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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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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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翁(31) #20221002土瓜灣
🛑已還押15日🛑

控罪1:#侮辱國旗 及或其圖像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控罪2:#侮辱區旗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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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和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求情信:

辯方呈上另外兩封由家人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可顯示被告的家庭本身是愛國愛港,一家人相處和諧融洽,被告家人亦十分關心被告,亦認為被告是負責任的人,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求情陳詞補充: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的親人和朋友親身到庭支持被告;(2)本案的情節較DCCC181/2020案、CAAR4/2019案、和ESCC368/2013案輕;(3)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和已經明白自己的行為在現時香港推廣愛國教育的情況下是嚴重;和(4)被告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

口頭判刑理由:

📌背景:

被告承認兩項在同日內短時間內發生的控罪,即「侮辱國旗」和「侮辱區旗」。

法庭在考慮刑令時已顧及到辯方的求情陳詞、背景報告的內容、案情、被告願意作出賠償等等。

📌量刑考慮:

每一個國家有屬於自己的國旗,香港亦有屬於自己的區旗。國旗代表人民和國家,因此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亦等同侮辱自己。

雖然本案的牽涉的場景與辯方引述的案例不同,但被告在一個理應開心慶祝的日子下在公眾地方侮辱國旗,即使案發時人流稀少,但非無人看到被告的行為,此會對周遭的人產生不良觀感。

雖然被告在將兩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後沒有進一步作出侮辱行徑,但案件仍是嚴重,阻嚇性刑罰是必須,以防止他人有樣學樣,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本案判刑:

控罪1和控罪2的合適的量刑起數為監禁24日,被告在開審前認罪,節省傳召證人的時間,獲得25%刑期扣減,所以兩項控罪的刑期可下調至監禁18日。由於兩項控罪於短時間內接連發生,故兩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基於以上,監禁18日是被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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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被告承認的案情

📌背景:

於2022年9月30日,李慧琼議員辦事處的義工為慶祝翌日的國慶日,所以將30面旗幟(15支國旗和15支區旗)借旗桿掛在土瓜灣一帶馬路,而每支旗桿價值港幣100元。

📌被告犯案:

於202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被拍攝到在案發地點用手將1面國旗和1面區旗從旗桿拉下,並將2支旗幟拋在地上。

被告的行為使2支旗桿彎曲,而2面旗幟則沒有損毀。民建聯希望被告賠償港幣200元。

📌警方調查:

於2022年10月7日,被告在街上被警員認出。被告在警員調查下指自己當時曾飲酒,故受酒精影響後對旗幟到感到煩厭,所以將其拔下,但否認自己曾踩踏和玷污國旗。

在警員調查下,他們在被告家中搜出涉案衣服,被告後來亦承認自己是犯案者,並進一步表示因酒後看見國旗飄揚,感煩厭所以拔下。

附錄2:辯方的求情簡要

首先,辯方認為被告的玷污行為只是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事實上亦沒有造成損壞或污染,本案也不涉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的行為非如將國旗拋至河流、垃圾桶、或垃圾車,但同意被告的行為對國旗不敬;第二,被告犯案時附近人跡罕至,亦沒有車輛駛過;第三,被告是受酒精影響下犯案,並非有預謀行事;第四,被告是單獨行事。綜合前述四點,辯方認為法庭可以就本案採取低於監禁4個月的刑令。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良好的背景,認罪承擔責任,在警員調查案件時表現合作,現時亦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港幣200元予民建聯。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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