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判刑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曾 (18) ‼️已還押22日
D2: 許 (22) ‼️已還押22日
D3: 麥 (17) ‼️已還押22日
D4: 李 (19) ‼️已還押22日
控罪: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貨運升降機管有一個槌,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各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4名青年前年9月2日早上在油塘鯉魚門廣場被捕,其後被警員以打嚇方式威迫交出手機密碼。事後4人被指串謀破壞油塘港鐵站,同被控一項串謀損壞財產罪,另各面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罪,指控他們管有鐳射筆或槌子。經歷22日審訊,裁判官莫子聰於2021年5月6日裁定串謀毀壞罪脫,但判4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罪成。
裁判官早前已裁定各被告的招認並非自願作出,手機對話內容不得呈堂。今午裁決時批評警犬隊員曾以警犬恫嚇被告,更向被告稱警犬未食早餐。
裁判官認為各被告人確實達成一項協議,只是無法證明各人協議破壞油塘站,因此裁定串謀毀壞罪不成立。但裁判官認為,被告被捕地點接近紀律部隊宿舍,各人攜帶鐳射筆、槌子、生理鹽水及口罩等物品必然是打算與警方衝突及傷害警員,並揚言即使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亦足以定罪,最終裁定各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成立。
裁判官花逾3小時宣讀判辭後,下令將4人還押至今判刑,期間為各人索取懲教院所或背景報告。
——————————————————
控方:#黃志遠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黃瑞紅大律師
D2: #羅嘉昇大律師
D3: #李立勤大律師
D4: #陳禮熙大律師
⏺D4判刑
📌報告內容
裁判官為D4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報告建議D4進入更生中心,D4同意報告內容並採納建議。
📌求情
呈上由D4親自撰寫及其家人、僱主及朋友的求情信。
D4的求情信自陳自己很早開始負起照顧家庭的責任,今次事件是自己一時衝動,現在已深感後悔,因事件令身邊人擔心。
父母的求情信亦提及D4很早開始要照顧家庭,中學畢業後已投身社會工作,賺取家用。
僱主和朋友的求情信稱讚D4本性善良,工作認真負責。
陳大律師未有在庭上詳述由區議員撰寫的求情信,裁判官指不知道D4與該議員的交情,只給予很輕比重。
📌判刑
裁判官批評D4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的槌子有相當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將D4判入更生中心🛑
D4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2:00至06:00
每周報到3次
⏺D2判刑
📌報告內容
羅大律師呈上院舍報告、背景報告及求情信。
院舍報告顯示D2因腳患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當中提及D2早年曾曠課,羅大律師指D2只是小學年代一時淘氣,進入寄宿學校後紀律已大為改善。裁判官指「咁唔係個個都係咁㗎喎!」
📌求情
D2現年24歲,有良好背景,更是家庭惟一經濟支柱,還押前一直獨力供養父親、兄長及女友。
其女友在求情信中稱讚D2是一個勇於追尋理想的人,照顧自己及家人,令她有安全感。
D2自去年4月起擔任汽車維修員,其僱主在求情信中提到D2表現優良,已兩度加D2人工。
總括而言,雖然D2在少時未必是最乖巧的孩子,但表現一直向上,父親亦稱讚D2辛勞工作,不怕辛苦。
📌判刑
裁判官批評D2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鐳射筆是為與警察衝突時使用,屬3B級,有一定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判D2即時監禁3個月🛑
D2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女友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至06:00
每周報到 3 次
⏺D3判刑
📌報告內容
報告建議D3進入更生中心。
📌求情
D3在本案中被定罪前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將來希望做一名攝影師,回饋社會。
呈上心理學家及精神科醫生的信件,指D3自2018年11月起接受診治。
母親在求情信中指D3乖巧、心地善良,自小跟隨家人到教會。父親的求情信有同樣觀察,並稱讚D3會協助自己進行裝修工作。
訓導主任及班主任的求情信同稱D3心地善良,是個虔誠基督徒。
一名現職紀律部隊的輔導員在求情信中亦稱讚D3,並提到D3在事件前一直有志成為一名警察。
還有一些教會人員及社工的信件,顯示D3在教會得到支持。
📌判刑
裁判官批評D3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鐳射筆是為與警察衝突時使用,屬3B級,有一定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將D3判入更生中心🛑
