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8/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A7、A8、A9已認罪[A2,3,6,7,8,9,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1代表:張大律師
A3代表:林大律師
A5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0代表:張大律師
A12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下午內容:
播放片段 關於車輛 第3至5架辯認
傳召控方證人 PW8 作供,證人作供未完; A12代表與控方有商討關於該證人證供,因此提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王詩麗法官
#審訊 [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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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A7、A8、A9已認罪[A2,3,6,7,8,9,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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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1代表:張大律師
A3代表:林大律師
A5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0代表:張大律師
A12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下午內容:
播放片段 關於車輛 第3至5架辯認
傳召控方證人 PW8 作供,證人作供未完; A12代表與控方有商討關於該證人證供,因此提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9/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下午進度
[15:21] 開庭
📌繼續盤問警員拘捕包括A11、A12 在內5人的詳細經過
探員表示冇違反警例,冇作出暴力行為。
❗️A12代表律師反對口頭供詞呈堂:被告冇作出任何口頭表述,亦冇回應警員問題。
🔸A11代表律師盤問
警員表示睇唔見截車前發生事、車內情況,見唔到企喺路邊嘅人喺邊到嚟,喺車入面冇可疑發現。
🔸A16代表律師盤問
應變大隊的許高級督察冇俾指示證人拘捕人。當時嘅總區應變大隊由兩隊人組成,分別係秀茂坪刑偵警察(便衣)同九龍秀茂坪第二梯隊(軍裝防暴)。
證人喺晚上6點開始守更,佢有一段時間喺紅館,唔肯定當時確實幾點,淨係知道出車之後就去紅館,去攞飯。晚上9點,證人所在嘅車輛駛向康莊道往紅隧方向,由紅館出車。證人出車前有被訓示,知道理大有暴動,亦知警方封鎖理大。
許高級督察冇俾內部指示或任何指示指由理大出去、年滿18歲嘅人一律告暴動。
證人喺當日隨後去封鎖線附近,係去接更。
證人冇印象許高級督察話要拘捕理大出嚟嘅人,唔清楚應變大隊總共有幾多人。
證人唔記得確實情況。當晚印象應該唔係兩個分隊一齊訓示。警方私家車(便裝)印象有5或6架,軍裝車印象係3部,印象係軍裝車行先--唔係好肯定係咪3架軍裝車行先,至少有一架停低喺康莊道往紅隧方向嘅路。證人見到軍裝落車,跑向紅隧反方向(往何文田方向)。佢跟住大隊上去。
最後大律師盤問當日探員行動細節,證人表示唔記得車牌號碼,記得係經過幾架私家車、電單車。
[15:55] 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審訊 [9/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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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5:21] 開庭
📌繼續盤問警員拘捕包括A11、A12 在內5人的詳細經過
探員表示冇違反警例,冇作出暴力行為。
❗️A12代表律師反對口頭供詞呈堂:被告冇作出任何口頭表述,亦冇回應警員問題。
🔸A11代表律師盤問
警員表示睇唔見截車前發生事、車內情況,見唔到企喺路邊嘅人喺邊到嚟,喺車入面冇可疑發現。
🔸A16代表律師盤問
應變大隊的許高級督察冇俾指示證人拘捕人。當時嘅總區應變大隊由兩隊人組成,分別係秀茂坪刑偵警察(便衣)同九龍秀茂坪第二梯隊(軍裝防暴)。
