阮民安(41)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 2021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陳述,具持續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控罪2: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控於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被告的名義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港幣718,788.27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辯方代表: 黃大律師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和(2)及同意案情
📎控罪(1)案情指稱被告在社交媒體貼文或評論包括(只節錄部份)
🔹水警林女督察工作中逝世
🔹蘇總裁判官病重
🔹宣揚香港獨立
🔹一名警察在北再被野豬咬傷
🔹歌頌19年11月12日保衞中文大學之學生
🔹蘋果日報及立場新聞被政權消失
🔹大家毋忘721
法官就控罪(1)要求主控在判刑前提供FB/IG追縱人數,轉發等及其他資料,控方承諾下星期一可交法庭及辯方,辯方如有回應須在8月3日前提出。
📎控罪(2)案情指被告包括公開售賣菠蘿、芒果及自己演唱會門券,另外虛構替稱犯暴動罪A小妹妹售賣曲奇籌款(約七十一萬八千多元),警方查證沒有女被告吻合所指審訊資料,其後部份資金多次由銀行戶口𘍭賬到被告在賽馬會開設之博彩戶口。
📎法官亦留意到案情涉及被告太太及舅仔,有合謀之嫌,控方指2人沒有被檢控及已經離港,辯方代表不反對將被告及太太間whatsapp對話截圖呈堂。
📌裁決:
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43歲,書面求情已交法庭,不再重複。主要想講有2點,第一是被告知道2項控罪性質完全不同,但希望法庭仍然可以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第二是自被捕後沒有再透過第三方繼續在Facebook或Instagram 社交媒體發放訊息,法官查詢帳戶是否仍生效,控方指回覆仍有效及可被公衆看到,但涉案文章已被移除。最後辯方代表指呈交文件已經引述許有益、尹耀昇洗黑錢案案例,控罪(1)則沒有相關上訴案例提供。
📌沒收令
控方向法庭申請沒收被告戶口內三十七萬多元,法庭待控方提供所需資料才作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1日10:00作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注:法官宣布判刑日子後辯方代表起身指當天需到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一天審訊,練官沒有回應便轉身離開。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洗黑錢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阮民安(41)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 2021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陳述,具持續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控罪2: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控於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被告的名義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港幣718,788.27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辯方代表: 黃大律師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和(2)及同意案情
📎控罪(1)案情指稱被告在社交媒體貼文或評論包括(只節錄部份)
🔹水警林女督察工作中逝世
🔹蘇總裁判官病重
🔹宣揚香港獨立
🔹一名警察在北再被野豬咬傷
🔹歌頌19年11月12日保衞中文大學之學生
🔹蘋果日報及立場新聞被政權消失
🔹大家毋忘721
法官就控罪(1)要求主控在判刑前提供FB/IG追縱人數,轉發等及其他資料,控方承諾下星期一可交法庭及辯方,辯方如有回應須在8月3日前提出。
📎控罪(2)案情指被告包括公開售賣菠蘿、芒果及自己演唱會門券,另外虛構替稱犯暴動罪A小妹妹售賣曲奇籌款(約七十一萬八千多元),警方查證沒有女被告吻合所指審訊資料,其後部份資金多次由銀行戶口𘍭賬到被告在賽馬會開設之博彩戶口。
📎法官亦留意到案情涉及被告太太及舅仔,有合謀之嫌,控方指2人沒有被檢控及已經離港,辯方代表不反對將被告及太太間whatsapp對話截圖呈堂。
📌裁決:
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43歲,書面求情已交法庭,不再重複。主要想講有2點,第一是被告知道2項控罪性質完全不同,但希望法庭仍然可以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第二是自被捕後沒有再透過第三方繼續在Facebook或Instagram 社交媒體發放訊息,法官查詢帳戶是否仍生效,控方指回覆仍有效及可被公衆看到,但涉案文章已被移除。最後辯方代表指呈交文件已經引述許有益、尹耀昇洗黑錢案案例,控罪(1)則沒有相關上訴案例提供。
📌沒收令
控方向法庭申請沒收被告戶口內三十七萬多元,法庭待控方提供所需資料才作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1日10:00作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注:法官宣布判刑日子後辯方代表起身指當天需到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一天審訊,練官沒有回應便轉身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