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14淘大 #判刑
D2: 范(31) 🛑已還押14日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辯方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
0935 開庭
控方呈上案件的時序表,共有25人被捕,有300段CCTV,每段約5小時,警方需時處理。
辯方已呈上求情陳辭文件夾,作口頭補充,案例判刑有個半月、九個星期、和四個月,但本案比四個月的案情輕;關於延誤,明白警方調查需時,律政師畀法律意見需時,但原則係只要在客觀情況下係有延誤,法庭就可以酌情給予扣減,事實上案發在2019年9月,2022年5月被帶上庭,原來安排在同年11月審訊,但因主審裁判官不適延遲半年,至今三年多,受到頗大壓力,影響被告的人生規劃。
裁判官休庭十五分鐘考慮後作出判刑,指案件無量刑指引,控辯雙方提出的案例亦不能直接比較,本案有以下重點:當時社會動盪不安,被告拖行PW1約10米,被告在知道PW1係警員後還襲擊佢,被告不斷掙扎,令PW1上唔到手扣,嘗試脫去衣服逃走,有人嘗試協助他逃走,掙扎拖延時間,令其他人有機會襲擊PW1。
量刑以四個月為起點,就延誤這方面,同意控方陳述無不合理之處,警方無錯誤,事實係長達三年多,期間被告已建立生活模式,受到壓力,酌情扣減兩個星期,判即時監禁三個月兩星期。
#劉淑嫻裁判官
#0914淘大 #判刑
D2: 范(31) 🛑已還押14日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辯方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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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控方呈上案件的時序表,共有25人被捕,有300段CCTV,每段約5小時,警方需時處理。
辯方已呈上求情陳辭文件夾,作口頭補充,案例判刑有個半月、九個星期、和四個月,但本案比四個月的案情輕;關於延誤,明白警方調查需時,律政師畀法律意見需時,但原則係只要在客觀情況下係有延誤,法庭就可以酌情給予扣減,事實上案發在2019年9月,2022年5月被帶上庭,原來安排在同年11月審訊,但因主審裁判官不適延遲半年,至今三年多,受到頗大壓力,影響被告的人生規劃。
裁判官休庭十五分鐘考慮後作出判刑,指案件無量刑指引,控辯雙方提出的案例亦不能直接比較,本案有以下重點:當時社會動盪不安,被告拖行PW1約10米,被告在知道PW1係警員後還襲擊佢,被告不斷掙扎,令PW1上唔到手扣,嘗試脫去衣服逃走,有人嘗試協助他逃走,掙扎拖延時間,令其他人有機會襲擊PW1。
量刑以四個月為起點,就延誤這方面,同意控方陳述無不合理之處,警方無錯誤,事實係長達三年多,期間被告已建立生活模式,受到壓力,酌情扣減兩個星期,判即時監禁三個月兩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