D3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父親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至06:00
每周報到 3 次
⏺D1覆核/判刑
📌程序爭議
黃大律師希望先處理覆核申請。裁判官指,根據Archbold第7-76節的法律原則及Attorney General v Chan Wah-chuen HCMA274/1988 案例第23段,應待法庭判刑後才提出覆核申請。
黃大律師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與訟各方及裁判官可就法庭的任何決定在14日內提出覆核,因此不需留待判刑後在就定罪提出覆核。倘若法庭裁定覆核成功,便毋須處理D1判刑。
裁判官認為在判刑前提出覆核並非慣常做法,法庭今日亦未必能就覆核申請得出裁決,情況會變得尷尬。
黃大律師申請押後10分鐘以待黃翻看裁判官提出的案例及法律原則。
重新開庭後,黃大律師撤回覆核申請。
📌求情
呈上D1親自撰寫、父親、母親、祖母、2名老師及友人的求情信,及醫療證明,他們均認識D1已久。
求情信顯示D1照顧家庭。父親因交通意外而四肢癱瘓,D1一直照顧父親。父親今日亦坐輪椅到庭支持D1。母親亦身體不好,D1中三後就工作養家,對家人盡責。
📌報告內容
報告顯示D1還押期間表現理想,報告建議進入勞教中心。
📌判刑
裁判官批評D1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鐳射筆是為與警察衝突時使用,屬3B級,有一定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將D1判入勞教中心🛑
D1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至06:00
每周報到 3 次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判刑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曾 (18) ‼️已還押22日
D2: 許 (22) ‼️已還押22日
D3: 麥 (17) ‼️已還押22日
D4: 李 (19) ‼️已還押22日
控罪: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貨運升降機管有一個槌,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各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4名青年前年9月2日早上在油塘鯉魚門廣場被捕,其後被警員以打嚇方式威迫交出手機密碼。事後4人被指串謀破壞油塘港鐵站,同被控一項串謀損壞財產罪,另各面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罪,指控他們管有鐳射筆或槌子。經歷22日審訊,裁判官莫子聰於2021年5月6日裁定串謀毀壞罪脫,但判4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罪成。
裁判官早前已裁定各被告的招認並非自願作出,手機對話內容不得呈堂。今午裁決時批評警犬隊員曾以警犬恫嚇被告,更向被告稱警犬未食早餐。
裁判官認為各被告人確實達成一項協議,只是無法證明各人協議破壞油塘站,因此裁定串謀毀壞罪不成立。但裁判官認為,被告被捕地點接近紀律部隊宿舍,各人攜帶鐳射筆、槌子、生理鹽水及口罩等物品必然是打算與警方衝突及傷害警員,並揚言即使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亦足以定罪,最終裁定各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成立。
裁判官花逾3小時宣讀判辭後,下令將4人還押至今判刑,期間為各人索取懲教院所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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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黃志遠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黃瑞紅大律師
D2: #羅嘉昇大律師
D3: #李立勤大律師
D4: #陳禮熙大律師
⏺D4判刑
📌報告內容
裁判官為D4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報告建議D4進入更生中心,D4同意報告內容並採納建議。
📌求情
呈上由D4親自撰寫及其家人、僱主及朋友的求情信。
D4的求情信自陳自己很早開始負起照顧家庭的責任,今次事件是自己一時衝動,現在已深感後悔,因事件令身邊人擔心。
父母的求情信亦提及D4很早開始要照顧家庭,中學畢業後已投身社會工作,賺取家用。
僱主和朋友的求情信稱讚D4本性善良,工作認真負責。
陳大律師未有在庭上詳述由區議員撰寫的求情信,裁判官指不知道D4與該議員的交情,只給予很輕比重。
📌判刑
裁判官批評D4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的槌子有相當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將D4判入更生中心🛑
D4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2:00至06:00