證人喺晚上6點開始守更,佢有一段時間喺紅館,唔肯定當時確實幾點,淨係知道出車之後就去紅館,去攞飯。晚上9點,證人所在嘅車輛駛向康莊道往紅隧方向,由紅館出車。證人出車前有被訓示,知道理大有暴動,亦知警方封鎖理大。
許高級督察冇俾內部指示或任何指示指由理大出去、年滿18歲嘅人一律告暴動。
證人喺當日隨後去封鎖線附近,係去接更。
證人冇印象許高級督察話要拘捕理大出嚟嘅人,唔清楚應變大隊總共有幾多人。
證人唔記得確實情況。當晚印象應該唔係兩個分隊一齊訓示。警方私家車(便裝)印象有5或6架,軍裝車印象係3部,印象係軍裝車行先--唔係好肯定係咪3架軍裝車行先,至少有一架停低喺康莊道往紅隧方向嘅路。證人見到軍裝落車,跑向紅隧反方向(往何文田方向)。佢跟住大隊上去。
最後大律師盤問當日探員行動細節,證人表示唔記得車牌號碼,記得係經過幾架私家車、電單車。
[15:55] 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0/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是日審訊進度:
📌拘捕警員就當日向A12查問至拘捕過程作供
由於只是初步調查,所以他未警誡就問A12是否認識車上其他人,而A12回答不認識。基於她的回答及其他現場資訊,證人向A12宣布拘捕。(辯方反對法庭採納有關A12回答的證供,爭議指稱回答實際上並沒有發生,而即使法庭裁定有發生過,也是在沒有警誡的情況下發生,亦沒有任何清晰文字紀錄。)
📌控方開始就第六架車舉證
車牌WL由A13駕駛,車輛被警方截停後,A14-16從乘客位置落車。
(不完整紀錄,如有更多資料請按此提供)
💛感謝報料💛
#王詩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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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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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審訊進度:
📌拘捕警員就當日向A12查問至拘捕過程作供
由於只是初步調查,所以他未警誡就問A12是否認識車上其他人,而A12回答不認識。基於她的回答及其他現場資訊,證人向A12宣布拘捕。(辯方反對法庭採納有關A12回答的證供,爭議指稱回答實際上並沒有發生,而即使法庭裁定有發生過,也是在沒有警誡的情況下發生,亦沒有任何清晰文字紀錄。)
📌控方開始就第六架車舉證
車牌WL由A13駕駛,車輛被警方截停後,A14-16從乘客位置落車。
(不完整紀錄,如有更多資料請按此提供)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2/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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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1(表列65號)高級督察賴頌文
🔹控方主問
PW11於2019年11月17日1450時收到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指示要執勤,1835時率領其小隊到紅磡康莊道近理大李兆基樓(Y座)外布防,進行封鎖。設立防線目的是防止任何人進入理大校園,而由入面離開的人需要經暢運道南橋離開。
同日2200時他透過通訊機得知,由理大離開人士需以暴動罪作出拘捕;他有確保小隊隊員執行指示。行動中他的小隊拘捕了2人。翌日0958時,封鎖線交由另一支隊伍接手處理,直至同日1900時PW11再次當值。
他在車上從通訊機得知,Y座與Z座之間有人游繩而下,於是帶領隊員到紅磡繞道。他見到好多車向何文田方向行駛,亦見到有人從天橋上游繩到附近位置,因此懷疑該些人士與理大校園內暴動有關。他坐車去到,落地就跑。他軍裝當值,現場亦有便裝的刑偵同事一起工作,當中包括督察級的許霆鋒。軍裝警員較刑偵早到達紅磡繞道行車天橋現場,並控制了一些人士。當時兩隊工作分配如下:軍裝做初步調查 ,如懷疑截查人士犯罪,會交由刑偵作進一步調查。
PW11親眼睇到「B字頭」車牌的mini cooper與前面的WL貨車(本案第六部相關車輛)兩架車黐住、好埋。他不記得WL車確實有幾多人,只講到「好多人」;因車尾緊貼mini,他睇唔到WL車尾情況。張主控指出,控辯雙方不爭議mini cooper車牌為CUxxxxxxxx。PW11承認記錯,更正車牌係C字頭。
PW11當時知道,警方有向公眾公布,由理大離開人士會以暴動罪拘捕;他記得是在社交媒體公布,但唔記得邊個媒體。18日的晚上,他不知道警方內部有冇指示要點離開,亦唔知有冇公告。