每周報到3次
⏺D2判刑
📌報告內容
羅大律師呈上院舍報告、背景報告及求情信。
院舍報告顯示D2因腳患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當中提及D2早年曾曠課,羅大律師指D2只是小學年代一時淘氣,進入寄宿學校後紀律已大為改善。裁判官指「咁唔係個個都係咁㗎喎!」
📌求情
D2現年24歲,有良好背景,更是家庭惟一經濟支柱,還押前一直獨力供養父親、兄長及女友。
其女友在求情信中稱讚D2是一個勇於追尋理想的人,照顧自己及家人,令她有安全感。
D2自去年4月起擔任汽車維修員,其僱主在求情信中提到D2表現優良,已兩度加D2人工。
總括而言,雖然D2在少時未必是最乖巧的孩子,但表現一直向上,父親亦稱讚D2辛勞工作,不怕辛苦。
📌判刑
裁判官批評D2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鐳射筆是為與警察衝突時使用,屬3B級,有一定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判D2即時監禁3個月🛑
D2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女友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至06:00
每周報到 3 次
⏺D3判刑
📌報告內容
報告建議D3進入更生中心。
📌求情
D3在本案中被定罪前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將來希望做一名攝影師,回饋社會。
呈上心理學家及精神科醫生的信件,指D3自2018年11月起接受診治。
母親在求情信中指D3乖巧、心地善良,自小跟隨家人到教會。父親的求情信有同樣觀察,並稱讚D3會協助自己進行裝修工作。
訓導主任及班主任的求情信同稱D3心地善良,是個虔誠基督徒。
一名現職紀律部隊的輔導員在求情信中亦稱讚D3,並提到D3在事件前一直有志成為一名警察。
還有一些教會人員及社工的信件,顯示D3在教會得到支持。
📌判刑
裁判官批評D3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鐳射筆是為與警察衝突時使用,屬3B級,有一定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將D3判入更生中心🛑
D3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父親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至06:00
每周報到 3 次
⏺D1覆核/判刑
📌程序爭議
黃大律師希望先處理覆核申請。裁判官指,根據Archbold第7-76節的法律原則及Attorney General v Chan Wah-chuen HCMA274/1988 案例第23段,應待法庭判刑後才提出覆核申請。
黃大律師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與訟各方及裁判官可就法庭的任何決定在14日內提出覆核,因此不需留待判刑後在就定罪提出覆核。倘若法庭裁定覆核成功,便毋須處理D1判刑。
裁判官認為在判刑前提出覆核並非慣常做法,法庭今日亦未必能就覆核申請得出裁決,情況會變得尷尬。
黃大律師申請押後10分鐘以待黃翻看裁判官提出的案例及法律原則。
重新開庭後,黃大律師撤回覆核申請。
📌求情
呈上D1親自撰寫、父親、母親、祖母、2名老師及友人的求情信,及醫療證明,他們均認識D1已久。
求情信顯示D1照顧家庭。父親因交通意外而四肢癱瘓,D1一直照顧父親。父親今日亦坐輪椅到庭支持D1。母親亦身體不好,D1中三後就工作養家,對家人盡責。
📌報告內容
報告顯示D1還押期間表現理想,報告建議進入勞教中心。
📌判刑
裁判官批評D1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鐳射筆是為與警察衝突時使用,屬3B級,有一定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將D1判入勞教中心🛑
D1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至06:00
每周報到 3 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5/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7 開庭
📌案件管理
D3代表向法庭指3位醫生辯方證人最快明早十一時才可到庭。
⏺D2 (DW1)作供
📎盤問
- 不同意2次會面錄影神態自若,鬆容不迫
-同意錄影時沒有疲態、沒🈶️捽眼打呵欠,同意有答「不記得、冇印象」
-同意2次錄影會面均為自願
- 拘捕後曾要求打電話交代工作,有親人同一公司叫代向公司請假
-同意會面中沒有提出打電話,因之前四次提出均沒有人理會
-不同意會面中口頭招認是自願
-不同意是自願交出手機密碼
-不同意警員有交來Pol 153通知書副本及沒有用手遮住聲明部份,同意自己有在聲明簽名
-第一次錄影不知警誡內容,1700 至1800後才見到警誡下招認內容,同意見到後沒否認內容,因自己解釋過及當時好驚
-第二次錄影會面時同意唔驚因警員態度變得比首次好
🫂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同意片段所見自己回答警員確認今次會面是自願、精神狀態適合作錄影面
-肯簽名因被警員告知「快D搞完可打電話」
-同意會面中警員展示21頁圖片其中有回答見不到,沒有圈出人,但不同意自己是有選擇回答查問
-不同意在秀茂坪警署其實沒有被帶去後梯
-不同意在會面房間時其實沒有四名警察進入
📎覆問
- 3月1日時同女友出現相片截圖時間為凌晨,通常翌日放假會遲回家
-會面室牆上有錄影人士通知書,回答警員看到是指看到標題
-第一次錄影前警員用粗言穢語責駡,第二次則語氣好轉所以回答較順𣈱
⏺D3 作供
📎主問
2020年4月27日0100被PW4拘捕,告知罪名為盜竊罪、非法集結,暴動及襲警,但沒有施行警誡。當時警員問名字,並有給7張CCTV截圖看,每張上有時間地點位置,庭上沒見過控方呈堂,自己知道是2020年2月29日西洋菜街一商場閉路電視之片段
警員8119問2月29日知咩事,自己答「知道」。問有冇攞過頭盔,答「有拎過,掟咗喺惠豐中心」因誤會指是自己的頭盔(自己頭盔沒面擋,當日有拎過警察頭盔,怕被誤會所以放低),期後警察8119宣佈拘捕及要求熄電話,他取去後交警員8402。之後答願意被搜屋。
6名警員上門搜查警包括2名女警在門外。警員12422及另一不知編號男警搜屋,8119在房內自己1米身旁,8402在房外。警員8119問為何取了頭盔唔交去警署,自己答怕誤會是襲擊者所以盡快放低。8402又問取手機密碼,自己初時答唔比,8402即用手想打自己及好惡好大聲講「唔比呀嗎,送你去新屋嶺」,自己好驚想取精神科藥指要食同8119講要搵律師但他沒有回應,8402答唔比食藥,「唔比密碼咩都唔比」。因自己一定要服精神科藥物穩定情緒所以無奈交出手機密碼。答8119服藥後沒有副作用後自己服藥。
帶到警署時被吩咐不可告知值日官曾批准D3食藥(因他們冇權)及在屋內發生之事,因為之前受驚沒有向值日官投訴。0200錄影會面時有4名警員,警員12422問及2月29日一警員在旺角受襲一事,並話一陣有錄影會面紀錄,同你綵排幾次先。警員12422問及2月29日有冇取頭盔,自己答有。點解放低?貪心?D3答不是,自己指看手機資訊受傷警員傷勢嚴重,不想令人誤會是襲擊者所以將警員頭盔放惠豐中心門口。警員12422回應「不是要此版本,再講過」。D3重覆答案,12422語氣開始轉差,D3估警員是想答自己貪心所以取去。其後8402非常惡又用警棍在面前揮下來,沒有打中因兩警員拉走8402。警員12422叫合作啲啦會冇事,襲警好小事,認咗我哋同律政司講唔告你。12422教「問你有冇貪心要答有」,「頭盔唔好答惠豐中心,答放在垃圾桶/堆」。其後綵排咗3至4次才正式錄影。其後要求自己在一簿仔抄一段文字寫聲明。庭上確認為證物記事薄內容,有問過內容,8119答你只寫拎過頭盔及放低惠豐,口供其他內容沒比自己看,因警員話之後會比副本。過程中自己有打算搵律師但警員8119話至少等幾個鐘,之後才可做錄影會面,而且警員12422也話快D做完快D走。期間自己有幻聽一男一女聲同自己講「快D認快D走」(因房內得2男警所以自己知是幻聴),因此沒要求律師便進行錄影會面,當刻狀態很差精神差,現在對該日2次會面沒有印象。對於隨後被送往廣院沒印象,恢復意識是在廣華醫院急症室觀察病房姑娘替自己打破傷風針,當時通知會再送去葵涌醫院。救護車上獲知可保釋。當日左手前臂有受傷流血约8时長傷口,回家後家人發現左背部也有傷。2張相D2_(1-2)呈堂為出院後所拍受傷部位。
📎盤問
1982年出生,小學至初中一上半學期在港就讀,中一下半學期至中三在日本讀中學,1999年回港工作。2014至15年曾任急救員,是在日本學習急救,2016年起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2017開始修讀物理治療學位課程,因疫情延誤今年仍是3年級。2017至2020年4月曾為醫管局合約員工,分別做過物理治療師助理及病人助理。
2020年4月27日被警員8119拘捕時以為是正常截查所以給身份證,同意心情正常。搜屋及坐車回警署時驚,回到旺角警署時也驚因怕送入新屋嶺,而且食了精神科藥有倦意。主控多次追問藥名但D3講不到因自己不需工作上接觸藥物。
同意筆記簿補錄開始時間正確,精神不驚,願意配合調查。
[1656 今日完,明天繼續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案主控又是拉布王主控,還看會否超越七天審期。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5/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7 開庭
📌案件管理
D3代表向法庭指3位醫生辯方證人最快明早十一時才可到庭。
⏺D2 (DW1)作供
📎盤問
- 不同意2次會面錄影神態自若,鬆容不迫
-同意錄影時沒有疲態、沒🈶️捽眼打呵欠,同意有答「不記得、冇印象」
-同意2次錄影會面均為自願
- 拘捕後曾要求打電話交代工作,有親人同一公司叫代向公司請假
-同意會面中沒有提出打電話,因之前四次提出均沒有人理會
-不同意會面中口頭招認是自願
-不同意是自願交出手機密碼
-不同意警員有交來Pol 153通知書副本及沒有用手遮住聲明部份,同意自己有在聲明簽名
-第一次錄影不知警誡內容,1700 至1800後才見到警誡下招認內容,同意見到後沒否認內容,因自己解釋過及當時好驚
-第二次錄影會面時同意唔驚因警員態度變得比首次好
🫂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同意片段所見自己回答警員確認今次會面是自願、精神狀態適合作錄影面
-肯簽名因被警員告知「快D搞完可打電話」
-同意會面中警員展示21頁圖片其中有回答見不到,沒有圈出人,但不同意自己是有選擇回答查問
-不同意在秀茂坪警署其實沒有被帶去後梯
-不同意在會面房間時其實沒有四名警察進入
📎覆問
- 3月1日時同女友出現相片截圖時間為凌晨,通常翌日放假會遲回家
-會面室牆上有錄影人士通知書,回答警員看到是指看到標題
-第一次錄影前警員用粗言穢語責駡,第二次則語氣好轉所以回答較順𣈱
⏺D3 作供
📎主問
2020年4月27日0100被PW4拘捕,告知罪名為盜竊罪、非法集結,暴動及襲警,但沒有施行警誡。當時警員問名字,並有給7張CCTV截圖看,每張上有時間地點位置,庭上沒見過控方呈堂,自己知道是2020年2月29日西洋菜街一商場閉路電視之片段