🔸辯方盤問
🔸D5代表盤問
17-18日PW11都是負責現場封鎖線,發布公告不是其職責;發布內容只是自己在社交媒體睇到,冇印象聽過其他人講。
🔸D12代表盤問
PW11唔記得是否在當值期間或任何時候睇到前述社交媒體資訊。
🔸D15代表盤問
被問及他所指的「社交媒體」是Facebook、Instagram、Twitter那類型抑或是像WhatsApp、WeChat的通訊軟件,PW11回應為「冇補充」。
🔸D16代表盤問
PW11於17日2200時得知要以暴動罪拘捕從理大走出開的人,但唔知下屬知唔知。他沒有印象,自己有冇訓示警員8092要以暴動罪作拘捕。他不知道許霆鋒高級督察的刑偵隊確切職務,但兩隊是聯合行動。
就他主問時供稱,現場由其軍裝隊員進行初步調查後,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截查人士干犯暴動或其他罪行就交給刑偵隊員,係由邊個決定?「唔好意思,要少少時間諗諗先⋯⋯」猶豫約一分鐘後PW11表示,訓練時已有教過工作原則,但現場實際做最終決定嘅要諗諗⋯⋯再猶豫過後的答案是「或者咁講啦,就係我決定。」
PW11唔記得當晚總共截停幾多部車;他之前已指示下屬,如果相信截查人士已犯罪就可交給刑偵處理,不需要逐個向他報告。對於WL車沒有交由刑偵處理,解釋如下:同事[即8092]被車撞,司機意圖撞同事,自己衡量過由同事處理會更直接、較妥當,所以叫同事自己拘捕。同事後來向他報告,以「襲警」及「危險駕駛」罪名拘捕了WL車的司機;他不知道車上乘客被捕罪名。他「冇方面資料」同事講應否警誡司機和乘客。
🔹控方覆問
就剛才盤問時講警員8092向他報告拘捕WL車司機的罪名,是PW11今天在庭上憑記憶講出來,不是靠紀錄。主控指出,沒有爭議司機被捕罪名為「協助罪犯」和「危險駕駛」。
👩⚖️法官覆問
P18 (WL車cam片段):由畫面遠處理大位置去到WL車位置,PW11估計距離大約75米。
由他負責的封鎖區去到CU車,相距約100米;他補充,此數字只是自己估算。
警車是停在橋下面康莊道位置,不是在繞道上。
🔸D16代表跟進問題
PW11在模型圖上標示出他負責的封鎖線範圍。
-PW11作供完畢-
⏺傳召PW12 高級督察許霆鋒
🔹控方主問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在紅磡繞道行車天橋進行封鎖布防的角色分配如下:當沒有特別事件發生時,封鎖由軍裝隊伍負責,便裝隊伍做支援,例如開機錄影等;截停車輛時則由軍裝截停。便裝人數較軍裝少。
🔸辯方盤問
🔸D3代表盤問
PW12確認,在書面口供記錄了當天警方共截停17部車,當中6架係電單車,1架三輪車。當時他沒有聽聞過,有電單車懷疑在Z橋接送懷疑理大逃出人士到天橋再登上其他車。車上沒有乘客的電單車在經過調查及記低資料後均獲警方放行;PW12沒有特地向下屬指示,要對某些車進行詳細調查。
🔸D16代表盤問
PW12到現場後首先進行觀察;自己未到之前同事已在進行調查,其後他向下屬落指示,下屬之後就向他滙報基本調查情況。
PW12指示隊員拘捕了7架車輛內的人:司機以「協助罪犯」罪名拘捕,乘客則以「暴動」罪拘捕;由於WL車司機沒有聽從警方指令停車,加多一條「危險駕駛」罪。
他的調查指令「相信有」直達拘捕警員;他沒有逐個講,但有向麾下的警長下指示,相信警長會轉告其他警員。
🔸D18代表盤問
PW12當時不知道確實由邊個警員處理邊架被捕車輛。
🔹控方覆問
剛才盤問時講「直達」的意思不是親口面對面指示,而是自己向警長傳達後再由警長向下級傳達。
⏺案件管理
控方新增一名證人警員24710,最快明天可以上庭作供;其證供與他曾處理的車輛有關。完成這名證人的證供後,將會進入睇片辨認的環節。控方案情將於日內完結,預計下周可開啟辯方案情;保守估計本案審訊可在3月25日之前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2/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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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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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1(表列65號)高級督察賴頌文
🔹控方主問
PW11於2019年11月17日1450時收到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指示要執勤,1835時率領其小隊到紅磡康莊道近理大李兆基樓(Y座)外布防,進行封鎖。設立防線目的是防止任何人進入理大校園,而由入面離開的人需要經暢運道南橋離開。
同日2200時他透過通訊機得知,由理大離開人士需以暴動罪作出拘捕;他有確保小隊隊員執行指示。行動中他的小隊拘捕了2人。翌日0958時,封鎖線交由另一支隊伍接手處理,直至同日1900時PW11再次當值。