警員8119問2月29日知咩事,自己答「知道」。問有冇攞過頭盔,答「有拎過,掟咗喺惠豐中心」因誤會指是自己的頭盔(自己頭盔沒面擋,當日有拎過警察頭盔,怕被誤會所以放低),期後警察8119宣佈拘捕及要求熄電話,他取去後交警員8402。之後答願意被搜屋。
6名警員上門搜查警包括2名女警在門外。警員12422及另一不知編號男警搜屋,8119在房內自己1米身旁,8402在房外。警員8119問為何取了頭盔唔交去警署,自己答怕誤會是襲擊者所以盡快放低。8402又問取手機密碼,自己初時答唔比,8402即用手想打自己及好惡好大聲講「唔比呀嗎,送你去新屋嶺」,自己好驚想取精神科藥指要食同8119講要搵律師但他沒有回應,8402答唔比食藥,「唔比密碼咩都唔比」。因自己一定要服精神科藥物穩定情緒所以無奈交出手機密碼。答8119服藥後沒有副作用後自己服藥。
帶到警署時被吩咐不可告知值日官曾批准D3食藥(因他們冇權)及在屋內發生之事,因為之前受驚沒有向值日官投訴。0200錄影會面時有4名警員,警員12422問及2月29日一警員在旺角受襲一事,並話一陣有錄影會面紀錄,同你綵排幾次先。警員12422問及2月29日有冇取頭盔,自己答有。點解放低?貪心?D3答不是,自己指看手機資訊受傷警員傷勢嚴重,不想令人誤會是襲擊者所以將警員頭盔放惠豐中心門口。警員12422回應「不是要此版本,再講過」。D3重覆答案,12422語氣開始轉差,D3估警員是想答自己貪心所以取去。其後8402非常惡又用警棍在面前揮下來,沒有打中因兩警員拉走8402。警員12422叫合作啲啦會冇事,襲警好小事,認咗我哋同律政司講唔告你。12422教「問你有冇貪心要答有」,「頭盔唔好答惠豐中心,答放在垃圾桶/堆」。其後綵排咗3至4次才正式錄影。其後要求自己在一簿仔抄一段文字寫聲明。庭上確認為證物記事薄內容,有問過內容,8119答你只寫拎過頭盔及放低惠豐,口供其他內容沒比自己看,因警員話之後會比副本。過程中自己有打算搵律師但警員8119話至少等幾個鐘,之後才可做錄影會面,而且警員12422也話快D做完快D走。期間自己有幻聽一男一女聲同自己講「快D認快D走」(因房內得2男警所以自己知是幻聴),因此沒要求律師便進行錄影會面,當刻狀態很差精神差,現在對該日2次會面沒有印象。對於隨後被送往廣院沒印象,恢復意識是在廣華醫院急症室觀察病房姑娘替自己打破傷風針,當時通知會再送去葵涌醫院。救護車上獲知可保釋。當日左手前臂有受傷流血约8时長傷口,回家後家人發現左背部也有傷。2張相D2_(1-2)呈堂為出院後所拍受傷部位。
📎盤問
1982年出生,小學至初中一上半學期在港就讀,中一下半學期至中三在日本讀中學,1999年回港工作。2014至15年曾任急救員,是在日本學習急救,2016年起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2017開始修讀物理治療學位課程,因疫情延誤今年仍是3年級。2017至2020年4月曾為醫管局合約員工,分別做過物理治療師助理及病人助理。
2020年4月27日被警員8119拘捕時以為是正常截查所以給身份證,同意心情正常。搜屋及坐車回警署時驚,回到旺角警署時也驚因怕送入新屋嶺,而且食了精神科藥有倦意。主控多次追問藥名但D3講不到因自己不需工作上接觸藥物。
同意筆記簿補錄開始時間正確,精神不驚,願意配合調查。
[1656 今日完,明天繼續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案主控又是拉布王主控,還看會否超越七天審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6/7]
上午進度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抱歉,10:00 前沒有記錄,歡迎提供]
⏺D3繼續作供
🔹主控盤問
🎥主控播放錄影會面片段,同時引述錄影會面謄本,質疑D3在會面錄影作供時對答流暢、神態自若,能迅速回應警員問題,所以精精根本冇問題!
D3不同意,表示一方面錄影片段中的他面貌都不清晰,所以不能講是不是神態自若,另外他對錄影會面沒有記憶。
主控又引述多句他在錄影會面中是能表達對D3自己有利的答案?D3不同意;
主控又質疑D3回答有關搜屋及綵排的過程記憶都很清楚,錄影會面就說不記得,這不是真實的!D3不同意,因為錄影會面前發生被警員衝入來房間打之後,好驚之後就沒有記憶。
🎥主控又再播錄影會面片段,問其中的情況,當D3回答錄影會面中的情形時,有提到錄影開始時細節,主控便立刻質疑他又說沒有記憶,但又話記得,即是唔記得係假嘅!D3不同意,說只是錄影的開始幾分鐘記得,之後就不記得。
主控又取出cctv 截圖,其中有警員着D3認圈圖中的自己,D3認出並圈起自已,更圈出疑似自己的,主控稱這明明顯示他跟本精神沒有問題!D3不同意,回應錄影前綵排時已經睇咗有關截圖,所以能照綵排時警員教他講的去講!心裡只想快啲錄影結束,可以快點走!
主控又引謄本中多句細微的對答,表示D3能好細緻咁答問題,識得講「唔清楚,但一定冇帶口罩…」,稱D3明明精神好清醒!能理解警員的問題,而不是如之前口供講只照警員教他的只答:「是」及答與招認有關嘅答案!D3表示不同意!
🎥主控播出錄影會面片段
內容包括警員向D3顯示一些旺角西洋菜南街及甘霖街附近商舖的cctv錄影片段截圖,並着D3在圖中認出自己,當場也問案件事發的經過,主控稱D3有搖頭、有點頭,即是說當時的精精狀況相當良好。D3回應不同意。
另外,主控指出D3在對答有關頭盔那一段,綵排時有帶出要認貪心,但錄影時,D3沒有帶出貪心這點,只將對自己有利的版本講出!質疑應該反映D3根本是很清醒的!D3不同意。
主控又質疑為何D3不向警員表達自己精神有問題?D3表示因警員曾強調好快錄完說走得, 當時已經好夜,D3好想快點錄完快點走。
主控質疑D3在謄本裡有回答唔記得、唔清楚等答案,表示他是清醒的,主控又指出根本沒有綵排這件事?
D3不同意。
主控問D3有沒有曾在葵涌醫院工作?D3答沒有,D3不同意主控指出他根本沒有精神問題,提出精精問題只是想推翻錄影片段中的口供及招認!D3不同意。D3同意他曾作過兩個口頭招認,但內容有差異,如:他曾拾起過頭盔,放在惠豐中心,但警員則寫了掉在垃圾推!
D3表示有警員說如果他不認,就送他去新屋嶺,又話有人唔認就打完送去灣仔總部,D3當時好驚,開始有幻聽,所以想快些走;因為一個警員威迫,一個威嚇,他已經出現幻聽,即使在記錄冊自願寫下聲明字句,但都不能完全說是自願!D3不同意主控說被嚇、幻聽等等都不是事實!
主控指出錄影會面中警員着D3圈出自己的過程都是自願的?D3不同意,稱那段時間沒有記憶,所以不能同意。主控問整個階段D3是知道對與錯的?D3回應不是,錄影會面及被威迫後就不是了。
主控問整個階段D3是能控制自己的?D3回應不是,綵排後、錄影會面,因為驚,都不是可以控制自己。
主控指出8402曾用警棍恐嚇D3,但D3卻不能夠認出他,是因為他根本沒有打過D3?D3不同意。
🔸辯方覆問
D3目前沒有全職工作,而物理治療師助理只是不定時的兼職,收入也不穩定。
有關精神問題,2016-2022年間有接受臨床心理科檢查及跟進。
27/4當天明顯有PTSD。
雖然在醫管局工作期間都有精精問題,但他回答主控:不能照顧自己原因是,當他察覺自己壓力太大及情緒出現問題,他會向上級反映而獲得團隊的支援,而病況也能受藥物控制。
D3稱12422負責問問題,問他知不知道警察受傷?有冇拾頭盔?有沒有貪心?而8119就負責寫字,但他寫甚麼?D3不知道;
辯方代表問D3曾提過「時間感」是甚麼意思?D3回答當有太大壓力時,感覺時間過得好急,可能與真實情況不符;
D3就有關VRI記憶的描述,最接近事實是:只對開始短短幾分鐘有印像,之後就沒有記憶;
D3在警員搜屋時已向警員提出自己有創傷後遺症,抑鬱及食精精科藥物。
-D3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D3辯方3位證人作供每人約需15-30分鐘,法官請辯方代表先交三位醫生的醫療報告給法庭(包括一位急症室醫生,第二位是在急症室工作的精神科醫生,兩位以事實證人身份作供、第三位是臨床心理學家是以專家證人的身份關於PTSD作供)
[1305完庭]
押後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6/7]
上午進度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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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繼續作供
🔹主控盤問
🎥主控播放錄影會面片段,同時引述錄影會面謄本,質疑D3在會面錄影作供時對答流暢、神態自若,能迅速回應警員問題,所以精精根本冇問題!
D3不同意,表示一方面錄影片段中的他面貌都不清晰,所以不能講是不是神態自若,另外他對錄影會面沒有記憶。
主控又引述多句他在錄影會面中是能表達對D3自己有利的答案?D3不同意;
主控又質疑D3回答有關搜屋及綵排的過程記憶都很清楚,錄影會面就說不記得,這不是真實的!D3不同意,因為錄影會面前發生被警員衝入來房間打之後,好驚之後就沒有記憶。
🎥主控又再播錄影會面片段,問其中的情況,當D3回答錄影會面中的情形時,有提到錄影開始時細節,主控便立刻質疑他又說沒有記憶,但又話記得,即是唔記得係假嘅!D3不同意,說只是錄影的開始幾分鐘記得,之後就不記得。
主控又取出cctv 截圖,其中有警員着D3認圈圖中的自己,D3認出並圈起自已,更圈出疑似自己的,主控稱這明明顯示他跟本精神沒有問題!D3不同意,回應錄影前綵排時已經睇咗有關截圖,所以能照綵排時警員教他講的去講!心裡只想快啲錄影結束,可以快點走!
主控又引謄本中多句細微的對答,表示D3能好細緻咁答問題,識得講「唔清楚,但一定冇帶口罩…」,稱D3明明精神好清醒!能理解警員的問題,而不是如之前口供講只照警員教他的只答:「是」及答與招認有關嘅答案!D3表示不同意!
🎥主控播出錄影會面片段
內容包括警員向D3顯示一些旺角西洋菜南街及甘霖街附近商舖的cctv錄影片段截圖,並着D3在圖中認出自己,當場也問案件事發的經過,主控稱D3有搖頭、有點頭,即是說當時的精精狀況相當良好。D3回應不同意。
另外,主控指出D3在對答有關頭盔那一段,綵排時有帶出要認貪心,但錄影時,D3沒有帶出貪心這點,只將對自己有利的版本講出!質疑應該反映D3根本是很清醒的!D3不同意。
主控又質疑為何D3不向警員表達自己精神有問題?D3表示因警員曾強調好快錄完說走得, 當時已經好夜,D3好想快點錄完快點走。
主控質疑D3在謄本裡有回答唔記得、唔清楚等答案,表示他是清醒的,主控又指出根本沒有綵排這件事?