他在車上從通訊機得知,Y座與Z座之間有人游繩而下,於是帶領隊員到紅磡繞道。他見到好多車向何文田方向行駛,亦見到有人從天橋上游繩到附近位置,因此懷疑該些人士與理大校園內暴動有關。他坐車去到,落地就跑。他軍裝當值,現場亦有便裝的刑偵同事一起工作,當中包括督察級的許霆鋒。軍裝警員較刑偵早到達紅磡繞道行車天橋現場,並控制了一些人士。當時兩隊工作分配如下:軍裝做初步調查 ,如懷疑截查人士犯罪,會交由刑偵作進一步調查。
PW11親眼睇到「B字頭」車牌的mini cooper與前面的WL貨車(本案第六部相關車輛)兩架車黐住、好埋。他不記得WL車確實有幾多人,只講到「好多人」;因車尾緊貼mini,他睇唔到WL車尾情況。張主控指出,控辯雙方不爭議mini cooper車牌為CUxxxxxxxx。PW11承認記錯,更正車牌係C字頭。
PW11當時知道,警方有向公眾公布,由理大離開人士會以暴動罪拘捕;他記得是在社交媒體公布,但唔記得邊個媒體。18日的晚上,他不知道警方內部有冇指示要點離開,亦唔知有冇公告。
🔸辯方盤問
🔸D5代表盤問
17-18日PW11都是負責現場封鎖線,發布公告不是其職責;發布內容只是自己在社交媒體睇到,冇印象聽過其他人講。
🔸D12代表盤問
PW11唔記得是否在當值期間或任何時候睇到前述社交媒體資訊。
🔸D15代表盤問
被問及他所指的「社交媒體」是Facebook、Instagram、Twitter那類型抑或是像WhatsApp、WeChat的通訊軟件,PW11回應為「冇補充」。
🔸D16代表盤問
PW11於17日2200時得知要以暴動罪拘捕從理大走出開的人,但唔知下屬知唔知。他沒有印象,自己有冇訓示警員8092要以暴動罪作拘捕。他不知道許霆鋒高級督察的刑偵隊確切職務,但兩隊是聯合行動。
就他主問時供稱,現場由其軍裝隊員進行初步調查後,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截查人士干犯暴動或其他罪行就交給刑偵隊員,係由邊個決定?「唔好意思,要少少時間諗諗先⋯⋯」猶豫約一分鐘後PW11表示,訓練時已有教過工作原則,但現場實際做最終決定嘅要諗諗⋯⋯再猶豫過後的答案是「或者咁講啦,就係我決定。」
PW11唔記得當晚總共截停幾多部車;他之前已指示下屬,如果相信截查人士已犯罪就可交給刑偵處理,不需要逐個向他報告。對於WL車沒有交由刑偵處理,解釋如下:同事[即8092]被車撞,司機意圖撞同事,自己衡量過由同事處理會更直接、較妥當,所以叫同事自己拘捕。同事後來向他報告,以「襲警」及「危險駕駛」罪名拘捕了WL車的司機;他不知道車上乘客被捕罪名。他「冇方面資料」同事講應否警誡司機和乘客。
🔹控方覆問
就剛才盤問時講警員8092向他報告拘捕WL車司機的罪名,是PW11今天在庭上憑記憶講出來,不是靠紀錄。主控指出,沒有爭議司機被捕罪名為「協助罪犯」和「危險駕駛」。
👩⚖️法官覆問
P18 (WL車cam片段):由畫面遠處理大位置去到WL車位置,PW11估計距離大約75米。
由他負責的封鎖區去到CU車,相距約100米;他補充,此數字只是自己估算。
警車是停在橋下面康莊道位置,不是在繞道上。
🔸D16代表跟進問題
PW11在模型圖上標示出他負責的封鎖線範圍。
-PW11作供完畢-
⏺傳召PW12 高級督察許霆鋒
🔹控方主問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在紅磡繞道行車天橋進行封鎖布防的角色分配如下:當沒有特別事件發生時,封鎖由軍裝隊伍負責,便裝隊伍做支援,例如開機錄影等;截停車輛時則由軍裝截停。便裝人數較軍裝少。
🔸辯方盤問
🔸D3代表盤問
PW12確認,在書面口供記錄了當天警方共截停17部車,當中6架係電單車,1架三輪車。當時他沒有聽聞過,有電單車懷疑在Z橋接送懷疑理大逃出人士到天橋再登上其他車。車上沒有乘客的電單車在經過調查及記低資料後均獲警方放行;PW12沒有特地向下屬指示,要對某些車進行詳細調查。
🔸D16代表盤問
PW12到現場後首先進行觀察;自己未到之前同事已在進行調查,其後他向下屬落指示,下屬之後就向他滙報基本調查情況。
PW12指示隊員拘捕了7架車輛內的人:司機以「協助罪犯」罪名拘捕,乘客則以「暴動」罪拘捕;由於WL車司機沒有聽從警方指令停車,加多一條「危險駕駛」罪。
他的調查指令「相信有」直達拘捕警員;他沒有逐個講,但有向麾下的警長下指示,相信警長會轉告其他警員。
🔸D18代表盤問
PW12當時不知道確實由邊個警員處理邊架被捕車輛。
🔹控方覆問
剛才盤問時講「直達」的意思不是親口面對面指示,而是自己向警長傳達後再由警長向下級傳達。
⏺案件管理
控方新增一名證人警員24710,最快明天可以上庭作供;其證供與他曾處理的車輛有關。完成這名證人的證供後,將會進入睇片辨認的環節。控方案情將於日內完結,預計下周可開啟辯方案情;保守估計本案審訊可在3月25日之前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