D3不同意。
主控問D3有沒有曾在葵涌醫院工作?D3答沒有,D3不同意主控指出他根本沒有精神問題,提出精精問題只是想推翻錄影片段中的口供及招認!D3不同意。D3同意他曾作過兩個口頭招認,但內容有差異,如:他曾拾起過頭盔,放在惠豐中心,但警員則寫了掉在垃圾推!
D3表示有警員說如果他不認,就送他去新屋嶺,又話有人唔認就打完送去灣仔總部,D3當時好驚,開始有幻聽,所以想快些走;因為一個警員威迫,一個威嚇,他已經出現幻聽,即使在記錄冊自願寫下聲明字句,但都不能完全說是自願!D3不同意主控說被嚇、幻聽等等都不是事實!
主控指出錄影會面中警員着D3圈出自己的過程都是自願的?D3不同意,稱那段時間沒有記憶,所以不能同意。主控問整個階段D3是知道對與錯的?D3回應不是,錄影會面及被威迫後就不是了。
主控問整個階段D3是能控制自己的?D3回應不是,綵排後、錄影會面,因為驚,都不是可以控制自己。
主控指出8402曾用警棍恐嚇D3,但D3卻不能夠認出他,是因為他根本沒有打過D3?D3不同意。
🔸辯方覆問
D3目前沒有全職工作,而物理治療師助理只是不定時的兼職,收入也不穩定。
有關精神問題,2016-2022年間有接受臨床心理科檢查及跟進。
27/4當天明顯有PTSD。
雖然在醫管局工作期間都有精精問題,但他回答主控:不能照顧自己原因是,當他察覺自己壓力太大及情緒出現問題,他會向上級反映而獲得團隊的支援,而病況也能受藥物控制。
D3稱12422負責問問題,問他知不知道警察受傷?有冇拾頭盔?有沒有貪心?而8119就負責寫字,但他寫甚麼?D3不知道;
辯方代表問D3曾提過「時間感」是甚麼意思?D3回答當有太大壓力時,感覺時間過得好急,可能與真實情況不符;
D3就有關VRI記憶的描述,最接近事實是:只對開始短短幾分鐘有印像,之後就沒有記憶;
D3在警員搜屋時已向警員提出自己有創傷後遺症,抑鬱及食精精科藥物。
-D3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D3辯方3位證人作供每人約需15-30分鐘,法官請辯方代表先交三位醫生的醫療報告給法庭(包括一位急症室醫生,第二位是在急症室工作的精神科醫生,兩位以事實證人身份作供、第三位是臨床心理學家是以專家證人的身份關於PTSD作供)
[1305完庭]
押後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7/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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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開庭]
📌案件管理
已處理簽署第三份承認事實
呈證人余醫生的履歷為證物
呈DSM5為證物
💡法官提醒主控需留意時間管理
⏺️傳召D3辯方證人臨床心理學家余博士(以專家證人身份就PTSD作供)
🔸辯方代表引述證人呈交的有關D3PTSD的報告(證物D5)
其中陳述D3於20160602開始接受臨床心理學家陳女士的診斷及跟進
證人引病歷紀錄確認2022年仍然是確診PTSD
由首次確診原因是2016年曾由高處
墮下
報告中陳述了D3的病徵是怕出街、怕行樓梯級、抑鬱徵狀、在極端情緒下出現抽離自我身份(會忘記自己做過的事)、亦會對自己為何身處該環境及其中過程也會忘記、及出現幻聽
證人表示據記錄所寫27/4 D3被捕當日都有自我傷害及解離的狀態(忘記曾自我傷害)
證人確認D3當時有PTSD病徵,所以有幻聽的可能
另外,證人表示如PTSD患者遇到巨大壓力也會出現徵狀
🔹控方盤問證人
證人由2020年9月開始至今都一直替D3診症,次數為9次
(控方代表要取D3排版,在庭上閱讀,法官間接提醒辯方代表可以反對,控方代表交還排版給證人)
🎥控方播D3的錄影會面
問證人D3在48分鐘裡精神狀態是如何?有沒有受PTSD影響?
證人答她單看錄影是無法判斷D3當時的精神狀態,因臨床上需要與病人互動,問問題才可作判斷
🔸辯方代表覆問
證人澄清雖然單看4月27號的錄影會面片段是不能判斷病人精神狀態,但由於她之後有在診症時間內臨床上去判斷他當時是有解離狀態;
她同意在臨床判斷下確認D3在巨大壓力下會出現解離,幻聽等徵狀。
- 證人作供完畢 -
🔸D2辯方法律代表就特別事項陳詞
警員證人在4月24號收到訓示,4月26號才作出截停行動,加上警員13603已經有D2所有資料,而截停D2是在他住所附近,已有搜查令在手,為何不在住所拘捕及即時搜屋?所以有理由相信截停帶走D2又不搜屋是想盡快帶被告離開,而不驚動家人,以避免家人找律師,D2便知道自己的權利。
另外,代表表示多名警員都沒有問D2凍唔凍?攰唔攰?錄影會面在零晨4點進行,反映D2是在威迫及誘導下進行錄影會面的。
警員證人曾回覆辯方代表沒有在錄影會面前給D2任何照片,但D2能將現場5名人士的衣着清楚描述,加上被告人與警員證人有不少口供內容不同,而相信D2的版本更比警員證人較為更可信。
就綵排,錄影會面的盤問中,警員與D2的說法不一,代表也認為客觀而言D2的口供是更可信。
整體來說,D2的口供是在威嚇誤導的情況下作出的。
D3法律代表申請休庭整理後陳詞
[1133休庭]
[1232開庭]
🔸D3法律代表就特別事項陳詞
書面陳詞共13頁
辯方重申兩幅相片D3所持起的頭盔是不同的,一幅沒有記號,另一幅有記號的,顯示D3在錄影會面中所講的內容與片段是不一致的,反映證物片段可信性存疑。
書面陳詞重點:
PW6(警員)搜屋時是在屋內,D3強調該警員是在屋內,而所站位置也與D3口供(揮武警棍)十分吻合;
辯方證人急症室醫生,確認4月27號診治D3時,沒有虛構病徵,也確認在巨大壓力下患者會出現幻聽。
[1255完庭]
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7/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1005開庭]
📌案件管理
已處理簽署第三份承認事實
呈證人余醫生的履歷為證物
呈DSM5為證物
💡法官提醒主控需留意時間管理
⏺️傳召D3辯方證人臨床心理學家余博士(以專家證人身份就PTSD作供)
🔸辯方代表引述證人呈交的有關D3PTSD的報告(證物D5)
其中陳述D3於20160602開始接受臨床心理學家陳女士的診斷及跟進
證人引病歷紀錄確認2022年仍然是確診PTSD
由首次確診原因是2016年曾由高處
墮下
報告中陳述了D3的病徵是怕出街、怕行樓梯級、抑鬱徵狀、在極端情緒下出現抽離自我身份(會忘記自己做過的事)、亦會對自己為何身處該環境及其中過程也會忘記、及出現幻聽
證人表示據記錄所寫27/4 D3被捕當日都有自我傷害及解離的狀態(忘記曾自我傷害)
證人確認D3當時有PTSD病徵,所以有幻聽的可能
另外,證人表示如PTSD患者遇到巨大壓力也會出現徵狀
🔹控方盤問證人
證人由2020年9月開始至今都一直替D3診症,次數為9次
(控方代表要取D3排版,在庭上閱讀,法官間接提醒辯方代表可以反對,控方代表交還排版給證人)
🎥控方播D3的錄影會面
問證人D3在48分鐘裡精神狀態是如何?有沒有受PTSD影響?
證人答她單看錄影是無法判斷D3當時的精神狀態,因臨床上需要與病人互動,問問題才可作判斷
🔸辯方代表覆問
證人澄清雖然單看4月27號的錄影會面片段是不能判斷病人精神狀態,但由於她之後有在診症時間內臨床上去判斷他當時是有解離狀態;
她同意在臨床判斷下確認D3在巨大壓力下會出現解離,幻聽等徵狀。
- 證人作供完畢 -
🔸D2辯方法律代表就特別事項陳詞
警員證人在4月24號收到訓示,4月26號才作出截停行動,加上警員13603已經有D2所有資料,而截停D2是在他住所附近,已有搜查令在手,為何不在住所拘捕及即時搜屋?所以有理由相信截停帶走D2又不搜屋是想盡快帶被告離開,而不驚動家人,以避免家人找律師,D2便知道自己的權利。
另外,代表表示多名警員都沒有問D2凍唔凍?攰唔攰?錄影會面在零晨4點進行,反映D2是在威迫及誘導下進行錄影會面的。
警員證人曾回覆辯方代表沒有在錄影會面前給D2任何照片,但D2能將現場5名人士的衣着清楚描述,加上被告人與警員證人有不少口供內容不同,而相信D2的版本更比警員證人較為更可信。
就綵排,錄影會面的盤問中,警員與D2的說法不一,代表也認為客觀而言D2的口供是更可信。
整體來說,D2的口供是在威嚇誤導的情況下作出的。
D3法律代表申請休庭整理後陳詞
[1133休庭]
[1232開庭]
🔸D3法律代表就特別事項陳詞
書面陳詞共13頁
辯方重申兩幅相片D3所持起的頭盔是不同的,一幅沒有記號,另一幅有記號的,顯示D3在錄影會面中所講的內容與片段是不一致的,反映證物片段可信性存疑。
書面陳詞重點:
PW6(警員)搜屋時是在屋內,D3強調該警員是在屋內,而所站位置也與D3口供(揮武警棍)十分吻合;
辯方證人急症室醫生,確認4月27號診治D3時,沒有虛構病徵,也確認在巨大壓力下患者會出現幻聽。
[1255完庭]
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7/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特別事項
裁判官裁定控方就特別事項所有證供被法庭接納
📍一般事項
控方舉證完成,法庭裁定一般事項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需要作供。
⏺D2 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D3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完
🔹控方盤問
拉布主控今日未能完成盤問,下星期一不早於11am續審
1755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不早於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7/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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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特別事項
裁判官裁定控方就特別事項所有證供被法庭接納
📍一般事項
控方舉證完成,法庭裁定一般事項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需要作供。
⏺D2 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D3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完
🔹控方盤問
拉布主控今日未能完成盤問,下星期一不早於11am續審
1755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不早於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